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000年度訴字第9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000年度訴字第905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竣暉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許龍田 上 二 人 選任辯護人 張宗琦律師 林石猛律師 被 告 弘宮企業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曾雲章 上 二 人 選任辯護人 侯重信律師 被 告 尚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蔡清允 被 告 和銘工程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徐慶益 上 二 人 選任辯護人 黃偉倫律師 周春米律師 被 告 衛柏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淑芳 被 告 禾增企業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林煥彬 上 二 人 選任辯護人 吳文豊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10769 號、101 年度偵字第288 號、101 年度偵字第5019號、101 年度偵字第7132號、102 年度偵字第40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八、十至十二、十四所示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共拾貳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拾萬元。 乙○○共同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六、八至十四所示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共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拾貳萬元。 丙○○共同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七所示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 丁○○共同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六、八、九、十二所示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共玖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拾伍萬元。 戊○○共同犯如附表編號二至四、七至九、十二至十四所示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共玖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拾伍萬元。 竣暉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八、十至十二、十四所示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共拾貳罪,各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 弘宮企業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六、八至十四所示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共拾參罪,各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拾參萬元。尚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七所示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共參罪,各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捌萬元。 和銘工程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六、八、九、十二所示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共玖罪,各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拾參萬元。 衛柏企業有限公司,其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如附表編號二至四、七至九、十二、十四所示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共捌罪,各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 禾增企業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如附表編號七、十三所示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共貳罪,各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事 實 一、甲○○係竣暉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竣暉公司)之負責人,乙○○係弘宮企業有限公司( 下稱弘宮公司) 之負責人,丙○○係尚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下稱尚品公司) 之負責人,丁○○係和銘工程有限公司( 下稱和銘公司) 之負責人,戊○○係衛柏企業有限公司( 下稱衛柏公司) 負責工程投標業務之人( 名義負責人為其前妻己○○) ,並另為禾增企業有限公司( 下稱禾增公司) 之負責人。渠等均為政府採購法所稱之廠商、代表人或從業人員。庚○○(同案被告,另行審結)則係聯絡廠商參與投標案之人。 二、庚○○知悉上開6 家廠商均有意投標施作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自民國100 年1 月起陸續決標之道路標誌、標線整修工程,竟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及基於犯意聯絡,於同年1 月間起,先後至設在屏東縣萬丹鄉○○街000 巷00號之竣暉公司,高雄市○○區○○路0 巷00號之弘宮公司、高雄市○○區○○路000 號七樓之尚品公司、屏東縣萬丹鄉○○街000 號之和銘公司、高雄市○○區○○○○街 000 號之衛柏公司、高雄市○○區○○○路000 號7 樓之禾增公司、屏東縣屏東市○○○路000 號1 樓富庠公司等地,向甲○○、乙○○、丙○○、丁○○、戊○○等表示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標案競標激烈,得標價格壓得很低,為迴避競標機制,乃合組一「開小標團體」(即有意投標廠商寫出如得標願提供予其他陪標廠商之金額,至少為標案工程款1 成,金額高者得標),以開標前協議、決標後分贓不法利潤即俗稱「搓圓仔湯」方式,共同使協議預定之廠商得標,其餘廠商依甲○○安排之較高標價( 約較預定得標廠商標價高5%至10%),陪標而不為價格之競爭;如有意外介入之團體外廠商,則開放團體內廠商與之競標比價,先將標案留下後,該團體內得標之廠商再將標案交由原「開小標」中決議得標之廠商施作,或與之共同施作。甲○○等廠商及其代表人、從業人員明知此舉係在圍標工程,仍共同基於上開犯意聯絡,同意該不為價格競爭之協議。渠等先後共14次,分別由附表所示之廠商及行為人基於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式達成預定得標及嗣後不為價格競爭之協議,而由未經實際價格競爭之預定廠商得標施作,朋分不法利潤(起訴書附表編號7 、12:行為人部分未列被告庚○○,然於「開小標情形及決標情形」欄已明確記載被告庚○○共同犯行,故應係漏載,應予更正)。 二、案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偵查起訴。理 由 一、本件上列被告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均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而均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案卷內之人證、物證、書證等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關於傳聞法則規定之限制,依法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甲○○、乙○○、丙○○、丁○○、戊○○對上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且與渠等於偵查中以證人身份具結之證述,互核一致(見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 7132號卷【下稱偵卷】第66-71 頁、本院卷第100 頁背面、102 頁背面、107 、109 頁背面、145 頁背面、148 頁背面),並有如附表所示14項工程之決標公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工程開標簽到簿、照片2 張、被告峻輝公司、弘宮公司、尚品公司、和銘公司、衛柏公司、禾增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表(本院卷第53-66 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等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無違,堪以採信。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等人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按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合意圍標罪,以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為其成立要件。