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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智附民字第3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潘正屏李佳容簡光昌

原   告
常夏音樂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辰 同上
被   告
王松年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 年度智訴第13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松年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李佳容

法 官 簡光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苹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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