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原訴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貪污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官陳秀慧、梁凱富、王奕華
- 法定代理人陳燈順、洪國榮
- 被告弘昱營造有限公司法人、東茂溢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原訴字第11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弘昱營造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陳燈順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楊水柱律師 劉逸培律師 宋孟陽律師 被 告 東茂溢營造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洪國榮 上 二 人 選任辯護人 林夙慧律師 陳宏哲律師 上列被告因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燈順等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梁凱富 法 官 王奕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應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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