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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7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6 日
  • 法官
    潘正屏簡光昌陳偉達

  • 被告
    邱照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770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照凱 選任辯護人 葉銘進律師 上列被告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87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貳拾參萬壹仟壹佰陸拾貳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緣「亞佾環境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下稱亞佾公司)」實際負責人丙○○(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簡字第1353號判決處刑確定)明知自己非依法領有建築師證書之人,亞佾公司亦非建築師事務所,為圖以建築師事務所之資格,參加投標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依政府採購法所辦理之採購,乃與「甲○○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人甲○○進行商議,由其自民國100 年起,以決標金額25%(內含10%業主預扣建築師執行業務所得應納稅額)之代價,向甲○○借用「甲○○建築師事務所」名義及相關證件參加投標(即俗稱「借牌」投標);待雙方議定,甲○○即意圖獲取不當利益,在己身即「甲○○建築師事務所」無投標及承作意願之情形下,容許丙○○借用「甲○○建築師事務所」名義及相關證件參加投標,並提供印章、文件等資料與丙○○使用,惟投標價格仍係由丙○○決定,且相關服務建議書、出席評選簡報、設計圖說等文件之製作,及標案後續議價、簽約、工程監造、驗收等事項,亦係由丙○○或亞佾公司員工乙○○、謝○○、丁○○(兼為亞佾公司登記負責人)負責完成,丙○○因而為自己利益陸續標得如附表一所示之標案(決標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692 萬4,646 元)。嗣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調查官於101 年12月10日,分別前亞佾公司高雄市○○區○○路000 號8 樓所在地、丙○○高雄市○○區○○路000 巷00弄00號住所依法執行搜索,共扣得如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處)扣押物品目錄表2 份所示之物品,而查獲全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本判決所引用之各項證據資料(詳後引用之各項證據),其中屬傳聞證據部分,縱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條之4 或其他規定之傳聞證據例外情形,因均經當事人、辯護人於本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亦無事證顯示各該陳述之作成時、地與週遭環境,有何致令陳述內容虛偽、偏頗及與法定程序相違之情形,認為適當,依同法第159條之5第1 項、第2 項之規定,為傳聞法則之例外,有證據能力;至其餘非供述證據部分,經查尚乏事證足認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未經當事人、辯護人於本院審判程序中有所爭執,同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之理由暨所憑證據 上開事實欄一所載之犯罪事實,均據被告甲○○於警詢及本院準備程序、審判期日時坦承不諱(高雄市調查處高市肅字00000000000號調查筆錄【下稱警卷】第54至57頁,本院103年度易字第770 號刑事一般卷宗一【下稱本院卷一】第42頁、第86至87頁反面,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770 號刑事一般卷宗四【下稱本院卷四】第46頁、第117 頁反面),核與證人即亞佾公司實際負責人丙○○、員工乙○○、丁○○、證人即附表編號8 所示標案機關承辦人曾○○各於警詢、偵查中或本院審判期日時之證述(證人丙○○部分:警卷第1至3頁反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8724號偵查卷宗【偵卷】第72至73頁,本院卷四第46至57頁;證人乙○○部分:警卷第76至78頁;證人丁○○部分:警卷第79至第81頁反面、第105至106頁,本院卷四第61至62頁、第64頁;證人曾○○部分:警卷第116 至117 