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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年度簡字第562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王奕華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 年度簡字第562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鄔和貴
選任辯護人
謝建智律師
被告
林妙君

      鍾坤澍

      黎偉君

      曾文宏

      賴昱傑

      陳淑珍

      彭天育

      陳金鳳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

第517 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合

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鄔和貴犯(含共同犯)如附表6 編號1 至16「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6 編號1 至16「主文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4 編號1 、2 所示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之「盧美娟」簽名共柒枚、如附表4 編號3 、4 所示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之「劉和德」簽名共拾枚、如附表5 所示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之「劉和德」簽名共柒枚,均沒收。

林妙君共同犯如附表6 編號3 、4 至6 、9 至13、15、16「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6 編號3 、4 至6 、9 至13、15、16「主文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4 編號1 、2 所示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之「盧美娟」簽名共柒枚、如附表4編號3 、4 所示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之「劉和德」簽名共拾枚、如附表5 所示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之「劉和德」簽名共柒枚,均沒收。

鍾坤澍共同犯如附表6 編號1 「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6 編號1 「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黎偉君共同犯如附表6 編號2 「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6編號2 「主文欄」所示之刑。

曾文宏共同犯如附表6 編號4 「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6 編號4 「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賴昱傑共同犯如附表6 編號5 「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6 編號5 「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陳淑珍共同犯如附表6 編號6 「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6 編號6 「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彭天育共同犯如附表6 編號15、16「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6 編號15、16「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金鳳共同犯如附表6 編號15、16「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6 編號15、16「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事實

一、鄔和貴、林妙君、李俊賢(檢察官另案通緝中)均知悉向金融機構申辦信用卡,需提出收入或存款證明供金融機構審核、評估申辦者個人之信用及還款能力,以核定是否核發信用卡及刷卡金額,倘信用不良、資力不足或還款能力不佳者,則無從或難以循正常管道向金融機構申辦信用卡或僅能獲准較低金額之款項,竟為下列犯行:

㈠鄔和貴明知如附表1-1 所示之信用卡申請人均無法提出符合銀行核發信用卡資格之財力證明文件,為求使如附表 1-1所示之信用卡申請人得以向銀行申辦信用卡後持以向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詐取財物及財產上不法利益,竟分別與如附表1- 1所示之信用卡申請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詐欺得利、變造私文書並行使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1-1 「申請文件交付情形」欄所示時間、地點,由如附表1-1 所示之信用卡申請人將其等之身分證件、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銀行)帳戶存摺等文件交與鄔和貴(詳如附表1-1 「申請文件交付情形」欄所示),並親自或委由鄔和貴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填載不實職業資料,再由如附表1-1 所示之信用卡申請人在信用卡申請書「申請人」欄親自簽名(詳如附表1-1 「填載不實內容申請書」欄所示);復由鄔和貴於附表1-1「申請對象及時間」欄所示申請日前不詳時間,在其位於屏東縣內埔鄉○○路0 號住處,將如附表1-1 所示之信用卡申請人之上開華南銀行存摺內頁上方帳號欄所載帳號剪下,黏貼於其自不詳成年人處取得之不詳帳號之華南銀行存摺內頁影本上方帳號欄處,並加以複印而變造存摺內頁之私文書後,分別於如附表1-1 「申請對象及時間」欄所示時間,持上開不實內容之信用卡申請書、如附表1-1 所示之信用卡申請人之身分證件、變造之華南銀行存摺影本,向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銀行)、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聯邦商業銀行(下稱聯邦銀行)申辦信用卡而行使之(詳如附表1-1「申請對象及時間」欄所示),致上開部分銀行承辦行員陷於錯誤,誤以為如附表1-1 所示之信用卡申請人確有穩定之收入、存款,而核發具有一定經濟價值之信用卡,部分銀行承辦行員審核後因認有疑義未予核發而未遂(詳如附表1-1 「信用卡核發情形」欄所示),足生損害於華南銀行對於存款帳戶管理的正確性及富邦銀行、玉山銀行、聯邦銀行對於信用評估與信用卡核發作業之正確性;嗣鄔和貴收受上開信用卡後,與鍾坤澍、林妙君承前犯意聯絡,將信用卡交與鍾坤澍、林妙君,鍾坤澍嗣於如附表3-1所示時間、地點刷卡消費,佯裝有意願及能力清償簽帳款項,林妙君則於如附表3-2 所示時間、地點刷卡消費,佯裝有意願及能力清償簽帳款項,使各特約商店服務人員陷於錯誤,分別交付或提供如附表3-1 、3-2 「刷卡金額」欄所示金額之等值財物及財產上不法利益,另鄔和貴收受黎偉君信用卡後,未得黎偉君同意,於附表3-10所示時間、地點刷卡消費佯裝有意願及能力清償簽帳款項(無證據證明各次消費均有簽帳單及鄔和貴有在信用卡背面偽造「黎偉君」之簽名,即無從認定鄔和貴有此部分偽造黎偉君簽名之情),使各特約商店服務人員陷於錯誤,分別交付或提供如附表3-10「刷卡金額」欄所示金額之等值財物及財產上不法利益。

㈡鄔和貴、林妙君均明知曾文宏無法提出符合銀行核發信用卡資格之財力證明文件,為求使曾文宏得以向銀行申辦信用卡後持以向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詐取財物,竟與曾文宏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變造私文書並行使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1-2 「申請文件交付情形」欄所示時間、地點,由曾文宏將其身分證件、華南銀行帳戶存摺等文件交與鄔和貴(詳如附表1-2 「申請文件交付情形」欄所示),並親自填寫個人資料及在信用卡申請書「申請人」欄簽名,再由鄔和貴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填載不實職業資料(詳如附表1-2 「填載不實內容申請書」欄所示),另由林妙君於如附表1-2 「申請對象及時間」欄所示申請日前不詳時間,在其當時位於屏東縣內埔鄉○○路000 巷00弄00號或屏東縣內埔鄉○○路0 號住處,將曾文宏之上開華南銀行存摺內頁上方帳號欄所載帳號剪下,黏貼於自不詳成年人處取得之不詳帳號之華南銀行存摺內頁影本上方帳號欄處,並加以複印而變造存摺內頁之私文書,後責由鄔和貴分別於如附表1-2 「申請對象及時間」欄所示時間,持上開不實內容之信用卡申請書、曾文宏之身分證件、變造之華南銀行存摺影本,向玉山銀行、聯邦銀行申辦信用卡而行使之(詳如附表1-2 「申請對象及時間」欄所示),致玉山銀行承辦行員陷於錯誤,誤以為曾文宏確有穩定之收入、存款,而核發具有一定經濟價值之信用卡,聯邦銀行承辦行員審核後因認有疑義未予核發而未遂(詳如附表1-2 「信用卡核發情形」欄所示),足生損害於華南銀行對於存款帳戶核發作業的正確性及玉山銀行、聯邦銀行對於信用評估與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嗣曾文宏收受上開信用卡後,與鄔和貴、林妙君承前犯意聯絡,於如附表3-3 所示時間、地點刷卡消費,佯裝有意願及能力清償簽帳款項,使各特約商店服務人員陷於錯誤,分別交付如附表3-3 「刷卡金額」欄所示金額之等值財物。

㈢鄔和貴、林妙君、李俊賢均明知如附表1-3 所示之信用卡申請人均無法提出符合銀行核發信用卡資格之財力證明文件,為求使如附表1-3 所示之信用卡申請人得以向銀行申辦信用卡後持以向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詐取財物,竟與如附表1-3 所示之信用卡申請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變造私文書並行使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1-3 「申請文件交付情形」欄所示時間、地點,由如附表1-3 所示之信用卡申請人將其等之身分證件、華南銀行帳戶存摺等文件交與鄔和貴或李俊賢(詳如附表1-3「申請文件交付情形」欄所示),並親自或委由鄔和貴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填載不實職業資料,如附表1-3 所示之信用卡申請人再在信用卡申請書「申請人」欄簽名(詳如附表1-3 「填載不實內容申請書」欄所示),另由林妙君於如附表1-3 「申請對象及時間」欄所示申請日前不詳時間,在其上開住處,將如附表1-3 所示之信用卡申請人之上開華南銀行存摺內頁上方帳號欄所載帳號剪下,黏貼於自不詳成年人處取得之不詳帳號之華南銀行存摺內頁影本上方帳號欄處,並加以複印而變造存摺內頁之私文書,復責由鄔和貴分別於如附表1-3 「申請對象及時間」欄所示時間,持上開不實內容之信用卡申請書、如附表1-3 所示之信用卡申請人之身分證件、變造之華南銀行存摺影本,分別向富邦銀行、玉山銀行、聯邦銀行申辦信用卡而行使之(詳如附表1-3 「申請對象及時間」欄所示),致上開部分銀行承辦行員陷於錯誤,誤以為如附表1-3 所示之信用卡申請人確有穩定之收入、存款,而核發具有一定經濟價值之信用卡,部分銀行承辦行員審核後因認有疑義未予核發而未遂(詳如附表1-3 「信用卡核發情形」欄所示),足生損害於華南銀行對於存款帳戶管理的正確性及富邦銀行、玉山銀行、聯邦銀行對於信用評估與信用卡核發作業之正確性,嗣李俊賢收受上開信用卡後,與賴昱傑、鄔和貴、林妙君承前犯意聯絡、陳淑珍收受上開信用卡後與鄔和貴、林妙君、李俊賢承前犯意聯絡,由賴昱傑、陳淑珍分別於如附表3-4 、3-5 所示時間、地點刷卡消費,佯裝有意願及能力清償簽帳款項,使各特約商店服務人員陷於錯誤,分別交付如附表3-4 、3-5 「刷卡金額」欄所示金額之等值財物。

㈣鄔和貴明知如附表1-4 所示之信用卡申請人均無法提出符合銀行核發信用卡資格之財力證明文件,為求使如附表1-4所示之信用卡申請人得以向銀行申辦信用卡後持以向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詐取財物及財產上不法利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變造私文書並行使及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之犯意,向如附表1-4 所示之不知情信用卡申請人佯稱可代為申辦信用卡,如附表1-4 所示之信用卡申請人誤信鄔和貴係合法代辦,於如附表1-4 「申請文件交付情形」欄所示時間、地點,將其等之身分證件、華南銀行帳戶存摺等文件交與鄔和貴(詳如附表1-4 「申請文件交付情形」欄所示),並親自或授權鄔和貴在信用卡申請書「申請人」欄代為簽名後,鄔和貴遂於附表1-4 「申請對象及時間」欄所示申請日前不詳時間在其上開住處,在潘仁祥信用卡申請書上填載正確之職業資料、在鍾明雄信用卡申請書上填載不實職業資料(詳如附表1-4 「填載申請書」欄所示),又將如附表1-4 所示之信用卡申請人之上開華南銀行存摺內頁上方帳號欄所載帳號剪下,黏貼於自不詳成年人處取得之不詳帳號之華南銀行存摺內頁影本上方帳號欄處,並加以複印而變造存摺內頁之私文書,鄔和貴分別於如附表1-4 「申請對象及時間」欄所示時間,持上開信用卡申請書、如附表1-4 所示之信用卡申請人之身分證件、鍾明雄之土地所有權狀、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98、99年房屋稅繳款書、變造之華南銀行存摺影本等文件,向玉山銀行、聯邦銀行申辦信用卡而行使之(詳如附表1-4 「申請對象及時間」欄所示),致上開銀行承辦行員陷於錯誤,誤以為潘仁祥有足夠之財力、鍾明雄有穩定之收入、存款,而核發具有一定經濟價值之信用卡(詳如附表1-4 「信用卡核發情形」欄所示),足生損害於華南銀行對於存款帳戶管理之正確性及玉山銀行、聯邦銀行對於信用評估與信用卡核發作業之正確性。嗣鍾明雄收受上開信用卡後,鄔和貴要求鍾明雄給與新臺幣(下同)4 萬元作為代辦信用卡之報酬,鍾明雄即依鄔和貴之要求,於附表3-6 編號㈠所示時間、地點刷卡消費,佯裝有意願及能力清償簽帳款項,使各特約商店服務人員陷於錯誤,分別交付如附表3-6 ㈠「刷卡金額」欄所示金額之等值財物,鍾明雄再將上開財物交與鄔和貴充作報酬。潘仁祥收受上開信用卡後,將信用卡交與鄔和貴保管,鄔和貴未經潘仁祥同意,於附表3-6 ㈡所示時間、地點刷卡消費(無證據證明各次消費均有簽帳單及鄔和貴有在信用卡背面偽造「潘仁祥」之簽名,即無從認定鄔和貴有此部分偽造潘仁祥簽名之情),佯裝有意願及能力清償簽帳款項,使各特約商店服務人員陷於錯誤,分別交付或提供如附表3-6 ㈡「刷卡金額」欄所示金額之等值財物及財產上不法利益。

㈤鄔和貴、林妙君均明知如附表1-5 所示之信用卡申請人均無法提出符合銀行核發信用卡資格之財力證明文件,為求使如附表1-5 所示之信用卡申請人得以向銀行申辦信用卡後持以向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詐取財物及財產上不法利益,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變造私文書並行使及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由鄔和貴向如附表1-5 所示之不知情信用卡申請人佯稱可代為申辦信用卡云云,如附表1-5 所示之信用卡申請人誤信其係合法代辦,於如附表1-5 「申請文件交付情形」欄所示時間、地點,將其等之身分證件、華南銀行帳戶存摺等文件交與鄔和貴(詳如附表1-5 「申請文件交付情形」欄所示),如附表1-5 編號1 至3 所示信用卡申請人並親自或授權鄔和貴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填載職業資料及親自在「申請人」欄簽名,而如附表1-5 編號4 之信用卡申請人盧美娟因事後反悔放棄申辦,要求鄔和貴歸還相關資料,惟鄔和貴並未歸還,鄔和貴即基於偽造私文書以行使之犯意,冒用盧美娟名義,在如附表4 編號1 、2 所示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盧美娟之簽名、填載不實職業資料(詳如附表1-5 編號4 「填載申請書」欄及附表4 編號1 、2 「欄位名稱」、「偽造之署押及數量」欄所示),表示盧美娟欲向各該銀行申請信用卡之意,而偽造該私文書。另由林妙君於附表1-5編號1 至4 「申請對象及時間」欄所示申請日前不詳時間,在其上開住處將附表1-5 所示之信用卡申請人之上開華南銀行存摺內頁上方帳號欄所載帳號剪下,黏貼於自不詳成年人處取得之不詳帳號之華南銀行存摺內頁影本上方帳號欄處,並加以複印而變造存摺內頁之私文書,嗣鄔和貴分別於附表1-5 「申請對象及時間」欄所示時間,持上開如附表1-5 編號1 至3 所示不實內容之信用卡申請書、及編號4 偽造之信用卡申請書、附表1-5 所示之信用卡申請人之身分證件、變造之華南銀行存摺影本,向聯邦銀行、玉山銀行申辦信用卡而行使之(詳如附表1-5 「申請對象及時間」欄所示),其中附表1-5 編號1 至3 所示申請,均經聯邦銀行承辦行員審核後因認有疑義未予核發而未遂;附表1-5 編號4 所示申請,玉山銀行、聯邦銀行承辦行員陷於錯誤,誤以為係盧美娟本人欲申請信用卡,且盧美娟有穩定之收入、存款,而核發具有一定經濟價值之信用卡(詳如附表1-5 「信用卡核發情形」欄所示),足生損害於盧美娟、華南銀行對於存款帳戶管理的正確性及聯邦銀行、玉山銀行對於信用評估與信用卡核發作業之正確性。嗣鄔和貴收受盧美娟上開信用卡後,承前犯意,未經盧美娟同意,於附表3-7 ㈠、㈡所示時間、地點,冒用盧美娟名義持該信用卡刷卡消費(無證據證明各次消費均有簽帳單及鄔和貴有在信用卡背面偽造「盧美娟」之簽名,即無從認定鄔和貴、林妙君有此部分偽造盧美娟簽名之情),佯裝係盧美娟本人,且有意願及能力清償簽帳款項,使各特約商店服務人員陷於錯誤,分別交付或提供如附表3-7㈠、㈡「刷卡金額」欄所示金額之等值財物及財產上不法利益。

㈥鄔和貴、林妙君、李俊賢均明知劉和德無法提出符合銀行核發信用卡資格之財力證明文件,為求以劉和德名義向銀行申辦信用卡後,由其等持以向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詐取財物及財產上不法利益,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偽造、變造私文書並行使及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由李俊賢介紹劉和德認識鄔和貴,鄔和貴向不知情之劉和德佯稱可代辦手機門號云云,劉和德誤信為真,於如附表1-6 「申請文件交付情形」欄所示時間、地點,將其身分證件、華南銀行帳戶存摺等文件交與鄔和貴(詳如附表1-6 「申請文件交付情形」欄所示)。鄔和貴未獲劉和德同意,於附表1-6 「申請對象及時間」欄所示申請日前不詳時間在其上開住處,在如附表4 編號3 、4所示信用卡申請書上填載劉和德之不實職業資料,並偽造劉和德之簽名(詳如附表4 編號3 、4 「欄位名稱」、「偽造之署押及數量」欄所示),表示劉和德欲向各該銀行申請信用卡之意,而偽造該私文書。另由林妙君在其上開住處將劉和德之上開華南銀行存摺內頁上方帳號欄所載帳號剪下,黏貼自不詳成年人處取得之不詳帳號之華南銀行存摺內頁影本上方帳號欄處,並加以複印而變造存摺內頁之私文書,嗣由鄔和貴於附表1-6 「申請對象及時間」欄所示時間,持上開偽造且內容不實之信用卡申請書、劉和德之身分證件、變造之華南銀行存摺影本,分別向富邦銀行、聯邦銀行申辦信用卡而行使之(詳如附表1-6 「申請對象及時間」欄所示),致富邦銀行承辦行員陷於錯誤,誤以為係劉和德本人欲申請信用卡,且劉和德有穩定之收入、存款,而核發具有一定經濟價值之信用卡,而聯邦銀行承辦行員審核後因認有疑義未予核發而未遂(詳如附表1-6 「信用卡核發情形」欄所示),足生損害於劉和德、華南銀行對於存款帳戶管理的正確性及富邦銀行、玉山銀行、聯邦銀行對於信用評估與信用卡核發作業之正確性。嗣鄔和貴收受上開信用卡後,承前犯意,未經劉和德同意,於如附表3-7 ㈢編號1 至3 、8 至11所示時間、地點冒用劉和德名義持該信用卡刷卡消費(無證據證明鄔和貴、林妙君、李俊賢有在信用卡背面偽造「劉和德」之簽名,即無從認定鄔和貴、林妙君、李俊賢有此部分偽造劉和德簽名之情),並分別在如附表5 所示簽帳單上偽造「劉和德」簽名共7 枚(詳如附表5 所示),表示劉和德願按簽帳單上所簽金額負擔付款義務之各該簽帳單私文書後,持以交付與不知情之店員而行使,使各特約商店服務人員陷於錯誤,分別交付如附表3-7 ㈢編號1 至3 、8 至11「刷卡金額」欄所示金額之等值財物,足生損害於劉和德、各該特約商店及富邦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另於如附表三㈢編號4 至7 所示時間,利用電腦等資訊設備連結登入ezPAY 藍新科技金流服務、遠傳電信- 線上繳款等網站,並在各該網站刷卡付款頁面,輸入上開信用卡之卡號、有效期限、授權碼等資料,而偽造不實之電磁紀錄,且將前開電磁紀錄經網路傳輸予該網站,表示以信用卡消費或繳款之意,使各該網站人員因而陷於錯誤,誤以為有權使用信用卡之劉和德或其授權之人線上刷卡,而分別交付如附表3-7 ㈢編號1 至6 、8 至11所示等值財物或免除如附表3-7 ㈢編號7 所示債務,足以生損害於劉和德、各該特約商店及富邦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

㈦鄔和貴明知自己並未自營「貴豐鋁門窗」,亦無法提出符合銀行核發信用卡資格之財力證明文件,為求得以向銀行申辦信用卡後持以向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詐取財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變造私文書並行使及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1 年5 月14日前不詳時間,在其上開住處內,在聯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填寫其自營「貴豐鋁門窗」之不實職業資料,並在「申請人」欄位簽名,復將其華南銀行內埔分行000000000000號存摺內頁上方帳號欄所載帳號剪下,黏貼於自不詳成年人處取得之不詳帳號之華南銀行存摺內頁影本上方帳號欄處,並加以複印而變造存摺內頁之私文書,後於101 年5 月14日,持上開不實內容之信用卡申請書、其身分證件、變造之華南銀行存摺影本向聯邦銀行申辦信用卡而行使之,聯邦銀行承辦行員審核後因認有疑義未予核發而未遂,足生損害於華南銀行對於存款帳戶管理的正確性及聯邦銀行對於信用評估與信用卡核發作業之正確性。

二、鄔和貴、林妙君、彭天育、陳金鳳均知悉向金融機構申辦信用卡,需提出收入或存款證明供金融機構審核、評估申辦者個人之信用及還款能力,以核定是否核發信用卡及刷卡金額,倘信用不良、資力不足或還款能力不佳者,則無從或難以循正常管道向金融機構申辦信用卡或僅能獲准較低金額之款項,且其等均明知彭天育及其父彭家福無法提出符合銀行核發信用卡資格之財力證明文件,為求使彭天育、彭家福得以向銀行申辦信用卡後持以向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詐取財物,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變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彭天育於如附表2 編號1 「申請文件交付情形」欄所示時間、地點,將其所有之身分證件、華南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第1 頁影本一併交與鄔和貴,再由彭天育之女友陳金鳳於附表2 「申請對象及時間」欄所示申請日前不詳時間在鄔和貴前開住處,在富邦銀行、玉山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填載彭天育在「貴豐鋁門窗」任職之不實職業資料,彭天育並在該申請書「申請人」欄上簽名後交與鄔和貴。另林妙君於前開申請日前不詳時間在其上開住處,將彭天育之上開華南銀行存摺內頁上方帳號欄所載帳號剪下,黏貼自不詳成年人處取得之不詳帳號之華南銀行存摺內頁影本上方帳號欄處,並加以複印而變造存摺內頁之私文書,嗣由鄔和貴持上開不實內容之信用卡申請書、彭天育之身分證件、變造之華南銀行存摺影本,分別向富邦銀行、玉山銀行申辦信用卡而行使之,致玉山銀行承辦行員陷於錯誤,誤以為彭天育確有穩定之收入、存款,而核發具有一定經濟價值之信用卡;富邦銀行承辦行員審核後因認有疑義未予核發而未遂,足生損害於華南銀行對於存款帳戶管理的正確性及富邦銀行、玉山銀行對於信用評估與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嗣彭天育收受上開信用卡後,承前犯意聯絡,於附表3-8 所示時間、地點刷卡消費,佯裝有意願及能力清償簽帳款項,使各特約商店服務人員陷於錯誤,分別交付如附表3-8 「刷卡金額」欄所示金額之等值財物。