是以行為人祇須基於影響決標價格或不當利益之意圖,而以參與投標之部分廠商為對象,著手實行協調,並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該部分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即已構成本罪;且有上揭犯罪行為,即屬既遂,並不以該標案順利決標或確實已發生不正確之開標結果為必要,縱有其他未參與協議或合意之廠商參與投標或競價,仍不影響其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101 年度臺上字第6035號、101 年度臺上字第598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合意圍標型態不一,並非均以交付搓圓仔湯金額為協議要件,是縱使行為人、配合廠商未取得協議交付之搓圓仔湯金額,仍不影響其犯罪之成立。是被告等人既已透過開小標或事前協議方式分工,而使集團內廠商就如附表所示之工程不為價格之競爭,揆諸前揭說明,其等妨害投標之犯行即應屬既遂。 四、論罪科刑部分: ㈠、核被告甲○○所為如附表編號1-8 、10-12 、14所示之犯行,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罪。再按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政府採購法第92條定有明文。本案被告甲○○於本案犯罪時間,係擔任峻輝公司之代表人,其因執行業務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罪,峻輝公司自應依同法第92條規定,科以同法第87條第4 項所定之罰金刑。 ㈡、核被告乙○○所為如附表編號1-6 、8-14所示之犯行,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罪。承上所述,被告甲○○於本案犯罪時間,係擔任弘宮公司之代表人,其因執行業務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罪,弘宮公司自應依同法第92條規定,科以同法第87條第4 項所定之罰金刑。 ㈢、核被告丙○○所為如附表編號1-2 、7 所示之犯行,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罪。承上所述,被告丙○○於本案犯罪時間,係擔任尚品公司之代表人,其因執行業務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罪,尚品公司自應依同法第92條規定,科以同法第87條第4 項所定之罰金刑。 ㈣、核被告丁○○所為如附表編號1-6 、8-9 、12所示之犯行,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罪。承上所述,被告丁○○於本案犯罪時間,係擔任和銘公司之代表人,其因執行業務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罪,和銘公司自應依同法第92條規定,科以同法第87條第4 項所定之罰金刑。 ㈤、核被告戊○○所為如附表編號2-4 、7-9 、12-14 所示之犯行,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罪。承上所述,被告甲○○於本案犯罪時間,係分別擔任衛柏公司投標公共工程業務之從業人員與禾增公司之代表人,其因執行業務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罪,衛柏公司、禾增公司自應均依同法第92條規定,各科以同法第87條第4 項所定之罰金刑。 ㈥、就附表編號1-14所示之各次行為,如附表所示之各該被告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分別論以共同正犯。 ⒈被告戊○○於附表編號7 所示同時以衛柏公司、禾增公司名義參與圍標行為,係以同一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概括犯意所為,應以一罪論。除此之外,各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行,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⒉按行為人就同一犯罪構成事實,以單一行為之數個舉動接續進行,以實現一個犯罪構成要件,侵害同一法益,成立一個罪名者為接續犯,雖接續犯於犯罪行為完畢之前,其各個舉動與該罪之構成要件相符,但行為人主觀上係以其各個舉動僅為全部犯罪行為之一部,而客觀上,亦認係實施一個犯罪,是以僅成立一個罪名(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2837號判例意旨參照)。被告甲○○雖辯稱其如附表編號3 、4 、5 、6 四次犯行,係出於單一之犯罪意思,使用相同方法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評價為包括之一行為較合理,縱認為不應評價為一行為,亦應分別將之評價為二行為而非四行為等語。