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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藥事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0 日
  • 法官
    王以齊沈婷勻莊鎮遠
  • 法定代理人
    詹易真、吳建達、胡秋生、林燦珠

  • 被告
    領先奈米製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灣順安生物科技製藥有限公司法人清喬藥品興業有限公司法人寶慶藥品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111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領先奈米製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詹易真 選任辯護人 林鴻文律師 被   告 台灣順安生物科技製藥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建達 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律師 柳馥琳律師 被   告 清喬藥品興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胡秋生 被   告 寶慶藥品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燦珠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73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領先奈米製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順安生物科技製藥有限公司、清喬藥品興業有限公司、寶慶藥品有限公司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一)張朝霖(已另行起訴)係臺灣三陽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陽製藥公司)負責人,洪春秀(已另行起訴)係該公司員工並為張朝霖之媳婦。鄭建助(已另行起訴)係上禾興藥業有限公司(下稱上禾興藥業公司)負責人,李榮慧(已另行起訴)為鄭建助之配偶,係該公司會計。鄭瑞隆(已另行起訴)係領先奈米製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領先奈米製藥公司)副總經理,徐筠樺(已另行起訴)為該公司業務助理,詹易真為公司負責人。吳建達為臺灣順安生物科技製藥有限公司(下稱順安製藥公司)負責人,吳咨瑤(已另行起訴)為該公司經理,吳學成(已另行起訴)為該公司廠長,洪美華(已另行起訴)) 係該公司事務小姐。劉志煌(已另行起訴)為富崧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下稱富崧印刷公司)實際負責人。陳志瓊(已另行起訴) 為高雄市松大燙金有限公司(下稱松大燙金公司,未為登記,該公司另為簽結)負責人。施鴻璋(已另行起訴)為台灣陽生製藥工業有限公司(下稱陽生製藥公司)總經理,許巧伶、陳京寬(已另行起訴)均為該公司員工。胡秋生(已另行起訴)為清喬藥品興業有限公司(下稱清喬藥品公司)負責人。林燦珠(已另行起訴)為寶慶藥品有限公司(下稱寶慶藥品公司)負責人。 (二)張朝霖、鄭建助、洪春秀、李榮慧、鄭瑞隆、徐筠樺、吳建達、吳咨瑤、吳學成、洪美華、劉志煌均明知藥廠生產之藥布及藥丸,須在政府許可之藥廠內執行調劑、塗布、裁切、封裝及儲存等生產過程,且政府許可之中藥藥廠不得生產西藥藥布外,所生產之中藥藥丸,亦不得含有西藥成分。