㈡彭天育及陳金鳳向不知情之彭家福佯稱可代為申辦信用卡,彭家福誤信為真,於如附表2 編號2 「申請文件交付情形」欄所示時間、地點,在空白信用卡申請書上「申請人」欄簽名後,將其所有之身分證件、華南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一併交與彭天育及陳金鳳轉交鄔和貴,由鄔和貴在上開信用卡申請書上填載不實職業資料。林妙君另於如附表2 編號2 「申請對象及時間」欄所示申請日前不詳時間,在其上開住處,將彭家福之上開華南銀行存摺內頁上方帳號欄所載帳號剪下,黏貼於自不詳成年人處取得之不詳帳號之華南銀行存摺內頁影本上方帳號欄處,並加以複印而變造存摺內頁之私文書,再責由鄔和貴持上開不實內容之信用卡申請書、彭家福之身分證件、變造之華南銀行存摺影本,於102 年1 月24日向聯邦銀行申辦信用卡而行使之,致聯邦銀行承辦行員陷於錯誤,誤以為彭家福確有穩定之收入、存款,而核發具有一定經濟價值之信用卡,足生損害於華南銀行對於存款帳戶管理的正確性及聯邦銀行對於信用評估與信用卡核發作業之正確性。嗣不知情之彭家福收受上開信用卡後,於如附表3-9 所示時間、地點刷卡消費,各特約商店服務人員陷於錯誤,誤認彭家福有能力清償簽帳單款項,而分別交付如附表3-9 「刷卡金額」欄所示金額之等值財物及財產上不法利益。

三、案經聯邦銀行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事實,業經被告等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見本院院二卷第175 頁反面、第176 頁、第177 頁反面、第179頁、第188 頁反面),且有附表1-1 、1-2 、1-3 、1-4 、1-5 、1-6 、1-7 、2 「人證及證據出處」欄、「書物證及證據出處」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被告等人前揭出於任意性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等人上開犯行,應予依法論科。至被告鍾坤澍、曾文宏、賴昱傑、陳淑珍、彭天育等人申請信用卡後,雖有繳納部分款項(詳如附表1-1 、1-2 、1-3 、2 「刷卡款項及清償情形」欄所示),惟渠等係為能持續向各銀行實施詐騙行為,以繳交部分款項,藉資維持各申請人之信用,此為其詐術之一部分,目的係為達延緩銀行將各申請人列入債信不良或停止代墊信用卡刷卡款項,且詐欺為即成犯,自不因事後支付部分款項,即解免其詐欺行為之成立,附此敘明。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等人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業經修正,並經總統於103 年6 月18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 號令公布,於同年6 月20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另增訂刑法第339 條之4 規定:「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 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規定並未更動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罪之構成要件及得科處之法定刑種,僅將得科或併科之罰金刑上限提高為新臺幣50萬元,又修正刑法第339 條之4 規定另增訂對犯詐欺罪者加重處罰之情形,則仍應以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鄔和貴等人,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本件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之規定處斷,合先敘明。

㈡按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鄔和貴等人各次刷卡消費,部分係詐得現實財物,部分係詐得特約商店提供住宿、道路救援服務或免除債務(詳如附表3-1 至3-10所示),應分別成立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或同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就附表3-1 、3-6 ㈡、3-7 、3-9 、3-10「備註」欄所示「詐欺得利罪」部分,起訴意旨認被告鄔和貴、鍾坤澍、林妙君、彭天育、陳金鳳等人此部分犯行亦係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尚有未合,惟本案之社會基本事實相同,且僅係條項變更,法定刑相同,無礙前開被告及辯護人之訴訟權,是本院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並予以審理之。次按在特約商店信用卡簽帳單上偽簽他人署押,係表示他人有在該特約商店消費簽帳單上所示事項及金額之事實,而特約商店可據以向特約銀行請款,銀行再轉向該他人請款之意,是該偽造他人署押於信用卡簽帳單之行為,自足以生損害於他人,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2550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以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依刑法第220 條第2 項規定,以文書論。是若利用網際網路設備連結至購物網站,輸入姓名及信用卡卡號等資料,偽造不實之線上刷卡繳費紀錄,以偽為真,向各購物網站表示刷卡消費,該當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之構成要件,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57 號判決意旨可參。查被告鄔和貴、林妙君冒用劉和德名義,所為如附表3-7 ㈢編號4 至7 所示之刷卡消費行為,乃係以電腦等資訊設備上網登錄網路刷卡付款頁面後,輸入信用卡卡號、有效期限、授權碼等資料,完成付款之電磁紀錄,足以表徵輸入資料者有透過網路消費購買商品及以信用卡付款之意,是此部分電磁紀錄,自應以文書論。

㈢是核被告鄔和貴等人所為,詳如附表6 「所犯罪名」欄所示。又被告鄔和貴、林妙君在如附表4 所示「盧美娟」、「劉和德」名義之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渠等之簽名,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並持以向玉山銀行、聯邦銀行、富邦銀行行使,又於如附表5 所示簽帳單上偽簽「劉和德」簽名,並持以向各特約商店行使,所為皆應另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公訴意旨未論及,然上開犯罪事實與已起訴部分,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理。被告9 人變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變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變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鄔和貴、林妙君在盧美娟、劉和德名義之信用卡申請書、劉和德名義之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盧美娟」、「劉和德」之簽名,分屬偽造前開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其等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皆為其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鄔和貴利用不知情之潘仁祥、鍾明雄;被告鄔和貴、林妙君利用不知情之林宥佑、黃惠玉、陳秋菊;被告鄔和貴、林妙君、彭天育、陳金鳳利用彭家福為上開各該犯行,皆應論以間接正犯。再被告鄔和貴等人各次犯行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情形詳如附表6 「共同正犯」欄所示,各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按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此屬接續犯,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依此意旨,則侵害同一之法益的犯罪,始得論以接續犯。又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其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則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如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而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167號、101 年度台上字第2449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等人詐得信用卡後持以行使,向如附表3-1 至3-10所示特約商店詐得財物或財產上不法利益之數行為犯罪時地密接,侵害同一法益(被害人為發卡銀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論以接續犯。又被告等人就如附表1-1 至1-4 、附表1-5 編號1 至3 、附表2 所示行使變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罪(詐欺得利罪)間,均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關係,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論處;被告鄔和貴、林妙君所為如附表1-5 編號4所示行使偽造私文書2 罪(偽造玉山銀行、聯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各1 份)、行使變造私文書、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罪間;被告鄔和貴、林妙君所為如附表1-6 所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7 罪(偽造富邦銀行、聯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各1 份及如附表5 之信用卡簽帳單7 紙)、行使變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罪、詐欺得利罪間,各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關係,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被告鄔和貴所犯28罪間、被告林妙君所犯21罪間、被告鍾坤澍、賴昱傑、陳淑珍、彭天育、陳金鳳所犯3 罪間、被告曾文宏所犯2 罪間,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公訴人雖認應以信用卡每單一申請人為準論以一罪等語(見本院院二卷第179 頁反面),然查各信用卡申請人各次申請信用卡之時間有別,且係向不同信用卡公司申請,即無從論以想像競合犯或接續犯之一罪,公訴意旨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㈤被告鄔和貴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26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100 年4 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黎偉君於94年間因搶奪、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508 號、94年度易字第287 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9 月確定;又於同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565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上開4 罪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28 號裁定各減為有期徒刑5 月、4 月又15日、6 月、4 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迄於96年7 月16日因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被告彭天育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第70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緩刑2 年,並應向公庫支付3 萬元,於100 年6 月14日判決確定,嗣因無故不履行而撤銷緩刑,101 年12月1 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被告鄔和貴、黎偉君、彭天育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見本院院一卷第31至49、75至143 頁)在卷可按,其等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被告彭天育部分不包括其於101 年9 月中旬某日向玉山銀行申請信用卡部分犯行),各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被告鄔和貴、林妙君、鍾坤澍、曾文宏、賴昱傑、陳淑珍、彭天育、陳金鳳所犯詐欺取財未遂罪部分,均應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被告鄔和貴、彭天育同時有上開加重減輕事由,應依刑法第71條第1 項先加後減之。

㈥爰審酌被告鄔和貴、林妙君為主要造意者,被告鍾坤澍、黎偉君、賴昱傑、陳淑珍、彭天育、曾文宏、陳金鳳則配合被告鄔和貴、林妙君,分別共同以前述偽(變)造文書之方式共同詐騙銀行信用卡,並持詐得之信用卡刷卡消費,詐取財物或財產上不法利益,造成金融機構損失,破壞社會經濟秩序,所為均屬非是;惟念及已償還部分銀行損失(詳如附表1-1 至1-6 、2 「刷卡款項清償情形」欄所示),又被告彭天育、陳金鳳已與富邦銀行達成和解、被告鄔和貴、林妙君就盧美娟部分與聯邦銀行、玉山銀行達成和解,有和解書2 紙在卷可按(見本院院二卷第56、141-1 頁),被告等人均始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損害與個別清償情形及被告等人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被告鄔和貴高職肄業、家境貧寒;被告林妙君高中肄業、家境貧寒;被告鍾坤澍國中畢業、家境勉持;被告黎偉君國中畢業、家境勉持;被告曾文宏高中畢業、家境勉持;被告賴昱傑高職畢業、家境勉持;被告陳淑珍國中畢業、家境勉持;被告彭天育國中畢業、家境貧寒;被告陳金鳳國中畢業、家境勉持,見渠等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並考量被告鄔和貴罹患重度憂鬱症且為低收入戶、被告鍾坤澍罹患雙相情感疾患,躁型,重度伴有精神病行為等情,有衛生福利部屏東醫院104 年6 月25日屏醫醫政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病歷查詢回覆單1 份、屏安醫院附設門診部104 年7 月16日屏安病歷字第0000000 號函1 紙、屏東縣內埔鄉「低收入戶」核定通知函1 紙、佑青醫療財團法人佑青醫院診斷證明書1 紙存卷可查(見本院院二卷第101 、102、128 、213 頁、警卷第180 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6 「主文欄」所示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㈦又被告曾文宏、賴昱傑、陳淑珍、陳金鳳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考(見本院院一卷第145 、147 、157、159 頁),其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之教訓後,應當知所警惕,諒其應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前開被告所受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又本院審酌被告曾文宏、賴昱傑、陳淑珍、陳金鳳無非係因法紀觀念淡薄,而誤觸刑章,為促使被告曾文宏、賴昱傑、陳淑珍、陳金鳳日後得以知曉尊重法治之觀念,本院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另有賦予被告曾文宏、賴昱傑、陳淑珍、陳金鳳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之規定,命被告曾文宏、賴昱傑、陳淑珍、陳金鳳應向公庫支付3 萬元。再倘被告曾文宏、賴昱傑、陳淑珍、陳金鳳未遵循本院諭知之緩刑期間所定負擔而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及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聲請撤銷本案緩刑之宣告,且本判決主文所定之負擔(即被告曾文宏、賴昱傑、陳淑珍、陳金鳳應向公庫支付前開金額之諭知),依刑法第74條第4 項規定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併此敘明。

㈧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關於數罪併罰之規定,業於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自同年月25日起施行,將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該法條修正後第1 項但書所定「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之情形者,明定不得併合處罰,以避免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而造成得易科罰金之罪無法單獨易科罰金之結果;此外,復於該法條第2 項修正增列「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規定,賦予受刑人選擇仍按刑法第51條規定以定執行刑之權利。惟本院所諭知如主文所示之刑,均係得易科罰金之刑,不論依修正前後之規定,本均需定應執行刑,是並無新舊法比較問題,逕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現行法】,即為已足,併此敘明。

㈨沒收:被告鄔和貴、林妙君冒用「盧美娟」、「劉和德」名義偽造之如附表4 所示之信用卡申請書、冒用「劉和德」名義偽造之如附表5 所示之簽帳單,雖為其等犯罪所用之物,然均已交付發卡銀行、特約商店存查而非被告鄔和貴、林妙君所有,均不予宣告沒收;惟其上如附表4 、5所示之「盧美娟」署名共7 枚、「劉和德」署名共10枚,不問屬於被告鄔和貴、林妙君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諭知沒收。被告鄔和貴、林妙君變造之上開華南銀行存摺,固為渠等犯罪所用之物,然已交付發卡銀行而亦非被告鄔和貴、林妙君所有,爰皆不予宣告沒收。又被告以「盧美娟」、「劉和德」名義申辦之各該銀行信用卡,因屬發卡銀行所有,本不得沒收,且依卷內事證並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鄔和貴、林妙君有在該些信用卡背面偽造「盧美娟」、「劉和德」之簽名,爰不予宣告沒收。

三、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黎偉君與被告鄔和貴共同向玉山銀行詐騙取得如附表1-1 編號2 所示信用卡後,復共同持詐得之信用卡刷卡消費,詐騙銀行所代墊之消費款。因認被告黎偉君上開部分亦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㈡訊據被告黎偉君堅詞否認有何檢察官所指此部分詐欺取財犯行,辯稱:伊將證件、存摺等資料交給鄔和貴後不久,即於101 年3 月26日入監服刑,伊沒有同意鄔和貴拿去刷卡等語。經查:被告黎偉君於101 年3 月26日入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見本院院一卷第75頁),而如附表3-10所示黎偉君玉山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之刷卡日期,均在被告黎偉君入監服刑後,有玉山銀行信用卡交易明細在卷為憑(見警卷第230 至231 頁),在無其他積極證據可供佐證之情形下,尚難遽認被告黎偉君就詐取如附表3-10所示之財物及不法利益之犯行,與被告鄔和貴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無從認定被告黎偉君此部分詐欺犯行應負共同正犯罪責,公訴人就此舉證尚有未足,此部份本應為被告黎偉君無罪之諭知,惟因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開經本院論罪科刑之詐欺取財犯行應屬接續犯之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00 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216 條、第210 條、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25條第2 項、第219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103 年6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103年6月18日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附表1-1 :被告鄔和貴與信用卡申請人共犯(即犯罪事實一、㈠)

附表1-2 :被告鄔和貴、林妙君與信用卡申請人共犯(即犯罪事實一、㈡)

附表1-3 :被告鄔和貴、林妙君、李俊賢與信用卡申請人共犯(即犯罪事實一、㈢)

附表1-4 :被告鄔和貴利用不知情之信用卡申請人犯罪(即犯罪事實一、㈣)

附表1-5 :被告鄔和貴、林妙君共同利用不知情之信用卡申請人犯罪(即犯罪事實一、㈤)

附表1-6 :被告鄔和貴、林妙君、李俊賢共同冒用他人名義犯罪(即犯罪事實一、㈥)

附表1-7 :被告鄔和貴單獨犯罪

附表2:被告鄔和貴、林妙君、彭天育、陳金鳳共犯(即犯罪事實二)

附表3-1 :鍾坤澍申請之信用卡刷卡消費明細

(一)鍾坤澍之富邦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編號│刷卡日期 │特約商店 │刷卡金額 │備註 │├──┼─────┼───────────┼───────┼──────┤│ 1 │101.06.15 │家樂福- 屏東店 │39,945元 │詐欺取財 │├──┼─────┼───────────┼───────┼──────┤│ 2 │101.06.16 │中油-屏東復興路站 │1,000 元 │詐欺取財 │├──┼─────┼───────────┼───────┼──────┤│ 3 │101.06.16 │文吉眼鏡行 │4,000 元 │詐欺取財 │├──┼─────┼───────────┼───────┼──────┤│ 4 │101.06.20 │中油-內埔店 │1,830 元 │詐欺取財 │├──┼─────┼───────────┼───────┼──────┤│ 5 │101.06.21 │家樂福- 屏東店 │12,000元 │詐欺取財 │├──┼─────┼───────────┼───────┼──────┤│ 6 │101.06.25 │家樂福- 屏東店 │16,000元 │詐欺取財 │├──┼─────┼───────────┼───────┼──────┤│ 7 │101.06.25 │家樂福- 屏東店 │4,000 元 │詐欺取財 │├──┼─────┼───────────┼───────┼──────┤│ 8 │101.06.28 │阿曼城市汽車旅館 │760元 │詐欺得利 │├──┼─────┼───────────┼───────┼──────┤│ 9 │101.07.27 │夢汽車旅館 │580元 │詐欺得利 │├──┼─────┼───────────┼───────┼──────┤│ 10 │101.07.30 │樺園汽車旅館 │480元 │詐欺得利 │├──┼─────┼───────────┼───────┼──────┤│ 11 │101.07.31 │中油-內埔店 │1,100 元 │詐欺取財 │├──┼─────┼───────────┼───────┼──────┤│ 12 │101.08.03 │千越加油站-內埔店 │1,070 元 │詐欺取財 │├──┼─────┼───────────┼───────┼──────┤│ 13 │101.08.04 │樺園汽車旅館 │480元 │詐欺得利 │├──┼─────┼───────────┼───────┼──────┤│ 14 │101.08.04 │內埔農會超市 │686元 │詐欺取財 │├──┼─────┼───────────┼───────┼──────┤│ 15 │101.08.05 │文吉眼鏡行 │2,200 元 │詐欺取財 │├──┼─────┼───────────┼───────┼──────┤│ 16 │101.08.05 │中油-大富站 │1,000 元 │詐欺取財 │├──┼─────┼───────────┼───────┼──────┤ │ 17 │101.08.05 │夢汽車旅館 │580元 │詐欺得利 │├──┼─────┼───────────┼───────┼──────┤│ 18 │101.09.18 │夢領航企業社 │639元 │詐欺取財 │└──┴─────┴───────────┴───────┴──────┘

(二)鍾坤澍之玉山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編號│刷卡日期 │特約商店 │刷卡金額 │備註 │├──┼─────┼───────────┼───────┼──────┤│ 1 │101.05.30 │家樂福- 屏東店 │33,000元 │詐欺取財 │├──┼─────┼───────────┼───────┼──────┤│ 2 │101.05.31 │薇風精品有限公司 │880元 │詐欺得利 │├──┼─────┼───────────┼───────┼──────┤│ 3 │101.05.30 │夢汽車旅館 │580元 │詐欺得利 │├──┼─────┼───────────┼───────┼──────┤│ 4 │101.06.04 │家樂福-屏東店 │9,994 元 │詐欺取財 │├──┼─────┼───────────┼───────┼──────┤│ 5 │101.06.03 │品田-屏東中正店 │1,645 元 │詐欺取財 │├──┼─────┼───────────┼───────┼──────┤│ 6 │101.06.01 │曼波商務旅館有限公司 │700元 │詐欺得利 │├──┼─────┼───────────┼───────┼──────┤│ 7 │101.06.03 │曼波商務旅館有限公司 │700元 │詐欺得利 │├──┼─────┼───────────┼───────┼──────┤│ 8 │101.06.12 │家樂福-屏東店 │2,900 元 │詐欺取財 │├──┼─────┼───────────┼───────┼──────┤│ 9 │101.06.12 │家樂福-屏東店 │2,900 元 │詐欺取財 │├──┼─────┼───────────┼───────┼──────┤│ 10 │101.06.12 │家樂福-屏東店 │2,900 元 │詐欺取財 │├──┼─────┼───────────┼───────┼──────┤│ 11 │101.06.12 │家樂福-屏東店 │2,900 元 │詐欺取財 │├──┼─────┼───────────┼───────┼──────┤│ 12 │101.06.12 │家樂福-屏東店 │2,900 元 │詐欺取財 │├──┼─────┼───────────┼───────┼──────┤│ 13 │101.06.12 │家樂福-屏東店 │2,900 元 │詐欺取財 │├──┼─────┼───────────┼───────┼──────┤│ 14 │101.06.12 │家樂福-屏東店 │3,000 元 │詐欺取財 │├──┼─────┼───────────┼───────┼──────┤│ 15 │101.06.12 │家樂福-屏東店 │2,900 元 │詐欺取財 │├──┼─────┼───────────┼───────┼──────┤│ 16 │101.06.12 │家樂福-屏東店 │2,900 元 │詐欺取財 │├──┼─────┼───────────┼───────┼──────┤│ 17 │101.06.12 │夢汽車旅館 │580元 │詐欺得利 │├──┼─────┼───────────┼───────┼──────┤│ 18 │101.07.11 │百達加油站有限公司 │145元 │詐欺取財 │├──┼─────┼───────────┼───────┼──────┤│ 19 │101.07.11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 │500元 │詐欺取財 │├──┼─────┼───────────┼───────┼──────┤│ 20 │101.07.13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 │500元 │詐欺取財 │├──┼─────┼───────────┼───────┼──────┤│ 21 │101.07.14 │21世紀生活百貨廣場 │304元 │詐欺取財 │├──┼─────┼───────────┼───────┼──────┤│ 22 │101.07.12 │夢汽車旅館 │580元 │詐欺得利 │├──┼─────┼───────────┼───────┼──────┤│ 23 │101.07.14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 │500元 │詐欺取財 │├──┼─────┼───────────┼───────┼──────┤│ 24 │101.07.12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 │500元 │詐欺取財 │├──┼─────┼───────────┼───────┼──────┤│ 25 │101.07.14 │富集商行(大港超市內)│268元 │詐欺取財 │├──┼─────┼───────────┼───────┼──────┤│ 26 │101.07.13 │千越加油站-內埔站 │1,070 元 │詐欺取財 │├──┼─────┼───────────┼───────┼──────┤│ 27 │101.07.16 │夢汽車旅館 │580元 │詐欺得利 │├──┼─────┼───────────┼───────┼──────┤│ 28 │101.07.16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 │500元 │詐欺取財 │├──┼─────┼───────────┼───────┼──────┤│ 29 │101.07.16 │一陽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1,000 元 │詐欺取財 │├──┼─────┼───────────┼───────┼──────┤│ 30 │101.07.15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 │500元 │詐欺取財 │├──┼─────┼───────────┼───────┼──────┤│ 31 │101.07.15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 │500元 │詐欺取財 │├──┼─────┼───────────┼───────┼──────┤│ 32 │101.07.18 │中油-內埔站 │1,000 元 │詐欺取財 │├──┼─────┼───────────┼───────┼──────┤│ 33 │101.07.20 │家樂福-屏東店 │375元 │詐欺取財 │├──┼─────┼───────────┼───────┼──────┤│ 34 │101.07.20 │樺園汽車旅館 │480元 │詐欺得利 │├──┼─────┼───────────┼───────┼──────┤│ 35 │101.07.17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 │500元 │詐欺取財 │├──┼─────┼───────────┼───────┼──────┤│ 36 │101.07.18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 │500元 │詐欺取財 │├──┼─────┼───────────┼───────┼──────┤│ 37 │101.07.28 │21世紀生活百貨廣場 │209元 │詐欺取財 │├──┼─────┼───────────┼───────┼──────┤│ 38 │101.07.26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 │500元 │詐欺取財 │├──┼─────┼───────────┼───────┼──────┤│ 39 │101.09.17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 │500元 │詐欺取財 │├──┼─────┼───────────┼───────┼──────┤│ 40 │101.10.10 │曼波商務旅館有限公司 │600元 │詐欺得利 │├──┼─────┼───────────┼───────┼──────┤│ 41 │101.10.14 │樺園汽車旅館 │380元 │詐欺得利 │├──┼─────┼───────────┼───────┼──────┤│ 42 │101.10.13 │夢汽車旅館 │580元 │詐欺得利 │├──┼─────┼───────────┼───────┼──────┤│ 43 │101.10.11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 │500元 │詐欺取財 │├──┼─────┼───────────┼───────┼──────┤│ 44 │101.10.19 │樺園汽車旅館 │380元 │詐欺得利 │├──┼─────┼───────────┼───────┼──────┤│ 45 │101.10.21 │中油-歸來站 │1,000 元 │詐欺取財 │├──┼─────┼───────────┼───────┼──────┤│ 46 │101.10.23 │薇風精品有限公司 │700元 │詐欺得利 │├──┼─────┼───────────┼───────┼──────┤│ 47 │101.10.17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 │500元 │詐欺取財 │└──┴─────┴───────────┴───────┴──────┘附表3-2 :林妙君申請之信用卡刷卡消費明細

