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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貪污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4 日
  • 法官
    王以齊李宗濡陳盈如

  • 被告
    林錫章趙清連駱文宗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7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錫章 選任辯護人 楊靖儀律師 被   告 趙清連 選任辯護人 陳麗珍律師 被   告 駱文宗 選任辯護人 林朋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883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戊○○犯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褫奪公權柒年。 子○○犯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陸月,褫奪公權柒年子○○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元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寅○○犯附表一編號2 、4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 、4 「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褫奪公權柒年。 寅○○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元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餘戊○○、子○○、寅○○被訴部分均無罪。 事 實 一、戊○○自民國99年3 月1 日起擔任屏東縣車城鄉第16屆鄉長,迄103 年12月24日離職,依屏東縣車城鄉公所(下稱車城鄉公所)組織自治條例第3 條之規定,其法定職務為負責綜理鄉政,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轄內機關團體,其職務並包含主管鄉內各項公共工程之底價訂定、指派驗收人員,其對於屏東縣車城鄉公所是否採購公共工程具有最終決定權,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子○○於99年5 月10日至100 年12月31日為車城鄉公所民政課約僱人員,自101 年1 月1 日起擔任車城鄉公所機要辦事員(起訴書誤載為機要秘書,應予更正),負責辦理印信典守、公文稽催及文書資料登記、襄助鄉長施政計畫之擬定及鄉公所工作報告之彙編、辦理新聞發佈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亦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就政府採購事務無法定職務權限)。子○○於戊○○擔任車城鄉鄉長期間均為其同居人,兩人為同性伴侶關係。寅○○綽號「三叔」,與戊○○為大山羊肉爐(營業登記名稱為大山餐旅企業社)、大山溫泉SPA 農場(營業登記名稱為大山溫泉農場餐廳)之合夥人,為戊○○之前同性伴侶。癸○○(原名黃桂菊,另經緩起訴處分)為安佳興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安佳興營造)及協興土木包工業(下稱協興土木包)實際負責人;楊國樑(另經緩起訴處分,已歿)為驊宏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驊宏營造)負責人,其妻丑○○(另經緩起訴處分)為利威土木包工業(下稱利威土木包)負責人;丁○○(另經緩起訴處分)為亨錸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亨錸營造)之實際負責人;壬○○(另經緩起訴處分)為弘昱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弘昱營造,原名宏順興營造有限公司)及宏昱土木包工業(下稱宏昱土木包)負責人;渠等均為於戊○○任職車城鄉鄉長期間承包車城鄉公所之施工標案之廠商(丁○○以借牌方式承包工程)。 ㈠、戊○○、子○○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於103 年1 月3 日前某日,由戊○○指示子○○將「( 102 年8 月潭美及康芮颱風)車城鄉社接坑溪災害復建工程」標案分配予癸○○經營之安佳興營造施作,並向其收取工程款8 %之回扣款;惟子○○知悉壬○○、丁○○(欲與壬○○共同施作,故未以其他廠商名義投標)、楊國樑、癸○○均有投標社接坑溪災害復建工程之意願,為確保癸○○經營之安佳興營造順利得標,子○○竟與壬○○、丁○○、楊國樑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基於以協議方式使廠商不為投標之犯意聯絡,於103 年1 月3 日社接坑溪災害復建工程標案第一次開標因廠商未達三家而流標後,於103 年1 月3 日至103 年1 月13日間某日,由子○○、壬○○、楊國樑口頭協議將本標案讓由癸○○得標,宏昱營造、驊宏營造均不為投標,而由子○○另將癸○○給付之回扣款(詳下述)中提撥工程款之5 %金額,委由壬○○交付予丁○○作為其放棄投標之利益,且另允諾楊國樑之配偶丑○○,未來再以其他工程指定由驊宏營造得標之方式給予其利益。協議後,壬○○、丁○○、楊國樑即未於103 年1 月14日第二次開標時參與競標,由癸○○一家廠商投標而順利於103 年1 月14日以新臺幣(下同)242 萬9000元得標,而影響決標價格,丁○○並因而獲得工程款5 %之不當利益,楊國樑亦因此獲得下次優先承攬標案之不當利益。癸○○於得標後,依子○○之指示計算得標工程款之8 %去掉萬元以下尾數之19萬元回扣款,於103 年1 月20日先行將4 萬4000元現金以信封袋包裝,送至車城鄉公所交付予子○○收受;後又於103 年1 月20日後某日,將剩餘之14萬6000元回扣款現金以信封袋包裝,送至車城鄉公所交付予子○○收受。 ㈡、戊○○、子○○、寅○○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於103 年7 月15日前某日,因子○○受丑○○請託分配工程予驊宏營造施作,遂經戊○○指示將「保力村保力路巷道道路改善工程」標案分配予丑○○、楊國樑共同經營之驊宏營造,並表示若由丑○○得標需給付工程款10%之回扣款,經子○○在車城鄉公所鄉長辦公室告知丑○○後,丑○○遂於同年月29日以241 萬元投標並得標後。丑○○得標後,依子○○之指示將得標工程款之10%去掉尾數計算得24萬元回扣款,於同日欲在車城鄉公所給付予子○○,經子○○表示不方便於車城鄉公所收取,遂要求丑○○將回扣款送至大山溫泉SPA 農場予寅○○,並將寅○○之行動電話號碼告知丑○○,丑○○同日以行動電話聯繫寅○○,惟寅○○因故外出,故丑○○未能於當日交付回扣款。丑○○遂於103 年7 月30日再行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子○○擬交付回扣款,然適子○○陪同戊○○外出,故要求丑○○以「購買溫泉券」為暗語電聯寅○○後再將回扣款交付予寅○○收受,子○○並再以「收會錢」為暗語通知寅○○,丑○○隨即於同日將回扣款24萬元以未封口之信封袋包裝,在大山溫泉SPA 農場大廳交付予寅○○收受。 ㈢、戊○○、子○○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於102 年12月12日前某日,經戊○○指示將「保力溪保竹五號橋上下游至五孔箱涵清疏工程」(下稱保力溪保竹五號橋清疏工程)標案分配予丁○○承包,並表示若由丁○○得標需給付工程款5 %之回扣款,經子○○在車城鄉公所辦公室內告知丁○○該工程招標資料後,丁○○即自行向山寶土木土木包工業(下稱山寶土木包)負責人沈左明借牌,以山寶土木包之名義投標,並於102 年12月12日以279 萬4800元得標。嗣丁○○得標後,因遲未給付回扣款,經子○○於 102 年12月12日、12月20日分別以電話催討,至102 年12月20日後某日丁○○始將工程得標價之5 %計算之回扣款金額13萬9700元現金以紙袋包裝,在車城鄉公所交付予子○○收受。 ㈣、戊○○、子○○、寅○○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由子○○於102 年7 月31日前某日,經戊○○指示將「溫泉及統埔村環境綠美化工程」標案分配予壬○○承包,並表示若由壬○○得標需給付工程款8 %之回扣款,經子○○在車城鄉公所辦公室內告知壬○○該工程招標資料後,壬○○以弘昱營造之牌照於102 年7 月31日以112 萬元得標。嗣壬○○得標後,於102 年8 月5 日下午4 時13分後某時,以行動電話聯繫寅○○後,將以工程得標價之8 %計算之回扣款金額8 萬9600元現金以紙袋包裝,依子○○之指示在大山溫泉SPA 農場交付予寅○○收受。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部分: 一、本院審理之範圍: ㈠、本案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4 年1 月9 日提起公訴後,經本院於104 年4 月13日發文予檢察官,請其確認起訴範圍,檢察官以說明書回覆本院(見本院卷一第209 頁);復於104 年6 月17日,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2 項、第273 條第6 項規定命檢察官補正被告3 人之犯罪事實與證明方法(見本院卷一第243 至350 頁);檢察官亦以104 年度蒞字第432 號補充理由書(見本院卷二第5 至12頁)、104 年度蒞字第6988號補充理由書(見本院卷二第82至85頁)補正之,惟因補充理由書之內容與起訴書有部分不同,檢察官復以105 年3 月29日以104 年度蒞字第6988號補充理由書(見本院卷二第168 至193 頁)說明,且於準備程序中以言詞更正或補充(見本院卷二第225 至226 )。綜上所述,經本院多次確認並由公訴人澄清起訴範圍後,檢察官於補充理由書主張請求法院審理之範圍應不及於起訴書附表1 序號47、64、114 、117 所載之工程標案,另本案附表二之1 編號15、25、27、37所示標案,附表二之4 編號2 、7 、13、22、25、27、29、31至33、35、38、40、41、44、45、46所示標案,附表二之5 編號6 、9 至11所示標案均認不構成原起訴書所載之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而本案附表二之1 編號17、20、33所示標案,附表二之3 編號9 所示標案,附表二之4 編號23所示標案部分則認為不構成原起訴書所載之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妨害投標罪。惟查,檢察官代表國家提起公訴,依檢察一體原則,到庭實行公訴之檢察官如發現起訴書認事用法有明顯錯誤,固得本於自己確信之法律見解,於論告時變更起訴之法條,或另為其他適當之主張,惟其於法院調查或審理時所為之論告或主張,究屬訴之追加、撤回或變更範疇,抑或僅屬為起訴效力所及之他部事實之擴張、或起訴事實之一部減縮,自應究明各該請求之性質而異其處理方式。因而除撤回起訴,使該訴訟關係消滅,法院無從加以裁判外,法院自不得僅就檢察官論告時所陳述或主張之事實為裁判,而置原起訴事實於不顧(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401號、96年度台上字第726 號、99年度台上字第4789號判決意旨參照)。故本案起訴書事實既載明「被告3 人共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及共犯意圖獲取不當利益或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競爭罪,且涉案工程名稱、得標廠商及各案行賄金額等相關資料及證據詳列如起訴書附表1 所示」,並於其後分項說明向癸○○、楊國樑及丑○○、丁○○、壬○○、甲○○收受賄賂及共同圍標之事實,以及向乙○○、辛○○收受賄賂之事實(見起訴書第2 至6 頁),且於事實欄及核犯欄均未區分被告3 人於起訴書附表1 各標案分別構成何罪,而均論以構成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違背職務收賄罪及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違法圍標罪,並請求予以分論並罰,則本院審酌起訴書之記載,認起訴書附表1 之129 件工程標案均在起訴範圍內,且除犯罪事實二6 、7 所示被告3 人涉嫌向乙○○、辛○○收賄部分僅起訴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罪外,其餘犯罪事實二、1 至5 所示均起訴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及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二罪,故本件公訴人既僅以104 年度蒞字第6988號補充理由書主張被告3 人於各標案分別構成之犯罪事實及涉犯法條,而未為撤回起訴,則本院仍應以起訴書記載之事實範圍為審理範圍,並以上開補充理由書內文及附表主張作為被告3 人有罪或無罪認定之參酌。至原起訴書犯罪事實二、1 至5 所示被告3 人向不同得標廠商收賄過程及其下所列之附表1 序號,有所遺漏應予增補更正者,自應以公訴人提出之105 年3 月29日之104 年度蒞字第6988號補充理由書記載為準,合先敘明。 二、證據能力: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又未經被告行使詰問權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應屬未經完足調查之證未經完足調查之證據據,而非謂無證據能力,不容許作為證據。否則,如被告以外之人於本案審判中所為之陳述,與其先前在另案法官審判外或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之陳述不符時,既謂後者無證據能力,依同法第155 條第2 項規定,即應悉數摒除不用,僅能採取其於本案審判中之陳述作為判斷之依據,按之現行刑事訴訟法關於傳聞證據排除例外之規定,殊難謂為的論。於法院踐行詰問程序後,綜合該被告以外之人全部供述證據,斟酌卷內其他調查之證據資料,本於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作合理之比較而為取捨、判斷,此屬實質證據價值之自由判斷問題,要無所謂其證據價值自比審判外之陳述為高之可言(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675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證人癸○○、丑○○、丁○○、壬○○於本案偵查中於檢察官前以證人身分所為證述,業經具結在卷,且渠等所為證述又無其他違法或不當等顯有不可信之相當事證,依上引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自有證據能力。被告寅○○之辯護人辯稱:上揭證人於檢察官前之偵訊未經被告對質詰問,無證據能力等語,應無理由。 ㈡、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同法第159 條之2 亦有明文。是被告以外之人於司法警察(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係屬傳聞證據,原則上無證據能力,惟如該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依同法第159 條之2 規定,例外認為有證據能力。所謂「前後陳述不符」之要件,應就前後階段之陳述進行整體判斷,以決定其間是否具有實質性差異,惟無須針對全部陳述作比較,陳述之一部分有不符,亦屬之。以下分就證人癸○○、丑○○、丁○○、壬○○、庚○○於調詢時所為之陳述證據能力分述如下: 1、證人癸○○於調詢所為陳述之證據能力: 本件證人癸○○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不記得我在調詢時說什麼了,事情發生時我很無助,現在身體不好很多事都忘了,我沒有跟被告戊○○討過工程,我有時去車城鄉公所坐坐,會請子○○喝咖啡,可能因為這樣子○○就把工程給我做,子○○沒有說是戊○○指示的,我在調查局做筆錄時就有在服用抗焦慮的藥,我也不記得當時是否清醒,子○○用手比8 的意思我不清楚,我是主動送給他(回扣),他有收,社皆坑溪災害復建工程標案標到後我確實有給子○○19萬元,我有時候去鄉公所,子○○就會跟我說哪件工程給我做,也沒說指定工程,我是自己估算底價後去投標的,我給子○○回扣是因為其他廠商都這樣等語(見本院卷六第54至70頁),核與其高雄市調查處證稱:子○○曾經在鄉長室用手比出8 ,我認為的意思是要拿出得標金額的百分之八給他,子○○會指示車城鄉公所人員鄭春蘭打電話叫我過去,社皆坑溪案子○○有向我收取工程決標金額約8 %的回扣賄款19萬元,我是以242 萬元的8 %核算回扣金額19萬3600元,再將萬元以下零頭去掉取整數給他,我是將千元現鈔裝入富邦人壽保險單的信封袋,再當面交給子○○,對此他沒有異議。這件社皆坑溪案第一次開標後,我問子○○誰得標,結果子○○告訴我這次只有二家廠商進來投標,其中一家是壬○○用的,所以開標結果是流標,子○○當時有向我轉述他與壬○○談論這件標案的電話內容,子○○並表示這件工程處理的亂糟糟,拜託我不要讓鄉長戊○○知道這個情形,回去之後,我推測子○○會這麼說,可能是戊○○有將這件標案指定分配給我,就去試著標看看,結果第二次開標,只有我一家進場投標,標價也低於底價,於是順利得標,由於這件工程我的認知是戊○○要給我的,所以我按決標金額約8 %的回扣款交給子○○等情不符,然其於高雄市調查處調查時較接近案發時間,且無面對被告戊○○、子○○等亦同時在庭之壓力,其所述應較為真實,又其雖稱調詢時有服用抗焦慮的藥,現在已經忘記很多事情云云,然證人癸○○於調詢過程中均有獲得適當之休息時間,亦無向詢問人員反應身體不適而未獲置理之情況,有證人癸○○之調詢筆錄在卷可查,並無證據證明調查員係以非法方法取得其所為證述,是證人癸○○在高雄市調處所為陳述,顯具任意性,且具較可信之特別情況,復為認定被告戊○○、子○○犯罪事實所必須,爰依上引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認有證據能力。 2、證人丑○○於調詢所為陳述之證據能力: 本件證人丑○○於本院審理中證稱:103 年7 月29日那天子○○好像不在辦公室,所以我好像30日再去辦公室,但子○○還是不在,這兩天我都沒有遇到子○○,所以他叫我把錢拿給寅○○,這並不是賄款,只是地方上生態,象徵性的包個紅包感謝子○○給我們工程做,子○○並沒有跟我要,寅○○拿到牛皮紙袋時好像也不清楚裡面是錢等語(見本院卷六第91、92、120 、121 頁),核與其在高雄市調處詢問時證述:我們知道要標得車城鄉公所的工程要先抓得標金額的10%金額給鄉長作回扣賄款,車城鄉工程係由子○○指定工程給特定廠商並收受賄款等語不符,衡諸其於高雄市調查處證述時較接近案發時間,本院審理中行交互詰問時距離案發已快2 年,且證人丑○○於本院作證時多次表示「我不記得了,在調查站講得應該比較正確,因為當時記憶比較鮮明」、「我在調查站做的筆錄都實在」、「我當初說的話筆錄裡面都有寫,現在想不太起來」等語(見本院卷六第98頁、 122 頁、114 頁),足見證人丑○○因時間久遠,對於被告子○○、寅○○與其之互動難以詳細回憶,故其調詢時所為證述與本院審理中證述不符之處,應以調詢所述較為真實可信,此外並無證據證明調查員係以非法方法取得其所為供述,是證人丑○○在高雄市調處所為陳述,顯具任意性,且具較可信之特別情況,復為認定被告戊○○、子○○、寅○○犯罪事實所必須,爰依上引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認有證據能力。 3、證人丁○○於調詢所為陳述之證據能力: 證人丁○○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在車城鄉標的工程沒有給回扣,當時我受調查局詢問時精神狀況不好,我剛動完大手術就被羈押禁見,壓力很大,我想不起來為何這樣回答了,我沒有跟子○○說過車城鄉的工程回扣照以前慣例是8 %,102 年12月12日和102 年12月20日我與子○○的通話內容在講什麼我都想不起來了等語(見本院卷六第324 至354 頁),核與其於調詢時證述:我記得在戊○○上任鄉長後,子○○就擔任他的秘書,有一次我與子○○兩人在鄉長室聊天時,我忘記是誰先開口,當時就有提到廠商支付回扣8 %給老闆(指車城鄉鄉長),我住在車城公所旁邊,我不會用電話先聯絡子○○,我是在下午上班時間直接跑去鄉公所找他,我就直接將現金用紙袋或塑膠袋等物遮掩交給子○○,我與子○○在102 年12月12日之下午3 時47分20秒對話譯文的意思是指我得標的保力溪清疏工程,當時我的回扣款還沒給子○○,所以他要我快點支付,102 年12月20日下午3 時57分26秒該通電話是我的賄款沒有拿給子○○,所以子○○才會說「你真的太誇張了」,因為我支付賄款的時間拖得太久,趙說「我給你處理無好勢,你不要再找我了. . . 」,隔幾天後保力溪工程的賄款10萬元,我就直接交付給子○○等語不符。觀諸證人丁○○於調詢時或有辯護人陪同調詢,或有表示辯護人未到場亦可接受詢問,且調查員均有在詢問期間給予適當之休息時間與用餐時間,若證人丁○○表示累了,調查員即停止詢問等情,有證人丁○○之調詢筆錄5 份在卷可稽(見103 年度他字第1155號卷(三)【下稱偵三卷】第160 至167 頁、211 至213 頁,103 年度他字第1155號卷(四)【下稱偵四卷】第57至60頁,103 年度他字第1155號卷(二)【下稱偵二卷】第67至70頁、141 至144 頁),足認其調詢之證述具有任意性;此外證人丁○○調詢時證述內容具有邏輯性,對於調查員之詢問或能就細節處詳細回答,對於不願意回答之內容亦選擇保持緘默,足見其精神狀態亦無異狀;兼考量證人丁○○於調詢時距離案發時間較近,理應記憶較清,又其於審判中僅一概推稱「不記得」,顯見其證詞受到被告3 人之壓力影響,故其調詢所述具有特別可信性,且為證明被告戊○○、子○○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應有證據能力。 4、證人壬○○於調詢所為陳述之證據能力: 證人壬○○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忘記車城鄉保力村保力路巷道道路改善工程這件工程子○○有沒有叫我去跟楊國樑和丑○○說請他們不要來標,後來丁○○好像有拿到錢,我只是幫忙拿等語(見本院卷六第186 頁),核與證人壬○○於調詢時證述:這件工程是丁○○爭取下來的經費,經費下來後,楊國樑、黃桂菊也都說是他們爭取的經費,結果子○○屬意由黃桂菊承攬,子○○就請我去向楊國樑遊說,叫他不要進來標,後來楊國樑的太太丑○○去找子○○,子○○向丑○○表示,以後有工程會再補給他們,協調結果由黃桂菊承攬,不過要支付工程款的5 %給丁○○,因此才有我後來打電話詢問小趙得標價多少,以及收取5 %的過程等語不符,惟證人壬○○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記不清楚了,以調查站所述為準等語(見本院卷六第186 頁),可見證人壬○○製作調詢筆錄時距離案發時間較近,記憶較清晰;此外證人壬○○於調詢時有律師陪同,且經調查員於詢問過程中給予其適當之休息、如廁時間,足見其證詞應具有任意性,故其調詢之證述具有特別可信性,此外此部分證詞為證明被告等人犯罪存否所必要,應有證據能力。 5、證人庚○○於調詢所為陳述之證據能力: 證人庚○○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工程發包程序好像有經費下來之後,我們針對案子去發包,發包後就簽一般的採購文件,至於有無經過子○○我不清楚,只知道案子最後會放在鄉長室,我曾經請子○○去協調施工,但我不太記得我請他協調什麼了,工程發包過程中文件不是密封的,還沒上網公告招標前子○○是否會看到資料我不瞭解,他有無參與建設課業務我不清楚,工作中如果聯絡不到鄉長,子○○還是會打電話聯絡鄉長,印象中子○○沒有要求我向他回報工程投開標的事,只有反應過一些民怨的事等語(見本院卷六第39至53頁),然其於調查站詢問時證述:子○○的意見我們會認為是鄉長交辦的,所以子○○大致上可以代表鄉長戊○○,子○○的建議,我們基本上都會依照相關行政程序簽辦上去,我不清楚子○○是否有公文批閱核章權,但我簽辦上去的公文如要給鄉長批示的一定會到子○○的手上,從我一進入車城鄉公所任職後,就看到公所同仁都會配合子○○的指示辦理,雖然鄉長戊○○沒有明確表示子○○可以代表他行使權力,但事實上我們都是會依照子○○的指示簽辦公事等語,其就被告戊○○與被告子○○之關係等節,於調詢及本院審理中證述前後不一,考量其調詢時尚在車城鄉公所任職,記憶較清晰,且未受到被告等人在庭之壓力,應以其調詢所述顯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其陳述為認定被告子○○犯罪所必要,自有證據能力。 三、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亦有明文。本件除上開供述證據外,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已表示對於其餘審判外之供述證據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二第196 、210 、216 頁),本院審酌該等陳述作成時之情況及與本案待證事實間之關聯性,認以之作為證據要屬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規定,該等傳聞證據自有證據能力。 四、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而為之規範,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傳聞法則之適用。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因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取得之物,依法自得作為本案之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戊○○、子○○、寅○○均矢口否認有何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行,被告戊○○辯稱:我從未與包商私下接觸,檢察官起訴的工程底價是我定的,上任後沒有人指導我,我覺得工程方面做得愈好對鄉民較有好處,我就自己決定,沒有固定的模式,子○○無法得知我定的底價,我定了底價密封就放在我這邊保管,等到開標再交給子○○,子○○的工作是在我不在時負責幫我接電話,沒有參與工程發包等工作,我不知道他有跟廠商聯絡的情形,我並沒有指示子○○向廠商收取回扣,我跟子○○是長官跟屬下間的關係,沒有私人親密關係,我與寅○○共同出資經營大山羊肉爐與大山溫泉SPA 農場,但在我選上鄉長之後就由寅○○自行收取此2 間店之營收,我們曾經於四十年前發生性關係,但案發前已經沒有這樣的關係,我剛上任鄉長時就當面拒絕收受丁○○拿過來的200 萬祝賀金,我已經明白表示沒有要跟廠商收錢的意思云云。被告子○○辯稱:我承認有向癸○○收取19萬元,向丑○○收取24萬元,丑○○要把錢交給我,但我不在,所以我請他先把錢寄放在大山溫泉給寅○○,我再去找寅○○拿。癸○○、丑○○給我錢是因為我有投資基金,我貪心跟他們要,我跟他們說我有影響力,因為我在鄉長室上班,他們覺得我多少可以幫助他們工作順利,他們沒有請託投標的事情,是希望我幫忙處裡民眾陳情,他們沒有請我把這筆錢轉交給何人。其餘檢察官起訴的工程我都沒有收錢,鄉公所上給鄉長戊○○的簽我只是幫忙轉交他的桌上,他決行完我才幫他蓋章,我沒有看內容,他定底價的公文是他自己蓋,不會經過我,蓋完章後密封放在他的抽屜,直到開標完。我跟指證我的那些廠商沒有經常往來,只是點頭之交,廠商偶爾會來鄉長室坐坐而已,我不清楚目的,只是閒聊,我很少透過鄭春蘭找廠商來鄉公所,壬○○和丁○○是路過來找我,都沒有講到工程的事情,我知道他們是工程的廠商,我與他們沒有過節,我也不會在工程上刁難他們,我對投標工程不了解。我對本案通訊監察譯文錄到的是我的聲音沒有意見,廠商打電話來問我工程的事情是因為他們要補正資料,鄉公所建設課的人有來跟我抱怨,我打個電話幫他聯絡而已,我不清楚本案工程廠商為何指證我收受賄款云云。被告寅○○辯稱:我有收到丑○○拿到大山溫泉給我的24萬,我還沒有交給子○○,子○○說這是合會的錢,我當時沒有打開來看,丑○○只說拿給子○○他就知道了,我沒有收其他廠商的錢,丁○○沒有把賄款給我過,也沒有以公文袋或信封袋裝錢給我,他常去我那裡消費,我跟他沒有過節;我跟丑○○是第一次見面,也沒有過節;壬○○沒有把賄款交給我,他也是經常到我那邊消費,他是有欠我4 、5 個月的住宿費,他招待他的朋友住在大山溫泉,我有次打電話跟他催,他後來有把錢給我,約1 萬多元,此外,沒有給我其他的錢,我跟他沒有過節;我經營大山溫泉及羊肉爐每月營收約200 萬,與銀行交易頻繁,生意上的金錢都是用戊○○第一銀行的帳戶進出,檢察官提出的交易明細中提領交易時間距開標時間有的長達2 個星期至1 個月以上,無法證明與廠商交付賄款有關云云。 二、辯護人為被告戊○○辯護稱:本件起訴書所列各次被告3 人共犯之收賄或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行,各次犯行均僅有廠商之單一證述,縱經交互詰問,仍無補強證據,且本件涉案之廠商均證稱未與被告戊○○洽商工程標案之事,亦未曾將賄款交予被告戊○○,且檢方長期監聽廠商,也未曾截獲被告戊○○與廠商有通聯情況,廠商雖一致稱係與被告子○○接洽工程標案之事,但經被告子○○否認,是否屬實已有可疑,而廠商確實未與被告戊○○接觸應可認定,公訴人徒以被告戊○○、子○○為同居人,而逕認被告子○○受被告戊○○指示而為索賄、收賄行為,無證據可佐。廠商或係因被告戊○○、子○○有私人情誼而誤認被告子○○有處理標案之能力,或係因被告子○○在被告戊○○之辦公室擔任助理工作,本件或有被告子○○狐假虎威招搖撞騙之可能。縱被告子○○有藉職務之便向廠商收賄,被告戊○○均無從得知,不足認為與被告子○○為共同正犯。又子○○與己○○於103 年1 月20日22時11分之電話通聯錄音,經勘驗後被告子○○所言意為「鄉長指示」或「鄉長只是」語意未明,且被告子○○與己○○僅係閒聊,不足以認定被告戊○○分得98%之賄款;本件涉案廠商於被告戊○○就任鄉長之前,就有找其他廠商陪標之陋習,無待與任何公務員共謀,故本件雖涉案廠商及渠等所找陪標廠商均坦承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情事,然渠等證述不足以證明被告戊○○有相同犯行等語(見本院卷七第151 至165 頁)。辯護人為被告子○○辯護稱:本件起訴書所載之書、物證均不足證明被告子○○之犯行,且本件之決標廠商均獲得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足見廠商於調詢及偵查中係為獲得緩起訴而作出損人利己之陳述,不足採信;且被告子○○既會協調廠商,可見其與廠商聯絡詢問工程進度亦合乎常理,不得據以認為被告子○○有收受廠商賄賂;又證人癸○○於本院審理中證述其長期服用抗焦慮藥物,故其在調詢所述是否屬實顯有可疑,證人丑○○亦於本院審理中證述被告子○○沒有向其索賄,證人壬○○、丁○○在本院審理中亦證述並未給過被告子○○金錢,且被告子○○也未向渠等索賄,被告子○○可能係因說話較為誇大而使廠商誤解其可以決定工程由誰施作。況被告子○○之職務內容未涉及鄉公所工程招標,自無起訴書所謂違背職務收賄,縱認被告子○○所為涉犯起訴書所載犯行,各次收取賄款之行為亦應為接續犯,而非論以數罪等語(見本院卷七第167 至180 頁)。辯護人為被告寅○○辯稱:被告寅○○雖收受丑○○交付之24萬元,然其並不知道係被告子○○向丑○○索取之工程賄款,而以為是會錢,至於丁○○於本院審理中表示之前調詢時所述不實在,且否認有幫其他廠商轉交賄款,所述前後不一,不得作為對被告寅○○不利之證據;壬○○雖證述有將工程賄款交付予被告寅○○,然無補強證據,且壬○○對於102 年8 月5 日與被告寅○○之電話譯文解釋亦多次更改說法,顯然記憶混淆,不足採信,且壬○○雖稱其要交付賄款時會打電話給被告寅○○再拿錢過去,然經調查局長期監聽亦只有錄到一通被告寅○○與壬○○之通話,證人壬○○所述顯有不實,而上揭包商間之圍標、陪標行為均與被告寅○○無涉;又縱認為被告寅○○有收取廠商賄款,亦因被告戊○○並未參與廠商之間之圍、陪標行為,而未有違背職務之行為,而被告等人亦未告知廠商要支付多少回扣,廠商係由工程圈或第三人處聽聞,廠商可以自行決定是否要給付,故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寅○○有提取一定比率或扣取一部分回扣;又縱認被告寅○○涉犯起訴書所載之收取回扣罪,其亦屬接續行為,而非為數罪等語(見本院卷七第181 至213 頁)。 三、經查: ㈠、按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其犯罪主體固限於經辦公用工程之公務員,一般固屬機關內辦理工程採購(即招標、施工、驗收及付款等公用工程發包、興建事項)之人員,然機關首長負有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機關之職權,對於上開有關工程招標、施工、驗收及付款等事項亦具有最終決定權,是機關首長自屬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之經辦公用工程之公務員(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206號、942 號判決參照)。又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係同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第5 條第1 項第3 款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所謂「回扣」,係指經辦公用工程之公務員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與對方約定,就應給付之公用工程建築材料費或工程價款中,提取一定比率或扣取其中一部分而收取之而言。至於收取之「回扣」,係由應給付之建築材料費或工程價款直接提取、扣取,或由對方另行籌措同額款項支應,因對於公用工程之品質具有等同之危害性,又均係以一定比率或部分應給付之建築材料費或工程價款,作為違背或不違背職務行為之對價關係,固均屬該款所稱之「回扣」(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279號判決要旨參照) 。再者,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係處罰經辦公用工程之公務員利用經辦公用工程之機會向廠商收取回扣之行為,若客觀上公務員利用其經辦公用工程之機會向廠商收取款項,而該款項之交付與其經辦之公用工程相關,經評價為「回扣」者,即足當之。至於,交付款項之廠商主觀上認為該筆款項之性質為何,基於何種目的交付該筆款項,均不影響公務員犯罪之成立,此與同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之規定,必須交付賄賂者主觀上係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意思,收受賄賂者主觀上則本於收受賄賂作為其違背職務行為對價之意思,雙方具有對立意思之明示或默示之意思合致不同。㈡、被告戊○○自99年3 月1 日起擔任屏東縣車城鄉第16屆鄉長,迄103 年12月24日離職,依屏東縣車城鄉公所組織自治條例第3 條之規定,其法定職務為負責綜理鄉政,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轄內機關團體,其職務並包含主管鄉內各項公共工程之底價訂定、指派驗收人員,其對於屏東縣車城鄉公所是否採購公共工程具有最終決定權,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被告子○○於99年5 月10日至100 年12月31日為車城鄉公所民政課約僱人員,自101 年1 月1 日起擔任車城鄉公所機要辦事員,負責辦理印信典守、公文稽催及文書資料登記、襄助鄉長施政計畫之擬定及鄉公所工作報告之彙編、辦理新聞發佈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亦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就政府採購事務無法定職務權限);被告寅○○綽號「三叔」,與被告戊○○為大山羊肉爐、大山溫泉SPA 農場之合夥人等事實,業據被告戊○○、寅○○供承在卷(見103 年度他字第1155號卷(一)【下稱偵一卷】第97頁、偵二卷第34頁、103 年度聲羈字第166 號卷【下稱聲羈卷(二)】第11頁),並有車城鄉公所104 年2 月26日車鄉人字第10430202400 號函、104 年4 月20日車鄉人字第10430368000 號函、105 年1 月14日車鄉政風字第10530016100 號函、105 年2 月4 日車鄉政風字第10530111400 號函、大山餐旅企業社營業登記資料、大山溫泉農場餐廳營業登記資料各1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77至85頁、197 至205 頁、本院卷二第66至76、114 至120 頁、偵二卷第39、40頁),應堪信為真實。 ㈢、癸○○為安佳興營造及協興土木包實際負責人;楊國樑為驊宏營造負責人,其妻丑○○為利威土木包負責人;丁○○為亨錸營造之實際負責人;壬○○為弘昱營造(原名宏順興營造)及宏昱土木包負責人;渠等均為於被告戊○○任職車城鄉鄉長期間承包車城鄉公所之施工標案之廠商等事實,業經證人癸○○、丑○○、丁○○、壬○○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見本院卷六第54頁、90至91頁、324 頁、171 頁),此部分事實洵堪認定。 ㈣、被告戊○○於調詢中供述:我和子○○同床共居在屏東縣○○鄉○○路000 號2 樓已經7 、8 年,係同居之性伴侶關係,我20幾歲的時候就與寅○○是性伴侶關係,一直到7 、8 年前子○○搬進來同居後,我與寅○○才沒有性伴侶關係,我的臥房床邊放置的保險箱是子○○在使用,保險箱內扣得之17萬元是我標到的會錢等語(見偵二卷第189 頁反面、193 頁),並於本院訊問時供稱:我曾經背叛過寅○○,是因為子○○的介入造成的等語(見103 年度聲羈字第182 號卷【下稱聲羈卷(三)】第10頁反面、第11頁);被告子○○則於調詢中供述:我是於89年間到車城鄉大山羊肉爐工作時認識大山羊肉爐的老板戊○○,我跟戊○○一起居住,一起工作,晚上也同住一寢室,同床共居10幾年了,一直都住在同一張床上,我們向外界表示我是戊○○的乾兒子,我對於有處理戊○○財務,且有同居共財之事實沒有意見,保險箱內扣案的17萬元中的10萬元是車城鄉田中村鄉民王順藤向鄉長戊○○借貸歸還的,7 萬元是鄉長參加鄉公所內同仁互助會的會錢,會頭是林振利等語(偵一卷第23頁、114 頁、偵二卷第111 正反面),被告寅○○於調詢時供述:(據戊○○供述「我20幾歲的時候就與寅○○是性伴侶關係,一直到7 、8 年前子○○搬進來與我同居後,我與寅○○才沒有性伴侶關係。」,對此你有無意見?)我沒有意見,這是事實等語(見103 年度他字第1610號卷【下稱偵七卷】第49頁),被告3 人供述相符;而證人癸○○於調詢中證述:平日子○○就是在車城鄉公所處理大小事務,所有的員工幾乎都聽他的命令,而且子○○也是鄉長戊○○的乾兒子,因此我們廠商都會認為子○○足以代表戊○○(偵一卷第6 頁背面);證人丑○○於調詢中證述:子○○是戊○○的乾兒子,我在地方時曾耳聞寅○○與戊○○是情侶關係等語(見偵三卷第49頁、偵四卷第21頁反面);證人丁○○於調詢中證述:子○○是鄉長室的機要秘書,鄉長戊○○的行程幾乎都是由子○○來安排,我認為子○○與戊○○的關係如同父子等語(見偵四卷第58頁),亦均證述被告戊○○分別與被告子○○、寅○○關係緊密。綜上,足認被告戊○○於擔任車城鄉長前後期間確實曾與被告寅○○、被告子○○關係親密。衡諸常情,同性別之2 人間若非同性伴侶關係,鮮少有無血緣而同床共居達數年之久,且互相保管錢財之情形;而調查局於103 年7 月31日至屏東縣○○鄉○○路000 號執行搜索時,被告戊○○、子○○同住一房,房間狹小僅容一床乙節,亦有搜索過程照片3 張在卷可佐(見偵二卷第195 頁),足認被告戊○○於調詢時供稱其與被告寅○○、子○○為前後任同性伴侶關係,自屬實在。又雖被告子○○、寅○○於本院審理中稱被告戊○○於調詢所述不實在云云(見本院卷七第15、31頁),被告戊○○於本院審理中亦改口辯稱:我與被告寅○○僅在40年前有過性關係,但早已結束,我只是感情上覺得我們有關係,而與子○○也沒有性關係,我們年齡差距甚大,子○○只是偶爾喝酒時住在屏東縣○○鄉○○路000 號云云(見本院卷七第50、51、55至57頁),然渠等於本院審理中供述不僅與證人癸○○等人證詞不相符合,且被告戊○○亦無法合理說明為何於調詢中就此節為不實供述,顯有可疑;再者,衡諸常情,與何人同居、與何人為性伴侶關係、自身之性傾向等節均為個人私密領域事項,若非為特殊目的,一般人實無虛構謊稱之必要;又同性間之親密關係屬社會上之少數,現實上容易因而遭致壓力,故被告戊○○實無理由反於事實而偽稱與被告子○○、寅○○有此層關係。從而,被告戊○○於調詢所述其與被告寅○○為前同性伴侶,後與被告子○○交往而為現任之同性伴侶等情應屬實在,堪以認定。 ㈤、事實一、㈠部分有罪理由(見本判決附表一編號1): 1、社皆坑溪災害復建工程(案號:0000000 )於102 年12月19日公開招標,並於103 年1 月3 日開標時,因僅有驊宏營造與弘昱營造投標,投標廠商未滿3 家,而經當場宣布流標,嗣經103 年1 月6 日第二次公開招標(不受3 家廠商之限制),於103 年1 月14日由安佳興營造以242 萬9000元低於底價得標並決標乙節,有車城鄉社皆坑溪災害復建工程採購卷宗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五第3至175頁),堪信為真實。2、證人癸○○於103 年7 月31日調詢中證述:安佳興營造最初的登記及實際業務負責人都是我本人,子○○曾經在鄉長室用手比出八,我認為的意思是要拿出得標金額的百分之八給他,子○○會指示車城鄉公所人員鄭春蘭打電話叫我過去,社皆坑溪案子○○有向我收取工程決標金額約8 %的回扣賄款19萬元,我是以242 萬元的8 %核算回扣金額19萬3600元,再將萬元以下零頭去掉取整數給他,我是將千元現鈔裝入富邦人壽保險單的信封袋,再當面交給子○○,對此他沒有異議。這件社皆坑溪案第一次開標前,我沒有與壬○○、丁○○等人有何協議,是工程第一次開標後,我問子○○誰得標,結果子○○告訴我這次只有二家廠商進來投標,其中一家是壬○○用的,所以開標結果是流標,子○○當時有向我轉述他與壬○○談論這件標案的電話內容,子○○說他有跟壬○○表示,要壬○○不用煩惱5 %回扣的錢,黃桂菊會去處理,若沒處理子○○也一定會處理,當時我以為這5 %回扣是包括在要給子○○的8 %回扣賄款當中,所以我也沒有再問子○○什麼,後來我並未交付額外的5 %回扣給子○○,子○○也沒跟我追要,我只將該給的8 %回扣賄款交給趙清,連子○○並表示這件工程處理的亂糟糟,拜託我不要讓鄉長戊○○知道這個情形,回去之後,我推測子○○會這麼說,可能是戊○○有將這件標案指定分配給我,就去試著標看看,結果第二次開標只有我一家進場投標,標價也低於底價,於是順利得標,由於這件工程我的認知是戊○○要給我的,所以我還是按決標金額約8 %的回扣賄款交給子○○等語(見偵一卷第3 至5 頁、偵二卷第240 頁反面、241 頁正反面至243 頁反面),核與證人壬○○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述:這件工程是丁○○想要標的,後來好像被癸○○標走,丁○○叫我打電話去問子○○標多少,丁○○說他沒標到,想要拿一點零用錢,所以叫我去找子○○等語(見本院卷六第185 至190 頁),及調詢時證述:這件工程是丁○○爭取下來的經費,本來是要由我與丁○○一起合作承攬,經費下來後,楊國樑、黃桂菊(即癸○○)也都說是他們爭取的經費,結果子○○屬意由黃桂菊承攬,子○○就請我去向楊國樑遊說,叫他不要進來標,後來楊國樑的太太丑○○去找子○○,子○○向丑○○表示,以後有工程會再補給他們,協調結果由黃桂菊承攬,不過要支付工程款的5 %給丁○○,因此才有我後來打電話詢問小趙得標價多少,以及收取5 %的過程,過了幾天後,子○○叫我到他辦公室拿該筆回扣,他用一個牛皮紙袋裝著現金,我沒有看裡面有多少,我拿到這包錢後就聯絡丁○○,當時他在外面,我忘記在哪裡,我與丁○○約見面後親自交給他等語(偵四卷第103 頁)相符,此外,亦與社接坑溪災害復建工程第一次開標流標,第二次開標始由安佳興營造單獨投標、得標之過程相符,足見證人癸○○、壬○○之證述應屬實在。