惟查:上揭4 次招標中,編號3 、4 雖係於100 年3 月15日同日進行,編號5 、6 於100 年3 月18日同日進行,然於同一日進行多項公共工程之招標,並非罕見,且附表編號3 、4 、5 、6 分別為不同之公共工程,參與圍標之各被告所侵害者已非同一法益,依前揭說明,自難僅憑該4 工程分別於100 年3 月15日、18日進行招標,即將該4 項標案或各2 項標案視為接續之一行為,被告所辯尚非可採。而上開4 項工程所涉預算金額不同,各圍標廠商亦會對欲競標之工程進行評估篩選,決定以何金額進行開小標及實際投標,並分別製作投標文件進行投標與陪標,此亦據共同被告乙○○供述:我們寫小標是看利潤多少,如果想做就會寫高一點等語在卷甚明(見本院卷第111 頁),是自應認為係個別獨立之4 次犯行,而分論併罰。 ⒊峻輝公司、弘宮公司、尚品公司、和銘公司、衛柏公司、禾增公司分別因被告甲○○、曾雲輝、丙○○、丁○○、戊○○所犯上開各犯罪事實之犯行而分別被科以12次、13次、3 次、9 次、8 次、2 次罰金刑,同應分論併罰。 ㈧、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 ⒈被告甲○○、峻輝公司、乙○○、弘宮公司、丙○○、尚品公司、丁○○、和銘公司、戊○○、衛柏公司、禾增公司與被告庚○○共同協議不為價格之競爭,影響開標之結果,破壞政府採購法欲建立公平、公開採購程序,使政府採購程序回歸市場自由競爭機制,以提升採購之品質之目的,不僅有害於公益,更對公眾形成負面示範,行為實值非議;惟事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屬良好,暨被告甲○○、乙○○、丙○○、丁○○、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智識程度、已分別對如附表所示共計14項公共工程之招標公平性造成實際影響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⒉被告甲○○前於84年7 月11日因竊佔罪受有期徒刑4 月、緩刑2 年之宣告,緩刑期滿未經撤銷,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被告乙○○、丙○○、丁○○、甲○○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5 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6-31 頁),其等因法治觀念欠缺,一時失慮致觸犯刑章,信其等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之教訓,當知所警惕戒慎,應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被告甲○○、乙○○、丙○○、丁○○、戊○○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分別併予宣告緩刑4 年、4 年、2 年、3 年、3 年,並審酌其等參與圍標之次數、可因而獲得不法利益數額之高低等情狀,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之規定,命其等分別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以資警惕。 ⒊峻輝公司、弘宮公司、尚品公司、和銘公司、衛柏公司、禾增公司均為法人,既因其等代表人、受雇人或從業人員,因執行職務犯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罪,審酌上開公共工程招標案件金額、使政府採購案發生不正確之開標結果,暨其等代表人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罰金,並分別定其應執行刑。本院斟酌目前經濟刑法中,對法人僅能為罰金之判決,依刑法第75條之規定,以緩刑期內或緩刑前故意犯他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始能撤銷緩刑之宣告,茲法人犯罪客觀上不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法院如諭知法人緩刑,必然無法對之為撤銷,殊與緩刑制度旨在鼓勵犯人自新之立法原意有違,爰認於本案不宜對被告峻輝公司、弘宮公司、尚品公司、和銘公司、衛柏公司、禾增公司諭知緩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7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潘國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洪雅玲 附表 (一)A組:1.竣暉公司 2.甲○○(代表人) (二)B組:1.弘宮公司 2.乙○○(代表人) (三)C組:1.尚品公司 2.丙○○(代表人) (四)D組:1.和銘公司 2.丁○○(代表人) (五)E組:1.衛柏公司 2.戊○○(負責投標業務之從業人員) (六)F組:1.禾增公司 2.