張朝霖自民國99年8 月25日起,將三陽製藥公司所屬之屏東縣潮州GMP 廠,交由上禾興藥業公司負責人鄭建助經營。三陽製藥公司嗣於100 年6 月間發生氣爆,鄭建助隨即將藥廠遷至其所有,未具藥品工廠執照之屏東縣○○鄉○○路00巷00號及毗鄰之鐵皮屋等處所,以月薪新臺幣( 下同) 3 萬元僱用李榮慧任會計,負責開票、支付款項、公司進出貨及雜務。復每月支付張朝霖3 萬6000元顧問費,由其負責維繫客戶關係,自102 年7 月間起以月薪2 萬6000元僱用洪春秀負責行政事務、聯絡客戶、收款及原物料,並為封裝,自102 年1 月間起以日薪850 元僱用陳景松(另為緩起訴)調配、載送調配原料、封裝,自 100 年底起委由領先奈米桃園廠(未經核准)製造、運回前開長治鄉廠址,將三陽消痔丸( 含西藥Berberine 成分) 、保你好、婦女丸、三陽複方川貝枇杷膏、利消丸、護寶丸、還情丸、生肌散、許茶伯三陽養骨健步丸、救肺散等9 種中藥成品,販售予王耀銘、李寶儀、李明忠、林燦珠、林欽榮、林有原及林雲龍等7 家藥商負責人,供彼等對外銷售。 (三)三陽製藥公司未經衛生福利部核准變更或委託製造廠商,竟自101 年年初起,至同年9 月間以寄送方式提供中、西藥粉,以上禾興藥業公司名義委由GMP 中藥製藥廠商領先奈米製藥公司桃園廠製造,副總經理鄭瑞隆及常務助理徐筠樺分別負責統籌調劑藥粉、塗布加工及接單工作,以每片藥布1.5 元至2 元不等,製造獅球搥元膏、酸痛膏、保安清涼膏、紅花青草膏。復自101 年年初,迄同年8 月間起委由高雄市順安製藥公司製造,推由經理吳咨瑤、廠長吳學成及事務員洪美華,分別負責偽藥接單、調劑藥粉、機器塗布加工,製成保安清涼膏、疼痛羔、紅花青草膏、搥元膏、活血止痛羔(化龍膏)、治痛羔、七理羔、金絲膏等未包裝之半成品中藥貼布。復由張朝霖開出配方,陳景松按配方將成分調配後,經由鄭建助或洪春秀通知載往高雄大寮地區順安廠址,委由順安製藥公司代工製造溫感貼未包裝之半成品貼布。上開搥元膏、活血止痛羔(化龍膏)及溫感貼等半成品之中、西藥貼布,洪春秀再委由富崧公司負責人劉志煌轉介,自102 年5 月底起,至同年9 月底止,由陳景松載來貼布半成品,交由無藥廠執照之松大燙金公司負責人陳志瓊,以每張0.6 元價格,按客製尺寸,在高雄市○○區○○街000 ○0 號,加工裁切,陳志瓊再向劉志煌請款,劉志煌代墊後,再以每張1.14元轉向鄭建助所屬禾懋公司請款,賺取當中差價,計陳志瓊獲款1 萬3800元。上開松大燙金公司加工裁切之未包裝半成品貼布,均送回長治鄉上開鐵皮屋,由洪春秀及陳景松封袋包裝,並滾印張朝霖所提供之藥布批號、製造日期,製成中、西藥藥布成品後,販售予林燦珠、林有原、林永、施桂梅及胡秋生等5 家藥商負責人,彼等再對外販售。 (四)施鴻璋、許巧伶、陳京寬,明知陽生製藥公司並未取得中藥藥品製造許可,不得加工生產中藥藥布,施鴻璋竟於 102 年6 月間,至同年8 月間,指示員工許巧伶,向三陽製藥公司買進三陽金絲膏、德獅金絲膏未包裝之中藥貼布(較已包裝好每片便宜約0.05角) ,每次數萬片,由負責倉管之員工陳京寬收貨,置於屏東市○○路000 號陽生製藥公司內,俟有人訂購須出貨時,再由公司人員將裸片以封口機封口包裝後,再由許巧伶出貨,販售予下游藥商牟利。 (五)胡秋生除未具販售藥品許可,販售溫感貼貼布外,於102 年2 月間復擅自提供薰衣藥、肉桂等精油,供洪春秀轉交洪美華添加調劑溫感貼貼布,三陽公司再委由上開順安公司製造,松大燙金公司裁切,三陽公司張朝霖再提供外盒樣品,並由洪春秀提供製造日期、有效日期及批號,交由胡秋生印製,包裝盒印製完成再交由三陽公司包裝,三陽公司於102 年4 、5 月間及8 、9 月間寄交成品2 批,共約5 萬片,胡秋生以每片4.7 元至6 元購買,已付三陽公司2 萬片計10萬元款項,並以每片15元售出,自臺灣出貨大陸,從中賺取利潤。