又證人壬○○於103 年1 月16日12時15分5 秒許以電話詢問被告子○○:「他那個『會仔』寫多少?」後,被告子○○隨即以致電車城鄉公所建設課人員蕭瑞文,詢問社皆坑溪災害復建工程之得標價,並以電話告知證人壬○○:「特仔尾242 」乙節,有被告子○○與證人壬○○之通訊監察譯文可佐(見本院卷四第131 頁正反面,及本判決附表三之1 ),另證人壬○○於103 年1 月20日上午11時1 分55秒許以電話詢問被告子○○:「那個那個,那天那個沒有用進來嗎?」,被告子○○答以:「沒啊」、「我會拿過去」等語,有被告子○○與證人壬○○之通訊監察譯文可佐(見本院卷四第131 頁反面,即本判決附表三之7 ),經證人壬○○於調詢中證述:103 年1 月16日我與子○○的通話是我向其詢問這件工程最後得標價,「會錢」、「特仔尾」是我們講到錢的代號,這件案子是丁○○要來的經費,本來是我跟丁○○要拿這個案子,後來我退出,103 年1 月20日我與子○○的通話是要跟黃桂菊要工程款5 %做為回扣,我是幫丁○○跟子○○要的等語(見偵四卷第102 頁反面),亦足資佐證證人癸○○、壬○○上開供述係屬實在。綜上,被告子○○有於社皆坑溪災害復建工程標案第一次開標流標後,協調丁○○、壬○○、楊國樑等營造廠商將該標案讓由癸○○得標,並許以丁○○、楊國樑不當利益,使除癸○○之外本有投標意願之廠商均放棄投標,影響決標價格,而證人癸○○於標得上開標案後,即依標得工程款計算8 %之回扣給付予被告子○○等事實,洵堪認定。雖證人癸○○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述:我不記得我在調詢時說什麼了,事情發生時我很無助,現在身體不好很多事都忘了,我沒有跟被告戊○○討過工程,我有時去車城鄉公所坐坐,會請子○○喝咖啡,可能因為這樣子○○就把工程給我做,子○○沒有說是戊○○指示的,我在調查局做筆錄時就有在服用抗焦慮的藥,我也不記得當時是否清醒,子○○用手比8 的意思我不清楚,我是主動送給他(回扣),他有收,車城鄉社皆坑溪災害復建工程標案標到後我確實有給子○○19萬元,我給子○○回扣是因為其他廠商都這樣等語(見本院卷六第55至70頁),顯與其調詢所述多有出入,然細究其於本院之證詞內容,關於其為何交付回扣予子○○、如何決定回扣金額等細節多稱以「忘記了」、「不知道」,顯有刻意含糊其詞、避重就輕之情形,足認證人癸○○於調詢時所述與事實較為相符。至被告子○○之辯護人雖辯以:證人癸○○於本院審理中證述其長期服用抗焦慮藥物,故其在調詢所述是否屬實顯有可疑等語,然查證人癸○○於103 年7 月31日於調查局接受詢問時,於詢問初始即陳稱:「我暫時不需要選任辯護人,如果有需要會隨時提出,我身體健康情形良好,可以接受貴處人員之詢問」等語(見偵一卷第2 頁),且其於受詢問過程中有適當之休息時間,證人癸○○並未表示有何身體不適之處,且對於調查員之詢問對答均有邏輯,前後連貫乙節,有103 年7 月31日調詢筆錄1 份在卷可佐(見偵一卷第2 至6 頁反面),而其於103 年10月31日之調詢過程情況亦大致相同(見偵二卷第240 至243 頁),足見證人癸○○於調詢時精神狀況應與常人無異,其證詞並無較不可信之情況,辯護人所辯不足採。 3、又查被告子○○雖坦承收受證人癸○○給付之金錢,然否認與被告戊○○有收受工程回扣之犯意聯絡,亦否認有妨害投標之犯行,其於調詢中供述:我知道癸○○有承包車城鄉公所的工程,約於102 年年底或103 年年初,癸○○剛標到車城鄉公所某件200 多萬元工程,有一天癸○○就到鄉公所拿了一包裝了現金的平信信封袋給我,金額若干我忘記了,癸○○也沒有說明為何要拿錢給我就走了,我一時貪心就將錢收下,因為我在鄉公所鄉長室內工作,是鄉長的左右手,癸○○認為我有影響力,我有將此事告訴我的第一銀行恆春分行理財專員己○○,癸○○給我的錢我把它全部拿去買人民幣,並存在第一銀行恆春分行的定存帳戶中,我沒有分給鄉長或其他人,他們也不知情等語(見偵一卷第24頁反面至25頁),並於本院審理中供述:癸○○給我錢是因為我有投資基金,我貪心跟他要,我跟他說我有影響力,因為我在鄉長室上班,他們覺得我多少可以幫助他們工作順利,他們沒有請託投標的事情,是希望我幫忙處裡民眾陳情,他們沒有請我把這筆錢轉交給何人,是單純把這錢給我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42 頁)。被告戊○○亦辯稱:我不知道子○○有和廠商聯繫等語(見本院卷二第47頁)。然查,被告子○○自 101 年1 月1 日起擔任車城鄉公所機要辦事員,其工作內容僅為協助鄉長戊○○處理文書事項或辦理新聞發佈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其並非車城鄉公所建設課之職員,職務範圍並未包含經辦公用工程事項,此有車城鄉公所104 年2 月26日車鄉人字第10430202400 號函1 份在卷可查(見本院卷一第77至85頁),則既被告子○○在車城鄉公所之職位甚低,若無車城鄉長即被告戊○○之授意,其委實無權限或動機與營造廠商即證人癸○○聯繫、分配工程,甚至收取回扣款,故被告子○○辯稱被告戊○○完全不知情云云,已與常情相違;再者,公務員收取工程回扣係屬重罪,營造廠商若非確認公務員有收受之意或經公務員要求,實無可能率然給付工程回扣而試探之,否則無異自陷於受偵查機關偵辦之風險,此為事理當然;且衡諸常情,營造廠商標得公用工程後,所取得之工程款尚須扣除施工材料、人事成本等各項支出,所餘款項始為利潤,故若需額外給予公務員或公務員所授意之人回扣款,將會壓縮廠商所得利潤,此亦經證人癸○○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具結證述:當初會這樣做,是因為怕沒有工程可以做,工人會無法生存,我們的生計會出問題,我給子○○回扣,會少賺一點等語明確(見偵二卷第303 頁、本院卷六第68、69頁),尤以證人癸○○交付被告子○○之回扣款多達19萬元,數目非小,若被告子○○係未經被告戊○○之同意擅自作主向廠商要求收取,則其既無能力擔保證人癸○○得標工程,又無權力左右工程驗收,證人癸○○殊無可能隨意將回扣款交付予此對標案毫無影響力之人。且如上所述,公務員收取工程回扣係屬重罪,故欲貪污之公務員自會想方設法迴避偵查機關之查緝,因此常見有委託「白手套」(即代為收取回扣之人)代為處理回扣事務之例,故縱證人癸○○於調詢時證述:這種工程標案的通知訊息,鄉長都會不在鄉長室內,我只知道回扣賄款都是由子○○本人親自向我收取,我不知道鄉長戊○○有無分配到該筆回扣等語(見偵一卷第3 、4 、6 頁),亦不足證被告戊○○對於被告子○○收取回扣款一事無犯意聯絡。再者,證人癸○○於調詢時證述:戊○○選舉時我有幫忙拉票,他就在工程上照顧我一點,當時要選舉時我拿錢要贊助戊○○選舉,他退還我錢,戊○○說沒有在收贊助金,因為我還是有幫戊○○拉票,戊○○就說有工程就幫忙一些等語(見偵二卷第15頁),與其證述被告子○○表示社皆坑溪災害復建工程標案處理不善,央求其不要告知被告戊○○等情相符,堪認被告戊○○確實有授意被告子○○分配工程予癸○○,並向其收取回扣之意。 4、又被告子○○於103 年1 月20日22時11分45秒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己○○聯絡,並於電話中稱:「我要跟你說,我中午去領那個19,他只給我4 塊而已」、「他固定會給我0.02嘛,對啊,他就只給我0.02」、「你就按242 ,乘以 0.02,對啊,就給我4.4 ,啊19減4.4 ,還缺那麼多」、「他應該給我19的啊」、「有,他有瞭解,這行情他都知道,啊他就認為他沒必要」、「因為現在監聽制度那麼麻煩,我覺得調查局還不到,還不至於找上我」等語,有通訊監察譯文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四第132 至133 頁,即本判決附表三之2 譯文),就上開譯文之內容,被告子○○於調詢時供稱:譯文中我向己○○提到「242 」是代表社皆坑溪災害復建工程款總金額242 萬元,「19」是癸○○原本應該給我的行賄款項19萬元,佔工程款總金額之比例百分之8 ,照慣例癸○○應該要給我的行賄款項是所有工程款總金額的百分之8 ,本工程癸○○有給我19萬元等語(見偵二卷第25頁),與證人己○○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述:該通譯文是子○○告訴我他少拿廠商的回扣,0.02應該是在算回扣的金額等語互核相符(見本院卷六第33、34頁),足見被告子○○原欲於103 年1 月20日向證人癸○○收取社皆坑溪災害復建工程之回扣款,而因當日證人癸○○未依被告子○○之指示一次給付19萬元(工程款約242 萬元之8 %),僅支付其中之4 萬4000元,被告子○○因而向友人己○○抱怨上情,堪以認定。雖證人癸○○於調詢中證述:我確實依慣例在103 年1 月14日社皆坑溪案開標後一個禮拜之內(詳細時間記不清楚)將19萬元現金拿到車城鄉公所親自交付給子○○,我不知道為何子○○會跟張陪論這樣講等語(見偵一卷第6 頁),然證人癸○○受調查局詢問時距離交付回扣款已經過半年時間,衡諸常情,證人之證詞或因時間久遠而淡忘細節,或因有所顧忌而有陳述不實之可能,被告子○○與己○○通話既係在不知受監聽之下所為之言論,其可信度自然較高,證人癸○○所述與此相左部分,尚難採信。證人癸○○係於103 年1 月20日先交付被告子○○4 萬4000元之回扣款,後於某日再行交付剩餘之14萬6000元回扣款,堪以認定。 5、被告子○○於上開與己○○之通話中,提及「因為,我有跟你講過,只有他會給我而已,阿其他的是,我的小小部分,是鄉長,鄉長指示說,鄉長,喔我講得太明了,就是小小的部分是我的,和. . . . 這個他會給我而已,其他不會給我,攏不是我的」等語(見本院卷四第133 頁,即本判決附表三之2 譯文),被告戊○○之辯護人雖辯稱:子○○與己○○於103 年1 月20日22時11分之電話通聯錄音,經勘驗後被告子○○所言意為「鄉長指示」或「鄉長只是」語意未明,且被告子○○與己○○僅係閒聊,可能係子○○在自抬身價,不足以認定被告戊○○分得98%之賄款云云,被告子○○之辯護人亦辯稱:證人己○○在銀行擔任理專,為了爭取業績和客戶,可能誤解電話中之對話云云,然衡諸被告子○○與己○○為多年好友,兩人間應有相當之默契,被告子○○雖明知收受廠商回扣係屬違法行為,顧慮受偵查機關監聽而語意刻意含糊,然自二人對話內容觀之,證人己○○實際上應可理解被告子○○所欲表達之真意,而無須於電話中明示其意,證人己○○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述:我不清楚子○○要跟我說什麼,我只是在敷衍他等語(見本院卷六第13頁),自屬迴護之詞,不足採信。觀諸前開被告子○○與證人己○○之對話內容,其語意雖為片段,然由前後文可推知,被告子○○所指應為其僅能分得廠商所交付回扣之一小部分,剩餘之部分均非屬其所有,而係屬被告戊○○所有,堪以認定;而被告子○○固辯稱:「0.02」是我向癸○○開口要求要給我的行賄款項佔工程款總金額之比例百分之2 ,約4. 4萬元,車城鄉社皆坑溪災害復建工程,癸○○除給我百分之8 ,共19萬元的行賄款項外,我又貪心另向癸○○再要求百分之2 ,共4.4 萬元,這些錢的確是癸○○交付給我的行賄款項云云(見偵二卷第25頁),然其通話中提及係「19減 4.4 」,顯係指證人癸○○總共需給付及19萬元回扣,103 年1 月20日給付之4.4 萬元已包含其中,且證人癸○○亦於調詢中證述:我只有給子○○工程回扣賄款,沒有再另外包紅包給子○○,故這件社皆坑案我將19萬現金親自交給子○○後,未再給予子○○4.4 萬元等語(見偵一卷第6 頁),足認被告子○○辯稱其除19萬元外,另向證人癸○○要求4 4 萬4000元等語,並非實在。從而,癸○○全數交付予被告子○○之回扣19萬元,並非由被告子○○一人獨得,應係由被告子○○與被告戊○○朋分,故被告戊○○顯與被告子○○有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堪以認定(惟尚乏證據證明被告戊○○已取得其中若干數額,故不認定為被告戊○○之犯罪所得,詳後述)。至公訴意旨雖認本件回扣金額為19萬4000元,然此與證人癸○○之證述:我按照工程款8 %計算並將萬元以下金額去掉等語不符,亦與上開通訊監察譯文中被告子○○與己○○之對話相異,故公訴意旨所指回扣金額19萬4000元尚屬無法證明,應認癸○○交付之回扣金額為19萬元。 6、綜上所述,被告戊○○授意被告子○○將社皆坑溪災害復建工程指定由癸○○承作,並於安佳興營造得標後,向癸○○收取工程回扣款共19萬元,2 人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事實,應可認定。 ㈥、事實一、㈡部分有罪理由(見本判決附表一編號2): 1、車城鄉保力村保力路巷道道路改善工程(案號:0000000 )於103 年7 月15日公開招標,並於103 年7 月29日開標,由驊宏營造、允升土木包工業(下稱允升土木包)、昱驊土木包工業(下稱昱驊土木包)3 家廠商投標,於103 年7 月29日由驊宏營造以241 萬元低於底價得標並決標乙節,有車城鄉保力村保力路巷道道路改善工程採購卷宗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五第179至493 頁),堪信為真實。 2、證人丑○○於偵訊中具結證述:子○○在車城鄉保力村保力路巷道道路改善工程標案上網公告之前沒多久,請名叫春蘭的鄉公所約僱人員打電話給我叫我去鄉長室,我去子○○的辦公室,他告訴我標案名稱、預算及施工地點,我103 年7 月29日得標後,在當天上午10點半去車城鄉公所,當時我就直接問子○○說「怎麼算」,我其實已經準備好了現金,我問子○○是否是「一」,子○○說是,「一」是指一成,本件工程款一成即為24萬,子○○說「不行再這邊給」,他叫我與寅○○聯絡並把寅○○的手機號碼給我,出公所時我就打電話給寅○○,寅○○說他人在滿州,所以我就沒有過去找他;隔天103 年7 月30日我又去公所,再找子○○,他說他人不在,他不會進來了,他叫我直接與寅○○聯絡,我就打電話給寅○○,寅○○說他人在大山(溫泉SPA 農場),我就直接拿現金給寅○○,我給他的現金用信封袋裝著,但沒有封起來,他一看就知道梩面裝有現金,我拿給他後就走了,寅○○沒有說什麼等語(見偵三卷第45至48頁),並於調詢中證述:我和我先生知道要標得車城鄉公所的工程,要先抓得標金額的10%給鄉長作回扣,在該工程招標公告前,子○○透過公所小姐春蘭打電話請我到車城鄉公所2 樓鄉長室內的會客室與子○○見面,子○○主動拿出該標案資料讓我抄寫,包括工程名稱、預算及施工地點,並直接告訴我這件工程就是給我們做,現場只有我們兩人而已,我們在業界就曾聽過「三叔」這個名號,我在今年(103 年)7 月承攬屏東縣車城鄉公所保力村保力路巷道道路改善工程時,為了支付行賄款項,曾經與車城鄉公所秘書小趙聯繫。他向我表示要支付賄款,需先跟寅○○也就是三叔聯絡,同時交給我一張寫有寅○○姓名及電話的紙條,並交代我在電話聯絡寅○○時,必須表示是要購買溫泉券,寅○○便會瞭解意思。我在得標後一日即103 年7 月30日聯絡寅○○,並相約在車城鄉四重溪大山溫泉的大廳見面交付賄款,因為我不曾見過三叔,所以我到達大山溫泉大廳後,便詢問服務人員「三叔」是哪位,我當時是從第一銀行恆春銀行00000000000 我個人的帳戶內提領一筆現金,並將其中24萬元現金以牛皮紙信封包裝並未封口,寅○○拿到該裝有現金的信封後,也沒有清點數目就直接放入口袋,我便離開了,這是我第一次也是最後一次與「三叔」見面,此外我跟「三叔」完全沒有任何聯繫與關係等語(見偵四卷第21至22頁反面),核與被告子○○於103 年10月2 日偵訊中供稱:丑○○在前一天有來找我,我叫丑○○去大山溫泉,隔天我跟鄉長出去不在所以叫丑○○把賄款交給寅○○等語相符(見偵二卷第120 、121 頁)。質諸證人丑○○於調詢、偵訊中歷次所述證詞前後一致,應屬實在,其雖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述:103 年7 月29日那天子○○好像不在辦公室,所以我好像30日再去辦公室,但子○○還是不在,這兩天我都沒有遇到子○○,所以他叫我把錢拿給寅○○云云(見本院卷六第120 、121 頁),然本院審理交互詰問時距離案發時已近2 年,且證人丑○○作證時多次表示「我不記得了,在調查站講得應該比較正確,因為當時記憶比較鮮明」、「我在調查站做的筆錄都實在」、「我當初說的話筆錄裡面都有寫,現在想不太起來」等語(見本院卷六第98頁、122 頁、114 頁),足見證人丑○○因時間久遠,對於被告子○○、寅○○與其之互動難以詳細回憶,故縱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情節與偵查中證述稍有出入,仍難謂其證述全不可採,而應認其在偵查中所述較為符合事實。衡諸證人丑○○與被告子○○、寅○○本無嫌隙,並無捏造事實入渠等於罪之動機,堪信其證述應屬實在。 3、被告子○○於103 年7 月31日調詢中供述:丑○○昨天(103 年7 月30日)找我也是準備要向我行賄,因為她也想要標得車城鄉公所發包的相關工程,但是我們昨天沒有碰面,所以我並沒有收到她的賄款等語(見偵一卷第25頁),隨即於103 年8 月1 日偵訊時改口辯稱:(對於丑○○有指證,她有在「車城鄉保力村道路基礎改善工程」中透過寅○○交付24萬元賄款給你,有無意見?)我否認,我不知道這件事(見偵一卷第21頁);後又於103 年8 月8 日調詢中供述:我沒有拿到丑○○於103 年7 月30日透過寅○○交付我其得標「保力村保力路巷道道路改善工程」24萬元現金賄款,我忘記我和丑○○於103 年7 月30日的電話通話內容是在說什麼了(見偵一卷第118 頁),並於103 年10月2 日調詢時再度改稱:我沒有指定工程給丑○○、楊國樑,但我有向他們收錢,我請丑○○送去大山溫泉給寅○○,103 年7 月30日我和丑○○的電話譯文意義為丑○○要拿款項到公所給我,但我人不在,請他拿去給寅○○,但我沒有指定分配工程給丑○○(見偵二卷第109 頁至110 頁),復於103 年10月2 日偵訊中供述:丑○○在前一天(29日)有先去找我,我跟她說,叫她去大山溫泉,當天丑○○找我時,我跟鄉長出去了所以不在,就叫丑○○將賄款交給寅○○,因為我每天幾乎都會遇到寅○○等語(見偵二卷第120 至121 頁),嗣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我和丑○○有在鄉長辦公室談過工程的事情,他沒有請我把這筆錢轉交給何人,是單純要把錢給我,但我不在,所以我請他先把錢寄放在大山溫泉給寅○○,我再去找寅○○拿,我在假日的時候會去大山溫泉幫忙,寅○○不知道我拿給他的錢是什麼錢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42 頁)。由上開被告子○○之歷次供述觀之,被告子○○對於是否有向丑○○要求24萬元回扣款、如何交代丑○○交付回扣至大山溫泉SPA 農場予被告寅○○、電話譯文之意義為何均供詞反覆,顯見其為規避刑罰而有所隱瞞、推諉,又衡諸證人丑○○身為營造廠商,與被告子○○、寅○○均非熟識,若非受被告子○○指定而得標保力村保力路巷道道路改善工程,且依被告子○○之要求,豈敢擅自決定交付鉅額工程回扣予被告寅○○?足見被告子○○辯稱其並未告知丑○○將車城鄉保力村保力路巷道道路改善工程分配予其施作,並要求收取一成之回扣云云,應屬不實。 4、又觀諸證人丑○○於103 年7 月30日上午9 時44分許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被告子○○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詢問被告子○○何時會進車城鄉公所辦公室,經被告子○○告知今日不會進辦公室後,被告子○○並交代證人丑○○與被告寅○○聯絡,被告寅○○隨即於同日上午9 時47分許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被告子○○上開行動電話,詢問被告子○○「你有一個蔡小姐. . . . 你跟她說多少錢?」,經被告子○○告以「沒啦,她要掏會錢給你啦」、「要交東西給你啦」等語,被告寅○○即答稱「喔,好好」等語,有103 年7 月30日通訊監察譯文2 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四第218 頁反面,即本判決附表三之3 譯文),質諸2 則電話相隔僅3 分鐘,可資判斷證人丑○○應係於與被告子○○通話完畢後,依照被告子○○之指示以電話聯絡被告寅○○表示欲購買溫泉券,被告寅○○遂再行向被告子○○確認。雖被告子○○辯稱:寅○○不知道我拿給他的錢是什麼錢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42 頁),被告寅○○亦辯稱:證人丑○○第一次打來說要買溫泉券,我說我不在沒有辦法賣,第二天要來之前又打電話說要買溫泉券,問我在不在,因為我不知道他跟子○○什麼關係,所以才會打給子○○,我以為只是會錢所以幫忙代收等語(見本院卷六第125 反面至 126 頁),然衡諸「購買溫泉卷」與「交會錢」二事風馬牛不相及,且被告子○○當時僅為大山溫泉SPA 農場之兼職員工,被告寅○○亦不瞭解被告子○○之理財狀況,對於被告子○○是否跟會乙節並無所悉,此為被告寅○○、子○○所是認(見本院卷二第48頁、本院卷七第28頁),則被告寅○○於電話中初始以為證人丑○○係欲購買溫泉券,然經被告子○○改為告以:「沒啦,她要掏會錢給你啦」、「要交東西給你啦」,被告寅○○未有任何追問,即馬上允諾代為收受,實有違常理;再者,被告子○○既要求證人丑○○將24萬元回扣直接交付予被告寅○○,並且告知證人丑○○向被告寅○○表示「要購買溫泉券」即可,足認「買溫泉券」、「交會錢」、「交東西」均屬給付回扣之隱晦暗語,被告子○○僅係任意使用以代稱之,並無實際意義,被告寅○○亦於電話中清楚理解等情,堪以認定。況被告寅○○於收受證人丑○○交付之24萬元時,並未當場打開點收,亦未詢問任何問題,亦經證人丑○○證述如前,故若非被告寅○○已知悉此款項為回扣款,豈會如此輕易收受?再質諸被告寅○○於103 年7 月31日第一次調詢時供述:某蔡小姐於7 月29日曾打電話給我,向我表示她是子○○的朋友,要向我購買大山溫泉SPA 農場之溫泉票,我向蔡小姐表示我當時在滿州鄉,需待我回到大山溫泉SPA 農場才有辦法賣票給她,我當天也沒有連絡子○○求證蔡小姐即為他朋友,隔日上午蔡小姐再度致電給我,表示要向我購買溫泉卷,詢問我在哪裡,我回覆她我在大山溫泉SPA 農場,她隨即表示要過來大山溫泉SPA 農場向我購票。事後我隨即打電話給子○○,問子○○要賣蔡小姐多少錢才洽當,子○○表示依我的意思賣即可,故蔡小姐至大山溫泉SPA 農場與我在一樓大廳會面,以溫泉券100 元、共100 張(1 本)、總計1 萬元賣給蔡小姐,當時蔡小姐沒有託我轉交任何東西給子○○,蔡小姐也沒有給我會錢等語(見偵一卷第98頁),其陳述內容顯與事實不符,若被告寅○○於收受款項時誤信為合法會錢,又何需於檢調機關訊問時虛偽供述?此外,對於該筆24萬元之去向,被告寅○○於103 年9 月16日調詢時先供稱:由於當天小趙(即子○○)並沒有再進來餐廳,所以在我尚未將這筆錢轉交給小趙之前,貴處人員於7 月31日即將子○○帶走,當天屏東地檢傳喚我之後,我回去清點,確認該筆錢全數都是千元紙鈔,其中有兩捆並綁有綁鈔帶總共有24萬元,原本放在我的辦公室,之後過沒多久我便連同我自己的6 萬元,總共30萬元,再存入我名下土地銀行的帳戶內等語(見偵二卷第36頁),又隨即改稱:我要更改我前述說詞,其實該筆24萬元我回去後藏放在我辦公室面水池旁邊的魚飼料販賣機裡面等語(見偵二卷第36頁反面),其供詞反覆,顯係意圖掩飾並將贓款藏放於隱密難尋之處,於調查人員執行搜索時亦未主動交付偵查機關,足證被告寅○○辯稱:我以為是會錢,所以代替子○○收下云云,顯不可採。被告寅○○與被告子○○共同基於收受回扣之犯意,而由被告寅○○收取24萬元後尚未交付予被告子○○即為警查獲之事實,堪以認定。 5、末查,雖被告寅○○、子○○均非經辦公用工程之公務員,然被告寅○○與子○○僅為大山羊肉爐老闆與員工之關係,經被告寅○○供述明確(見偵一卷第97頁反面),以依其2 人之親誼程度,被告寅○○並無甘為被告子○○收受回扣款而冒涉犯重罪之動機;此外如前所述,被告子○○在車城鄉公所之職位甚低,若無被告戊○○之授意,其委實無權限與營造廠商丑○○聯繫、分配工程,甚至收取回扣款,丑○○亦無可能輕易依其指示送交回扣款予和工程業務無關之被告寅○○,故被告子○○辯稱被告戊○○完全不知情云云,與常情相違,不可採信。本件應係由被告戊○○指示被告子○○分配工程予丑○○、楊國樑負責之驊宏營造,並向丑○○收取工程得標金額10%之回扣款,由被告寅○○收受,堪以認定。至證人丑○○雖證述:子○○和戊○○之間怎麼分配我不知道等語(見偵四卷第34頁),然被告間所得回扣款之分配係屬極為隱密之事,證人丑○○縱不知悉仍不足為對被告戊○○有利之認定。 6、綜上所述,被告戊○○授意被告子○○將保力村保力路巷道道路改善工程指定由丑○○承作,並於驊宏營造得標後,向丑○○收取工程回扣款共24萬元,並由被告寅○○代為收受,3人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事實,應可認定。 ㈦、事實一、㈢部分有罪理由(見本判決附表一編號3): 1、保力溪保竹五號橋清疏工程(案號:0000000-0 )於102 年11月28日公開招標,並於102 年12月12日開標,由鼎立土木包工業(下稱鼎立土木包)、山寶土木包、恆翊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恆翊營造)3 家廠商投標,由山寶土木包以279 萬4000元低於底價得標並決標乙節,有保力溪保竹五號橋清疏工程採購卷宗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十二第1 至45頁),堪以認定。 2、證人沈左明即山寶土木包之負責人於調詢中證述:山寶土木包在車城鄉得標之保力溪保竹五號橋清疏工程是由我單純借牌給丁○○投標,我沒有投標意願等語(見本院卷三第42頁反面),與證人丁○○於調詢中證述:山寶(土木包工業)是跟沈左明借牌等語相符(見偵四卷第59頁),故保力溪保竹五號橋清疏工程得標廠商雖為山寶土木包工業,然沈左明僅係出借牌照,實際上係由丁○○領取工程款並負責施作該工程乙節,洵堪認定。 3、證人丁○○於調詢中證述:我是在上次鄉長選舉(99年間)之後才開始在車城鄉公所得標工程,因為我父親林水令與車城鄉鄉長林鍚章是舊識,所以我也有幫戊○○拉票,而戊○○對我算不錯。當時有意參選鄉代會主席的張福容與我交情不錯,戊○○與我都支持張福容,當時我有支助張福容約60萬元,張福容向我表示,如果他當選後會協助我取得車城鄉公所發包的工程,我記得在戊○○上任鄉長後,子○○就擔任他的秘書,有一次我與子○○兩人在鄉長室聊天時,我忘記是誰先開口,當時就有提到廠商支付回扣8 %給老闆(指車城鄉鄉長),當時我告訴子○○之前的例子都是給8 %。後來可能是張福容幫我講話,所以我只需要支付4 %(工作比較不好做利潤較少)到6 %(利潤較多的標案),在工程上網公告之前,子○○會通知我到鄉公所找他,我進去鄉長辦公室找子○○時不會有第三者在場,子○○就會將工程上網招標的公文拿給我看一下,並表示該工程要給我承攬,之後我就會跟當地的包商先打個招呼,請他們不要來競標,因為這是大家的默契,所以大部分的廠商都會同意,我在得標後要給付回扣時會直接跑去鄉公所找子○○,我就直接將現金用紙袋或塑膠袋等物遮掩交給子○○,除了鄉公所外,我不曾在其他的地方交錢給子○○,我與子○○在102 年12月12日之下午3 時47分20秒對話譯文的意思是指我得標的保力溪清疏工程,當時我的回扣款還沒給子○○,所以他要我快點支付,102 年12月20日下午3 時57分26秒該通電話是我的賄款沒有拿給子○○,所以子○○才會說「你真的太誇張了」,因為我支付賄款的時間拖得太久,子○○才說「我給你處理無好勢,你不要再找我了」,隔幾天後保力溪工程的賄款10萬元,我就直接交付給子○○等語(見偵四卷第58頁正反面、偵二卷第67、68頁反面),其就被告子○○向其要求回扣款、指定工程之方式證述明確,且證人丁○○與被告子○○素無仇隙,並無故意虛構事實以害之之動機,其證述尚屬可信。佐以保力溪保竹五號橋清疏工程開標日期為102 年12月12日上午10時,當日下午被告子○○即與證人丁○○以電話聯繫,被告子○○於電話中一再表示「你如果處理好,我就給你」等語,且證人丁○○隨即稱:「好啦,那見面再講啦」等語,有通訊監察譯文1 則在卷可查(見本院卷四第160 頁反面、161 頁,即本判決附表三之4 譯文),被告子○○顯有向證人丁○○索討金錢,並表示將以分配工程作為代價之意,且雙方均有掩飾對話之意圖,足見證人丁○○證述被告子○○向其索取保力溪保竹五號橋清疏工程之回扣款等語,應屬實在。此外,本標案得標廠商為山寶土木包,被告子○○若有工程相關事項應與負責人沈左明聯繫,然竟捨沈左明而逕致電證人丁○○,堪信被告子○○確有事先告知證人丁○○將保力溪保竹五號橋清疏工程分配予其施作,且知悉證人子○○係借山寶土木包之牌照得標等情。又被告子○○再度於102 年12月20日下午3 時57分26秒以電話向證人丁○○催促給付保力溪保竹五號橋清疏工程回扣款乙節,亦有通訊監察譯文1 則在卷可佐(見本院卷四第170 頁反面、171 頁,即本判決附表三之5 譯文),故被告子○○辯稱:我沒有向丁○○收回扣,我聯絡廠商只是幫忙協調處理民怨云云,委無可採。又證人丁○○於103 年9 月4 日調詢時自行在保力溪保竹五號橋上下游至五孔箱涵清疏工程後標註回扣占工程款之百分比為「5 %」,有標案一覽表1 紙在卷可稽(見偵四卷第66頁反面),故依此回扣百分比計算,證人丁○○應係給付被告子○○13萬9700元(40元之尾數去除),堪以認定,證人丁○○於調詢時證述給付回扣款「10萬元」等語,與其自述給付成數不符,足認應係口誤。 4、又證人丁○○雖於本院審理中改口具結證述:我在車城鄉標的工程沒有給回扣,當時我受調查局詢問時精神狀況不好,我剛動完大手術就被羈押禁見,壓力很大,我想不起來為何這樣回答了,我沒有跟子○○說過車城鄉的工程回扣照以前慣例是8 %,102 年12月12日和102 年12月20日我與子○○的通話內容在講什麼我都想不起來了,偵訊筆錄我沒有看就簽名了,我今天說的才是事實等語(見本院卷六第325 至 349 頁),然質諸其於調詢時或有辯護人陪同調詢,或有表示辯護人未到場亦可接受詢問,且調查員均有在詢問期間給予適當之休息時間與用餐時間,若證人丁○○表示累了,調查員即停止詢問等情,有證人丁○○之調詢筆錄5 份在卷可稽(見偵三卷第160 至167 頁、211 至213 頁、偵四卷第57至60頁、偵二卷第67至70頁、141 至144 頁),難認證人丁○○之調詢證述有何因精神狀況不佳而反於真實之處;又證人丁○○於審判中僅一概推稱「不記得」,且無法合理解釋其與被告子○○之對話內容,顯係為維護被告戊○○、子○○之詞,均不足採。 5、末查證人丁○○於調詢時證述:我父親林水令與車城鄉鄉長林鍚章是舊識,所以我也有幫戊○○拉票,而戊○○對我算不錯。當時有意參選鄉代會主席的張福容與我交情不錯,戊○○與我都支持張福容,當時我有支助張福容約60萬元,張福容向我表示,如果他當選後會協助我取得車城鄉公所發包的工程,當時就有傳聞在車城鄉公所得標後,要支付8 %的賄款給公所的人員,後來可能是張福容幫我講話,所以我只需要支付4 %到6 %,子○○是鄉長室的機要秘書,鄉長戊○○的行程幾乎都是由子○○來安排,我認為子○○與戊○○的關係如同父子,另我知道鄉長戊○○很多的對外公關事情都是由子○○處理,所以我將錢交給子○○就等於是將錢交給戊○○等語(見偵四卷第58頁),足見證人丁○○實際上與被告子○○並無私交或特殊親誼,而係因父執輩與被告戊○○為舊識,且其有幫助被告戊○○選舉並因熟識被告戊○○之友人,而可支付較其他廠商為低之回扣款,足徵決定廠商回扣款項支付成數多寡之人應係被告戊○○,而非被告子○○。且如前所述,公務員收取工程回扣事涉重罪,為求規避檢警追查而常有委請「白手套」代為處理聯絡廠商、收受回扣等事項,故雖證人丁○○證述其從來沒有跟被告戊○○提到工程回扣及賄款的事情,都是直接找子○○,至於子○○有沒有將賄款交給戊○○,其不清楚等語(見偵四卷第58頁),然此並不足以認被告戊○○與被告子○○無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被告戊○○確有指示被告子○○向丁○○收取回扣款乙節,堪信為真實。 6、綜上所述,被告戊○○授意被告子○○將保力溪保竹五號橋清疏工程指定由丁○○承作,並於山寶土木包得標後,向丁○○收取工程回扣款13萬9700元,2 人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事實,應可認定。 ㈧、事實一、㈣部分有罪理由(見本判決附表一編號4): 1、溫泉及統埔村環境綠美化工程(案號:0000000 )於102 年7 月17日公開招標,並於102 年7 月31日開標,由弘昱營造、琮淞土木包工業(下稱琮淞土木包)、緯橋土木包工業(下稱緯橋土木包)3 家廠商投標,由弘昱營造以112 萬元低於底價得標並決標乙節,有溫泉及統埔村環境綠美化工程採購卷宗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八第1 至45頁),堪以認定。 2、證人壬○○於本院中具結證述:子○○的姊姊是我大嫂,我和他有親戚關係,子○○叫我在工程得標後1 週內交5 %至8 %之回扣至大山溫泉給寅○○,我會先打電話給寅○○看他在不在,他在我才去,去了以後把用信封裝起來的錢拿給寅○○,寅○○應該知道這些錢是工程款回扣,我交錢的時候有寫工程名稱和比例在一張紙上,用橡皮筋綁在信封袋外面,他會看一下才收起來,我在標案上網公告之前被告子○○就會告訴我要把工程給我做,如果我不給回扣,子○○下次就不會指定工程給我或會一直跟我催討,102 年8 月5 日下午4 時13分我與寅○○的電話通話內容是我要拿錢給寅○○,我記得當初是寅○○跟我要錢,我才回了這通電話約他,該筆款項應該是當時得標了「溫泉及統埔村環境綠美化工程」,依約定要付回扣,子○○不會當面跟我收錢,都是要我拿去給寅○○等語(見本院卷六第167 至191 頁),佐以證人壬○○於103 年9 月24日調詢時自行寫下「溫泉及統埔村環境綠美化工程」標案支付之回扣成數為8 %,有宏昱營造(宏順興營造)、宏昱土包承攬車城鄉工程一覽表1 紙在卷可稽(見偵四卷第110 頁反面),其證述內容明確,兼衡其與被告子○○、寅○○素無仇隙,甚至與被告子○○有親戚關係,證人壬○○實無故意誣指被告子○○、寅○○之理,此外103 年8 月5 日證人壬○○確有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子○○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通話,證人壬○○告以被告寅○○:「我現在要找你說一下話」,被告寅○○即稱:「好啊」等語,有103 年8 月5 日下午4 時13分16秒之通訊監察譯文1 則在卷可佐(見偵四卷第121 頁反面,即判決附表三之5 譯文),與證人壬○○證述相符,堪信證人壬○○之證述應屬實在,被告子○○確有事前向證人壬○○要求得標工程需支付回扣款,而壬○○就溫泉及統埔村環境綠美化工程得標後亦有依照指示將回扣款8 萬9600元(112 萬*8 %=8 萬9600元)送至大山溫泉SPA 農場予被告寅○○收受。被告子○○雖辯稱:我沒有向壬○○要求回扣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42 、143 頁),被告寅○○亦辯稱:我103 年8 月5 日的電話是要向證人壬○○要吃飯和住宿的費用欠款等語(見本院卷六第191 頁),然應屬臨訟卸責之詞,不可採信。 3、又被告子○○既要求證人壬○○將回扣款送交予被告寅○○,且證人壬○○亦在信封袋上寫上標案名稱與回扣百分比,被告寅○○自無可能平白收受數萬元款項而對於該款項之意義一無所悉,此依常人之經驗法則可以想見,故被告子○○、寅○○有收受回扣款之犯意聯絡,堪可認定。又證人壬○○固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我認識戊○○,我沒有跟他講工程的事,也沒有跟戊○○討論過這些工程等語(見本院卷六第170 頁),然依其於本院審理中具結及調詢中證述:車城鄉的廠商都給付回扣給寅○○,應該是這樣才會有工作做,不給回扣應該不好包(工程),如果沒有給的話被告子○○下次就不指定工程給我,或是一直跟我催討,車城鄉公所承辦人庚○○、朱家興及課長曹俊仁沒有配合,我也未曾行賄他們等語(見本院卷六第183 至184 頁、偵四卷第104 頁反面),衡諸常情,被告寅○○並非車城鄉公所人員,被告子○○僅為辦事員,而公共工程採購案自發起至結案之內部流程包括簽辦發包方式、公開招標公告上網、訂定底價、開標及決標、訂約、開工、竣工、驗收、結算、支出簽呈及憑證、開立支出傳票、開立支票、通知領款及交付支票等階段,有車城鄉公所104 年2 月26日車鄉人字第10430202400 號函所附公共工程採購案(公開招標)自發起至結案之內部流程及經手人員一覽表1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84頁),內部流程均無被告子○○經手之部分,足見被告子○○、寅○○均不具有與車城鄉公所採購經辦公用工程有關之事務決定權。而鄉長對於公開招標之公共工程權限包括訂定底價、指派驗收人員、部分驗收之核准、主持開標人員之指派、採購評選委員核定及聘兼、採購評選委員會召集人、副召集人之指定、採購評選委員工作小組之指定等情,亦經車城鄉公所上開函文說明在卷,則對於營造廠商是否得標工程、施工、驗收等事項直接具有影響力者,除鄉公所建設課人員之外即為鄉長,若被告戊○○與被告子○○、寅○○無向得標廠商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被告子○○應無可能對於不配合之廠商造成壓力,而得標廠商亦無可能平白支付鉅額回扣款予對工程全無影響力之人其理甚明;從而,被告子○○應係經被告戊○○指示向證人壬○○收取溫泉及統埔村環境綠美化工程之回扣款,甚為明確。 4、綜上所述,被告戊○○授意被告子○○將溫泉及統埔村環境綠美化工程指定由壬○○承作,於宏昱營造得標後,向壬○○收取工程回扣款8 萬9600元,並由被告寅○○收取,3 人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事實,應可認定。 ㈨、按機關辦理採購,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訂定底價。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政府採購法第46條第1 項定有明文。故機關首長訂定底價時,若一概以預算金額之98%左右訂之,顯與政府採購法第46條之規定有違,此經本院函詢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該委員會以105 年7 月26日工程企字第10500203630 號函1 紙回覆亦同此認定(見本院卷六第259 頁)。質諸:①社皆坑溪災害復建工程之預算金額為249 萬7459元,底價金額為244 萬8000元,得標金額為242 萬9000元,底價與預算金額之比例為98%,得標金額與底價之比例(下稱得標比)為99.2%;②車城鄉保力村保力路巷道道路改善工程之預算金額為247 萬2725元,底價金額為242 萬3300元,得標金額為241 萬元,底價與預算金額之比例為98%,得標比為99.5%;③保力溪保竹五號橋清疏工程預算金額為285 萬1833元,底價金額為279 萬4800元,得標金額為279 萬4000元,底價與預算金額之比例為98%,得標比為100 %;④溫泉及統埔村環境綠美化工程預算金額為115 萬6909元,底價金額為113 萬4000元,得標金額為112 萬元,底價與預算金額之比例為98%,得標比為98.8%等情,有上揭工程採購卷宗各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五、八、十二),被告戊○○均以上揭公告工程預算金額之98%訂定標案底價,且證人癸○○、丑○○、丁○○、壬○○分別以極接近底價或相同於底價之金額得標等節,堪以認定。參以證人乙○○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述:鄉公所工程的(廠商)報價都會比較高,鄉公所標案競爭沒有公平性,得標金額都是底價至少95%以上,這樣的比例不太可能,如果是公平競爭,像是縣政府的工程標案,得標金額大概都是(底價)70%到80%左右等語(見本院卷六第208 、209 頁),證人壬○○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述:我標車城鄉工程標價都是預算金額的90%到95%,一般(其他地方)的工程得標價大概是預算金額的八成多,但是車城鄉的底價大約會訂在預算金額的98%,外面在標(工程)沒有在寫那麼高的底價,開標完之後會公開底價所以我們都知道等語(見本院卷六第176 、177 頁),則車城鄉公所底價之訂定確實較一般機關依政府採購法公開招標標案之底價為高之事實,亦可認定。證人劉素麗即允升土木包負責人於104 年8 月6 日調詢中證述:「車城後灣社區後灣路227 號路面改善工程」標案是我自己投標並得標的,車城鄉公所內定得標金額通常是預算金額的95折,但我故意用低於95折的價格搶標,允升土木包得標後,我才將該車城後灣路工程給丁○○的配偶黃桂芳施做等語(見本院卷三第82頁反面),證人癸○○亦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述:我投標價是依照公告預算的92%到95%去寫等語(見本院卷六第67頁),足認被告戊○○訂定底價之方式並非審酌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而係依預算直接提取一定比例訂之,且此比例遠高於一般機關之訂定方式,且此為車城鄉營造廠商所確知。按底價之訂定影響得標廠商利潤甚鉅,且機關首長以預算金額之固定比例訂定底價之方式雖非直接洩漏底價,然亦使投標者得以自行估算而精準預測底價,進而以極接近底價之投標價得標,而使得標廠商之利潤大幅提昇;反面言之,亦因得標廠商欲以接近底價之金額得標,故必然需配合被告子○○指定廠商分配工程之方式,以避免其他廠商以低於預算金額95%之得標價搶標。從而,被告戊○○就上開4 件標案(如附表一所示)應確係與被告子○○、寅○○有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始固定將底價訂為預算金額之98%,以便利廠商預測底價並填寫投標金額。被告戊○○雖辯以:我當鄉長沒有人告訴我如何定底價,我有問過前任鄉長張英和,他說他以前就是這樣,我不知道政府採購法有這些規定等語(見本院卷七第131 、132 頁),然被告戊○○身為鄉長,依政府採購法訂定底價為其職權,自無推諉不知法規之理,其所辯顯不可採。 ㈩、又被告戊○○之辯護人雖為其辯稱:各次犯行均僅有廠商之單一證述,縱經交互詰問仍無補強證據等語(見本院卷七第159 頁),然補強證據,其補強亦不以補強全部事實為必要,本件證人癸○○、丑○○、壬○○、丁○○固均證述未直接與被告戊○○就收取回扣之事有所聯繫,然審酌被告戊○○與被告子○○、寅○○2 人之關係,及被告戊○○以反於常理之過高固定比例訂定底價,均可補強上揭證人之證述,而足認被告戊○○與子○○、寅○○有犯意聯絡。又被告子○○之辯護人雖辯以:本件之決標廠商均獲得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足見廠商於調詢及偵查中係為獲得緩起訴而作出損人利己之陳述,不足採信等語,然雖證人癸○○、丑○○、丁○○、壬○○均獲緩起訴處分,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偵字第8832號緩起訴處分書1 紙在卷可查(見本院卷一第99頁),然依法給予被告緩起訴處分本為檢察官之職權,尚不得因前揭證人受緩起訴處分而遽認渠等於調詢中證述均以損人利己為唯一目的,反之,若前揭證人未交付回扣予被告子○○、寅○○,實應矢口否認犯罪並請求檢察官調查對其有利之證據,始符合人之常情,當無就犯罪細節清楚證述並願意認罪且繳納緩起訴處分金之可能,辯護人所辯當無足採。 、另查證人庚○○於調詢中證述:就建設課業務方面,子○○的意見我們會認為是鄉長交辦的,所以子○○大致上可以代表鄉長戊○○,子○○的建議,我們基本上都會依照相關行政程序簽辦上去,我不清楚子○○是否有公文批閱核章權,但我簽辦上去的公文如要給鄉長批示的一定會到子○○的手上,從我一進入車城鄉公所任職後,就看到公所同仁都會配合子○○的指示辦理,雖然鄉長戊○○沒有明確表示子○○可以代表他行使權力,但事實上我們都是會依照子○○的指示簽辦公事等語(見偵六卷第9 頁),核與被告戊○○於調詢中供述:我平常只有1 小時在辦公室,我將鄉長的職章交給子○○保管,公文呈到鄉長室經我批示後,由子○○幫我蓋用鄉長的職章,我蓋用職章百分之百都是子○○蓋用,這是我對子○○的信任等語(見103 年度他字第1894號卷【下稱偵八卷】第21頁、49頁)大致相符,足見被告子○○實質上係經被告戊○○授權而可得閱覽所有上呈鄉長之公文,且可代替被告戊○○指示鄉公所人員,其若未經被告戊○○同意,實無可能就工程發包等事項私下與廠商接觸。此外,被告戊○○雖辯稱:我不知道子○○有在跟廠商收錢,我沒有授權他接觸廠商,他在我面前很乖等語(見偵八卷第21頁),然103 年4 月23日上午10時29分許子○○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被告戊○○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稱:「家慶(丁○○)剛好在這邊,他說不要用這一種的,這種的不漂亮」,被告戊○○隨即答:「不然要用什麼?」,被告子○○再稱:「說要用下水道的那一種」,被告戊○○又稱:「好啊,但下水道就不知道到什麼時候啊?」,被告子○○復稱:「他說你出國回來後,再去台北一趟就知道多少了,他那個是用特別經費的啦」等語,有通訊監察譯文1 則在卷可查(見偵二卷第199 頁正、反面),堪信被告戊○○不僅知悉被告子○○有與廠商聯繫公共工程相關事項,且由被告子○○居中傳遞廠商欲告知被告戊○○之訊息。