己○○(代表人) (七)G組:庚○○(聯絡廠商參與投標案之人) ┌──┬─────┬────┬──────────┬─────┬───────┬──────┐ │編號│行為人 │開小標時│開小標情形及決標情形│正式投標時│工程名稱 │得標廠商 │ │ │ │間、地點│ │間 │ │ │ ├──┼─────┼────┼──────────┼─────┼───────┼──────┤ │ 1 │A(竣暉公司│100.1.18│甲○○通知參與圍標廠│100.1.18 │甲仙工務段100 │B (弘宮公司│ │ │、甲○○) │開標前一│商,有投標意願者於 │(另有: │年度預約性轄內│、甲○○) │ │ │B(弘宮公司│週內某日│100 年1 月18日開標前│富庠公司投│省道交通設施整│ │ │ │、乙○○ │ │一週內某日,在高雄市│標未得標)│修工程 │ │ │ │) ├────┤鳥松區大埤路32號得月│ │ │ │ │ │C( 尚品公 │得月樓餐│樓餐廳開小標,協議由│ │ │ │ │ │司、丙○○│廳 │弘宮公司得標,並由林│ │ │ │ │ │) │ │榮輝主導,共同協議陪│ │ │ │ │ │D( 和銘公 │ │標方式,嗣至同年1 月│ │ │ │ │ │司、丁○○│ │18 日9時30分許正式開│ │ │ │ │ │) │ │標時,其餘廠商陪標以│ │ │ │ │ │G(庚○○) │ │避免流標,雖有外部廠│ │ │ │ │ │ │ │商即共同被告陳享吉以│ │ │ │ │ │ │ │富庠公司名義意外介入│ │ │ │ │ │ │ │投標,仍由弘宮公司以│ │ │ │ │ │ │ │435 萬得標。得標後曾│ │ │ │ │ │ │ │雲章提供得標工程款之│ │ │ │ │ │ │ │約1 成予甲○○,由林│ │ │ │ │ │ │ │榮輝獨得其中6 成,其│ │ │ │ │ │ │ │餘由甲○○分予參與圍│ │ │ │ │ │ │ │標之前開廠商。 │ │ │ │ │ │ │ │ │ │ │ │ ├──┼─────┼────┼──────────┼─────┼───────┼──────┤ │ 2 │A(竣暉公司│100.3.3 │甲○○通知參與圍標廠│100.3.3 (│高雄工務段100 │A(竣暉公司、│ │ │、甲○○) │開標前一│商,有投標意願者於 │另有: │年度預約省道交│甲○○) │ │ │B(弘宮公司│週內某日│100 年3 月3 日開標前│富庠公司、│通安全設施(標│ │ │ │、乙○○ │ │一週內某日,在高雄市│億統公司投│誌)整修工程 │ │ │ │) ├────┤鳥松區大埤路32號得月│標未得標)│ │ │ │ │C( 尚品公 │得月樓餐│樓餐廳開小標,協議由│ │ │ │ │ │司、丙○○│廳 │弘宮公司得標,並由林│ │ │ │ │ │) │ │榮輝主導,共同協議陪│ │ │ │ │ │D( 和銘公 │ │標方式,嗣至同年3 月│ │ │ │ │ │司、丁○○│ │3日9時30分許正式開標│ │ │ │ │ │) │ │時,分別以約定方式陪│ │ │ │ │ │E( 衛柏公 │ │標以避免流標。惟因有│ │ │ │ │ │司、戊○○│ │外部廠商即共同被告陳│ │ │ │ │ │) │ │享吉以富庠公司名義意│ │ │ │ │ │G(庚○○) │ │外介入投標,乃均與之│ │ │ │ │ │ │ │競標,最終由竣暉公司│ │ │ │ │ │ │ │以698 萬7500元得標,│ │ │ │ │ │ │ │並與弘宮公司共同完成│ │ │ │ │ │ │ │該工程。得標後提供得│ │ │ │ │ │ │ │標工程款之約1 成予林│ │ │ │ │ │ │ │榮輝,由甲○○獨得其│ │ │ │ │ │ │ │中6 成,其餘均分予參│ │ │ │ │ │ │ │與圍標之前開廠商。 │ │ │ │ │ │ │ │ │ │ │ │ ├──┼─────┼────┼──────────┼─────┼───────┼──────┤ │ 3 │A(竣暉公司│100.3.15│甲○○通知參與圍標廠│100.3.15 │楓港段100 年度│◎富庠公司 │ │ │、甲○○) │開標前一│商,有投標意願者於 │(另有: │省道預約交通安│ │ │ │B(弘宮公司│週內某日│100 年3 月15日開標前│竣皇公司投│全設施標誌整修│ │ │ │、乙○○ │ │一週內某日,在高雄市│標未得標)│工程 │ │ │ │) │ │鳥松區大埤路32號得月│ │ │ │ │ │D( 和銘公 │ │樓餐廳開小標,協議由│ │ │ │ │ │司、丁○○├────┤竣暉公司得標,並由林│ │ │ │ │ │) │得月樓餐│榮輝主導,共同協議陪│ │ │ │ │ │E( 衛柏公 │廳 │標方式,嗣至同年3 月│ │ │ │ │ │司、戊○○│ │15 日9時30分許正式開│ │ │ │ │ │) │ │標時,分別以約定方式│ │ │ │ │ │G(庚○○) │ │陪標以避免流標。惟因│ │ │ │ │ │ │ │有外部廠商即共同被告│ │ │ │ │ │ │ │陳享吉以富庠公司、竣│ │ │ │ │ │ │ │皇營造名義意外介入投│ │ │ │ │ │ │ │標,乃均與之競標,最│ │ │ │ │ │ │ │終仍由富庠公司以709 │ │ │ │ │ │ │ │萬元得標。 │ │ │ │ ├──┼─────┼────┼──────────┼─────┼───────┼──────┤ │ 4 │A(竣暉公司│100.3.15│庚○○通知參與圍標廠│100.3.15 │楓港段100 年度│◎富庠公司 │ │ │、甲○○) │開標前一│商,有投標意願者於 │(另有: │縣道預約交通安│ │ │ │B(弘宮公司│週內某日│100 年3 月15日開標前│竣皇公司投│全設施標誌整修│ │ │ │、乙○○ │ │一週內某日,在高雄市│標未得標)│工程 │ │ │ │) ├────┤鳥松區大埤路32號得月│ │ │ │ │ │D( 和銘公 │得月樓餐│樓餐廳開小標,協議由│ │ │ │ │ │司、丁○○│廳 │竣暉公司得標,並由林│ │ │ │ │ │) │ │榮輝主導,共同協議陪│ │ │ │ │ │E( 衛柏公 │ │標方式,嗣至同年3 月│ │ │ │ │ │司、己○○│ │15日9 時30分許正式開│ │ │ │ │ │) │ │標時,分別以約定方式│ │ │ │ │ │G(庚○○) │ │陪標以避免流標。