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3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8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莊鎮遠邱瓊瑩潘怡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88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翁萬財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毒偵字第28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翁萬財前於民國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法院裁定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於91年8 月27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出所,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1年度戒毒偵字第854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再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逾5 年後之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法院裁定執行強制戒治,於98 年9月30日停止處分執行出所,並經同署檢察官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368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97年間因多次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分別以97年度易字第1049號、第797 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8 月、5 月(上開2 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8 月、6 月、6 月(上開3 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上開各罪嗣經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4 月,於100 年6 月24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於100 年8 月17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1 年10月10日20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住處,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海洛因1 次。嗣因警追查另案被告所涉販賣毒品案件時,發現翁萬財涉有施用毒品罪嫌,經通知其到案說明,復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鴉片類陽性反應,而悉上情,因認翁萬財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罪。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 條第1 項所規定;又按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4 條、第307 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起訴時,被告翁萬財之住所係在高雄市○○區○○里○○路000 號,有被告之戶籍資料附卷可憑,且起訴時,其係在高雄第二監獄燕巢分監執行,有其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佐,而上開被告之住所、所在地均非本院轄區;復查檢察官起訴認定被告之犯罪地即施用毒品地點係在其上開住所,從而,本案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揆諸首開說明,自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諭知移送有管轄權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邱瓊瑩

法 官 潘怡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8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