(一)林妙君之富邦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編號│刷卡日期 │特約商店 │刷卡金額 │備註 │├──┼─────┼───────────┼───────┼──────┤│ 1 │101.09.27 │亞太行動電話 │16,900元 │詐欺取財 │├──┼─────┼───────────┼───────┼──────┤│ 2 │101.09.27 │亞太行動電話 │1,000 元 │詐欺取財 │├──┼─────┼───────────┼───────┼──────┤│ 3 │101.09.27 │家樂福- 屏東店 │39,900元 │詐欺取財 │├──┼─────┼───────────┼───────┼──────┤│ 4 │101.09.27 │家樂福- 屏東店 │19,900元 │詐欺取財 │├──┼─────┼───────────┼───────┼──────┤│ 5 │101.10.01 │GOOGLE*NHN Japan000000│65元 │詐欺取財 ││ │ │ POS:00000000 │ │ │├──┼─────┼───────────┼───────┼──────┤│ 6 │101.10.01 │GOOGLE*NHN Japan000000│134元 │詐欺取財 ││ │ │ POS:00000000 │ │ │├──┼─────┼───────────┼───────┼──────┤│ 7 │101.10.06 │大九九大賣場 │320元 │詐欺取財 │├──┼─────┼───────────┼───────┼──────┤│ 8 │101.10.06 │小北百貨-建工店 │199元 │詐欺取財 │├──┼─────┼───────────┼───────┼──────┤│ 9 │101.10.11 │大昌路加油站 │185元 │詐欺取財 │├──┼─────┼───────────┼───────┼──────┤│ 10 │101.10.18 │小北百貨-建工店 │363元 │詐欺取財 │├──┼─────┼───────────┼───────┼──────┤│ 11 │101.10.29 │小北百貨-建工店 │255元 │詐欺取財 │├──┼─────┼───────────┼───────┼──────┤│ 12 │101.10.29 │大昌路加油站 │165元 │詐欺取財 │├──┼─────┼───────────┼───────┼──────┤│ 13 │101.10.31 │小北百貨-建工店 │418元 │詐欺取財 │├──┼─────┼───────────┼───────┼──────┤│ 14 │101.11.02 │中油-建工路站 │102元 │詐欺取財 │├──┼─────┼───────────┼───────┼──────┤│ 15 │101.11.02 │小北百貨-新富店 │440元 │詐欺取財 │├──┼─────┼───────────┼───────┼──────┤│ 16 │101.11.04 │中油-鼎山路站 │100元 │詐欺取財 │└──┴─────┴───────────┴───────┴──────┘

(二)林妙君之玉山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編號│刷卡日期 │特約商店 │刷卡金額 │備註 │├──┼─────┼───────────┼───────┼──────┤│ 1 │101.09.05 │家樂福- 屏東店 │1,493 元 │詐欺取財 │├──┼─────┼───────────┼───────┼──────┤│ 2 │101.09.05 │頡訊電話行 │9,553 元 │詐欺取財 │├──┼─────┼───────────┼───────┼──────┤│ 3 │101.09.06 │家樂福- 屏東店 │4,999 元 │詐欺取財 │├──┼─────┼───────────┼───────┼──────┤│ 4 │101.09.06 │家樂福- 屏東店 │49,890元 │詐欺取財 │├──┼─────┼───────────┼───────┼──────┤│ 5 │101.09.05 │正茂實業行 │12,500 元 │詐欺取財 │├──┼─────┼───────────┼───────┼──────┤│ 6 │101.09.07 │家樂福-屏東店 │300元 │詐欺取財 │├──┼─────┼───────────┼───────┼──────┤│ 7 │101.09.09 │達美樂-內埔店 │346元 │詐欺取財 │├──┼─────┼───────────┼───────┼──────┤│ 8 │101.09.11 │酋長牛仔服飾 │3,390 元 │詐欺取財 │├──┼─────┼───────────┼───────┼──────┤│ 9 │101.09.10 │達美樂-內埔店 │668元 │詐欺取財 │├──┼─────┼───────────┼───────┼──────┤│ 10 │101.09.12 │酋長牛仔服飾 │360元 │詐欺取財 │├──┼─────┼───────────┼───────┼──────┤│ 11 │101.09.12 │領航企業社 │780元 │詐欺取財 │└──┴─────┴───────────┴───────┴──────┘

(三)林妙君之聯邦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編號│刷卡日期 │特約商店 │刷卡金額 │備註 │├──┼─────┼───────────┼───────┼──────┤│ 1 │101.10.18 │家樂福- 屏東店 │35,000元 │詐欺取財 │├──┼─────┼───────────┼───────┼──────┤│ 2 │101.10.18 │家樂福- 屏東店 │34,900元 │詐欺取財 │├──┼─────┼───────────┼───────┼──────┤│ 3 │101.10.19 │震旦通訊-內埔廣濟店 │15,980元 │詐欺取財 │└──┴─────┴───────────┴───────┴──────┘附表3-3 :曾文宏申請之玉山銀行信用卡刷卡消費明細┌──┬─────┬───────────┬───────┬──────┐│編號│刷卡日期 │特約商店 │刷卡金額 │備註 │├──┼─────┼───────────┼───────┼──────┤│ 1 │101.07.09 │家樂福- 屏東店 │9,000 元 │詐欺取財 │├──┼─────┼───────────┼───────┼──────┤│ 2 │101.07.09 │家樂福- 屏東店 │39,900 元 │詐欺取財 │├──┼─────┼───────────┼───────┼──────┤│ 3 │101.07.13 │神農加油站 │266元 │詐欺取財 │├──┼─────┼───────────┼───────┼──────┤│ 4 │101.07.30 │家樂福- 屏東店 │3,000 元 │詐欺取財 │├──┼─────┼───────────┼───────┼──────┤│ 5 │101.07.30 │家樂福- 屏東店 │3,000 元 │詐欺取財 │├──┼─────┼───────────┼───────┼──────┤│ 6 │101.07.30 │家樂福- 屏東店 │3,000 元 │詐欺取財 │├──┼─────┼───────────┼───────┼──────┤│ 7 │101.07.30 │家樂福- 屏東店 │3,000 元 │詐欺取財 │├──┼─────┼───────────┼───────┼──────┤│ 8 │101.07.30 │家樂福- 屏東店 │3,000 元 │詐欺取財 │├──┼─────┼───────────┼───────┼──────┤│ 9 │101.07.30 │家樂福- 屏東店 │3,000 元 │詐欺取財 │├──┼─────┼───────────┼───────┼──────┤│ 10 │101.07.30 │家樂福- 屏東店 │3,000 元 │詐欺取財 │├──┼─────┼───────────┼───────┼──────┤│ 11 │101.07.30 │家樂福- 屏東店 │3,000 元 │詐欺取財 │├──┼─────┼───────────┼───────┼──────┤│ 12 │101.07.30 │家樂福- 屏東店 │3,000 元 │詐欺取財 │├──┼─────┼───────────┼───────┼──────┤│ 13 │101.07.30 │家樂福- 屏東店 │3,000 元 │詐欺取財 │├──┼─────┼───────────┼───────┼──────┤│ 14 │101.09.23 │悠遊卡自動加值- 全家便│500元 │詐欺取財 ││ │ │利商店內埔仁和店 │ │ │├──┼─────┼───────────┼───────┼──────┤│ 15 │101.09.24 │神農加油站 │500元 │詐欺取財 │├──┼─────┼───────────┼───────┼──────┤│ 16 │101.09.24 │悠遊卡自動加值- 全家便│500元 │詐欺取財 ││ │ │利商店內埔仁和店 │ │ │├──┼─────┼───────────┼───────┼──────┤│ 17 │101.11.20 │悠遊卡自動加值- 全家便│500元 │詐欺取財 ││ │ │利商店內埔仁和店 │ │ │├──┼─────┼───────────┼───────┼──────┤│ 18 │101.11.25 │悠遊卡自動加值- 全家便│500元 │詐欺取財 ││ │ │利商店內埔仁和店 │ │ │├──┼─────┼───────────┼───────┼──────┤│ 19 │101.12.16 │神農加油站 │300元 │詐欺取財 │├──┼─────┼───────────┼───────┼──────┤│ 20 │101.12.16 │悠遊卡自動加值- 全家便│500元 │詐欺取財 ││ │ │利商店內埔仁和店 │ │ │├──┼─────┼───────────┼───────┼──────┤│ 21 │101.12.19 │中油-潮星站 │155元 │詐欺取財 │├──┼─────┼───────────┼───────┼──────┤│ 22 │101.12.20 │玉山商業銀行內埔分行 │8,000 元 │詐欺取財 │├──┼─────┼───────────┼───────┼──────┤│ 23 │101.12.22 │悠遊卡自動加值- 全家便│500元 │詐欺取財 ││ │ │利商店內埔仁和店 │ │ │├──┼─────┼───────────┼───────┼──────┤│ 24 │101.12.28 │悠遊卡自動加值- 全家便│500元 │詐欺取財 ││ │ │利商店內埔仁和店 │ │ │├──┼─────┼───────────┼───────┼──────┤│ 25 │101.12.29 │百達加油站有限公司 │157元 │詐欺取財 │├──┼─────┼───────────┼───────┼──────┤│ 26 │101.12.30 │神農加油站 │174元 │詐欺取財 │├──┼─────┼───────────┼───────┼──────┤│ 27 │102.01.03 │山隆通運竹田站 │160元 │詐欺取財 │├──┼─────┼───────────┼───────┼──────┤│ 28 │102.01.05 │悠遊卡自動加值- 全家便│500元 │詐欺取財 ││ │ │利商店內埔仁和店 │ │ │├──┼─────┼───────────┼───────┼──────┤│ 29 │102.01.06 │神農加油站 │278元 │詐欺取財 │├──┼─────┼───────────┼───────┼──────┤│ 30 │102.01.07 │福懋潮州加油站 │145元 │詐欺取財 │├──┼─────┼───────────┼───────┼──────┤│ 31 │102.01.13 │神農加油站 │200元 │詐欺取財 │├──┼─────┼───────────┼───────┼──────┤│ 32 │102.01.14 │神農加油站 │165元 │詐欺取財 │├──┼─────┼───────────┼───────┼──────┤│ 33 │102.01.15 │悠遊卡自動加值- 全家便│500元 │詐欺取財 ││ │ │利商店內埔仁和店 │ │ │├──┼─────┼───────────┼───────┼──────┤│ 34 │102.01.19 │福懋潮州加油站 │156元 │詐欺取財 │├──┼─────┼───────────┼───────┼──────┤│ 35 │102.01.20 │悠遊卡自動加值- 全家便│500元 │詐欺取財 ││ │ │利商店內埔仁和店 │ │ │├──┼─────┼───────────┼───────┼──────┤│ 36 │102.01.24 │康是美生活藥妝店- 內埔│318元 │詐欺取財 ││ │ │門市 │ │ │├──┼─────┼───────────┼───────┼──────┤│ 37 │102.01.24 │豐田加油站有限公司 │160元 │詐欺取財 │├──┼─────┼───────────┼───────┼──────┤│ 38 │102.01.27 │山隆通運竹田站 │100元 │詐欺取財 │├──┼─────┼───────────┼───────┼──────┤│ 39 │102.01.28 │百達加油站有限公司 │114元 │詐欺取財 │├──┼─────┼───────────┼───────┼──────┤│ 40 │102.01.28 │百達加油站有限公司 │597元 │詐欺取財 │├──┼─────┼───────────┼───────┼──────┤│ 41 │102.01.29 │百達加油站有限公司 │150元 │詐欺取財 │├──┼─────┼───────────┼───────┼──────┤│ 42 │102.02.01 │悠遊卡自動加值- 全家便│500元 │詐欺取財 ││ │ │利商店內埔仁和店 │ │ │├──┼─────┼───────────┼───────┼──────┤│ 43 │102.03.26 │山隆通運竹田站 │100元 │詐欺取財 │├──┼─────┼───────────┼───────┼──────┤│ 44 │102.03.28 │福懋潮州加油站 │159元 │詐欺取財 │├──┼─────┼───────────┼───────┼──────┤│ 45 │102.03.28 │悠遊卡自動加值- 全家便│500元 │詐欺取財 ││ │ │利商店內埔仁和店 │ │ │├──┼─────┼───────────┼───────┼──────┤│ 46 │102.04.03 │中油-潮星站 │165元 │詐欺取財 │├──┼─────┼───────────┼───────┼──────┤│ 47 │102.04.08 │千越加油站- 內埔站 │100元 │詐欺取財 │├──┼─────┼───────────┼───────┼──────┤│ 48 │102.04.14 │悠遊卡自動加值- 全家便│500元 │詐欺取財 ││ │ │利商店內埔仁和店 │ │ │├──┼─────┼───────────┼───────┼──────┤│ 49 │102.04.16 │山隆通運竹田站 │160元 │詐欺取財 │├──┼─────┼───────────┼───────┼──────┤│ 50 │102.04.20 │潮南加油站有限公司 │100元 │詐欺取財 │├──┼─────┼───────────┼───────┼──────┤│ 51 │102.04.23 │山隆通運竹田站 │150元 │詐欺取財 │├──┼─────┼───────────┼───────┼──────┤│ 52 │102.04.26 │悠遊卡自動加值- 全家便│500元 │詐欺取財 ││ │ │利商店內埔仁和店 │ │ │├──┼─────┼───────────┼───────┼──────┤│ 53 │102.04.28 │神農加油站 │480元 │詐欺取財 │├──┼─────┼───────────┼───────┼──────┤│ 54 │102.05.15 │悠遊卡自動加值- 全家便│500元 │詐欺取財 ││ │ │利商店內埔仁和店 │ │ │├──┼─────┼───────────┼───────┼──────┤│ 55 │102.05.17 │神農加油站 │170元 │詐欺取財 │├──┼─────┼───────────┼───────┼──────┤│ 56 │102.05.20 │悠遊卡自動加值- 全家便│500元 │詐欺取財 ││ │ │利商店內埔仁和店 │ │ │├──┼─────┼───────────┼───────┼──────┤│ 57 │102.05.24 │悠遊卡自動加值- 統一超│500元 │詐欺取財 ││ │ │商壽比 │ │ │├──┼─────┼───────────┼───────┼──────┤│ 58 │102.05.25 │神農加油站 │426元 │詐欺取財 │└──┴─────┴───────────┴───────┴──────┘附表3-4 :賴昱傑申請之玉山銀行信用卡刷卡消費明細┌──┬─────┬───────────┬───────┬──────┐│編號│刷卡日期 │特約商店 │刷卡金額 │備註 │├──┼─────┼───────────┼───────┼──────┤│ 1 │101.11.23 │山隆通運竹田站 │175元 │詐欺取財 │├──┼─────┼───────────┼───────┼──────┤│ 2 │101.11.27 │燦坤3C-內埔店 │18,900元 │詐欺取財 │├──┼─────┼───────────┼───────┼──────┤│ 3 │101.11.24 │悠遊卡自動加值 │500元 │詐欺取財 │├──┼─────┼───────────┼───────┼──────┤│ 4 │101.11.26 │悠遊卡自動加值 │500元 │詐欺取財 │├──┼─────┼───────────┼───────┼──────┤│ 5 │101.11.26 │悠遊卡自動加值 │500元 │詐欺取財 │├──┼─────┼───────────┼───────┼──────┤│ 6 │101.11.26 │悠遊卡自動加值 │500元 │詐欺取財 │├──┼─────┼───────────┼───────┼──────┤│ 7 │101.11.26 │悠遊卡自動加值 │500元 │詐欺取財 │├──┼─────┼───────────┼───────┼──────┤│ 8 │101.11.27 │悠遊卡自動加值 │500元 │詐欺取財 │├──┼─────┼───────────┼───────┼──────┤│ 9 │101.11.27 │悠遊卡自動加值 │500元 │詐欺取財 │├──┼─────┼───────────┼───────┼──────┤│ 10 │101.11.27 │悠遊卡自動加值 │500元 │詐欺取財 │├──┼─────┼───────────┼───────┼──────┤│ 11 │101.11.25 │悠遊卡自動加值 │500元 │詐欺取財 │├──┼─────┼───────────┼───────┼──────┤│ 12 │101.11.22 │悠遊卡自動加值 │500元 │詐欺取財 │├──┼─────┼───────────┼───────┼──────┤│ 13 │101.11.28 │悠遊卡自動加值 │500元 │詐欺取財 │├──┼─────┼───────────┼───────┼──────┤│ 14 │101.11.23 │悠遊卡自動加值 │500元 │詐欺取財 │├──┼─────┼───────────┼───────┼──────┤│ 15 │101.11.26 │悠遊卡自動加值 │500元 │詐欺取財 │├──┼─────┼───────────┼───────┼──────┤│ 16 │101.11.27 │悠遊卡自動加值 │500元 │詐欺取財 │├──┼─────┼───────────┼───────┼──────┤│ 17 │101.11.27 │悠遊卡自動加值 │500元 │詐欺取財 │├──┼─────┼───────────┼───────┼──────┤│ 18 │101.11.29 │悠遊卡自動加值 │500元 │詐欺取財 │├──┼─────┼───────────┼───────┼──────┤│ 19 │101.12.02 │悠遊卡自動加值 │500元 │詐欺取財 │├──┼─────┼───────────┼───────┼──────┤│ 20 │101.12.07 │悠遊卡自動加值 │500元 │詐欺取財 │├──┼─────┼───────────┼───────┼──────┤│ 21 │101.12.08 │悠遊卡自動加值 │500元 │詐欺取財 │├──┼─────┼───────────┼───────┼──────┤│ 22 │101.12.08 │悠遊卡自動加值 │500元 │詐欺取財 │├──┼─────┼───────────┼───────┼──────┤│ 23 │101.12.22 │悠遊卡自動加值 │500元 │詐欺取財 │├──┼─────┼───────────┼───────┼──────┤│ 24 │101.12.23 │悠遊卡自動加值 │500元 │詐欺取財 │└──┴─────┴───────────┴───────┴──────┘附表3-5 :陳淑珍(原名邱陳淑珍)申請之玉山銀行信用卡刷卡消費明細┌──┬─────┬───────────┬───────┬──────┐│編號│刷卡日期 │特約商店 │刷卡金額 │備註 │├──┼─────┼───────────┼───────┼──────┤│ 1 │102.05.13 │中油-內埔站 │135元 │詐欺取財 │├──┼─────┼───────────┼───────┼──────┤│ 2 │102.05.13 │中油-內埔站 │50元 │詐欺取財 │├──┼─────┼───────────┼───────┼──────┤│ 3 │102.05.14 │悠遊卡自動加值- 統一超│500元 │詐欺取財 ││ │ │商順越 │ │ │├──┼─────┼───────────┼───────┼──────┤│ 4 │102.05.14 │悠遊卡自動加值- 統一超│500元 │詐欺取財 ││ │ │商順越 │ │ │├──┼─────┼───────────┼───────┼──────┤│ 5 │102.05.16 │家樂福-屏東店 │3,000 元 │詐欺取財 │├──┼─────┼───────────┼───────┼──────┤│ 6 │102.05.16 │家樂福-屏東店 │3,000 元 │詐欺取財 │├──┼─────┼───────────┼───────┼──────┤│ 7 │102.05.16 │家樂福-屏東店 │3,000 元 │詐欺取財 │├──┼─────┼───────────┼───────┼──────┤│ 8 │102.05.16 │家樂福-屏東店 │3,000 元 │詐欺取財 │├──┼─────┼───────────┼───────┼──────┤│ 9 │102.05.16 │家樂福-屏東店 │3,000 元 │詐欺取財 │├──┼─────┼───────────┼───────┼──────┤│ 10 │102.05.16 │家樂福-屏東店 │3,000 元 │詐欺取財 │├──┼─────┼───────────┼───────┼──────┤│ 11 │102.05.16 │家樂福-屏東店 │3,000 元 │詐欺取財 │├──┼─────┼───────────┼───────┼──────┤│ 12 │102.05.16 │家樂福-屏東店 │3,000 元 │詐欺取財 │├──┼─────┼───────────┼───────┼──────┤│ 13 │102.05.16 │家樂福-屏東店 │3,000 元 │詐欺取財 │├──┼─────┼───────────┼───────┼──────┤│ 14 │102.05.16 │家樂福-屏東店 │3,000 元 │詐欺取財 │├──┼─────┼───────────┼───────┼──────┤│ 15 │102.05.16 │家樂福-屏東店 │3,000 元 │詐欺取財 │├──┼─────┼───────────┼───────┼──────┤│ 16 │102.05.16 │家樂福-屏東店 │3,000 元 │詐欺取財 │├──┼─────┼───────────┼───────┼──────┤│ 17 │102.05.27 │悠遊卡自動加值- 統一超│500元 │詐欺取財 ││ │ │商欣佳和 │ │ │├──┼─────┼───────────┼───────┼──────┤│ 18 │102.05.27 │悠遊卡自動加值- 統一超│500元 │詐欺取財 ││ │ │商欣佳和 │ │ │├──┼─────┼───────────┼───────┼──────┤│ 19 │102.05.27 │悠遊卡自動加值- 統一超│500元 │詐欺取財 ││ │ │商欣佳和 │ │ │├──┼─────┼───────────┼───────┼──────┤│ 20 │102.05.27 │悠遊卡自動加值- 統一超│500元 │詐欺取財 ││ │ │商欣佳和 │ │ │├──┼─────┼───────────┼───────┼──────┤│ 21 │102.05.27 │悠遊卡自動加值- 統一超│500元 │詐欺取財 ││ │ │商欣佳和 │ │ │├──┼─────┼───────────┼───────┼──────┤│ 22 │102.05.27 │悠遊卡自動加值- 統一超│500元 │詐欺取財 ││ │ │商欣佳和 │ │ │└──┴─────┴───────────┴───────┴──────┘附表3-6 :鍾明雄、潘仁祥申請之信用卡刷卡消費明細

(一)鍾明雄之聯邦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編號│刷卡日期 │特約商店 │刷卡金額 │備註 │├──┼─────┼───────────┼───────┼──────┤│ 1 │101.09.07 │家樂福-愛河店 │49,900元 │詐欺取財 │├──┼─────┼───────────┼───────┼──────┤│ 2 │101.09.07 │家樂福-愛河店 │49,100元 │詐欺取財 │├──┼─────┼───────────┼───────┼──────┤│ 3 │101.09.08 │豐田加油站有限公司 │345元 │詐欺取財 │├──┼─────┼───────────┼───────┼──────┤│ 4 │101.09.09 │豐田加油站有限公司 │345元 │詐欺取財 │└──┴─────┴───────────┴───────┴──────┘

