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7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簡抗字第1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莊鎮遠吳珈禎王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簡抗字第1號

抗告人
張原富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 年8 月11日之裁定(104 年度簡字第603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上訴期間內涵蓋假日,提起上訴時上訴期間仍未屆滿,並非逾期提起上訴,原審遽認定抗告逾期,尚有違誤,為此提起抗告。

二、原審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罪刑,該判決正本於民國104 年7 月24日送達於臺灣屏東監獄由被告親自收受,而此項上訴期間為10日,則自104 年7 月25日,即送達判決書之翌日起算,被告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其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並由監所長官附記接受之時間,即視為提出上訴,自不需加計在途期間,則上訴期間計至104 年8 月3 日即已屆滿10日,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乃被告延至同年月5 日始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顯已逾期,其上訴即非合法,而駁回抗告人之上訴。

三、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監所長官接受上訴書狀後,應附記接受之年、月、日、時,送交原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前段、第351 條第1 、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計算之。刑事訴訟法第65條亦規定甚明。而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0 條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第122 條亦有明文。又監所與法院間無在途期間可言,是上訴人在監獄或看守所,如向該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因不生扣除在途期間之問題,故必在上訴期間內提出者,始可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如逾期始向該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即不得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雖監所長官即日將上訴書狀轉送法院收文,因無扣除在途期間之可言,其上訴仍屬已經逾期(最高法院77年度第4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3080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

(一) 抗告人於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執行中,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原審為簡易判決處刑,判決書於104 年7 月24 日送達抗告人本人收受,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則揆諸前揭說明,抗告人之上訴期間,即應自判決書送達翌日即104 年7 月25日起計算10日,而其於104 年8 月5日向監所長官提起上訴,有其上訴狀附卷可稽,則依前揭說明,其上訴應無需扣除在途期間,而於104 年8月3 日屆滿,則抗告人遲至同年月5 日提起上訴,已逾10日之法定上訴不變期間,原審據此駁回抗告人之上訴,核無不合。

(二)至於抗告人所稱其上訴期間涵蓋假日部分,依上開民法之規定,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既係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依法自無從扣除前揭上訴期間所涵蓋之假日部分。再者,本件期間之末日既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抗告人所稱其上訴並未逾期云云,實無足取。綜上所述,原裁定認事用法,均無違誤。抗告人仍執上開情詞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4 項、第5 項、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吳珈禎

法 官 王 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簡抗字第1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