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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03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蕭筠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203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名原

      王為綱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54

8 、920 號),因被告等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均為

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等

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判決如下:

主文

劉名原犯如附表二編號1 至1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 至15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為綱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劉名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正」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自民國101 年7 月間起,共同組成詐欺集團。渠等分工方式係由劉名原負責擔任該詐欺集團之中間人,負責聯絡在大陸運作詐欺集團綽號「阿正」之人,並命車手前往領錢及收取金融帳戶之存摺簿、提款卡及密碼,以利該詐欺集團成員收取贓物及掩飾犯行,並逃避檢警查緝。劉名原先在聯合報刊登廣告,以每本金融帳戶新臺幣(下同)9000元之代價,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分別收取王為綱、王李順銘(本院另行審結)、楊定諺(另案由檢察官偵辦中)如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而王李順銘、王為綱、楊定諺均明知一般人收集金融帳戶使用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且取得他人金融卡及帳戶之目的在於收取贓物及掩飾犯行,並逃避檢警查緝,竟不顧他人所可能遭害之危險,仍以縱若有人持以犯罪亦無違反其本意之意思,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將如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予劉名原,而容任劉名原與綽號「阿正」之人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如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並遂行犯罪。劉名原於取得上開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後,即先以電話聯絡綽號「阿正」之人,並將之放置在臺中市漢口路家樂福或大賣家之置物箱,由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前來領取,綽號「阿正」之人及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於取得上開金融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後,旋與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分別為如附表二所示之詐騙行為。嗣因如附表二所示之人,察覺受騙,遂報警而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蔡婉翎、蔡佳伶、林淑美、徐清山、莊宜豪、何智文、朱邱樺、連仁里、陳家彣、王雪米、阮郁雯、張峻豪、劉振宜、林已涵、陳梅方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名原、王為綱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1 審案件,且被告劉名原、王為綱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已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後,被告劉名原、王為綱及檢察官對於本件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均表示同意,經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有關證據提示、交互詰問及傳聞證據等相關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名原、王為綱於警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分見警卷第3-12、26-29 頁;102 年度偵字第548 號卷第28、138- 139、144-147 、151-152 頁;本院卷第37頁)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蔡婉翎、蔡佳伶、林淑美、徐清山、莊宜豪、何智文、朱邱樺、連仁里、陳家彣、王雪米、阮郁雯、張峻豪、劉振宜、林已涵、陳梅方於警詢中分別所證述遭詐騙之情節均大致相符(見警卷第36-37 、63-34 、71-73 、77-78 、103-104 、105-105 之1 、106-108 、109-110 、111-113 、114-116 、117-119 、120-121、122-124 、125-126 、127-128 頁),復有被告劉名原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見102 年度偵字第548 號第84-111、112-117 頁)、被告劉名原在聯合報刊登之廣告影本(見警卷第16-25 、31頁)、被告王為綱勝利路郵局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見警卷第33、34頁);告訴人蔡婉翎所有之臺北富邦銀行交易明細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坪頂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示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頁畫面列印資料2 張(見警卷第65 -66、68 -70頁);告訴人蔡佳伶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白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卷第74-76 