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智附民字第3號
- 原 告
- 常夏音樂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辰 同上
- 被 告
- 王松年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 年度智訴第13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松年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