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14 日
- 法官楊宗翰、李佳容、薛侑倫
- 當事人邱俐瑋、邱靖惠、黃詳淵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1號原 告 邱俐瑋 邱于溱 兼 上2 人 法定代理人 邱瑞祺 首 2 人 法定代理人 鄭秀卿 原 告 邱靖惠 邱冠庭 上 2 人 法定代理人 邱盈智 被 告 黃詳淵 和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等人因業務過失傷害(本院104 年度審交易字第135 號),經原告等人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李佳容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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