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1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臺灣三陽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張朝霖
- 選任辯護人
- 郭國益律師
- 被告
- 上禾興藥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鄭建助
- 選任辯護人
- 鄭伊鈞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黃暘勛律師
- 被告
- 領先奈米製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詹易真
- 選任辯護人
- 林鴻文律師
- 被告
- 臺灣順安生物科技製藥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吳建達
- 選任辯護人
- 柳聰賢律師
- 被告
- 台灣陽生製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施鴻鵬
- 被告
- 富崧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劉吉和
- 被告
- 清喬藥品興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胡秋生
- 被告
- 寶慶藥品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燦珠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078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一0四年度訴字第四十五號被告張朝霖等違反藥事法案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犯罪是否成立以他罪為斷,而他罪已經起訴者,得於其判決確定前,停止本罪之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5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臺灣三陽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上禾興藥業有限公司、領先奈米製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順安生物科技製藥有限公司、台灣陽生製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富崧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清喬藥品興業有限公司、寶慶藥品有限公司等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屏東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737 號起訴,經本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111 號審理。惟本件被告臺灣三陽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上禾興藥業有限公司、領先奈米製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順安生物科技製藥有限公司、台灣陽生製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富崧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清喬藥品興業有限公司、寶慶藥品有限公司均為法人身分,其等被訴之違反藥事法第87條之罪,其等行為時之代表人、受雇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亦以違反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同法第83條第1 項之罪起訴,經本院另案104 年度訴字第45號案件受理,尚未審結,有起訴書(見本院卷第2 頁至第10頁反面)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見本院卷第189 頁)在卷可稽。又依藥事法第87條之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82條至第86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因認本件犯罪之成立需以本件被告之負責人被訴之犯罪為斷,本院認有必要於該案件判決確定前,依刑事訴訟法第295 條規定,裁定停止本罪之審判。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