林燦珠明知藥丸有效期間標示不得塗改或更換,為使過期藥品得以再為販售,竟於102 年2 月及7 月間,分向三陽製藥公司購進補腎固精丸,交由張朝霖及洪春秀更改批號及有效期限,俾能對外續為販售牟利。嗣於103 年5 月26日由林燦珠先生張寶忠交回上開更改批號及有效日期之補腎固精丸6 罐。 (六)公訴人因而認為上開被告公司均係犯藥事法第87條之罪(即認為上開公司之代表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82條之製造偽藥罪,對該法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有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又按:「按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故檢察官除應盡提出證據之形式舉證責任外,尚應指出其證明之方法,用以說服法院,使法官確信被告犯罪事實之存在;倘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法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者,為貫徹無罪推定原則,即應為被告無罪之判決。其次,法官基於公平法院原則,僅立於客觀、公正、超然之地位而為審判,不負擔推翻被告無罪推定之責任,自無接續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義務」,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667號判決意旨可參。 四、藥事法第87條對於法人之處罰,係以該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犯第82條至第86條之罪為構成要件,易言之,於本案中,公訴人對於本罪之法人被告,自當負有主張該等法人之代表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有何因執行業務,而犯第82條製造偽藥行為之社會基本事實,並進而證明之義務,若公訴人未主張或證明該等自然人有何製造偽藥行為,法院即應為法人無罪之諭知,而無接續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義務。 五、公訴意旨固然以附表所示之證據方法為憑,認為上開被告公司之負責人或受雇人或從業人員有藥事法第82條所規定之製造偽藥行為,然本案公訴意旨所主張被告公司之代表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涉嫌因執行業務而製造上述偽藥犯行,已經同署檢察官另以103 年度偵字第261 號、第6062號、第6251號、第6361號、第6362號、第7179號、第7180號、第8084號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45號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7 年度上訴字第808 號受理,並於109 年4 月29日宣判、同年6 月19日確定,判決領先奈米製藥公司之鄭瑞隆、徐筠樺、順安製藥公司之吳咨瑤、吳學成、洪美華、清喬藥品公司之胡秋生與寶慶藥品公司之林燦珠均無罪確定,此有上開判決及本院公務電話記錄(關於上開107 年度上訴字第808 號案件之確定日期,本院卷二第73頁)在卷可憑,可見本案公訴意旨所主張上開被告公司之負責人或受雇人或從業人員有藥事法第82條所規定之製造偽藥行為部分,均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此外公訴人並未再行主張或舉證證明被告公司另有何「負責人或受雇人或從業人員有藥事法第82條所規定之製造偽藥行為」,依照上開說明,本院自無接續為不利被告等公司職權調查證據之義務。