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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原訴字第11號

貪污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陳秀慧梁凱富王奕華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原訴字第11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弘昱營造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陳燈順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楊水柱律師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劉逸培律師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宋孟陽律師
被告
東茂溢營造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洪國榮
上二人選任辯護人
林夙慧律師

      陳宏哲律師

上列被告因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燈順等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梁凱富

法 官 王奕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應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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