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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4 日
  • 法官
    莊鎮遠王廷邱瓊瑩

  • 當事人
    奇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葉文祥戴啟川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71號原   告 奇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光夫 訴訟代理人 林仲豪律師 被   告 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 被 告 葉文祥 被   告 戴啟川 郭烈成 施閔毓 上列被告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案件(本院103 年度矚訴字第1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王 廷 法 官 邱瓊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尤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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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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