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5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0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555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龔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謝弘章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350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龔智犯如附表一、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陳龔智受僱於址設屏東縣屏東市○○里○○巷000 號1 樓之高盛食品有限公司(下稱高盛公司)擔任業務員一職,負責載送貨物予客戶,並向客戶收取貨款,為從事業務之人。俟陳龔智分別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日期之上班期間,自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客戶取得如附表一、二「侵占金額欄」所示之用以支付高盛公司貨物之貨款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日期近下班時,變易持有為己有之意思,將如附表一、二「侵占金額欄」所示之貨款侵占入己,挪為私用,而未繳回高盛公司。嗣經高盛公司之代表人張元成發覺如附表一、二「侵占金額欄」所示之貨款遭侵占,遂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盛公司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陳龔智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35頁、第53頁背面、第54頁背面),核與證人即高盛公司代表人張元成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相符(見警卷第8 至9 頁;偵查卷第7 、13頁),並有高盛公司出貨單及銷貨憑單、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14至123 頁;本院卷第56-1頁),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 ㈡參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日期,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各次犯行彼此間間隔約有1 日以上(詳細間隔期間如附表一、二所示日期之對照),於時間差距上誠可區隔,且各次犯行亦具獨立性,顯見被告所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各次犯行間,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至檢察官指訴:被告所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犯行,應分別成立接續犯云云(見本院卷第2 頁背面),容有未洽。 ㈢爰審酌被告不思依循正途賺取金錢,竟業務侵占告訴人高盛公司所有如附表一、二「侵占金額欄」所示之貨款,造成告訴人高盛公司受有損害,所為均實有不該,惟其事後已坦承全部犯行,犯後態度尚無不良,並避免司法資源之耗費,且其前亦無任何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存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1頁),素行良好,另被告雖迄今仍無法與告訴人高盛公司達成和解(見本院卷第28、39頁),且其所侵占如附表一、二「侵占金額欄」所示之貨款金額亦有不同,然被告分別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日期近下班時所侵占之貨款金額均未逾越新臺幣(下同)4 萬元,可見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各次犯行對於告訴人高盛公司所造成之損害並非鉅大,故本院認就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各次犯行,對被告處以業務侵占罪之法定最低刑度有期徒刑6 月,應已足以充分評價被告所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各次犯行之不法內涵,並無再依如附表一、二「侵占金額欄」所示之貨款金額差異而異其如附表一、二所示各次犯行之宣告刑之必要(即無宣告有期徒刑7 月以上之必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見警卷第14頁)、中低收入戶之家庭狀況(見本院卷第29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經總體評價被告所侵占之如附表一、二「侵占金額欄」所示之貨款總金額分別為51萬5,112 元(起訴書誤載為51萬4,430 元)、37萬7,775 元,共89萬2,887 元之危害情狀後,而定其應執行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繼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蕭雅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侵 占 金 額 ( 新 臺 幣 ) │ ├──┼───────┼───────────┼──────────────┤ │ 1 │民國103 年5 月│天天利-楠梓店 │4,350 元 │ │ │27日 │ │ │ │ ├───────┴───────────┴──────────────┤ │ │主文:陳龔智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 │ ├──┼───────┬───────────┬──────────────┤ │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侵 占 金 額 ( 新 臺 幣 ) │ ├──┼───────┼───────────┼──────────────┤ │ 2 │103 年5 月29日│豐盛 │4,600 元 │ │ │ ├───────────┼──────────────┤ │ │ │天天利-楠梓店 │5,160 元 │ │ ├───────┴───────────┴──────────────┤ │ │主文:陳龔智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 │ ├──┼───────┬───────────┬──────────────┤ │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侵 占 金 額 ( 新 臺 幣 ) │ ├──┼───────┼───────────┼──────────────┤ │ 3 │103 年6 月3 日│天天利-楠梓店 │2,010 元 │ │ ├───────┴───────────┴──────────────┤ │ │主文:陳龔智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 │ ├──┼───────┬───────────┬──────────────┤ │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侵 占 金 額 ( 新 臺 幣 ) │ ├──┼───────┼───────────┼──────────────┤ │ 4 │103 年6 月4 日│賀加自助餐 │2,760 元 │ │ ├───────┴───────────┴──────────────┤ │ │主文:陳龔智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 │ ├──┼───────┬───────────┬──────────────┤ │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侵 占 金 額 ( 新 臺 幣 ) │ ├──┼───────┼───────────┼──────────────┤ │ 5 │103 年6 月5 日│賀加自助餐 │4,900 元 │ │ │ ├───────────┼──────────────┤ │ │ │天天利-大社店 │750 元 │ │ │ ├───────────┼──────────────┤ │ │ │豐盛 │8,550 元 │ │ │ ├───────────┼──────────────┤ │ │ │天天利-楠梓店 │3,010 元 │ │ ├───────┴───────────┴──────────────┤ │ │主文:陳龔智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 │ ├──┼───────┬───────────┬──────────────┤ │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侵 占 金 額 ( 新 臺 幣 ) │ ├──┼───────┼───────────┼──────────────┤ │ 6 │103 年6 月6 日│鶴樹-岡山店 │7,500 元 │ │ ├───────┴───────────┴──────────────┤ │ │主文:陳龔智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 │ ├──┼───────┬───────────┬──────────────┤ │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侵 占 金 額 ( 新 臺 幣 ) │ ├──┼───────┼───────────┼──────────────┤ │ 7 │103 年6 月9 日│高師大餐廳 │6,200 元 │ │ │ ├───────────┼──────────────┤ │ │ │豐盛 │2,150 元 │ │ │ ├───────────┼──────────────┤ │ │ │天天利-楠梓店 │2,010 元 │ │ ├───────┴───────────┴──────────────┤ │ │主文:陳龔智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 │ ├──┼───────┬───────────┬──────────────┤ │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侵 占 金 額 ( 新 臺 幣 ) │ ├──┼───────┼───────────┼──────────────┤ │ 8 │103 年6 月10日│義大員工餐廳 │2,440 元 │ │ │ ├───────────┼──────────────┤ │ │ │天天利-大社店 │3,135 元 │ │ ├───────┴───────────┴──────────────┤ │ │主文:陳龔智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 │ ├──┼───────┬───────────┬──────────────┤ │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侵 占 金 額 ( 新 臺 幣 ) │ ├──┼───────┼───────────┼──────────────┤ │ 9 │103 年6 月11日│珍品味 │7,790 元 │ │ ├───────┴───────────┴──────────────┤ │ │主文:陳龔智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 │ ├──┼───────┬───────────┬──────────────┤ │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侵 占 金 額 ( 新 臺 幣 ) │ ├──┼───────┼───────────┼──────────────┤ │ 10 │103 年6 月12日│賀加自助餐 │3,200 元 │ │ │ ├───────────┼──────────────┤ │ │ │天天利-楠梓店 │3,660 元 │ │ ├───────┴───────────┴──────────────┤ │ │主文:陳龔智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 │ ├──┼───────┬───────────┬──────────────┤ │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侵 占 金 額 ( 新 臺 幣 ) │ ├──┼───────┼───────────┼──────────────┤ │ 11 │103 年6 月13日│樹科 │3,090 元 │ │ ├───────┴───────────┴──────────────┤ │ │主文:陳龔智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 │ ├──┼───────┬───────────┬──────────────┤ │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侵 占 金 額 ( 新 臺 幣 ) │ ├──┼───────┼───────────┼──────────────┤ │ 12 │103 年6 月16日│義大員工餐廳 │9,380 元 │ │ │ ├───────────┼──────────────┤ │ │ │天天利-大社店 │2,740 元 │ │ ├───────┴───────────┴──────────────┤ │ │主文:陳龔智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 │ ├──┼───────┬───────────┬──────────────┤ │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侵 占 金 額 ( 新 臺 幣 ) │ ├──┼───────┼───────────┼──────────────┤ │ 13 │103 年6 月17日│天天利-楠梓店 │1,330 元 │ │ ├───────┴───────────┴──────────────┤ │ │主文:陳龔智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 │ ├──┼───────┬───────────┬──────────────┤ │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侵 占 金 額 ( 新 臺 幣 ) │ ├──┼───────┼───────────┼──────────────┤ │ 14 │103 年6 月18日│實大餐廳 │5,268 元 │ │ │ ├───────────┼──────────────┤ │ │ │天天利-大社店 │1,280 元 │ │ ├───────┴───────────┴──────────────┤ │ │主文:陳龔智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 │ ├──┼───────┬───────────┬──────────────┤ │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侵 占 金 額 ( 新 臺 幣 ) │ ├──┼───────┼───────────┼──────────────┤ │ 15 │103 年6 月19日│天天利-楠梓店 │4,560 元 │ │ │ ├───────────┼──────────────┤ │ │ │可口 │3,770 元 │ │ ├───────┴───────────┴──────────────┤ │ │主文:陳龔智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 │ ├──┼───────┬───────────┬──────────────┤ │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侵 占 金 額 ( 新 臺 幣 ) │ ├──┼───────┼───────────┼──────────────┤ │ 16 │103 年6 月20日│實大餐廳 │102 元 │ │ ├───────┴───────────┴──────────────┤ │ │主文:陳龔智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 │ ├──┼───────┬───────────┬──────────────┤ │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侵 占 金 額 ( 新 臺 幣 ) │ ├──┼───────┼───────────┼──────────────┤ │ 17 │103 年6 月21日│天天利-大社店 │1,680 元 │ │ │ ├───────────┼──────────────┤ │ │ │天天利-楠梓店 │1,515 元 │ │ ├───────┴───────────┴──────────────┤ │ │主文:陳龔智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 │ ├──┼───────┬───────────┬──────────────┤ │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侵 占 金 額 ( 新 臺 幣 ) │ ├──┼───────┼───────────┼──────────────┤ │ 18 │103 年6 月23日│高師大男舍餐廳 │2,772 元(起訴書誤載為2,720 │ │ │(天天利- 楠梓│ │元) │ │ │店部分,起訴書├───────────┼──────────────┤ │ │誤載為103 年7 │高師大燕子區餐廳 │3,010 元 │ │ │月23日) ├───────────┼──────────────┤ │ │ │天天利-楠梓店 │3,710 元 │ │ ├───────┴───────────┴──────────────┤ │ │主文:陳龔智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 │ ├──┼───────┬───────────┬──────────────┤ │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侵 占 金 額 ( 新 臺 幣 ) │ ├──┼───────┼───────────┼──────────────┤ │ 19 │103 年6 月24日│萬春小龍 │2,850 元 │ │ │ ├───────────┼──────────────┤ │ │ │豐盛 │2,470 元 │ │ ├───────┴───────────┴──────────────┤ │ │主文:陳龔智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 │ ├──┼───────┬───────────┬──────────────┤ │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侵 占 金 額 ( 新 臺 幣 ) │ ├──┼───────┼───────────┼──────────────┤ │ 20 │103 年6 月25日│永興 │2,700 元 │ │ │ ├───────────┼──────────────┤ │ │ │義大員工餐廳 │2,000 元 │ │ │ ├───────────┼──────────────┤ │ │ │天天利-大社店 │960 元 │ │ ├───────┴───────────┴──────────────┤ │ │主文:陳龔智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 │ ├──┼───────┬───────────┬──────────────┤ │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侵 占 金 額 ( 新 臺 幣 ) │ ├──┼───────┼───────────┼──────────────┤ │ 21 │103 年6 月27日│旺角 │7,030 元 │ │ │ ├───────────┼──────────────┤ │ │ │華泰電子 │2,200 元 │ │ ├───────┴───────────┴──────────────┤ │ │主文:陳龔智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 │ ├──┼───────┬───────────┬──────────────┤ │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侵 占 金 額 ( 新 臺 幣 ) │ ├──┼───────┼───────────┼──────────────┤ │ 22 │103 年6 月28日│珍品味 │4,410 元 │ │ ├───────┴───────────┴──────────────┤ │ │主文:陳龔智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 │ ├──┼───────┬───────────┬──────────────┤ │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侵 占 金 額 ( 新 臺 幣 ) │ ├──┼───────┼───────────┼──────────────┤ │ 23 │103 年6 月30日│旺角 │2,680 元 │ │ │ ├───────────┼──────────────┤ │ │ │華泰電子 │8,470 元 │ │ │ ├───────────┼──────────────┤ │ │ │義大員工餐廳 │8,400 元 │ │ ├───────┴───────────┴──────────────┤ │ │主文:陳龔智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 │ ├──┼───────┬───────────┬──────────────┤ │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侵 占 金 額 ( 新 臺 幣 ) │ ├──┼───────┼───────────┼──────────────┤ │ 24 │103 年7 月1 日│清香 │6,660 元 │ │ │ ├───────────┼──────────────┤ │ │ │天天利-大社店 │5,800 元 │ │ ├───────┴───────────┴──────────────┤ │ │主文:陳龔智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 │ ├──┼───────┬───────────┬──────────────┤ │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侵 占 金 額 ( 新 臺 幣 ) │ ├──┼───────┼───────────┼──────────────┤ │ 25 │103 年7 月2 日│後昌 │1 萬535 元 │ │ │ ├───────────┼──────────────┤ │ │ │總晏 │1,950 元 │ │ ├───────┴───────────┴──────────────┤ │ │主文:陳龔智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 │ ├──┼───────┬───────────┬──────────────┤ │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侵 占 金 額 ( 新 臺 幣 ) │ ├──┼───────┼───────────┼──────────────┤ │ 26 │103 年7 月3 日│威升 │7,500 元 │ │ │ ├───────────┼──────────────┤ │ │ │旺角 │1,900 元 │ │ │ ├───────────┼──────────────┤ │ │ │華泰電子 │2,700 元 │ │ ├───────┴───────────┴──────────────┤ │ │主文:陳龔智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 │ ├──┼───────┬───────────┬──────────────┤ │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侵 占 金 額 ( 新 臺 幣 ) │ ├──┼───────┼───────────┼──────────────┤ │ 27 │103 年7 月4 日│高美 │6,930 元 │ │ │ ├───────────┼──────────────┤ │ │ │天天利-大社店 │5,200 元 │ │ ├───────┴───────────┴──────────────┤ │ │主文:陳龔智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 │ ├──┼───────┬───────────┬──────────────┤ │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侵 占 金 額 ( 新 臺 幣 ) │ ├──┼───────┼───────────┼──────────────┤ │ 28 │103 年7 月5 日│雙葉B 棟 │7,560 元 │ │ │ ├───────────┼──────────────┤ │ │ │天天利-大社店 │600 元 │ │ ├───────┴───────────┴──────────────┤ │ │主文:陳龔智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 │ ├──┼───────┬───────────┬──────────────┤ │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侵 占 金 額 ( 新 臺 幣 ) │ ├──┼───────┼───────────┼──────────────┤ │ 29 │103 年7 月7 日│高廚 │1 萬2,740 元 │ │ │ ├───────────┼──────────────┤ │ │ │海專 │4,685 元 │ │ ├───────┴───────────┴──────────────┤ │ │主文:陳龔智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 │ ├──┼───────┬───────────┬──────────────┤ │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侵 占 金 額 ( 新 臺 幣 ) │ ├──┼───────┼───────────┼──────────────┤ │ 30 │103 年7 月8 日│花媽食堂 │3,820 元 │ │ │ ├───────────┼──────────────┤ │ │ │池上快餐 │4,100 元 │ │ │ ├───────────┼──────────────┤ │ │ │旺角 │7,920 元 │ │ ├───────┴───────────┴──────────────┤ │ │主文:陳龔智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 │ ├──┼───────┬───────────┬──────────────┤ │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侵 占 金 額 ( 新 臺 幣 ) │ ├──┼───────┼───────────┼──────────────┤ │ 31 │103 年7 月9 日│鶴樹-岡山店 │8,650 元 │ │ ├───────┴───────────┴──────────────┤ │ │主文:陳龔智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 │ ├──┼───────┬───────────┬──────────────┤ │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侵 占 金 額 ( 新 臺 幣 ) │ ├──┼───────┼───────────┼──────────────┤ │ 32 │103 年7 月10日│老鄭自助餐 │5,080 元 │ │ │ ├───────────┼──────────────┤ │ │ │總晏 │1 萬2,750 元 │ │ ├───────┴───────────┴──────────────┤ │ │主文:陳龔智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 │ ├──┼───────┬───────────┬──────────────┤ │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侵 占 金 額 ( 新 臺 幣 ) │ ├──┼───────┼───────────┼──────────────┤ │ 33 │103 年7 月11日│鐵道快餐 │9,460 元 │ │ │ ├───────────┼──────────────┤ │ │ │天天利-大社店 │6,700 元 │ │ ├───────┴───────────┴──────────────┤ │ │主文:陳龔智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 │ ├──┼───────┬───────────┬──────────────┤ │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侵 占 金 額 ( 新 臺 幣 ) │ ├──┼───────┼───────────┼──────────────┤ │ 34 │103 年7 月12日│楠梓電子 │3,450 元 │ │ │ ├───────────┼──────────────┤ │ │ │雙葉B 棟 │1 萬2,300 元 │ │ ├───────┴───────────┴──────────────┤ │ │主文:陳龔智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 │ ├──┼───────┬───────────┬──────────────┤ │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侵 占 金 額 ( 新 臺 幣 ) │ ├──┼───────┼───────────┼──────────────┤ │ 35 │103 年7 月15日│瓊林 │3,720 元 │ │ │ ├───────────┼──────────────┤ │ │ │池上快餐 │760 元 │ │ │ ├───────────┼──────────────┤ │ │ │後昌 │1 萬3,000 元 │ │ │ ├───────────┼──────────────┤ │ │ │天天利-大社店 │3,360 元 │ │ ├───────┴───────────┴──────────────┤ │ │主文:陳龔智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 │ ├──┼───────┬───────────┬──────────────┤ │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侵 占 金 額 ( 新 臺 幣 ) │ ├──┼───────┼───────────┼──────────────┤ │ 36 │103 年7 月16日│頂好 │2,470 元 │ │ │ ├───────────┼──────────────┤ │ │ │瓊林 │1,150 元 │ │ │ ├───────────┼──────────────┤ │ │ │高師大男舍餐廳 │5,640 元 │ │ │ ├───────────┼──────────────┤ │ │ │天天利-大社店 │2,300 元 │ │ ├───────┴───────────┴──────────────┤ │ │主文:陳龔智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 │ ├──┼───────┬───────────┬──────────────┤ │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侵 占 金 額 ( 新 臺 幣 ) │ ├──┼───────┼───────────┼──────────────┤ │ 37 │103 年7 月17日│花媽食堂 │1,500 元 │ │ │ ├───────────┼──────────────┤ │ │ │楠梓電子 │1 萬3,200 元 │ │ ├───────┴───────────┴──────────────┤ │ │主文:陳龔智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 │ ├──┼───────┬───────────┬──────────────┤ │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侵 占 金 額 ( 新 臺 幣 ) │ ├──┼───────┼───────────┼──────────────┤ │ 38 │103 年7 月18日│一品香 │2,120 元 │ │ │ ├───────────┼──────────────┤ │ │ │鶴樹-燕巢店 │9,960 元 │ │ │ ├───────────┼──────────────┤ │ │ │楠梓電子 │1,940 元 │ │ │ ├───────────┼──────────────┤ │ │ │華泰電子 │8,600 元 │ │ ├───────┴───────────┴──────────────┤ │ │主文:陳龔智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 │ ├──┼───────┬───────────┬──────────────┤ │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侵 占 金 額 ( 新 臺 幣 ) │ ├──┼───────┼───────────┼──────────────┤ │ 39 │103 年7 月21日│古早味 │7,920 元 │ │ │ ├───────────┼──────────────┤ │ │ │義大員工餐廳 │1,190 元 │ │ │ ├───────────┼──────────────┤ │ │ │天天利-大社店 │920 元 │ │ ├───────┴───────────┴──────────────┤ │ │主文:陳龔智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 │ ├──┼───────┬───────────┬──────────────┤ │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侵 占 金 額 ( 新 臺 幣 ) │ ├──┼───────┼───────────┼──────────────┤ │ 40 │103 年7 月22日│老鄭自助餐 │6,050 元 │ │ │ ├───────────┼──────────────┤ │ │ │肚大爺 │2,070 元 │ │ │ ├───────────┼──────────────┤ │ │ │禾佳 │4,230 元 │ │ │ ├───────────┼──────────────┤ │ │ │東億 │7,570 元 │ │ │ ├───────────┼──────────────┤ │ │ │池上快餐 │6,740 元 │ │ ├───────┴───────────┴──────────────┤ │ │主文:陳龔智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 │ ├──┼───────┬───────────┬──────────────┤ │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侵 占 金 額 ( 新 臺 幣 ) │ ├──┼───────┼───────────┼──────────────┤ │ 41 │103 年7 月24日│滿香園 │4,580 