頁);告訴人林淑美之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富里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警卷第79-80 頁);告訴人徐清山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永豐銀行存摺、匯款申請書影本(見警卷第35、40-46 頁);告訴人莊宜豪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正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雅虎奇摩網頁3 紙、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警卷第130-137 頁);告訴人何智文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龍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雅虎奇摩網頁1 紙、郵局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警卷第139-145 頁);告訴人朱秋樺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右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見警卷第147-151 、153 頁);告訴人連仁里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一局博愛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雅虎奇摩網頁2 紙(見警卷第155-160 頁);告訴人陳家彣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鹽水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警卷第163-170 頁);告訴人王雪米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北勢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雅虎奇摩網頁1 紙、中華郵政WebATM轉帳明細表、王喻正花蓮國安郵局存摺影本(見警卷第173-182 頁);告訴人阮郁雯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遭歹徒詐騙案件通報單、刑案紀錄表、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表2 紙(見警卷第184-194 頁);告訴人張峻豪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大竹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郵局存摺影本1 紙、雅虎奇摩網頁翻拍照片4 張(見警卷第196-202 頁);告訴人劉振宜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馬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WEB ATM 交易明細查詢、未登摺資料查詢(見警卷第204-210 頁);告訴人林已涵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中興橋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遭歹徒詐騙案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存摺影本(見警卷第212-220 頁);告訴人陳梅方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二局思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林嘉偉三重溪尾街郵局存摺影本等(見警卷第222- 228頁)、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搜索扣押目錄表(見102 年度偵字第548 號卷第45-47 頁)在卷足憑,足認被告劉名原、王為綱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已臻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劉名原在聯合報刊登廣告,收購如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綽號「阿正」之人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再供上開詐騙集團成員遂行如附表二編號1 至15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又刑法上之故意,分為直接故意(確定故意)與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間接故意與有認識的過失之區別,在於二者對構成犯罪之事實雖均預見其能發生,但前者對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後者則確信其不發生。另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亦同此意旨)。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被告王為綱將其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被告劉名原及其所屬詐騙集團使用,使詐騙集團成員得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詐取財物,被告王為綱可預見將其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他人,可能幫助他人從事財產犯罪,卻仍執意為之,其所為係參與詐欺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且在無證據證明被告王為綱係以正犯而非以幫助犯之犯意參與犯罪之情形下,應認其所為係幫助犯而非正犯行為,其所為顯具有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之不確定故意及行為甚明,是核被告王為綱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㈢被告劉名原與綽號「阿正」之人及其他詐騙集團成員間,就如附表二編號1 至15所示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為共同正犯。

