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1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撤緩字第52號

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羅森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撤緩字第52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洪宇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有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2 年度執聲字第26 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宇亨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一00年度訴字第一0二三號案件中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撤銷緩刑聲請書所載。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者,除有犯刑法第91條之1 所列之罪、執行第74條第2 項第5 款至第8 款所定之事項者,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外,得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受保護管束人違反上開規定,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 第2 款、第74條之3 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洪宇亨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10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諭知緩刑4 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緩刑期間並應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80小時之義務勞務,於民國101年6 月11日判決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惟查,受刑人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官發函通知執行保護管束,受刑人竟未予置理且經同署檢察官傳、拘無著等情,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在卷可佐。從而,受刑人顯已無意遵守保護管束之相關規定,且無從再預期受刑人將會遵守相關法令規定,足認受刑人並未因前開緩刑之寬典而有所省悟及警惕,違規情節重大,前開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效果,當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核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 第1 項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宣告。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 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森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撤緩字第52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緩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