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原訴字第1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原訴字第11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弘昱營造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陳燈順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楊水柱律師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劉逸培律師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宋孟陽律師
- 被告
- 東茂溢營造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洪國榮
- 上二人選任辯護人
- 林夙慧律師
陳宏哲律師
上列被告因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燈順等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