㈣被告劉名原為如附表二所示15次詐欺取財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㈤被告劉名原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9年度豐簡字第62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甫於100 年7 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存卷可參,是被告劉名原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15罪,皆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㈥被告王為綱以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㈦爰審酌被告王為綱明知被告劉名原可能將其所提供之金融帳戶作為犯罪之用,竟不顧他人可能遭受詐騙之風險,仍提供金融帳戶予被告劉名原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其行為使詐欺者得以隱匿真實身分,減少遭查獲之風險,有助長犯罪之虞,造成犯罪偵查困難,致使此類犯罪手法層出不窮,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被告劉名原因貪圖一己私利,刊登廣告,收購帳戶,參與詐欺集團成員所為之詐欺犯行,使詐騙集團遂行如附表二編號1 至15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影響社會治安及金融交易秩序,所為實非足取,復衡以被告劉名原於上開詐騙集團中所擔任角色之重要性、參與上開詐欺集團之期間、如附表二編號1 至15所示之被害人等遭詐騙金額及上開被害人之損害迄今並未受償,兼衡被告劉名原、王為綱均已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被告劉名原、王為綱智識程度分別為高職畢業、國中畢業,經濟狀況均為勉持等情狀,就被告王為綱部分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劉名原部分,認公訴人具體求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 月,尚屬過重,爰分別量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至刑法第50條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該條業於102 年1月20日修正公布,並於第2 項增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本件被告劉名原所犯數罪,宣告刑均在有期徒刑6 月以下,均得易科罰金,並無修正後但書所示情形,不生比較適用之問題,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28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克昌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筠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明株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 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提供帳戶者│時間    │地點      │金融帳戶帳號      │
 ├──┼─────┼────┼─────┼─────────┤
 │ 1  │王李順銘  │101年8月│屏東縣麟洛│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屏│
 │    │          │26日晚上│鄉公所附近│東分行帳號:050-89│
 │    │          │10時40分│之超商    │000000000 號帳戶(│
 │    │          │許      │          │下稱中小企銀屏東分│
 │    │          │        │          │行帳戶)          │
 ├──┼─────┼────┼─────┼─────────┤
 │ 2  │王為綱    │101年8月│屏東縣屏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    │          │28日晚上│市火車站前│司屏東勝利路郵局帳│
 │    │          │7時許   │          │號:000-0000000000│
 │    │          │        │          │953 號帳戶(下稱勝│
 │    │          │        │          │利路郵局帳戶)    │
 ├──┼─────┼────┼─────┼─────────┤
 │ 3  │楊定諺    │101年8月│屏東縣屏東│1、中華郵政股份有 │
 │    │          │28日晚上│市火車站前│限公司高樹郵局帳號│
 │    │          │8時18分 │          │:000-000000000000│
 │    │          │許      │          │54號帳戶(下稱高樹│
 │    │          │        │          │郵局帳戶)        │
 │    │          │        │          │2、中華郵政股份有 │
 │    │          │        │          │限公司林森路郵局帳│
 │    │          │        │          │號:000-0000000000│
 │    │          │        │          │2689號帳戶(下稱林│
 │    │          │        │          │森路郵局帳戶)    │
 └──┴─────┴────┴─────┴─────────┘
 附表二
 ┌──┬────┬───────────────┬─────┐
 │編號│被害人或│犯罪事實                      │所犯罪名及│
 │    │告訴人  │                              │宣告刑    │
 ├──┼────┼───────────────┼─────┤
 │ 1  │蔡婉翎  │劉名原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在雅虎奇│劉名原共同│
 │    │        │摩拍賣網站上虛設Z0000000000 號│犯詐欺取財│
 │    │        │帳號販售幫寶適尿布,使蔡婉翎不│罪,累犯,│
 │    │        │疑有詐,陷於錯誤,誤信上開Y422│處有期徒刑│
 │    │        │0000000 號帳號賣家會依約出貨,│伍月,如易│
 │    │        │乃於101 年8 月27日中午12時許購│科罰金,以│
 │    │        │買幫寶適尿布2 箱(價值約2646元│新臺幣壹仟│
 │    │        │ ),而於同日中午12時43分許, │元折算壹日│