惟因│ │ │ │ │ │ │ │有外部廠商即共同被告│ │ │ │ │ │ │ │陳享吉以富庠公司、竣│ │ │ │ │ │ │ │皇營造名義意外介入投│ │ │ │ │ │ │ │標,乃均與之競標,最│ │ │ │ │ │ │ │終仍由富庠公司以529 │ │ │ │ │ │ │ │萬元得標,而未使開標│ │ │ │ │ │ │ │生不正確之結果。 │ │ │ │ │ │ │ │ │ │ │ │ ├──┼─────┼────┼──────────┼─────┼───────┼──────┤ │ 5 │A(竣暉公司│100.3.18│庚○○通知參與圍標廠│100.3.18 │潮州工務段轄內│A(竣暉公司、│ │ │、甲○○) │開標前一│商,有投標意願者於 │(另有: │100 年度預約省│甲○○) │ │ │B(弘宮公司│週內某日│100 年3 月18日開標前│竣皇公司投│道交通安全設施│ │ │ │、乙○○ │ │一週內某日,在高雄市│標未得標)│(標誌)整修工│ │ │ │) ├────┤鳥松區大埤路32號得月│ │程 │ │ │ │D( 和銘公 │得月樓餐│樓餐廳開小標,協議由│ │ │ │ │ │司、丁○○│廳 │弘宮公司得標,並由林│ │ │ │ │ │) │ │榮輝主導,共同協議陪│ │ │ │ │ │G(庚○○) │ │標方式,嗣至同年3 月│ │ │ │ │ │ │ │18日9 時30分許正式開│ │ │ │ │ │ │ │標時,其餘廠商分別以│ │ │ │ │ │ │ │刻意作出比竣暉標價為│ │ │ │ │ │ │ │高之標價、未附切結書│ │ │ │ │ │ │ │等方式陪標以避免流標│ │ │ │ │ │ │ │,雖有外部廠商即共同│ │ │ │ │ │ │ │被告陳享吉以竣皇公司│ │ │ │ │ │ │ │名義意外介入投標,仍│ │ │ │ │ │ │ │由竣暉公司以676 萬元│ │ │ │ │ │ │ │得標。得標後提供得標│ │ │ │ │ │ │ │工程款之約1 成予林榮│ │ │ │ │ │ │ │輝,由甲○○獨得其中│ │ │ │ │ │ │ │6 成,其餘均分予參與│ │ │ │ │ │ │ │圍標之前開廠商。 │ │ │ │ │ │ │ │ │ │ │ │ ├──┼─────┼────┼──────────┼─────┼───────┼──────┤ │ 6 │A(竣暉公司│100.3.18│甲○○通知參與圍標廠│100.3.18 │潮州工務段轄內│A(竣暉公司、│ │ │、甲○○) │開標前一│商,有投標意願者於 │(另有: │100 年度預約縣│甲○○) │ │ │B(弘宮公司│週內某日│100 年3 月18日開標前│竣皇公司投│道交通安全設施│ │ │ │、乙○○ │ │一週內某日,在高雄市│標未得標)│(標誌)整修工│ │ │ │) ├────┤鳥松區大埤路32號得月│ │程 │ │ │ │D( 和銘公 │得月樓餐│樓餐廳開小標,協議由│ │ │ │ │ │司、丁○○│廳 │弘宮公司得標,並由林│ │ │ │ │ │) │ │榮輝主導,共同協議陪│ │ │ │ │ │G(庚○○) │ │標方式,嗣至同年3 月│ │ │ │ │ │ │ │18 日9時30分許正式開│ │ │ │ │ │ │ │標時,分別以約定方式│ │ │ │ │ │ │ │陪標以避免流標,雖有│ │ │ │ │ │ │ │外部廠商即共同被告陳│ │ │ │ │ │ │ │享吉以富庠公司名義意│ │ │ │ │ │ │ │外介入投標,仍由竣暉│ │ │ │ │ │ │ │公司以788 萬9000元得│ │ │ │ │ │ │ │標。得標後提供得標工│ │ │ │ │ │ │ │程款之約1 成予庚○○│ │ │ │ │ │ │ │,由庚○○獨得其中6 │ │ │ │ │ │ │ │成,其餘均分予參與圍│ │ │ │ │ │ │ │標之前開廠商。 │ │ │ │ │ │ │ │ │ │ │ │ ├──┼─────┼────┼──────────┼─────┼───────┼──────┤ │ 7 │A(竣暉公司│100.3.29│庚○○通知參與圍標廠│100.3.29 │關山工務段100 │E(衛柏公司、│ │ │、甲○○) │開標前一│商,有投標意願者於 │ │年度省道預約經│甲○○) │ │ │C(尚品公司│週內某日│100 年3 月29日開標前│ │常性交通設施標│ │ │ │、丙○○ │ │一週內某日,在高雄市│ │誌整修工程 │ │ │ │)E( 衛柏公├────┤鳥松區大埤路32號得月│ │ │ │ │ │司、己○○│得月樓餐│樓餐廳開小標,協議由│ │ │ │ │ │)F( 禾增公│廳 │衛柏公司得標,並由林│ │ │ │ │ │司、戊○○│ │榮輝主導,共同協議陪│ │ │ │ │ │) │ │標方式,嗣至同年3 月│ │ │ │ │ │G(庚○○) │ │29日9 時30分許正式開│ │ │ │ │ │ │ │標時,分別以約定方式│ │ │ │ │ │ │ │陪標而由衛柏公司以 │ │ │ │ │ │ │ │760 萬6000元得標。得│ │ │ │ │ │ │ │標後提供得標工程款之│ │ │ │ │ │ │ │約1 成予庚○○,由林│ │ │ │ │ │ │ │榮輝獨得其中6 成,其│ │ │ │ │ │ │ │餘均分予參與圍標之前│ │ │ │ │ │ │ │開廠商。 │ │ │ │ ├──┼─────┼────┼──────────┼─────┼───────┼──────┤ │ 8 │A(竣暉公司│100.4.8 │甲○○通知參與圍標廠│100.4.8 (│關山工務段100 │A(竣暉公司、│ │ │、甲○○) │開標前一│商,有投標意願者於 │另有: │年度代養縣道預│甲○○) │ │ │B(弘宮公司│週內某日│100 年4 月8 日開標前│富庠公司投│約經常性交通設│ │ │ │、乙○○ │ │一週內某日,在高雄市│標未得標)│施標誌整修工程│ │ │ │) ├────┤鳥松區大埤路32號得月│ │ │ │ │ │D( 和銘公 │得月樓餐│樓餐廳開小標,協議由│ │ │ │ │ │司、丁○○│廳 │竣暉公司得標,並由林│ │ │ │ │ │) │ │榮輝主導,共同協議陪│ │ │ │ │ │E( 衛柏公 │ │標方式,嗣至同年4 月│ │ │ │ │ │司、戊○○│ │8日9時30分許正式開標│ │ │ │ │ │) │ │時,其餘廠商分別以未│ │ │ │ │ │G(庚○○) │ │到場、缺附切結書等方│ │ │ │ │ │ │ │式陪標以避免流標,雖│ │ │ │ │ │ │ │有外部廠商即共同被告│ │ │ │ │ │ │ │陳享吉以富庠公司名義│ │ │ │ │ │ │ │意外介入投標,仍由竣│ │ │ │ │ │ │ │暉公司以277 萬3000元│ │ │ │ │ │ │ │元得標。得標後提供得│ │ │ │ │ │ │ │標工程款之約1 成予林│ │ │ │ │ │ │ │榮輝,由庚○○獨得其│ │ │ │ │ │ │ │中6 成,其餘均分予參│ │ │ │ │ │ │ │與圍標之前開廠商。 │ │ │ │ │ │ │ │ │ │ │ │ ├──┼─────┼────┼──────────┼─────┼───────┼──────┤ │ 9 │B(弘宮公司│100.4.13│甲○○通知參與圍標廠│100.4.13 │台26線27K+000~│D(和銘公司、│ │ │、乙○○ │開標前一│商,有投標意願者於 │(另有: │000 間公路服務│甲○○) │ │ │) │週內某日│100 年4 月13日開標前│峻皇公司投│品質提升工程(│ │ │ │D( 和銘公 │ │一週內某日,在高雄市│標未得標)│交通設施部分)│ │ │ │司、丁○○├────┤鳥松區大埤路32號得月│ │ │ │ │ │) │得月樓餐│樓餐廳開小標,協議由│ │ │ │ │ │E( 衛柏公 │廳 │和銘公司得標,並由林│ │ │ │ │ │司、戊○○│ │榮輝主導,共同協議陪│ │ │ │ │ │) │ │標方式,嗣至同年4 月│ │ │ │ │ │G(庚○○) │ │13 日9時30分許正式開│ │ │ │ │ │ │ │標時,分別以約定方式│ │ │ │ │ │ │ │陪標以避免流標,雖有│ │ │ │ │ │ │ │外部廠商即共同被告陳│ │ │ │ │ │ │ │享吉以竣皇營造名義意│ │ │ │ │ │ │ │外介入投標,而由和銘│ │ │ │ │ │ │ │公司以1379萬9000元得│ │ │ │ │ │ │ │標。得標後提供得標工│ │ │ │ │ │ │ │程款之約1 成予庚○○│ │ │ │ │ │ │ │,由庚○○獨得其中6 │ │ │ │ │ │ │ │成,其餘均分予參與圍│ │ │ │ │ │ │ │標之前開廠商。 │ │ │ │ │ │ │ │ │ │ │ │ ├──┼─────┼────┼──────────┼─────┼───────┼──────┤ │ 10 │A(竣暉公司│100.4.28│庚○○通知參與圍標廠│100.4.28 │100 年度高雄段│A(竣暉公司、│ │ │、甲○○) │開標前一│商,有投標意願者於 │(另有: │代養縣道各類標│甲○○) │ │ │B(弘宮公司│週內某日│100 年4 月28日開標前│富庠公司投│誌桿檢修及標誌│ │ │ │、乙○○ │ │一週內某日,在高雄市│標未得標)│建檔工程整修工│ │ │ │)G( 庚○○├────┤鳥松區大埤路32號得月│ │程 │ │ │ │) │得月樓餐│樓餐廳開小標,協議由│ │ │ │ │ │ │廳 │竣暉公司得標,並由林│ │ │ │ │ │ │ │榮輝主導,共同協議陪│ │ │ │ │ │ │ │標方式,嗣至同年4 月│ │ │ │ │ │ │ │28日9 時30分許正式開│ │ │ │ │ │ │ │標時,分別以約定方式│ │ │ │ │ │ │ │陪標以避免流標,雖有│ │ │ │ │ │ │ │外部廠商即共同被告陳│ │ │ │ │ │ │ │享吉以富庠公司名義意│ │ │ │ │ │ │ │外介入投標,仍由竣暉│ │ │ │ │ │ │ │公司以280 萬元得標。│ │ │ │ │ │ │ │得標後提供得標工程款│ │ │ │ │ │ │ │之約1 成予庚○○,由│ │ │ │ │ │ │ │庚○○獨得其中6 成,│ │ │ │ │ │ │ │其餘均分予參與圍標之│ │ │ │ │ │ │ │前開廠商。 │ │ │ │ ├──┼─────┼────┼──────────┼─────┼───────┼──────┤ │ 11 │A(竣暉公司│100.6.14│庚○○通知參與圍標廠│100.6.14 │代辦增設大鵬灣│A(竣暉公司、│ │ │、甲○○) │開標前一│商,有投標意願者於 │(另有: │國家風景區觀光│甲○○) │ │ │B(弘宮公司│週內某日│100 年6 月14日開標前│富庠公司投│指示牌整修工程│ │ │ │、乙○○ ├────┤一週內某日,在高雄市│標未得標)│ │ │ │ │) │得月樓餐│鳥松區大埤路32號得月│ │ │ │ │ │G(庚○○) │廳 │樓餐廳開小標,協議由│ │ │ │ │ │ │ │竣暉公司得標,並由林│ │ │ │ │ │ │ │榮輝主導,共同協議陪│ │ │ │ │ │ │ │標方式,嗣至同年6 月│ │ │ │ │ │ │ │14日9 時30分許正式開│ │ │ │ │ │ │ │標時,分別以約定方式│ │ │ │ │ │ │ │陪標以避免流標,雖有│ │ │ │ │ │ │ │外部廠商即共同被告陳│ │ │ │ │ │ │ │享吉以富庠公司名義意│ │ │ │ │ │ │ │外介入投標,仍由竣暉│ │ │ │ │ │ │ │公司以100 萬9000元得│ │ │ │ │ │ │ │標。