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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88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楊宗翰薛侑倫鍾佩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88號

原告
阮氏紅
訴訟代理人
黃小舫律師
被告
鄭翔仁
被告
大井泵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秀雄

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11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薛侑倫

                   法 官  鍾佩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龔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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