 │    │        │以臺北富邦銀行帳戶匯款2646元至│。        │
 │    │        │附表一編號1 中小企銀屏東分行帳│          │
 │    │        │戶。                          │          │
 ├──┼────┼───────────────┼─────┤
 │ 2  │蔡佳伶  │劉名原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在雅虎奇│劉名原共同│
 │    │        │摩拍賣網站上虛設Z0000000000 號│犯詐欺取財│
 │    │        │帳號販售奶瓶消毒鍋,使蔡佳伶不│罪,累犯,│
 │    │        │疑有詐,陷於錯誤,誤信上開Y422│處有期徒刑│
 │    │        │0000000 號帳號賣家會依約出貨,│伍月,如易│
 │    │        │乃於101 年8 月27日下午,在雅虎│科罰金,以│
 │    │        │奇摩拍賣網站上,向上開詐欺集團│新臺幣壹仟│
 │    │        │成員所虛設之Z0000000000 號帳號│元折算壹日│
 │    │        │,購買奶瓶消毒鍋(價值約2950元│。        │
 │    │        │),並於同日下午3 時53分許,使│          │
 │    │        │用統一超商中國信託ATM 匯款2950│          │
 │    │        │元至附表一編號1 之中小企銀屏東│          │
 │    │        │分行帳戶。                    │          │
 ├──┼────┼───────────────┼─────┤
 │ 3  │林淑美  │劉名原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在雅虎奇│劉名原共同│
 │    │        │摩拍賣網站上,虛設Z0000000000 │犯詐欺取財│
 │    │        │號帳號販售奶粉及尿布,使林淑美│罪,累犯,│
 │    │        │不疑有詐,陷於錯誤,誤信上開Y4│處有期徒刑│
 │    │        │220000000 號帳號賣家會依約出貨│陸月,如易│
 │    │        │,乃於101 年8 月27日下午,在雅│科罰金,以│
 │    │        │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向上開詐欺集│新臺幣壹仟│
 │    │        │團成員所虛設之Z0000000000號帳 │元折算壹日│
 │    │        │號購買奶粉及尿布(價值約4200元│。        │
 │    │        │ ),復於同日下午2 時21分許, │          │
 │    │        │使用網路ATM 匯款4200元至附表一│          │
 │    │        │編號1 中小企銀屏東分行帳戶。  │          │
 ├──┼────┼───────────────┼─────┤
 │ 4  │徐清山  │於101 年8 月29日上午9 時許,詐│劉名原共同│
 │    │        │欺集團成員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犯詐欺取財│
 │    │        │動電話,撥打徐清山之電話,向徐│罪,累犯,│
 │    │        │清山佯稱為其同學,有急用需借款│處有期徒刑│
 │    │        │10萬元云云,並以簡訊告知匯款帳│陸月,如易│
 │    │        │號,致徐清山陷於錯誤,誤信同學│科罰金,以│
 │    │        │急需款項,而依該人員指示,於同│新臺幣壹仟│
 │    │        │日上午11時43分許,在桃園縣龜山│元折算壹日│
 │    │        │鄉○○○路00號永豐銀行林口分行│。        │
 │    │        │,匯款10萬元至附表一編號2 勝利│          │
 │    │        │路郵局帳戶。                  │          │
 ├──┼────┼───────────────┼─────┤
 │ 5  │莊宜豪  │劉名原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在雅虎奇│劉名原共同│
 │    │        │摩拍賣網站上,虛設Z0000000000 │犯詐欺取財│
 │    │        │號帳號販售CASIO 牌TR150 型數位│罪,累犯,│
 │    │        │相機,使莊宜豪不疑有詐,陷於錯│處有期徒刑│
 │    │        │誤,誤信上開Z0000000000號帳號 │陸月,如易│
 │    │        │賣家會依約出貨,於101 年8 月30│科罰金,以│
 │    │        │日下午11時54分許,莊宜豪在雅虎│新臺幣壹仟│
 │    │        │奇摩拍賣網站,向上開詐欺集團成│元折算壹日│
 │    │        │員所虛設之帳號Z0000000000 號,│。        │
 │    │        │購買CASIO 牌TR150 型數位相機(│          │
 │    │        │ 價值約1 萬5120元),並於101年│          │
 │    │        │8 月31日上午9 時47分許,在臺北│          │
 │    │        │市○○區○○○路0 段00號復興崗│          │
 │    │        │郵局ATM 匯款1 萬5120元至附表一│          │
 │    │        │編號3 林森路郵局帳戶。        │          │
 ├──┼────┼───────────────┼─────┤
 │ 6  │何智文  │劉名原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在雅虎奇│劉名原共同│
 │    │        │摩拍賣網站上,虛設Z0000000000 │犯詐欺取財│
 │    │        │號帳號販售夏幕尼新香榭鐵板燒禮│罪,累犯,│
 │    │        │券,使何智文不疑有詐,陷於錯誤│處有期徒刑│
 │    │        │,誤信上開Z0000000000 號帳號賣│陸月,如易│
 │    │        │家會依約出貨,於101 年9 月3 日│科罰金,以│
 │    │        │上午10時30分許,在雅虎奇摩網站│新臺幣壹仟│
 │    │        │,向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所虛設之Y7│元折算壹日│
 │    │        │000000000 號帳號,購買夏幕尼新│。        │
 │    │        │香榭鐵板燒禮券5 張(價值約4750│          │
 │    │        │ 元 ),又於101 年9 月3 日晚上│          │
 │    │        │7 時39分許,在桃園市中山路1090│          │
