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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717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莊鎮遠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717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賴庭鋐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21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賴庭鋐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賴庭鋐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 行所載「民國104 年1 月30日」應更正為「民國104 年2月18日」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愷他命(Ketamine,俗稱K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3 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而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持有之白色結晶粉末10包經送檢驗,檢出愷他命成分,且檢驗前總純質淨重共30.481公克,已逾20公克等情,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4 年4 月1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2769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份附卷可佐(見偵卷第18至19頁)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逾20公克以上罪。爰審酌被告明知愷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純質淨重逾20公克以上,其漠視法令禁制並持有上開數量之毒品,不僅可能因施用而戕害自己身心,如流向他人持有施用,更對社會治安造成危害,實屬可議,惟念其於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其持有愷他命係為供己施用,暨考量其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動機、所生危害、情節、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另按愷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三級毒品,非屬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而同條項中段所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沒入銷燬」之規定,乃屬行政罰之性質,非刑罰之從刑,僅能由查獲機關以行政處分之「沒入銷燬」程序處理,要不得由法院諭知「沒收銷燬」之,故本案扣得之愷他命,自無從由法院依該條項規定諭知沒入銷燬刑事處分。惟被告持有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既已成立同條例第11條第5 項之罪名,且屬違禁物無訛,業如前述,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併宣告沒收之;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爰依同規定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 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 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簡易庭 法 官 莊鎮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毒品名稱        │數量│ 純度 │檢驗前淨重│檢驗前純質│驗餘淨重│持有人│備    註│
│    │                │    │(%)│(公克)  │淨重      │        │      │        │
├──┼────────┼──┼───┼─────┼─────┼────┼───┼────┤
│ 1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 │78    │3.823     │2.982     │3.77    │賴庭鋐│含包裝袋│
├──┼────────┼──┼───┼─────┼─────┼────┼───┼────┤
│ 2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 │79.08 │3.808     │3.011     │3.767   │同上  │含包裝袋│
├──┼────────┼──┼───┼─────┼─────┼────┼───┼────┤
│ 3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 │79.88 │3.832     │3.061     │3.769   │同上  │含包裝袋│
├──┼────────┼──┼───┼─────┼─────┼────┼───┼────┤
│ 4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 │80.32 │3.844     │3.088     │3.788   │同上  │含包裝袋│
├──┼────────┼──┼───┼─────┼─────┼────┼───┼────┤
│ 5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 │79.84 │3.755     │2.998     │3.694   │同上  │含包裝袋│
├──┼────────┼──┼───┼─────┼─────┼────┼───┼────┤
│ 6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 │76.84 │3.819     │2.935     │3.771   │同上  │含包裝袋│
├──┼────────┼──┼───┼─────┼─────┼────┼───┼────┤
│ 7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 │83.37 │3.755     │3.131     │3.715   │同上  │含包裝袋│
├──┼────────┼──┼───┼─────┼─────┼────┼───┼────┤
│ 8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 │82.64 │3.757     │3.105     │3.702   │同上  │含包裝袋│
├──┼────────┼──┼───┼─────┼─────┼────┼───┼────┤
│ 9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 │82.24 │3.761     │3.093     │3.697   │同上  │含包裝袋│
├──┼────────┼──┼───┼─────┼─────┼────┼───┼────┤
│ 10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 │81.38 │3.781     │3.077     │3.713   │同上  │含包裝袋│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717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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