(二)潘仁祥之玉山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 ┌──┬─────┬───────────┬───────┬──────┐│編號│刷卡日期 │特約商店 │刷卡金額 │備註 │├──┼─────┼───────────┼───────┼──────┤│ 1 │101.05.22 │家樂福-屏東店 │1,128 元 │詐欺取財 │├──┼─────┼───────────┼───────┼──────┤│ 2 │101.05.22 │家樂福-屏東店 │43,900元 │詐欺取財 │├──┼─────┼───────────┼───────┼──────┤│ 3 │101.05.22 │千越加油站-麟洛站 │1,870 元 │詐欺取財 │├──┼─────┼───────────┼───────┼──────┤│ 4 │101.05.24 │寶雅生活館潮州分公司 │1,729 元 │詐欺取財 │├──┼─────┼───────────┼───────┼──────┤│ 5 │101.05.24 │曼波商務旅館有限公司 │700元 │詐欺得利 │├──┼─────┼───────────┼───────┼──────┤│ 6 │101.05.24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 │500元 │詐欺取財 │├──┼─────┼───────────┼───────┼──────┤│ 7 │101.05.26 │內埔農會超市 │910元 │詐欺取財 │├──┼─────┼───────────┼───────┼──────┤│ 8 │101.05.26 │神農加油站 │135元 │詐欺取財 │├──┼─────┼───────────┼───────┼──────┤│ 9 │101.05.26 │千越加油站- 內埔站 │1,000 元 │詐欺取財 │├──┼─────┼───────────┼───────┼──────┤│ 10 │101.05.27 │內埔農會超市 │2,940 元 │詐欺取財 │├──┼─────┼───────────┼───────┼──────┤│ 11 │101.05.27 │夢汽車旅館 │480元 │詐欺得利 │├──┼─────┼───────────┼───────┼──────┤│ 12 │101.05.27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 │500元 │詐欺取財 │├──┼─────┼───────────┼───────┼──────┤│ 13 │101.05.28 │全家福鞋業股份有限公司│390元 │詐欺取財 │├──┼─────┼───────────┼───────┼──────┤│ 14 │101.05.28 │內埔農會超市 │1,100 元 │詐欺取財 │├──┼─────┼───────────┼───────┼──────┤│ 15 │101.05.28 │內埔農會超市 │1,100 元 │詐欺取財 │├──┼─────┼───────────┼───────┼──────┤│ 16 │101.05.28 │千越加油站-麟洛站 │1,000 元 │詐欺取財 │├──┼─────┼───────────┼───────┼──────┤│ 17 │101.05.29 │家樂福- 屏東店 │1,055 元 │詐欺取財 │├──┼─────┼───────────┼───────┼──────┤│ 18 │101.05.30 │神農加油站 │160元 │詐欺取財 │├──┼─────┼───────────┼───────┼──────┤│ 19 │101.05.30 │神農加油站 │130元 │詐欺取財 │├──┼─────┼───────────┼───────┼──────┤│ 20 │101.05.30 │千越加油站-麟洛站 │1,000 元 │詐欺取財 │├──┼─────┼───────────┼───────┼──────┤│ 21 │101.05.30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 │500元 │詐欺取財 │├──┼─────┼───────────┼───────┼──────┤│ 22 │101.05.31 │千越加油站-內埔站 │1,875 元 │詐欺取財 │├──┼─────┼───────────┼───────┼──────┤│ 23 │101.06.04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 │500元 │詐欺取財 │├──┼─────┼───────────┼───────┼──────┤│ 24 │101.06.05 │樺園汽車旅館 │480元 │詐欺得利 │├──┼─────┼───────────┼───────┼──────┤│ 25 │101.06.06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 │500元 │詐欺取財 │├──┼─────┼───────────┼───────┼──────┤│ 26 │101.06.08 │內埔農會超市 │223元 │詐欺取財 │├──┼─────┼───────────┼───────┼──────┤│ 27 │101.06.08 │百達加油站有限公司 │1,000 元 │詐欺取財 │├──┼─────┼───────────┼───────┼──────┤│ 28 │101.06.09 │樺園汽車旅館 │480元 │詐欺得利 │├──┼─────┼───────────┼───────┼──────┤│ 29 │101.06.10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 │500元 │詐欺取財 │├──┼─────┼───────────┼───────┼──────┤│ 30 │101.06.10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 │500元 │詐欺取財 │├──┼─────┼───────────┼───────┼──────┤│ 31 │101.06.11 │21世紀生活百貨廣場 │607元 │詐欺取財 │├──┼─────┼───────────┼───────┼──────┤│ 32 │101.06.12 │家樂福-屏東店 │592元 │詐欺取財 │├──┼─────┼───────────┼───────┼──────┤│ 33 │101.06.12 │千越加油站-內埔站 │1,000 元 │詐欺取財 │├──┼─────┼───────────┼───────┼──────┤│ 34 │101.06.12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 │500元 │詐欺取財 │├──┼─────┼───────────┼───────┼──────┤│ 35 │101.06.13 │台糖- 來義加油站 │1,000 元 │詐欺取財 │├──┼─────┼───────────┼───────┼──────┤│ 36 │101.06.13 │全虹通信-內埔廣濟店 │1,065 元 │詐欺取財 │├──┼─────┼───────────┼───────┼──────┤│ 37 │101.06.16 │中油-內埔站 │1,000 元 │詐欺取財 │├──┼─────┼───────────┼───────┼──────┤│ 38 │101.06.17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 │500元 │詐欺取財 │├──┼─────┼───────────┼───────┼──────┤│ 39 │101.06.21 │家樂福- 屏東店 │403元 │詐欺取財 │├──┼─────┼───────────┼───────┼──────┤│ 40 │101.06.21 │樺園汽車旅館 │380元 │詐欺得利 │├──┼─────┼───────────┼───────┼──────┤│ 41 │101.06.21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 │500元 │詐欺取財 │├──┼─────┼───────────┼───────┼──────┤│ 42 │101.06.22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 │500元 │詐欺取財 │├──┼─────┼───────────┼───────┼──────┤│ 43 │101.06.23 │薇風精品有限公司 │660元 │詐欺取財 │├──┼─────┼───────────┼───────┼──────┤│ 44 │101.06.24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 │500元 │詐欺取財 │├──┼─────┼───────────┼───────┼──────┤│ 45 │101.06.25 │家樂福- 屏東店 │2,058 元 │詐欺取財 │├──┼─────┼───────────┼───────┼──────┤│ 46 │101.06.26 │中油-內埔站 │1,000 元 │詐欺取財 │├──┼─────┼───────────┼───────┼──────┤│ 47 │101.06.26 │夢汽車旅館 │580元 │詐欺得利 │├──┼─────┼───────────┼───────┼──────┤│ 48 │101.06.26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 │500元 │詐欺取財 │├──┼─────┼───────────┼───────┼──────┤│ 49 │101.06.27 │夢汽車旅館 │580元 │詐欺得利 │├──┼─────┼───────────┼───────┼──────┤│ 50 │101.06.29 │中油-內埔站 │1,000 元 │詐欺取財 │├──┼─────┼───────────┼───────┼──────┤│ 51 │101.06.29 │夢汽車旅館 │580元 │詐欺得利 │├──┼─────┼───────────┼───────┼──────┤│ 52 │101.07.01 │悠遊卡掛失贖回餘額 │-23元 │無 │├──┼─────┼───────────┼───────┼──────┤│ 53 │101.07.10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 │500元 │詐欺取財 │├──┼─────┼───────────┼───────┼──────┤│ 54 │101.07.11 │中油-內埔站 │500元 │詐欺取財 │├──┼─────┼───────────┼───────┼──────┤│ 55 │101.07.19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 │500元 │詐欺取財 │├──┼─────┼───────────┼───────┼──────┤│ 56 │101.07.21 │夢汽車旅館 │580元 │詐欺得利 │├──┼─────┼───────────┼───────┼──────┤│ 57 │101.07.21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 │500元 │詐欺取財 │├──┼─────┼───────────┼───────┼──────┤│ 58 │101.07.24 │家樂福- 屏東店 │359元 │詐欺取財 │├──┼─────┼───────────┼───────┼──────┤│ 59 │101.07.24 │夢汽車旅館 │580元 │詐欺得利 │├──┼─────┼───────────┼───────┼──────┤│ 60 │101.07.25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 │500元 │詐欺取財 │├──┼─────┼───────────┼───────┼──────┤│ 61 │101.08.07 │中油-大富站 │1,000元 │詐欺取財 │├──┼─────┼───────────┼───────┼──────┤│ 62 │101.08.07 │薇風精品有限公司 │780元 │詐欺得利 │├──┼─────┼───────────┼───────┼──────┤│ 63 │101.08.08 │千越加油站-內埔站 │1,000元 │詐欺取財 │├──┼─────┼───────────┼───────┼──────┤│ 64 │101.08.16 │行遍天下道路救援 │399元 │詐欺得利 │├──┼─────┼───────────┼───────┼──────┤│ 65 │101.09.17 │亞柏潮州加油站 │100元 │詐欺取財 │├──┼─────┼───────────┼───────┼──────┤│ 66 │101.09.17 │亞柏潮州加油站 │115元 │詐欺取財 │├──┼─────┼───────────┼───────┼──────┤│ 67 │101.09.17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 │500元 │詐欺取財 │├──┼─────┼───────────┼───────┼──────┤│ 68 │101.09.20 │21世紀生活百貨廣場 │2,058元 │詐欺取財 │├──┼─────┼───────────┼───────┼──────┤│ 69 │101.09.26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 │500元 │詐欺取財 │├──┼─────┼───────────┼───────┼──────┤│ 70 │101.09.28 │大同加油站 │100元 │詐欺取財 │├──┼─────┼───────────┼───────┼──────┤│ 71 │101.09.29 │寶雅生活館潮州分公司 │478元 │詐欺取財 │├──┼─────┼───────────┼───────┼──────┤│ 72 │101.09.29 │一陽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100元 │詐欺取財 │├──┼─────┼───────────┼───────┼──────┤│ 73 │101.09.29 │一陽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100元 │詐欺取財 │├──┼─────┼───────────┼───────┼──────┤│ 74 │101.09.29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 │500元 │詐欺取財 │├──┼─────┼───────────┼───────┼──────┤│ 75 │101.10.01 │山隆通運竹田站 │177元 │詐欺取財 │├──┼─────┼───────────┼───────┼──────┤│ 76 │101.10.01 │山隆通運竹田站 │140元 │詐欺取財 │├──┼─────┼───────────┼───────┼──────┤│ 77 │101.10.02 │百達加油站有限公司 │180元 │詐欺取財 │├──┼─────┼───────────┼───────┼──────┤│ 78 │101.10.02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 │500元 │詐欺取財 │├──┼─────┼───────────┼───────┼──────┤│ 79 │101.10.05 │一陽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140元 │詐欺取財 │├──┼─────┼───────────┼───────┼──────┤│ 80 │101.10.06 │樺園汽車旅館 │480元 │無 │├──┼─────┼───────────┼───────┼──────┤│ 81 │101.10.06 │樺園汽車旅館 │-480元 │無 │├──┼─────┼───────────┼───────┼──────┤│ 82 │101.10.06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 │500元 │詐欺取財 │├──┼─────┼───────────┼───────┼──────┤│ 83 │101.10.07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 │500元 │詐欺取財 │├──┼─────┼───────────┼───────┼──────┤│ 84 │101.10.08 │寶雅生活館潮州分公司 │266元 │詐欺取財 │├──┼─────┼───────────┼───────┼──────┤│ 85 │101.10.09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 │500元 │詐欺取財 │├──┼─────┼───────────┼───────┼──────┤│ 86 │101.10.16 │山隆通運竹田站 │137元 │詐欺取財 │├──┼─────┼───────────┼───────┼──────┤│ 87 │101.10.16 │夢汽車旅館 │380元 │詐欺得利 │├──┼─────┼───────────┼───────┼──────┤│ 88 │101.10.17 │中油-新埤站 │1,000元 │詐欺取財 │├──┼─────┼───────────┼───────┼──────┤│ 89 │101.10.17 │聯勝加油站 │161元 │詐欺取財 │├──┼─────┼───────────┼───────┼──────┤│ 90 │101.10.18 │家樂福- 屏東店 │823元 │詐欺取財 │├──┼─────┼───────────┼───────┼──────┤│ 91 │101.10.19 │薇風精品有限公司 │620元 │詐欺得利 │├──┼─────┼───────────┼───────┼──────┤│ 92 │101.10.21 │格尚庭園汽車旅館 │750元 │詐欺得利 │├──┼─────┼───────────┼───────┼──────┤│ 93 │101.10.25 │阿曼城市汽車旅館 │980元 │詐欺得利 │├──┼─────┼───────────┼───────┼──────┤│ 94 │101.11.01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 │500元 │詐欺取財 │├──┼─────┼───────────┼───────┼──────┤│ 95 │101.11.04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 │500元 │詐欺取財 │├──┼─────┼───────────┼───────┼──────┤│ 96 │101.11.06 │樺園汽車旅館 │480元 │詐欺取財 │├──┼─────┼───────────┼───────┼──────┤│ 97 │101.11.07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 │500元 │詐欺取財 │├──┼─────┼───────────┼───────┼──────┤│ 98 │101.11.14 │中油- 內埔站 │1,942元 │詐欺取財 │└──┴─────┴───────────┴───────┴──────┘附表3-7 :鄔和貴以盧美娟、劉和德名義申請之信用卡刷卡消費明細

(一)鄔和貴冒用盧美娟名義申請之玉山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編號│刷卡日期 │特約商店 │刷卡金額 │備註 │├──┼─────┼───────────┼───────┼──────┤│ 1 │101.11.01 │樺園汽車旅館 │480元 │詐欺得利 │├──┼─────┼───────────┼───────┼──────┤│ 2 │101.11.01 │樺園汽車旅館 │700元 │詐欺得利 │├──┼─────┼───────────┼───────┼──────┤│ 3 │101.11.01 │樺園汽車旅館 │1,080元 │詐欺得利 │├──┼─────┼───────────┼───────┼──────┤│ 4 │101.11.02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 │500元 │詐欺取財 │├──┼─────┼───────────┼───────┼──────┤│ 5 │101.11.01 │千越加油站-內埔站 │1,222元 │詐欺取財 │├──┼─────┼───────────┼───────┼──────┤│ 6 │101.11.01 │千越加油站-內埔站 │1,000元 │詐欺取財 │├──┼─────┼───────────┼───────┼──────┤│ 7 │101.11.02 │燦坤3C- 內埔店 │22,200元 │詐欺取財 │├──┼─────┼───────────┼───────┼──────┤│ 8 │101.11.05 │21世紀生活百貨廣場 │1,066元 │詐欺取財 │├──┼─────┼───────────┼───────┼──────┤│ 9 │101.11.02 │文吉眼鏡行 │400元 │詐欺取財 │├──┼─────┼───────────┼───────┼──────┤│ 10 │101.11.07 │千越加油站-內埔站 │1,000元 │詐欺取財 │├──┼─────┼───────────┼───────┼──────┤│ 11 │101.11.08 │內埔農會超市 │634元 │詐欺取財 │├──┼─────┼───────────┼───────┼──────┤│ 12 │101.11.09 │樺園汽車旅館 │480元 │詐欺得利 │├──┼─────┼───────────┼───────┼──────┤│ 13 │101.11.09 │燦坤3C- 內埔店 │15,000元 │詐欺取財 │├──┼─────┼───────────┼───────┼──────┤│ 14 │101.11.10 │皇星精品旅館 │580元 │詐欺得利 │├──┼─────┼───────────┼───────┼──────┤│ 15 │101.11.10 │千越加油站-麟洛站 │1,860元 │詐欺取財 │├──┼─────┼───────────┼───────┼──────┤│ 16 │101.11.13 │家樂福- 屏東店 │825元 │詐欺取財 │├──┼─────┼───────────┼───────┼──────┤│ 17 │101.11.07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 │500元 │詐欺取財 │└──┴─────┴───────────┴───────┴──────┘

(二)鄔和貴冒用盧美娟名義申請之聯邦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編號│刷卡日期 │特約商店 │刷卡金額 │備註 │├──┼─────┼───────────┼───────┼──────┤│ 1 │101.11.26 │中油-內埔店 │1,000 元 │詐欺取財 │├──┼─────┼───────────┼───────┼──────┤│ 2 │101.11.26 │順發3C量販-屏東店 │23,120元 │詐欺取財 │├──┼─────┼───────────┼───────┼──────┤│ 3 │101.11.26 │全虹通信-內埔廣濟店 │1,605 元 │詐欺取財 │├──┼─────┼───────────┼───────┼──────┤│ 4 │101.11.26 │樺園汽車旅館 │380元 │詐欺得利 │├──┼─────┼───────────┼───────┼──────┤│ 5 │101.11.27 │21世紀生活百貨廣場- 內│240元 │詐欺取財 ││ │ │埔店 │ │ │├──┼─────┼───────────┼───────┼──────┤│ 6 │101.11.28 │千越加油站-內埔站 │1,000元 │詐欺取財 │├──┼─────┼───────────┼───────┼──────┤│ 7 │101.12.04 │千越加油站-內埔站 │2,000元 │詐欺取財 │├──┼─────┼───────────┼───────┼──────┤│ 8 │101.12.05 │全家福鞋業股份有限公司│1,002元 │詐欺取財 ││ │ │066潮州 │ │ │├──┼─────┼───────────┼───────┼──────┤│ 9 │101.12.05 │寶雅生活館潮州分公司 │333元 │詐欺取財 │├──┼─────┼───────────┼───────┼──────┤│ 10 │101.12.12 │欣亞數位股份有限公司屏│1,070 元 │詐欺取財 ││ │ │東中正一店 │ │ │└──┴─────┴───────────┴───────┴──────┘