 │    │        │號茄苳郵局匯款4750元至附表一編│          │
 │    │        │號3 高樹郵局帳戶。            │          │
 ├──┼────┼───────────────┼─────┤
 │ 7  │朱秋樺  │劉名原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在雅虎奇│劉名原共同│
 │    │        │摩拍賣網站上,虛設Z0000000000 │犯詐欺取財│
 │    │        │號帳號販售嬰兒奶粉,使朱秋樺不│罪,累犯,│
 │    │        │疑有詐,陷於錯誤,誤信上開Y524│處有期徒刑│
 │    │        │0000000 號帳號賣家會依約出貨,│陸月,如易│
 │    │        │於101 年9 月2 日下午6 時許,在│科罰金,以│
 │    │        │雅虎奇摩網站,向上開詐欺集團成│新臺幣壹仟│
 │    │        │員所虛設之Z0000000000號帳號, │元折算壹日│
 │    │        │購買嬰兒奶粉9 罐(價值約3760元│。        │
 │    │        │),並於101 年9 月3 日上午9時 │          │
 │    │        │3 分許,在高雄楠梓區右昌街347 │          │
 │    │        │號右昌郵局ATM 匯款3760元至附表│          │
 │    │        │一編號3高樹郵局帳戶。         │          │
 ├──┼────┼───────────────┼─────┤
 │ 8  │連仁里  │劉名原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在雅虎奇│劉名原共同│
 │    │        │摩拍賣網站上,虛設Z0000000000 │犯詐欺取財│
 │    │        │號帳號販售雀巢奶粉,使連仁里不│罪,累犯,│
 │    │        │疑有詐,陷於錯誤,誤信上開Y524│處有期徒刑│
 │    │        │0000000 號帳號賣家會依約出貨,│陸月,如易│
 │    │        │於101 年9 月3 日下午3 時許,連│科罰金,以│
 │    │        │仁里在雅虎奇摩網站,向上開詐欺│新臺幣壹仟│
 │    │        │集團成員所虛設之Z0000000000 號│元折算壹日│
 │    │        │帳號,購買罐雀巢奶粉12罐(價值│。        │
 │    │        │約5620元),並於同日下午3時42 │          │
 │    │        │分許,以網路付款之方式,自臺北│          │
 │    │        │富邦銀行匯款5620元至附表一編號│          │
 │    │        │3 高樹郵局帳戶。              │          │
 ├──┼────┼───────────────┼─────┤
 │ 9  │陳家彣  │劉名原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在雅虎奇│劉名原共同│
 │    │        │摩拍賣網站上,虛設Z0000000000 │犯詐欺取財│
 │    │        │號帳號販售電動擠乳器及配件包,│罪,累犯,│
 │    │        │使陳家彣不疑有詐,陷於錯誤,誤│處有期徒刑│
 │    │        │信上開Z0000000000 號帳號賣家會│陸月,如易│
 │    │        │依約出貨,於101 年9 月2 日下午│科罰金,以│
 │    │        │11時12分許,在雅虎奇摩網站,向│新臺幣壹仟│
 │    │        │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所虛設之Y52439│元折算壹日│
 │    │        │61467 號帳號,購買電動擠乳器2 │。        │
 │    │        │臺及配件包1 只(價值約6550元)│          │
 │    │        │,並於101 年9 月3 日上午7 時35│          │
 │    │        │分許,在臺南市鹽水區中山路郵局│          │
 │    │        │ATM 匯款6550元至附表一編號3 高│          │
 │    │        │樹郵局帳戶。                  │          │
 ├──┼────┼───────────────┼─────┤
 │ 10 │王雪米  │劉名原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在雅虎奇│劉名原共同│
 │    │        │摩拍賣網站上,虛設Z0000000000 │犯詐欺取財│
 │    │        │號帳號販售夏幕尼新香榭鐵板燒禮│罪,累犯,│
 │    │        │券,使王雪米不疑有詐,陷於錯誤│處有期徒刑│
 │    │        │,誤信上開Z0000000000 號帳號賣│伍月,如易│
 │    │        │家會依約出貨,於101 年9 月2 日│科罰金,以│
 │    │        │下午6 時許,王雪米在雅虎奇摩網│新臺幣壹仟│
 │    │        │站,向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所虛設之│元折算壹日│
 │    │        │Z0000000000 號帳號,購買夏幕尼│。        │
 │    │        │新香榭鐵板燒禮券2 張(價值約19│          │
 │    │        │00 元 ),並於101 年9 月3 日下│          │
 │    │        │午8 時33分許,匯款1900元至附表│          │
 │    │        │一編號3 高樹郵局帳戶。        │          │
 ├──┼────┼───────────────┼─────┤    
 │ 11 │阮郁雯  │劉名原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在雅虎奇│劉名原共同│
 │    │        │摩拍賣網站上,虛設Z0000000000 │犯詐欺取財│
 │    │        │號帳號販售夏幕尼新香榭鐵板燒禮│罪,累犯,│
 │    │        │券,使阮郁雯不疑有詐,陷於錯誤│處有期徒刑│
 │    │        │,誤信上開Z0000000000 號帳號賣│陸月,如易│
 │    │        │家會依約出貨,於101 年9 月2 日│科罰金,以│
 │    │        │中午12時許,向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新臺幣壹仟│
 │    │        │所虛設之Z0000000000 號帳號,購│元折算壹日│
 │    │        │買夏幕尼新香榭鐵板燒禮券3 張(│。        │
 │    │        │價值約2850元),並於同日晚上8 │          │
