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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7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李佳容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易字第70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天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緝字第247 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林天生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

一、林天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2 年1 月1 日21時至同年月2 日凌晨0 時間之某時許,在屏東縣屏東市○○里○○街00號前,見陳麗玉所有之車牌號碼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門未鎖,趁四下無人之際,徒手開啟前開車輛車門後,入內以其所有之自備鑰匙(未扣案)啟動引擎之方式而竊取之,得手後,供己代步使用。嗣其於同年月15日將上開車輛借與鄭秀玲使用,鄭秀玲於同日再將之轉借與李政義使用(李政義、鄭秀玲所涉贓物罪嫌部分,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行提起公訴),嗣李政義於同年1 月16日凌晨1 時14分許,駕駛上開車輛行經屏東縣九如鄉臺27線德和路段與黃金路78巷口時,因該車輛未懸掛車牌,經警攔查,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簽分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事,爰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之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鄭秀玲、李政義、蘇瑞清等人之證述均大致相符,並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失車- 案件基本詳細資料畫面報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 份、現場照片7 張等資料在卷可參,足認其前開不利於己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採信為證據,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被告前曾因竊盜、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791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1 年、6 月、5 月確定,97年度訴字第11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97年度訴字第14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5 月確定,上開各罪嗣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 年確定,於101 年7 月9 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構成累犯,並應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竟不思循正途獲取財物,為圖私利,任意竊取他人財物,漠視他人財產法益,所為對於社會治安有所危害,且前有多次竊盜經法院判處罪刑之前案紀錄,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顯然未有深切悔悟,惟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竊盜手段亦屬平和,被害人失竊財物復均已尋回,所造成之實害應已降低,及所竊得財物之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未扣案之自備鑰匙1 支,雖係被告所有並供其用以犯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然並未扣案,復不能證明現尚存在,亦非違禁物,為免將來執行上之困難,爰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郁如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70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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