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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62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莊鎮遠王廷邱瓊瑩

原告
黑橋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利
被告
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被告
葉文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案件(本院103 年度矚訴字第1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王 廷

                   法 官 邱瓊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尤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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