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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1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楊宗翰李佳容薛侑倫

原告
邱俐瑋
原告
邱于溱
兼上2人
法定代理人
邱瑞祺
法定代理人
首 2 人
法定代理人
鄭秀卿
原告
邱靖惠
原告
邱冠庭
上2人法定代理人
邱盈智
被告
黃詳淵

       和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等人因業務過失傷害(本院104 年度審交易字第135 號),經原告等人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李佳容

                   法 官 薛侑倫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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