頁反面)大抵相符,並有甲○○建築師事務所標案、100、101 年度決標公告、100年工程資料表、甲○○建築師事務所101 年度業務一覽表、丙○○等人借牌參標之相關通訊監察譯文、本院通訊監察書(101 年聲監字第000447號、聲監續字第000737、000815、000878號、101 年聲監字第000489號、聲監續字第000814、000880號)、高雄市政府104 年5 月26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0452021300 號函(暨附件)各1 份(警卷第11至14頁反面、第16至17頁反面、第18至19頁反面、第38至39頁反面、第40至41頁、第133至147 頁反面、第163 頁及其反面、第164頁及其反面、第165頁及其反面、第166 頁及其反面、第167頁及其反面、第168 頁及其反面、第169 頁及其反面,本院卷一第103 至111 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搜索票、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各2份(警卷第184頁、第188 頁、第185 至187 頁反面、第189 至191 頁)在卷可稽,另扣案有如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處)扣押物品目錄表2 份(警卷第186頁反面至187頁反面、第190 頁反面至191 頁)所示之物品可資相佐,自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並有上開證據可資補強,堪信為真實。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事實欄一所載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法律適用 (一)論罪科刑 1、核被告事實欄一所為(即容許證人丙○○借用「甲○○建築師事務所」名義及相關證件參加投標合計38次,使其標得如附表所示標案),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共38罪。又被告客觀上雖有38次「借牌」予證人丙○○參加投標之行為舉止,惟本院稽諸證人丙○○於警詢時所證:甲○○會放一套其建築師大、小章在伊公司,伊製作合約書、設計圖及監造計劃書後,就直接蓋用甲○○放在伊公司內的大、小章,不需要再經其審閱等語(警卷第3 頁),足認被告要非逐案「借牌」予證人丙○○,反係容許證人丙○○長期借用「甲○○建築師事務所」名義及相關證件參加投標,是被告本件各罪應係出於單一行為決意所犯,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情節較重(判斷基準:標案決標金額多寡)之妨害投標罪處斷。 2、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開業建築師,係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當知悉政府採購法之制定目的在於建立公平、公開之政府採購程序,以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使政府採購回歸市場競爭機制,確保採購制度公平性並維護競爭利益,竟為圖不法利益,容許證人丙○○借用「甲○○建築師事務所」名義及相關證件參加投標,不單己身違反建築師法第26條所科予之專業義務,亦使證人丙○○得以規避投標廠商資格之限制,破壞政府採購法所規範之公平競爭秩序,有害於公共利益,尤其被告本件「借牌」犯行期間持續長約2 年之久,並使證人丙○○得標標案達至38件之多,而己身所獲不法利益更高達423 萬1,162 元(詳如後述),犯罪情節顯非輕微,所為自屬可議;惟念被告前未有何犯罪科刑暨執行完畢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本院卷四第139 頁)在卷可考,素行良好,且犯罪後坦承犯行(惟偵查中曾一度翻異前詞、否認犯罪【偵卷第29至30頁】),犯罪後態度堪可;兼衡被告案發時為建築師、教育程度碩士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警卷第54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辯護人固另為被告辯護以:於本件犯罪中,丙○○始為主謀,且屬累犯,而其業經本院判決處刑,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 月確定,是衡諸比例原則,甲○○本件所犯,自應受更為輕度刑期之諭知等語(本院卷一第30至31頁,本院卷四第175 頁反面),惟本院審酌被告本件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要與證人丙○○所犯者,為同條項「前段」之罪有間,犯罪行為並非相同,更遑論證人丙○○於其所涉案件中,業於偵查中自白者,並向檢察官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復經檢察官同意而記明筆錄,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02 年度偵字第8724號)1 份(偵卷第85至94頁反面)在卷可稽,則二者間之量刑因子顯不相侔,自缺乏參酌比較之基礎,此併予敘明之。 (二)緩刑之宣告 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本院卷四第139 頁)在卷可考,素行良好,足認其本件所犯應係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且被告犯後業坦承犯行,犯罪後態度堪可,信其歷此偵、審程序及科刑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被告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宣告緩刑如主文所示之期間;惟為使被告記取教訓、心生警惕,本院認尚有科予一定經濟上負擔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之規定,命其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 年內,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以期建立依法行事之法治概念。 (三)沒收 1、按被告為本件犯行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業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105 年7月1日施行生效,而修正後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業明確揭示刑法沒收規定之從新效力,是關於刑法沒收之法律適用,即應依裁判時之刑法相關規定(詳「第一編總則」、「第五章之一沒收」)為之,先予敘明。2、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基於不正利益不應歸屬犯罪行為人所有之原則,犯罪所得沒收時,應無「扣除成本」之概念,蓋犯罪行為人於犯罪過程中所使用之物力,或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或為完成犯罪之手段,均屬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為刑罰之對象,所取得之財物亦係犯罪行為人之不法所得,自無所謂「成本」可言(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327號裁判要旨參照)。 3、查被告本件「借牌」犯行自證人丙○○所獲分配之不法利益,均為其所標得如附表所示標案決標金額之25%乙情,業據被告、證人丙○○各於警詢、偵查中或本院準備程序、審判期日時供述(被告部分:警卷第57頁及其反面,本院卷一第87頁反面;證人丙○○部分:警卷第3 頁、第37頁,偵卷第19頁反面,本院卷四第57頁)明確,並有甲○○建築師事務所101 年度業務一覽表1 份(警卷第8 頁反面)可資相佐,是被告本件犯罪所得合計為423萬1,162元(計算式:16,924,646×0.25=4,231,162 【四捨五入取 至個位數】),揆諸前開說明,本院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惟該等犯罪所得尚未扣案,應併宣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證人丙○○就「借牌」所約定之代價即各標案決標金額25%,雖均內含10%業主預扣建築師執行業務所得之應納稅額,惟該10%稅捐係屬被告本件容許證人丙○○借用「甲○○建築師事務所」名義及相關證件參加投標所必然產生之經濟上負擔,業為其犯罪行為整體之一部,揆諸上開說明,自無從認屬「成本」而得加以扣除,本院仍應就被告本件犯罪所得即如附表所示標案決標金額之25%,全部沒收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郁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簡光昌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蘇小雅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附表: ┌──┬────┬──────────┬──────┬──────┬──────┬─────┬───────────┬─────┬──────┐ │項次│機關名稱│ 標案案號及名稱 │招標公告日期│履約起迄日期│ 底價金額 │ 決標日期 │ 投標廠商 │ 得標廠商 │ 決標金額 │ ├──┼────┼──────────┼──────┼──────┼──────┼─────┼───────────┼─────┼──────┤ │ 1 │高雄市旗│000000-0 │101/11/02 │101/12/13 至│102 萬元 │101/12/05 │1 、甲○○建築師事務所│甲○○建築│102 萬元 │ │ │津區公所│旗津區新行政中心辦公│ │102/12/31 │ │ │2 、慧宇建築師事務所 │師事務所 │ │ │ │ │廳舍室內裝修工程及搬│ │ │ │ │ │ │ │ │ │ │遷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技│ │ │ │ │ │ │ │ │ │ │術服務 │ │ │ │ │ │ │ │ ├──┼────┼──────────┼──────┼──────┼──────┼─────┼───────────┼─────┼──────┤ │ 2 │高雄市殯│101-31 │101/11/14 │101/12/05 至│54萬0,965 元│101/11/29 │1 、甲○○建築師事務所│甲○○建築│54萬0,965 元│ │ │葬管理處│「102 年第一殯儀館火│ │102/12/31 │ │ │2 、張文欽建築師事務所│師事務所 │ │ │ │ │化場內部空間改善工程│ │ │ │ │ │ │ │ │ │ │」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技│ │ │ │ │ │ │ │ │ │ │術服務 │ │ │ │ │ │ │ │ ├──┼────┼──────────┼──────┼──────┼──────┼─────┼───────────┼─────┼──────┤ │ 3 │臺南市立│101-005 │101/11/02 │101/11/08 至│10萬元 │101/11/07 │甲○○建築師事務所 │甲○○建築│9 萬8,000 元│ │ │善化國民│101 年臺南市立善化國│ │101/11/22 │ │ │ │師事務所 │ │ │ │中學 │民中學運動場地及設施│ │ │ │ │ │ │ │ │ │ │改善工程委託規劃、設│ │ │ │ │ │ │ │ │ │ │計及建造 │ │ │ │ │ │ │ │ ├──┼────┼──────────┼──────┼──────┼──────┼─────┼───────────┼─────┼──────┤ │ 4 │交通部民│k0000000 │101/10/24 │101/11/02 至│46萬6,272元 │101/11/01 │1 、甲○○建築師事務所│甲○○建築│37萬6,903元 │ │ │用航空局│國際線航廈地下一樓行│ │102/09/30 │ │ │2 、陳顯測建築師事務所│師事務所 │ │ │ │高雄國際│李處理區整修工程委託│ │ │ │ │3 、大佾室內裝修設計工│ │ │ │ │航空站 │規劃設計及監造 │ │ │ │ │ 程有限公司 │ │ │ │ │ │ │ │ │ │ │4 、林愷歆建築師事務所│ │ │ │ │ │ │ │ │ │ │5 、大樹室內裝修設計工│ │ │ │ │ │ │ │ │ │ │ 程有限公司 │ │ │ │ │ │ │ │ │ │ │6 、傅兆維建築師事務所│ │ │ ├──┼────┼──────────┼──────┼──────┼──────┼─────┼───────────┼─────┼──────┤ │ 5 │交通部民│hca10104 │101/10/05 │101/10/19 至│49萬8,316 元│101/10/19 │1 、甲○○建築師事務所│甲○○建築│34萬1,155 元│ │ │用航空局│恆春機場圍籬、大客車│ │102/04/30 │ │ │2 、周景安建築師事務所│師事務所 │ │ │ │恆春航空│停車棚、宿舍頂棚及窗│ │ │ │ │3 、高國碩建築師事務所│ │ │ │ │站 │戶、航廈及宿舍屋簷、│ │ │ │ │4 、祐興土木技師事務所│ │ │ │ │ │塔台等工程委託規劃 │ │ │ │ │ │ │ │ ├──┼────┼──────────┼──────┼──────┼──────┼─────┼───────────┼─────┼──────┤ │ 6 │屏東縣屏│101929 │101/09/14 │101/10/16 至│65萬1,000 元│101/10/04 │1 、甲○○建築師事務所│甲○○建築│65萬1,000 元│ │ │東市公所│屏東市大武地區鄰里公│ │102/05/31 │ │ │2 、宏鉅工程顧問有限公│師事務所 │ │ │ │ │園休憩環境改善工程委│ │ │ │ │ 司 │ │ │ │ │ │託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 │ │ │ │3 、力泰工程顧問有限公│ │ │ │ │ │務 │ │ │ │ │ 司 │ │ │ ├──┼────┼──────────┼──────┼──────┼──────┼─────┼───────────┼─────┼──────┤ │ 7 │高雄市小│101082 │101/07/24 │101/08/27 至│16萬4,696 元│101/08/27 │甲○○建築師事務所 │甲○○建築│16萬4,696 元│ │ │港區公所│小港區公所行政大樓禮│ │101/10/31 │ │ │ │師事務所 │ │ │ │ │堂暨辦公廳舍整修工程│ │ │ │ │ │ │ │ │ │ │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技│ │ │ │ │ │ │ │ │ │ │術服務案 │ │ │ │ │ │ │ │ ├──┼────┼──────────┼──────┼──────┼──────┼─────┼───────────┼─────┼──────┤ │ 8 │高雄市政│101A0618 │101/06/19 │101/06/29 至│28萬元 │101/06/27 │甲○○建築師事務所 │甲○○建築│28萬元 │ │ │府秘書處│四維行政中心中庭磁磚│ │101/10/31 │ │ │ │師事務所 │ │ │ │ │剝落改善工程委託設計│ │ │ │ │ │ │ │ │ │ │監造技術服務 │ │ │ │ │ │ │ │ ├──┼────┼──────────┼──────┼──────┼──────┼─────┼───────────┼─────┼──────┤ │ 9 │屏東縣政│B0000000-0A │101/06/13 │101/07/16 至│21萬8,840 元│101/07/05 │甲○○建築師事務所 │甲○○建築│21萬8,840 元│ │ │府 │「屏東縣社會福利綜合│ │101/12/31 │ │ │ │師事務所 │ │ │ │ │館設施修繕及充實設備│ │ │ │ │ │ │ │ │ │ │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 │ │ │ │ │ │ │ │ │ │技術服務」勞務採購 │ │ │ │ │ │ │ │ ├──┼────┼──────────┼──────┼──────┼──────┼─────┼───────────┼─────┼──────┤ │ 10 │屏東縣內│000000000 │101/05/03 │101/05/22 至│84萬2,496 元│101/05/09 │甲○○建築師事務所 │甲○○建築│84萬2,496 元│ │ │埔鄉公所│屏東縣內埔鄉鄉立游泳│ │101/06/20 │ │ │ │師事務所 │ │ │ │ │池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 │ │ │ │ │ │ │ │ │ │造服務 │ │ │ │ │ │ │ │ ├──┼────┼──────────┼──────┼──────┼──────┼─────┼───────────┼─────┼──────┤ │ 11 │高雄市小│101029 │101/04/18 │101/05/28 至│67萬8,887 元│101/05/16 │甲○○建築師事務所 │甲○○建築│67萬8,887 元│ │ │港區公所│保護區內路溝暨景觀改│ │101/07/09 │ │ │ │師事務所 │ │ │ │ │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 │ │ │ │ │ │ │ ├──┼────┼──────────┼──────┼──────┼──────┼─────┼───────────┼─────┼──────┤ │ 12 │內政部澎│10109 │101/04/03 │101/04/20 至│23萬元 │101/04/12 │1 、甲○○建築師事務所│甲○○建築│13萬2,000 元│ │ │湖老人之│行政及宗教醫務大樓屋│ │101/10/31 │ │ │2 、高國碩建築師事務所│師事務所 │ │ │ │家 │頂翻修工程委託設計監│ │ │ │ │3 、呂漢崗建築師事務所│ │ │ │ │ │造技術服務 │ │ │ │ │ │ │ │ ├──┼────┼──────────┼──────┼──────┼──────┼─────┼───────────┼─────┼──────┤ │ 13 │高雄市殯│101-16 │101/03/30 │101/04/16 至│21萬9,260 元│101/04/16 │甲○○建築師事務所 │甲○○建築│21萬9,260 元│ │ │葬管理處│「行政大樓服務專區裝│ │101/07/31 │ │ │ │師事務所 │ │ │ │ │修工程」委託規劃、設│ │ │ │ │ │ │ │ │ │ │計及監造技術服務 │ │ │ │ │ │ │ │ ├──┼────┼──────────┼──────┼──────┼──────┼─────┼───────────┼─────┼──────┤ │ 14 │屏東縣萬│101406A │101/03/16 │101/03/22 至│36萬元 │101/03/22 │甲○○建築師事務所 │甲○○建築│35萬1,000 元│ │ │丹鄉公所│萬丹鄉後村村村里集會│ │101/11/30 │ │ │ │師事務所 │ │ │ │ │所興建工程委託設計監│ │ │ │ │ │ │ │ │ │ │造 │ │ │ │ │ │ │ │ ├──┼────┼──────────┼──────┼──────┼──────┼─────┼───────────┼─────┼──────┤ │ 15 │屏東縣屏│000000-0 │101/03/15 │101/04/11 至│43萬6,320 元│101/04/11 │1 、甲○○建築師事務所│甲○○建築│43萬6,320 元│ │ │東市公所│打造屏東健康城市- 建│ │101/10/31 │ │ │2 、宏笙工程技術顧問有│師事務所 │ │ │ │ │構綠色交通生活圈(自│ │ │ │ │ 限公司 │ │ │ │ │ │由路後續工程第五期)│ │ │ │ │3 、昊峪土木技師事務所│ │ │ │ │ │委託監造技術服務 │ │ │ │ │ │ │ │ ├──┼────┼──────────┼──────┼──────┼──────┼─────┼───────────┼─────┼──────┤ │ 16 │高雄市左│10103 │101/03/05 │101/04/27 至│58萬8,666 元│101/04/12 │1 、甲○○建築師事務所│甲○○建築│57萬1,847 元│ │ │營區公所│「崇實自助里聯合活動│ │101/12/31 │ │ │2 、楊家誠建築師事務所│師事務所 │ │ │ │ │中心室內外整修等工程│ │ │ │ │ │ │ │ │ │ │」委託規劃設計暨監造│ │ │ │ │ │ │ │ │ │ │技術服務 │ │ │ │ │ │ │ │ ├──┼────┼──────────┼──────┼──────┼──────┼─────┼───────────┼─────┼──────┤ │ 17 │高雄市殯│101-3 │101/02/07 │101/03/01 至│34萬0,186 元│101/02/22 │甲○○建築師事務所 │甲○○建築│33萬5,255 元│ │ │葬管理處│「100 年度園區遮雨設│ │102/03/30 │ │ │ │師事務所 │ │ │ │ │施改善工程」委託規劃│ │ │ │ │ │ │ │ │ │ │、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 │ │ │ │ │ │ │ ├──┼────┼──────────┼──────┼──────┼──────┼─────┼───────────┼─────┼──────┤ │ 18 │交通部民│hca10101 │101/01/10 │101/02/29 至│9萬8,000 元 │101/02/10 │1 、甲○○建築師事務所│甲○○建築│6萬1,040 元 │ │ │用航空局│汰換恆春航空站航廈屋│ │101/10/31 │ │ │2 、築宇建築師事務所 │師事務所 │ │ │ │恆春航空│頂防水層工程委託規劃│ │ │ │ │3 、高國碩建築師事務所│ │ │ │ │站 │設計及監造 │ │ │ │ │4 、巍宏工程技術顧問有│ │ │ │ │ │ │ │ │ │ │ 限公司 │ │ │ │ │ │ │ │ │ │ │5 、亞源建築師事務所 │ │ │ ├──┼────┼──────────┼──────┼──────┼──────┼─────┼───────────┼─────┼──────┤ │ 19 │屏東縣內│0000000-00 │101/01/05 │101/01/16 至│77萬6,000 元│101/01/10 │1 、甲○○建築師事務所│甲○○建築│77萬6,000 元│ │ │埔鄉公所│內埔鄉東港溪沿岸客庄│ │101/08/31 │ │ │2 、陳嘉晉建築師事務所│師事務所 │ │ │ │ │生活路徑規劃設計案 │ │ │ │ │ │ │ │ ├──┼────┼──────────┼──────┼──────┼──────┼─────┼───────────┼─────┼──────┤ │ 20 │高雄市政│10087 │100/11/24 │101/03/02 至│74萬3,194 元│101/03/02 │1 、甲○○建築師事務所│甲○○建築│35萬2,770 元│ │ │府經濟發│101 年度本市各公有零│ │101/12/31 │ │ │2 、陳顯測建築師事務所│師事務所 │ │ │ │展局 │售市場零星修繕工程委│ │ │ │ │3 、朱鑫龍土木結構技師│ │ │ │ │ │託規劃設計及監造 │ │ │ │ │ 事務所 │ │ │ │ │ │ │ │ │ │ │4 、李坤英建築師事務所│ │ │ │ │ │ │ │ │ │ │5 、陳以勒建築師事務所│ │ │ ├──┼────┼──────────┼──────┼──────┼──────┼─────┼───────────┼─────┼──────┤ │ 21 │高雄市橋│0000000d27 │100/12/13 │100/12/29 至│25萬6,000 元│100/12/27 │甲○○建築師事務所 │甲○○建築│25萬6,000 元│ │ │頭區公所│高雄市橋頭區甲圍公園│ │101/02/14 │ │ │ │師事務所 │ │ │ │ │設施改善工程規劃設計│ │ │ │ │ │ │ │ │ │ │監造案 │ │ │ │ │ │ │ │ ├──┼────┼──────────┼──────┼──────┼──────┼─────┼───────────┼─────┼──────┤ │ 22 │屏東縣泰│100AA014 │100/11/11 │100/12/07 至│36萬元 │100/11/30 │甲○○建築師事務所 │甲○○建築│35萬元 │ │ │武鄉公所│泰武鄉產銷中心內部裝│ │101/07/31 │ │ │ │師事務所 │ │ │ │ │置需求計畫委託測設監│ │ │ │ │ │ │ │ │ │ │造 │ │ │ │ │ │ │ │ ├──┼────┼──────────┼──────┼──────┼──────┼─────┼───────────┼─────┼──────┤ │ 23 │高雄市政│00000000 │100/08/26 │100/09/19 至│44萬4,963 元│100/09/19 │1 、甲○○建築師事務所│甲○○建築│25萬0,463 元│ │ │府海洋局│前鎮魚市場污水處理廠│ │100/12/31 │ │ │2 、詮銘工程技術顧問有│師事務所 │ │ │ │ │修繕工程委託規劃設計│ │ │ │ │ 限公司 │ │ │ │ │ │服務 │ │ │ │ │ │ │ │ ├──┼────┼──────────┼──────┼──────┼──────┼─────┼───────────┼─────┼──────┤ │ 24 │高雄市政│100A0811 │100/08/30 │100/09/19 至│44萬7,000 元│100/09/08 │甲○○建築師事務所 │甲○○建築│44萬5,000 元│ │ │府秘書處│鳳山行政中心員工消費│ │100/12/31 │ │ │ │師事務所 │ │ │ │ │合作社等辦公廳修繕工│ │ │ │ │ │ │ │ │ │ │程委託申請執照及規劃│ │ │ │ │ │ │ │ │ │ │設計監造技術服務 │ │ │ │ │ │ │ │ ├──┼────┼──────────┼──────┼──────┼──────┼─────┼───────────┼─────┼──────┤ │ 25 │高雄市立│E0000000 │100/08/02 │100/08/22 至│45萬8,245 元│100/08/17 │甲○○建築師事務所 │甲○○建築│45萬5,284 元│ │ │福山國民│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辦公│ │100/12/31 │ │ │ │師事務所 │ │ │ │中學 │廳舍整修工程委託規劃│ │ │ │ │ │ │ │ │ │ │、設計暨監造專業技術│ │ │ │ │ │ │ │ │ │ │服務 │ │ │ │ │ │ │ │ ├──┼────┼──────────┼──────┼──────┼──────┼─────┼───────────┼─────┼──────┤ │ 26 │高雄市小│100056 │100/07/22 │100/08/17 至│62萬4,000 元│100/08/12 │甲○○建築師事務所 │甲○○建築│62萬4,000 元│ │ │港區公所│小港區山明、順苓及中│ │100/09/10 │ │ │ │師事務所 │ │ │ │ │厝里巷道及綠美化改善│ │ │ │ │ │ │ │ │ │ │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 │ │ │ │ │ │ │ │ ├──┼────┼──────────┼──────┼──────┼──────┼─────┼───────────┼─────┼──────┤ │ 27 │屏東縣內│000000000 │100/07/20 │100/08/10 至│66萬7,500 元│100/07/27 │甲○○建築師事務所 │甲○○建築│66萬7,500 元│ │ │埔鄉公所│內埔鄉第13公墓納骨塔│ │100/09/06 │ │ │ │師事務所 │ │ │ │ │及納骨櫃新建工程委託│ │ │ │ │ │ │ │ │ │ │設計監造服務 │ │ │ │ │ │ │ │ ├──┼────┼──────────┼──────┼──────┼──────┼─────┼───────────┼─────┼──────┤ │ 28 │屏東縣崁│100017 │100/07/07 │100/08/03 至│162萬4,000元│100/07/21 │1 、甲○○建築師事務所│甲○○建築│162萬4,000元│ │ │頂鄉公所│屏東縣崁頂鄉老人長期│ │101/03/31 │ │ │2 、馮文志建築師事務所│師事務所 │ │ │ │ │照護中心續建工程委託│ │ │ │ │3 、鄭金松建築師事務所│ │ │ │ │ │規劃設計監造案 │ │ │ │ │ │ │ │ ├──┼────┼──────────┼──────┼──────┼──────┼─────┼───────────┼─────┼──────┤ │ 29 │國立臺南│A266 │100/06/07 │100/06/17 至│29萬4,294 元│100/06/16 │1 、甲○○建築師事務所│甲○○建築│20萬3,095 元│ │ │高級海事│游泳池淋浴室整建工程│ │100/10/30 │ │ │2 、許清宜建築師事務所│師事務所 │ │ │ │水產職業│委託技術服務勞務採購│ │ │ │ │3 、陳文祥建築師事務所│ │ │ │ │學校 │案 │ │ │ │ │ │ │ │ ├──┼────┼──────────┼──────┼──────┼──────┼─────┼───────────┼─────┼──────┤ │ 30 │高雄市政│100Y0512 │100/05/12 │100/05/25 至│36萬元 │100/05/20 │1 、甲○○建築師事務所│甲○○建築│34萬元 │ │ │府秘書處│高雄市政府副市長及秘│ │100/12/31 │ │ │2 、大樹室內裝修設計工│師事務所 │ │ │ │ │書處辦公室裝修工程規│ │ │ │ │ 程有限公司 │ │ │ │ │ │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 │ │ │ │ │ │ │ │ ├──┼────┼──────────┼──────┼──────┼──────┼─────┼───────────┼─────┼──────┤ │ 31 │內政部澎│10009 │100/05/12 │100/05/27 至│19萬元 │100/05/20 │1 、甲○○建築師事務所│甲○○建築│8萬1,000 元 │ │ │湖老人之│少年教養大樓屋頂翻修│ │100/10/15 │ │ │2 、梁志義建築師事務所│師事務所 │ │ │ │家 │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 │ │ │ │3 、林家慶建築師事務所│ │ │ │ │ │服務 │ │ │ │ │ │ │ │ ├──┼────┼──────────┼──────┼──────┼──────┼─────┼───────────┼─────┼──────┤ │ 32 │高雄市政│0000000 │100/04/22 │100/05/04 至│35萬3,250 元│100/05/03 │1 、甲○○建築師事務所│甲○○建築│34萬8,540 元│ │ │府民政局│鳳山行政中心後棟四樓│ │100/05/13 │ │ │2 、許英毅建築師事務所│師事務所 │ │ │ │ │及五樓辦公廳舍整修工│ │ │ │ │3 、黃永健建築師事務所│ │ │ │ │ │程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 │ │ │ │ │ │ │ │ │ │務 │ │ │ │ │ │ │ │ ├──┼────┼──────────┼──────┼──────┼──────┼─────┼───────────┼─────┼──────┤ │ 33 │高雄市政│100Y0411 │100/04/11 │100/04/25 至│90萬元 │100/04/19 │甲○○建築師事務所 │甲○○建築│85萬元 │ │ │府秘書處│鳳山行政中心前棟大樓│ │100/12/31 │ │ │ │師事務所 │ │ │ │ │公共空間整修工程規劃│ │ │ │ │ │ │ │ │ │ │設計監造技術服務 │ │ │ │ │ │ │ │ ├──┼────┼──────────┼──────┼──────┼──────┼─────┼───────────┼─────┼──────┤ │ 34 │國防部軍│000-00000000000000 │100/04/08 │100/04/22 至│27萬6,000 元│100/04/21 │1 、甲○○建築師事務所│甲○○建築│27萬6,000 元│ │ │醫局 │「院區人行道整修工程│ │101/02/28 │ │ │2 、徐宜恆建築師事務所│師事務所 │ │ │ │ │」及「禮堂整修工程」│ │ │ │ │3 、林彥忠建築師事務所│ │ │ │ │ │等2 工程委託設計服務│ │ │ │ │ │ │ │ ├──┼────┼──────────┼──────┼──────┼──────┼─────┼───────────┼─────┼──────┤ │ 35 │國立鳳新│10004 │100/04/07 │100/04/15 至│48萬元 │100/04/15 │1 、甲○○建築師事務所│甲○○建築│48萬元 │ │ │高級中學│運動設施及校園道路整│ │100/09/30 │ │ │2 、陳瑞霖建築師事務所│師事務所 │ │ │ │ │修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 │ │ │ │ │ │ │ │ │ │造 │ │ │ │ │ │ │ │ ├──┼────┼──────────┼──────┼──────┼──────┼─────┼───────────┼─────┼──────┤ │ 36 │屏東縣萬│100A001 │100/03/25 │100/04/06 至│33萬3,000 元│100/03/30 │甲○○建築師事務所 │甲○○建築│33萬3,000 元│ │ │丹鄉公所│萬丹鄉竹林村村里集會│ │100/05/15 │ │ │ │師事務所 │ │ │ │ │所興建工程委託設計監│ │ │ │ │ │ │ │ │ │ │造 │ │ │ │ │ │ │ │ ├──┼────┼──────────┼──────┼──────┼──────┼─────┼───────────┼─────┼──────┤ │ 37 │屏東縣屏│000000-0 │100/03/11 │100/04/15 至│61萬1,230 元│100/03/31 │甲○○建築師事務所 │甲○○建築│58萬6,780 元│ │ │東市公所│打造屏東健康城市- 建│ │100/12/15 │ │ │ │師事務所 │ │ │ │ │構綠色交通生活圈工程│ │ │ │ │ │ │ │ │ │ │(自由路後續工程第四│ │ │ │ │ │ │ │ │ │ │期)委託監造技術服務│ │ │ │ │ │ │ │ ├──┼────┼──────────┼──────┼──────┼──────┼─────┼───────────┼─────┼──────┤ │ 38 │屏東縣屏│100017 │100/01/19 │100/02/25 至│30萬5,550 元│100/02/14 │甲○○建築師事務所 │甲○○建築│30萬5,550 元│ │ │東市公所│屏東縣屏東市民代表會│ │100/05/31 │ │ │ │師事務所 │ │ │ │ │辦公廳舍議事廳裝修及│ │ │ │ │ │ │ │ │ │ │設備後續工程委託設計│ │ │ │ │ │ │ │ │ │ │監造技術服務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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