(三)鄔和貴冒用劉和德名義申請之富邦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編號│刷卡日期 │特約商店 │刷卡金額 │備註 │├──┼─────┼───────────┼───────┼──────┤│ 1 │102.04.29 │內埔農會超市 │857元 │詐欺取財 │├──┼─────┼───────────┼───────┼──────┤│ 2 │102.04.29 │814超市-內埔店 │1,300 元 │詐欺取財 │├──┼─────┼───────────┼───────┼──────┤│ 3 │102.04.30 │順發3C量販-屏東店 │20,850元 │詐欺取財 │├──┼─────┼───────────┼───────┼──────┤│ 4 │102.05.03 │ezPay藍新科技金流服務 │489元 │詐欺取財 │├──┼─────┼───────────┼───────┼──────┤│ 5 │102.05.03 │ezPay藍新科技金流服務 │489元 │詐欺取財 │├──┼─────┼───────────┼───────┼──────┤│ 6 │102.05.05 │ezPay藍新科技金流服務 │500元 │詐欺取財 │├──┼─────┼───────────┼───────┼──────┤│ 7 │102.05.06 │遠傳電信- 線上繳款 │3,080 元 │詐欺得利 │├──┼─────┼───────────┼───────┼──────┤│ 8 │102.05.06 │中油- 內埔站 │115元 │詐欺取財 │├──┼─────┼───────────┼───────┼──────┤│ 9 │102.05.08 │順發3C量販-屏東店 │45,600元 │詐欺取財 │├──┼─────┼───────────┼───────┼──────┤│ 10 │102.05.08 │順發3C量販-屏東店 │299元 │詐欺取財 │├──┼─────┼───────────┼───────┼──────┤│ 11 │102.05.09 │千越加油站-內埔站 │275元 │詐欺取財 │└──┴─────┴───────────┴───────┴──────┘附表3-8 :彭天育申請之玉山銀行信用卡刷卡消費明細┌──┬─────┬───────────┬───────┬──────┐│編號│刷卡日期 │特約商店 │刷卡金額 │備註 │├──┼─────┼───────────┼───────┼──────┤│ 1 │102.02.05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 │500元 │詐欺取財 │├──┼─────┼───────────┼───────┼──────┤│ 2 │102.03.01 │一陽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50元 │詐欺取財 │├──┼─────┼───────────┼───────┼──────┤│ 3 │102.02.26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 │500元 │詐欺取財 │├──┼─────┼───────────┼───────┼──────┤│ 4 │102.03.12 │山隆通運竹田站 │50元 │詐欺取財 │├──┼─────┼───────────┼───────┼──────┤│ 5 │102.03.07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 │500元 │詐欺取財 │├──┼─────┼───────────┼───────┼──────┤│ 6 │102.03.17 │翊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980元 │詐欺取財 │├──┼─────┼───────────┼───────┼──────┤│ 7 │102.03.17 │一陽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50元 │詐欺取財 │├──┼─────┼───────────┼───────┼──────┤│ 8 │102.03.14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 │500元 │詐欺取財 │├──┼─────┼───────────┼───────┼──────┤│ 9 │102.03.16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 │500元 │詐欺取財 │├──┼─────┼───────────┼───────┼──────┤│ 10 │102.03.20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 │500元 │詐欺取財 │├──┼─────┼───────────┼───────┼──────┤│ 11 │102.04.16 │燦坤3C- 內埔店 │799元 │詐欺取財 │├──┼─────┼───────────┼───────┼──────┤│ 12 │102.04.16 │814 超市- 內埔店 │308元 │詐欺取財 │├──┼─────┼───────────┼───────┼──────┤│ 13 │102.04.16 │一陽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50元 │詐欺取財 │├──┼─────┼───────────┼───────┼──────┤│ 14 │102.04.13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 │500元 │詐欺取財 │├──┼─────┼───────────┼───────┼──────┤│ 15 │102.05.21 │814 超市- 內埔店 │305元 │詐欺取財 │├──┼─────┼───────────┼───────┼──────┤│ 16 │102.05.21 │814 超市- 內埔店 │358元 │詐欺取財 │├──┼─────┼───────────┼───────┼──────┤│ 17 │102.05.22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 │500元 │詐欺取財 │├──┼─────┼───────────┼───────┼──────┤│ 18 │102.05.24 │川流有限公司 │100元 │詐欺取財 │└──┴─────┴───────────┴───────┴──────┘附表3-9 :以彭家福名義申請之聯邦銀行信用卡刷卡消費明細┌──┬─────┬───────────┬───────┬──────┐│編號│刷卡日期 │特約商店 │刷卡金額 │備註 │├──┼─────┼───────────┼───────┼──────┤│ 1 │102.03.25 │大買家聯邦銀行分期合約│5,190元 │詐欺取財 │├──┼─────┼───────────┼───────┼──────┤│ 2 │102.03.31 │富邦網站聯邦銀行分期 │3,290元 │詐欺取財 │├──┼─────┼───────────┼───────┼──────┤│ 3 │102.04.10 │燦坤3C東港店 │4,809元 │詐欺取財 │├──┼─────┼───────────┼───────┼──────┤│ 4 │102.04.10 │震旦通訊-T東港 │16,990元 │詐欺取財 │├──┼─────┼───────────┼───────┼──────┤│ 5 │102.04.11 │康健人壽10204 保費 │2,719元 │詐欺得利 │└──┴─────┴───────────┴───────┴──────┘附表3-10:黎偉君申請之玉山銀行信用卡刷卡消費明細┌──┬─────┬───────────┬───────┬──────┐│編號│刷卡日期 │特約商店 │刷卡金額 │備註 │├──┼─────┼───────────┼───────┼──────┤│ 1 │101.04.11 │家樂福- 屏東店 │9,999元 │詐欺取財 │├──┼─────┼───────────┼───────┼──────┤│ 2 │101.04.11 │遠傳電信屏東內埔廣濟 │6,990元 │詐欺取財 │├──┼─────┼───────────┼───────┼──────┤│ 3 │101.04.13 │家樂福- 屏東店 │206元 │詐欺取財 │├──┼─────┼───────────┼───────┼──────┤│ 4 │101.04.13 │家樂福- 屏東店3C │21,900元 │詐欺取財 │├──┼─────┼───────────┼───────┼──────┤│ 5 │101.04.17 │家樂福- 屏東店 │19,998元 │詐欺取財 │├──┼─────┼───────────┼───────┼──────┤│ 6 │101.04.16 │中油-內埔站 │164元 │詐欺取財 │├──┼─────┼───────────┼───────┼──────┤│ 7 │101.04.19 │主幼實業有限公司屏東 │1,460元 │詐欺取財 │├──┼─────┼───────────┼───────┼──────┤│ 8 │101.04.19 │神農加油站 │160元 │詐欺取財 │├──┼─────┼───────────┼───────┼──────┤│ 9 │101.04.20 │夢汽車旅館 │580元 │詐欺得利 │├──┼─────┼───────────┼───────┼──────┤│ 10 │101.04.24 │中油-內埔站 │340元 │詐欺取財 │├──┼─────┼───────────┼───────┼──────┤│ 11 │101.04.11 │遠傳電信屏東內埔廣濟二│6,990元 │詐欺取財 ││ │ │加 │ │ │├──┼─────┼───────────┼───────┼──────┤│ 12 │101.04.26 │家樂福- 屏東店 │9,997元 │詐欺取財 │├──┼─────┼───────────┼───────┼──────┤│ 13 │101.04.26 │家樂福- 屏東店 │555元 │詐欺取財 │├──┼─────┼───────────┼───────┼──────┤│ 14 │101.04.28 │百達加油站有限公司 │175元 │詐欺取財 │├──┼─────┼───────────┼───────┼──────┤│ 15 │101.04.26 │夢汽車旅館 │580元 │詐欺得利 │├──┼─────┼───────────┼───────┼──────┤│ 16 │101.05.01 │大同綜合訊電股份有限公│129元 │詐欺取財 ││ │ │司 │ │ │├──┼─────┼───────────┼───────┼──────┤│ 17 │101.05.01 │一陽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170元 │詐欺取財 │├──┼─────┼───────────┼───────┼──────┤│ 18 │101.04.29 │夢汽車旅館 │580元 │詐欺得利 │├──┼─────┼───────────┼───────┼──────┤│ 19 │101.05.03 │全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4,000元 │詐欺取財 │├──┼─────┼───────────┼───────┼──────┤│ 20 │101.04.30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 │500元 │詐欺取財 │├──┼─────┼───────────┼───────┼──────┤│ 21 │101.04.26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 │500元 │詐欺取財 │├──┼─────┼───────────┼───────┼──────┤│ 22 │101.05.11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 │500元 │詐欺取財 │├──┼─────┼───────────┼───────┼──────┤│ 23 │101.05.12 │山隆通運潮州店 │964元 │詐欺取財 │├──┼─────┼───────────┼───────┼──────┤│ 24 │101.05.10 │皇星精品旅館 │580元 │詐欺得利 │├──┼─────┼───────────┼───────┼──────┤│ 25 │101.05.14 │百達加油站有限公司 │1,000元 │詐欺取財 │├──┼─────┼───────────┼───────┼──────┤│ 26 │101.05.15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 │500元 │詐欺取財 │├──┼─────┼───────────┼───────┼──────┤│ 27 │101.05.15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 │500元 │詐欺取財 │├──┼─────┼───────────┼───────┼──────┤│ 28 │101.05.15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 │500元 │詐欺取財 │├──┼─────┼───────────┼───────┼──────┤│ 29 │101.05.13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 │500元 │詐欺取財 │├──┼─────┼───────────┼───────┼──────┤│ 30 │101.05.18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 │500元 │詐欺取財 │├──┼─────┼───────────┼───────┼──────┤│ 31 │101.05.19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 │500元 │詐欺取財 │├──┼─────┼───────────┼───────┼──────┤│ 32 │101.05.21 │百達加油站有限公司 │900元 │詐欺取財 │├──┼─────┼───────────┼───────┼──────┤│ 33 │101.05.21 │阿曼城市汽車旅館 │760元 │詐欺得利 │├──┼─────┼───────────┼───────┼──────┤│ 34 │101.05.12 │星河汽車旅館 │580元 │詐欺得利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簡易庭 法 官 王奕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應慧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編號│信用卡│申請文件交付情形│填載不實內容申請書│申請對象及時│信用卡核發│刷卡款項清│人證及證據出處      │書物證及證據出處            │
│    │申請人│                │                  │間          │情形      │償情形    │                    │                            │
├──┼───┼────────┼─────────┼──────┼─────┼─────┼──────────┼──────────────┤
│1   │鍾坤澍│鍾坤澍於101 年5 │鍾坤澍於右列申請日│101 年6 月5 │⒈富邦銀行│⒈富邦銀行│⒈證人即被告鍾坤澍於│⒈富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及申辦│
│    │      │月7 日至5 月14日│前不詳時間在鄔和貴│日向富邦銀行│  核發(卡│  刷卡款項│  警詢及偵訊所為供述│  信用卡時提出之鍾坤澍國民身│
│    │      │間某日,在屏東縣│前開住處,明知自己│(起訴書誤載│  號498713│  8 萬8,35│  (見警卷第170 至17│  分證正反面影本、鍾坤澍華南│
│    │      │內埔鄉○○路0 號│當時無業,竟在富邦│為101 年5 月│  00000000│  0 元,已│  8 、181 至182 頁、│  銀行內埔分行000000000000號│
│    │      │鄔和貴住處,將其│銀行、玉山銀行、聯│27日)、101 │  05)    │  繳1,162 │  102 年度他字第1840│  帳戶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及│
│    │      │所有之身分證影本│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年5 月14日向│⒉玉山銀行│  元,尚欠│  號卷㈠第224 至225 │  變造之內頁影本(見警卷第18│
│    │      │、華南銀行內埔分│上填載其在「貴豐鋁│玉山銀行、10│  核發(卡│  款8萬7,1│  頁)、本院準備程序│  6 至191 頁)              │
│    │      │行0000000000 00 │門窗」、「中原營造│1 年11月12日│  號不詳)│  10元    │  時所為供述(見本院│⒉富邦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見警│
│    │      │號帳戶存摺封面影│公司」任職等不實職│向聯邦銀行申│⒊聯邦銀行│⒉玉山銀行│  院二卷第27頁反面)│  卷第192 頁)              │
│    │      │本一併交與鄔和貴│業資料,並在上開信│辦信用卡。  │  未予核發│  刷卡款項│⒉證人即被告鄔和貴於│⒊內埔郵局掛號郵件簽收清單(│
│    │      │。              │用卡申請書上「申請│            │  。      │  9 萬430 │  警詢及偵訊所為供述│  見警卷第193頁)           │
│    │      │                │人」欄簽名後交與鄔│            │          │  元(起訴│  (見警卷第35至36頁│⒋玉山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及申辦│
│    │      │                │和貴。            │            │          │  書誤載為│  、102 年度他字第18│  信用卡時提出之鍾坤澍華南銀│
│    │      │                │                  │            │          │  9 萬1,43│  40號卷㈡第172頁正 │  行內埔分行000000000000號帳│
│    │      │                │                  │            │          │  0 元),│  反面、103 年度偵字│  戶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及變│
│    │      │                │                  │            │          │  已全額繳│  第517 號卷第223頁 │  造之內頁影本(見警卷第194 │
│    │      │                │                  │            │          │  清。    │  、224 頁正反面)、│  至198 頁)                │
│    │      │                │                  │            │          │          │  本院準備程序時所為│⒌玉山銀行信用卡交易明細(見│
│    │      │                │                  │            │          │          │  供述(見本院院二卷│  警卷第199 至200 頁)      │
│    │      │                │                  │            │          │          │  第24頁)          │⒍聯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及申辦│
│    │      │                │                  │            │          │          │⒊證人即富邦銀行代理│  信用卡時提出之鍾坤澍國民身│
│    │      │                │                  │            │          │          │  人范偉樵於警詢之證│  分證正反面影本、鍾坤澍華南│
│    │      │                │                  │            │          │          │  詞(見警卷第692 至│  銀行內埔分行000000000000號│
│    │      │                │                  │            │          │          │  694 頁)          │  帳戶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及│
│    │      │                │                  │            │          │          │⒋證人即玉山銀行代理│  變造之內頁影本(見警卷第20│
│    │      │                │                  │            │          │          │  人邱獻楠於警詢之證│  1 至207 頁)              │
│    │      │                │                  │            │          │          │  詞(見警卷第697 至│⒎鍾坤澍華南銀行內埔分行8012│
│    │      │                │                  │            │          │          │  700頁)           │  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往來明│
│    │      │                │                  │            │          │          │⒌證人即聯邦銀行代理│  細表暨對帳單(見警卷第209 │
│    │      │                │                  │            │          │          │  人翁祥宙於警詢之證│  頁)                      │
│    │      │                │                  │            │          │          │  詞(見警卷第709 至│⒏富邦銀行申請信用卡客戶資料│
│    │      │                │                  │            │          │          │  711頁)           │  一覽表(見警卷第695 頁)  │
│    │      │                │                  │            │          │          │                    │⒐玉山銀行申請信用卡客戶資料│
│    │      │                │                  │            │          │          │                    │  一覽表(見警卷第701 頁)  │
│    │      │                │                  │            │          │          │                    │⒑聯邦銀行申請信用卡客戶資料│
│    │      │                │                  │            │          │          │                    │  一覽表(見警卷第713 頁)  │
│    │      │                │                  │            │          │          │                    │⒒富邦銀行個金授管部104 年7 │
│    │      │                │                  │            │          │          │                    │  月3 日個授字第0000000000號│
│    │      │                │                  │            │          │          │                    │  函(見本院院二卷第127 頁)│
│    │      │                │                  │            │          │          │                    │⒓玉山銀行信用卡暨支付金融事│
│    │      │                │                  │            │          │          │                    │  業處104 年5 月25日玉山卡(│
│    │      │                │                  │            │          │          │                    │  債)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
│    │      │                │                  │            │          │          │                    │  附之還款情形(見本院院二卷│
│    │      │                │                  │            │          │          │                    │  第61、62頁)              │
├──┼───┼────────┼─────────┼──────┼─────┼─────┼──────────┼──────────────┤
│2   │黎偉君│黎偉君於101 年農│黎偉君於左列時間,│101 年3 月20│玉山銀行核│玉山銀行刷│⒈證人即被告黎偉君於│⒈玉山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及申辦│
│    │      │曆年後至同年3 月│在屏東縣屏東市仁愛│日向玉山銀行│發(卡號不│卡款項9 萬│  警詢及偵訊所為供述│  信用卡時提出之黎偉君華南銀│
│    │      │20日間某日,在屏│路188 號家樂福量販│申辦信用卡。│詳)。    │4,257 元,│  (見警卷第214 至  │  行內埔分行000000000000號帳│
│    │      │東縣內埔鄉勤英路│店內玉山銀行服務櫃│            │          │已繳5, 778│  221 頁、103 年度偵│  戶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及變│
│    │      │6 號鄔和貴住處,│檯,明知自己當時無│            │          │元,尚欠款│  字第517 號卷第151 │  造之內頁影本(見警卷第223 │
│    │      │將其所有之身分證│業,竟在玉山銀行信│            │          │8 萬8, 479│  至154 、15 8至159 │  至229 頁)                │
│    │      │、健保卡正本、印│用卡申請書上填載其│            │          │元。      │  頁)、本院準備程序│⒉玉山銀行信用卡交易明細(見│
│    │      │章、華南銀行內埔│在「貴進鋁門窗」任│            │          │          │  時所為供述(見本院│  警卷第230 至231 頁)      │
│    │      │分行000000000000│職等不實職業資料,│            │          │          │  院二卷第10頁、第27│⒊黎偉君華南銀行內埔分行8012│
│    │      │ 號帳戶存摺正本 │並在該信用卡申請書│            │          │          │  頁反面、第82頁反面│  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往來明│
│    │      │一併交與鄔和貴。│上「申請人」欄簽名│            │          │          │  )                │  細表暨對帳單(見警卷第233 │
│    │      │                │後交與鄔和貴。    │            │          │          │⒉證人即被告鄔和貴於│  至236 頁)                │
│    │      │                │                  │            │          │          │  警詢所為供述(見警│⒋玉山銀行申請信用卡客戶資料│
│    │      │                │                  │            │          │          │  卷第37頁、103 年度│  一覽表(見警卷第701 頁)  │
│    │      │                │                  │            │          │          │  偵字第517 號卷第  │⒌玉山銀行信用卡暨支付金融事│
│    │      │                │                  │            │          │          │  223 頁、224 頁正反│  業處104 年5 月25日玉山卡(│
│    │      │                │                  │            │          │          │  面)、本院準備程序│  債)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
│    │      │                │                  │            │          │          │  時所為供述(見本院│  附之還款情形(見本院院二卷│
│    │      │                │                  │            │          │          │  院二卷第24頁、第82│  第61、62頁)              │
│    │      │                │                  │            │          │          │  頁反面)          │                            │
│    │      │                │                  │            │          │          │⒊證人即玉山銀行代理│                            │
│    │      │                │                  │            │          │          │  人邱獻楠於警詢之證│                            │
│    │      │                │                  │            │          │          │  詞(見警卷第697 至│                            │
│    │      │                │                  │            │          │          │  700頁)           │                            │
├──┼───┼────────┼─────────┼──────┼─────┼─────┼──────────┼──────────────┤
│3   │林妙君│林妙君於101 年8 │林妙君於右列申請日│101 年9 月19│⒈富邦銀行│⒈富邦銀行│⒈證人即被告林妙君於│⒈富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及申辦│
│    │      │月27日前某日,在│前不詳時間在鄔和貴│日向富邦銀行│  核發(卡│  刷卡款項│  警詢及偵訊所為供述│  信用卡時提出之林妙君國民身│
│    │      │屏東縣內埔鄉勤英│前開住處,明知自己│、101 年8 月│  號498713│  8 萬446 │  (見警卷第120 至  │  分證、全民健康保險卡正反面│
│    │      │路6 號鄔和貴住處│當時係「尖兵檳榔攤│27日向玉山銀│  00000000│  元,均未│  135 、181 至182 頁│  影本、林妙君華南銀行內埔分│
│    │      │,將其所有之身分│」售貨員、月薪1 萬│行、101 年10│  08)    │  還款。  │  、102 年度他字第  │  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活期儲│
│    │      │證、健保卡正本、│8,000 元,竟在富邦│月4 日向聯邦│⒉玉山銀行│⒉玉山銀行│  1840號卷㈡第112 至│  蓄存款存摺封面及偽造之內頁│
│    │      │印章、華南銀行內│銀行、聯邦銀行信用│銀行申辦信用│  核發(卡│  刷卡款項│  113 頁、102 年度他│  影本(見警卷第138 至145 頁│
│    │      │埔分行801200    │卡申請書上填載自營│卡。        │  號不詳)│  8 萬4,27│  字第1146號卷第59頁│  )                        │
│    │      │600983號帳戶存摺│「尖兵檳榔攤」、年│            │⒊聯邦銀行│  9元,均 │  正反面)、本院準備│⒉富邦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見警│
│    │      │封面影本一併交與│收入90萬元等不實職│            │  核發(卡│  未還款。│  程序時所為供述(見│  卷第146 頁)              │
│    │      │鄔和貴。        │業資料,並由鄔和貴│            │  號451445│⒊聯邦銀行│  本院院二卷第24頁反│⒊內埔郵局掛號郵件簽收清單(│
│    │      │                │在玉山銀行信用卡申│            │  00000000│  刷卡款項│  面)              │  見警卷第147 頁)          │
│    │      │                │請書上填載上開不實│            │  00)    │  8 萬5,88│⒉證人即被告鄔和貴於│⒋玉山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及申辦│
│    │      │                │職業資料後,林妙君│            │          │  0元,均 │  警詢及偵訊所為供述│  信用卡時提出之林妙君國民身│
│    │      │                │在上開富邦銀行、玉│            │          │  未還款。│  (見警卷第30頁、10│  分證、全民健康保險卡正反面│
│    │      │                │山銀行、聯邦銀行信│            │          │          │  2 年度他字第1840號│  影本、林妙君華南銀行內埔分│
│    │      │                │用卡申請書上「申請│            │          │          │  卷㈡第108 頁至110 │  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活期儲│
│    │      │                │人」欄簽名後交與鄔│            │          │          │  頁、103 年度偵字第│  蓄存款存摺封面及偽造之內頁│
│    │      │                │和貴。            │            │          │          │  517 號卷第223頁、 │  影本(見警卷第148 至155 頁│
│    │      │                │                  │            │          │          │  224 頁正反面)、本│  )                        │
│    │      │                │                  │            │          │          │  院準備程序時所為供│⒌玉山銀行信用卡交易明細(見│
│    │      │                │                  │            │          │          │  述(見本院院二卷第│  警卷第156 頁)            │
│    │      │                │                  │            │          │          │  24頁)            │⒍聯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及申辦│
│    │      │                │                  │            │          │          │⒊證人即富邦銀行代理│  信用卡時提出之林妙君華南銀│
│    │      │                │                  │            │          │          │  人范偉樵於警詢之證│  行內埔分行000000000000號帳│
│    │      │                │                  │            │          │          │  詞(見警卷第692 至│  戶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及偽│
│    │      │                │                  │            │          │          │  694 頁)          │  造之內頁影本(見警卷第157 │
│    │      │                │                  │            │          │          │⒋證人即玉山銀行代理│  至163 頁)                │
│    │      │                │                  │            │          │          │  人邱獻楠於警詢之證│⒎聯邦銀行信用卡刷卡明細(見│
│    │      │                │                  │            │          │          │  詞(見警卷第697 至│  警卷第164 頁)            │
│    │      │                │                  │            │          │          │  700頁)           │⒏林妙君華南銀行內埔分行8012│
│    │      │                │                  │            │          │          │⒌證人即聯邦銀行代理│  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往來明│
│    │      │                │                  │            │          │          │  人翁祥宙於警詢之證│  細表暨對帳單(見警卷第166 │
│    │      │                │                  │            │          │          │  詞(見警卷第709 至│  頁)                      │
│    │      │                │                  │            │          │          │  711頁)           │⒐富邦銀行申請信用卡客戶資料│
│    │      │                │                  │            │          │          │                    │  一覽表(見警卷第695 頁)  │
│    │      │                │                  │            │          │          │                    │⒑玉山銀行申請信用卡客戶資料│
│    │      │                │                  │            │          │          │                    │  一覽表(見警卷第701 頁)  │
│    │      │                │                  │            │          │          │                    │⒒聯邦銀行申請信用卡客戶資料│
│    │      │                │                  │            │          │          │                    │  一覽表(見警卷第713 頁)  │
│    │      │                │                  │            │          │          │                    │⒓聯邦銀行102 年8 月1 日提出│
│    │      │                │                  │            │          │          │                    │  之刑事告訴狀及所附歷史帳單│
│    │      │                │                  │            │          │          │                    │  查詢、申辦信用卡時提出之存│
│    │      │                │                  │            │          │          │                    │  摺影本等資料(見102 年度他│
│    │      │                │                  │            │          │          │                    │  字第1146號卷第1 至3 、10至│
│    │      │                │                  │            │          │          │                    │  13頁)                    │
│    │      │                │                  │            │          │          │                    │⒔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
│    │      │                │                  │            │          │          │                    │  行102 年8 月27日營清字第10│
│    │      │                │                  │            │          │          │                    │  00000000號函附林妙君801200│
│    │      │                │                  │            │          │          │                    │  600983號帳戶之客戶資料整合│
│    │      │                │                  │            │          │          │                    │  查詢、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
│    │      │                │                  │            │          │          │                    │  單(見102 年度他字第1146號│
│    │      │                │                  │            │          │          │                    │  卷第29至32頁反面)        │
│    │      │                │                  │            │          │          │                    │⒕聯邦銀行103 年1 月17日刑事│
│    │      │                │                  │            │          │          │                    │  陳報(二)狀及所附聯邦銀行│
│    │      │                │                  │            │          │          │                    │  影像及徵審管理系統查詢列印│
│    │      │                │                  │            │          │          │                    │  資料(見102 年度他字第1146│
│    │      │                │                  │            │          │          │                    │  號卷第87、89頁)          │
│    │      │                │                  │            │          │          │                    │⒖富邦銀行個金授管部104 年7 │
│    │      │                │                  │            │          │          │                    │  月3 日個授字第0000000000號│
│    │      │                │                  │            │          │          │                    │  函(見本院院二卷第127 頁)│
│    │      │                │                  │            │          │          │                    │⒗玉山銀行信用卡暨支付金融事│
│    │      │                │                  │            │          │          │                    │  業處104 年5 月25日玉山卡(│
│    │      │                │                  │            │          │          │                    │  債)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
│    │      │                │                  │            │          │          │                    │  附之還款情形(見本院院二卷│
│    │      │                │                  │            │          │          │                    │  第61、62頁)              │
│    │      │                │                  │            │          │          │                    │⒘聯邦銀行104 年5 月22日聯銀│
│    │      │                │                  │            │          │          │                    │  信卡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
│    │      │                │                  │            │          │          │                    │  附之還款情形(見本院院二卷│
│    │      │                │                  │            │          │          │                    │  第58、59頁)              │
└──┴───┴────────┴─────────┴──────┴─────┴─────┴──────────┴──────────────┘
┌──┬───┬────────┬─────────┬──────┬─────┬─────┬──────────┬──────────────┐
│編號│信用卡│申請文件交付情形│填載不實內容申請書│申請對象及時│信用卡核發│刷卡款項清│人證及證據出處      │書物證及證據出處            │
│    │申請人│                │                  │間          │情形      │償情形    │                    │                            │
