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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重附民字第1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鍾佩真陳芸葶許嘉仁

原告
華商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華洋
被告
楊仕傑(原名:楊泰賓)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4 年度審訴字第432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陳芸葶

                  法 官 許嘉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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