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71號原 告 奇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光夫 訴訟代理人 林仲豪律師 被 告 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 被 告 葉文祥 被 告 戴啟川 郭烈成 施閔毓 上列被告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案件(本院103 年度矚訴字第1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王 廷 法 官 邱瓊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尤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