├──┼───┼────────┼─────────┼──────┼─────┼─────┼──────────┼──────────────┤
│1   │曾文宏│曾文宏分別於101 │鄔和貴與曾文宏均明│101 年6 月向│⒈玉山銀行│玉山銀行刷│⒈證人即被告曾文宏於│⒈玉山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見│
│    │      │年6 月22日後之同│知曾文宏當時無業,│玉山銀行、10│  核發(卡│卡款項10萬│  警詢及偵訊所為供述│  警卷第495 至496 頁)      │
│    │      │月間某日、及同年│於左列時間在鄔和貴│1 年11月12日│  號524255│1,505 元(│  (見警卷第486 至  │⒉聯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及申辦│
│    │      │11月12日前之同月│前開住處,由鄔和貴│向聯邦銀行申│  00000000│起訴書誤載│  493 頁、103 年度偵│  信用卡時提出之曾文宏國民身│
│    │      │間某日,在屏東縣│在玉山銀行、聯邦銀│辦信用卡。  │  11)    │為7 萬8,90│  字第517 號卷第170 │  分證正反面影本、全民健康保│
│    │      │內埔鄉某道路旁,│行信用卡申請書上填│            │⒉聯邦銀行│0 元),已│  至171 頁)、本院準│  險卡正面影本、曾文宏華南銀│
│    │      │將其所有之身分證│載曾文宏自營烤雞烤│            │  未予核發│繳3 萬4,12│  備程序時所為供述(│  行內埔分行000000000000號帳│
│    │      │、健保卡影本、華│鴨店等不實職業資料│            │          │0 元,尚欠│  見本院院二卷第28頁│  戶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及偽│
│    │      │南銀行內埔分行  │,曾文宏則在該信用│            │          │款6 萬7,38│  正反面)          │  造之內頁影本(見警卷第497 │
│    │      │000000000000號帳│卡申請書上填載個人│            │          │5 元。    │⒉證人即被告鄔和貴於│  至503 頁)                │
│    │      │戶存摺封面影本一│資料及在「申請人」│            │          │          │  警詢及偵訊所為供述│⒊曾文宏華南銀行內埔分行8012│
│    │      │併交與鄔和貴。  │欄簽名後交與鄔和貴│            │          │          │  (見警卷第28至29頁│  00000000 號帳戶之存款往來 │
│    │      │                │。                │            │          │          │  、102年度他字第18 │  明細表暨對帳單(見警卷第50│
│    │      │                │                  │            │          │          │  40號卷㈡第109 頁、│  5 頁)                    │
│    │      │                │                  │            │          │          │  103 年度偵字第517 │⒋聯邦銀行申請信用卡客戶資料│
│    │      │                │                  │            │          │          │  號卷第223 頁、224 │  一覽表(見警卷第713 頁)  │
│    │      │                │                  │            │          │          │  頁正反面)、本院準│⒌玉山銀行信用卡暨支付金融事│
│    │      │                │                  │            │          │          │  備程序時所為供述(│  業處104 年5 月25日玉山卡(│
│    │      │                │                  │            │          │          │  見本院院二卷第24頁│  債)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
│    │      │                │                  │            │          │          │  正反面)          │  附之還款情形(見本院院二卷│
│    │      │                │                  │            │          │          │⒊證人即被告林妙君於│  第61頁、第62頁反面)      │
│    │      │                │                  │            │          │          │  警詢及偵訊所為供述│                            │
│    │      │                │                  │            │          │          │  (見警卷第130 至13│                            │
│    │      │                │                  │            │          │          │  5 頁、102 年度他字│                            │
│    │      │                │                  │            │          │          │  第1840號卷㈡第112 │                            │
│    │      │                │                  │            │          │          │  頁反面)、本院準備│                            │
│    │      │                │                  │            │          │          │  程序時所為供述(見│                            │
│    │      │                │                  │            │          │          │  本院院二卷第24頁反│                            │
│    │      │                │                  │            │          │          │  面)              │                            │
│    │      │                │                  │            │          │          │⒋證人即聯邦銀行代理│                            │
│    │      │                │                  │            │          │          │  人翁祥宙於警詢之證│                            │
│    │      │                │                  │            │          │          │  詞(見警卷第709 至│                            │
│    │      │                │                  │            │          │          │  711頁)           │                            │
└──┴───┴────────┴─────────┴──────┴─────┴─────┴──────────┴──────────────┘
┌──┬───┬────────┬─────────┬──────┬─────┬─────┬──────────┬──────────────┐
│編號│信用卡│申請文件交付情形│填載不實內容申請書│申請對象及時│信用卡核發│刷卡款項清│人證及證據出處      │書物證及證據出處            │
│    │申請人│                │                  │間          │情形      │償情形    │                    │                            │
├──┼───┼────────┼─────────┼──────┼─────┼─────┼──────────┼──────────────┤
│1   │賴昱傑│賴昱傑於101 年10│鄔和貴於右列申請日│101 年12月6 │⒈玉山銀行│⒈玉山銀行│⒈證人即被告賴昱傑於│⒈富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及申辦│
│    │      │月31日至同年11月│前不詳時間,在其位│日向富邦銀行│  核發(卡│  刷卡款項│  警詢及偵訊所為供述│  信用卡時提出之賴昱傑國民身│
│    │      │2 日間某日,在屏│於屏東縣內埔鄉勤英│(起訴書誤載│  號不詳)│  3 萬75元│  (見警卷第277 至28│  分證正反面影本、賴昱傑華南│
│    │      │東縣內埔鄉某處,│路6 號住處,明知賴│為101 年12月│⒉聯邦銀行│  ,已全額│  5 頁、102 年度他字│  銀行內埔分行000000000000號│
│    │      │將其所有之身分證│昱傑並未在全通圍籬│5 日)、101 │  核發(卡│  清償。  │  第1840號卷㈠第297 │  帳戶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及│
│    │      │、健保卡影本、華│任職,竟在富邦銀行│年11月2 日向│  號451445│⒉未使用聯│  至298 頁)、本院準│  偽造之內頁影本(見警卷第28│
│    │      │南銀行內埔分行  │、玉山銀行、聯邦銀│玉山銀行、  │  00000000│  邦銀行信│  備程序時所為供述(│  7 至294 頁)              │
│    │      │000000000000號帳│行信用卡申請書上填│101 年11月14│  00)    │  用卡消費│  見本院院二卷第27頁│⒉富邦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見警│
│    │      │戶存摺封面影本一│載賴昱傑在「全通圍│日向聯邦銀行│⒊富邦銀行│          │  反面、第28頁)    │  卷第295 頁)              │
│    │      │併交與李俊賢轉交│籬」任職等不實職業│申辦信用卡。│  未予核發│          │⒉證人即被告鄔和貴於│⒊玉山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及申辦│
│    │      │鄔和貴。        │資料,賴昱傑明知上│            │          │          │  警詢及偵訊所為供述│  信用卡時提出之賴昱傑國民身│
│    │      │                │情竟仍於申請前不詳│            │          │          │  (見警卷第23至25頁│  分證正反面影本、全民健康保│
│    │      │                │時間在鄔和貴上開住│            │          │          │  、102 年度他字第18│  險卡正面影本、賴昱傑華南銀│
│    │      │                │處在該信用卡申請書│            │          │          │  40號卷㈡第108 頁反│  行內埔分行000000000000號帳│
│    │      │                │上「申請人」欄簽名│            │          │          │  面至109 頁、103年 │  戶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及偽│
│    │      │                │後交與李俊賢轉交鄔│            │          │          │  度偵字第517 號卷第│  造之內頁影本(見警卷第296 │
│    │      │                │和貴。            │            │          │          │  223 頁、224 頁正反│  至302 頁)                │
│    │      │                │                  │            │          │          │  面)、本院準備程序│⒋玉山銀行申請信用卡客戶資料│
│    │      │                │                  │            │          │          │  時所為供述(見本院│  一覽表(見警卷第303 頁)  │
│    │      │                │                  │            │          │          │  院二卷第24頁正反面│⒌玉山銀行信用卡交易明細(見│
│    │      │                │                  │            │          │          │  )                │  警卷第304 頁)            │
│    │      │                │                  │            │          │          │⒊證人即共犯李俊賢於│⒍聯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及申辦│
│    │      │                │                  │            │          │          │  警詢所為供述(見警│  信用卡時提出之賴昱傑華南銀│
│    │      │                │                  │            │          │          │  卷第67至68頁)    │  行內埔分行000000000000號帳│
│    │      │                │                  │            │          │          │⒋證人即被告林妙君於│  戶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及偽│
│    │      │                │                  │            │          │          │  警詢及偵訊所為供述│  造之內頁影本、賴昱傑國民身│
│    │      │                │                  │            │          │          │  (見警卷第130 至13│  分證正反面影本、全民健康保│
│    │      │                │                  │            │          │          │  5 頁、102 年度他字│  險卡正面影本(見警卷第305 │
│    │      │                │                  │            │          │          │  第1840號卷㈡第112 │  至311 頁)                │
│    │      │                │                  │            │          │          │  頁反面)、本院準備│⒎聯邦銀行申請信用卡客戶資料│
│    │      │                │                  │            │          │          │  程序時所為供述(見│  一覽表(見警卷第312 頁)  │
│    │      │                │                  │            │          │          │  本院院二卷第24頁反│⒏聯邦銀行信用卡刷卡明細(見│
│    │      │                │                  │            │          │          │  面)              │  警卷第313 頁)            │
│    │      │                │                  │            │          │          │⒌證人即富邦銀行代理│⒐賴昱傑華南銀行內埔分行8012│
│    │      │                │                  │            │          │          │  人范偉樵於警詢之證│  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往來明│
│    │      │                │                  │            │          │          │  詞(見警卷第692 至│  細表暨對帳單(見警卷第315 │
│    │      │                │                  │            │          │          │  694頁)           │  頁)                      │
│    │      │                │                  │            │          │          │⒍證人即玉山銀行代理│⒑富邦銀行申請信用卡客戶資料│
│    │      │                │                  │            │          │          │  人邱獻楠於警詢之證│  一覽表(見警卷第695 頁)  │
│    │      │                │                  │            │          │          │  詞(見警卷第697 至│⒒玉山銀行信用卡暨支付金融事│
│    │      │                │                  │            │          │          │  700頁)           │  業處104 年5 月25日玉山卡(│
│    │      │                │                  │            │          │          │⒎證人即聯邦銀行代理│  債)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
│    │      │                │                  │            │          │          │  人翁祥宙於警詢之證│  附之還款情形(見本院院二卷│
│    │      │                │                  │            │          │          │  詞(見警卷第709 至│  第61、62頁)              │
│    │      │                │                  │            │          │          │  711頁)           │                            │
├──┼───┼────────┼─────────┼──────┼─────┼─────┼──────────┼──────────────┤
│2   │陳淑珍│陳淑珍於102 年4 │鄔和貴與陳淑珍均明│102 年4 月23│⒈玉山銀行│玉山銀行刷│⒈證人即被告陳淑珍於│⒈玉山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見│
│    │(原名│月22日在屏東縣內│知陳淑珍並未開設檳│日向富邦銀行│  核發(卡│卡款項4 萬│  警詢及偵訊所為供述│  警卷第326 頁)            │
│    │邱陳淑│埔鄉○○路0 號鄔│榔攤,於右列申請日│(起訴書誤載│  號521129│185 元(起│  (見警卷第317 至32│⒉富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及申辦│
│    │珍)  │和貴住處,將其所│前不詳時間在鄔和貴│為102 年4 月│  00000000│訴書誤載為│  4 頁、102 年度他字│  信用卡時提出之陳淑珍國民身│
│    │      │有之身分證、健保│前開住處,由陳淑珍│24日)、102 │  97)    │3 萬5,685 │  第1840號卷㈠第257 │  分證正反面影本、全民健康保│
│    │      │卡正本、印章、華│自行在玉山銀行信用│年4 月29日向│⒉富邦銀行│元),已繳│  至259 頁)、本院準│  險卡正面影本、陳淑珍華南銀│
│    │      │南銀行內埔分行80│卡申請書上、鄔和貴│玉山銀行(起│  未予核發│款1 萬1,14│  備程序所為供述(見│  行內埔分行000000000000號帳│
│    │      │0000000000號帳戶│在富邦銀行、聯邦銀│訴書誤載為 1│⒊聯邦銀行│2 元,尚欠│  本院院二卷第28頁)│  戶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及偽│
│    │      │存摺封面影本一併│行信用卡申請書填載│02 年4 月22 │  未予核發│款2 萬9,04│⒉證人即被告鄔和貴於│  造之內頁影本(見警卷第327 │
│    │      │交與李俊賢及鄔和│陳淑珍自營「淑珍檳│日)、102 年│          │3 元。    │  警詢及偵訊所為供述│  至333 頁)                │
│    │      │貴。            │榔攤」等不實職業資│4 月25日向聯│          │          │  (見警卷第27至28頁│⒊玉山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及申辦│
│    │      │                │料,並由陳淑珍在該│邦銀行申辦信│          │          │  、102 年度他字第18│  信用卡時提出之陳淑珍華南銀│
│    │      │                │信用卡申請書上「申│用卡。      │          │          │  40號卷㈡第109 頁、│  行內埔分行000000000000號帳│
│    │      │                │請人」欄簽名後交與│            │          │          │  103 年度偵字第517 │  戶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及偽│
│    │      │                │鄔和貴。          │            │          │          │  號卷第223 頁、224 │  造之內頁影本(見警卷第334 │
│    │      │                │                  │            │          │          │  頁正反面)、本院準│  至338 頁)                │
│    │      │                │                  │            │          │          │  備程序所為供述(見│⒋聯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及申辦│
│    │      │                │                  │            │          │          │  本院院二卷第24頁正│  信用卡時提出之陳淑珍國民身│
│    │      │                │                  │            │          │          │  反面)            │  分證正反面影本、陳淑珍華南│
│    │      │                │                  │            │          │          │⒊證人即共犯李俊賢於│  銀行內埔分行000000000000號│
│    │      │                │                  │            │          │          │  警詢所為供述(見警│  帳戶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及│
│    │      │                │                  │            │          │          │  卷第68至69頁)    │  偽造之內頁影本(見警卷第33│
│    │      │                │                  │            │          │          │⒋證人即被告林妙君於│  9 至346 頁)              │
│    │      │                │                  │            │          │          │  警詢及偵訊所為供述│⒌陳淑珍華南銀行內埔分行8012│
│    │      │                │                  │            │          │          │  (見警卷第130 至  │  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往來明│
│    │      │                │                  │            │          │          │  135 頁、102 年度他│  細表暨對帳單(見警卷第348 │
│    │      │                │                  │            │          │          │  字第1840號卷㈡第  │  頁)                      │
│    │      │                │                  │            │          │          │  112 頁反面)、本院│⒍富邦銀行申請信用卡客戶資料│
│    │      │                │                  │            │          │          │  準備程序時所為供述│  一覽表(見警卷第695 頁)  │
│    │      │                │                  │            │          │          │  (見本院院二卷第24│⒎玉山銀行申請信用卡客戶資料│
│    │      │                │                  │            │          │          │  頁反面)          │  一覽表(見警卷第701 頁)  │
│    │      │                │                  │            │          │          │⒌證人即富邦銀行代理│⒏聯邦銀行申請信用卡客戶資料│
│    │      │                │                  │            │          │          │  人范偉樵於警詢之證│  一覽表(見警卷第713 頁)  │
│    │      │                │                  │            │          │          │  詞(見警卷第692 至│⒐玉山銀行信用卡暨支付金融事│
│    │      │                │                  │            │          │          │  694 頁)          │  業處104 年5 月25日玉山卡(│
│    │      │                │                  │            │          │          │⒍證人即玉山銀行代理│  債)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
│    │      │                │                  │            │          │          │  人邱獻楠於警詢之證│  附之還款情形(見本院院二卷│
│    │      │                │                  │            │          │          │  詞(見警卷第697 至│  第61、62頁)              │
│    │      │                │                  │            │          │          │  700 頁)          │                            │
│    │      │                │                  │            │          │          │⒎證人即聯邦銀行代理│                            │
│    │      │                │                  │            │          │          │  人翁祥宙於警詢之證│                            │
│    │      │                │                  │            │          │          │  詞(見警卷第709 至│                            │
│    │      │                │                  │            │          │          │  711 頁)          │                            │
└──┴───┴────────┴─────────┴──────┴─────┴─────┴──────────┴──────────────┘
┌──┬───┬────────┬─────────┬──────┬─────┬─────┬──────────┬──────────────┐
│編號│信用卡│申請文件交付情形│填載申請書內容    │申請對象及時│信用卡核發│刷卡款項清│人證及證據出處      │書物證及證據出處            │
│    │申請人│                │                  │間          │情形      │償情形    │                    │                            │
├──┼───┼────────┼─────────┼──────┼─────┼─────┼──────────┼──────────────┤
│1   │潘仁祥│潘仁祥於101 年4 │潘仁祥於左列時間在│101 年5 月4 │玉山銀行核│玉山銀行刷│⒈被告鄔和貴於警詢及│⒈玉山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及申辦│
│    │(歿)│月17日至同年5 月│左列地點在空白信用│日向玉山銀行│發(卡號52│卡款項10萬│  偵訊所為供述(見警│  信用卡時提出之潘仁祥國民身│
│    │      │4 日間某日,在屏│卡申請書上「申請人│申辦信用卡。│0000000000│7,192 元,│  卷第37頁、102 年度│  分證正反面影本、偽造之潘仁│
│    │      │東縣內埔鄉某處,│」欄簽名後交與鄔和│            │8122)    │均未清償。│  他字第1840號卷㈡第│  祥華南銀行內埔分行00000000│
│    │      │將其所有之身分證│貴代為申辦信用卡,│            │          │          │  172 頁反面、103 年│  8088號帳戶存摺內頁影本(見│
│    │      │、健保卡影本、華│鄔和貴在玉山銀行信│            │          │          │  度偵字第517 號卷第│  警卷第98至101 頁)        │
│    │      │南銀行內埔分行80│用卡申請書上填載潘│            │          │          │  224 頁正反面)、準│⒉玉山銀行信用卡交易明細(見│
│    │      │0000000000號帳戶│仁祥在「中原營造公│            │          │          │  備程序所為供述(見│  警卷第102 至104 頁)      │
│    │      │存摺正本一併交與│司」負責高速公路RC│            │          │          │  本院院二卷第24頁正│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
│    │      │鄔和貴。        │板維修等職業資料。│            │          │          │  反面)            │  行102 年12月20日營清字第10│
│    │      │                │                  │            │          │          │⒉證人潘仁祥於警詢及│  00000000號函附潘仁祥801200│
│    │      │                │                  │            │          │          │  偵訊之證詞(見警卷│  498088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
│    │      │                │                  │            │          │          │  第89至95頁、103 年│  查詢、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
│    │      │                │                  │            │          │          │  度偵字第517 號卷第│  單(見警卷第105 至109 頁)│
│    │      │                │                  │            │          │          │  244 至246 頁)    │⒋玉山銀行信用卡暨支付金融事│
│    │      │                │                  │            │          │          │                    │  業處104 年5 月25日玉山卡(│
│    │      │                │                  │            │          │          │                    │  債)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
│    │      │                │                  │            │          │          │                    │  附之還款情形(見本院院二卷│
│    │      │                │                  │            │          │          │                    │  第61頁、第62頁反面)      │
├──┼───┼────────┼─────────┼──────┼─────┼─────┼──────────┼──────────────┤
│2   │鍾明雄│鍾明雄於101 年8 │鍾明雄於左列時間、│101 年8 月13│聯邦銀行核│聯邦銀行刷│⒈被告鄔和貴於警詢所│⒈聯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及申辦│
│    │      │月13日前某日在不│地點授權鄔和貴代為│日向聯邦銀行│發(卡號45│卡款項9 萬│  為供述(見103 年度│  信用卡時提出之鍾明雄國民身│
│    │      │詳地點將其所有之│申辦信用卡,鄔和貴│申辦信用卡。│0000000000│9,690 元,│  偵字第517 號卷第22│  分證正反面影本、全民健康保│
│    │      │身分證、健保卡影│明知鍾明雄並非自營│(起訴書誤載│5707)    │已全額繳清│  4 頁正反面)、本院│  險卡正面影本、屏東縣政府稅│
│    │      │本、土地所有權狀│水果商,竟在聯邦銀│為101 年8 月│          │。        │  準備程序所為供述(│  務局潮州分局98、99年房屋稅│
│    │      │、土地登記第二類│行信用卡申請書上填│23日)      │          │          │  見本院院二卷第24頁│  繳款書、土地所有權狀、土地│
│    │      │謄本、98、99年房│載申請人鍾明雄為自│            │          │          │  正反面)          │  登記第二類謄本、鍾明雄華南│
│    │      │屋稅繳款書、華南│營水果商等不實職業│            │          │          │⒉證人鍾明雄於偵訊之│  銀行內埔分行000000000000號│
│    │      │銀行內埔分行8012│資料,並代為在信用│            │          │          │  證詞(見103 年度偵│  帳戶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及│
│    │      │00000000號帳戶存│卡申請書「申請人」│            │          │          │  字第517 號卷第232 │  偽造之內頁影本(見警卷第65│
│    │      │摺封面影本一併交│欄簽署「鍾明雄」之│            │          │          │  至235 頁)        │  1 至663 頁)              │
│    │      │與鄔和貴。      │署名。            │            │          │          │⒊證人即聯邦銀行代理│⒉聯邦銀行信用卡刷卡明細(見│
│    │      │                │                  │            │          │          │  人翁祥宙於警詢之證│  警卷第664 頁)            │
│    │      │                │                  │            │          │          │  詞(見警卷第709 至│⒊鍾明雄華南銀行內埔分行8012│
│    │      │                │                  │            │          │          │  711 頁)          │  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往來明│
│    │      │                │                  │            │          │          │                    │  細表暨對帳單(見警卷第666 │
│    │      │                │                  │            │          │          │                    │  頁)                      │
│    │      │                │                  │            │          │          │                    │⒋聯邦銀行申請信用卡客戶資料│
│    │      │                │                  │            │          │          │                    │  一覽表(見警卷第713 頁)  │
│    │      │                │                  │            │          │          │                    │⒌鍾明雄103 年5 月28日檢察官│
│    │      │                │                  │            │          │          │                    │  偵訊時當庭書寫之「鍾明雄」│
│    │      │                │                  │            │          │          │                    │  筆跡1 紙(見103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517 號卷第237 頁)        │
│    │      │                │                  │            │          │          │                    │⒍聯邦銀行104 年5 月22日聯銀│
│    │      │                │                  │            │          │          │                    │  信卡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
│    │      │                │                  │            │          │          │                    │  附之還款情形(見本院院二卷│
│    │      │                │                  │            │          │          │                    │  第58、60頁)              │
└──┴───┴────────┴─────────┴──────┴─────┴─────┴──────────┴──────────────┘
┌──┬───┬────────┬─────────┬──────┬─────┬─────┬──────────┬──────────────┐
│編號│信用卡│申請文件交付情形│填載申請書內容    │申請對象及時│信用卡核發│刷卡款項清│人證及證據出處      │書物證及證據出處            │
│    │申請人│                │                  │間          │情形      │償情形    │                    │                            │
├──┼───┼────────┼─────────┼──────┼─────┼─────┼──────────┼──────────────┤
│1   │林宥佑│林宥佑於101 年11│林宥佑在右列申請日│101 年12月10│聯邦銀行未│無        │⒈證人林宥佑於警詢及│⒈聯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及申辦│
│    │      │月2 日至同年12月│前不詳時間,在聯邦│日向聯邦銀行│予核發。  │          │  偵訊之證詞(見警卷│  信用卡時提出之林宥佑國民身│
│    │      │10日間某時,在屏│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申辦信用卡。│          │          │  第35至356 頁、102 │  分證、全民健康保險卡正反面│
│    │      │東縣內埔鄉勤英路│填載其在「玩美完髮│            │          │          │  年度他字第1840號卷│  影本、林宥佑華南銀行內埔分│
│    │      │6 號鄔和貴住處,│」任職設計師等資料│            │          │          │  ㈠第414 至415 頁)│  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活期儲│
│    │      │將其所有之身分證│,並在該信用卡申請│            │          │          │⒉證人即被告鄔和貴於│  蓄存款存摺封面及偽造之內頁│
│    │      │、健保卡影本、華│書上「申請人」欄簽│            │          │          │  警詢及偵訊所為供述│  影本(見警卷第358 至366 頁│
│    │      │南銀行內埔分行80│名後交與鄔和貴。  │            │          │          │  (見警卷第22至23頁│  )                        │
│    │      │0000000000號帳戶│                  │            │          │          │  、102 年度他字第18│⒉林宥佑華南銀行內埔分行8012│
│    │      │存摺封面及內頁第│                  │            │          │          │  40號卷㈡第108 頁反│  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往來明│
│    │      │1 頁影本一併交與│                  │            │          │          │  面、109 頁反面、10│  細表暨對帳單(見警卷第368 │
│    │      │鄔和貴。        │                  │            │          │          │  3 年度偵字第517 號│  頁)                      │
│    │      │                │                  │            │          │          │  卷第221 頁反面至22│⒊聯邦銀行申請信用卡客戶資料│
│    │      │                │                  │            │          │          │  2 頁、224 頁正反面│  一覽表(見警卷第713 頁)  │
│    │      │                │                  │            │          │          │  )、本院準備程序所│                            │
│    │      │                │                  │            │          │          │  為供述(見本院院二│                            │
│    │      │                │                  │            │          │          │  卷第24頁正反面)  │                            │
│    │      │                │                  │            │          │          │⒊證人即被告林妙君於│                            │
│    │      │                │                  │            │          │          │  警詢及偵訊所為供述│                            │
│    │      │                │                  │            │          │          │  (見警卷第130 至13│                            │
│    │      │                │                  │            │          │          │  5 頁、102 年度他字│                            │
│    │      │                │                  │            │          │          │  第1840號卷㈡第112 │                            │
│    │      │                │                  │            │          │          │  頁反面)、本院準備│                            │
│    │      │                │                  │            │          │          │  程序所為供述(見本│                            │
│    │      │                │                  │            │          │          │  院院二卷第24頁反面│                            │
│    │      │                │                  │            │          │          │  )                │                            │