綜上,被告子○○於車城鄉公所內實際上受有被告戊○○之全權委託、授權代理其為處理各種事務,除需被告戊○○親自批核之公文外(例如底價訂定),其餘均由被告戊○○授權子○○代行之,應堪認定。又證人庚○○雖於本院審理中改為具結證述:工程發包程序好像有經費下來之後,我們針對案子去發包,發包後就簽一般的採購文件,至於有無經過子○○我不清楚,只知道案子最後會放在鄉長室,我曾經請子○○去協調施工,但我不太記得我請他協調什麼了,工程發包過程中文件不是密封的,還沒上網公告招標前子○○是否會看到資料我不瞭解,他有無參與建設課業務我不清楚,印象中子○○沒有要求我向他回報工程投開標的事,有反應過一些民怨的事等語(見本院卷六第39至53頁),然其所述與調詢時證述顯有矛盾之處,衡諸證人庚○○於調詢時未有被告戊○○、子○○、寅○○在場,且其尚任職於車城鄉公所,距離案發時間較近,理應記憶較為清晰且較未受到壓力所干擾,反之其於本院證述時對於訊問細節多稱:「不清楚」,且證詞與被告子○○之抗辯趨近雷同,足認其於本院之證述係受有被告壓力而與事實相違,堪以認定。被告子○○之辯護人雖辯稱:被告子○○既會協調廠商,可見其與廠商聯絡詢問工程進度亦合乎常理,不得據以認為被告子○○有收受廠商賄賂等語,然被告子○○前揭與證人癸○○、丑○○、丁○○之通訊監察譯文顯非係協助解決民怨之意,業經詳述如前,自無解於被告子○○之犯行認定。另被告寅○○之辯護人固辯稱:被告等人未告知廠商要支付多少回扣,廠商係由工程圈或第三人處聽聞,廠商可以自行決定是否要給付,故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寅○○有提取一定比率或扣取一部分回扣之意等語,然被告子○○於103 年7 月31日調詢時供述:我於99年5 月間進入車城鄉公所服務,丁○○就來找我表示各項工程要照發包工程款決標金額收取百分之8 的回扣,要我比照辦理繼續執行等語(見偵一卷第25頁反面),與證人丁○○證述相符(見偵二卷第67頁反面),足證證人癸○○、丑○○、丁○○、壬○○證述被告子○○曾向渠等表示過收受回扣款之成數等情,應屬實在,且所謂「回扣」,係指經辦公用工程之公務員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與對方約定,就應給付之公用工程建築材料費或工程價款中,提取一定比率或扣取其中一部分而收取之而言,此一定比例仍有可能依照實際施工、廠商協調情況而有所增減,並不因回扣成數有彈性調整空間即失去回扣之性質,辯護人所辯實無足採。 、綜上所述,被告戊○○、子○○就社皆坑溪災害復建工程(附表一編號1 )、保力溪保竹五號橋清疏工程(附表一編號3 )有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被告戊○○、子○○、寅○○就車城鄉保力村保力路巷道道路改善工程(附表一編號2 )、溫泉及統埔村環境綠美化工程(附表一編號4 )有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分別為共同正犯,渠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犯行堪以認定,本案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四、本案之論罪: ㈠、被告子○○、寅○○雖非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所稱之經辦公用工程之公務員,然如上所述,其2 人與具有經辦公用工程之公務員身分之被告戊○○共同犯罪,彼此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及貪污治罪條例第3 條規定,仍應論以共同正犯。核被告戊○○就附表一編號1 至4 之工程、子○○就附表一編號1 至4 之工程、寅○○就附表一編號2 、4 之工程向得標廠商收取款項之行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之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 ㈡、又公訴意旨雖認本件係由業者透過白手套(即被告子○○、寅○○)向公務員(即被告戊○○)表達行賄之意後,由公務員違背職務指定特定廠商得標,以規避政府採購法之有關價格競爭之規定,使廠商獲利後再向其收取一定比例之賄款,而認被告戊○○、子○○、寅○○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等語(見本院卷一第 209 頁),然查,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係同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第5 條第1 項第3 款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所謂「回扣」,係指經辦公用工程之公務員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與對方約定,就應給付之公用工程建築材料費或工程價款中,提取一定比率或扣取其中一部分而收取之而言。至於收取之「回扣」,係由應給付之建築材料費或工程價款直接提取、扣取,或由對方另行籌措同額款項支應,因對於公用工程之品質具有等同之危害性,又均係以一定比率或部分應給付之建築材料費或工程價款,作為違背或不違背職務行為之對價關係,固均屬該款所稱之「回扣」(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279號判決要旨參照) 。再者,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係處罰經辦公用工程之公務員利用經辦公用工程之機會向廠商收取回扣之行為,若客觀上公務員利用其經辦公用工程之機會向廠商收取款項,而該款項之交付與其經辦之公用工程相關,經評價為「回扣」者,即足當之。至於,交付款項之廠商主觀上認為該筆款項之性質為何,基於何種目的交付該筆款項,均不影響公務員犯罪之成立,此與同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之規定,必須交付賄賂者主觀上係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意思,收受賄賂者主觀上則本於收受賄賂作為其違背職務行為對價之意思,雙方具有對立意思之明示或默示之意思合致不同。本案由被告戊○○指示被告子○○要求得標廠商提取得標工程款之8 %(或依情況減至5 %或提高至10%)金額,而由被告子○○或寅○○收取之,該金額顯已具有「回扣」之性質,而非單純係就被告戊○○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故揆以上開說明,應屬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之範疇。公訴人認被告3 人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容有誤會,惟因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本院已當庭諭知上揭法條(見本院卷二第98至99頁),故無礙被告之防禦權,自應由本院變更起訴法條以審理。 ㈢、被告戊○○、子○○、寅○○就附表一編號2 、4 所示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依刑法第28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戊○○、子○○就附表一編號1 、3 所示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戊○○、子○○所犯附表一編號1 至4 所示之罪(各共4 罪),及被告寅○○所犯附表一編號2 、4 所示之罪(共2 罪),均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依數罪併罰處斷。被告子○○、寅○○之辯護人雖均辯稱:被告子○○、寅○○各次收取回扣之行為應為接續犯等語(見本院卷七第179 、211 至213 頁),惟被告子○○、寅○○如附表一所示各次收取回扣行為均係向不同之得標廠商為之,各次行為之時間相距甚遠,殊難謂被告子○○、寅○○係基於同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先後實施,侵害同一法益。故渠等被告2 人各行為之獨立性甚強,不得合為包括之一行為加以評價,辯護人上開辯稱不足採。 五、本案之量刑: ㈠、爰審酌被告戊○○於行為時位居屏東縣車城鄉鄉長,為地方行政機關首長,領取國家俸祿,本應恪遵法令規定,廉潔自持,創造民眾福祉,竟為求私利,與未具經辦公用工程之職務之公務員身分之被告子○○、寅○○共同利用屏東縣車城鄉公所發包公用工程之機會,向得標廠商取得工程回扣款,牟個人之不法利益,有虧公務員之職責,損害公務員之廉潔性,以人民之納稅錢中飽私囊,且犯罪後猶矢口否認犯行,未見悔意,應予嚴懲;兼衡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佐,智識程度為高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其所造成之損害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 至4 「主文欄」所示之刑,再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㈡、另審酌被告子○○時任車城鄉公所之辦事員,為被告戊○○之同居人,竟為謀求私利,與被告戊○○共犯貪污犯行,充當被告戊○○之主要白手套,居中聯絡、分配工程予廠商,並向得標廠商收取回扣款,戕害國家公務員之廉潔性,且犯後亦矢口否認犯行(僅自稱承認涉犯詐欺罪與背信罪,然與事實不符),犯後態度不佳,應予嚴懲;另審酌其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佐,智識程度為大學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其收受回扣款數額及所造成之損害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 至4 所示「主文欄」之刑,再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㈢、再審酌被告寅○○為被告戊○○之前同居人,竟圖謀求私利,與被告戊○○、子○○共犯貪污犯行,利用其經營大山羊肉爐與大山溫泉SPA 農場之便,亦充當被告戊○○之白手套,收受廠商送交之回扣款以規避檢警查緝,同樣戕害國家公務員之廉潔性,且犯後亦矢口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另審酌其於83年間有賭博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佐,智識程度為大專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其收受回扣款數額及所造成之損害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2 、4 「主文欄」所示之刑,再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㈣、從刑(褫奪公權)之宣告: 1、按犯本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定有明文,該條既屬強制規定,與刑法第37條第2 項「得」褫奪公權之規定大異其趣,是凡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一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即應同時宣告褫奪公權,不受刑法第37條第2 項宣告1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限制。又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僅規定:「犯本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對於褫奪公權之期間,即從刑之刑度如何並無明文,故依本條例宣告褫奪公權者,仍應適用刑法第37條第1 項或第2 項,使其褫奪公權之刑度有所依憑,始為合法(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意旨參照)。 2、被告戊○○、子○○、寅○○所犯屬貪污治罪條例之罪,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及刑法第37條第2 項規定,分別宣告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褫奪公權(被告寅○○部分僅附表一編號2 、4 部分),及依刑法第51條第8 款規定,分別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褫奪公權之期間。 六、沒收: ㈠、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中華民國104 年12月17日修正之刑法,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刑法第2 條第2 項、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105 年5 月27日修正之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已將犯罪所得沒收部分予以刪除,並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本案被告3 人行為後,上開與沒收有關之法律業已修正,且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1 、3 項沒收規定亦修法刪除不再適用,揆諸前揭說明,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應逕適用裁判時之刑法法律,亦即應回歸適用修正後刑法第五章之一規定。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按「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為普世基本法律原則,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可謂對抗、防止經濟、貪瀆犯罪之重要刑事措施,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著重所受利得之剝奪。然苟無犯罪所得,自不生利得剝奪之問題,固不待言,至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倘個別成員並無犯罪所得,且與其他成員對於所得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時,同無「利得」可資剝奪,特別在集團性或重大經濟、貪污犯罪,不法利得龐大,一概採取絕對連帶沒收,對未受利得之共同正犯顯失公平。實務上已不採過去之共犯連帶說,並改採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之見解。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至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至於上揭共同正犯各成員有無犯罪所得、所得數額,係關於沒收、追繳或追徵標的犯罪所得範圍之認定,因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並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以認定之(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參照)。故公訴人以105 年度蒞字第2759號補充理由書請求本院就被告3 人共同犯罪所得予以宣告連帶沒收乙情(見本院卷六第281 至283 頁),應有誤會,爰依被告3 人分別實際所享有之犯罪所得分別沒收之。 1、經查,詳如附表一編號1 至4 「犯罪所得」欄所示,被告子○○之犯罪所得共為32萬9700元(計算式:19萬元+13 萬9700元=32 萬9700元),被告寅○○之犯罪所得共為32萬9600元(計算式:24萬+8萬9600元=32 萬9600元)。被告戊○○雖與被告子○○、寅○○為共同正犯,然因卷內尚乏證據證明被告3 人之實際分配犯罪所得情形,故難以認定被告戊○○業經分得之回扣款項,爰依前揭說明,不予沒收之。 2、本案於103 年7 月31日調查局人員至屏東縣○○鄉○○路000 號及屏東縣○○鄉○○路00號車城鄉公所子○○辦公室搜索時,扣得被告子○○所有之2 萬7600元(附表四之4 編號7 、四之5 編號3 )等節,經被告子○○於本院審理中供述明確(見本院卷七第104 至106 頁),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 紙在卷可稽(見偵12卷第15頁、16至19頁),雖無證據證明上揭扣案現金即為被告子○○收受之回扣款,惟金錢所表彰者既在於交換價值,而非該特定金錢之實體價值,金錢混同後,相同之金額即具相同之價值,且考量修正後刑法沒收之徹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意旨,認扣案之被告子○○所有現金2 萬7600元屬其犯罪所得,應予沒收,其餘未扣案之30萬2000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本案於103 年7 月31日調查局人員至屏東縣○○鄉○○路0000號搜索時,扣得被告寅○○所有之現金新臺幣伍佰元鈔票47張(共2 萬3500元)及新臺幣壹佰元260 張(共2 萬6000元)乙節(附表四之6 編號2 、5 ),經被告寅○○於本院審理中供述明確(見本院卷七第106 至107 頁),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紙在卷可稽(見偵16卷第98頁、99至102 頁),雖無證據證明上揭扣案現金即為被告寅○○收受之回扣款,然同上所述,金錢所表彰者既在於交換價值,而非該特定金錢之實體價值,金錢混同後,相同之金額即具相同之價值,故扣案之被告寅○○所有現金共4 萬9500元應認屬其犯罪所得,應予沒收,其餘未扣案之28萬100 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雖本案於屏東縣○○鄉○○村○○路000 號內扣得被告子○○所有之美金200 元(如附表四之4 編號8 ),然因美金非本國貨幣,其與新臺幣間匯兌時會受即時匯差影響,價值無法確定,故難認其與被告子○○收受之新臺幣回扣款有固定之相同價值,又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故不予折合新臺幣沒收之。 3、又雖公訴人認本案被告3 人之共同犯罪所得達1114萬7792元,然除上述金額外,其餘金額尚屬不能證明(爰於下列無罪部分論述之),此部分沒收之請求難謂有據。又按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於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依同條例第20條規定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修正後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規定:「犯第4 條至第6 條之罪,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犯罪時及其後3 年內取得之來源可疑財產,經檢察官或法院於偵查、審判程序中命本人證明來源合法而未能證明者,視為其犯罪所得」,本案檢察官雖請求就被告戊○○之第一商業銀行恆春分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及丙○○交付予被告寅○○使用之第一商業銀行恆春分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內存款聲請法院命被告戊○○等人證明來源合法,否則視為犯罪所得等情(見本院卷六第283 頁),然被告寅○○於調詢時供述;扣押前戊○○在第一銀行恆春分行的存摺、印章及提款卡係由我保管,當時帳戶的錢都是我自己在使用,戊○○擔任鄉長前,我與他平分利潤,每個月結帳一次,當時就是以戊○○在第一銀行恆春分行的帳戶作為公司營運之用,也有以帳簿記載流水帳,每個月會留存一些週轉金,其他的就由我與戊○○平分,戊○○當選鄉長後,大山羊肉爐與大山溫泉SPA 農場就完全由我經營,所有的利潤都歸我本人,戊○○將存摺印章交給我,他就不再從該2 家店拿取任何利潤;丙○○的帳戶也是我幫他保管、買基金,因為她不會處理自己帳戶,所以我幫他處理等語(偵七卷第46反、48頁),此與證人丙○○於調詢時所述相符(見偵二卷第170 頁),然被告寅○○經營大山羊肉爐及大山溫泉SPA 農場均有營業收入尚屬合理,公訴人既未為基本之舉證說明何部分款項收入為「來源可疑財產」,即無法區別被告寅○○個人營業所得與不明收入,故尚不得遽以視為犯罪所得沒收之。 ㈢、又扣案如附表四之1 編號1 、3 至7 、附表四之4 編號1 所示之物為被告戊○○所有;扣案如附表四之2 所示之物所有人不明;扣案如附表四之3 所示之物為丙○○所有,非被告戊○○、子○○、寅○○所有;附表四之1 編號2 、附表四之4 編號2 至5 、編號8 所示之物均為被告子○○所有;扣案如附表四之5 編號1 、2 、4 所示之物均為被告子○○所有,而附表四之5 編號5 、6 所示之物均無法確認所有人;扣案如附表四之6 編號1 、3 、4 、6 至10所示之物均為被告寅○○所有乙節,經被告戊○○、子○○、寅○○於本院審理中供述明確(見本院卷七第100 至108 頁),然卷內均無證據足認上開扣案物與被告3 人之犯罪事實有何關連,檢察官亦未能敘明,故均難認為係被告3 人犯罪所用之物,均不予宣告沒收。至公訴意旨雖以:103 年7 月31日起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先後數次搜索丁○○等多人住處或公司所在地扣押之物,請宣告沒收等語,然丁○○並非本案被告,其餘本案受搜索之人(除被告3 人外)亦均非本案被告,則自無從於本判決內宣告沒收,公訴意旨顯有誤會,附此敘明。 乙、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戊○○於99年3 月1 日當選車城鄉鄉長後後,與被告子○○、寅○○,共同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及與丁○○、壬○○(業經緩起訴處分)等多名包商,共同基於意圖獲取不當利益或意圖影響該公所相關工程決標價格,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競爭之犯意聯絡,相互勾結在上述廠商於車城鄉公所承包工程時,由被告戊○○透過被告子○○事先指定特定之得標廠商,再由該廠商以協議圍、陪標等方式(作成形式有公開投標)承攬公共工程,使其他廠商不為價格競爭,並引進昶陞顧問公司乙○○(業經緩起訴處分),蓄意安排由乙○○、辛○○(業經緩起訴處分)等承攬設計監造標,其中遇部分工程需提報計畫申請經費,則由乙○○依據丁○○、壬○○等包商需求進行勘點、製作計畫書圖,再透過與林、陳熟識之立法委員簡東明助理周維平、立法委員潘孟安助理潘芳泉等關係,通過內政部營建署、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或屏東縣政府等單位之審核取得工程經費。其中分配予車城鄉公所之工程經費,均由被告戊○○授意被告子○○於工程發包前,通知特定廠商到公所鄉長辦公室後,由被告子○○指定工程由該廠商得標,或事先由熟識之廠商主動索討特定工程,經被告子○○首肯後,即內定由該廠商得標。受指定之廠商須自行安排陪標事宜,俾外觀上有公開投標之形式,並於順利得標後按慣例於得標後1 至2 日、最遲15日內,將決標金額5 %至10%不等之賄款,以現金方式交付予代被告戊○○收受賄款之前、後任同居人即被告寅○○及被告子○○,再由渠等2 人以不詳方式將賄款轉交予被告戊○○。以下將被告戊○○、子○○、寅○○3 人涉犯情節分敘如下: 1、向安佳興營造、協興土包負責人癸○○收受賄賂及共同圍標部分:被告戊○○基於與癸○○之友好關係,特指示被告子○○分配工程予癸○○承攬,癸○○因此成為車城鄉公所主力廠商。被告子○○每於工程開標前,透過不知情之車城鄉公所建設課助理鄭春蘭通知癸○○到鄉長室,以提示書面或口述工程名稱方式將工程指定給癸○○(以下2 至5 收賄部分,亦以類此模式進行)。因首次分配工程予癸○○時,被告子○○曾以手勢比「8 」,雙方取得默契,日後癸○○於得標後一週內,除因利潤過低或施工困難可通融酌減至5 %或6 %外,均自動按慣例將得標金額之8 %賄款親送至車城鄉公所鄉長室,或人跡罕至之哺乳室內交付被告子○○收受。自被告戊○○上任迄本件查獲為止,癸○○受指定承攬車城鄉公所工程所支付之賄款達新台幣(下同)385 萬元(詳如附表二之1 ) 2、向驊宏營造、利威土包負責人楊國樑及其妻丑○○收受賄賂及共同圍標部分:楊國樑與被告戊○○、子○○均為舊識,被告戊○○上任後,楊國樑透過被告子○○央求參與車城鄉公所工程分配獲准後,即開始參與該公所工程之(形式上)投標,其取得工程過程及行賄成數均如前述模式,經被告子○○通知及預定由其得標,惟因楊國樑常與丁○○合資承攬,故賄款由2 人承擔各半,再由丁○○統一轉交被告寅○○收受後轉交予被告戊○○。總計自99年被告戊○○上任迄本件查獲為止,楊國樑、丑○○因承攬車城鄉公所工程共支付賄款60萬8,000 元(詳如附表二之2 ) 3、向亨錸營造(名義負責人為丁○○之妻黃桂芳)實際負責人丁○○收受賄賂及共同圍標部分:丁○○自父執輩起即與時任車城鄉代表會主席被告戊○○熟識,又常藉與多位民意代表之友好關係替公所爭得經費,彼此相互幫襯,故丁○○有別於其他廠商於得標後繳交決標款8 %之慣例,僅需於開工後支付4 %至6 %賄款。通常丁○○係將賄款交付被告子○○,偶遇被告子○○離開車城鄉時,方至大山溫泉SPA 農場交被告寅○○收受,期間被告子○○曾幾度不滿丁○○延宕交賄而致電催促。丁○○二房黃寶鋆以承攬公共工程維生,因與丁○○原配黃桂芳勢同水火,無法以亨錸營造之名義承包公程,竟意圖獲取不法利益,透過丁○○之協助,多次借用沈左明之山寶土包之名義及證件,承攬車城鄉公所工程,沈左明亦基於容許借牌之故意,容許黃寶鋆借用其公司名義參與投標。自99年戊○○上任迄本件查獲為止,丁○○承攬車城鄉公所工程共支付賄款160 萬7120 元(詳如附表二之3) 4、向弘昱營造、宏昱土包、宏順興營造(業經檢察官更正補充)負責人壬○○收受賄賂及共同圍標部分:壬○○與被告子○○有姻親關係,此外壬○○亦具備爭取經費之能力,且支付賄款情形及各項配合度俱佳,因而被指定分配大量工程,為車城鄉主力廠商。被告戊○○上任後,被告子○○即交代壬○○,每件工程需支付工程款8 %回扣,囑其得標後自行將賄款送至大山溫泉飯店交付綽號「三叔」之人即被告寅○○收受。自99年被告戊○○上任迄本件查獲為止,總計壬○○承攬車城鄉公所工程共支付賄款310 萬9030元(詳如附表二之4 ) 5、向世英營造負責人甲○○收受賄賂及共同圍標部分:甲○○最初係與丁○○合作,以世英營造牌照共同承攬車城鄉公所標案,丁○○於得標後1 、2 日內,會主動向甲○○收取決標款8 %之現金,協助後續行賄事宜。其後因被告子○○不滿丁○○支付賄款拖延,遂指示宋世英無須透過丁○○,直接將賄款送至大山溫泉飯店交付被告寅○○收受。自99年被告戊○○上任迄本件查獲為止,甲○○承攬車城鄉公所工程共支付賄款84萬8,510 元(詳如附表二之5 ) 6、向昶陞顧問公司乙○○收受賄賂部分:自101 年間起,乙○○經包商丁○○引介並同意支付工程款10%給被告戊○○之條件下,順利以昶陞顧問公司牌照承攬車城鄉公所監造設計開口契約案。由於開口契約採「實作實銷」,公所需視當年度實際規劃設計件數始能計價付款,乙○○乃以年度結算方式支付賄款。101 、102 年度昶陞顧問公司分別獲公所給付工程款約70萬元、120 萬元,乙○○經丁○○指點,分別於101 年某日持7 萬元現金、102 年某日持12萬元現金,親赴大山溫泉飯店交付被告寅○○收受(詳如附表二之6 編號3 、4)。 7、向易泰顧問公司辛○○收受賄賂部分:自100 年間起迄103 年間止,辛○○均依循車城鄉公所承攬設計監造標之「潛規則」(按工程款10%支付賄款),按件、按時支付賄款,前後3 年間順利承攬如附件3 所示之車城鄉公所監造設計開口契約案,依據辛○○帳記資料所示,自100 年迄本件查獲為止,總計支付44萬6,232 元賄款予被告寅○○收受(詳如附表二之6 編號1 至5 )。 二、嗣於103 年7 月31日起,經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先後數次持搜索票,搜索丁○○等多人之住處或公司所在地,搜扣如卷附法務部調查局扣押物清單所示之物,因而查獲。因認被告戊○○、子○○、寅○○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及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妨害投標罪嫌。 貳、按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著有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可資參照)。參、又按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2 項規定:「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此之「共犯」,包括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不因刑法第四章章名「共犯」修正為「正犯與共犯」而受影響。而學理上所指之任意共犯與必要共犯,除必要共犯中之「對向犯」(如賄賂罪、賭博罪)因行為者各有其目的,各就其行為負責,彼此間並無犯意之聯絡,而無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之適用外;2 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不論係任意共犯或必要共犯中之「聚合犯」,或「對向犯」之一方,均為共同正犯之一種,而有上開第156 條第2 項規定「共犯」之適用。從而,兩名以上共犯之自白,除非係對向犯之雙方所為之自白,因已合致犯罪構成要件之事實而各自成立犯罪外,倘為任意共犯、聚合犯,或對向犯之一方共同正犯之自白,不問是否屬於同一程序,縱所自白內容一致,因仍屬自白之範疇,究非自白以外之其他必要證據。故此所謂其他必要證據,應求諸於該等共犯自白以外,實際存在之有關被告與犯罪者間相關聯之一切證據;必其中一共犯之自白先有補強證據,而後始得以該自白為其他共犯自白之補強證據,殊不能逕以共犯兩者之自白相互間作為證明其中一共犯所自白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91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2 項定有明文;被害人、告訴人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見本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實係因該等證人或因有利害關係,本質上存有較大之虛偽危險性,為擔保其真實性,即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基於雙方對向行為之犯罪(對向犯),如購買毒品者指證販毒者;投票受賄者指證賄選者;貪污治罪條例之行賄者指證收賄者;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供述全部槍砲之來源及去向者;因均得獲減輕或免除其刑,甚或得由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不免作出損人利己之陳述,其證言本質上亦存在較大之虛偽危險性,故為擔保陳述內容之真實性,應認須有補強證據,足使一般人對其陳述無合理之懷疑存在,而得確信其為真實。至於指證者前後供述是否堅決一致,無矛盾或瑕疵,其與被指證者間有無重大恩怨糾葛等情,因與犯行無涉,均尚不足作為補強證據。且指證者證述情節既屬個別獨立事實,亦不得互為佐證(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6199號判決意旨可參)。 肆、公訴意旨認被告戊○○、子○○、寅○○涉犯前揭所示之貪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及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妨害投標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戊○○、子○○、寅○○3 人之供述,證人癸○○、楊國樑、丑○○、丁○○、黃寶鋆、沈左明、壬○○、甲○○、乙○○、辛○○之證述,附於訊問筆錄後之相關廠商在上述期間內於車城鄉公所承攬之工程,及依廠商所供述賄款占工程款之百分比(起訴書誤載為「分百」,應予更正)所製作之一覽表、彰化銀行車城分行安佳興(起訴書誤載為癸○○,應予更正)營造076683號帳戶交易明細1 份、彰化銀行車城分行鍾慶祝036399號帳戶交易明細1 份、彰化銀行車城分行協興土木包000910號帳號交易明細1 份、彰化銀行車城分行癸○○091658號帳戶交易明細1 份、車城地區農會安佳興營造0000000 號帳號交易明細1 份、車城地區農會協興土木包0000000 號帳號交易明細1 份、車城地區農會癸○○0000000 號帳號交易明細1 份、枋山地區農會協興土木包0000000 號帳號交易明細1 份、滿州地區農會安佳興營造0000000 號帳號交易明細1 份、第一銀行恆春分行丑○○0000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1 份、第一銀行恆春分行楊國樑0000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1 份、彰化銀行車城分行世英營造075015號帳戶交易明細1 份、車城地區農會世英營造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1 份、第一銀行恆春分行朱寒梅0000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1 份、第一銀行恆春分行弘昱營造0000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1 份、第一銀行恆春分行宏昱土木包0000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1 份、恆春地區農會宏昱土木包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1 份、彰化銀行(起訴書漏載,應予更正)恆春分行宏昱土木包001337號帳戶交易明細1 份、彰化銀行車城分行林水令004002號帳戶交易明細1 份、彰化銀行車城分行黃桂芳078342號帳戶交易明細1 份、第一銀行恆春分行戊○○00000000000 號、丙○○0000 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各1 份、99年迄今車城鄉收賄情形附表、附表一人證、物證欄所示之證據資料、附於訊問筆錄後之相關通訊監察譯文等為其主要論據。 伍、訊據被告戊○○、子○○、寅○○均堅詞否認犯行,被告戊○○辯稱:我平常很少在鄉長辦公室,我沒有向廠商收取賄賂,也沒有指定廠商得標,我並沒有授意子○○處理分配工程的事等語;被告子○○辯稱:被告戊○○並未授意我分配標案,我也沒有向廠商要求收受賄賂,且亦未要求廠商將回扣款送至大山溫泉SPA 農場給寅○○,我平常只有協助鄉長處理民眾陳情,我對工程投標不瞭解等語;被告寅○○辯稱:我並未代子○○收受廠商賄賂,車城鄉地區營造廠商有些會來大山羊肉爐和大山溫泉SPA 旅館消費,他們都知道我的房間在哪裡,但我沒有請包商們把錢拿到我房間等語。經查: 一、檢察官所提出之警調機關於證人筆錄後製作之「各廠商得標工程一覽表」(其上載有警調人員依前揭廠商所供賄款佔工程款之百分比計算所得之行賄金額),為警調人員依前開廠商負責人之指證所製作,屬於轉述自他人之傳聞證據,且本案3 名被告之辯護人於準備程序均否認其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一第117 頁正反面),顯然無證據能力,自均無從據為證明被告等人前開犯行之補強證據。另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33之「附表一人證、物證欄所示之證據資料」,僅為證據資料之彙整,雖經起訴書列於證據清單欄,然究並非獨立之證據。而證據清單編號32之「99年迄今車城鄉收賄情形附表(證據4 )」,亦僅為檢察官證據清單所列全部帳戶之交易明細表統整編冊,與前揭帳戶交易明細為重複之證據,故亦非獨立之證據,合先敘明。 二、公訴意旨一、1所示,被告戊○○、子○○、寅○○被訴向安佳興營造、協興土包負責人癸○○收受賄賂及妨害投標部分: ㈠、公訴意旨(105 年3 月29日補充理由書)認構成違背職務收賄罪部分(見附表二之1 編號1 至14、16至24、26、28至36、38號工程): 1、證人癸○○雖於103 年7 月31日調詢時先證述:我是自從現任鄉長戊○○在99年12月底當選後,戊○○指定子○○為機要秘書並兼任行政室主任後,子○○就開始要我到鄉公所,並指定工程標案給我承作,而我都是以安佳興營造的名義承包車城鄉公所的標案,自100 年3 月1 日迄今,我只有承作8 件標案,第一次子○○指定100 年5 月27日決標之「海口村賢紫宮旁野溪上游護岸,整治工程」給我時,就在鄉長辦公室的機要秘書位子上用手勢比「8 」,我就知道是要以得標金額135 萬1000元的8 %作為回扣,所以之後我得標工程之標案,我都依得標金額的8 %作為回扣,直接至鄉公所拿給子○○等語(見偵一卷第1 至3 頁反面)。次於同日偵查中具結證述:鄭春蘭會打電話叫我過去,我會到車城鄉公所,我問鄭春蘭,他就用指的表示我到鄉長辦公室去。找到辦公室去裡面通常都是子○○在,鄉長戊○○大部份都不在。工程都是跟子○○接的。他會大約給我一個工程名稱,這樣我就知道是要給我做的工程,我不會先聯絡子○○,都是直接去找他,大約都是開標後不久就會主動找時間拿(賄款)去給他,我無法確認每次的給付回扣金多少,我也沒有記帳等語(見偵一卷第12至16頁);又於103 年10月31日調詢時證述:99年迄今我共支付給戊○○399 萬5,000 元回扣賄款,其中絕大部分我都是拿到車城鄉公所鄉長室當面交給子○○轉交,只有1 、2 件是我到公所沒遇到子○○,才自行前往四重溪的「大山溫泉農場」拿給戊○○的伴侶「三叔」寅○○,請他轉交給子○○,我都是預先將千元現鈔裝入富邦人壽保險單的信封袋,再當面交給子○○或寅○○,我在車城鄉農會開戶,工程款支票領到後,我就會存入農會公司帳戶兌現,領出來的錢我都習慣會留20餘萬現金放在身邊周轉,行賄的回扣款項我都是用這些周轉金來支付等語(見偵二卷第243 頁反面),另又於103 年12月8 日偵訊時具結證述:(車城鄉公所部分,你是「安佳興」、「協興」公司負責人,在該鄉依工程比例,你給付給車城鄉公所的賄款總額約368 萬9 千元,意見?)我沒有認真計算過,應該是等語(見偵二卷第305 頁),質諸證人癸○○歷次證述內容,其就受指定之標案數量、交付被告子○○或被告寅○○之回扣款項總額多有不一致,且證人癸○○僅泛稱「有1 、2 件是我到公所沒遇到子○○,才自行前往四重溪的大山溫泉農場拿給寅○○」等語,卻未能具體指明何工程之賄款係交付予被告寅○○,甚至於本院審理中改為具結證述:我不記得有跟寅○○接觸過等語(見本院卷六第54至62頁),其證述前後矛盾,已難謂無瑕疵。 2、又公訴意旨雖以彰化銀行車城分行安佳興營造076683號帳戶交易明細1 份、彰化銀行車城分行鍾慶祝036399號帳戶交易明細1 份、彰化銀行車城分行協興土包000910帳號交易明細1 份、彰化銀行車城分行癸○○091658號帳戶交易明細1 份、車城地區農會安佳興營造0000000 帳號交易明細1 份、車城地區農會協興土包0000000 號帳號交易明細1 份、車城地區農會癸○○0000000 號帳號交易明細1 份、枋山地區農會協興土包0000000 號帳號交易明細1 份、滿州地區農會安佳興營造0000000 號帳號交易明細1 份等書證為佐證,然細究附表二之1 所載安佳興營造、協興土木包得標之工程,檢察官主張用以證明賄款交付金流之癸○○提款記錄與(或)被告戊○○第一銀行恆春分行帳戶之存款紀錄,其中並列存、提款紀錄者,其存、提款之時間、金額均無法互相勾稽,亦未見檢察官舉證已說明領出、存入款項之間之關連性,實無法證明該自廠商所使用帳戶提領之款項之後係流入被告戊○○之第一銀行恆春分行帳戶內;此外,並列存提款紀錄與僅列存款或提款紀錄者,其交易金額亦與所起訴之賄賂金額不符(大部分之提領、存款金額遠高於行賄金額),是前開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存提款紀錄)與被告戊○○等人本件收受賄賂犯行尚難認具有直接關聯性,故難以補強證人癸○○上開有瑕疵之證述。此外,附表二之1 編號1 至14、16至24、26、28至36、38號所列之工程標案亦無相關譯文或其他證據足資佐證證人癸○○確實有送交賄賂予被告3 人,故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得以證人癸○○之單一證述,遽認被告3 人有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行。 3、又雖被告戊○○、子○○因附表一編號1 之「社接坑溪災害復建工程」工程向癸○○收取回扣,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業經認定如前,然依證人癸○○調詢中之證述,該次工程係由被告戊○○指示被告子○○指定予其承作,故其於得標後給付被告子○○回扣款19萬元等情,亦經論述如前(見本判決前開被告子○○、戊○○有罪部分),然證人癸○○並未論及就該工程標案被告寅○○有何收取回扣款或參與指定工程之行為,且被告寅○○亦否認本件犯行(見本院卷一第117 頁),則卷內尚無證據證明被告寅○○知悉並與被告子○○、戊○○就附表一編號1 之工程收取回扣一事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故無從認定上開標案被告寅○○與被告戊○○、子○○為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之共同正犯。 ㈡、至公訴意旨(見105 年3 月29日之補充理由書)雖認被告戊○○、子○○、寅○○就附表二之1 編號1 至16、18、19、21至32、34至38等工程均與癸○○共同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妨害投標罪嫌,惟按: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規定:「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之處罰,其所謂「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之「廠商」,係本罪行為之客體。是該罪之犯罪構成要件,須行為人有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藉以達成促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之結果,始得成立。若行為人僅係單純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參與投標之行為,則出借名義或證件之廠商,本身既無參與投標或競價之意思,行為人自無促使該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決意之可言,則與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犯罪構成要件不相符合(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第4044號判決意旨參照)。