元 │ │ │ ├───────────┼──────────────┤ │ │ │鐵道快餐 │3,300 元 │ │ │ ├───────────┼──────────────┤ │ │ │天天利-大社店 │7,310 元 │ │ ├───────┴───────────┴──────────────┤ │ │主文:陳龔智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 │ ├──┼───────┬───────────┬──────────────┤ │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侵 占 金 額 ( 新 臺 幣 ) │ ├──┼───────┼───────────┼──────────────┤ │ 42 │103 年7 月25日│科大食堂 │2,360 元 │ │ │ ├───────────┼──────────────┤ │ │ │吳家自助餐 │6,500 元 │ │ │ ├───────────┼──────────────┤ │ │ │頂好 │1,020 元 │ │ │ ├───────────┼──────────────┤ │ │ │天天利-大社店 │3,100 元 │ │ ├───────┴───────────┴──────────────┤ │ │主文:陳龔智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 │ ├──┼───────┬───────────┬──────────────┤ │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侵 占 金 額 ( 新 臺 幣 ) │ ├──┼───────┼───────────┼──────────────┤ │ 43 │103 年7 月28日│海專 │1 萬3,200 元 │ │ ├───────┴───────────┴──────────────┤ │ │主文:陳龔智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 │ ├──┼───────┬───────────┬──────────────┤ │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侵 占 金 額 ( 新 臺 幣 ) │ ├──┼───────┼───────────┼──────────────┤ │ 44 │103 年7 月29日│立大 │2,950 元 │ │ │ ├───────────┼──────────────┤ │ │ │旺角 │1 萬320 元 │ │ ├───────┴───────────┴──────────────┤ │ │主文:陳龔智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 │ ├──┼───────┬───────────┬──────────────┤ │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侵 占 金 額 ( 新 臺 幣 ) │ ├──┼───────┼───────────┼──────────────┤ │ 45 │103 年7 月30日│雙葉A 棟員工餐廳 │3,640 元 │ │ │ ├───────────┼──────────────┤ │ │ │天天利-大社店 │700 元 │ │ ├───────┴───────────┴──────────────┤ │ │主文:陳龔智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 │ ├──┼───────┬───────────┬──────────────┤ │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侵 占 金 額 ( 新 臺 幣 ) │ ├──┼───────┼───────────┼──────────────┤ │ 46 │103 年7 月31日│米香 │4,380 元 │ │ │ ├───────────┼──────────────┤ │ │ │高廚 │7,700 元 │ │ ├───────┴───────────┴──────────────┤ │ │主文:陳龔智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 │ ├──┼───────┬───────────┬──────────────┤ │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侵 占 金 額 ( 新 臺 幣 ) │ ├──┼───────┼───────────┼──────────────┤ │ 47 │103 年8 月2 日│南臺灣 │6,700 元 │ │ │ ├───────────┼──────────────┤ │ │ │弘大 │1 萬5,900 元 │ │ │ ├───────────┼──────────────┤ │ │ │坤霖 │3,500 元 │ │ ├───────┴───────────┴──────────────┤ │ │主文:陳龔智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 │ └──┴──────────────────────────────────┘ 附表二: ┌──┬───────┬───────────┬──────────────┐ │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侵 占 金 額 ( 新 臺 幣 ) │ ├──┼───────┼───────────┼──────────────┤ │ 1 │104 年1 月26日│豐盛 │2,860 元 │ │ ├───────┴───────────┴──────────────┤ │ │主文:陳龔智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 │ ├──┼───────┬───────────┬──────────────┤ │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侵 占 金 額 ( 新 臺 幣 ) │ ├──┼───────┼───────────┼──────────────┤ │ 2 │104 年1 月27日│豐盛 │4,450 元 │ │ ├───────┴───────────┴──────────────┤ │ │主文:陳龔智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 │ ├──┼───────┬───────────┬──────────────┤ │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侵 占 金 額 ( 新 臺 幣 ) │ ├──┼───────┼───────────┼──────────────┤ │ 3 │104 年1 月28日│豐盛 │2,560 元 │ │ ├───────┴───────────┴──────────────┤ │ │主文:陳龔智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 │ ├──┼───────┬───────────┬──────────────┤ │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侵 占 金 額 ( 新 臺 幣 ) │ ├──┼───────┼───────────┼──────────────┤ │ 4 │104 年1 月30日│豐盛 │4,960 元 │ │ ├───────┴───────────┴──────────────┤ │ │主文:陳龔智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 │ ├──┼───────┬───────────┬──────────────┤ │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侵 占 金 額 ( 新 臺 幣 ) │ ├──┼───────┼───────────┼──────────────┤ │ 5 │104 年1 月31日│豐盛 │1,560 元 │ │ ├───────┴───────────┴──────────────┤ │ │主文:陳龔智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 │ ├──┼───────┬───────────┬──────────────┤ │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侵 占 金 額 ( 新 臺 幣 ) │ ├──┼───────┼───────────┼──────────────┤ │ 6 │104 年2 月2 日│豐盛 │3,830 元 │ │ ├───────┴───────────┴──────────────┤ │ │主文:陳龔智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 │ ├──┼───────┬───────────┬──────────────┤ │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侵 占 金 額 ( 新 臺 