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4號原 告 何秋香 被 告 洪基財 被 告 世昌工程行即洪嘉斌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02 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4 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許嘉仁 法 官 李宗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溫訓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