│    │      │                │                  │            │          │          │⒋證人即聯邦銀行代理│                            │
│    │      │                │                  │            │          │          │  人翁祥宙於警詢之證│                            │
│    │      │                │                  │            │          │          │  詞(見警卷第709 至│                            │
│    │      │                │                  │            │          │          │  711 頁)          │                            │
├──┼───┼────────┼─────────┼──────┼─────┼─────┼──────────┼──────────────┤
│2   │黃惠玉│黃惠玉於102 年2 │黃惠玉在右列申請日│102 年2 月26│聯邦銀行未│無        │⒈證人黃惠玉於警詢及│⒈聯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及申辦│
│    │      │月26日前某日在不│前不詳時間,在聯邦│日向聯邦銀行│予核發。  │          │  偵訊之證詞(見103 │  信用卡時提出之黃惠玉國民身│
│    │      │詳地點將其所有之│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申辦信用卡。│          │          │  年度偵字第517 號卷│  分證正反面影本、黃惠玉華南│
│    │      │身分證、健保卡影│填載其自營「好記早│            │          │          │  第276 至278 、293 │  銀行潮州分行000000000000號│
│    │      │本、華南銀行潮州│餐店」等職業資料,│            │          │          │  至295 頁)        │  帳戶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及│
│    │      │分行000000000000│並在該信用卡申請書│            │          │          │⒉證人即被告鄔和貴於│  偽造之內頁影本(見警卷第58│
│    │      │號帳戶存摺封面影│上「申請人」欄簽名│            │          │          │  警詢及偵訊所為供述│  7 至593 頁)              │
│    │      │本一併交與鄔和貴│後交與鄔和貴。    │            │          │          │  (見103 年度偵字第│⒉華南商業銀行潮州分行102 年│
│    │      │。              │                  │            │          │          │  517 號卷第223 頁反│  月26日華潮存字第102182號函│
│    │      │                │                  │            │          │          │  面、224 頁正反面、│  附黃惠玉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  298 至301 頁)、本│  之客戶基本資料表、存款往來│
│    │      │                │                  │            │          │          │  院準備程序所為供述│  明細表暨對帳單(見警卷第  │
│    │      │                │                  │            │          │          │  (見本院院二卷第24│  594 至597 頁)            │
│    │      │                │                  │            │          │          │  頁正反面)        │⒊聯邦銀行申請信用卡客戶資料│
│    │      │                │                  │            │          │          │⒊證人即被告林妙君於│  一覽表(見警卷第713 頁)  │
│    │      │                │                  │            │          │          │  警詢所為供述(見警│                            │
│    │      │                │                  │            │          │          │  卷第130 至135 頁)│                            │
│    │      │                │                  │            │          │          │  、本院準備程序所為│                            │
│    │      │                │                  │            │          │          │  供述(見本院院二卷│                            │
│    │      │                │                  │            │          │          │  第24頁反面)      │                            │
│    │      │                │                  │            │          │          │⒋證人即聯邦銀行代理│                            │
│    │      │                │                  │            │          │          │  人翁祥宙於警詢之證│                            │
│    │      │                │                  │            │          │          │  詞(見警卷第709 至│                            │
│    │      │                │                  │            │          │          │  711 頁)          │                            │
├──┼───┼────────┼─────────┼──────┼─────┼─────┼──────────┼──────────────┤
│3   │陳秋菊│陳秋菊於102 年4 │陳秋菊在右列申請日│102 年5 月7 │聯邦銀行未│無        │⒈證人陳秋菊於警詢及│⒈聯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及申辦│
│    │      │月17日後之同月間│前不詳時間,在空白│日向聯邦銀行│予核發。  │          │  偵訊之證詞(見警卷│  信用卡時提出之陳秋菊國民身│
│    │      │某日時,在屏東縣│聯邦銀行信用卡申請│申辦信用卡。│          │          │  第37至376 頁、103 │  分證正反面影本、全民健康保│
│    │      │潮州鎮介壽路132 │書上「申請人」欄簽│            │          │          │  年度偵字第517 號卷│  險卡正面影本、陳秋菊華南銀│
│    │      │號「德昌檳榔總店│名後交與鄔和貴代辦│            │          │          │  第166 至16頁)    │  行潮州分行000000000000號帳│
│    │      │」,將其所有之身│信用卡,並由鄔和貴│            │          │          │⒉證人即被告鄔和貴於│  戶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及偽│
│    │      │分證、健保卡影本│在該信用卡申請書上│            │          │          │  警詢及偵訊所為供述│  造之內頁影本(見警卷第378 │
│    │      │、華南銀行潮州分│填載陳秋菊自營「德│            │          │          │  (見警卷第25至26頁│  至385 頁)                │
│    │      │行000000000000號│昌檳榔總店」等職業│            │          │          │  、102 年度他字第18│⒉華南商業銀行潮州分行102 年│
│    │      │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資料。            │            │          │          │  40號卷㈡第109 頁、│  月26日華潮存字第102182號函│
│    │      │一併交與鄔和貴。│                  │            │          │          │  103 年度偵字第517 │  附陳秋菊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  號卷第223 頁、224 │  之客戶基本資料表、存摺存款│
│    │      │                │                  │            │          │          │  頁正反面)、本院準│  期間查詢(見警卷第386 至  │
│    │      │                │                  │            │          │          │  備程序所為供述(見│  388 頁)                  │
│    │      │                │                  │            │          │          │  本院院二卷第24頁正│⒊聯邦銀行申請信用卡客戶資料│
│    │      │                │                  │            │          │          │  反面)            │  一覽表(見警卷第713 頁)  │
│    │      │                │                  │            │          │          │⒊證人即被告林妙君於│                            │
│    │      │                │                  │            │          │          │  警詢及偵訊所為供述│                            │
│    │      │                │                  │            │          │          │  (見警卷第130 至13│                            │
│    │      │                │                  │            │          │          │  5 頁、102 年度他字│                            │
│    │      │                │                  │            │          │          │  第1840號卷㈡第112 │                            │
│    │      │                │                  │            │          │          │  頁反面)、本院準備│                            │
│    │      │                │                  │            │          │          │  程序所為供述(見本│                            │
│    │      │                │                  │            │          │          │  院院二卷第24頁反面│                            │
│    │      │                │                  │            │          │          │  )                │                            │
│    │      │                │                  │            │          │          │⒋證人即聯邦銀行代理│                            │
│    │      │                │                  │            │          │          │  人翁祥宙於警詢之證│                            │
│    │      │                │                  │            │          │          │  詞(見警卷第709 至│                            │
│    │      │                │                  │            │          │          │  711 頁)          │                            │
├──┼───┼────────┼─────────┼──────┼─────┼─────┼──────────┼──────────────┤
│4   │盧美娟│盧美娟於101 年10│盧美娟於交付鄔和貴│101 年10月17│⒈玉山銀行│玉山銀行刷│⒈證人盧美娟於警詢及│⒈玉山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及申辦│
│    │      │月2 日至同年月17│身分證件、前開存摺│日向玉山銀行│  核發(卡│卡款項4 萬│  偵訊之證詞(見警卷│  信用卡時提出之盧美娟國民身│
│    │      │日間某日,在不詳│封面影本後一週,拒│、101 年11月│  號不詳)│9,527 元、│  第50至512 頁、102 │  分證正反面影本、盧美娟華南│
│    │      │地點,將其所有之│絕申辦信用卡並要求│6 日向聯邦銀│⒉聯邦銀行│積欠聯邦銀│  年度他字第1146號卷│  銀行屏東分行000000000000號│
│    │      │身分證影本、華南│返還相關資料,鄔和│行申辦信用卡│  核發(卡│行刷卡款項│  第68至69、79頁反面│  帳戶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及│
│    │      │銀行屏東分行8002│貴仍在玉山銀行、聯│。          │  號451445│5 萬1,750 │  至80頁、103 年度偵│  偽造之內頁影本(見警卷第51│
│    │      │00000000號帳戶存│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            │  00000000│元,均未繳│  字第517 號卷第174 │  4 至520 頁)              │
│    │      │摺封面影本一併交│上填載申請人盧美娟│            │  08)    │款。      │  至175 頁)        │⒉玉山銀行信用卡交易明細(見│
│    │      │與鄔和貴。      │在「尖兵檳榔店」任│            │          │          │⒉證人即被告鄔和貴於│  警卷第521 至522 頁)      │
│    │      │                │職等不實職業資料,│            │          │          │  警詢及偵訊所為供述│⒊聯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及申辦│
│    │      │                │且未經盧美娟同意,│            │          │          │  (見警卷第31至32頁│  信用卡時提出之盧美娟國民身│
│    │      │                │在該信用卡申請書上│            │          │          │  、102 年度他字第18│  分證正反面影本、盧美娟華南│
│    │      │                │「申請人」欄偽造「│            │          │          │  40號卷㈡第109 頁反│  銀行屏東分行000000000000號│
│    │      │                │盧美娟」之署名而偽│            │          │          │  面、103 年度偵字第│  帳戶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及│
│    │      │                │造該私文書(偽造之│            │          │          │  517 號卷第222 頁反│  偽造之內頁影本(見警卷第52│
│    │      │                │署名及數量見附表4 │            │          │          │  面至223 頁、224 頁│  3 至530 頁)              │
│    │      │                │編號1 、2 )      │            │          │          │  正反面)、本院準備│⒋聯邦銀行信用卡刷卡明細(見│
│    │      │                │                  │            │          │          │  程序所為供述(見本│  警卷第531 至532 頁)      │
│    │      │                │                  │            │          │          │  院院二卷第24頁正反│⒌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
│    │      │                │                  │            │          │          │  面)              │  行102 年7 月24日營清字第10│
│    │      │                │                  │            │          │          │⒊證人即被告林妙君於│  00000000號函附盧美娟800200│
│    │      │                │                  │            │          │          │  警詢及偵訊所為供述│  589111號帳戶之客戶資料整合│
│    │      │                │                  │            │          │          │  (見警卷第127 、13│  查詢、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
│    │      │                │                  │            │          │          │  0 至135 頁、102 年│  單(見警卷第533 至537 頁)│
│    │      │                │                  │            │          │          │  度他字第1840號卷㈡│⒍玉山銀行申請信用卡客戶資料│
│    │      │                │                  │            │          │          │  第112 頁反面、102 │  一覽表(見警卷第701 頁)  │
│    │      │                │                  │            │          │          │  年度他字第1146號卷│⒎聯邦銀行申請信用卡客戶資料│
│    │      │                │                  │            │          │          │  第59至60頁)、本院│  一覽表(見警卷第713 頁)  │
│    │      │                │                  │            │          │          │  準備程序所為供述(│⒏聯邦銀行102 年8 月1 日提出│
│    │      │                │                  │            │          │          │  見本院院二卷第24頁│  之刑事告訴狀及所附歷史帳單│
│    │      │                │                  │            │          │          │  反面)            │  查詢、申辦信用卡時提出之存│
│    │      │                │                  │            │          │          │⒋證人即玉山銀行代理│  摺影本等資料(見102 年度他│
│    │      │                │                  │            │          │          │  人邱獻楠於警詢之證│  字第1146號卷第1 至2 、4 至│
│    │      │                │                  │            │          │          │  詞(見警卷第697 至│  9 頁)                    │
│    │      │                │                  │            │          │          │  700 頁)          │⒐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
│    │      │                │                  │            │          │          │⒌證人即聯邦銀行代理│  行102 年8 月29日營清字第10│
│    │      │                │                  │            │          │          │  人翁祥宙於警詢之證│  00000000號函附盧美娟800200│
│    │      │                │                  │            │          │          │  詞(見警卷第709 至│  589111號帳戶之客戶資料整合│
│    │      │                │                  │            │          │          │  711 頁)          │  查詢、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
│    │      │                │                  │            │          │          │                    │  單(見102 年度他字第1146號│
│    │      │                │                  │            │          │          │                    │  卷第35至39頁)            │
│    │      │                │                  │            │          │          │                    │⒑盧美娟102 年11月8 日檢察官│
│    │      │                │                  │            │          │          │                    │  偵訊時當庭書寫之「盧美娟」│
│    │      │                │                  │            │          │          │                    │  筆跡1 紙(見102 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1146號卷第71頁)          │
│    │      │                │                  │            │          │          │                    │⒒華南商業銀行屏東分行102 年│
│    │      │                │                  │            │          │          │                    │  12月16日(102 )華屏存字第│
│    │      │                │                  │            │          │          │                    │  0314號函(見102 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1146號卷第75頁)          │
│    │      │                │                  │            │          │          │                    │⒓聯邦銀行103 年1 月17日刑事│
│    │      │                │                  │            │          │          │                    │  陳報(二)狀及所附聯邦銀行│
│    │      │                │                  │            │          │          │                    │  影像及徵審管理系統查詢列印│
│    │      │                │                  │            │          │          │                    │  資料(見102 年度他字第1146│
│    │      │                │                  │            │          │          │                    │  號卷第87至88頁)          │
│    │      │                │                  │            │          │          │                    │⒔聯邦銀行104 年5 月22日聯銀│
│    │      │                │                  │            │          │          │                    │  信卡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
│    │      │                │                  │            │          │          │                    │  附之還款情形(見本院院二卷│
│    │      │                │                  │            │          │          │                    │  第58、60頁)              │
│    │      │                │                  │            │          │          │                    │⒕玉山銀行信用卡暨支付金融事│
│    │      │                │                  │            │          │          │                    │  業處104 年5 月25日玉山卡(│
│    │      │                │                  │            │          │          │                    │  債)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
│    │      │                │                  │            │          │          │                    │  附之還款情形(見本院院二卷│
│    │      │                │                  │            │          │          │                    │  第61頁、第62頁反面)      │
└──┴───┴────────┴─────────┴──────┴─────┴─────┴──────────┴──────────────┘
┌──┬───┬────────┬─────────┬──────┬─────┬─────┬──────────┬──────────────┐
│編號│信用卡│申請文件交付情形│填載不實內容申請書│申請對象及時│信用卡核發│刷卡款項清│人證及證據出處      │書物證及證據出處            │
│    │申請人│                │                  │間          │情形      │償情形    │                    │                            │
├──┼───┼────────┼─────────┼──────┼─────┼─────┼──────────┼──────────────┤
│1   │劉和德│劉和德於102 年2 │鄔和貴因李俊賢之介│102 年3 月28│⒈富邦銀行│富邦銀行刷│⒈證人劉和德於警詢及│⒈富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及申辦│
│    │      │月1 日至同年月21│紹認識劉和德,向其│日向富邦銀行│  核發(卡│卡款項7 萬│  偵訊之證詞(見警卷│  信用卡時提出之劉和德國民身│
│    │      │日間某時,在不詳│佯稱可代辦手機門號│(起訴書誤載│  號498713│3,854 元,│  第392至397 頁、102│  分證正反面影本、全民健康保│
│    │      │地點,將其所有之│,劉和德因而將身分│為102 年3 月│  00000000│均未清償。│  年度他字第1840號卷│  險卡正面影本、劉和德華南銀│
│    │      │身分證、健保卡影│證件影本、存摺影本│27日)、102 │  06)    │          │  ㈠第417 至418 頁)│  行內埔分行000000000000號帳│
│    │      │本、華南銀行內埔│交與鄔和貴,鄔和貴│年2 月21日向│⒉聯邦銀行│          │⒉證人即被告鄔和貴於│  戶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及偽│
│    │      │分行000000000000│在富邦銀行、聯邦銀│聯邦銀行申辦│  未予核發│          │  警詢及偵訊所為供述│  造之內頁影本(見警卷第400 │
│    │      │號帳戶存摺影本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填│信用卡。    │  。      │          │  (見警卷第26至27頁│  至406 頁)                │
│    │      │併交與鄔和貴。  │載申請人劉和德自營│            │          │          │  、102 年度他字第18│⒉富邦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見警│
│    │      │                │「劉和德工程行」等│            │          │          │  40號卷㈡第109 頁正│  卷第407 頁)              │
│    │      │                │不實職業資料,並未│            │          │          │  反面、103 年度偵字│⒊信用卡簽帳單等刷卡資料(見│
│    │      │                │經劉和德同意,在該│            │          │          │  第517 號卷第222 頁│  警卷第408 至420 頁)      │
│    │      │                │信用卡申請書上「申│            │          │          │  、224 頁正反面)、│⒋傳真查詢國內各類掛號郵件查│
│    │      │                │請人」欄偽造「劉和│            │          │          │  本院準備程序所為供│  單(見警卷第421 頁)      │
│    │      │                │德」署名而偽造該私│            │          │          │  述(見本院院二卷第│⒌聯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及申辦│
│    │      │                │文書(偽造之署名及│            │          │          │  24頁正反面)      │  信用卡時提出之劉和德國民身│
│    │      │                │數量見附表4 編號3 │            │          │          │⒊證人即共犯李俊賢於│  分證正反面影本、全民健康保│
│    │      │                │、4 )            │            │          │          │  警詢所為供述(見警│  險卡正面影本、劉和德華南銀│
│    │      │                │                  │            │          │          │  卷第69頁)        │  行內埔分行000000000000號帳│
│    │      │                │                  │            │          │          │⒋證人即被告林妙君於│  戶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及偽│
│    │      │                │                  │            │          │          │  警詢及偵訊所為供述│  造之內頁影本(見警卷第422 │
│    │      │                │                  │            │          │          │  (見警卷第130 至13│  至429 頁)                │
│    │      │                │                  │            │          │          │  5 頁、102 年度他字│⒍劉和德華南銀行內埔分行8012│
│    │      │                │                  │            │          │          │  第1840號卷㈡第112 │  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往來明│
│    │      │                │                  │            │          │          │  頁反面)、本院準備│  細表暨對帳單(見警卷第431 │
│    │      │                │                  │            │          │          │  程序所為供述(見本│  頁)                      │
│    │      │                │                  │            │          │          │  院院二卷第24頁反面│⒎富邦銀行申請信用卡客戶資料│
│    │      │                │                  │            │          │          │  )                │  一覽表(見警卷第695 頁)  │
│    │      │                │                  │            │          │          │⒌證人即富邦銀行代理│⒏聯邦銀行申請信用卡客戶資料│
│    │      │                │                  │            │          │          │  人范偉樵於警詢之證│  一覽表(見警卷第713 頁)  │
│    │      │                │                  │            │          │          │  詞(見警卷第692 至│⒐劉和德102 年12月16日檢察官│
│    │      │                │                  │            │          │          │  694 頁)          │  偵訊時當庭書寫之「劉和德」│
│    │      │                │                  │            │          │          │⒍證人即聯邦銀行代理│  筆跡1 紙(見102 年度他字第│
│    │      │                │                  │            │          │          │  人翁祥宙於警詢之證│  1840號卷㈠第419 頁)      │
│    │      │                │                  │            │          │          │  詞(見警卷第709 至│⒑富邦銀行個金授管部104 年7 │
│    │      │                │                  │            │          │          │  711 頁)          │  月3 日個授字第0000000000號│
│    │      │                │                  │            │          │          │                    │  函(見本院院二卷第127 頁)│
└──┴───┴────────┴─────────┴──────┴─────┴─────┴──────────┴──────────────┘
┌──┬───┬─────────┬────────┬──────┬───────────────────┬─────────────────┐
│編號│信用卡│填載不實內容申請書│申請對象及時間  │信用卡核發情│人證及證據出處                        │書物證及證據出處                  │
│    │申請人│                  │                │形          │                                      │                                  │
├──┼───┼─────────┼────────┼──────┼───────────────────┼─────────────────┤
│1   │鄔和貴│鄔和貴於右列申請日│101 年5 月14日向│聯邦銀行未予│⒈被告鄔和貴於警詢及偵訊所為供述(見警│⒈聯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及申辦信用卡│
│    │      │前不詳時間,在其前│聯邦銀行。      │核發。      │  卷第17至19頁、102 年度他字第1840號卷│  時提出之鄔和貴華南銀行內埔分行  │
│    │      │開住處,在聯邦銀行│                │            │  ㈡第108 頁正反面、103 年度偵字第517 │  000000000000號帳戶活期儲蓄存款存│
│    │      │信用卡申請書上填載│                │            │  號卷第224 頁正反面)、本院準備程序所│  摺封面及偽造之內頁影本(見警卷第│
│    │      │其任職「貴豐鋁門窗│                │            │  為供述(見本院院二卷第24頁反面)    │  44至50頁)                      │
│    │      │」之不實職業資料,│                │            │⒉證人即聯邦銀行代理人翁祥宙於警詢之證│⒉鄔和貴華南銀行內埔分行8012      │
│    │      │並在該信用卡申請書│                │            │  詞(見警卷第709 至711 頁)          │  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往來明細表暨│
│    │      │上「申請人」欄簽名│                │            │                                      │  對帳單(見警卷第52頁)          │
│    │      │。                │                │            │                                      │⒊聯邦銀行申請信用卡客戶資料一覽表│
│    │      │                  │                │            │                                      │  (見警卷第713 頁)              │
└──┴───┴─────────┴────────┴──────┴───────────────────┴─────────────────┘
┌──┬───┬────────┬─────────┬──────┬─────┬─────┬──────────┬──────────────┐
│編號│信用卡│申請文件交付情形│填載不實內容申請書│申請對象及時│信用卡核發│刷卡款項清│人證及證據出處      │書物證及證據出處            │
│    │申請人│                │                  │間          │情形      │償情形    │                    │                            │
├──┼───┼────────┼─────────┼──────┼─────┼─────┼──────────┼──────────────┤
│1   │彭天育│彭天育分別於101 │陳金鳳為彭天育女友│102 年4 月19│⒈玉山銀行│玉山銀行刷│⒈證人即被告彭天育於│⒈富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及申辦│
│    │      │年9 月中旬某日時│,明知彭天育並未在│日向富邦銀行│  核發(卡│卡款項8,05│  警詢及偵訊所為供述│  信用卡時提出之彭天育國民身│
│    │      │許、102 年4 月中│貴豐鋁門窗任職,於│、101 年9 月│  號512308│0 元,均依│  (見警卷第435 至44│  分證正反面影本、彭天育華南│
│    │      │旬某日在屏東縣內│申辦信用卡前不詳時│28日向玉山銀│  00000000│約按期繳納│  1 頁、102 年度他字│  銀行佳冬分行000000000000號│
│    │      │埔鄉○○路0 號鄔│間在鄔和貴上開住處│行申辦信用卡│  24)    │最低應繳款│  第1840號卷㈡第26至│  帳戶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及│
│    │      │和貴住處將其所有│,竟代彭天育在富邦│。          │⒉富邦銀行│。        │  27、28頁)、本院準│  偽造之內頁影本(見警卷第44│
│    │      │之身分證、健保卡│銀行、玉山銀行信用│            │  未予核發│          │  備程序所為供述(見│  3 至448 頁)              │
│    │      │影本、華南銀行佳│卡申請書上填載申請│            │          │          │  本院院二卷第28頁)│⒉玉山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及申辦│
│    │      │冬分行813200    │人彭天育在「貴豐鋁│            │          │          │⒉證人即被告陳金鳳於│  信用卡時提出之彭天育華南銀│
│    │      │406570號帳戶存摺│門窗」任職等不實職│            │          │          │  警詢及偵訊所為供述│  行佳冬分行000000000000號帳│
│    │      │封面及內頁第1 頁│業資料,彭天育明知│            │          │          │  (見警卷第540 至54│  戶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及偽│
│    │      │影本一併交與鄔和│上情竟仍在該信用卡│            │          │          │  2 、543 至546 頁、│  造之內頁影本(見警卷第449 │
│    │      │貴。            │申請書上簽名後交與│            │          │          │  102 年度他字第1840│  至455 頁)                │
│    │      │                │鄔和貴。          │            │          │          │  號卷㈡第134 頁正反│⒊玉山銀行信用卡交易明細(見│
│    │      │                │                  │            │          │          │  面)、本院準備程序│  警卷第456 頁)            │
│    │      │                │                  │            │          │          │  所為供述(見本院院│⒋華南商業銀行佳冬分行102 年│
│    │      │                │                  │            │          │          │  二卷第28頁反面)  │  月29日華佳存字第0204號函附│
│    │      │                │                  │            │          │          │⒊證人即被告鄔和貴於│  之彭天育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  警詢及偵訊所為供述│  之客戶基本資料表、存款往來│
│    │      │                │                  │            │          │          │  (見警卷第29至30頁│  明細表暨對帳單(見警卷第45│
│    │      │                │                  │            │          │          │  、102 年度他字第18│  7 至461 頁)              │
│    │      │                │                  │            │          │          │  40號卷㈡第109 、  │⒌富邦銀行申請信用卡客戶資料│
│    │      │                │                  │            │          │          │  110 頁、103 年度偵│  一覽表(見警卷第695 頁)  │
│    │      │                │                  │            │          │          │  字第517 號卷第223 │⒍玉山銀行申請信用卡客戶資料│
│    │      │                │                  │            │          │          │  頁、224 頁正反面)│  一覽表(見警卷第701 頁)  │
│    │      │                │                  │            │          │          │  、本院準備程序所為│⒎玉山銀行信用卡暨支付金融事│
│    │      │                │                  │            │          │          │  供述(見本院院二卷│  業處104 年5 月25日玉山卡(│