幣 ) │ ├──┼───────┼───────────┼──────────────┤ │ 7 │104 年2 月3 日│豐盛 │4,650 元 │ │ ├───────┴───────────┴──────────────┤ │ │主文:陳龔智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 │ ├──┼───────┬───────────┬──────────────┤ │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侵 占 金 額 ( 新 臺 幣 ) │ ├──┼───────┼───────────┼──────────────┤ │ 8 │104 年2 月4 日│豐盛 │3,810 元 │ │ ├───────┴───────────┴──────────────┤ │ │主文:陳龔智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 │ ├──┼───────┬───────────┬──────────────┤ │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侵 占 金 額 ( 新 臺 幣 ) │ ├──┼───────┼───────────┼──────────────┤ │ 9 │104 年2 月5 日│豐盛 │2,180 元 │ │ ├───────┴───────────┴──────────────┤ │ │主文:陳龔智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 │ ├──┼───────┬───────────┬──────────────┤ │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侵 占 金 額 ( 新 臺 幣 ) │ ├──┼───────┼───────────┼──────────────┤ │ 10 │104 年2 月6 日│豐盛 │4,860 元 │ │ ├───────┴───────────┴──────────────┤ │ │主文:陳龔智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 │ ├──┼───────┬───────────┬──────────────┤ │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侵 占 金 額 ( 新 臺 幣 ) │ ├──┼───────┼───────────┼──────────────┤ │ 11 │104 年2 月7 日│豐盛 │3,030 元 │ │ ├───────┴───────────┴──────────────┤ │ │主文:陳龔智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 │ ├──┼───────┬───────────┬──────────────┤ │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侵 占 金 額 ( 新 臺 幣 ) │ ├──┼───────┼───────────┼──────────────┤ │ 12 │104 年2 月9 日│豐盛 │4,030 元 │ │ ├───────┴───────────┴──────────────┤ │ │主文:陳龔智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 │ ├──┼───────┬───────────┬──────────────┤ │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侵 占 金 額 ( 新 臺 幣 ) │ ├──┼───────┼───────────┼──────────────┤ │ 13 │104 年2 月10日│豐盛 │4,810 元 │ │ ├───────┴───────────┴──────────────┤ │ │主文:陳龔智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 │ ├──┼───────┬───────────┬──────────────┤ │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侵 占 金 額 ( 新 臺 幣 ) │ ├──┼───────┼───────────┼──────────────┤ │ 14 │104 年2 月12日│豐盛 │3,470 元 │ │ ├───────┴───────────┴──────────────┤ │ │主文:陳龔智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 │ ├──┼───────┬───────────┬──────────────┤ │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侵 占 金 額 ( 新 臺 幣 ) │ ├──┼───────┼───────────┼──────────────┤ │ 15 │104 年2 月13日│豐盛 │3,010 元 │ │ ├───────┴───────────┴──────────────┤ │ │主文:陳龔智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 │ ├──┼───────┬───────────┬──────────────┤ │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侵 占 金 額 ( 新 臺 幣 ) │ ├──┼───────┼───────────┼──────────────┤ │ 16 │104 年2 月14日│豐盛 │2,760 元 │ │ ├───────┴───────────┴──────────────┤ │ │主文:陳龔智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 │ ├──┼───────┬───────────┬──────────────┤ │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侵 占 金 額 ( 新 臺 幣 ) │ ├──┼───────┼───────────┼──────────────┤ │ 17 │104 年2 月16日│豐盛 │3,880 元 │ │ ├───────┴───────────┴──────────────┤ │ │主文:陳龔智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 │ ├──┼───────┬───────────┬──────────────┤ │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侵 占 金 額 ( 新 臺 幣 ) │ ├──┼───────┼───────────┼──────────────┤ │ 18 │104 年2 月23日│豐盛 │3,620 元 │ │ ├───────┴───────────┴──────────────┤ │ │主文:陳龔智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 │ ├──┼───────┬───────────┬──────────────┤ │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侵 占 金 額 ( 新 臺 幣 ) │ ├──┼───────┼───────────┼──────────────┤ │ 19 │104 年2 月24日│豐盛 │3,200 元 │ │ ├───────┴───────────┴──────────────┤ │ │主文:陳龔智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 │ ├──┼───────┬───────────┬──────────────┤ │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侵 占 金 額 ( 新 臺 幣 ) │ ├──┼───────┼───────────┼──────────────┤ │ 20 │104 年2 月25日│豐盛 │5,400 元 │ │ ├───────┴───────────┴──────────────┤ │ │主文:陳龔智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 │ ├──┼───────┬───────────┬──────────────┤ │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侵 占 金 額 ( 新 臺 幣 ) │ ├──┼───────┼───────────┼──────────────┤ │ 21 │104 年2 月26日│豐盛 │4,390 元 │ │ │ ├───────────┼──────────────┤ │ │ │雙葉A 棟員工餐廳 │7,700 元 │ │ ├───────┴───────────┴──────────────┤ │ │主文:陳龔智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 │ ├──┼───────┬───────────┬──────────────┤ │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侵 占 金 額 ( 新 臺 幣 ) │ ├──┼───────┼───────────┼──────────────┤ │ 22 │104 年2 月27日│豐盛 │4,850 元 │ │ │ ├───────────┼──────────────┤ │ │ │賀加自助餐 │8,190 元 │ │ │ ├───────────┼──────────────┤ │ │ │永保安康 │3,010 元 │ │ ├───────┴───────────┴──────────────┤ │ │主文:陳龔智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 │ ├──┼───────┬───────────┬──────────────┤ │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侵 占 金 額 ( 新 臺 幣 ) │ ├──┼───────┼───────────┼──────────────┤ │ 23 │104 年3 月2 日│豐盛 │5,040 元 │ │ │ ├───────────┼──────────────┤ │ │ │永保安康 │2,750 元 │ │ ├───────┴───────────┴──────────────┤ │ │主文:陳龔智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 │ ├──┼───────┬───────────┬──────────────┤ │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侵 占 金 額 ( 新 臺 幣 ) │ ├──┼───────┼───────────┼──────────────┤ │ 24 │104 年3 月3 日│豐盛 │3,150 元 │ │ │ ├───────────┼──────────────┤ │ │ │老鄭自助餐 │3,290 元 │ │ │ ├───────────┼──────────────┤ │ │ │賀加自助餐 │2 萬3,600 元 │ │ ├───────┴───────────┴──────────────┤ │ │主文:陳龔智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 │ ├──┼───────┬───────────┬──────────────┤ │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侵 占 金 額 ( 新 臺 幣 ) │ ├──┼───────┼───────────┼──────────────┤ │ 25 │104 年3 月4 日│豐盛 │4,340 元 │ │ ├───────┴───────────┴──────────────┤ │ │主文:陳龔智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 │ ├──┼───────┬───────────┬──────────────┤ │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侵 占 金 額 ( 新 臺 幣 ) │ ├──┼───────┼───────────┼──────────────┤ │ 26 │104 年3 月5 日│豐盛 │5,880 元 │ │ │ ├───────────┼──────────────┤ │ │ │老鄭自助餐 │8,500 元 │ │ │ ├───────────┼──────────────┤ │ │ │雙葉A 棟員工餐廳 │5,250 元 │ │ ├───────┴───────────┴──────────────┤ │ │主文:陳龔智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 │ ├──┼───────┬───────────┬──────────────┤ │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侵 占 金 額 ( 新 臺 幣 ) │ ├──┼───────┼───────────┼──────────────┤ │ 27 │104 年3 月6 日│老鄭自助餐 │3,600 元 │ │ │ ├───────────┼──────────────┤ │ │ │雙葉A 棟員工餐廳 │4,900 元 │ │ │ ├───────────┼──────────────┤ │ │ │永保安康 │5,970 元 │ │ │ ├───────────┼──────────────┤ │ │ │永保安康 │1,400 元 │ │ ├───────┴───────────┴──────────────┤ │ │主文:陳龔智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 │ ├──┼───────┬───────────┬──────────────┤ │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侵 占 金 額 ( 新 臺 幣 ) │ ├──┼───────┼───────────┼──────────────┤ │ 28 │104 年3 月7 日│豐盛 │4,010 元 │ │ ├───────┴───────────┴──────────────┤ │ │主文:陳龔智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 │ ├──┼───────┬───────────┬──────────────┤ │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侵 占 金 額 ( 新 臺 幣 ) │ ├──┼───────┼───────────┼──────────────┤ │ 29 │104 年3 月9 日│豐盛 │3,280 元 │ │ │ ├───────────┼──────────────┤ │ │ │雙葉A 棟員工餐廳 │5,500 元 │ │ │ ├───────────┼──────────────┤ │ │ │永保安康 │3,100 元 │ │ ├───────┴───────────┴──────────────┤ │ │主文:陳龔智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 │ ├──┼───────┬───────────┬──────────────┤ │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侵 占 金 額 ( 新 臺 幣 ) │ ├──┼───────┼───────────┼──────────────┤ │ 30 │104 年3 月10日│豐盛 │1,450 元 │ │ │ ├───────────┼──────────────┤ │ │ │老鄭自助餐 │7,900 元 │ │ │ ├───────────┼──────────────┤ │ │ │賀加自助餐 │5,600 元 │ │ │ ├───────────┼──────────────┤ │ │ │雙葉A 棟員工餐廳 │1 萬520 元 │ │ ├───────┴───────────┴──────────────┤ │ │主文:陳龔智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 │ ├──┼───────┬───────────┬──────────────┤ │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侵 占 金 額 ( 新 臺 幣 ) │ ├──┼───────┼───────────┼──────────────┤ │ 31 │104 年3 月11日│老鄭自助餐 │7,350 元 │ │ ├───────┴───────────┴──────────────┤ │ │主文:陳龔智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 │ ├──┼───────┬───────────┬──────────────┤ │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侵 占 金 額 ( 新 臺 幣 ) │ ├──┼───────┼───────────┼──────────────┤ │ 32 │104 年3 月12日│豐盛 │5,060 元 │ │ │ ├───────────┼──────────────┤ │ │ │永保安康 │9,200 元 │ │ ├───────┴───────────┴──────────────┤ │ │主文:陳龔智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 │ ├──┼───────┬───────────┬──────────────┤ │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侵 占 金 額 ( 新 臺 幣 ) │ ├──┼───────┼───────────┼──────────────┤ │ 33 │104 年3 月13日│豐盛 │2,410 元 │ │ │ ├───────────┼──────────────┤ │ │ │老鄭自助餐 │2,400 元 │ │ │ ├───────────┼──────────────┤ │ │ │賀加自助餐 │3,430 元 │ │ ├───────┴───────────┴──────────────┤ │ │主文:陳龔智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 │ ├──┼───────┬───────────┬──────────────┤ │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侵 占 金 額 ( 新 臺 幣 ) │ ├──┼───────┼───────────┼──────────────┤ │ 34 │104 年3 月14日│豐盛 │3,350 元 │ │ │ ├───────────┼──────────────┤ │ │ │老鄭自助餐 │2,750 元 │ │ ├───────┴───────────┴──────────────┤ │ │主文:陳龔智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 │ ├──┼───────┬───────────┬──────────────┤ │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侵 占 金 額 ( 新 臺 幣 ) │ ├──┼───────┼───────────┼──────────────┤ │ 35 │104 年3 月16日│豐盛 │3,850 元 │ │ │ ├───────────┼──────────────┤ │ │ │老鄭自助餐 │3,020 元 │ │ │ ├───────────┼──────────────┤ │ │ │賀加自助餐 │7,335 元 │ │ │ ├───────────┼──────────────┤ │ │ │永保安康 │3,050 元 │ │ │ ├───────────┼──────────────┤ │ │ │永保安康 │850 元 │ │ ├───────┴───────────┴──────────────┤ │ │主文:陳龔智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 │ ├──┼───────┬───────────┬──────────────┤ │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侵 占 金 額 ( 新 臺 幣 ) │ ├──┼───────┼───────────┼──────────────┤ │ 36 │104 年3 月17日│豐盛 │910 元 │ │ │ ├───────────┼──────────────┤ │ │ │老鄭自助餐 │3,450 元 │ │ │ ├───────────┼──────────────┤ │ │ │雙葉A 棟員工餐廳 │8,000 元 │ │ ├───────┴───────────┴──────────────┤ │ │主文:陳龔智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 │ ├──┼───────┬───────────┬──────────────┤ │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侵 占 金 額 ( 新 臺 幣 ) │ ├──┼───────┼───────────┼──────────────┤ │ 37 │104 年3 月18日│豐盛 │3,230 元 │ │ │ ├───────────┼──────────────┤ │ │ │雙葉A 棟員工餐廳 │5,850 元 │ │ ├───────┴───────────┴──────────────┤ │ │主文:陳龔智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 │ ├──┼───────┬───────────┬──────────────┤ │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侵 占 金 額 ( 新 臺 幣 ) │ ├──┼───────┼───────────┼──────────────┤ │ 38 │104 年3 月19日│豐盛 │5,680 元 │ │ ├───────┴───────────┴──────────────┤ │ │主文:陳龔智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 │ ├──┼───────┬───────────┬──────────────┤ │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侵 占 金 額 ( 新 臺 幣 ) │ ├──┼───────┼───────────┼──────────────┤ │ 39 │104 年3 月20日│豐盛 │3,530 元 │ │ │ ├───────────┼──────────────┤ │ │ │老鄭自助餐 │4,800 元 │ │ │ ├───────────┼──────────────┤ │ │ │賀加自助餐 │5,950 元 │ │ │ ├───────────┼──────────────┤ │ │ │永保安康 │2,000 元 │ │ ├───────┴───────────┴──────────────┤ │ │主文:陳龔智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 │ ├──┼───────┬───────────┬──────────────┤ │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侵 占 金 額 ( 新 臺 幣 ) │ ├──┼───────┼───────────┼──────────────┤ │ 40 │104 年3 月23日│豐盛 │3,760 元 │ │ │ ├───────────┼──────────────┤ │ │ │永保安康 │2,910 元 │ │ ├───────┴───────────┴──────────────┤ │ │主文:陳龔智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 │ ├──┼───────┬───────────┬──────────────┤ │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侵 占 金 額 ( 新 臺 幣 ) │ ├──┼───────┼───────────┼──────────────┤ │ 41 │104 年3 月24日│豐盛 │3,380 元 │ │ │ ├───────────┼──────────────┤ │ │ │老鄭自助餐 │3,050 元 │ │ │ ├───────────┼──────────────┤ │ │ │雙葉A 棟員工餐廳 │3,640 元 │ │ ├───────┴───────────┴──────────────┤ │ │主文:陳龔智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 │ ├──┼───────┬───────────┬──────────────┤ │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侵 占 金 額 ( 新 臺 幣 ) │ ├──┼───────┼───────────┼──────────────┤ │ 42 │104 年3 月25日│賀加自助餐 │5,330 元 │ │ ├───────┴───────────┴──────────────┤ │ │主文:陳龔智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 │ ├──┼───────┬───────────┬──────────────┤ │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侵 占 金 額 ( 新 臺 幣 ) │ ├──┼───────┼───────────┼──────────────┤ │ 43 │104 年3 月26日│雙葉A 棟員工餐廳 │5,100 元 │ │ │ ├───────────┼──────────────┤ │ │ │永保安康 │5,050 元 │ │ ├───────┴───────────┴──────────────┤ │ │主文:陳龔智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 │ ├──┼───────┬───────────┬──────────────┤ │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侵 占 金 額 ( 新 臺 幣 ) │ ├──┼───────┼───────────┼──────────────┤ │ 44 │104 年3 月28日│老鄭自助餐 │1,600 元 │ │ │ ├───────────┼──────────────┤ │ │ │雙葉A 棟員工餐廳 │2 萬6,400 元 │ │ ├───────┴───────────┴──────────────┤ │ │主文:陳龔智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