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審附民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0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101號原 告 高盛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元成 被 告 陳龔智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04 年度審易字第555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薛侑倫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蕭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