亦即,所謂圍標,係指多數具競爭關係之廠商於開標前即共同協議,於招標時,不參與投標,或雖參與投標,所提出之標價較內定得標廠商為高,而內定得標廠商則允諾給付其他參與協議之廠商相當代價,以此藉形式上合法競標,實際上卻規避價格競爭,因此該罰則所稱「廠商」,應限於原有投標意思之廠商,蓋如此始有由於合意結果而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可言。 1、證人癸○○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述:我得標的工程是子○○跟我講後,我自己叫兩家來陪標,子○○不知道我找人陪標,這是我自己的事情,鄉公所有公開招標等語(見本院卷六第55頁),又其於104 年8 月18日調詢中證述:我得標的工程中參與陪標之其他廠商,都是我親自去找他們負責人出牌陪標的,除了銘駿土木包工業孫貴能我沒有印象外,我親自找的廠商負責人有:義興土木包工業蔣明義、鴻鑫土木包工業李明政、泓霖土木包工業莊崑霖、鼎峻營造有限公司柯慶章、宏昱土木包工業壬○○、俊德土木包工業林俊慰、翔泰土木包工業郭子鵬太太鍾月霞、琮淞土木包工業王秀鳳等人,至於新登營造有限公司、立鼎土木包工業、茂溢營造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均屬洪國榮,我請洪國榮陪標時,不知道會出哪一隻牌陪標,另外還有世英營造有限公司甲○○、上立土木包工業林子玄、明花營造有限公司是找張龍朗的兄弟張龍泉,而有時我以安佳興營造有限公司得標時,也會以協興土木包工業陪標,反之亦然。我都是親自至上述陪標廠商的住家或公司拜訪說明陪標事由,因為上述之陪標廠商都知道車城鄉公所將指定工程分配給我承包,所以我只將工程名稱告訴他們後,他們就會自行到網路下載投標資料,並配合我自行準備押標金,陪標廠商自己填寫高於我投標金額之標單金額後,他們會自行去投標,因為長久以來都是這樣子互相配合,所以我並沒有給予陪標廠商任何報酬,業內廠商都有默契,在陪標時會將投標金額填寫在預算金額的98%至99%,而我得標金額通常是在預算金額的94%至96%之間等語(見本院卷三第51至52頁),質諸證人即義興土木包工業負責人蔣明義於104 年8 月18日調詢時證述:99年至102 年間我參與車城鄉工程投標由安佳興營癸○○都公司及協興土木包工業得標之10件工程均是我陪標,當初是癸○○打電話叫我幫忙陪標,然後我就親自去公所領標單,標單是我寫的,癸○○有告訴我投標金額就大概寫預算金額的95至96折以上,押標金是我購買的,投標資料準備好後也是我本人拿到公所投標,開標後我再親自到公所領回押標金,我沒有收取任何費用,癸○○都在都在工程案公告招標後、開標前找我等語(見本院卷三第5 至6 頁);證人即泓霖土木包工業負責人莊崑霖於104 年8 月18日調詢時證述:我沒有投標車城鄉公所工程的意願,只是幫癸○○所屬協興土包、安佳興營造陪標,癸○○都是在遇到我,或是以電話聯繫中表示,她想投標車城鄉某件工程案,希望我幫忙以泓霖土木包工業的公司牌幫忙投標,我都是親自前往車城鄉公所購買標單及購買押標金,同時配妥公司文件及自行蓋印公司大小章,因為長久以來車城鄉公所底標就是公告預算的95%,所以在填標單金額時,不用癸○○告訴我該填寫多少金額,我都只要刻意寫公告預算的98%至99%間,就可以順利讓癸○○得標,癸○○沒有給我代價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2至13頁);證人柯慶章即鼎峻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於104 年8 月18日調詢時證述:癸○○在車城鄉公所承攬的工程我多半都有陪標。陪標的經過是癸○○以電話或親自來找我,她會先告訴我車城鄉公所有某件工程後,我會親自至車城鄉公所領取投標資料,然後自行填寫標單上的標價,再至鄉公所投標,原則上我會依工程種類之不同填寫高於行情的標價,在我與癸○○的經驗與默契上,標價自然會高於癸○○的投標價,因此癸○○才能在我陪標下順利得標工程,我沒有向她收取任何費用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7至18頁);證人林俊慰即俊德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於104 年8 月18日調詢時證述:俊德土木包在99年3 月到103 年7 月間參標車城鄉的工程,都是我借牌給協興土包工業及安佳興營造有限公司的癸○○陪標的,過程都是癸○○親自來我俊德土包位在恆北路辦公室找我,跟我講說她想要承攬車城鄉公所的標案,請我幫她陪標,我答應後,通常都是由我自行電腦領標、備標及購買押標金投標,至於標價部分則是由我自行按照預算的金額打9.7 折或9.8 折後投標,我並不會跟癸○○討論標價,癸○○沒有告訴我主標廠商是誰,我也沒有收取代價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7至28頁);證人王秀鳳於104 年8 月6 日調詢時證述:我是琮淞土包登記、實際負責人,琮淞工程企業有限公司及日奕昌混凝土有限公司則由我先生陳宗和擔任登記、實際負責人,該3 間公司決策及務都由我負責,我先生陳宗和則負責現場工地,我在車城鄉公所沒有陪標情形,都是實際想要得標而去投標等語(見本院卷三第36至37頁背面);證人即銘駿土木包工業負責人孫貴能於104 年8 月18日調詢時證述:我投標車城鄉公所之工程都是陪標的,是透過我朋友沈源長向我表示「桂菊(現更名為癸○○)要投,你幫忙陪一下」,之後沈源長就拿標單給我寫,沈源長會在標封口黏貼處用鉛筆註記標價,然後我就照著那個數字在標單上填寫標價,標單寫完後我再交給沈源長,由沈源長去投標標金是我買的,我沒有到現場參與開標,開標後是由沈源長拿我的印章幫我領押標金回來,癸○○沒有跟我接洽,我沒有收取費用等語(見本院卷三第47至48頁);證人洪國榮於104 年8 月6 日調詢時證述:我是東茂溢營造有限公司、立鼎土木包工業及曜盛企業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我有替癸○○陪標,陪標之經過都是癸○○親自來找我,要我出牌陪標,他們會告訴我工程名稱,然後我就自行上網或到公所取得投標資料,並且自行備押標金及填妥標單金額後,由我自己到公所投標,癸○○並沒有將得標金額告訴我,我陪標的習慣方式都是將工程的預算金額之萬元以下尾數去掉,作為標金金額,因為如此標金已經接近預算金額,不太可能得標,所以才能達成陪標的目的,如果我因此得標,我也沒辦法,基於大家互相認識及幫忙的情誼,我並沒有向他們索取任何的費用做為陪標之報酬等語(見本院卷三第61至62頁);證人即翔泰土木包工業負責人郭子鵬於104 年8 月6 日調詢時證述:安佳興營造及協興土包癸○○原本與我太太鍾月霞熟識,我與他是一般朋友關係,鍾月霞是99年11月26日過世的,過世前都是其在處理投標的事情,我不清楚太太是否受到他們所託陪標等語(見本院卷三第65至66頁);證人林子玄即上立土木包工業實際負責人於104 年8 月6 日調詢時證述:我有幫黃桂菊(即癸○○)陪標,黃桂菊有意承攬的案件,她都會先買好標單交給我並來我住處找我,希望我能以上立土木包的名義陪標,但是投標用的估價資料都是由我親自填寫,只有投標金額是依黃桂菊指示填寫,而上立土木包的公司大小章及押標金,則都是由我親自蓋印及支付,我都準備好所有投標文件後,黃桂菊會親自再來我住處向我拿取上立土包的標封資料,由黃桂菊一併拿去投標,因為從未以上立土包的名義得標過,所以各標案押標金的領回,都是由我本人去鄉公所簽領,我沒有意願投標車城鄉的工程,也沒有向癸○○收取代價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01 至102 頁);證人即明花營造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張龍朗於104 年8 月6 日調詢時證述:我認識癸○○,但我忘記有沒有陪標了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21 頁);證人即喬浤營造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張龍泉於104 年8 月18日調詢時證述:我印象中黃桂菊是沒有找過我幫忙拿明花營造的牌去配合投標,但是張龍朗表示,明花營造平常並無投標車城鄉的標案,且明花公司重要資料及大小章都是他自已在保管,所以「102 年度災害緊急應變搶險與搶修工程(開口契約)」該標案中,有明花營造投標資料,應該是黃桂菊當時曾委託他陪標的,明花營造並無投標意願,只是基於同業情誼幫忙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23 至124 頁),證人壬○○於104 年8 月6 日調詢時證述:我有幫癸○○陪標,我是被他告知工程名稱和投標金額後,自行從網路上下載投標資料、填寫標單及準備押標金,沒有受任何報酬,只是業內同行互相幫忙而已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2頁反面);證人即世英營造負責人甲○○於104 年8 月6 日調詢時證述:我有替癸○○陪標,是由癸○○到我家找我,先告訴我工程名稱,再由我領取標單,我會以預算金額的97%至98%作為投標價格來陪標,因為車城鄉的廠商之間互相會陪標,所以我不會收取費用等語(見本院卷三第93至94頁),則除證人王秀鳳、孫貴能之證述與證人癸○○不符外,其於證人所述均與證人癸○○之證述大致相符,堪信為真實。 2、依上開除王秀鳳之外之陪標廠商證述內容觀之,足見渠等均係因證人癸○○之請託,在證人癸○○欲投標之車城鄉公所招標工程擔任陪標廠商,以符合政府採購法第48條「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之要求,避免工程流標,且渠等所寫之投標金額均會自行依習慣或經癸○○告知後明顯高於安佳興營造、協興土木包之投標金額,以確保達到陪標但不得標之目的,足見渠等確實本無競爭車城鄉工程之意圖,亦未獲得任何陪標報酬,揆諸前揭說明,概與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所欲處罰之使原有投標意思之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不合。癸○○邀集本無投標意願之廠商陪標之行為,與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構成要件相違,故檢察官起訴被告3 人與癸○○共犯上開妨害投標罪嫌,自亦無所據。此外,證人癸○○既證稱陪標事宜是由其自行處理,核與上揭陪標廠商證述一致,縱使渠等是以陪標之非法方式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亦實無證據證明被告3 人就此部分犯行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難以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罪相繩。 3、另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戊○○、寅○○就附表一編號1 之「社接坑溪災害復建工程」與被告子○○共犯妨害投標罪,然證人癸○○於調詢時證述:子○○說這件標案處理的亂糟糟,拜託我不要讓鄉長戊○○知道等語(見偵二卷第241 頁),而證人壬○○亦證述:這件標案子○○屬意由黃桂菊承攬,子○○就請我去向楊國樑遊說,叫他不要進來標等語(見偵四卷第103 頁),而被告子○○則矢口否認有協調廠商不為投標之情事(見本院卷二第142 頁),故揆諸上開證人及被告子○○之證詞,均無法證明被告戊○○、寅○○就被告子○○以協調方式,使壬○○、楊國樑、丁○○等廠商使其不為投標之犯行有何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故被告戊○○、寅○○此部分犯嫌尚屬無從證明,實難論以被告子○○所犯附表一編號1之妨害投標罪之共同正犯。 二、公訴意旨一、2 所示,被告戊○○、子○○、寅○○被訴向驊宏營造、利威土包負責人楊國樑收受賄賂及妨害投標部分: ㈠、公訴意旨(105 年3 月29日補充理由書)認構成違背職務收賄罪部分(見附表二之2之工程) 1、證人楊國樑(已歿)雖於103 年9 月4 日調詢時先證述:我認識車城鄉長機要秘書子○○,4 年前戊○○就任車城鄉鄉長後,子○○也與我們一起打球,因此與他熟識,之後我向他表示,我在車城鄉都沒什麼工作可做,可以的話是不是可以讓我承攬一些公所的工程,子○○承諾說好,但實際戊○○透過他給我的工程並不多,在戊○○這個任期,驊宏營造、利威土包總共也才得標8 件工程。包括車城鄉公所在內的恆春半島這些公所發包的工程,都會收取決標金額8 %回扣的慣例,這是戊○○、子○○與我們這些內定包商彼此間都心照不宣的事情,工程公告後,他會指示公所的小姐鄭春蘭打電話通知「裡面有人要找你」,我就知道有工程可以承攬,並依指示前往公所與子○○見面,趙會將工程名稱告訴我,並當面以「8 」的口頭方式告知我賄款金額比例,「8 」即代表決標金額的8 %,我再自行上網瀏覽公告並備標、投標,同時找兩家陪標廠商一起圍標,工程得標後,我都會在一個禮拜內、通常是2 、3 天內準備好千元現鈔賄款,千位數以下零頭部份我大都是用四捨五入計算,但會取其整數,賄款現鈔我會用信封袋或公文袋裝好,交給丁○○幫我轉送給「三叔」寅○○,寅○○應該會再轉送給子○○或戊○○,因子○○從未向我催討賄款,因此我推測寅○○確實有將賄款交到他手上,工程一覽表所列8 件工程標案,都是戊○○就任車城鄉長後,驊宏營造、利威土包於99年8 月至10 3年7 月間所得標承攬的案子,包括「海口村咾咕頭農路及野溪整治工程」、「後灣農路擋土牆工程」、「新街農路改善工程」,、「保力村第五公墓旁野溪清疏工程」、「保力村保竹一橋旁野溪清疏工程」、「台26線397 號橋上游緊急處理工程」、「(101 年6 月泰利颱風)溫泉村四頂溪護岸復建工程」及「保力村保力路巷道道路改善工程」,如我前述,前面「海口村咾咕頭農路及野溪整治工程」等7 件工程,都是子○○透過鄭春蘭叫我進他辦公室,當面告訴我工程名稱及賄款金額比例為決標金額的8 %,我再請丁○○將我包好的千元現鈔賄款轉交給「三叔」寅○○,丁○○都有幫忙出資一部份,工程施作則都由我負責,該工程的賄款金額則由我們一人各出一半等語(見偵四卷第38至40頁)。證人丑○○則於103 年9 月4 日調詢時證述:101 年4 月間我先生楊國樑被診斷癌末後,兩間公司的業務就由我接手迄今,但公司業務仍由楊國樑決定,標案之賄款,都是我先生楊國樑在處理,公司也沒有記帳,主要是因為我們知道要標得車城鄉公所的工程,都知道要先抓得標金額的10%金額給鄉長作回扣賄款(見偵四卷第22頁),並於本院審理中證述:工程都是我先生在處理的,我不清楚,我先生楊國樑跟我講說要用到錢,他沒有講錢要做何處理或交付給誰,我不知道我先生的工程有幾件是透過子○○拿到,我們公司小姐沒有在做帳等語(見本院卷六第95頁),足見證人丑○○對於附表二之2 所示各工程驊宏營造、利威土包得標後,給付回扣予被告3 人之情形款僅係聽聞證人楊國樑略為轉述,然並未親自見聞,且所述之回扣比例亦與證人楊國樑所述不符,其證詞難以補強證人楊國樑之證述。又證人鄭春蘭於調詢時證述:我印象中子○○並未要我聯絡利威土木包工業的負責人丑○○、驊宏營造的負責人楊國樑到公所來找他等語(見偵六卷第95頁),亦與證人楊國樑所述不符,難謂其證述並無瑕疵。 2、又公訴意旨雖以第一銀行恆春分行丑○○0000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1 份、第一銀行恆春分行楊國樑0000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1 份等書證為佐證,然細究原起訴書附表1( 即本案附表二之2 )所載以驊宏營造、利威土包得標之工程,廠商之提款記錄與(或)被告戊○○第一銀行恆春分行帳戶之存款紀錄,其中並列存、提款紀錄者,其存、提款之時間、金額均無法互相勾稽,亦未見檢察官舉證已說明領出、存入款項之間之關連性,實無法證明該自廠商所使用帳戶提領之款項之後係流入被告戊○○之第一銀行恆春分行帳戶內;此外,並列存提款紀錄與僅列存款或提款紀錄者,其交易金額亦與所起訴之賄賂金額不符(大部分之提領、存款金額遠高於行賄金額),是前開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存提款紀錄)與被告戊○○等人本件收受賄賂犯行尚難認具有直接關聯性,故難以補強證人楊國樑上開調詢證述。此外,附表二之1 所列之工程標案亦均無相關譯文或其他證據足資佐證證人楊國樑確實有送交賄賂予被告3 人,故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得以證人楊國樑之單一證述,遽認被告3 人有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行。 ㈡、至公訴意旨(見105 年3 月29日之補充理由書)雖認被告戊○○、子○○、寅○○就附表二之2 之工程及附表一編號2 之工程均與楊國樑、丑○○共同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妨害投標罪嫌,惟查: 1、證人丑○○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述:子○○沒有講要以什麼方式把工程給我,鄉公所都是公開招標,子○○也沒有要我去找兩家廠商陪標,我先生會去找,楊國樑會算投標金額要寫多少,沒有人告訴我們怎麼寫等語(見本院卷六第100 至101 頁),又其於104 年8 月6 日調詢中證述:我先生楊國樑在世時,我知道他有找廠商陪標,車城地區的承攬慣例就是如此,接受指定工程後就要自己去找人陪標,但接洽陪標都由楊國樑去處理,當時我並不瞭解細節,一直到103 年1 月間我先生的病情嚴重後,我才開始出來替他處理工作,但是只有車城鄉公所103 年間辦理的「保力村保力路巷道道路改善工程」,是我親自接洽「允升土木包工業」及「昱驊土木包工業」請他們陪標的,我是在「保力村保力路巷道道路改善工程」上網公告後,打電話給劉素麗,請她來我位於恆南路7 巷2 號的驊宏公司辦公室,並親自請她替我陪標「保力村保力路巷道道路改善工程」標案,並協議由她自行領標、備標及自行出資購買押標金投標,至於標價部分,則是我直接告知劉素麗要寫多少,劉素麗答應陪標後,就依約行事,至於劉素麗是用哪一家廠商名義替我陪標,我不會刻意去瞭解。昱驊土包的部分,因為我跟李宏文比較熟,所以我是直接打電話跟他約在他位於恆春鎮的公司見面,直接請他替我陪標,並協議由他自行領標、備標及自行出資購買押標金投標,至於標價部分,也是我直接告知李宏文要寫多少,李宏文答應陪標後,就依約行事,我也不會刻意去暸解李宏文是用哪間廠商的名義陪標,我都沒有收取代價等語(見本院卷三第88至89頁),證人楊國樑則於調詢中證述:子○○會將工程名稱告訴我,我再自行上網瀏覽公告並備標、投標,同時找兩家陪標廠商一起圍標等語(見偵四卷第38頁)。 2、質諸證人黃坤明即緯橋營造負責人於104 年8 月6 日調詢時證述:我沒有幫利威土包陪標,我投標車城鄉公所的工程都是真的想要標等語(見本院卷三第31至32頁);證人王秀鳳於104 年8 月6 日調詢時證述:在車城鄉我沒有陪標情形等語(見本院卷三第36至37頁);證人壬○○於104 年8 月6 日調詢時證述:我有幫楊國樑陪標,我是被他告知工程名稱和投標金額後,自行從網路上下載投標資料、填寫標單及準備押標金,沒有受任何報酬,只是業內同行互相幫忙而已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2頁反面);證人李明政即鴻鑫土木包工業、中上營造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於104 年8 月6 日調詢時證述:車城鄉公所辦理的工程招標我都是擔任陪標,楊國樑在工程公告招標後、開標前的時間親自到我家將工程名稱告訴我後,要我陪標,經我同意,我就會自行到網路下載投標資料,並自行準備押標金,且填寫預算金額的98%左右做為標金後,再自行去投標,因為大家都是認識的朋友,長久以來都是這樣子互相配合,我沒有收取代價等語(見本院卷三第78至79頁);證人沈左明於104 年8 月6 日調詢時證述:我所有在車城鄉公所投標標案都是借牌出去,我都沒有投標意願。山寶土包在鄉公所不論是主標或是陪標,都是丁○○主動到我公司找我接洽的,丁○○知道鄉公所有標案後,需要我出牌,我同意後便將我山寶土包或浤富土包投標所需的公司資料、稅單、牌照及公司大小章等交給他,由他去製作標單,押標金也是由他支付,投標完後再包工業再將大小章還我,等他與上開鄉公所簽約及請款時會再向我借一次公司,由他本人去跟鄉公所接洽,整個過程我都沒參與,我僅提供他所需的公司資料,我不會知道他去標何案件,也沒有收取代價等語(見本院卷三第42至43頁);證人丁○○於104 年8 月6 日調詢時證述:我有幫驊宏營造的楊國樑陪標,公告招標後他們來找我,一樣由我自己去買標單、寫標價、準備押標金,他們沒告訴我要填多少的話,我就會按預算的98折填很高下去陪,我沒有收取代價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12 至113 頁);證人劉素麗於104 年8 月6 日調詢時證述:我有幫利威土木包及驊宏營造陪標,碰面時聊天丑○○就會講到想要投標的特定標案名稱,會請我幫忙,標單丑○○會給我,之後我就會開始自行製作投標文件、開立押標金支票等備標工作,關於押標金的來源,都是我用自己的現金去郵局購買郵政匯票,我不會跟他們收取代價。關於投標金額,則是他們會事先算好並跟我講特定的數字,由我自行填在標單上等語(見本院卷三第82至84頁);證人李宏文即昱驊營造有限公司及昱驊土木包工業實際負責人於104 年8 月6 日調詢時證述:我替利威土木包及驊宏營造楊國樑、丑○○夫婦陪標,是其表示要得標該些工程,告訴我工程名稱後要我陪標,我便會自行上網看開標日期後,在開標前自己去公所購買標單,投標資料都是我自行準備,填標單金額也是我自行決定的,按照我們的默契,一般我陪標的投標金額都在預算金額的97至98折不等,楊國樑有時是投標當日到車城鄉公所遇到,也曾到我住家找我陪標,但我已記不清楚是哪幾個案子,我不會另外向他收錢等語(見本院卷三第69至70頁),觀諸證人王秀鳳、黃坤明否認有為楊國樑陪標,其證述與證人楊國樑已有不符,則附表二之2 編號2 、6 工程案件投標廠商之間是否確有任何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之不為價格競爭協議,顯有可疑;其餘證人雖均坦承陪標,然依上揭證人壬○○、李宏文等人之證述,渠等均係因楊國樑、丑○○之請託擔任陪標廠商,以符合政府採購法第48條「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之要求,避免工程流標,且渠等所寫之投標金額或係自行決定或係經楊國樑、丑○○告知後明顯高於驊宏營造、利威土木包之投標金額,以確保達到陪標但不得標之目的,足見渠等確實本無競爭車城鄉工程之意圖,亦未獲得任何陪標報酬,此與證人楊國樑、丑○○之證據相符。則揆諸前揭說明,概與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所欲處罰之使原有投標意思之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不合。楊國樑、丑○○邀集本無投標意願之廠商陪標之行為,與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構成要件相違,故檢察官起訴被告3 人與楊國樑、丑○○共犯上開妨害投標罪嫌,自亦無所據。此外,證人楊國樑、丑○○既證稱陪標事宜是由其自行處理,核與上揭陪標廠商證述一致,縱使渠等是以陪標之非法方式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亦實無證據證明被告3 人就此部分犯行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難以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罪相繩。 三、公訴意旨一、3 所示,被告戊○○、子○○、寅○○被訴向亨錸營造實際負責人丁○○收受賄賂及妨害投標部分: ㈠、公訴意旨(105 年3 月29日補充理由書)認構成違背職務收賄罪部分(見附表二之3 編號1 至13號工程): 1、證人丁○○雖於103 年9 月4 日調詢時先證述:當時有傳聞在車城鄉公所得標後,要支付8 %的賄款給公所的人員,後來可能是張福容幫我講話,所以我只需要支付4 %到6 %,因為我經濟上比較困難,所以支付賄款的時間就比較不定,大部分都是在開工之後才會支付,我曾經親自拿給子○○,也有幾次遇不到子○○,就交給寅○○轉交給子○○,但我從來沒有告訴廠商要支付賄款給子○○等人,也沒有幫他們轉交賄款,我大部分都是在得標開工後才會拿錢給子○○,我住在車城公所旁邊,我不會用電話先聯絡子○○,我都是直接跑去鄉公所找他,大部分都是在下午上班的時間,因為那個時候,鄉公所的人比較少,我就直接將現金用紙袋或塑膠袋等物遮掩交給子○○,除了鄉公所外,我不曾在其他的地方交錢給子○○,只有子○○出國或離開車城鄉的時候,我就會將錢包好拿到大山溫泉會館找寅○○,我在門口就會跟溫泉會館的小姐說「我要找三叔」,小姐就讓我自己去找寅○○,寅○○的辦公室是在進入櫃檯後右轉的最後一間,一般寅○○在早上的時候都會在辦公室,我將錢交給寅○○後會說「幫我拿給小趙」(台語),寅○○什麼也不會說,都叫我直接把東西放桌上,寅○○知道我是誰,所以那一包東西裡面我沒有留任何的紙條,我與楊國樑有多件合作的關係,我們各出資一半,平分利潤,所以支付賄款的部份也每人一半,這個部份都是由我出面去交付賄款給子○○或寅○○等語(見偵四卷第58至59頁);並於103 年9 月16日之調詢及偵查中證述:我有請寅○○代轉要給子○○的賄款,大約有2 、3 次,至於哪些標案我記不得,楊國樑跟我合作的案子,都透過我拿賄款給三叔,他自己單獨得標的工程,是否有透過我拿錢給三叔,時間久遠我已經忘了等語(見偵二卷第68頁、第80頁),又於本院105 年9 月25日訊問時證稱:我工程有賺錢就給子○○,沒有固定比例,為了感謝他等語(見偵聲卷一第31至32頁反面),後於本院審理中改為具結證述:我是自己看網路標工程,沒有給回扣。我有交錢給被告寅○○,因為聽其他包商說工程有賺錢就拿錢給寅○○,但與被告子○○無關,次數忘記了,我沒有幫楊國樑轉交賄款給寅○○等語(見本院卷六第325 、328 、340 頁),其就交付賄款予被告子○○或寅○○各幾次等細節前後證述不一,且於本院審理中翻異前詞否認有親自或代他人交付賄款予被告子○○等情,則其證述顯有矛盾之處。證人黃寶鋆於調詢及偵訊時均證述:我不需要支付回扣款予車城鄉公所子○○以打點鄉長戊○○,我認為子○○不知道我與丁○○借用山寶土包的牌照投標等語(見偵一卷第52頁反面、54頁、偵二卷第307 頁),亦難以補強證人丁○○曾於調詢中證述有支付回扣款項予被告子○○、寅○○之事實。 2、又公訴意旨雖以彰化銀行車城分行林水令004002號帳戶交易明細1 份、彰化銀行車城分行黃桂芳078342號帳戶交易明細1 份,欲證明證人丁○○有提領賄款交付予被告子○○、寅○○之事實,然證人丁○○於偵查中具結證述:我交給被告子○○、寅○○的錢是直接跟黃寶鋆領現,我自己沒有開戶頭,都不是從黃桂芳、黃寶鋆的帳戶中領出等語(見偵四卷第73頁),而證人黃桂芳、黃寶鋆於調詢時均否認有支付賄款予被告3 人乙節(見偵一卷第52頁反面、偵六卷第99至107 頁),且卷內全無證據證明林水令即丁○○之父之彰化銀行帳戶與本案有何關連,公訴人所舉之證據顯乏所據;又細究原起訴書附表1(即本案附表二之3 )所載以山寶土包、亨 錸營造、鴻鑫土木包得標之工程,林水令、黃桂芳之上開帳戶提款記錄與(或)被告戊○○第一銀行恆春分行帳戶之存款紀錄,其中並列存、提款紀錄者,其存、提款之時間、金額均無法互相勾稽,亦未見檢察官舉證已說明領出、存入款項之間之關連性,實無法證明該自廠商所使用帳戶提領之款項之後係流入被告戊○○之第一銀行恆春分行帳戶內;此外,尚有僅列存款紀錄者,其金額亦與所起訴之賄賂金額不符,是前開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存提款紀錄)與被告戊○○等人本件收受賄賂犯行尚難認具有直接關聯性,自難以補強證人上開調詢證述。另公訴意旨雖認丁○○於102 年11月6 日14時41分8 秒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被告子○○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被告子○○向丁○○表示「喂!要估驗了,你什麼事情都沒用?」,乃係因丁○○承包「保力村龍井路排水溝工程」(附表二之3 編號11工程)遲未給付賄款,而由被告子○○向其催討等情,然查,「屏東縣車城鄉保力村龍井路排水溝工程」於102 年7 月12日決標後,於同年8 月2 日開工,並於同年9 月16日竣工,且於同年9 月30日辦理驗收等節,有屏東縣車城鄉公所工程開標/ 決標記錄、竣工報告表、102 年9 月25日車鄉建字第10230974000 號函各1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十一第1 頁、400 頁、401 頁),足見該工程於102 年9 月底即已完成驗收,自無可能於同年11月6 日尚未估驗,故公訴意旨指稱上開丁○○與被告子○○於102 年11月6 日之通訊譯文可證明被告子○○有向丁○○收取「保力村龍井路排水溝工程」之賄款云云,應不可採。至附表二之3 其餘所列之工程標案均無相關譯文或其他證據足資佐證證人丁○○確實有送交工程賄賂款項予被告3 人,故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得以證人丁○○之單一證述,遽認被告3 人有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行。 ㈡、又雖被告戊○○、子○○因附表一編號3 之「保力溪保竹五號橋上下游至五孔箱涵清疏工程」工程向丁○○收取回扣,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業經認定如前,然依證人丁○○調詢中之證述,該次工程係由被告子○○指定予其承作,並於開標後以電話向其催討款項等情,業經論述如前(見本判決前開被告子○○、戊○○有罪部分),然證人丁○○既為證述該次工程回扣款有交付予被告寅○○,亦未證述被告寅○○有何參與指定工程之行為,且被告寅○○亦供稱:丁○○沒有把賄款給我過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9頁),則卷內尚無證據證明被告寅○○知悉並與被告子○○、戊○○就附表一編號3 之工程收取回扣一事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故無從認定被告寅○○與被告子○○、寅○○為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之共同正犯。 ㈢、至公訴意旨(見105 年3 月29日之補充理由書)雖認被告戊○○、子○○、寅○○就附表二之3 編號1 至8 、10至14等工程及附表一編號3 之工程均共同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妨害投標罪嫌,惟查: 1、證人丁○○於調詢及偵訊時證述:子○○在鄉長辦公室就會跟我講某一個工程是要給我做的,但鄉公所沒有辦法讓其他廠商不來投標,所以我就會主動去找其他廠商談,我們在地的廠商都有一定的默契,所以大家都會互相幫忙,不僅會讓標,有時也會幫忙陪標。子○○不會管我們會不會得標,我們就要想辦法去找廠商陪標等語(見偵四卷第58頁、73頁),依其證述,縱被告子○○確有指定、分配工程予證人丁○○施作,然證人丁○○是否能夠得標、如何確保得標等情,被告子○○並無進一步指示或安排,而係由丁○○自行以亨錸營造之牌照或借用其他廠商之牌照投標,同時尋覓、請託無投標意願之廠商進場陪標,或商請有投標意願之廠商讓標,然尚難認為被告3 人與證人丁○○就此部分犯罪事實有何犯意聯絡、行為分擔。 2、再質諸證人沈左明於104 年8 月6 日調詢時證述:山寶土木包及浤富土木包兩家公司在車城鄉的工程都是借牌給丁○○投標、陪標,我都沒有投標意願,其他陪標廠商是丁○○自己接洽,我也沒有向丁○○收取費用等語(見本院卷三第42至43頁);證人丑○○於104 年8 月6 日調詢時證述:我先生楊國樑在世時有在找廠商陪標,我們廠商會互相陪,但我不清楚細節等語(見本院卷三第88頁);證人壬○○於104 年8 月6 日調詢時證述:我有幫丁○○陪標,我是被他告知工程名稱和投標金額後,自行從網路上下載投標資料、填寫標單及準備押標金,沒有受任何報酬,只是業內同行互相幫忙而已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2頁反面);證人李宏文於104 年8 月6 日調詢時證述:我有為亨錸營造的丁○○陪標,都是其表示要得標該些工程,告訴我工程名稱後要我陪標,我便會自行上網看開標日期後,在開標前自己去公所購買標單,投標資料都是我自行準備,填標單金額也是我自行決定的,按照我們的默契,一般我陪標的投標金額都在預算金額的97至98折不等,此外押標金也是我自行準備,不會另外收取代價等語(見本院卷三第69至70頁);證人蘇文燦即鼎立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於104 年8 月6 日調詢時證述:山寶土木包得標「保力溪保竹五號橋上下游至五孔箱涵清疏工程」這件標案,因為時間久遠,我已經忘記了,但我應該是去陪標沒有錯,因為我從來沒有得標過車城鄉公所的標案,我是基於朋友情誼幫忙沒有拿好處(見本院卷三第107 至108 頁);證人郭瑲銘即恆翊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於104 年8 月6 日調詢時證述:我是我有幫丁○○的亨錸營造陪標,丁○○會告訴我他們想要投標的特定標案名稱,之後我就會開始自行上網領標、製作投標文件、開立押標金支票等備標工作,至於投標底價,不是依照他們3 人跟我講的價格,就是我直接以接近預算金額的價格去投標,按照我們的默契,丁○○大概都會開在預算金額的94、95、96折去投標,所以我通常都抓97折以上開始寫投標金額配合陪標,這樣才不會影響到他得標,我不會收取代價等語(見本院卷三第56至57頁);證人林俊慰於104 年8 月6 日調詢時證述:亨錸營造的丁○○向我借牌的過程,也都是他親自到我位於恆北路的辦公室找我,跟我說他想要承攬車城鄉公所的標案,請我用俊德土木包的名義幫他陪標,我答應後,通常都是由我自行電腦領標、備標及購買押標金投標,至於標價部分則如我前述,我是自行按照預算的金額打9.7 折或9.8 折後投標,丁○○並不會跟我討論標價,我不會收代價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7至28頁);證人劉素麗於104 年8 月6 日調詢時證述:車城鄉公所103 年6 月5 日決標之「車城後灣社區後灣路227 號路面改善工程」一開始並不是丁○○向我借允升土木包借牌投標的, 而是我自己投標並得標的,我故意用低於95折的價格搶標,允升土木包得標後,我才將該車城後灣路工程給丁○○的配偶黃桂芳施做,其他標案允升土木包都是陪標廠商,我沒收取代價等語(見本院卷三第82至84頁);證人吳松福即有限責任屏東縣牡丹鄉原住民營造勞動合作社負責人於104 年8 月6 日調詢時證述:車城鄉公所於103 年7 月15日及17日分別決標之「內埔路擋土牆及排水溝工程」及「統埔村鎮安宮前道路改善工程」都是丁○○找我陪標,我就自己上網路下載標單並填寫標單金額、蓋好公司大小章後,就拿去車城鄉公所投標,這2 案都不需要押標金,丁○○要我自己估投標金額,最後我的標價是高出預算金額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44 頁),質諸前開陪標廠商證人之證述,除車城鄉公所 103 年6 月5 日決標之「車城後灣社區後灣路227 號路面改善工程」因劉素麗低價搶標而未由丁○○借牌之山寶土木包得標,其餘均係配合丁○○而為無投標意願之陪標行為,且渠等所寫之投標金額均係有意高於丁○○之投標金額,以確保達到陪標但不得標之目的,足見渠等確實本無競爭車城鄉工程之意圖,亦未獲得任何陪標報酬,揆諸前揭說明,概與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所欲處罰之使原有投標意思之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不合。丁○○邀集本無投標意願之廠商陪標之行為,與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構成要件相違,故檢察官起訴被告3 人與丁○○共犯上開妨害投標罪嫌,自亦無所據。此外,證人丁○○既證稱陪標事宜是由其自行處理,鄉公所無法確保得標,核與上揭陪標廠商證述一致,縱使渠等是以陪標之非法方式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亦實無證據證明被告3 人就此部分犯行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難以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罪相繩。 四、公訴意旨一、4 所示,被告戊○○、子○○、寅○○被訴向宏昱土木包、宏順興營造及弘昱營造負責人壬○○收受賄賂及妨害投標部分: ㈠、公訴意旨(105 年3 月29日補充理由書)認構成違背職務收賄罪部分(見附表二之4 編號1 、3 至6 、8 至12、14至21、23、24、26、28、30、34、36、37、39、42、43號工程): 1、證人壬○○於103 年9 月24日調詢時先證述:最初是子○○在車城鄉公所停車場告訴我,要承攬車城鄉工程,每件要支付工程款的8 %給「三叔」,子○○都會在發包前約我到2 樓他的辦公室,就是鄉長室內,告訴我哪件工程要給我,我得標後就會將工程款8 %現金送到大山溫泉飯店親自交給「三叔」寅○○,有部分比較難做的工程可能降到5 %,甚至沒有送的,行賄的錢都從宏昱土包、弘昱營造彰化銀行車城分行或第一銀行恆春分行帳戶內支出等語(見偵四卷第102 頁正反面);並於同日偵查中具結證述:行賄時較常提領的戶頭是我太太朱寒梅的第一銀行恆春分行帳戶等語(見偵四卷第125 頁),後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述:我投標車城鄉公所的的工程是我自己上網看的,看到有興趣的就去問子○○,如果可以的話我就去標,回扣要付5 %至8 %是子○○跟我說的,有給回扣的工程都是子○○指定的,寅○○應該知道錢是工程回扣款,我交錢的時候有寫工程名稱、%數寫在一張紙上,用橡皮筋綁在信封袋外面,他應該有看到,我每次都會這樣做,他有看一下才收起來,我會打電話給寅○○後再拿錢過去,我拿過去給他,他就知道了,子○○沒跟我拿過錢,但三叔拿給誰我真的不知道等語(見本院卷六第 171 至174 頁、188 頁),其證述內容細節尚屬一致,惟為確保其證述之正確性,仍須參酌其他補強證據,始得認定。2、公訴意旨雖以第一銀行恆春分行朱寒梅0000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1 份、第一銀行恆春分行弘昱營造0000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1 份、第一銀行恆春分行宏昱土木包0000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1 份、恆春農會宏昱土木包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1 份、彰化銀行恆春分行宏昱土木包001337號帳戶交易明細1 份等書證,欲證明壬○○有提領賄款交付予被告寅○○收受,然依證人壬○○之證述,其並未由宏昱土包恆春農會之帳戶提領賄款交付被告寅○○,故該帳戶與行賄事實間有何關連,公訴人完全未予敘明,自難作為認定被告3 人犯行之依據;而細究本案附表二之4 編號1 、3 至6 、8 至12、14至21、23、24、26、28、30、34、36、37、39、42、43號工程所載以宏昱土木包、宏順興營造及弘昱營造得標之工程,朱寒梅於第一銀行恆春分行之帳戶、弘昱營造於第一銀行恆春分行之帳戶、宏昱土包於第一銀行恆春分行、宏昱土包於彰化銀行恆春分行之帳戶提款記錄與(或)被告戊○○第一銀行恆春分行帳戶之存款紀錄,其中並列存、提款紀錄者,其存、提款之時間、金額均無法互相勾稽,亦未見檢察官舉證已說明領出、存入款項之間之關連性,實無法證明該自廠商所使用帳戶提領之款項之後係流入被告戊○○之第一銀行恆春分行帳戶內;此外,尚有僅列存款或提款紀錄者,其金額亦與所起訴之賄賂金額不符,是前開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存提款紀錄)與被告戊○○等人 本件收受賄賂犯行尚難認具有直接關聯性,實不足為佐證。㈡、至公訴意旨(見105 年3 月29日之補充理由書)雖認被告戊○○、子○○、寅○○就附表二之4 編號1 至22、24至46工程及附表一編號4 之工程均共同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妨害投標罪嫌,惟查: 1、證人壬○○於調詢時證述:子○○指定我承攬某工程後,我會去拜託兩、三家廠商進場陪標等語(見偵四卷第102 頁反面);又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述:那些陪標的人是我去找的,因為我沒有工作,我就跟那些廠商商量,我沒有跟戊○○講過工程的事,子○○沒有保證我會得標,也沒有告訴我標價要寫多少,我自己看預算金額估的等語(見本院卷六第170 、172 、175 至176 頁)。依其證述,縱被告子○○確有指定、分配工程予證人壬○○施作,然證人壬○○是否能夠得標、找何廠商陪標等事宜,均由壬○○自行估計標價後安排,被告3 人未給予指示或協助,則尚難認為被告3 人與證人壬○○就安排陪標有何犯意聯絡、行無分擔。 2、又證人壬○○於104 年8 月6 日調詢時證述:除了群利營造有限公司陳家榮我沒有找他陪標外,其他我得標的工程中參與投標之其他廠商,都是我親自去找他們負責人出牌陪標的,我找的廠商負責人分別是:琮淞土木包工業陳宗和的太太王秀鳳、緯橋營造有限公司及緯橋土木包黃坤明、昱驊土木包工業及昱驊營造有限公司李宏文、俊德土木包工業林俊慰、驊宏營造有限公司及利威土木包工業楊國樑、恒翊營造有限公司郭瑲銘、允升土木包工業劉素麗、立鼎土木包工業及東茂營造有限公司洪國榮、日盛暉營造有限公司陳國中、鼎立土木包工業蘇文燦、亨錸營造有限公司丁○○、呂烽土木包工業趙記明、鴻鑫土木包工業李明政、及陞檻土木包工業吳坤達。因為上述之陪廠商都知道車城鄉公所子○○將指定工程分配給我承包,所以我只將工程名稱及投標金額告訴他們後,他們就會自行到網路下載投標資料,並配合我自行準備押標金,由陪標廠商自己填寫高於我投標金額後之標單金額後,他們會自行去投標,因為長久以來都是這樣子互相配合,所以我並沒有給予陪標廠商任何報酬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1、22頁),核與證人黃坤明、李宏文、林俊慰、楊國樑、郭瑲銘、劉素麗、洪國榮、陳國中、蘇文燦、丁○○、趙記明、李明政、吳坤達於104 年8 月6 日調詢時均證述:我有配合壬○○陪標,是壬○○向我表示他想要投標車城鄉公所標案,請我幫忙陪標,我答應後即自行領標、投標,因為是陪標標價會寫得比較高,我沒有收任何報酬,也沒有投標意願等語相符(見本院卷三第32頁、69至70),而證人李宏文並於同日證述:「車城鄉溫泉村石門埔堤防旁農路工程(100 年度)」、「車城鄉保力村竹社路道路工程(101 年)」此2 工程是壬○○借用我的昱驊土木包牌照得標等語(見本院卷三第69頁反面),證人王秀鳳則證述:琮淞土木包在車城鄉公所的投標沒有陪標情形,都是真的想要投標等語(見本院卷三第36頁反面),則依上開證人證述,除證人王秀鳳否認配合陪標之外,其餘證人僅為了使壬○○順利得標而以逼近預算金額之高價參與投標,或借牌予壬○○使用,以確保達到陪標但不得標之目的,足見渠等確實本無競爭車城鄉工程之意圖,亦未獲得任何陪標報酬,揆諸前揭說明,概與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所欲處罰之使原有投標意思之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不合。壬○○邀集本無投標意願之廠商陪標之行為,與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構成要件相違,故檢察官起訴被告3 人與壬○○共犯上開妨害投標罪嫌,自亦無所據。此外,證人壬○○既證稱陪標事宜是由其自行處理,被告子○○並未從中安排或給予指示,核與上揭陪標廠商證述一致,則縱使廠商間是以陪標之非法方式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亦實無證據證明被告3 人就此部分犯行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難以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罪相繩。 