得標後提供得標工│ │ │ │ │ │ │ │程款之約1 成庚甲○○│ │ │ │ │ │ │ │,由庚○○獨得其中6 │ │ │ │ │ │ │ │成,其餘均分予參與圍│ │ │ │ │ │ │ │標之前開廠商。 │ │ │ │ ├──┼─────┼────┼──────────┼─────┼───────┼──────┤ │ 12 │A(竣暉公司│100.7.21│庚○○通知參與圍標廠│100.7.21 │高雄工務段100 │◎棋信公司 │ │ │、甲○○) │開標前一│商,有投標意願者於 │(另有: │年度省道預約第│ │ │ │B(弘宮公司│週內某日│100 年7 月21日開標前│棋信公司投│1 期安全交通設│ │ │ │、乙○○ │ │一週內某日,在高雄市│標且得標)│施(標誌)整修│ │ │ │) ├────┤鳥松區大埤路32號得月│ │工程 │ │ │ │D( 和銘公 │得月樓餐│樓餐廳開小標,協議由│ │ │ │ │ │司、丁○○│廳 │和銘公司得標,並由林│ │ │ │ │ │)E( 衛柏公│ │榮輝主導,共同協議陪│ │ │ │ │ │司、戊○○│ │標方式,嗣至同年7 月│ │ │ │ │ │) │ │21日9 時30分許正式開│ │ │ │ │ │G(庚○○) │ │標時,分別以約定方式│ │ │ │ │ │ │ │陪標以避免流標,惟因│ │ │ │ │ │ │ │有外部廠商棋信公司意│ │ │ │ │ │ │ │外介入投標,乃均與之│ │ │ │ │ │ │ │競標,最終仍由棋信公│ │ │ │ │ │ │ │司得標。甲○○乃與棋│ │ │ │ │ │ │ │信公司協調,由和銘公│ │ │ │ │ │ │ │司擔任代工下包。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 │B(弘宮公司│100.7.26│庚○○通知參與圍標廠│100.7.26 │甲仙工務段100 │F(禾增公司、│ │ │、乙○○ │開標前一│商,有投標意願者於 │(另有: │年度預約性交通│甲○○) │ │ │) │週內某日│100 年7 月26日開標前│竣皇公司投│安全設施維護工│ │ │ │F( 禾增公 │ │一週內某日,在高雄市│標未得標)│程 │ │ │ │司、戊○○├────┤鳥松區大埤路32號得月│ │ │ │ │ │) │得月樓餐│樓餐廳開小標,協議由│ │ │ │ │ │G(庚○○) │廳 │禾增公司得標,並由林│ │ │ │ │ │ │ │榮輝主導,共同協議陪│ │ │ │ │ │ │ │標方式,嗣至同年7 月│ │ │ │ │ │ │ │26日9 時30分許正式開│ │ │ │ │ │ │ │標時,分別以約定方式│ │ │ │ │ │ │ │陪標以避免流標(原亦│ │ │ │ │ │ │ │約定和銘公司甲○○陪│ │ │ │ │ │ │ │標,惟和銘公司屆時未│ │ │ │ │ │ │ │參與)而由禾增公司得│ │ │ │ │ │ │ │標。得標後提供得標工│ │ │ │ │ │ │ │程款之約1 成予庚○○│ │ │ │ │ │ │ │,由庚○○獨得其中6 │ │ │ │ │ │ │ │成,其餘均分予參與圍│ │ │ │ │ │ │ │標之前開廠商。 │ │ │ │ ├──┼─────┼────┼──────────┼─────┼───────┼──────┤ │ 14 │A(竣暉公司│100.9.2 │於100 年8 月31日,在│100.9.2 (│100 年度甲仙工│B(弘宮公司、│ │ │、甲○○) │開標前一│高雄市鳥松區大埤路32│另有: │務段轄內災害路│甲○○) │ │ │B(弘宮公司│週內某日│號得月樓餐廳開小標,│富庠公司投│段交通安全設施│ │ │ │、乙○○ │ │協議由弘宮公司得標,│標未得標)│新設工程 │ │ │ │) ├────┤並由庚○○主導,共同│ │ │ │ │ │E( 衛柏公 │得月樓餐│協議陪標方式,嗣至同│ │ │ │ │ │司、戊○○│廳 │年9 月2 日9 時30分許│ │ │ │ │ │) │ │正式開標時,竣暉公司│ │ │ │ │ │G(庚○○) │ │甲○○及衛柏公司林煥│ │ │ │ │ │ │ │彬分別以未附施工補充│ │ │ │ │ │ │ │條款、不願減價及未到│ │ │ │ │ │ │ │場等方式陪標以避免流│ │ │ │ │ │ │ │標,雖有外部廠商即共│ │ │ │ │ │ │ │同被告陳享吉以富庠公│ │ │ │ │ │ │ │司李汪儒名義指示黃以│ │ │ │ │ │ │ │瑛參與開標,仍由弘宮│ │ │ │ │ │ │ │公司乙○○(另委鐘景│ │ │ │ │ │ │ │曜參與開標)得標。得│ │ │ │ │ │ │ │標後提供得標工程款之│ │ │ │ │ │ │ │約1 成予庚○○,由林│ │ │ │ │ │ │ │榮輝獨得其中6 成,其│ │ │ │ │ │ │ │餘均分予參與圍標之前│ │ │ │ │ │ │ │開廠商。 │ │ │ │ │ │ │ │ │ │ │ │ └──┴─────┴────┴──────────┴─────┴───────┴──────┘ 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