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30 日
- 法官林家聖、薛侑倫、許嘉仁
- 法定代理人林守增
- 原告謝松貞
- 被告李進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8號原 告 謝松貞 謝美德 謝明達 謝惠貞 被 告 李進財 黃耀騰 德嘉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守增 住高雄市前鎮區○○里○○○路00號6樓 上列被告李進財、黃耀騰、德嘉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因李進財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103 年度審交訴字第10號),經原告謝松貞、謝美德、謝明達、謝惠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薛侑倫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蕭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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