五、公訴意旨一、5 、所示,被告戊○○、子○○、寅○○被訴向世英營造負責人甲○○收受賄賂及妨害投標部分: ㈠、公訴意旨(105 年3 月29日補充理由書)認構成違背職務收賄罪部分(見附表二之5 編號1 至5、7 、8 號工程): 1、證人甲○○於103 年9 月16日調詢時先證述:「保力村保力路排水溝工程」、「保力村褒忠路旁排水溝道路改善工程」是丁○○與我合作的案子,此2 件工程丁○○分別向我借支10萬元及12萬元的交際費用,「溫泉村小溪巷道路及排水溝工程」、「車城國小射寮分校電腦及圖書室裝修工程」、「鄉立托兒所遷射寮分校改善工程」、「興安社區活動中心修繕計畫」這些學校的工程,因校方本身經費拮踞,常會有許多額外的附帶要求,因此一般包商都不太願意承標,這5 件工程都是子○○拜託我進來標的,這5 件工程我都是礙於情面進場,且經過公平競標取得,但子○○事後還是會以辦活動名義向我募款,募款前後總共4 次,依小趙所要求的贊助名目及金額分別為「鄉公所辦尾牙」5,000 元、「福安宮要辦活動」1 萬5,000 元、「鄉長戊○○的林氏宗祠要辦活動」3 萬元及「鄉長戊○○的林氏宗祠要辦活動」3 萬5000元,前2 次我拿進去之前有先打電話確認小趙人在公所,我就直接拿進去給他,後2 次因他人不在公所,便交代我直接把錢拿到大山溫泉會館交給「三叔」寅○○,我是用辦公室回收往來廠商的小信封套裝該「鄉公所辦尾牙」5,000 元及「福安宮要辦活動」1 萬5000元的千元現鈔當面交給子○○,當時辦公室只有他一人,另第3 次他要我將「鄉長戊○○的林氏宗祠要辦活動」的3 萬元交給「三叔」時,我曾問他「三叔」是誰、住哪裡,他才意會到我不認識「三叔」並告訴我「三叔」姓駱,要我到大山溫泉問櫃檯小姐就知道了,後面2 次我拿錢請「三叔」代轉,也是用辦公室回收往來廠商的小信裝千元現鈔,2 次駱先生都是經櫃檯小姐通報出來當面收取;「竹社崩塌災害復建工程」、「保力村竹社招塌災害復建工程」這2 件工程,需要大型機具及施工經驗進行埋設16米「基樁」作業,只有世英營造有能力承作,所以小趙拜託我們進場,也未收取回扣(見偵二卷第92頁);並於偵訊中具結證述:第一次是丁○○跟我說要給子○○8 %,後來我就照慣例,跟丁○○合作的案子,就統一由丁○○交付8 %賄款,我們是各自分擔一半,將賄款從成本中扣除後才是利潤,丁○○沒有告訴我他把錢交給子○○或寅○○,但是錢交給丁○○後,就沒有人再跟我拿過錢也沒有被刁難工程,我曾經親自交賄款給寅○○3 次,我用信封裝起來送到大山溫泉(見偵二卷第103 頁);後於103 年9 月25日偵查中改為具結證述:我有交付賄款給駱先生3 次,小趙的部份是以辦公益活動的名義跟我要錢,但是這個跟工程的賄款沒有關係,我也有看到他發放米給貧戶,小趙叫我交錢給駱先生,如果是我與林家慶(即丁○○)合作的案子中,就是我與他各付一半,由林家慶去處理賄款,所以我不清楚等語(見偵四卷第138 頁);後又於103 年10月31日調詢時證述:世英營造99年至103 年間在車城鄉得標14件案件,世英營造給付工程賄款原則上都是支付8 %,少部分的支付極少數施工難度高或賠錢工程則沒有支付(約有6 件工程案沒支付賄款,實際工程案名不確定),支付賄款一開始是交給丁○○負責處理,工程開標後,確定由世英營造得標,通常隔1 、2 天,丁○○就會親自到我家跟我拿8 %工程賄款,我會提前先去領錢,從世英營造在第一銀行恆春分行的帳戶提領現金,我再親自交給丁○○,之後子○○告訴我以後直接將工程賄款交給三叔寅○○即可,不用再透過丁○○轉交,但是他沒有告訴我原因,我就依照子○○指示開始把賄款交給寅○○,我都是在車城鄉大山溫泉會館親自將工程賄款交給寅○○,我記得將工程賄款交給寅○○的次數有3 次,但是不只3 件,有時一次見面可能交付兩件以上的工程賄款,但確實的工程件數,我沒有實際統計無法確定,我交給寅○○的賄款都是裝在一般信封袋裡面直接交給寅○○,一般我都是以得標金額8 %計算賄款金額,會加一點到千元整數再交付。其中第「竹社崩塌災害復建工程」、「保力村竹社段崩塌災害復建工程」、「保力村褒忠路旁排水溝道路改善工程」等3 件的賄款是直接交給寅○○,支付的工程賄款主要是由世英營造在第一銀行恆春分行、車城農會的帳戶提領現金,另外也會從我個人名下第一銀行恆春分行提領現金等語(見偵四卷第175 頁反面),又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述:丁○○的回扣款交給誰我不清楚,有沒有支付我也不清楚,我一共拿3 次賄款給寅○○,都是在大山溫泉會館,世英營造參與工程投標的事我沒有與戊○○接觸過,也沒有向戊○○要工程,我拿錢給寅○○時是用信封袋裝著,寅○○也沒有當場打開看,車城鄉公所的鄭春蘭沒有打電話給我跟我說子○○要找我,標價丁○○叫我寫工程預算的97%或98%,我有送回扣的這3 件案子丁○○沒有跟我合作,是我自己做的案子,所以是由我自己拿錢去給寅○○等語(見本院卷六第129 頁、133 頁、146 頁、150 頁)。依證人甲○○歷次證述,其對於何工程標得後有支付賄款予被告寅○○前後證述不一,而「保力村褒忠路旁排水溝道路改善工程」究竟是否與丁○○合作並各支付一半賄款由丁○○交予子○○亦證述矛盾,其證述內容顯有瑕疵;另質諸證人丁○○於103 年9 月16日調詢及偵查時證述:世英營造在車城鄉公所得標工程當中,「保力村保力路排水溝工程」及「保力村褒忠路旁排水溝道路改善工程」件是我與甲○○合作的案子,其中「保力村保力路排水溝工程」、「保力村褒忠路旁排水溝道路改善工程」支付8 %的賄款,都是由我去交付給子○○連或寅○○,甲○○有請我轉交賄款給子○○或寅○○共3 次等語(見偵二卷第69頁反面、79頁),後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述:甲○○沒有透過我轉交賄款給寅○○,我也沒有叫甲○○支付8 %賄款給子○○等語(見本院卷三第326 至327 頁),不僅自相矛盾,亦與證人甲○○歷次證述有所出入,故實難依證人甲○○、丁○○之證述認定被告戊○○、子○○、寅○○確有如公訴人所涉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路罪犯行。 2、公訴意旨雖以彰化銀行車城分行世英營造075015號帳戶交易明細1 份、車城地區農會世英營造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1 份等書證,欲證明甲○○有提領賄款透過丁○○交付予被告子○○或自行交付予被告寅○○收受之事實,然細究本案附表二之5 編號1 至8 、7 、8 號所載以世英營造得標之工程,上開世英營造之帳戶提款記錄與(或)被告戊○○第一銀行恆春分行帳戶之存款紀錄,其中並列存、提款紀錄者,其存、提款之時間、金額均無法互相勾稽,亦未見檢察官舉證已說明領出、存入款項之間之關連性,實無法證明該自廠商所使用帳戶提領之款項之後係流入被告戊○○之第一銀行恆春分行帳戶內;此外,尚有僅列提款紀錄者,其金額亦與所起訴之賄賂金額不符,而公訴人所舉證據均未能說明所列之提存款記錄是否即為賄款流向,是前開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存提款紀錄)與被告戊○○等人本件收受賄賂犯行尚難認具有直接關聯性,實不足為佐證。 ㈡、至公訴意旨(見105 年3 月29日之補充理由書)雖認被告戊○○、子○○、寅○○就附表二之5 之工程均與甲○○共同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妨害投標罪嫌,惟查: 1、證人甲○○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有些工程別人也會去標,別人去標我就不一定可以得標,但不是每一個工程大家都會去標,我是得標的(工程)才付回扣,鄉公所沒有人直接跟我說工程要給我,關於工程的事戊○○沒有跟我接觸過,丁○○叫我去標我就去,沒有人敢說一定標得到,這是公開招標的,我標工程有找過陪標廠商幾次,大部分是丁○○去找的等語(見本院卷六第130 頁、131 頁反面、132 至133 頁、149 頁),依其證述,證人甲○○係因證人丁○○之告知而決定投標特定工程,然而被告子○○是否確有透過丁○○為指定工程,實有可疑;另縱被告子○○確有指定、分配工程予證人甲○○施作,然甲○○是否能夠得標、找何廠商陪標等事宜,均由甲○○、丁○○自行估計標價後安排之,並無證據足認被告3 人有給予指示或協助,故尚難認為被告3 人與證人甲○○、丁○○就安排陪標有何犯意聯絡、行為分擔。 2、又證人甲○○於104 年8 月6 日調詢時證述:我認識安佳興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癸○○、允升土木包工業負責人劉素麗、亨錸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丁○○、緯橋營造公司負責人黃坤明、三合誠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王尤枝淑他們都是我找來協助世英營造公司的陪標廠商。我有時會親自到他們家或公司拜訪,有時會以電話聯絡,先告訴他們車城鄉公所工程標案名稱,再請他們去領標投標,並將投標金額寫得接近預算金額。押標金及投標價格都是由他們自行準備及決定,我們互有默契,會填寫預算金額的97%或98%或刪掉預算金額的尾數作為投標價格,因為我們這些廠商互有陪標,所以我並未支付陪標費用給我找來的廠商等語(見本院卷三第93、94頁),核與證人癸○○於104 年8 月6 日調詢時證述:我有幫世英營造陪標,是甲○○向我表示他想要投標車城鄉公所標案,請我幫忙陪標,我答應後即自行領標、投標,並依默契寫預算金額之98%為標價,沒有收任何報酬等語(見本院卷三第52頁);證人劉素麗並於同日調詢中證述:世英營造是由甲○○的女兒聯絡我,請我陪標,我會自行製作投標文件,投標金額甲○○會先告訴我讓我填載,我不會收任何費用等語(見本院卷三第83頁反面);證人丁○○於同日調詢中證述:世英營造在車城鄉投標的工程大部分是甲○○自己處理,山寶土包沈左明是我幫甲○○找來陪標的,鴻鑫土包李明政也可能是我幫他找來陪標的,我找他們陪標會告訴他們要寫多少標價,我自己也會用亨錸營造幫甲○○陪標,都不會收取代價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11 至112 頁);證人黃坤明於同日調詢中證述:我有幫甲○○陪標,是「興安社區活動中心修繕計畫」、「海口社區活動中心修繕計畫」2 件標案等語(見本院卷三第32至33頁);證人王尤枝淑於同日調詢中證述:「興安社區活動中心修繕計畫」、「海口社區活動中心修繕計畫」2 件工程我有以三合誠營造下去陪標,是甲○○來找我要求我進去陪標,我沒有收取代價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30 頁反面)均大致相符,雖有部分細節例如是否由甲○○本人請託陪標、陪標工程數量等與證人甲○○之證述尚有不一致之處,然均足佐證證人甲○○係自行或由丁○○協助尋找陪標廠商,應屬實在。而陪標廠商為了使甲○○順利得標,均會以較一般投標行情為高之標價參與投標,以確保達到陪標但不得標之目的,足見渠等確實本無競爭車城鄉工程之意圖,亦未獲得任何陪標報酬。則揆諸前揭說明,概與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所欲處罰之使原有投標意思之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不合。甲○○邀集本無投標意願之廠商陪標之行為,與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構成要件相違,故檢察官起訴被告3 人共犯上開妨害投標罪嫌,自亦無所據。此外,證人甲○○既證稱陪標事宜是由其自行或交由丁○○處理等語,核與上揭陪標廠商證述一致,又無證據證明被告3 人有從中安排或給予指示,則縱使投標廠商是以協議陪標之非法方式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亦實無證據證明被告3 人就此部分犯行與甲○○、丁○○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難以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罪相繩。 六、公訴意旨一、6 及7 所示,被告戊○○、子○○、寅○○被訴向昶陞顧問公司乙○○及易泰顧問公司辛○○收受賄賂部分(見附表二之6 標案): ㈠、昶陞顧問公司、易泰顧問公司均分別於101 年4 月20、102 年3 月13日得標車城鄉公所之101 年、102 年度車城鄉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開口契約),易泰顧問公司於103 年2 月21日得標車城鄉公所之103 年度車城鄉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開口契約),而乙○○任職於昶陞顧問公司、辛○○為易泰公司經營者乙節,經乙○○、辛○○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述明確(見本院卷六第194 、214 頁),並有車城鄉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契約書2 份及及相關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十、十一),洵堪認定,先予敘明。 ㈡、證人乙○○於偵訊時證述:101 年度,我送2 次錢給三叔到大山溫泉附近,他就叫我將錢放在他指定的地點,我沒有見過他,金額約在8 %至10%左右。丁○○跟我說正確金額多少,並交給三叔,我每次說要送錢給三叔時,對方就說他不在,要我放錢在三叔的房間,我交錢時完全沒有見過他。我知道三叔是誰,他的腳有一點不方便,走路就看的出來。我交錢給三叔的地黠,就是在大山溫泉最裡面的房間,從來沒有見過人,只要我要過去,裡面的服務人員就說,三叔不在,要我放錢在該房間內(見偵三卷第157 頁反面),後於調詢時改為證述:我自101 年起進入車城鄉公所承攬監造設計案,是丁○○引我進入,丁○○告訴我,設計監造部分,每一件我必須給得款金額的10%。因為每次下來的設計監造費很少,所以我都是半年到一年做一次總結算後一起給。101 年我支付7 萬元,102 年我支付12萬600 元,我本來都是要交給丁○○,但丁○○叫我直接到大山溫泉飯店交給「三叔」。我記得我第一次拿7 萬元到大山溫泉飯店時,在飯店園區內有遇見「三叔」,我告訴三叔「林家慶叫我來」,「三叔」就帶我到飯店大廳最右邊(面對入口)的側門,跟我比了一下最靠近側門的的房間叫我放到房間裡面的桌上,我將該筆以牛皮紙袋包裝的7 萬元現金放在房間桌上後,彼此沒交談就離開,我的牛皮紙袋裡會放一張明細,計算我承攬之工程得款金額及乘以10%以後的金額,最後再加總起來,但會去掉10位數以下的金額,第2 次送12萬600 元也有問丁○○,丁○○還是要我自己送到大山溫泉飯店給「三叔」。我依約到大山溫泉飯店,當時「三叔」經由飯店服務員聯絡後與我在飯店見面,這次我跟他說「我要繳一些資料,大概12多」,三叔回我「你放到房間桌上就可以了」,所以我便照例放到之前那個房間桌上,之後我就走了,哪些案子由哪個顧問公司來承攬分配是鄉長的權限,但他會交代小趙去分配,沒有鄉長的允許,小趙沒辦法去分配,鄉長的白手套據我所知是「小趙」及「三叔」等語(見偵三卷第192 頁反面至194 頁);然隨後又於103 年8 月27日偵訊時改為具結證述:102 年我交付12萬元賄款給三叔,12萬600 元是依據得標工程款乘以一定比例之數字,我交付時是取整數等語(見偵三卷第206 頁),又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述:當初是丁○○跟我說要支付10%回扣,我一共送過2 次,金額不太清楚,以支出明細表記載為準,子○○幾乎沒有跟我聯繫過,也沒有開口跟我要過回扣,戊○○沒有跟我說過要收回扣的事,我說鄉長會交代子○○去分配顧問公司承攬的事是聽丁○○說的,我交了2 次錢給寅○○,但是時間不記得了,間隔至少半年以上,我說鄉長的白手套是「小趙」及「三叔」也是丁○○告訴我的,我102 、103 年的設計監造技術服務契約都有標到,也都有送回扣給三叔等語(見本院卷六第194 頁至200 頁、207 頁、209 頁),其歷次證述中就102 年給付之賄款金額究竟為12萬600 元或12萬元互有矛盾,且給付之時間為101 、102 年度或102 、103 年度等重要之點亦證述不清,其證述非無瑕疵;再者,證人丁○○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我沒有跟乙○○說要付錢給子○○,也不記得有叫乙○○拿錢「三叔」等語(見本院卷六第327 頁、331 頁),被告寅○○亦供稱:我不認識乙○○,也沒有見過他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9頁反面),均與證人乙○○證述不符;另昶陞顧問公司於101 年間設計監造之個案工程為「車城保力國小旁路面改善工程」、「車城鄉興安社區綠美化工程」、「(101 年6 月泰利颱風)竹社溪上游崩塌地災害復建工程」、「(101 年6 月泰利颱風)保力溪虎頭鐵橋上下游護岸災害復建工程」、「(101 年6 月泰利颱風)溫泉村四頂溪護岸災害復建工程」、「(101 )車城鄉保力舊橋旁擋土牆修補工程」共6 件,實領費用共110 萬570 元,另102 年間設計監造之個案工程為「車城鄉台26線397 號橋等4 件野溪清疏工程及車城鄉二重溪等2 件野溪清疏工程」、「保力溪保竹五號橋上下游至五孔箱涵清疏工程」、「海口至射寮龜山沿海道路旁海岸段侵蝕及改善工程」、「車城射寮埔墘社區通學步道及窳陋空間改善工程」共4 件,實領費用共208 萬 9195元等情,有車城鄉公所104 年4 月20日車鄉人字第 10430368000 號函1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203 、204 頁),若各以昶陞公司101 年、102 年實領設計監造費用之10%計算,應分別約為11萬75元及20萬8920元,與證人乙○○證述其分別支付被告寅○○7 萬元、12萬元等語亦有不合,其證述實難遽採。 ㈢、另昶陞公司之101 年、102 年零用金支出明細表中雖載明「101 年3 月30日乙○○先借支(車城鄉金及費用)7,0000」「102 年1 月18日現金支出車成費用120,600 」,有昶陞公司01年、102 年零用金支出明細表各1 份在卷可佐(見偵三卷第15頁反面、17頁反面),然該支出明細表之製作者即證人洪淑華於調詢及偵查中證述:我兼辦昶陞公司的會計兼出納,支出明細表中「乙○○借支(車城鄉金及費用)7,0000」的意思是乙○○拿7 萬元去車城鄉公所,另在101 年度結算之後,乙○○向我拿了12萬600 元要付給車城鄉公所公務員,但我不知道該名公務員是何人等語(見偵三卷第51至54頁、66至68頁),依其所述,證人洪淑華僅係依證人乙○○之要求領取昶陞公司內現金予其使用,至於使用之目的則由乙○○直接告知後登載於支出明細上,則實際上乙○○究竟如何使用上揭金額,其並無從知悉乙節,堪予認定。故既證人乙○○之證詞已有上述瑕疵,縱扣得昶陞公司之101 年、102 年零用金支出明細表,然其上之記載仍不足以證明被告3 人確實受有乙○○支付之回扣款。 ㈣、證人辛○○於103 年9 月16日調詢及偵查中證述:易泰公司參與車城鄉公所辦理設計監造案件,是由我本人上網領標並備標,得標開口契約後並完成個案設計後要送回扣款,比例是每件個案設計監造費用的10% 交到大山溫泉飯店給負責人「三叔」,我都是以信封包裝回扣後,親赴大山溫泉飯店交給「三叔」親自收取,我是聽地方上營造業者負責人說才這樣做,因為易泰公司每完成一件設計案領得設計費用並不高,我都會累積到一定金額才會準備回扣款交付給「三叔」,印象中最多曾有累積到10餘萬元回扣款,各該工程設計費匯入易泰公司車城農會帳戶後,我會自該帳戶領現,我是自 101 年3 月間標得車城鄉公所辦理該年度開口契約後,完成「保力村竹社溪上游災後復建工程」設計監造案後,即開始支付每件設計費用10%回扣款,我不清楚「三叔」收取個案設計費10%回扣款如何使用,或有無再轉交予鄉長戊○○,易泰公司自101 年3 月至今總計有21件(工程)確有支付10%回扣款,經我再核對公司帳冊,核算總計期間我總共領得371 萬6,826 元的設計監造費用,因此我總計支付約37萬餘元的回扣款給「三叔」寅○○,印象中交回扣的次數大約2 、3 次等語(見偵四卷第81頁至83頁);後又於103 年12月30日之偵訊中證述:我承認從100 年到103 年間,交付給寅○○賄款約44萬6000多元等語(見偵九卷第116 至118 頁),嗣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述:易泰公司得標設計監造開口契約後,承作的監造設計案件每件都支付10%的回扣,共37萬多,我把回扣送到大山溫泉給三叔,這是邱永霖告訴我的,我為了生存會去打聽消息,我印象中送過2 次,都用黃色信封袋包起來,送去時有一次我放在桌上就走了,我沒有跟他說是什麼東西,另一次是親自拿給寅○○的,我只有為了工程設計的問題跟子○○、戊○○接觸過,但沒有常常,子○○、戊○○沒有跟我說過要拿回扣,我想三叔和戊○○是合夥人,包商就說把錢送給三叔,這是大家心照不宣的事,回扣金額總共是44萬6232元,這是用發票去算的,但其實我不一定每筆都有算給他們,如果我有虧錢就沒有給等語(見本院卷六第214 至224 頁),質諸證人辛○○歷次證述內容,其初始證述由101 年3 月之後才給付回扣款,然嗣後又證述從100 年即開始給付,且對於哪些設計監造案確實有給付回扣款亦證詞反覆,已有可疑;雖公訴人以易泰顧問公司開立之發票核算出辛○○自100 年至103 年間共給付44萬6232元回扣款予被告寅○○(見起訴書附表2 ),然此僅為依證人辛○○之證述計算而得之金額,而非獨立於證人辛○○證述外之獨立補強證據,自不得作為證人證述之補強。另被告寅○○於本院審理中亦否認收受辛○○之賄款,供稱:辛○○沒有把賄款給我,她經常到大山溫泉,如果請客都到我那邊吃飯,但沒有另外給我錢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9頁反面),又無其他證據足以佐證被告3 人共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路犯行,自不得僅以證人辛○○之證詞而為被告3 人有罪之認定。七、至原起訴書附表1 序號第47、64、114 、117 號標案,既經起訴書載明為起訴範圍所及,又經公訴人以105 年3 月29日提出之104 年度蒞字第6988號補充理由書認不在起訴範圍之內(見本院卷二第128 頁),則本院審酌因公訴人已於審判程序中敘明就上開部分犯罪事實不欲追訴之意,亦無主張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則自應認被告3 人就上開標案不構成任何犯罪。另本案附表二之1 編號15、25、27、37所示標案,附表二之4 編號2 、7 、13、22、25、27、29、31至33、35、38、40、41、44、45、46所示標案,附表二之5 編號6 、9 至11所示標案,雖經起訴書記載被告3 人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犯行及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妨害投標罪,然經公訴人以105 年3 月29日提出之104 年度蒞字第6988號補充理由書主張均不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而本案附表二之1 編號17、20、33所示標案,附表二之3 編號9 所示標案,附表二之4 編號23所示標案,雖經起訴書記載被告3 人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犯行及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妨害投標罪,然經公訴人以105 年3 月29日提出之104 年度蒞字第6988號補充理由書主張均不構成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妨害投標罪。前揭補充理由書與起訴書認定有異之部分,同上所述,本院亦認為公訴人於審判程序中已表示無追訴之意,且亦無提出證據證明被告3 人之犯罪,故就上揭經補充理由書敘明不構成犯罪部分,自應為被告3 人無罪之諭知。參、綜上所述,公訴人所舉之證據均不足以證明被告戊○○、子○○、寅○○有如上開公訴意旨所載,共同向癸○○、楊國樑、丑○○、丁○○、壬○○、甲○○、乙○○、辛○○等營造廠商及設計監造廠商違背職務收取賄賂,或與癸○○、楊國樑、丑○○、丁○○、壬○○、甲○○共同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妨害投標罪,故就此部分應對被告3人均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300 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8 款、第37條第2 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 項,貪污治罪條例第3 條、第4 條第1 項第3 款、第17條,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陳盈如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收取回扣及妨害投標有罪部分): ┌────┬─────┬───┬─────┬────┬─────┬───┬──────┬────────────────┐ │編號< 起│標案名稱 │開標/ │ 預算金額 │得標廠商│得標廠商支│收取左│犯罪事實 │宣告刑 │ │訴書附表│ │決標日│(新臺幣)│ │付回扣金額│列金額│ │ │ │1 編號> │ │期 ├─────┼────┤(新臺幣)│之行為│ │ │ │ │ │ │ 底 價 │陪標廠商│ │人 │ │ │ │ │ │ │(新臺幣)│ │ │ │ │ │ │ │ │ ├─────┤ │ │ │ │ │ │ │ │ │ 得標金額 │ │ │ │ │ │ │ │ │ │(新臺幣)│ │ │ │ │ │ │ │ │ ├─────┤ │ │ │ │ │ │ │ │ │ 得標比 │ │ │ │ │ │ ├────┼─────┼───┼─────┼────┼─────┼───┼──────┼────────────────┤ │1 │( 102 年8 │103 年│2,497,459 │安佳興營│190,000 │子○○│事實欄一、㈠│戊○○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 │< 起訴書│月潭美及康│1 月14│ │造有限公│ │ │ │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拾貳年拾月,│ │附表1 編│芮颱風) 車│日 │ │司 │ │ │ │褫奪公權柒年。 │ │號108> │城鄉社皆坑│ ├─────┼────┤ │ │ │子○○與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 │ │溪災害復建│ │2,448,000 │無 │ │ │ │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拾年拾月,│ │ │工程 │ ├─────┼────┤ │ │ │褫奪公權柒年。又犯政府採購法第八│ │ │ │ │2,429,000 │ │ │ │ │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 │ │ │ │ │ │ │ │ │徒刑壹年捌月。 │ │ │ │ ├─────┤ │ │ │ │ │ │ │ │ │99.2% │ │ │ │ │ │ ├────┼─────┼───┼─────┼────┼─────┼───┼──────┼────────────────┤ │2 │保力村保力│103 年│2,472,725 │驊宏營造│240,000 │寅○○│事實欄一、㈡│戊○○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 │< 起訴書│路巷道道路│7 月29│ │有限公司│ │ │ │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拾貳年拾月,│ │附表1 編│改善工程 │日 ├─────┼────┤ │ │ │褫奪公權柒年。 │ │號129> │ │ │2,423,300 │允升土木│ │ │ │子○○與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 │ │ │ │ │包工業、│ │ │ │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拾年拾月,│ │ │ │ │ │昱驊土木│ │ │ │褫奪公權柒年。 │ │ │ │ │ │包工業 │ │ │ │寅○○與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 │ │ │ ├─────┼────┤ │ │ │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 │ │ │2,410,000 │ │ │ │ │褫奪公權柒年。 │ │ │ │ ├─────┤ │ │ │ │ │ │ │ │ │99.5% │ │ │ │ │ │ ├────┼─────┼───┼─────┼────┼─────┼───┼──────┼────────────────┤ │3 │保力溪保竹│102 年│2,851,833 │山寶土木│139,700 │子○○│事實欄一、㈢│戊○○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 │< 起訴書│五號橋上下│12月12│ │包工業 │ │ │ │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拾年玖月,褫│ │附表1 編│游至五孔箱│日 ├─────┼────┤ │ │ │奪公權柒年。 │ │號106> │涵清疏工程│ │2,794,800 │鼎立土木│ │ │ │子○○與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 │ │ │ │ │包工業、│ │ │ │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拾年玖月,│ │ │ │ │ │恒翊營造│ │ │ │褫奪公權柒年。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2,794,000 │ │ │ │ │ │ │ │ │ ├─────┤ │ │ │ │ │ │ │ │ │100% │ │ │ │ │ │ ├────┼─────┼───┼─────┼────┼─────┼───┼──────┼────────────────┤ │4 │溫泉及統埔│102 年│1,156,909 │弘昱營造│89,600 │寅○○│事實欄一、㈣│戊○○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 │< 起訴書│村環境綠美│7 月31│ │有限公司│ │ │ │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拾年捌月,褫│ │附表1 編│化工程 │日 ├─────┼────┤ │ │ │奪公權柒年。 │ │號100> │ │ │1,134,000 │琮淞土木│ │ │ │子○○與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 │ │ │ │ │包工業、│ │ │ │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拾年捌月,│ │ │ │ │ │緯橋土木│ │ │ │褫奪公權柒年。 │ │ │ │ │ │包工業 │ │ │ │寅○○與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 │ │ │ ├─────┼────┤ │ │ │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拾年肆月,│ │ │ │ │1,120,000 │ │ │ │ │褫奪公權柒年。 │ │ │ │ ├─────┤ │ │ │ │ │ │ │ │ │98.8% │ │ │ │ │ │ └────┴─────┴───┴─────┴────┴─────┴───┴──────┴────────────────┘ 附表二(收取回扣與妨害投標無罪部分): 附表二之1:安佳興營造有限公司、協興土木包工業 ┌──────┬─────┬──────┬─────┬────┬─────┬──────────┐ │編號 │標案名稱 │開標/ 決標日│ 預算金額 │得標廠商│起訴書認定│公訴人105 年3 月29日│ │< 起訴書附表│ │期 │(新臺幣)│ │之支付賄款│補充理由書主張構成之│ │1 編號> │ │ ├─────┼────┤金額 │犯罪 │ │ │ │ │ 底 價 │陪標廠商│ │ │ │ │ │ │(新臺幣)│及所出標│ │ │ │ │ │ ├─────┤價(新臺│ │ │ │ │ │ │ 得標金額 │幣) │ │ │ │ │ │ │(新臺幣)│ │ │ │ │ │ │ ├─────┤ │ │ │ │ │ │ │ 得標比 │ │ │ │ ├──────┼─────┼──────┼─────┼────┼─────┼──────────┤ │1 │統埔村產業│99年8 月20日│1,703,000 │安佳興營│131,000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 │< 起訴書附表│道路及擋土│ │ │造有限公│ │1 項第5 款、政府採購│ │1 編號5> │牆及路燈修│ │ │司 │ │法第87條第4 項 │ │ │繕改善工程│ ├─────┼────┤ │ │ │ │ │ │1,700,000 │銘駿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俊德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 │ │ │ │ │ │1,649,000 │ │ │ │ │ │ │ ├─────┤ │ │ │ │ │ │ │97.0% │ │ │ │ ├──────┼─────┼──────┼─────┼────┼─────┼──────────┤ │2 │車城鄉保力│99年10月20日│1,266,252 │安佳興營│98,000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 │< 起訴書附表│村山腳路道│ │ │造有限公│ │1 項第5 款、政府採購│ │1 編號10> │路改善工程│ │ │司 │ │法第87條第4 項 │ │ │ │ ├─────┼────┤ │ │ │ │ │ │1,236,000 │琮淞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義興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 │ │ │ │ │ │1,229,000 │ │ │ │ │ │ │ ├─────┤ │ │ │ │ │ │ │99.4% │ │ │ │ ├──────┼─────┼──────┼─────┼────┼─────┼──────────┤ │3 │保力村竹社│100 年2 月22│174,600 │安佳興營│10,000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 │< 起訴書附表│路段道路及│日 │ │造有限公│ │1 項第5 款、政府採購│ │1 編號17> │擋土牆工程│ │ │司 │ │法第87條第4 項 │ │ │ │ ├─────┼────┤ │ │ │ │ │ │170,000 │琮淞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義興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 │ │ │ │ │ │165,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97.1% │ │ │ │ ├──────┼─────┼──────┼─────┼────┼─────┼──────────┤ │4 │保力村保竹│100 年3 月8 │2,263,000 │安佳興營│131,000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 │< 起訴書附表│三號橋上游│日 │ │造有限公│ │1 項第5 款、政府採購│ │1 編號20> │災害復建工│ │ │司 │ │法第87條第4 項 │ │ │程 │ ├─────┼────┤ │ │ │ │ │ │2,200,000 │義興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鴻鑫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 │ │ │ │ │ │2,189,000 │ │ │ │ │ │ │ ├─────┤ │ │ │ │ │ │ │99.5% │ │ │ │ ├──────┼─────┼──────┼─────┼────┼─────┼──────────┤ │5 │海口村萬應│100 年3 月9 │1,967,510 │安佳興營│110,000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 │< 起訴書附表│宮後產業道│日 │ │造有限公│ │1 項第5 款、政府採購│ │1 編號21> │路及擋土牆│ │ │司 │ │法第87條第4 項 │ │ │災害復建工│ ├─────┼────┤ │ │ │ │程 │ │1,871,000 │琮淞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義興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銘駿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 │ │ │ │ │ │1,860,000 │ │ │ │ │ │ │ ├─────┤ │ │ │ │ │ │ │99.4% │ │ │ │ ├──────┼─────┼──────┼─────┼────┼─────┼──────────┤ │6 │海口村賢紫│100 年5 月24│1,419,000 │安佳興營│81,000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 │< 起訴書附表│宮旁野溪上│日 │ │造有限公│ │1 項第5 款、政府採購│ │1 編號28> │游護岸整治│ │ │司 │ │法第87條第4 項 │ │ │工程 │ ├─────┼────┤ │ │ │ │ │ │1,390,000 │琮淞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鴻鑫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 │ │ │ │ │ │1,351,000 │ │ │ │ │ │ │ ├─────┤ │ │ │ │ │ │ │97.2% │ │ │ │ ├──────┼─────┼──────┼─────┼────┼─────┼──────────┤ │7 │( 100)車城│100 年7 月20│755,844 │安佳興營│43,000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 │< 起訴書附表│鄉溫泉村南│日 │ │造有限公│ │1 項第5 款、政府採購│ │1 編號31> │勢湖至石觀│ │ │司 │ │法第87條第4 項 │ │ │音路燈增設│ ├─────┼────┤ │ │ │ │工程 │ │734,000 │琮淞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鴻鑫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 │ │ │ │ │ │725,000 │ │ │ │ │ │ │ ├─────┤ │ │ │ │ │ │ │98.8% │ │ │ │ ├──────┼─────┼──────┼─────┼────┼─────┼──────────┤ │8 │車城鄉福興│100 年12月6 │8,012,800 │安佳興營│470,000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 │< 起訴書附表│村五號六號│日 │ │造有限公│ │1 項第5 款、政府採購│ │1 編號42> │道路 │ │ │司 │ │法第87條第4 項 │ │ │一、二期下│ ├─────┼────┤ │ │ │ │ 水道興│ │7,860,000 │新登營造│ │ │ │ │ 建工程│ │ │有限公司│ │ │ │ │ │ │ │、世英營│ │ │ │ │ │ │ │造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 │ │ │ │ │ │7,860,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0% │ │ │ │ ├──────┼─────┼──────┼─────┼────┼─────┼──────────┤ │9 │( 100)車城│100 年12月22│898,500 │安佳興營│70,000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 │< 起訴書附表│鄉統埔村排│日 │ │造有限公│ │1 項第5 款、政府採購│ │1 編號45> │水擋土牆改│ │ │司 │ │法第87條第4 項 │ │ │善工程 │ ├─────┼────┤ │ │ │ │ │ │880,000 │琮淞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泓霖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 │ │ │ │ │ │868,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98.6% │ │ │ │ ├──────┼─────┼──────┼─────┼────┼─────┼──────────┤ │10 │( 100)車城│100 年12月22│899,000 │安佳興營│52,000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 │ <起訴書附表│鄉田中村庄│日 │ │造有限公│ │1 項第5 款、政府採購│ │1 編號46> │內道路及排│ │ │司 │ │法第87條第4 項 │ │ │水改善工程│ ├─────┼────┤ │ │ │ │ │ │881,000 │琮淞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泓霖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 │ │ │ │ │ │869,000 │ │ │ │ │ │ │ ├─────┤ │ │ │ │ │ │ │98.6% │ │ │ │ ├──────┼─────┼──────┼─────┼────┼─────┼──────────┤ │11 │海口村水坑│101 年2 月14│1,213,500 │安佳興營│70,000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 │ <起訴書附表│野溪護岸災│日 │ │造有限公│ │1 項第5 款、政府採購│ │1 編號50> │害復建工程│ │ │司 │ │法第87條第4 項 │ │ │ │ ├─────┼────┤ │ │ │ │ │ │1,190,000 │琮淞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泓霖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 │ │ │ │ │ │1,168,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98.2% │ │ │ │ ├──────┼─────┼──────┼─────┼────┼─────┼──────────┤ │12 │保力村竹社│101 年2 月21│590,400 │安佳興營│45,000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 │<起訴書附表 │往虎頭擋土│日 │ │造有限公│ │1 項第5 款、政府採購│ │1 編號52> │牆排水溝災│ │ │司 │ │法第87條第4 項 │ │ │後復建工程│ ├─────┼────┤ │ │ │ │ │ │579,000 │鴻鑫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義興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 │ │ │ │ │ │568,000 │ │ │ │ │ │ │ ├─────┤ │ │ │ │ │ │ │98.1% │ │ │ │ ├──────┼─────┼──────┼─────┼────┼─────┼──────────┤ │13 │保力村竹社│101 年3 月9 │2,014,755 │安佳興營│116,000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 │<起訴書附表 │溪上游災後│日 │ │造有限公│ │1 項第5 款、政府採購│ │1 編號54> │復建工程 │ │ │司 │ │法第87條第4 項 │ │ │ │ ├─────┼────┤ │ │ │ │ │ │1,975,000 │琮淞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泓霖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 │ │ │ │ │ │1,947,000 │ │ │ │ │ │ │ ├─────┤ │ │ │ │ │ │ │98.6% │ │ │ │ ├──────┼─────┼──────┼─────┼────┼─────┼──────────┤ │14 │保力村竹社│101 年3 月21│4,816,745 │安佳興營│375,000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 │<起訴書附表 │路災後復建│日 │ │造有限公│ │1 項第5 款、政府採購│ │1 編號55> │工程 │ │ │司 │ │法第87條第4 項 │ │ │ │ ├─────┼────┤ │ │ │ │ │ │4,720,000 │立鼎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鼎峻營造│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上立土│ │ │ │ │ │ │ │木包工業│ │ │ │ │ │ ├─────┼────┤ │ │ │ │ │ │4,690,000 │ │ │ │ │ │ │ ├─────┤ │ │ │ │ │ │ │99.4% │ │ │ │ ├──────┼─────┼──────┼─────┼────┼─────┼──────────┤ │15 │101 年度車│101 年5 月16│398,822 │安佳興營│0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 │ <起訴書附表│城鄉排水溝│日 │ │造有限公│ │項 │ │1 編號63> │清理及維護│ │ │司 │ │ │ │ │工程( 開口│ ├─────┼────┤ │ │ │ │契約) │ │390,800 │協興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義興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 │ │ │ │ │ │385,000 │ │ │ │ │ │ │ ├─────┤ │ │ │ │ │ │ │98.5% │ │ │ │ ├──────┼─────┼──────┼─────┼────┼─────┼──────────┤ │16 │後灣村擋水│101 年11月27│1,158,841 │安佳興營│90,000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 │ <起訴書附表│牆工程 │日 │ │造有限公│ │1 項第5 款、政府採購│ │1 編號71> │ │ │ │司 │ │法第87條第4 項 │ │ │ │ ├─────┼────┤ │ │ │ │ │ │1,135,000 │琮淞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鴻鑫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 │ │ │ │ │ │1,119,000 │ │ │ │ │ │ │ ├─────┤ │ │ │ │ │ │ │98.6% │ │ │ │ ├──────┼─────┼──────┼─────┼────┼─────┼──────────┤ │17 │( 101 年6 │102 年3 月5 │1,223,567 │安佳興營│95,000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 │ <起訴書附表│月泰利颱風│日 │ │造有限公│ │1 項第5 款 │ │1 編號83> │) 二重溪十│ │ │司 │ │ │ │ │八灣段護岸│ ├─────┼────┤ │ │ │ │災害復建工│ │1,200,000 │無 │ │ │ │ │程 │ ├─────┼────┤ │ │ │ │ │ │1,190,000 │ │ │ │ │ │ │ ├─────┤ │ │ │ │ │ │ │99.2% │ │ │ │ ├──────┼─────┼──────┼─────┼────┼─────┼──────────┤ │18 │保力村竹社│102 年4 月30│4,145,073 │安佳興營│243,000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 │<起訴書附表1│段4 號旁竹│日 │ │造有限公│ │1 項第5 款、政府採購│ │ 編號94> │社溪上下游│ │ │司 │ │法第87條第4 項 │ │ │清疏工程 │ ├─────┼────┤ │ │ │ │ │ │4,062,000 │俊德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泓霖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 │ │ │ │ │ │4,050,000 │ │ │ │ │ │ │ ├─────┤ │ │ │ │ │ │ │99.7% │ │ │ │ ├──────┼─────┼──────┼─────┼────┼─────┼──────────┤ │19 │102 年度保│102 年8 月14│1,245,902 │安佳興營│72,000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 │<起訴書附表1│力村環境美│日 │ │造有限公│ │1 項第5 款、政府採購│ │ 編號101> │化計畫 │ │ │司 │ │法第87條第4 項 │ │ │ │ ├─────┼────┤ │ │ │ │ │ │1,221,000 │琮淞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上立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 │ │ │ │ │ │1,209,000 │ │ │ │ │ │ │ ├─────┤ │ │ │ │ │ │ │99.9% │ │ │ │ ├──────┼─────┼──────┼─────┼────┼─────┼──────────┤ │20 │射寮村代巡│103 年4 月29│194,720 │安佳興營│11,000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 │<起訴書附表1│宮前排水溝│日 │ │造有限公│ │1 項第5 款 │ │ 編號115> │改善工程 │ │ │司 │ │ │ │ │ │ ├─────┼────┤ │ │ │ │ │ │192,000 │無 │ │ │ │ │ │ ├─────┼────┤ │ │ │ │ │ │186,000 │ │ │ │ │ │ │ ├─────┤ │ │ │ │ │ │ │96.9% │ │ │ │ ├──────┼─────┼──────┼─────┼────┼─────┼──────────┤ │21 │屏東縣車城│103 年6 月30│667,430 │安佳興營│32,000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 │< 起訴書附表│鄉資源回收│日 │ │造有限公│ │1 項第5 款、政府採購│ │1 編號121> │場儲物間整│ │ │司 │ │法第87條第4 項 │ │ │建工程 │ ├─────┼────┤ │ │ │ │ │ │655,000 │俊德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泓霖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 │ │ │ │ │ │647000 │ │ │ │ │ │ │ ├─────┤ │ │ │ │ │ │ │98.8% │ │ │ │ ├──────┼─────┼──────┼─────┼────┼─────┼──────────┤ │22 │石門埔本霧│103 年7 月17│886,281 │安佳興營│48,000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 │<起訴書附表1│山農路改善│日 │ │造有限公│ │1 項第5 款、政府採購│ │ 編號124> │工程 │ │ │司 │ │法第87條第4 項 │ │ │ │ ├─────┼────┤ │ │ │ │ │ │608,000 │上立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琮淞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 │ │ │ │ │ │605,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99.5% │ │ │ │ ├──────┼─────┼──────┼─────┼────┼─────┼──────────┤ │23 │車城鄉海口│103 年7 月29│886,281 │安佳興營│68,000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 │<起訴書附表1│村尖山旁及│日 │ │造有限公│ │1 項第5 款、政府採購│ │ 編號128> │保力村山腳│ │ │司 │ │法第87條第4 項 │ │ │段農路改善│ ├─────┼────┤ │ │ │ │工程 │ │868,600 │宏昱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泓霖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59,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98.9% │ │ │ │ ├──────┼─────┼──────┼─────┼────┼─────┼──────────┤ │24 │( 101 年6 │102 年1 月3 │4,128,802 │安佳興營│242,000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 │<起訴書附表1│月泰利颱風│日 │ │造有限公│ │1 項第5 款、政府採購│ │ 編號80> │) 保力溪上│ │ │司 │ │法第87條第4 項 │ │ │游竹社段護│ ├─────┼────┤ │ │ │ │岸災害復建│ │4,046,000 │鼎峻營造│ │ │ │ │工程 │ │ │有限公司│ │ │ │ │ │ │ │、上立土│ │ │ │ │ │ │ │木包工業│ │ │ │ │ │ ├─────┼────┤ │ │ │ │ │ │4,035,000 │ │ │ │ │ │ │ ├─────┤ │ │ │ │ │ │ │99.7% │ │ │ │ ├──────┼─────┼──────┼─────┼────┼─────┼──────────┤ │25 │99年度災害│99年3 月16日│1,346,449 │協興土木│0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 │<起訴書附表1│緊急應變搶│ │ │包工業 │ │項 │ │ 編號1> │險與搶修工│ ├─────┼────┤ │ │ │ │程( 開口契│ │1,311,000 │義興土木│ │ │ │ │約) │ │ │包工業、│ │ │ │ │ │ │ │泓霖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 │ │ │ │ │ │1,300,000 │ │ │ │ │ │ │ ├─────┤ │ │ │ │ │ │ │99.2% │ │ │ │ ├──────┼─────┼──────┼─────┼────┼─────┼──────────┤ │26 │海口村賢紫│99年3 月23日│757,000 │協興土木│43,000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 │<起訴書附表 │宮旁野溪清│ │ │包工業 │ │1 項第5 款、政府採購│ │1 編號2> │疏工程 │ ├─────┼────┤ │法第87條第4 項 │ │ │ │ │750,000 │鼎峻營造│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義興土│ │ │ │ │ │ │ │木包工業│ │ │ │ │ │ ├─────┼────┤ │ │ │ │ │ │726,000 │ │ │ │ │ │ │ ├─────┤ │ │ │ │ │ │ │96.8% │ │ │ │ ├──────┼─────┼──────┼─────┼────┼─────┼──────────┤ │27 │車城鄉內大│99年4 月28日│662,100 │協興土木│0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 │<起訴書附表 │排水溝雜物│ │ │包工業 │ │項 │ │1 編號3> │清理工程 │ ├─────┼────┤ │ │ │ │ │ │650,000 │宏昱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俊德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 │ │ │ │ │ │639,000 │ │ │ │ │ │ │ ├─────┤ │ │ │ │ │ │ │98.3% │ │ │ │ ├──────┼─────┼──────┼─────┼────┼─────┼──────────┤ │28 │保力村山腳│99年5 月7 日│1,891,760 │協興土木│148,000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 │<起訴書附表 │農路擋土牆│ │ │包工業 │ │1 項第5 款、政府採購│ │1 編號4> │及道路改善│ ├─────┼────┤ │法第87條第4 項 │ │ │工程 │ │1,870,000 │翔泰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 │押標金未│ │ │ │ │ │ │ │繳或不符│ │ │ │ │ │ │ │合規定、│ │ │ │ │ │ │ │鼎峻營造│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1,860,000 │ │ │ │ │ │ │ ├─────┤ │ │ │ │ │ │ │99.5% │ │ │ │ ├──────┼─────┼──────┼─────┼────┼─────┼──────────┤ │29 │統埔村公墓│99年11月18日│946,000 │協興土木│54,000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 │<起訴書附表 │及產業道路│ │ │包工業 │ │1 項第5 款、政府採購│ │1 編號12> │改善工程 │ ├─────┼────┤ │法第87條第4 項 │ │ │ │ │910,000 │琮淞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 │義興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 │ │ │ │ │ │900,000 │ │ │ │ │ │ │ ├─────┤ │ │ │ │ │ │ │98.9% │ │ │ │ ├──────┼─────┼──────┼─────┼────┼─────┼──────────┤ │30 │福安村蓮花│100 年1 月26│1,324,000 │協興土木│76,000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 │<起訴書附表 │池溝擋土牆│日 │ │包工業 │ │1 項第5 款、政府採購│ │1 編號16> │加高工程 │ ├─────┼────┤ │法第87條第4 項 │ │ │ │ │1,300,000 │琮淞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俊德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 │ │ │ │ │ │1,279,000 │ │ │ │ │ │ │ ├─────┤ │ │ │ │ │ │ │98.4% │ │ │ │ ├──────┼─────┼──────┼─────┼────┼─────┼──────────┤ │31 │海口村屏 │100 年2 月22│946,000 │協興土木│72,000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 │<起訴書附表 │151 線旁大│日 │ │包工業 │ │1 項第5 款、政府採購│ │1 編號18> │排水溝牆加│ │ │ │ │法第87條第4 項 │ │ │高工程 │ ├─────┼────┤ │ │ │ │ │ │910,000 │琮淞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安佳興營│ │ │ │ │ │ │ │造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 │ │ │ │ │ │910,000 │ │ │ │ │ │ │ ├─────┤ │ │ │ │ │ │ │100% │ │ │ │ ├──────┼─────┼──────┼─────┼────┼─────┼──────────┤ │32 │海口村水坑│100 年3 月24│1,523,000 │協興土木│86,000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 │<起訴書附表 │野溪災害復│日 │ │包工業 │ │1 項第5 款、政府採購│ │1 編號22> │建工程 │ ├─────┼────┤ │法第87條第4 項 │ │ │ │ │1,446,850 │泓霖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鼎峻營造│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1,439,000 │ │ │ │ │ │ │ ├─────┤ │ │ │ │ │ │ │99.5% │ │ │ │ ├──────┼─────┼──────┼─────┼────┼─────┼──────────┤ │33 │福安村大排│100 年4 月19│946,000 │協興土木│72,000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 │<起訴書附表 │水溝牆加高│日 │ │包工業 │ │1 項第5 款 │ │1 編號25> │工程 │ ├─────┼────┤ │ │ │ │ │ │910,000 │無 │ │ │ │ │ │ ├─────┼────┤ │ │ │ │ │ │910,000 │ │ │ │ │ │ │ ├─────┤ │ │ │ │ │ │ │100% │ │ │ │ ├──────┼─────┼──────┼─────┼────┼─────┼──────────┤ │34 │( 100)車城│100 年8 月18│189,513 │協興土木│14,000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 │<起訴書附表 │鄉埔墘村農│日 │ │包工業 │ │1 項第5 款、政府採購│ │1 編號32> │路改善工程│ ├─────┼────┤ │法第87條第4 項 │ │ │ │ │185,000 │琮淞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泓霖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 │ │ │ │ │ │176,000 │ │ │ │ │ │ │ ├─────┤ │ │ │ │ │ │ │95.1% │ │ │ │ ├──────┼─────┼──────┼─────┼────┼─────┼──────────┤ │35 │統埔村社區│101 年10月30│851,500 │協興土木│49,000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 │<起訴書附表 │公園連鎖磚│日 │ │包工業 │ │1 項第5 款、政府採購│ │1 編號70> │設置工程 │ ├─────┼────┤ │法第87條第4 項 │ │ │ │ │834,000 │琮淞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泓霖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 │ │ │ │ │ │825,000 │ │ │ │ │ │ │ ├─────┤ │ │ │ │ │ │ │98.9% │ │ │ │ ├──────┼─────┼──────┼─────┼────┼─────┼──────────┤ │36 │屏東縣車城│101 年12月5 │1,039,033 │協興土木│60,000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 │<起訴書附表 │鄉車城埤排│日 │ │包工業 │ │1 項第5 款、政府採購│ │1 編號72> │水護堤加高│ ├─────┼────┤ │法第87條第4 項 │ │ │工程 │ │1,018,000 │鴻鑫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上立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 │ │ │ │ │ │1,009,000 │ │ │ │ │ │ │ ├─────┤ │ │ │ │ │ │ │99.1% │ │ │ │ ├──────┼─────┼──────┼─────┼────┼─────┼──────────┤ │37 │102 年度災│102 年3 月5 │1,335,992 │協興土木│0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 │<起訴書附表 │害緊急應變│日 │ │包工業 │ │項 │ │1 編號84> │搶險與搶修│ ├─────┼────┤ │ │ │ │工程( 開口│ │1,295,000 │東茂溢營│ │ │ │ │契約) │ │ │造有限公│ │ │ │ │ │ │ │司、義興│ │ │ │ │ │ │ │土木包工│ │ │ │ │ │ │ │業、明花│ │ │ │ │ │ │ │營造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 │1,290,000 │ │ │ │ │ │ │ ├─────┤ │ │ │ │ │ │ │99.6% │ │ │ │ ├──────┼─────┼──────┼─────┼────┼─────┼──────────┤ │38 │( 101 年8 │102 年4 月3 │4,965,684 │協興土木│298,000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 │<起訴書附表 │月蘇拉及天│日 │ │包工業 │ │1 項第5 款、政府採購│ │1 編號93> │秤颱風) 保│ ├─────┼────┤ │法第87條第4 項 │ │ │竹四號橋上│ │4,998,000 │琮淞土木│ │ │ │ │游右岸護岸│ │ │包工業、│ │ │ │ │災害復建工│ │ │鼎峻營造│ │ │ │ │程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4,980,000 │ │ │ │ │ │ │ ├─────┤ │ │ │ │ │ │ │99.6% │ │ │ │ └──────┴─────┴──────┴─────┴────┴─────┴──────────┘ 附表二之2:驊宏營造有限公司、利威土木包工業 ┌──────┬─────┬──────┬─────┬────┬─────┬──────────┐ │編號 │標案名稱 │開標/ 決標日│ 預算金額 │得標廠商│起訴書認定│公訴人105 年3 月29日│ │< 起訴書附表│ │期 │(新臺幣)│ │之支付賄款│補充理由書主張構成之│ │1 編號> │ │ ├─────┼────┤金額 │犯罪 │ │ │ │ │ 底 價 │陪標廠商│ │ │ │ │ │ │(新臺幣)│ │ │ │ │ │ │ ├─────┤ │ │ │ │ │ │ │ 得標金額 │ │ │ │ │ │ │ │(新臺幣)│ │ │ │ │ │ │ ├─────┤ │ │ │ │ │ │ │ 得標比 │ │ │ │ ├──────┼─────┼──────┼─────┼────┼─────┼──────────┤ │1 │後灣農路擋│99年12月29日│3,110,322 │利威土木│244,000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 │< 起訴書附表│土牆工程 │ │ │包工業 │ │1 項第5 款、政府採購│ │1 編號14> │ │ ├─────┼────┤ │法第87條第4 項 │ │ │ │ │3,050,000 │昱驊營造│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鴻鑫土│ │ │ │ │ │ │ │木包工業│ │ │ │ │ │ ├─────┼────┤ │ │ │ │ │ │3,050,000 │ │ │ │ │ │ │ ├─────┤ │ │ │ │ │ │ │100% │ │ │ │ ├──────┼─────┼──────┼─────┼────┼─────┼──────────┤ │2 │新街農路改│99年12月31日│2,200,528 │利威土木│170,000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 │< 起訴書附表│善工程 │ │ │包工業 │ │1 項第5 款、政府採購│ │1 編號15> │ │ ├─────┼────┤ │法第87條第4 項 │ │ │ │ │2,150,000 │緯橋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昱驊營造│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2,110,000 │ │ │ │ │ │ │ ├─────┤ │ │ │ │ │ │ │98.1% │ │ │ │ ├──────┼─────┼──────┼─────┼────┼─────┼──────────┤ │3 │保力村第五│100 年6 月3 │656,561 │利威土木│50,000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 │< 起訴書附表│公墓旁野溪│日 │ │包工業 │ │1 項第5 款、政府採購│ │1 編號29> │清疏工程 │ ├─────┼────┤ │法第87條第4 項 │ │ │ │ │638,000 │允升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鴻鑫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 │ │ │ │ │ │635,000 │ │ │ │ │ │ │ ├─────┤ │ │ │ │ │ │ │99.5% │ │ │ │ ├──────┼─────┼──────┼─────┼────┼─────┼──────────┤ │4 │保力村保竹│100 年6 月4 │927,148 │利威土木│72,000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 │< 起訴書附表│一橋旁野溪│日 │ │包工業 │ │1 項第5 款、政府採購│ │1 編號30> │清疏工程 │ ├─────┼────┤ │法第87條 │ │ │ │ │900,000 │允升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鴻鑫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 │ │ │ │ │ │900,000 │ │ │ │ │ │ │ ├─────┤ │ │ │ │ │ │ │100% │ │ │ │ ├──────┼─────┼──────┼─────┼────┼─────┼──────────┤ │5 │台26線397 │100 年11月15│145,944 │利威土木│11,000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 │< 起訴書附表│號橋上游緊│日 │ │包工業 │ │1 項第5 款、政府採購│ │1 編號40> │急處理工程│ ├─────┼────┤ │法第87條第4 項 │ │ │ │ │140,000 │宏順興營│ │ │ │ │ │ │ │造有限公│ │ │ │ │ │ │ │司、山寶│ │ │ │ │ │ │ │土木包工│ │ │ │ │ │ │ │業 │ │ │ │ │ │ ├─────┼────┤ │ │ │ │ │ │140,000 │ │ │ │ │ │ │ ├─────┤ │ │ │ │ │ │ │100% │ │ │ │ ├──────┼─────┼──────┼─────┼────┼─────┼──────────┤ │6 │海口村咾咕│99年8 月31日│933,996 │驊宏營造│74,000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 │< 起訴書附表│頭農路及野│ │ │有限公司│ │1 項第5 款、政府採購│ │1 編號6> │溪整治工程│ ├─────┼────┤ │法第87條第4 項 │ │ │ │ │920,000 │琮淞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宏昱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 │ │ │ │ │ │920,000 │ │ │ │ │ │ │ ├─────┤ │ │ │ │ │ │ │100% │ │ │ │ ├──────┼─────┼──────┼─────┼────┼─────┼──────────┤ │7 │( 101 年6 │101 年12月21│1,549,326 │驊宏營造│120,000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 │< 起訴書附表│月泰利颱風│日 │ │有限公司│ │1 項第5 款、政府採購│ │1 編號75> │) 溫泉村四│ ├─────┼────┤ │法第87條第4 項 │ │ │頂溪護岸復│ │1,518,000 │亨錸營造│ │ │ │ │建工程 │ │ │有限公司│ │ │ │ │ │ │ │、中上營│ │ │ │ │ │ │ │造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 │ │ │ │ │ │1,490,000 │ │ │ │ │ │ │ ├─────┤ │ │ │ │ │ │ │98.2% │ │ │ │ └──────┴─────┴──────┴─────┴────┴─────┴──────────┘ 附表二之3 :亨錸營造有限公司、山寶土木包工業(丁○○借 牌)、鴻鑫土木包工業(壬○○借牌)、允升土木包工業得標 部分: ┌──────┬─────┬──────┬─────┬────┬─────┬──────────┐ │編號 │標案名稱 │開標/ 決標日│ 預算金額 │得標廠商│起訴書認定│公訴人105 年3 月29日│ │< 起訴書附表│ │期 │(新臺幣)│ │之支付賄款│補充理由書主張構成之│ │1 編號> │ │ ├─────┼────┤金額 │犯罪 │ │ │ │ │ 底 價 │陪標廠商│ │ │ │ │ │ │(新臺幣)│ │ │ │ │ │ │ ├─────┤ │ │ │ │ │ │ │ 得標金額 │ │ │ │ │ │ │ │(新臺幣)│ │ │ │ │ │ │ ├─────┤ │ │ │ │ │ │ │ 得標比 │ │ │ │ ├──────┼─────┼──────┼─────┼────┼─────┼──────────┤ │1 │車城鄉沿海│99年10月22日│1,569,106 │山寶土木│91,140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 │< 起訴書附表│道路及堤防│ │ │包工業 │ │1 項第5 款、政府採購│ │1 編號11> │旁綠化工程│ ├─────┼────┤ │法第87條第4 項 │ │ │ │ │1,556,000 │東茂溢營│ │ │ │ │ │ │ │造有限公│ │ │ │ │ │ │ │司、恒翊│ │ │ │ │ │ │ │營造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 │1,519,000 │ │ │ │ │ │ │ ├─────┤ │ │ │ │ │ │ │97.6% │ │ │ │ ├──────┼─────┼──────┼─────┼────┼─────┼──────────┤ │2 │溫泉村排水│101 年3 月7 │1,937,596 │亨錸營造│94,000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 │< 起訴書附表│溝擋土牆災│日 │ │有限公司│ │1 項第5 款、政府採購│ │1 編號53> │害復建工程│ ├─────┼────┤ │法第87條第4 項 │ │ │ │ │1,898,000 │浤富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利威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 │ │ │ │ │ │1,880,000 │ │ │ │ │ │ │ ├─────┤ │ │ │ │ │ │ │99.1% │ │ │ │ ├──────┼─────┼──────┼─────┼────┼─────┼──────────┤ │3 │719 豪雨竹│101 年4 月12│7,135,526 │亨錸營造│349,500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 │< 起訴書附表│社溪災害修│日 │ │有限公司│ │1 項第5 款、政府採購│ │1 編號59> │復工程 │ ├─────┼────┤ │法第87條第4 項 │ │ │ │ │7,000,000 │驊宏營造│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宏順興│ │ │ │ │ │ │ │營造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6,990,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99.9% │ │ │ │ ├──────┼─────┼──────┼─────┼────┼─────┼──────────┤ │4 │719 豪雨二│101 年5 月4 │3,205,937 │亨錸營造│251,360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 │< 起訴書附表│重溪野溪修│日 │ │有限公司│ │1 項第5 款、政府採購│ │1 編號62> │復工程 │ ├─────┼────┤ │法第87條第4 項 │ │ │ │ │3,142,000 │宏昱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利威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 │ │ │ │ │ │3,142,000 │ │ │ │ │ │ │ ├─────┤ │ │ │ │ │ │ │100% │ │ │ │ ├──────┼─────┼──────┼─────┼────┼─────┼──────────┤ │5 │( 101 年6 │101 年12月19│7,660,809 │亨錸營造│299,200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 │< 起訴書附表│月泰利颱風│日 │ │有限公司│ │1 項第5 款、政府採購│ │1 編號74> │) 保力溪虎│ ├─────┼────┤ │法第87條第4 項 │ │ │頭鐵橋上下│ │7,500,000 │宏順興營│ │ │ │ │游護岸災害│ │ │造有限公│ │ │ │ │復建工程 │ │ │司、驊宏│ │ │ │ │ │ │ │營造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 │7,480,000 │ │ │ │ │ │ │ ├─────┤ │ │ │ │ │ │ │99.7% │ │ │ │ ├──────┼─────┼──────┼─────┼────┼─────┼──────────┤ │6 │車城鄉後灣│102 年4 月3 │1,593,792 │亨錸營造│93,600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 │< 起訴書附表│村後中橋下│日 │ │有限公司│ │1 項第5 款、政府採購│ │1 編號91> │游護岸災害│ ├─────┼────┤ │法第87條第4 項 │ │ │復建工程 │ │1,562,000 │世英營造│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昱驊土│ │ │ │ │ │ │ │木包工業│ │ │ │ │ │ ├─────┼────┤ │ │ │ │ │ │1,560,000 │ │ │ │ │ │ │ ├─────┤ │ │ │ │ │ │ │99.9% │ │ │ │ ├──────┼─────┼──────┼─────┼────┼─────┼──────────┤ │7 │車城射寮埔│102 年6 月6 │891,198 │鴻鑫土木│67,200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 │< 起訴書附表│墘社區通學│日 │ │包工業 │ │1 項第5 款、政府採購│ │1 編號96> │步道及窳陋│ ├─────┼────┤ │法第87條第4 項 │ │ │空間改善工│ │873,000 │恒翊營造│ │ │ │ │程 │ │ │有限公司│ │ │ │ │ │ │ │、俊德土│ │ │ │ │ │ │ │木包工業│ │ │ │ │ │ ├─────┼────┤ │ │ │ │ │ │840,000 │ │ │ │ │ │ │ ├─────┤ │ │ │ │ │ │ │96.2% │ │ │ │ ├──────┼─────┼──────┼─────┼────┼─────┼──────────┤ │8 │( 102 年9 │103 年2 月18│562,435 │亨錸營造│33,000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 │< 起訴書附表│月天兔颱風│日 │ │有限公司│ │1 項第5 款、政府採購│ │1 編號110> │) 車城鄉後│ ├─────┼────┤ │法第87條第4 項 │ │ │灣村後灣橋│ │551,200 │恒翊營造│ │ │ │ │上游護岸災│ │ │有限公司│ │ │ │ │害復建工程│ │ │、俊德土│ │ │ │ │ │ │ │木包工業│ │ │ │ │ │ ├─────┼────┤ │ │ │ │ │ │550,000 │ │ │ │ │ │ │ ├─────┤ │ │ │ │ │ │ │99.8% │ │ │ │ ├──────┼─────┼──────┼─────┼────┼─────┼──────────┤ │9 │車城鄉溫泉│103年5月 │813,077 │山寶土木│31,872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 │< 起訴書附表│村深水掘排│15、27日 │ │包工業 │ │1 項第5 款 │ │1 編號116> │水改善工程│ ├─────┼────┤ │ │ │ │ │ │796,800 │無 │ │ │ │ │ │ │ │ │ │ │ │ │ │ ├─────┼────┤ │ │ │ │ │ │796,8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0.0% │ │ │ │ ├──────┼─────┼──────┼─────┼────┼─────┼──────────┤ │10 │全鄉大排水│103 年6 月5 │355,963 │亨錸營造│19,800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 │<起訴書附表 │溝清理及維│日 │ │有限公司│ │1 項第5 款、政府採購│ │1 編號118> │護 │ ├─────┼────┤ │法第87條第4 項 │ │ │ │ │348,800 │允升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利威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 │ │ │ │ │ │330,000 │ │ │ │ │ │ │ ├─────┤ │ │ │ │ │ │ │94.6% │ │ │ │ ├──────┼─────┼──────┼─────┼────┼─────┼──────────┤ │11 │保力村龍井│102 年7 月12│1,156,909 │亨錸營造│90,360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 │<起訴書附表 │路排水溝工│日 │ │有限公司│ │1 項第5 款、政府採購│ │1 編號98> │程 │ ├─────┼────┤ │法第87條第4 項 │ │ │ │ │1,134,000 │昱驊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宏昱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 │ │ │ │ │ │1,129,500 │ │ │ │ │ │ │ ├─────┤ │ │ │ │ │ │ │99.6% │ │ │ │ ├──────┼─────┼──────┼─────┼────┼─────┼──────────┤ │12 │內埔路擋土│103 年7 月15│328,877 │亨錸營造│19,200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 │<起訴書附表 │牆及排水溝│日 │ │有限公司│ │1 項第5 款、政府採購│ │1 編號122> │工程 │ ├─────┼────┤ │法第87條第4 項 │ │ │ │ │322,300 │浤富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有限責任│ │ │ │ │ │ │ │屏東縣牡│ │ │ │ │ │ │ │丹鄉原住│ │ │ │ │ │ │ │民營造勞│ │ │ │ │ │ │ │動合作社│ │ │ │ │ │ ├─────┼────┤ │ │ │ │ │ │320,000 │ │ │ │ │ │ │ ├─────┤ │ │ │ │ │ │ │99.3% │ │ │ │ ├──────┼─────┼──────┼─────┼────┼─────┼──────────┤ │13 │統埔村鎮安│103 年7 月17│576,347 │亨錸營造│33,888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 │<起訴書附表 │宮前道路改│日 │ │有限公司│ │1 項第5 款、政府採購│ │1 編號125> │善工程 │ ├─────┼────┤ │法第87條第4 項 │ │ │ │ │564,800 │允升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有限責任│ │ │ │ │ │ │ │屏東縣牡│ │ │ │ │ │ │ │丹鄉原住│ │ │ │ │ │ │ │民營造勞│ │ │ │ │ │ │ │動合作社│ │ │ │ │ │ ├─────┼────┤ │ │ │ │ │ │564,800 │ │ │ │ │ │ │ ├─────┤ │ │ │ │ │ │ │100% │ │ │ │ ├──────┼─────┼──────┼─────┼────┼─────┼──────────┤ │14 │車城後灣社│103 年6 月5 │903,418 │允升土木│0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 │<起訴書附表 │區後灣路 │日 │ │包工業 │ │項(原補充理由書所載│ │1 編號119> │227 號前路│ ├─────┼────┤ │構成未遂部分經當庭更│ │ │面改善工程│ │885,400 │亨錸營造│ │正)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昱驊土│ │ │ │ │ │ │ │木包工業│ │ │ │ │ │ │ │、山寶土│ │ │ │ │ │ │ │木包工業│ │ │ │ │ │ ├─────┼────┤ │ │ │ │ │ │730,000 │ │ │ │ │ │ │ ├─────┤ │ │ │ │ │ │ │82.4% │ │ │ │ └──────┴─────┴──────┴─────┴────┴─────┴──────────┘ 附表二之4 :弘昱營造有限公司、宏順興營造有限公司、宏昱土木包工業、包工業 昱驊土木包公業(壬○○借牌)得標部分 ┌──────┬─────┬──────┬─────┬────┬─────┬──────────┐ │編號 │標案名稱 │開標/ 決標日│ 預算金額 │得標廠商│起訴書認定│公訴人105 年3 月29日│ │< 起訴書附表│ │期 │(新臺幣)│ │之支付賄款│補充理由書主張構成之│ │1 編號> │ │ ├─────┼────┤金額 │犯罪 │ │ │ │ │ 底 價 │陪標廠商│ │ │ │ │ │ │(新臺幣)│ │ │ │ │ │ │ ├─────┤ │ │ │ │ │ │ │ 得標金額 │ │ │ │ │ │ │ │(新臺幣)│ │ │ │ │ │ │ ├─────┤ │ │ │ │ │ │ │ 得標比 │ │ │ │ ├──────┼─────┼──────┼─────┼────┼─────┼──────────┤ │1 │屏東縣車城│102 年10月1 │14,044,858│弘昱營造│1,096,000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 │< 起訴書附表│鄉中山路等│日 │ │有限公司│ │1 項第5 款、政府採購│ │1 編號103> │道路景觀與│ ├─────┼────┤ │法第87條第4 項 │ │ │人本環境改│ │13,764,000│群利營造│ │ │ │ │善工程 │ │ │有限公司│ │ │ │ │ │ │ │、恒翊營│ │ │ │ │ │ │ │造有限公│ │ │ │ │ │ │ │司、亨錸│ │ │ │ │ │ │ │營造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 │13,700,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99.5% │ │ │ │ ├──────┼─────┼──────┼─────┼────┼─────┼──────────┤ │2 │車城鄉台26│102 年12月12│1,590,845 │弘昱營造│0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 │< 起訴書附表│線397 號橋│日 │ │有限公司│ │項 │ │1 編號107> │等4 件野溪│ ├─────┼────┤ │ │ │ │清疏工程及│ │1,559,000 │呂烽土木│ │ │ │ │車城鄉二重│ │ │包工業、│ │ │ │ │溪等2 件野│ │ │緯橋土木│ │ │ │ │溪清疏工程│ │ │包工業 │ │ │ │ │ │ ├─────┼────┤ │ │ │ │ │ │1,550,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99.4% │ │ │ │ ├──────┼─────┼──────┼─────┼────┼─────┼──────────┤ │3 │102 年度保│103 年1 月22│872,132 │弘昱營造│68,160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 │< 起訴書附表│力村公墓旁│日 │ │有限公司│ │1 項第5 款、政府採購│ │1 編號109> │產業道路改│ ├─────┼────┤ │法第87條第4 項 │ │ │善工程 │ │854,700 │恒翊營造│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緯橋土│ │ │ │ │ │ │ │木包工業│ │ │ │ │ │ ├─────┼────┤ │ │ │ │ │ │852,000 │ │ │ │ │ │ │ ├─────┤ │ │ │ │ │ │ │99.7% │ │ │ │ ├──────┼─────┼──────┼─────┼────┼─────┼──────────┤ │4 │車城保力社│103 年6 月12│1,067,889 │弘昱營造│52,250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 │< 起訴書附表│區保力路61│日 │ │有限公司│ │1 項第5 款、政府採購│ │1 編號120> │號前路面改│ ├─────┼────┤ │法第87條第4 項 │ │ │善工程 │ │1,046,600 │鼎立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琮淞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 │ │ │ │ │ │1,045,000 │ │ │ │ │ │ │ ├─────┤ │ │ │ │ │ │ │99.8% │ │ │ │ ├──────┼─────┼──────┼─────┼────┼─────┼──────────┤ │5 │車城鄉溫泉│99年9 月21日│943,801 │宏昱土木│74,240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 │< 起訴書附表│村內埔農路│ │ │包工業 │ │1 項第5 款、政府採購│ │1 編號7> │工程 │ ├─────┼────┤ │法第87條第4 項 │ │ │ │ │930,000 │琮淞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緯橋營造│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928,000 │ │ │ │ │ │ │ ├─────┤ │ │ │ │ │ │ │99.8% │ │ │ │ ├──────┼─────┼──────┼─────┼────┼─────┼──────────┤ │6 │車城鄉海口│99年12月22日│473,000 │宏昱土木│36,000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 │< 起訴書附表│村排水擋土│ │ │包工業 │ │1 項第5 款、政府採購│ │1 編號13> │牆改善工程│ ├─────┼────┤ │法第87條第4 項 │ │ │ │ │450,000 │昱驊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琮淞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 │ │ │ │ │ │450,000 │ │ │ │ │ │ │ ├─────┤ │ │ │ │ │ │ │100.0% │ │ │ │ ├──────┼─────┼──────┼─────┼────┼─────┼──────────┤ │7 │100 年度災│100 年3 月4 │1,445,670 │宏昱土木│0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 │< 起訴書附表│害緊急應變│日 │ │包工業 │ │項 │ │1 編號19> │搶險與搶修│ ├─────┼────┤ │ │ │ │工程( 開口│ │1,400,000 │緯橋土木│ │ │ │ │契約) │ │ │包工業、│ │ │ │ │ │ │ │琮淞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 │ │ │ │ │ │1,397,000 │ │ │ │ │ │ │ ├─────┤ │ │ │ │ │ │ │99.8% │ │ │ │ ├──────┼─────┼──────┼─────┼────┼─────┼──────────┤ │8 │車城鄉內大│100 年3 月25│284,000 │宏昱土木│21,600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 │< 起訴書附表│排水溝清理│日 │ │包工業 │ │1 項第5 款、政府採購│ │1 編號23> │及維護工程│ ├─────┼────┤ │法第87條第4 項 │ │ │ │ │270,000 │緯橋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利威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 │ │ │ │ │ │270,000 │ │ │ │ │ │ │ ├─────┤ │ │ │ │ │ │ │100% │ │ │ │ ├──────┼─────┼──────┼─────┼────┼─────┼──────────┤ │9 │車城鄉溫泉│100 年4 月8 │943,574 │宏昱土木│73,600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 │< 起訴書附表│村內埔路53│日 │ │包工業 │ │1 項第5 款、政府採購│ │1 編號24> │-1號旁災後│ ├─────┼────┤ │法第87條第4 項 │ │ │復建工程 │ │930,000 │緯橋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恒翊營造│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920,000 │ │ │ │ │ │ │ ├─────┤ │ │ │ │ │ │ │98.9% │ │ │ │ ├──────┼─────┼──────┼─────┼────┼─────┼──────────┤ │10 │內埔農路改│100 年5 月5 │943,095 │宏昱土木│46,000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 │<起訴書附表1│善工程 │日 │ │包工業 │ │1 項第5 款、政府採購│ │ 編號26> │ │ ├─────┼────┤ │法第87條第4 項 │ │ │ │ │930,000 │驊宏營造│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緯橋土│ │ │ │ │ │ │ │木包工業│ │ │ │ │ │ ├─────┼────┤ │ │ │ │ │ │920,000 │ │ │ │ │ │ │ ├─────┤ │ │ │ │ │ │ │98.9% │ │ │ │ ├──────┼─────┼──────┼─────┼────┼─────┼──────────┤ │11 │石門埔農路│100 年5 月11│753,917 │宏昱土木│58,400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 │<起訴書附表1│改善工程 │日 │ │包工業 │ │1 項第5 款、政府採購│ │ 編號27> │ │ ├─────┼────┤ │法第87條第4 項 │ │ │ │ │740,000 │琮淞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昱驊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 │ │ │ │ │ │730,000 │ │ │ │ │ │ │ ├─────┤ │ │ │ │ │ │ │98.6% │ │ │ │ ├──────┼─────┼──────┼─────┼────┼─────┼──────────┤ │12 │新街村農路│100 年9 月15│849,912 │宏昱土木│66,000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 │<起訴書附表1│設施改善工│日 │ │包工業 │ │1 項第5 款、政府採購│ │ 編號33> │程 │ ├─────┼────┤ │法第87條第4 項 │ │ │ │ │825,000 │琮淞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緯橋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 │ │ │ │ │ │825,000 │ │ │ │ │ │ │ ├─────┤ │ │ │ │ │ │ │100% │ │ │ │ ├──────┼─────┼──────┼─────┼────┼─────┼──────────┤ │13 │( 100)年度│100 年9 月20│1,101,800 │宏昱土木│0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 │<起訴書附表1│車城鄉轄管│日 │ │包工業 │ │項 │ │ 編號34> │道路管理及│ ├─────┼────┤ │ │ │ │養護工作 │ │1,085,000 │琮淞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恒翊營造│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1,065,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98.2% │ │ │ │ ├──────┼─────┼──────┼─────┼────┼─────┼──────────┤ │14 │車城鄉保力│100 年10月26│882,613 │宏昱土木│68,800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 │<起訴書附表1│社區陵頂公│日 │ │包工業 │ │1 項第5 款、政府採購│ │ 編號35> │園改善工程│ ├─────┼────┤ │法第87條第4 項 │ │ │ │ │870,000 │琮淞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昱驊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 │ │ │ │ │ │860,000 │ │ │ │ │ │ │ ├─────┤ │ │ │ │ │ │ │98.9% │ │ │ │ ├──────┼─────┼──────┼─────┼────┼─────┼──────────┤ │15 │新街第六公│100 年10月27│2,595,685 │宏昱土木│122,500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 │<起訴書附表1│墓旁農路復│日 │ │包工業 │ │1 項第5 款、政府採購│ │ 編號36> │建工程 │ ├─────┼────┤ │法第87條第4 項 │ │ │ │ │2,450,000 │琮淞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緯橋營造│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2,450,000 │ │ │ │ │ │ │ ├─────┤ │ │ │ │ │ │ │100% │ │ │ │ ├──────┼─────┼──────┼─────┼────┼─────┼──────────┤ │16 │田中村段產│100 年11月10│709,450 │宏昱土木│54,960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 │<起訴書附表1│業道路改善│日 │ │包工業 │ │1 項第5 款、政府採購│ │ 編號37> │工程 │ ├─────┼────┤ │法第87條第4 項 │ │ │ │ │690,000 │琮淞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允升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 │ │ │ │ │ │687,000 │ │ │ │ │ │ │ ├─────┤ │ │ │ │ │ │ │99.6% │ │ │ │ ├──────┼─────┼──────┼─────┼────┼─────┼──────────┤ │17 │海口村段產│100 年11月10│709,500 │宏昱土木│55,440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 │ <起訴書附表│業道路改善│日 │ │包工業 │ │1 項第5 款、政府採購│ │1 編號38> │工程 │ ├─────┼────┤ │法第87條第4 項 │ │ │ │ │700,000 │緯橋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昱驊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 │ │ │ │ │ │693,000 │ │ │ │ │ │ │ ├─────┤ │ │ │ │ │ │ │99.0% │ │ │ │ ├──────┼─────┼──────┼─────┼────┼─────┼──────────┤ │18 │溫泉村石門│100 年12月2 │708,320 │宏昱土木│55,200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 │<起訴書附表1│埔農路改善│日 │ │包工業 │ │1 項第5 款、政府採購│ │ 編號41> │工程 │ ├─────┼────┤ │法第87條第4 項 │ │ │ │ │695,000 │緯橋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立鼎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 │ │ │ │ │ │690,000 │ │ │ │ │ │ │ ├─────┤ │ │ │ │ │ │ │99.3% │ │ │ │ ├──────┼─────┼──────┼─────┼────┼─────┼──────────┤ │19 │溫泉村田份│100 年12月20│613,847 │宏昱土木│47,200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 │<起訴書附表1│尾農路工程│日 │ │包工業 │ │1 項第5 款、政府採購│ │ 編號44> │ │ ├─────┼────┤ │法第87條第4 項 │ │ │ │ │601,000 │日盛暉營│ │ │ │ │ │ │ │造有限公│ │ │ │ │ │ │ │司、恒翊│ │ │ │ │ │ │ │營造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 │590,000 │ │ │ │ │ │ │ ├─────┤ │ │ │ │ │ │ │98.2% │ │ │ │ ├──────┼─────┼──────┼─────┼────┼─────┼──────────┤ │20 │車城鄉射寮│101 年1 月10│803,199 │宏昱土木│39,000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 │<起訴書附表1│村射寮路排│日 │ │包工業 │ │1 項第5 款、政府採購│ │ 編號48> │水溝工程( │ ├─────┼────┤ │法第87條第4 項 │ │ │100 年度) │ │787,140 │昱驊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緯橋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 │ │ │ │ │ │780,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99.1% │ │ │ │ ├──────┼─────┼──────┼─────┼────┼─────┼──────────┤ │21 │溫泉村內埔│101 年2 月14│341,544 │宏昱土木│26,560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 │<起訴書附表1│路版橋護岸│日 │ │包工業 │ │1 項第5 款、政府採購│ │ 編號51> │災修工程 │ ├─────┼────┤ │法第87條第4 項 │ │ │ │ │334,800 │立鼎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恒翊營造│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332,000 │ │ │ │ │ │ │ ├─────┤ │ │ │ │ │ │ │99.2% │ │ │ │ ├──────┼─────┼──────┼─────┼────┼─────┼──────────┤ │22 │車城鄉埔墘│101 年3 月30│567,700 │宏昱土木│0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 │<起訴書附表1│村第七公墓│日 │ │包工業 │ │項 │ │ 編號57> │旁擋土牆工│ ├─────┼────┤ │ │ │ │程( 101 年│ │556,500 │鼎立土木│ │ │ │ │度) │ │ │包工業、│ │ │ │ │ │ │ │日盛暉營│ │ │ │ │ │ │ │造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 │ │ │ │ │ │552,000 │ │ │ │ │ │ │ ├─────┤ │ │ │ │ │ │ │99.2% │ │ │ │ ├──────┼─────┼──────┼─────┼────┼─────┼──────────┤ │23 │車城鄉田中│101 年4 月10│614,863 │宏昱土木│47,840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 │<起訴書附表1│村社區道路│日 │ │包工業 │ │1 項第5 款 │ │ 編號58> │改善工程( │ ├─────┼────┤ │ │ │ │101 年度) │ │602,500 │無 │ │ │ │ │ │ ├─────┼────┤ │ │ │ │ │ │598,000 │ │ │ │ │ │ │ ├─────┤ │ │ │ │ │ │ │99.3% │ │ │ │ ├──────┼─────┼──────┼─────┼────┼─────┼──────────┤ │24 │車城鄉719 │101 年5 月4 │4,011,348 │宏昱土木│314,400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 │< 起訴書附表│豪雨溫泉村│日 │ │包工業 │ │1 項第5 款、政府採購│ │1 編號61> │虱母溪光復│ ├─────┼────┤ │法第87條第4 項 │ │ │橋上游支線│ │3,931,000 │立鼎土木│ │ │ │ │修復工程 │ │ │包工業、│ │ │ │ │ │ │ │利威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 │ │ │ │ │ │3,930,000 │ │ │ │ │ │ │ ├─────┤ │ │ │ │ │ │ │100% │ │ │ │ ├──────┼─────┼──────┼─────┼────┼─────┼──────────┤ │25 │車城鄉溫泉│101 年10月9 │3,202,603 │宏昱土木│0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 │<起訴書附表1│村聚落景觀│日 │ │包工業 │ │項 │ │ 編號65> │改善工程 │ ├─────┼────┤ │ │ │ │ │ │3,138,000 │琮淞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東茂溢營│ │ │ │ │ │ │ │造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 │ │ │ │ │ │3,100,000 │ │ │ │ │ │ │ ├─────┤ │ │ │ │ │ │ │98.8% │ │ │ │ ├──────┼─────┼──────┼─────┼────┼─────┼──────────┤ │26 │車城鄉福安│101 年10月9 │3,113,652 │宏昱土木│241,600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 │<起訴書附表1│村欽湖橋水│日 │ │包工業 │ │1 項第5 款、政府採購│ │ 編號66> │圳再生計畫│ ├─────┼────┤ │法第87條第4 項 │ │ │工程 │ │3,050,000 │東茂溢營│ │ │ │ │ │ │ │造有限公│ │ │ │ │ │ │ │司、恒翊│ │ │ │ │ │ │ │營造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 │3,020,000 │ │ │ │ │ │ │ ├─────┤ │ │ │ │ │ │ │99.0% │ │ │ │ ├──────┼─────┼──────┼─────┼────┼─────┼──────────┤ │27 │( 101 年6 │101 年12月19│2,965,853 │宏昱土木│0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 │<起訴書附表1│月泰利颱風│日 │ │包工業 │ │項 │ │ 編號73> │) 竹社溪上│ ├─────┼────┤ │ │ │ │游崩塌地災│ │2,906,000 │驊宏營造│ │ │ │ │害復建工程│ │ │有限公司│ │ │ │ │ │ │ │、昱驊土│ │ │ │ │ │ │ │木包工業│ │ │ │ │ │ ├─────┼────┤ │ │ │ │ │ │2,890,000 │ │ │ │ │ │ │ ├─────┤ │ │ │ │ │ │ │99.4% │ │ │ │ ├──────┼─────┼──────┼─────┼────┼─────┼──────────┤ │28 │保力溪保力│101 年12月25│537,940 │宏昱土木│41,760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 │< 起訴書附表│橋上游堤防│日 │ │包工業 │ │1 項第5 款、政府採購│ │1 編號78> │災後復建工│ ├─────┼────┤ │法第87條第4 項 │ │ │程 │ │527,000 │琮淞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鴻鑫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 │ │ │ │ │ │522,000 │ │ │ │ │ │ │ ├─────┤ │ │ │ │ │ │ │99.1% │ │ │ │ ├──────┼─────┼──────┼─────┼────┼─────┼──────────┤ │29 │102 年度車│102 年3 月6 │398,804 │宏昱土木│0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 │<起訴書附表1│城鄉排水溝│日 │ │包工業 │ │項 │ │ 編號85> │清理及維護│ ├─────┼────┤ │ │ │ │工程( 開口│ │390,000 │日盛暉營│ │ │ │ │契約) │ │ │造有限公│ │ │ │ │ │ │ │司、鼎立│ │ │ │ │ │ │ │土木包工│ │ │ │ │ │ │ │業 │ │ │ │ │ │ ├─────┼────┤ │ │ │ │ │ │385,000 │ │ │ │ │ │ │ ├─────┤ │ │ │ │ │ │ │98.7% │ │ │ │ ├──────┼─────┼──────┼─────┼────┼─────┼──────────┤ │30 │( 101 年8 │102 年3 月26│356,587 │宏昱土木│17,400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 │<起訴書附表1│月蘇拉及天│日 │ │包工業 │ │1 項第5 款、政府採購│ │ 編號87> │秤颱風) 車│ ├─────┼────┤ │法第87條第4 項 │ │ │城鄉溫泉村│ │349,000 │恒翊營造│ │ │ │ │青龍寺段道│ │ │有限公司│ │ │ │ │路災害復建│ │ │、緯橋土│ │ │ │ │工程 │ │ │木包工業│ │ │ │ │ │ ├─────┼────┤ │ │ │ │ │ │384,000 │ │ │ │ │ │ │ ├─────┤ │ │ │ │ │ │ │99.7% │ │ │ │ ├──────┼─────┼──────┼─────┼────┼─────┼──────────┤ │31 │( 101 年8 │102 年3 月27│337,800 │宏昱土木│0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 │<起訴書附表1│月蘇拉及天│日 │ │包工業 │ │項 │ │ 編號88> │秤颱風) 保│ ├─────┼────┤ │ │ │ │力溪保竹三│ │331,000 │緯橋土木│ │ │ │ │號上游左岸│ │ │包工業、│ │ │ │ │護岸災害復│ │ │恒翊營造│ │ │ │ │建工程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330,000 │ │ │ │ │ │ │ ├─────┤ │ │ │ │ │ │ │99.7% │ │ │ │ ├──────┼─────┼──────┼─────┼────┼─────┼──────────┤ │32 │102 年度車│102 年5 月23│1,301,086 │宏昱土木│0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 │<起訴書附表1│城鄉轄管道│日 │ │包工業 │ │項 │ │ 編號95> │路管理及養│ ├─────┼────┤ │ │ │ │護工程( 開│ │1,276,000 │緯橋土木│ │ │ │ │口契約) │ │ │包工業、│ │ │ │ │ │ │ │亨錸營造│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1,260,000 │ │ │ │ │ │ │ ├─────┤ │ │ │ │ │ │ │98.7% │ │ │ │ ├──────┼─────┼──────┼─────┼────┼─────┼──────────┤ │33 │車城溫泉社│102 年6 月11│1,780,003 │宏昱土木│0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 │< 起訴書附表│區活動中心│日 │ │包工業 │ │項 │ │1 編號97> │旁巷道路面│ ├─────┼────┤ │ │ │ │及排水改善│ │1,744,000 │琮淞土木│ │ │ │ │工程 │ │ │包工業、│ │ │ │ │ │ │ │東茂溢營│ │ │ │ │ │ │ │造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 │ │ │ │ │ │1,730,000 │ │ │ │ │ │ │ ├─────┤ │ │ │ │ │ │ │99.2% │ │ │ │ ├──────┼─────┼──────┼─────┼────┼─────┼──────────┤ │34 │車城鄉立幼│102 年9 月14│1,717,160 │宏昱土木│134,240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 │<起訴書附表1│兒園改善教│日 │ │包工業 │ │1 項第5 款、政府採購│ │ 編號102> │學環境修繕│ ├─────┼────┤ │法第87條第4 項 │ │ │及增設設備│ │1,683,000 │日盛暉營│ │ │ │ │工程 │ │ │造有限公│ │ │ │ │ │ │ │司、昱驊│ │ │ │ │ │ │ │土木包工│ │ │ │ │ │ │ │業 │ │ │ │ │ │ ├─────┼────┤ │ │ │ │ │ │1,678,000 │ │ │ │ │ │ │ ├─────┤ │ │ │ │ │ │ │99.7% │ │ │ │ ├──────┼─────┼──────┼─────┼────┼─────┼──────────┤ │35 │103 年度災│103 年3 月28│1,391,106 │宏昱土木│0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 │<起訴書附表1│害緊急應變│日 │ │包工業 │ │項 │ │ 編號112> │搶險與搶修│ ├─────┼────┤ │ │ │ │工程( 開口│ │1,364,000 │琮淞土木│ │ │ │ │契約) │ │ │包工業、│ │ │ │ │ │ │ │日盛暉營│ │ │ │ │ │ │ │造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 │ │ │ │ │ │1,363,000 │ │ │ │ │ │ │ ├─────┤ │ │ │ │ │ │ │99.9% │ │ │ │ │ │ │ │ │ │ │ │ ├──────┼─────┼──────┼─────┼────┼─────┼──────────┤ │36 │103-車城鄉│103 年4 月15│451,708 │宏昱土木│35,360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 │<起訴書附表1│新興路101 │日 │ │包工業 │ │1 項第5 款、政府採購│ │ 編號113> │號前道路排│ ├─────┼────┤ │法第87條第4 項 │ │ │水溝加蓋改│ │442,600 │陞檻土木│ │ │ │ │善工程 │ │ │包工業、│ │ │ │ │ │ │ │琮淞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 │ │ │ │ │ │442,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99.9% │ │ │ │ ├──────┼─────┼──────┼─────┼────┼─────┼──────────┤ │37 │保力村山腳│103 年7 月15│886,281 │宏昱土木│52,020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 │<起訴書附表1│段農路及擋│日 │ │包工業 │ │1 項第5 款、政府採購│ │ 編號123> │土牆工程 │ ├─────┼────┤ │法第87條第4 項 │ │ │ │ │868,500 │鼎立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緯橋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 │ │ │ │ │ │867,000 │ │ │ │ │ │ │ ├─────┤ │ │ │ │ │ │ │99.8% │ │ │ │ ├──────┼─────┼──────┼─────┼────┼─────┼──────────┤ │38 │103 年度車│103 年7 月22│978,144 │宏昱土木│0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 │<起訴書附表1│城鄉轄管道│日 │ │包工業 │ │項 │ │ 編號127> │路管理及養│ ├─────┼────┤ │ │ │ │護工程( 開│ │958,600 │昱驊土木│ │ │ │ │口契約) │ │ │包工業、│ │ │ │ │ │ │ │鼎立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 │ │ │ │ │ │955,000 │ │ │ │ │ │ │ ├─────┤ │ │ │ │ │ │ │99.6% │ │ │ │ ├──────┼─────┼──────┼─────┼────┼─────┼──────────┤ │39 │保力村山腳│100 年11月11│948,440 │宏順興營│45,000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 │<起訴書附表1│段92號旁排│日 │ │造有限公│ │1 項第5 款、政府採購│ │ 編號39> │水溝工程 │ │ │司 │ │法第87條第4 項 │ │ │ │ ├─────┼────┤ │ │ │ │ │ │900,000 │緯橋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昱驊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 │ │ │ │ │ │900,000 │ │ │ │ │ │ │ ├─────┤ │ │ │ │ │ │ │100% │ │ │ │ ├──────┼─────┼──────┼─────┼────┼─────┼──────────┤ │40 │保力村山腳│101 年10月18│756,500 │宏順興營│0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 │<起訴書附表1│段農路改善│日 │ │造有限公│ │項 │ │ 編號68> │工程 │ │ │司 │ │ │ │ │ │ ├─────┼────┤ │ │ │ │ │ │740,000 │恒翊營造│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鴻鑫土│ │ │ │ │ │ │ │木包工業│ │ │ │ │ │ ├─────┼────┤ │ │ │ │ │ │735,000 │ │ │ │ │ │ │ ├─────┤ │ │ │ │ │ │ │99.3% │ │ │ │ ├──────┼─────┼──────┼─────┼────┼─────┼──────────┤ │41 │海口村屏 │101 年10月19│756,500 │宏順興營│0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 │<起訴書附表1│151 線海華│日 │ │造有限公│ │項 │ │ 編號69> │路旁大排水│ │ │司 │ │ │ │ │溝加高工程│ ├─────┼────┤ │ │ │ │ │ │555,000 │俊德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琮淞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 │ │ │ │ │ │550,000 │ │ │ │ │ │ │ ├─────┤ │ │ │ │ │ │ │99.1% │ │ │ │ ├──────┼─────┼──────┼─────┼────┼─────┼──────────┤ │42 │田中社區中│101 年12月28│1,782,888 │宏順興營│87,000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 │<起訴書附表1│隆宮前生活│日 │ │造有限公│ │1 項第5 款、政府採購│ │ 編號79> │機能改善工│ │ │司 │ │法第87條第4 項 │ │ │程 │ ├─────┼────┤ │ │ │ │ │ │1,748,000 │東茂溢營│ │ │ │ │ │ │ │造有限公│ │ │ │ │ │ │ │司、昱驊│ │ │ │ │ │ │ │土木包工│ │ │ │ │ │ │ │業 │ │ │ │ │ │ ├─────┼────┤ │ │ │ │ │ │1,740,000 │ │ │ │ │ │ │ ├─────┤ │ │ │ │ │ │ │99.5% │ │ │ │ ├──────┼─────┼──────┼─────┼────┼─────┼──────────┤ │43 │( 101 年8 │102 年3 月28│625,094 │宏順興營│30,500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 │ <起訴書附表│月蘇拉及天│日 │ │造有限公│ │1 項第5 款、政府採購│ │1 編號89> │秤颱風) 台│ │ │司 │ │法第87條第4 項 │ │ │26線394 號│ ├─────┼────┤ │ │ │ │橋上游護岸│ │612,500 │日盛暉營│ │ │ │ │災害復建工│ │ │造有限公│ │ │ │ │程 │ │ │司、昱驊│ │ │ │ │ │ │ │土木包工│ │ │ │ │ │ │ │業 │ │ │ │ │ │ ├─────┼────┤ │ │ │ │ │ │610,000 │ │ │ │ │ │ │ ├─────┤ │ │ │ │ │ │ │99.6% │ │ │ │ ├──────┼─────┼──────┼─────┼────┼─────┼──────────┤ │44 │( 101 年8 │102 年3 月28│363,117 │宏順興營│0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 │<起訴書附表1│月蘇拉及天│日 │ │造有限公│ │項 │ │ 編號90> │秤颱風) 海│ │ │司 │ │ │ │ │口村六福莊│ ├─────┼────┤ │ │ │ │旁台26線下│ │355,800 │日盛暉營│ │ │ │ │游野溪護岸│ │ │造有限公│ │ │ │ │災害復建工│ │ │司、昱驊│ │ │ │ │程 │ │ │土木包工│ │ │ │ │ │ │ │業 │ │ │ │ │ │ ├─────┼────┤ │ │ │ │ │ │355,000 │ │ │ │ │ │ │ ├─────┤ │ │ │ │ │ │ │99.8% │ │ │ │ ├──────┼─────┼──────┼─────┼────┼─────┼──────────┤ │45 │車城鄉溫泉│101 年1 月13│755,740 │昱驊土木│0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 │<起訴書附表 │村石門埔堤│日 │ │包工業 │ │項 │ │1 編號49> │防旁農路工│ ├─────┼────┤ │ │ │ │程( 100 年│ │741,000 │日盛暉營│ │ │ │ │度) │ │ │造有限公│ │ │ │ │ │ │ │司、宏昱│ │ │ │ │ │ │ │土木包工│ │ │ │ │ │ │ │業 │ │ │ │ │ │ ├─────┼────┤ │ │ │ │ │ │740,000 │ │ │ │ │ │ │ ├─────┤ │ │ │ │ │ │ │99.9% │ │ │ │ ├──────┼─────┼──────┼─────┼────┼─────┼──────────┤ │46 │車城鄉保力│101 年3 月29│567,600 │昱驊土木│0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 │<起訴書附表 │村竹社路道│日 │ │包工業 │ │項 │ │1 編號56> │路工程(101│ ├─────┼────┤ │ │ │ │年度) │ │556,000 │宏昱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日盛暉營│ │ │ │ │ │ │ │造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 │ │ │ │ │ │556,000 │ │ │ │ │ │ │ ├─────┤ │ │ │ │ │ │ │100% │ │ │ │ └──────┴─────┴──────┴─────┴────┴─────┴──────────┘ 附表二之5:世英營造有限公司得標部分 ┌──────┬─────┬──────┬─────┬────┬─────┬──────────┐ │編號 │標案名稱 │開標/ 決標日│ 預算金額 │得標廠商│起訴書認定│公訴人105 年3 月29日│ │< 起訴書附表│ │期 │(新臺幣)│ │之支付賄款│補充理由書主張構成之│ │1 編號> │ │ ├─────┼────┤金額 │犯罪 │ │ │ │ │ 底 價 │陪標廠商│ │ │ │ │ │ │(新臺幣)│ │ │ │ │ │ │ ├─────┤ │ │ │ │ │ │ │ 得標金額 │ │ │ │ │ │ │ │(新臺幣)│ │ │ │ │ │ │ ├─────┤ │ │ │ │ │ │ │ 得標比 │ │ │ │ ├──────┼─────┼──────┼─────┼────┼─────┼──────────┤ │1 │保力村保力│99年9 月21日│944,445 │世英營造│74,240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 │< 起訴書附表│路排水溝工│ │ │有限公司│ │1 項第5 款、政府採購│ │1 編號8> │程 │ ├─────┼────┤ │法第87條第4 項 │ │ │ │ │940,000 │山寶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安佳興營│ │ │ │ │ │ │ │造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 │ │ │ │ │ │928,000 │ │ │ │ │ │ │ ├─────┤ │ │ │ │ │ │ │98.7% │ │ │ │ ├──────┼─────┼──────┼─────┼────┼─────┼──────────┤ │2 │溫泉村小溪│99年9 月30日│1,719,647 │世英營造│134,800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 │< 起訴書附表│巷道路及排│ │ │有限公司│ │1 項第5 款、政府採購│ │1 編號9> │水溝工程 │ ├─────┼────┤ │法第87條第4 項 │ │ │ │ │1,700,000 │宏昱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恒翊營造│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1,685,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99.1% │ │ │ │ ├──────┼─────┼──────┼─────┼────┼─────┼──────────┤ │3 │車城國小射│100 年12月13│943,099 │世英營造│46,450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 │< 起訴書附表│寮分校電腦│日 │ │有限公司│ │1 項第5 款、政府採購│ │1 編號43 > │及圖書室裝│ ├─────┼────┤ │法第87條第4 項 │ │ │修工程 │ │935,000 │緯橋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允升土木│ │ │ │ │ │ │ │包工業 │ │ │ │ │ │ ├─────┼────┤ │ │ │ │ │ │929,000 │ │ │ │ │ │ │ ├─────┤ │ │ │ │ │ │ │99.4% │ │ │ │ ├──────┼─────┼──────┼─────┼────┼─────┼──────────┤ │4 │鄉立托兒所│101 年10月12│2,364,458 │世英營造│114,950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 │< 起訴書附表│遷射寮分校│日 │ │有限公司│ │1 項第5 款、政府採購│ │1 編號67 > │改善工程 │ ├─────┼────┤ │法第87條第4 項 │ │ │ │ │2,315,000 │緯橋營造│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亨錸營│ │ │ │ │ │ │ │造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 │ │ │ │ │ │2,299,000 │ │ │ │ │ │ │ ├─────┤ │ │ │ │ │ │ │99.3% │ │ │ │ ├──────┼─────┼──────┼─────┼────┼─────┼──────────┤ │5 │竹社崩塌災│101 年12月21│2,263,095 │世英營造│110,350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 │< 起訴書附表│害復建工程│日 │ │有限公司│ │1 項第5 款、政府採購│ │1 編號76 > │ │ ├─────┼────┤ │法第87條第4 項 │ │ │ │ │2,218,000 │緯橋營造│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宏昱土│ │ │ │ │ │ │ │木包工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207,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99.5% │ │ │ │ ├──────┼─────┼──────┼─────┼────┼─────┼──────────┤ │6 │車城新街社│101 年21月25│1,419,138 │世英營造│0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 │< 起訴書附表│區路面及排│日 │ │有限公司│ │項 │ │1 編號77 > │水改善工程│ ├─────┼────┤ │ │ │ │ │ │1,390,000 │亨錸營造│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鴻鑫土│ │ │ │ │ │ │ │木包工業│ │ │ │ │ │ ├─────┼────┤ │ │ │ │ │ │1,390,000 │ │ │ │ │ │ │ ├─────┤ │ │ │ │ │ │ │100% │ │ │ │ ├──────┼─────┼──────┼─────┼────┼─────┼──────────┤ │7 │保力村竹社│102 年4 月3 │4,965,684 │世英營造│243,000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 │< 起訴書附表│段崩塌災害│日 │ │有限公司│ │1 項第5 款、政府採購│ │1 編號92 > │復建工程 │ ├─────┼────┤ │法第87條第4 項 │ │ │ │ │4,866,000 │、緯橋營│ │ │ │ │ │ │ │造有限公│ │ │ │ │ │ │ │司、允升│ │ │ │ │ │ │ │土木包工│ │ │ │ │ │ │ │業 │ │ │ │ │ │ │ │ │ │ │ │ │ │ ├─────┼────┤ │ │ │ │ │ │4,860,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99.9% │ │ │ │ ├──────┼─────┼──────┼─────┼────┼─────┼──────────┤ │8 │保力村褒忠│102 年7 月12│1,601,874 │世英營造│124,720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 │< 起訴書附表│路旁排水溝│日 │ │有限公司│ │1 項第5 款、政府採購│ │1 編號99 > │道路改善工│ ├─────┼────┤ │法第87條第4 項 │ │ │程 │ │1,570,000 │亨錸營造│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緯橋營│ │ │ │ │ │ │ │造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 │ │ │ │ │ │ │ ├─────┼────┤ │ │ │ │ │ │1,559,000 │ │ │ │ │ │ │ ├─────┤ │ │ │ │ │ │ │99.3% │ │ │ │ ├──────┼─────┼──────┼─────┼────┼─────┼──────────┤ │9 │興安社區活│102 年10月2 │622,951 │世英營造│0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 │< 起訴書附表│動中心修繕│日 │ │有限公司│ │項 │ │1 編號104> │計畫 │ ├─────┼────┤ │ │ │ │ │ │610,500 │三合誠營│ │ │ │ │ │ │ │造有限公│ │ │ │ │ │ │ │司、緯橋│ │ │ │ │ │ │ │土木包工│ │ │ │ │ │ │ │業 │ │ │ │ │ │ ├─────┼────┤ │ │ │ │ │ │609,000 │ │ │ │ │ │ │ ├─────┤ │ │ │ │ │ │ │99.8% │ │ │ │ ├──────┼─────┼──────┼─────┼────┼─────┼──────────┤ │10 │海口社區活│102 年10月3 │622,951 │世英營造│0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 │<起訴書附表 │動中心修繕│日 │ │有限公司│ │項 │ │1 編號105> │計畫 │ ├─────┼────┤ │ │ │ │ │ │610,500 │三合誠營│ │ │ │ │ │ │ │造有限公│ │ │ │ │ │ │ │司、緯橋│ │ │ │ │ │ │ │土木包工│ │ │ │ │ │ │ │業 │ │ │ │ │ │ ├─────┼────┤ │ │ │ │ │ │609,000 │ │ │ │ │ │ │ ├─────┤ │ │ │ │ │ │ │99.8% │ │ │ │ ├──────┼─────┼──────┼─────┼────┼─────┼──────────┤ │11 │保力公墓產│103 年7 月18│974,909 │世英營造│0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 │<起訴書附表 │業道路擋土│日 │ │有限公司│ │項 │ │1 編號126> │牆及道路工│ ├─────┼────┤ │ │ │ │程 │ │955,400 │亨錸營造│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安佳興│ │ │ │ │ │ │ │營造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 │949,000 │ │ │ │ │ │ │ ├─────┤ │ │ │ │ │ │ │99.3% │ │ │ │ └──────┴─────┴──────┴─────┴────┴─────┴──────────┘ 附表二之6 :昶昇規劃設計顧問有限公司、易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得標部分 ┌──────┬─────┬──────┬─────┬────┬─────┬──────────┐ │編號 │標案名稱 │開標/ 決標日│ 預算金額 │得標廠商│起訴書認定│公訴人105 年3 月29日│ │< 起訴書附表│ │期 │(新臺幣)│ │之支付賄款│補充理由書主張構成之│ │1 編號> │ │ ├─────┼────┤金額 │犯罪 │ │ │ │ │ 底 價 │陪標廠商│ │ │ │ │ │ │(新臺幣)│ │ │ │ │ │ │ ├─────┤ │ │ │ │ │ │ │ 得標金額 │ │ │ │ │ │ │ │(新臺幣)│ │ │ │ │ │ │ ├─────┤ │ │ │ │ │ │ │ 得標比 │ │ │ │ ├──────┼─────┼──────┼─────┼────┼─────┼──────────┤ │1 │101 年度8 │102 年2 月27│570,000 │易泰工程│0 (賄款金│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 │< 起訴書附表│月蘇拉及天│日 │ │顧問有限│額併計於編│1 項第5 款 │ │1 編號81> │秤颱風災後│ │ │公司 │號86) │ │ │ │復建工程( │ ├─────┼────┤ │ │ │ │道路類) 委│ │543,000 │無 │ │ │ │ │託設計監造│ ├─────┼────┤ │ │ │ │服務 │ │512,000 │ │ │ │ │ │ │ ├─────┤ │ │ │ │ │ │ │94.3% │ │ │ │ ├──────┼─────┼──────┼─────┼────┼─────┼──────────┤ │2 │101 年度8 │102 年3 月1 │350,000 │易泰工程│0 (賄款金│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 │< 起訴書附表│月蘇拉及天│日 │ │顧問有限│額併計於編│1 項第5 款 │ │1 編號82> │秤颱風災後│ │ │公司 │號86) │ │ │ │復建工程( │ ├─────┼────┤ │ │ │ │水工類) 委│ │333,000 │無 │ │ │ │ │託設計監造│ ├─────┼────┤ │ │ │ │服務 │ │323,000 │ │ │ │ │ │ │ ├─────┤ │ │ │ │ │ │ │97.0% │ │ │ │ ├──────┼─────┼──────┼─────┼────┼─────┼──────────┤ │3 │101 年度車│101 年4 月24│7,500,000 │昶陞規劃│157,680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 │< 起訴書附表│城鄉工程委│日 │ │設計顧問│(其中張寶│1 項第5 款 │ │1 編號60> │託設計監造│ │ │有限公司│珠給付8768│ │ │ │技術服務( │ │ │、易泰工│0 元、阮宏│ │ │ │開口契約) │ │ │程顧問有│昇給付7000│ │ │ │ │ │ │限公司、│0 元) │ │ │ │ │ │ │耕陞工程│ │ │ │ │ │ │ │顧問有限│ │ │ │ │ │ │ │公司、竣│ │ │ │ │ │ │ │捷工程顧│ │ │ │ │ │ │ │問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 │ │ │ │ │ │30,000,000│任盈工程│ │ │ │ │ │ │ │顧問有限│ │ │ │ │ │ │ │公司、宏│ │ │ │ │ │ │ │鑌工程顧│ │ │ │ │ │ │ │問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 │ │ │ │ │ │4 間得標廠│ │ │ │ │ │ │ │商各以7,50│ │ │ │ │ │ │ │0,000 元得│ │ │ │ │ │ │ │標 │ │ │ │ │ │ │ ├─────┤ │ │ │ │ │ │ │(未記載)│ │ │ │ ├──────┼─────┼──────┼─────┼────┼─────┼──────────┤ │4 │102 年度車│102 年3 月13│7,500,000 │昶陞規劃│457,695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 │< 起訴書附表│城鄉工程委│日 │ │設計顧問│(其中張寶│1 項第5 款 │ │1 編號86> │託設計監造│ │ │有限公司│珠給付3370│ │ │ │技術服務( │ │ │、易泰工│95元、阮宏│ │ │ │開口契約) │ │ │程顧問有│昇給付1206│ │ │ │ │ │ │限公司、│00元) │ │ │ │ │ │ │竣捷工程│ │ │ │ │ │ │ │顧問有限│ │ │ │ │ │ │ │公司、力│ │ │ │ │ │ │ │匠工程顧│ │ │ │ │ │ │ │問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 │ │ │ │ │ │25,077,600│誠蓄工程│ │ │ │ │ │ │ │顧問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生根工│ │ │ │ │ │ │ │程顧問有│ │ │ │ │ │ │ │限公司、│ │ │ │ │ │ │ │喬鴻工程│ │ │ │ │ │ │ │顧問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 │(未記載)│ │ │ │ │ │ │ ├─────┤ │ │ │ │ │ │ │(未記載)│ │ │ │ ├──────┼─────┼──────┼─────┼────┼─────┼──────────┤ │5 │103 年度車│103 年2 月21│7,500,000 │昶陞規劃│21,457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 │< 起訴書附表│城鄉工程委│日 │ │設計顧問│ │1 項第5 款 │ │1 編號111> │託設計監造│ │ │有限公司│ │ │ │ │技術服務(│ │ │、弘統工│ │ │ │ │開口契約)│ │ │程顧問有│ │ │ │ │ │ │ │限公司、│ │ │ │ │ │ │ │易泰工程│ │ │ │ │ │ │ │顧問有限│ │ │ │ │ │ │ │公司、力│ │ │ │ │ │ │ │匠工程顧│ │ │ │ │ │ │ │問有限公│ │ │ │ │ │ │ │司、弘名│ │ │ │ │ │ │ │工程顧問│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7,140,000 │竣捷工程│ │ │ │ │ │ │ │顧問有限│ │ │ │ │ │ │ │公司、卡│ │ │ │ │ │ │ │文工程有│ │ │ │ │ │ │ │限公司 │ │ │ │ │ │ ├─────┼────┤ │ │ │ │ │ │6,532,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未記載)│ │ │ │ └──────┴─────┴──────┴─────┴────┴─────┴──────────┘ 附表三(通訊監察譯文) 附表三之1: ┌─┬─────┬─────┬─┬─────┬─────────────┐ │編│通話時間 │監察對象 │方│通話對象 │譯文內容/基地台 │ │號│ │(A) │向│(B) │ │ ├─┼─────┼─────┼─┼─────┼─────────────┤ │1 │民國103 年│0000000000│←│0000000000│B :他那個「會仔」寫多少?│ │ │1 月16日12│子○○ │ │壬○○ │A :…喔,還沒到我這邊耶。│ │ │時15分5 秒│ │ │弘昱營造 │B :還沒到你那邊喔? │ │ │ │ │ │ │A :我等一下再問「他」。 │ │ │ │ │ │ │B :你問看看寫多少,我要繳│ │ │ │ │ │ │會錢了。 │ │ │ │ │ │ │A :好。 │ ├─┼─────┼─────┼─┼─────┼─────────────┤ │2 │103 年1 月│0000000000│→│0000000000│A:喂,我要找廖怡如。 │ │ │16日下午1 │子○○ │ │廖怡如 │B :哈哈,你怎麼知道是我阿│ │ │時46分21秒│ │ │鄉長秘書 │,你有在我腳上裝監視器喔…│ │ │ │ │ │ │幹嘛? │ │ │ │ │ │ │A:你叫廢止(音)那邊前2 │ │ │ │ │ │ │天不是有發包,禮拜二(1/14│ │ │ │ │ │ │)是流標…你幫我看流標的金│ │ │ │ │ │ │額是多少? │ │ │ │ │ │ │B:他沒有給我耶,他說流標 │ │ │ │ │ │ │就沒有給我了。 │ │ │ │ │ │ │A :喔,你跟他問最低標是多│ │ │ │ │ │ │少,然後再跟我說。 │ │ │ │ │ │ │B:好。 │ ├─┼─────┼─────┼─┼─────┼─────────────┤ │3 │106 年1 月│0000000000│←│000000000 │B:趙主任,你說要問什麼? │ │ │16日下午1 │子○○ │ │車城鄉公所│A:社皆坑那個… │ │ │時50分43秒│ │ │建設課 │B:等一下…標價嗎? │ │ │ │ │ │蕭瑞文 │A:對,多少? │ │ │ │ │ │ │B :得標價?還是底價? │ │ │ │ │ │ │A:得標價。 │ │ │ │ │ │ │B:242900。 │ │ │ │ │ │ │A:好。 │ ├─┼─────┼─────┼─┼─────┼─────────────┤ │4 │106 年1 月│0000000000│→│0000000000│B:喂。 │ │ │16日下午1 │子○○ │ │壬○○ │A:特仔尾242 │ │ │時51分52秒│ │ │ │B:喔,好。 │ └─┴─────┴─────┴─┴─────┴─────────────┘ 附表三之2: ┌─┬─────┬─────┬─┬─────┬─────────────┐ │編│通話時間 │監察對象 │方│通話對象 │譯文內容/基地台 │ │號│ │(A) │向│(B) │ │ ├─┼─────┼─────┼─┼─────┼─────────────┤ │1 │民國103 年│0000000000│→│000000000 │B:喂。 │ │ │1 月20日上│子○○ │ │男 │A:啊現在你睡著了嗎。 │ │ │午11時45分│ │ │己○○申登│B:還沒。 │ │ │ │ │ │任職一銀恆│A :我要跟你說,我中午去領│ │ │ │ │ │春分行 │那個19,他只給我4 塊(萬)│ │ │ │ │ │ │而已。 │ │ │ │ │ │ │B:什麼意思啊。 │ │ │ │ │ │ │A :因為我有跟他講,沒有啊│ │ │ │ │ │ │,我不是跟你說過。 │ │ │ │ │ │ │B:對啊。 │ │ │ │ │ │ │A :他固定會給我0.02嘛,對│ │ │ │ │ │ │啊,他就只給我0.02。 │ │ │ │ │ │ │B:那是多少。 │ │ │ │ │ │ │A:0.02就4塊(萬)多啊。 │ │ │ │ │ │ │B:什麼,再來呢。 │ │ │ │ │ │ │A:242乘以0.02,不是4塊。 │ │ │ │ │ │ │B:10萬2千而已喔。 │ │ │ │ │ │ │A :沒有啊,242 啊。242 乘│ │ │ │ │ │ │以0.02是多少。 │ │ │ │ │ │ │B:242是什麼。 │ │ │ │ │ │ │A:你就捏(台:按)242 │ │ │ │ │ │ │B:乘以0.02? │ │ │ │ │ │ │A:乘以0.02 │ │ │ │ │ │ │B:0.02,那是4.4。 │ │ │ │ │ │ │A :對啊,就給我4.4 ,呵19│ │ │ │ │ │ │減4.4,還缺那麼多。 │ │ │ │ │ │ │B:嗯。 │ │ │ │ │ │ │A:他應該給我19的啊。 │ │ │ │ │ │ │B:對啊。 │ │ │ │ │ │ │A :可是給我4.2 而已。就這│ │ │ │ │ │ │樣,我講的話,他聽不下去,│ │ │ │ │ │ │是聽麥落(台),不是聽嘸落│ │ │ │ │ │ │(台)。 │ │ │ │ │ │ │B:他沒瞭解吧。 │ │ │ │ │ │ │A :有,他有瞭解,這「行情│ │ │ │ │ │ │」他都知道,啊他就認為他沒│ │ │ │ │ │ │必要。 │ │ │ │ │ │ │B:對啦,我知道,他就認為 │ │ │ │ │ │ │這個又無,他想說我本來就是│ │ │ │ │ │ │到手的,有的人會想這樣。 │ │ │ │ │ │ │A:對。 │ │ │ │ │ │ │B :(他認為)我又沒需要你│ │ │ │ │ │ │幫忙啊。 │ │ │ │ │ │ │A :因為現在監聽制度那麼麻│ │ │ │ │ │ │煩了,我覺得調查局還不到,│ │ │ │ │ │ │還不至於找上我。 │ │ │ │ │ │ │B:沒可能啦,喔,拜託也。 │ │ │ │ │ │ │A :因為,我有跟你講過,只│ │ │ │ │ │ │有他會給我而已。 │ │ │ │ │ │ │B:對啊。 │ │ │ │ │ │ │A :啊其他的是,我的「小小│ │ │ │ │ │ │」部分,是鄉長,鄉長指示說│ │ │ │ │ │ │,鄉長,喔,我講得太明了,│ │ │ │ │ │ │就是「小小」的部分是我的。│ │ │ │ │ │ │B:嗯。 │ │ │ │ │ │ │A :和…這個他會? 我而已,│ │ │ │ │ │ │其他不會給我,攏不是我的。│ │ │ │ │ │ │B :對,攏無,那都不是你的│ │ │ │ │ │ │。 │ │ │ │ │ │ │A :過來,他今天拿來時就這│ │ │ │ │ │ │樣。 │ │ │ │ │ │ │B:沒說什麼嗎。 │ │ │ │ │ │ │A :沒說什,那個不要在那邊│ │ │ │ │ │ │多講話。 │ │ │ │ │ │ │B:對啊,那就好了。 │ │ │ │ │ │ │A :對啊,我是覺得,有就有│ │ │ │ │ │ │,無就無,反正工作,也有我│ │ │ │ │ │ │們工作的問題。 │ │ │ │ │ │ │B:那就算是「多」出來的。 │ │ │ │ │ │ │A :對啊,你如果太CARE這個│ │ │ │ │ │ │部分的話,我覺得。 │ │ │ │ │ │ │B :對,對,對,我跟你說,│ │ │ │ │ │ │太過在意的人,會「拼空」(│ │ │ │ │ │ │台,東窗事發)也都是因為太│ │ │ │ │ │ │過在意。你要想,這就是「多│ │ │ │ │ │ │出來」就對了。 │ │ │ │ │ │ │A:對啊,就多出來的,不然 │ │ │ │ │ │ │怎麼想。 │ │ │ │ │ │ │B :對啦,就是要這樣想,你│ │ │ │ │ │ │不要想說這樣好、好,要怎樣│ │ │ │ │ │ │、怎樣。 │ │ │ │ │ │ │A:對啊, │ │ │ │ │ │ │B :你一定要給人家拿卡到,│ │ │ │ │ │ │一定會出代誌的,我跟你講。│ │ │ │ │ │ │A :對啊,我就說某個人是這│ │ │ │ │ │ │樣,我覺得他不要這樣子,喂│ │ │ │ │ │ │,他只有一個講好而已,巧我│ │ │ │ │ │ │們起來去,他就說那攏是他的│ │ │ │ │ │ │,我覺得那很不舒服。我中午│ │ │ │ │ │ │在跟你說的那邊,他就是這樣│ │ │ │ │ │ │。他認為就是他的,就是他的│ │ │ │ │ │ │。我講,拜託一下,干有寫你│ │ │ │ │ │ │的名字,對啊,我投資基金(│ │ │ │ │ │ │暗語),我? ,那是我的代誌│ │ │ │ │ │ │。 │ │ │ │ │ │ │B :不過他可能想說,那是我│ │ │ │ │ │ │們大家的默契。 │ │ │ │ │ │ │A :對啊,大家的默契,問題│ │ │ │ │ │ │是你也要跟我說,你有買基金│ │ │ │ │ │ │(暗語)啊,我覺得這樣是不│ │ │ │ │ │ │對的。算了,反正,他今天過│ │ │ │ │ │ │來找我時,我也跟他說,我講│ │ │ │ │ │ │他要買基金時,你也跟我講一│ │ │ │ │ │ │下,你不要買基金時,買完之│ │ │ │ │ │ │後再告訴我你有買基金,虧 │ │ │ │ │ │ │錢,大家共家時,你要出,那│ │ │ │ │ │ │是算什麼。我跟他說,你明天│ │ │ │ │ │ │不拿來時,我基金也不要分給│ │ │ │ │ │ │你。 │ │ │ │ │ │ │B:嗯。 │ │ │ │ │ │ │A :不要緊,沒代誌啦。那都│ │ │ │ │ │ │是多出來的。 │ │ │ │ │ │ │B:對,你這樣想就好。 │ │ │ │ │ │ │(下略) │ └─┴─────┴─────┴─┴─────┴─────────────┘ 附表三之3: ┌─┬─────┬─────┬─┬─────┬─────────────┐ │編│通話時間 │監察對象 │方│通話對象 │譯文內容/基地台 │ │號│ │(A) │向│(B) │ │ ├─┼─────┼─────┼─┼─────┼─────────────┤ │1 │民國103 年│0000000000│←│0000000000│(高雄市○○區○○路0 號3 │ │ │7 月30日上│子○○ │ │丑○○ │樓頂) │ │ │午9 時44分│ │ │ │A :喂! │ │ │ │ │ │ │B :喂!趙主任,我秋子,你│ │ │ │ │ │ │在辦公室喔?你什麼時候要進│ │ │ │ │ │ │來? │ │ │ │ │ │ │A:不會,今天不會。 │ │ │ │ │ │ │B :這樣喔。今天不會喔,好│ │ │ │ │ │ │阿好阿。那你朋友(按:駱文│ │ │ │ │ │ │宗)我打給他、都那個耶! │ │ │ │ │ │ │A:沒接喔? │ │ │ │ │ │ │B:不是,嗯阿。 │ │ │ │ │ │ │A:我剛才才跟他聯絡耶。 │ │ │ │ │ │ │B:是喔。 │ │ │ │ │ │ │A :你跟他說你要找他就好了│ │ │ │ │ │ │。 │ │ │ │ │ │ │B :嗯,那你明天會在辦公室│ │ │ │ │ │ │嗎?我有事情要找、請教你。│ │ │ │ │ │ │A:好。 │ │ │ │ │ │ │B:好,拜拜。 │ ├─┼─────┼─────┼─┼─────┼─────────────┤ │2 │103 年7 月│0000000000│←│0000000000│(高雄市大寮區仁德路10之1 │ │ │30日上午 9│子○○ │ │寅○○ │號9 樓之4 ) │ │ │時47 分 │ │ │ │B :喂!小趙喔?你有一個蔡│ │ │ │ │ │ │小姐(即丑○○),你要「麥│ │ │ │ │ │ │兜」(音譯)…你跟他說多少│ │ │ │ │ │ │錢? │ │ │ │ │ │ │A :沒有啦,她要掏「會錢」│ │ │ │ │ │ │給你啦。 │ │ │ │ │ │ │B:阿? │ │ │ │ │ │ │A:要交東西給你啦。 │ │ │ │ │ │ │B:喔,好好。 │ └─┴─────┴─────┴─┴─────┴─────────────┘ 附表三之4: ┌─┬─────┬─────┬─┬─────┬─────────────┐ │編│通話時間 │監察對象 │方│通話對象 │譯文內容/基地台 │ │號│ │(A) │向│(B) │ │ ├─┼─────┼─────┼─┼─────┼─────────────┤ │1 │民國102 年│0000000000│←│0000000000│(屏東縣車城鄉田中村中山路│ │ │12月12日下│丁○○(1 │ │子○○(車│117號) │ │ │午3 時47分│) │ │城公所鄉長│B :你中午問我那個「海邊仔│ │ │20秒 │ │ │至) │」那個,現在在我這邊。你下│ │ │ │ │ │ │禮拜五之前處理好,我就給你│ │ │ │ │ │ │。 │ │ │ │ │ │ │A :厚…那個和我就沒有直接│ │ │ │ │ │ │的關係。 │ │ │ │ │ │ │B :我管你的…喂…你不會太│ │ │ │ │ │ │誇張嗎? │ │ │ │ │ │ │A:好啦,我知道。 │ │ │ │ │ │ │B :你都處理好,我就會給你│ │ │ │ │ │ │。 │ │ │ │ │ │ │A:好啦,那見面再講啦。 │ └─┴─────┴─────┴─┴─────┴─────────────┘ 附表三之5: ┌─┬─────┬─────┬─┬─────┬─────────────┐ │編│通話時間 │監察對象 │方│通話對象 │譯文內容/基地台 │ │號│ │(A) │向│(B) │ │ ├─┼─────┼─────┼─┼─────┼─────────────┤ │1 │民國102 年│0000000000│→│000000000 │(屏東縣滿州鄉港口段714-1 │ │ │12月20日下│丁○○(1 │ │車城鄉公所│地號) │ │ │午3 時57分│) │ │子○○ │B :阿哥仔,今天又拜五了耶│ │ │26秒 │ │ │ │。 │ │ │ │ │ │ │A :好啦,我拜一再找時間過│ │ │ │ │ │ │去。 │ │ │ │ │ │ │B :你這樣,我真的…我下回│ │ │ │ │ │ │嘸法度給你那個了。 │ │ │ │ │ │ │A:好,我知道啦。 │ │ │ │ │ │ │B:對啊,你真的太誇張了。 │ │ │ │ │ │ │A :好啦,我知道,我會找時│ │ │ │ │ │ │間過去。 │ │ │ │ │ │ │B :過來…是過來而已還是怎│ │ │ │ │ │ │樣? │ │ │ │ │ │ │A :我知道啦…我知道怎麼處│ │ │ │ │ │ │理… │ │ │ │ │ │ │B :(口氣不佳)我拜二不再│ │ │ │ │ │ │打了,以後你就不要…我給你│ │ │ │ │ │ │處理的嘸好勢…你不要再找我│ │ │ │ │ │ │了…好嘸?就照我們的意思下│ │ │ │ │ │ │去走…其他的我都不管了。 │ │ │ │ │ │ │A:好。 │ └─┴─────┴─────┴─┴─────┴─────────────┘ 附表三之6: ┌─┬─────┬─────┬─┬─────┬─────────────┐ │編│通話時間 │監察對象 │方│通話對象 │譯文內容/基地台 │ │號│ │(A) │向│(B) │ │ ├─┼─────┼─────┼─┼─────┼─────────────┤ │1 │102 年8 月│0000000000│→│0000000000│(屏東縣○○鎮○○路000 號│ │ │5 日下午4 │壬○○ │ │寅○○ │12樓頂 ) │ │ │時13分16秒│ │ │ │A:三叔,你有在裡面嗎? │ │ │ │ │ │ │B:有阿。 │ │ │ │ │ │ │A :阿我現在要找你說一下話│ │ │ │ │ │ │。 │ │ │ │ │ │ │B:好阿。 │ └─┴─────┴─────┴─┴─────┴─────────────┘ 附表三之7: ┌─┬─────┬─────┬─┬─────┬─────────────┐ │編│通話時間 │監察對象 │方│通話對象 │譯文內容/基地台 │ │號│ │(A) │向│(B) │ │ ├─┼─────┼─────┼─┼─────┼─────────────┤ │1 │民國103 年│0000000000│←│0000000000│A:喂。 │ │ │1 月20日11│子○○ │ │壬○○ │B:早安。 │ │ │時01分55秒│ │ │ │A:早。 │ │ │ │ │ │ │B:沒進到嗎。 │ │ │ │ │ │ │A:什麼。 │ │ │ │ │ │ │B:沒進來嗎。 │ │ │ │ │ │ │A:什麼啊。 │ │ │ │ │ │ │B :那個那個,那天那 │ │ │ │ │ │ │個沒用進來嗎。 │ │ │ │ │ │ │A:沒啊。 │ │ │ │ │ │ │B:那要怎樣辦。 │ │ │ │ │ │ │A:我會拿過去。 │ │ │ │ │ │ │B:什。 │ │ │ │ │ │ │A:我會拿過去 │ │ │ │ │ │ │B:好啊。 │ └─┴─────┴─────┴─┴─────┴─────────────┘ 附表四:扣案物 ┌────────────────────────────────────────┐ │附表四之1 │ │搜索時間:民國103年10月22日7時55分 │ │搜索地點:屏東縣○○鄉○○村○○路000號(偵18卷第53至54頁、56頁) │ │受搜索人:戊○○ │ ├──┬─────────────────────────────────┬───┤ │編號│品名 │數量 │ ├──┼─────────────────────────────────┼───┤ │1 │HTC手機 │1只 │ ├──┼─────────────────────────────────┼───┤ │2 │SAMSUNG GALAXY TAB平板電腦 │1台 │ ├──┼─────────────────────────────────┼───┤ │3 │戊○○彰銀存摺 │1本 │ ├──┼─────────────────────────────────┼───┤ │4 │電話簿 │1本 │ ├──┼─────────────────────────────────┼───┤ │5 │帳冊 │1本 │ ├──┼─────────────────────────────────┼───┤ │6 │照片 │4張 │ ├──┼─────────────────────────────────┼───┤ │7 │手寫筆記及電郵帳號密碼 │2張 │ └──┴─────────────────────────────────┴───┘ ┌────────────────────────────────────────┐ │附表四之2 │ │搜索時間:民國103年10月22日10時35分 │ │搜索地點:屏東縣○○鄉○○村○○路00號(偵18卷第58至59頁、61頁) │ │受搜索人:戊○○ │ ├──┬─────────────────────────────────┬───┤ │編號│品名 │數量 │ ├──┼─────────────────────────────────┼───┤ │1 │車城鄉工程資料 │4張 │ └──┴─────────────────────────────────┴───┘ ┌────────────────────────────────────────┐ │附表四之3 │ │搜索時間:民國103年10月22日7時55分 │ │搜索地點:屏東縣○○鄉○○村○○路000號(偵18卷第63至64頁、66頁) │ │受搜索人:戊○○ │ ├──┬─────────────────────────────────┬───┤ │編號│品名 │數量 │ ├──┼─────────────────────────────────┼───┤ │1 │丙○○郵局存摺 │1本 │ ├──┼─────────────────────────────────┼───┤ │2 │丙○○郵局存摺 │1本 │ ├──┼─────────────────────────────────┼───┤ │3 │丙○○郵局存摺 │1本 │ ├──┼─────────────────────────────────┼───┤ │4 │丙○○郵局存摺 │1本 │ ├──┼─────────────────────────────────┼───┤ │5 │丙○○第一銀行活儲存摺 │1本 │ ├──┼─────────────────────────────────┼───┤ │6 │丙○○台灣銀行存摺 │1本 │ ├──┼─────────────────────────────────┼───┤ │7 │丙○○彰化銀行存摺 │1本 │ ├──┼─────────────────────────────────┼───┤ │8 │丙○○帳冊 │1本 │ ├──┼─────────────────────────────────┼───┤ │9 │現金(新台幣仟元) │80萬元│ └──┴─────────────────────────────────┴───┘ ┌────────────────────────────────────────┐ │附表四之4 │ │搜索時間:民國103年7月31日6時56分 │ │搜索地點:屏東縣○○鄉○○村○○路000 號及其相連接使用之處所(偵12卷第16至17頁、│ │第19頁)受搜索人:子○○ │ ├──┬─────────────────────────────────┬───┤ │編號│品名 │數量 │ ├──┼─────────────────────────────────┼───┤ │1 │戊○○NOKIA手機 │1隻 │ ├──┼─────────────────────────────────┼───┤ │2 │子○○APPLE手機 │1隻 │ ├──┼─────────────────────────────────┼───┤ │3 │子○○銀行存摺 │5本 │ ├──┼─────────────────────────────────┼───┤ │4 │空白支票 │5張 │ ├──┼─────────────────────────────────┼───┤ │5 │子○○合會資料 │7張 │ ├──┼─────────────────────────────────┼───┤ │6 │現金 │17萬元│ ├──┼─────────────────────────────────┼───┤ │7 │現金 │3600元│ ├──┼─────────────────────────────────┼───┤ │8 │現金(美元) │200元 │ └──┴─────────────────────────────────┴───┘ ┌────────────────────────────────────────┐ │附表二之5 │ │搜索時間:民國103年7月31日6時56分 │ │搜索地點:屏東縣○○鄉○○村○○路00號(車城鄉公所子○○辦公處及本案資料存放處)│ │(偵12卷第16至17頁、第19頁) │ │受搜索人:子○○ │ ├──┬─────────────────────────────────┬───┤ │編號│品名 │數量 │ ├──┼─────────────────────────────────┼───┤ │1 │子○○郵局存摺 │1本 │ ├──┼─────────────────────────────────┼───┤ │2 │本票(面額伍拾萬元) │1張 │ ├──┼─────────────────────────────────┼───┤ │3 │現金 │24000 │ │ │ │元 │ ├──┼─────────────────────────────────┼───┤ │4 │內裝現金貳萬肆仟元之信封袋、支票、記事紙等 │5張 │ ├──┼─────────────────────────────────┼───┤ │5 │承包商名單 │1張 │ ├──┼─────────────────────────────────┼───┤ │6 │主管會報及工程標案等資料 │11張 │ └──┴─────────────────────────────────┴───┘ ┌────────────────────────────────────────┐ │附表二之6 │ │搜索時間:民國103年9月16日8時30分 │ │搜索地點:屏東縣○○鄉○○村○○路00○0號(偵16卷第99至100頁、第102頁) │ │受搜索人:寅○○ │ ├──┬─────────────────────────────────┬───┤ │編號│品名 │數量 │ ├──┼─────────────────────────────────┼───┤ │1 │隨身碟 │5個 │ ├──┼─────────────────────────────────┼───┤ │2 │新台幣伍百元現鈔(共23500元) │47張 │ ├──┼─────────────────────────────────┼───┤ │3 │帳冊一 │1本 │ ├──┼─────────────────────────────────┼───┤ │4 │帳冊二 │1本 │ ├──┼─────────────────────────────────┼───┤ │5 │新台幣壹百元現鈔(共26000元) │260張 │ ├──┼─────────────────────────────────┼───┤ │6 │支出紀錄及憑證 │5張 │ ├──┼─────────────────────────────────┼───┤ │7 │大山一銀存摺 │1本 │ ├──┼─────────────────────────────────┼───┤ │8 │便條紙 │2張 │ ├──┼─────────────────────────────────┼───┤ │9 │寅○○郵局存摺 │1本 │ ├──┼─────────────────────────────────┼───┤ │10 │寅○○彰銀存摺 │1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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