 │    │        │時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阮│          │
 │    │        │郁雯遂在電話中向詐欺集團成員加│          │
 │    │        │訂夏幕尼新香榭鐵板燒禮券2 張(│          │
 │    │        │價值約1900元),並分別於101 年│          │
 │    │        │9 月2 日晚上8 時51分許、同年9 │          │
 │    │        │月3 日晚上11時46分許,在新北市│          │
 │    │        │新莊區中正路國泰世華銀行,分別│          │
 │    │        │匯款2850元、1900元(共4750元)│          │
 │    │        │至附表一編號3 高樹郵局帳戶。  │          │
 ├──┼────┼───────────────┼─────┤
 │ 12 │張竣豪  │劉名原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在雅虎奇│劉名原共同│
 │    │        │摩拍賣網站上,虛設Z0000000000 │犯詐欺取財│
 │    │        │號帳號販售奶粉,使張竣豪不疑有│罪,累犯,│
 │    │        │詐,陷於錯誤,誤信上開Y0000000│處有期徒刑│
 │    │        │467號帳號賣家會依約出貨,於101│陸月,如易│
 │    │        │年9 月4 日晚上11時許,在雅虎奇│科罰金,以│
 │    │        │摩網站向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所虛設│新臺幣壹仟│
 │    │        │之Z0000000000號帳號,購買奶粉 │元折算壹日│
 │    │        │(價值約4650元),於同日晚上11│。        │
 │    │        │時許,在桃園縣蘆竹鄉大竹一街2 │          │
 │    │        │巷2 號住處,以網路ATM 自永豐銀│          │
 │    │        │行匯款4650元至附表一編號3 高樹│          │
 │    │        │郵局帳戶。                    │          │
 ├──┼────┼───────────────┼─────┤
 │ 13 │劉振宜  │劉名原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在雅虎奇│劉名原共同│
 │    │        │摩拍賣網站上,虛設Z0000000000 │犯詐欺取財│
 │    │        │號帳號販售雀巢能恩分水解3 號成│罪,累犯,│
 │    │        │長奶粉,使劉振宜不疑有詐,陷於│處有期徒刑│
 │    │        │錯誤,誤信上開Z0000000000 號帳│伍月,如易│
 │    │        │號賣家會依約出貨,於101 年9 月│科罰金,以│
 │    │        │3 日晚上7 時許,在雅虎奇摩網站│新臺幣壹仟│
 │    │        │向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所虛設之Y524│元折算壹日│
 │    │        │0000000 號帳號,購買雀巢能恩分│。        │
 │    │        │水解3 號成長奶粉6 罐(價值約25│          │
 │    │        │70元),並於同日晚上8 時30分許│          │
 │    │        │,在臺中市沙鹿區清泉崗助航台宿│          │
 │    │        │舍,以網路ATM 自其配偶郵局帳戶│          │
 │    │        │匯款2570元至附表一編號3 之高樹│          │
 │    │        │郵局帳戶。                    │          │
 ├──┼────┼───────────────┼─────┤
 │ 14 │林已涵  │劉名原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在雅虎奇│劉名原共同│
 │    │        │摩拍賣網站上,虛設Z0000000000 │犯詐欺取財│
 │    │        │號帳號販售夏幕尼新香榭鐵板燒禮│罪,累犯,│
 │    │        │券,使林已涵不疑有詐,陷於錯誤│處有期徒刑│
 │    │        │,誤信上開Z0000000000 號帳號賣│伍月,如易│
 │    │        │家會依約出貨,於101 年9 月3 日│科罰金,以│
 │    │        │下午11時23分許,在雅虎奇摩網站│新臺幣壹仟│
 │    │        │向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所虛設之Y798│元折算壹日│
 │    │        │0000000 號帳號,購買夏幕尼新香│。        │
 │    │        │榭鐵板燒禮券(價值約1900元),│          │
 │    │        │並於同日晚上11時25分許,匯款19│          │
 │    │        │00元至附表一編號3 之高樹郵局帳│          │
 │    │        │戶。                          │          │
 ├──┼────┼───────────────┼─────┤
 │ 15 │陳梅方  │劉名原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在雅虎奇│劉名原共同│
 │    │        │摩拍賣網站上,虛設Z0000000000 │犯詐欺取財│
 │    │        │號帳號販售八仙樂園門票,使陳梅│罪,累犯,│
 │    │        │方不疑有詐,陷於錯誤,誤信上開│處有期徒刑│
 │    │        │Z0000000000 號帳號賣家會依約出│陸月,如易│
 │    │        │貨,於101 年9 月11日上午10時許│科罰金,以│
 │    │        │,在雅虎奇摩網站向上開詐欺集團│新臺幣壹仟│
 │    │        │成員所虛設之Z0000000000 號帳號│元折算壹日│
 │    │        │,購買八仙樂園門票(價值約3120│。        │
 │    │        │元),並於同日中午12時30分許,│          │
 │    │        │以其男友林嘉偉帳戶匯款3120元至│          │
 │    │        │附表一編號3 高樹郵局帳戶。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03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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