依上開說明,既然不能證明被告等公司(之負責人或受雇人或從業人員有藥事法第82條所規定之)犯罪,自應對被告等公司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俊儀提起公訴,檢察官潘國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沈婷勻 法 官 莊鎮遠 附表: ┌──┬───────┬───────────┬────┐ │編號│證據方法 │待證事實 │備考 │ ├──┼───────┼───────────┼────┤ │1 │證人陳景松證述│張朝霖開配方單給洪春秀│ │ │ │ │,洪春秀再交伊調配原料│ │ │ │ │,載去高雄市大寮區順安│ │ │ │ │製藥廠製成貼布,伊並負│ │ │ │ │責在鄭建助長治廠包裝。│ │ │ │ │去順安載的都是藥布,不│ │ │ │ │知道順安洪小姐為何要寫│ │ │ │ │精油貼布,應該是老闆他│ │ │ │ │們講好了。7月23日估價 │ │ │ │ │單「387」、「583」都是│ │ │ │ │藥布的代號。藥布批號及│ │ │ │ │有效日期均是張朝霖提供│ │ │ │ │,張朝霖告訴洪春秀,洪│ │ │ │ │春秀再找人印出來。有效│ │ │ │ │日期及批號是洪春秀在上│ │ │ │ │禾興另一間廠房更改,用│ │ │ │ │酒精塗掉,再另外印上去│ │ │ │ │。 │ │ ├──┼───────┼───────────┼────┤ │2 │同案被告洪春秀│三陽於102年2月間至9月 │ │ │ │供述及證述 │間委託領先桃園廠做中藥│ │ │ │ │貼布搥元膏、青草膏、保│ │ │ │ │安清涼膏、酸痛膏、活血│ │ │ │ │止痛羔(化龍膏)及西藥貼│ │ │ │ │布溫感貼,原料寄至領先│ │ │ │ │,領先製成貼布半成品再│ │ │ │ │送回上禾興,伊負責行政│ │ │ │ │、聯絡客戶,並包裝貼布│ │ │ │ │,如獅球搥元膏、紅花青│ │ │ │ │草膏、化膿膏包裝。102 │ │ │ │ │年2 至8 月間委託順安公│ │ │ │ │司製造溫感貼、搥元膏、│ │ │ │ │七理羔、治痛羔、金絲膏│ │ │ │ │。原料由陳景松送去順安│ │ │ │ │。順安公司半成品,由陳│ │ │ │ │景松載去富崧裁切。領先│ │ │ │ │溫感貼、搥元膏由陳景松│ │ │ │ │送去富崧裁切,其他該公│ │ │ │ │司已裁切好,再寄回給伊│ │ │ │ │等包裝。領先並非試製,│ │ │ │ │伊等係正常下單。陽生自│ │ │ │ │102 年5 月至6 月間向伊│ │ │ │ │等訂德獅金絲膏。領先伊│ │ │ │ │均與徐小姐聯絡,順安與│ │ │ │ │洪小姐聯絡,陽生與周姓│ │ │ │ │或曾姓業務承辦人聯絡。│ │ │ │ │扣案50種原料係製造中藥│ │ │ │ │貼布及精油貼布使用。富│ │ │ │ │崧最後裁切藥布由張朝霖│ │ │ │ │載回,丟垃圾車銷毀。 │ │ ├──┼───────┼───────────┼────┤ │3 │同案被告李榮慧│洪春秀每日工作日誌,隔│ │ │ │供述及證述 │日會拿給伊看,伊看過後│ │ │ │ │簽名及蓋章確認。領先奈│ │ │ │ │米寄來藥布,送去富崧裁│ │ │ │ │切。順安代工製造藥布。│ │ │ │ │2家均係102年5、6月開始│ │ │ │ │委託代工。 │ │ ├──┼───────┼───────────┼────┤ │4 │同案被告鄭建助│有向臺灣三陽公司訂還少│ │ │ │供述、扣案物 │丸、利消丸,利消丸客戶│ │ │ │ │係李明忠,還少丸係賣給│ │ │ │ │張朝善。 │ │ ├──┼───────┼───────────┼────┤ │5 │同案被告張朝霖│台灣三陽公司廠房於100 │ │ │ │供述、概括承受│年6月14日氣爆過後,就 │ │ │ │契約書 │被上禾興鄭建助概括承受│ │ │ │ │了,台灣三陽公司於100 │ │ │ │ │年底或101年初有委託領 │ │ │ │ │先奈米製造藥布、膏劑、│ │ │ │ │補腎固精丸、健步丸、養│ │ │ │ │肝丸,亦於101年年初委 │ │ │ │ │託順安製造藥布、油膏。│ │ ├──┼───────┼───────────┼────┤ │6 │證人林雲龍證述│102年8月間向台灣三陽公│ │ │ │、扣得消痔丸8 │司訂購消痔丸12瓶,每瓶│ │ │ │瓶 │200元。 │ │ ├──┼───────┼───────────┼────┤ │7 │證人李寶儀證述│90年間開始向上禾興鄭建│ │ │ │ │助訂保你好婦女丸販售,│ │ │ │ │101年8月23日寄庫送回10│ │ │ │ │2盒(450粒),102年6月6 │ │ │ │ │日退婦女丸92盒,102年 │ │ │ │ │7月4日寄回婦女丸40盒( │ │ │ │ │450粒)。 │ │ ├──┼───────┼───────────┼────┤ │8 │證人林有原證述│101年間起,向洪春秀訂 │ │ │ │、扣得救肺散56│救肺散共143罐,102年8 │ │ │ │罐、酸痛膏藥布│月間開始向洪春秀訂酸痛│ │ │ │208包 │膏共1804包。 │ │ ├──┼───────┼───────────┼────┤ │9 │證人林欽榮證述│102年2月間起,至同年10│ │ │ │、扣得三陽養骨│月7日,向鄭建助訂三陽 │ │ │ │健步丸24罐(1罐│養骨健步丸,共2135罐。│ │ │ │已開) │ │ │ ├──┼───────┼───────────┼────┤ │10 │證人王耀銘證述│102年2月2日起,至同年9│ │ │ │、扣得消痔丸16│月間,向洪春秀訂購酸痛│ │ │ │罐 │膏、消痔丸,消痔丸進 │ │ │ │ │600罐,酸痛膏1次訂3至5│ │ │ │ │千片。 │ │ ├──┼───────┼───────────┼────┤ │11 │同案被告林燦珠│101年7月間起,向張朝霖│ │ │ │供述及證述、扣│及其媳婦洪春秀訂治痛膏│ │ │ │得治痛膏35盒、│藥布10913包及保安膏藥 │ │ │ │生肌散333盒、 │布2534包。 │ │ │ │回收6罐補腎固 │ │ │ │ │精丸(更改批號 │ │ │ │ │、有效日期) │ │ │ ├──┼───────┼───────────┼────┤ │12 │證人張寶忠證述│伊或伊妻林燦珠向張朝霖│ │ │ │ │訂購補腎固精丸,最後1 │ │ │ │ │次係去年(102年)訂購約4│ │ │ │ │、50罐。主動去林邊鄉藥│ │ │ │ │房回收該固精丸批號9312│ │ │ │ │1008保存期限105年5月25│ │ │ │ │日6罐。 │ │ ├──┼───────┼───────────┼────┤ │13 │證人李明忠證述│102年6月間鄭建助寄來利│ │ │ │、扣得李明忠所│消丸、還少丸、還晴丸等│ │ │ │有利消丸47瓶、│,客戶匯錢來,伊扣除廣│ │ │ │還少丸67瓶、珍│告費,再匯給上禾興公司│ │ │ │鈣錠15盒、護傘│。 │ │ │ │寶26盒、還晴丸│ │ │ │ │26瓶、酵素錠21│ │ │ │ │瓶 │ │ │ ├──┼───────┼───────────┼────┤ │14 │同案被告陳志瓊│經由劉志煌委託,陳景松│ │ │ │自白及證述、切│載來半成品,裁切上禾興│ │ │ │割用刀模、切割│貼布,向劉志煌請款。 │ │ │ │後不良藥布、上│ │ │ │ │禾興獅球搥元膏│ │ │ │ │空箱、現場相片│ │ │ ├──┼───────┼───────────┼────┤ │15 │同案被告劉志煌│洪春秀與其接洽,其再委│ │ │ │自白及證述、富│由陳志瓊裁切貼布,向洪│ │ │ │崧彩色印刷有限│春秀請款,平日完成均由│ │ │ │公司送貨單 │陳景松來載,最後1次於 │ │ │ │ │102年11月2日卻是張朝霖│ │ │ │ │來載走。 │ │ ├──┼───────┼───────────┼────┤ │16 │同案被告胡秋生│洪春秀接洽製造溫感貼貼│ │ │ │白白及證述、聯│布,共製成5萬片,並已 │ │ │ │絡簿記帳 │交付2萬片10萬元貨款。 │ │ │ │ │溫感貼售至大陸。 │ │ ├──┼───────┼───────────┼────┤ │17 │證人施桂梅證述│與台灣三陽製藥公司生意│ │ │ │ │往來已約30年,102年7月│ │ │ │ │購買獅球搥元膏2萬278包│ │ │ │ │、保安清涼膏1445包,9 │ │ │ │ │月間購買獅球搥元膏5525│ │ │ │ │包及金牌化龍膏2593包。│ │ │ │ │均電話向洪小姐訂購。 │ │ ├──┼───────┼───────────┼────┤ │18 │證人林永證述 │向台灣三陽製藥公司訂購│ │ │ │ │已10幾年,打張朝霖電話│ │ │ │ │訂購行血七理膏。張朝霖│ │ │ │ │以貨運寄給伊。 │ │ ├──┼───────┼───────────┼────┤ │19 │同案被告施鴻璋│陽生公司自99年間停止製│ │ │ │自白及證述 │造中藥許可,許巧伶負責│ │ │ │ │訂購陽生三陽金絲膏,1 │ │ │ │ │年進幾萬片裸片。102年 │ │ │ │ │只有訂裸片1次,公司包 │ │ │ │ │裝後出貨 │ │ ├──┼───────┼───────────┼────┤ │20 │同案被告許巧伶│102年間向台灣三陽製藥 │ │ │ │自白及證述 │公司洪小姐訂貨,訂三陽│ │ │ │ │金絲膏、德獅金絲膏,每│ │ │ │ │次數萬片,有裸片,也有│ │ │ │ │已包裝。進貨至102年7、│ │ │ │ │8月。 │ │ ├──┼───────┼───────────┼────┤ │21 │同案被告陳京寬│陳景松送陽生金絲膏、德│ │ │ │自白及證述 │獅金絲膏祼片至陽生公司│ │ │ │ │由其簽收,置於公司倉庫│ │ │ │ │,俟出貨前再由公司人員│ │ │ │ │以封口機封口包裝售出。│ │ ├──┼───────┼───────────┼────┤ │22 │扣得陽生三陽金│陽生公司扣案物,且有包│ │ │ │絲膏59盒又29包│裝之封口機。 │ │ │ │、封口機1台、 │ │ │ │ │單(含出貨單)。│ │ │ ├──┼───────┼───────────┼────┤ │23 │同案被告鄭瑞隆│伊係副總經理,負責代工│上禾興帳│ │ │供述及證述 │、買賣公司產品業務,10│冊未記載│ │ │ │2年6月接手,幫上禾興公│試製,且│ │ │ │司試製獅球槌元膏及酸痛│製造3種 │ │ │ │膏,原料由上禾興提供,│貼布膏,│ │ │ │切片完成但未包裝。 │每種均達│ │ │ │ │數萬片,│ │ │ │ │且均已計│ │ │ │ │價,當非│ │ │ │ │試製。 │ ├──┼───────┼───────────┼────┤ │24 │同案被告徐筠樺│接獲洪春秀詢價下試製訂│ │ │ │供述 │單,訂多種藥布如火龍加│ │ │ │ │味、獅球搥元膏,洪春秀│ │ │ │ │他們提供色粉及布。 │ │ ├──┼───────┼───────────┼────┤ │25 │同案被告吳咨瑤│張朝霖向伊公司下單,惟│惟搜索鄭│ │ │供述及證述、鄭│僅製造精油貼布。台灣三│建助處所│ │ │建助處所扣得相│陽送原料,交洪美華,伊│扣得帳冊│ │ │關帳冊記載 │調製做成,再送吳學成塗│,載明有│ │ │ │布。 │委託製造│ │ │ │ │溫感貼、│ │ │ │ │搥元膏、│ │ │ │ │酸痛膏 │ ├──┼───────┼───────────┼────┤ │26 │同案被告洪美華│負責接客戶訂單,洪春秀│ │ │ │供述 │打電話告知何時會送原料│ │ │ │ │過來,製造費用寄去洪春│ │ │ │ │秀處,製造完成由陳景松│ │ │ │ │來載。 │ │ ├──┼───────┼───────────┼────┤ │27 │同案被告吳學成│吳咨瑤將混合好之中藥藥│ │ │ │供述 │膏交給伊,伊就塗布,其│ │ │ │ │後由洪美華負責。 │ │ ├──┼───────┼───────────┼────┤ │28 │洪春秀與洪美華│提到不用裁切,且提到代│ │ │ │通訊監察譯文、│號884、083。 │ │ ├──┼───────┼───────────┼────┤ │29 │上禾興聯絡事項│編號:884(寶安藥布)、 │ │ │ │及帳冊記載,與│編號583(獅球搥元羔) │ │ │ │順安估價單 │順安估價單編號884數量2│ │ │ │ │桶,與聯絡事項記載原料│ │ │ │ │寄送2件相符。 │ │ ├──┼───────┼───────────┼────┤ │30 │洪春秀與陳景松│陳景松問083是什麼,洪 │ │ │ │通訊監察譯文 │春秀回答酸痛膏。 │ │ ├──┼───────┼───────────┼────┤ │31 │洪春秀與徐筠樺│請領先製造多種藥布,還│ │ │ │通訊監察譯文、│要找代工裁切,均無試製│ │ │ │分錄簿 │之用語。記載領先奈米製│ │ │ │ │造藥布帳目,亦無試製字│ │ │ │ │義。 │ │ ├──┼───────┼───────────┼────┤ │32 │洪春秀與張朝霖│提及消痔丸及購買消痔丸│ │ │ │通訊監察譯文 │之收縮膜700 個已買回。│ │ ├──┼───────┼───────────┼────┤ │33 │洪春秀與張朝霖│春秀:補腎固精丸批號 │ │ │ │簡訊譯文 │00000000、105.05.15。 │ │ │ │ │消痔丸批號00000000、 │ │ │ │ │105.05.25。董:有關於 │ │ │ │ │寶慶退改之補腎固精丸,│ │ │ │ │批號為何,請儘快告知,│ │ │ │ │急!補腎固精丸批號93121│ │ │ │ │008、105.05.15。杏海要│ │ │ │ │訂消痔丸360粒共600罐。│ │ │ │ │春秀:生肌散我已調配5 │ │ │ │ │包,直接拿去填充即可。│ │ ├──┼───────┼───────────┼────┤ │34 │洪春秀與林燦珠│提及「退」、「改」。 │ │ │ │通訊監察譯文 │ │ │ ├──┼───────┼───────────┼────┤ │35 │溫感貼藥布檢驗│送驗溫感貼檢出Cinnamic│ │ │ │報告 │acid(肉桂酸)、Cinnamal│ │ │ │ │dehyde(肉桂醛)成分,與│ │ │ │ │標示不符。 │ │ ├──┼───────┼───────────┼────┤ │36 │三陽消痔丸檢驗│含西藥Berberine成分。 │ │ │ │報告 │ │ │ ├──┼───────┼───────────┼────┤ │37 │衛生福利部食品│取得藥物製造許可,始得│ │ │ │藥物管理署函釋│製造,若未經核准擅自從│ │ │ │ │事藥布之截切、包裝作業│ │ │ │ │,已違反藥事法第20條第│ │ │ │ │1款「未經核准,擅自製 │ │ │ │ │造」。 │ │ ├──┼───────┼───────────┼────┤ │38 │上開公司基本資│該公司負責人、從業人員│ │ │ │料 │等執行業務,從事上開行│ │ │ │ │為。 │ │ ├──┼───────┼───────────┼────┤ │39 │查扣藥品清單及│製造廠商均為三陽製藥公│ │ │ │藥品包裝外觀 │司,未有委託製造廠商。│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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