│    │      │                │                  │            │          │          │  第24頁正反面)    │  債)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
│    │      │                │                  │            │          │          │⒋證人即被告林妙君於│  附之還款情形(見本院院二卷│
│    │      │                │                  │            │          │          │  警詢及偵訊之證詞(│  第61頁、第62頁反面)      │
│    │      │                │                  │            │          │          │  見警卷第130 至135 │                            │
│    │      │                │                  │            │          │          │  頁、102 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1840號卷㈡第112 頁│                            │
│    │      │                │                  │            │          │          │  反面)、本院準備程│                            │
│    │      │                │                  │            │          │          │  序所為供述(見本院│                            │
│    │      │                │                  │            │          │          │  院二卷第24頁反面)│                            │
│    │      │                │                  │            │          │          │⒌證人即富邦銀行代理│                            │
│    │      │                │                  │            │          │          │  人范偉樵於警詢之證│                            │
│    │      │                │                  │            │          │          │  詞(見警卷第692 至│                            │
│    │      │                │                  │            │          │          │  694 頁)          │                            │
│    │      │                │                  │            │          │          │⒍證人即玉山銀行代理│                            │
│    │      │                │                  │            │          │          │  人邱獻楠於警詢之證│                            │
│    │      │                │                  │            │          │          │  詞(見警卷第697 至│                            │
│    │      │                │                  │            │          │          │  700 頁)          │                            │
├──┼───┼────────┼─────────┼──────┼─────┼─────┼──────────┼──────────────┤
│2   │彭家福│彭家福於102 年1 │彭家福於前開時間在│102 年1 月24│聯邦銀行核│聯邦銀行刷│⒈證人彭家福於警詢及│⒈聯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及申辦│
│    │      │月初某日在不詳地│前開地點,在聯邦銀│日向聯邦銀行│發(卡號47│卡款項3 萬│  偵訊之證詞(見警卷│  信用卡時提出之彭家福華南銀│
│    │      │點將其所有之身分│行信用卡空白申請書│申辦信用卡。│0000000000│2998元,已│  第46至471 頁、102 │  行玉光辦事處000000000000號│
│    │      │證影本、華南銀行│上「申請人」欄簽名│            │5307)    │全額繳清。│  年度他字第1840號卷│  帳戶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及│
│    │      │佳冬分行(玉光辦│後交與彭天育,並由│            │          │          │  ㈡第48頁正反面)  │  偽造之內頁影本(見警卷第47│
│    │      │事處)0000000000│陳金鳳及彭天育將該│            │          │          │⒉證人即被告彭天育於│  2 至478 頁)              │
│    │      │29號帳戶存摺交與│申請書交與鄔和貴,│            │          │          │  偵訊所為供述(見10│⒉聯邦銀行信用卡刷卡明細(見│
│    │      │彭天育,再由彭天│鄔和貴在該信用卡申│            │          │          │  2 年度他字第1840號│  警卷第479 頁)            │
│    │      │育、陳金鳳將上開│請書上填載申請人彭│            │          │          │  卷㈡第28頁正反面)│⒊華南商業銀行佳冬分行102 年│
│    │      │身分證影本及上開│家福自營「力勤鐵工│            │          │          │  、本院準備程序所為│  月29日華佳存字第0204號函附│
│    │      │帳戶存摺封面及內│廠」等不實職業資料│            │          │          │  供述(見本院院二卷│  彭家福000000000000號帳戶之│
│    │      │頁影本一併交與鄔│。                │            │          │          │  第28頁)          │  客戶基本資料表、存款往來明│
│    │      │和貴。          │                  │            │          │          │⒊證人即被告陳金鳳於│  細表暨對帳單(見警卷第480 │
│    │      │                │                  │            │          │          │  偵訊所為供述(見10│  至484 頁)                │
│    │      │                │                  │            │          │          │  2 年度他字第1840號│⒋聯邦銀行申請信用卡客戶資料│
│    │      │                │                  │            │          │          │  卷㈡第13頁正反面)│  一覽表(見警卷第713 頁)  │
│    │      │                │                  │            │          │          │  、本院準備程序所為│⒌聯邦銀行104 年5 月22日聯銀│
│    │      │                │                  │            │          │          │  供述(見本院院二卷│  信卡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
│    │      │                │                  │            │          │          │  第28頁反面)      │  附之還款情形(見本院院二卷│
│    │      │                │                  │            │          │          │⒋證人即被告鄔和貴於│  第58、59頁)              │
│    │      │                │                  │            │          │          │  警詢及偵訊所為供述│                            │
│    │      │                │                  │            │          │          │  (見警卷第30至31頁│                            │
│    │      │                │                  │            │          │          │  、102 年度他字第18│                            │
│    │      │                │                  │            │          │          │  40號卷㈡第109 頁反│                            │
│    │      │                │                  │            │          │          │  面、110 頁、103 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517 號卷第│                            │
│    │      │                │                  │            │          │          │  22 2頁反面、224 頁│                            │
│    │      │                │                  │            │          │          │  正反面)、本院準備│                            │
│    │      │                │                  │            │          │          │  程序所為供述(見本│                            │
│    │      │                │                  │            │          │          │  院院二卷第24頁正反│                            │
│    │      │                │                  │            │          │          │  面)              │                            │
│    │      │                │                  │            │          │          │⒌證人即被告林妙君於│                            │
│    │      │                │                  │            │          │          │  警詢及偵訊所為供述│                            │
│    │      │                │                  │            │          │          │  (見警卷第130 至13│                            │
│    │      │                │                  │            │          │          │  5 頁、102 年度他字│                            │
│    │      │                │                  │            │          │          │  第1840號卷㈡第112 │                            │
│    │      │                │                  │            │          │          │  頁反面)、本院準備│                            │
│    │      │                │                  │            │          │          │  程序所為供述(見本│                            │
│    │      │                │                  │            │          │          │  院院二卷第24頁反面│                            │
│    │      │                │                  │            │          │          │  )                │                            │
│    │      │                │                  │            │          │          │⒍證人即聯邦銀行代理│                            │
│    │      │                │                  │            │          │          │  人翁祥宙於警詢之證│                            │
│    │      │                │                  │            │          │          │  詞(見警卷第709 至│                            │
│    │      │                │                  │            │          │          │  711 頁)          │                            │
└──┴───┴────────┴─────────┴──────┴─────┴─────┴──────────┴──────────────┘
附表4:偽造信用卡申請書
┌─┬───────┬─────┬─────────┬─────┐            
│編│偽造之文書名稱│欄位名稱  │偽造之署押及數量  │證據出處  │            
│號│              │          │                  │          │            
├─┼───────┼─────┼─────────┼─────┤
│1 │玉山家樂福悠遊│您的申請資│偽造「盧美娟」署名│警卷第514 │
│  │聯名卡/ 好康卡│料欄「中文│1 枚              │至515頁   │
│  │申請書        │姓名」欄  │                  │          │
│  │              ├─────┼─────────┤          │
│  │              │聲明欄第十│偽造「盧美娟」署名│          │
│  │              │六項「正卡│1 枚              │          │
│  │              │申請人」欄│                  │          │
│  │              ├─────┼─────────┤          │
│  │              │資料運用聲│偽造「盧美娟」署名│          │
│  │              │明欄「正卡│1 枚              │          │
│  │              │申請人」欄│                  │          │
│  │              ├─────┼─────────┤          │
│  │              │申請變更信│偽造「盧美娟」署名│          │
│  │              │用卡帳單結│1 枚              │          │
│  │              │帳日收取家│                  │          │
│  │              │樂福版帳單│                  │          │
│  │              │欄「正卡申│                  │          │
│  │              │請人」欄  │                  │          │
├─┼───────┼─────┼─────────┼─────┤
│2 │聯邦銀行信用卡│申請人資料│偽造「盧美娟」署名│警卷第523 │
│  │專用申請書    │欄「中文姓│1 枚              │至525頁   │
│  │              │名」欄    │                  │          │
│  │              ├─────┼─────────┤          │
│  │              │免費保險確│偽造「盧美娟」署名│          │
│  │              │認欄「正卡│1 枚              │          │
│  │              │申請人正楷│                  │          │
│  │              │中文親筆簽│                  │          │
│  │              │名」欄    │                  │          │
│  │              ├─────┼─────────┤          │
│  │              │申請人親簽│偽造「盧美娟」署名│          │
│  │              │欄「正卡申│1 枚              │          │
│  │              │請人正楷中│                  │          │
│  │              │文親筆簽名│                  │          │
│  │              │」欄      │                  │          │
├─┼───────┼─────┼─────────┼─────┤
│3 │富邦信用卡申請│正卡申請人│偽造「劉和德」署名│警卷第400 │
│  │書            │資料欄「姓│1 枚              │至401頁   │
│  │              │名- 中文」│                  │          │
│  │              │欄        │                  │          │
│  │              ├─────┼─────────┤          │
│  │              │財務資料蒐│偽造「劉和德」署名│          │
│  │              │集、處理、│1 枚              │          │
│  │              │利用同意事│                  │          │
│  │              │項欄「正卡│                  │          │
│  │              │人親筆正楷│                  │          │
│  │              │中文簽名」│                  │          │
│  │              │欄        │                  │          │
│  │              ├─────┼─────────┤          │
│  │              │同意下述事│偽造「劉和德」署名│          │
│  │              │項聲明欄「│1 枚              │          │
│  │              │正卡人親筆│                  │          │
│  │              │正楷中文簽│                  │          │
│  │              │名」欄    │                  │          │
│  │              ├─────┼─────────┤          │
│  │              │個人資料之│偽造「劉和德」署名│          │
│  │              │蒐集、處理│1 枚              │          │
│  │              │、利用及國│                  │          │
│  │              │際傳輸同意│                  │          │
│  │              │事項欄「正│                  │          │
│  │              │卡人親筆正│                  │          │
│  │              │楷中文簽名│                  │          │
│  │              │」欄      │                  │          │
│  │              ├─────┼─────────┤          │
│  │              │個人資料提│偽造「劉和德」署名│          │
│  │              │供予共同行│1 枚              │          │
│  │              │銷單位、合│                  │          │
│  │              │作之聯名、│                  │          │
│  │              │認同團體交│                  │          │
│  │              │互運用同意│                  │          │
│  │              │欄「正卡人│                  │          │
│  │              │親筆正楷中│                  │          │
│  │              │文簽名」欄│                  │          │
│  │              ├─────┼─────────┤          │
│  │              │代扣繳富邦│偽造「劉和德」署名│          │
│  │              │人壽保費同│1 枚              │          │
│  │              │意事項欄「│                  │          │
│  │              │正卡人親筆│                  │          │
│  │              │正楷中文簽│                  │          │
│  │              │名」欄    │                  │          │
├─┼───────┼─────┼─────────┼─────┤
│4 │聯邦銀行信用卡│申請人資料│偽造「劉和德」署名│警卷第422 │
│  │專用申請書    │欄「中文姓│1 枚              │至424頁   │
│  │              │名」欄    │                  │          │
│  │              ├─────┼─────────┤          │
│  │              │免費保險確│偽造「劉和德」署名│          │
│  │              │認欄「正卡│1 枚              │          │
│  │              │申請人正楷│                  │          │
│  │              │中文親筆簽│                  │          │
│  │              │名」欄    │                  │          │
│  │              ├─────┼─────────┤          │
│  │              │申請人親簽│偽造「劉和德」署名│          │
│  │              │欄「正卡申│1 枚              │          │
│  │              │請人正楷中│                  │          │
│  │              │文親筆簽名│                  │          │
│  │              │」欄      │                  │          │
│  │              ├─────┼─────────┤          │
│  │              │個人資料使│偽造「劉和德」署名│          │
│  │              │用特別商議│1 枚              │          │
│  │              │條款欄「正│                  │          │
│  │              │卡申請人正│                  │          │
│  │              │楷中文親筆│                  │          │
│  │              │簽名」欄  │                  │          │
└─┴───────┴─────┴─────────┴─────┘   
附表5:在富邦銀行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劉和德」署名 
┌──┬─────┬───────────┬────┬─────┐
│編號│刷卡時間  │特約商店              │刷卡金額│偽造之署押│
├──┼─────┼───────────┼────┼─────┤
│ 1  │102.04.29 │內埔農會超市          │857元   │信用卡簽帳│
│    │17:42    │                      │        │單「簽名」│
│    │          │                      │        │欄偽造「劉│
│    │          │                      │        │和德」署名│
│    │          │                      │        │1 枚      │
├──┼─────┼───────────┼────┼─────┤
│ 2  │102.04.29 │814超市-內埔店        │1,300 元│同上      │
│    │21:52    │                      │        │          │
├──┼─────┼───────────┼────┼─────┤
│ 3  │102.04.30 │順發3C量販-屏東店     │20,850元│信用卡簽帳│
│    │13:49    │                      │        │單「持卡人│
│    │          │                      │        │簽名」欄偽│
│    │          │                      │        │造「劉和德│
│    │          │                      │        │」署名1枚 │
├──┼─────┼───────────┼────┼─────┤
│ 4  │102.05.06 │中油- 內埔站          │115元   │信用卡簽帳│
│    │17:46    │                      │        │單「簽名」│
│    │          │                      │        │欄偽造「劉│
│    │          │                      │        │和德」署名│
│    │          │                      │        │1 枚      │
├──┼─────┼───────────┼────┼─────┤
│ 5  │102.05.08 │順發3C量販-屏東店     │45,600元│信用卡簽帳│
│    │10:30    │                      │        │單「持卡人│
│    │          │                      │        │簽名」欄偽│
│    │          │                      │        │造「劉和德│
│    │          │                      │        │」署名1枚 │
├──┼─────┼───────────┼────┼─────┤
│ 6  │102.05.08 │順發3C量販-屏東店     │299元   │同上      │
│    │10:35    │                      │        │          │
├──┼─────┼───────────┼────┼─────┤
│ 7  │102.05.09 │千越加油站-內埔站     │275元   │信用卡簽帳│
│    │00:43    │                      │        │單「簽名」│
│    │          │                      │        │欄偽造「劉│
│    │          │                      │        │和德」署名│
│    │          │                      │        │1 枚      │
└──┴─────┴───────────┴────┴─────┘
附表6:被告所犯罪名及主文欄
┌──┬─────┬────┬────────┬──────────────┐
│編號│對應之附表│共同正犯│所犯罪名        │主文                        │
│    │及信用卡申│        │                │                            │
│    │請人      │        │                │                            │
├──┼─────┼────┼────────┼──────────────┤
│1   │1-1編號1  │鄔和貴、│核被告鄔和貴、鍾│鄔和貴共同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
│    │鍾坤澍    │鍾坤澍  │坤澍此部分所為,│,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        │分別係犯修正前刑│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法第339 條第1 項│日;又共同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
│    │          │        │詐欺取財罪、第2 │,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
│    │          │        │項詐欺得利罪、刑│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
│    │          │        │法第216 條、第21│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0 條之行使變造私│鍾坤澍共同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
│    │          │        │文書罪(富邦銀行│,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信用卡部分);修│,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共同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共貳│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第2 項詐欺得利│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罪、刑法第216 條│日。                        │
│    │          │        │、第210 條之行使│                            │
│    │          │        │變造私文書罪(玉│                            │
│    │          │        │山銀行信用卡部分│                            │
│    │          │        │);修正前刑法第│                            │
│    │          │        │339 條第3 項、第│                            │
│    │          │        │1 項詐欺取財未遂│                            │
│    │          │        │罪、刑法第216 條│                            │
│    │          │        │、第210 條之行使│                            │
│    │          │        │變造私文書罪(聯│                            │
│    │          │        │邦銀行信用卡部分│                            │
│    │          │        │)。            │                            │
├──┼─────┼────┼────────┼──────────────┤
│2   │1-1編號2  │鄔和貴、│核被告鄔和貴此部│鄔和貴共同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
│    │黎偉君    │黎偉君  │分所為,係犯修正│,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        │前刑法第339 條第│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1 項詐欺取財罪、│日。                        │
│    │          │        │第2 項詐欺得利罪│黎偉君共同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
│    │          │        │、刑法第216 條、│,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        │第210 條之行使變│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造私文書罪。    │日。                        │
│    │          │        │核被告黎偉君此部│                            │
│    │          │        │分所為,係犯修正│                            │
│    │          │        │前刑法第339 條第│                            │
│    │          │        │1 項詐欺取財罪、│                            │
│    │          │        │刑法第216 條、第│                            │
│    │          │        │210 條之行使變造│                            │
│    │          │        │私文書罪。      │                            │
├──┼─────┼────┼────────┼──────────────┤
│3   │1-1編號3  │鄔和貴、│核被告鄔和貴、林│鄔和貴共同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
│    │林妙君    │林妙君  │妙君此部分所為,│共參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
│    │          │        │分別係犯修正前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法第339 條第1 項│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詐欺取財罪、刑法│林妙君共同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
│    │          │        │第216 條、第210 │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          │        │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書罪(富邦銀行信│算壹日。                    │
│    │          │        │用卡部分);修正│                            │
│    │          │        │前刑法第339 條第│                            │
│    │          │        │1 項詐欺取財罪、│                            │
│    │          │        │刑法第216 條、第│                            │
│    │          │        │210 條之行使變造│                            │
│    │          │        │私文書罪(玉山銀│                            │
│    │          │        │行信用卡部分);│                            │
│    │          │        │修正前刑法第339 │                            │
│    │          │        │條第1 項詐欺取財│                            │
│    │          │        │罪、刑法第216 條│                            │
│    │          │        │、第210 條之行使│                            │
│    │          │        │變造私文書罪(聯│                            │
│    │          │        │邦銀行信用卡部分│                            │
│    │          │        │)。            │                            │
├──┼─────┼────┼────────┼──────────────┤
│4   │附表1-2 編│鄔和貴、│核被告鄔和貴、林│鄔和貴共同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
│    │號1曾文宏 │林妙君、│妙君、曾文宏此部│,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曾文宏  │分所為,分別係犯│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修正前刑法第339 │日;又共同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
│    │          │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        │罪、刑法第216 條│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第210 條之行使│日。                        │
│    │          │        │變造私文書罪(玉│林妙君共同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
│    │          │        │山銀行信用卡部分│,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修正前刑法第│,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
│    │          │        │339 條第3 項、第│共同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
│    │          │        │1 項詐欺取財未遂│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罪、刑法第216 條│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第210 條之行使│曾文宏共同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
│    │          │        │變造私文書罪(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邦銀行信用卡部分│,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
│    │          │        │)。            │共同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
│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5   │附表1-3 編│鄔和貴、│核被告鄔和貴、林│鄔和貴共同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
│    │號1賴昱傑 │林妙君、│妙君、李俊賢、賴│,共參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
│    │          │李俊賢、│昱傑此部分所為,│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
│    │          │賴昱傑  │分別係犯修正前刑│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法第339 條第1 項│林妙君共同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
│    │          │        │詐欺取財罪、刑法│,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第216 條、第210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折算壹日。                  │
│    │          │        │書罪(玉山銀行信│賴昱傑共同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
│    │          │        │用卡部分);修正│,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前刑法第339 條第│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1 項詐欺取財罪、│折算壹日。                  │
│    │          │        │刑法第216 條、第│                            │
│    │          │        │210 條之行使變造│                            │
│    │          │        │私文書罪(聯邦銀│                            │
│    │          │        │行信用卡部分);│                            │
│    │          │        │修正前刑法第339 │                            │
│    │          │        │條第3 項、第1 項│                            │
│    │          │        │詐欺取財未遂罪、│                            │
│    │          │        │刑法第216 條、第│                            │
│    │          │        │210 條之行使變造│                            │
│    │          │        │私文書罪(富邦銀│                            │
│    │          │        │行信用卡部分)。│                            │
├──┼─────┼────┼────────┼──────────────┤
│6   │附表1-3 編│鄔和貴、│核被告鄔和貴、林│鄔和貴共同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
│    │號2陳淑珍 │林妙君、│妙君、李俊賢、陳│,共參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
│    │          │李俊賢、│淑珍此部分所為,│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
│    │          │陳淑珍  │分別係犯修正前刑│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法第339 條第1 項│林妙君共同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
│    │          │        │詐欺取財罪、刑法│,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第216 條、第210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折算壹日。                  │
│    │          │        │書罪(玉山銀行信│陳淑珍共同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
│    │          │        │用卡部分);修正│,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前刑法第339 條第│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3 項、第1 項詐欺│折算壹日。                  │
│    │          │        │取財未遂罪、刑法│                            │
│    │          │        │第216 條、第210 │                            │
│    │          │        │條之行使變造私文│                            │
│    │          │        │書罪(富邦銀行信│                            │
│    │          │        │用卡部分);修正│                            │
│    │          │        │前刑法第339 條第│                            │
│    │          │        │3 項、第1 項詐欺│                            │
│    │          │        │取財未遂罪、刑法│                            │
│    │          │        │第216 條、第210 │                            │
│    │          │        │條之行使變造私文│                            │
│    │          │        │書罪(聯邦銀行信│                            │
│    │          │        │用卡部分)。    │                            │
├──┼─────┼────┼────────┼──────────────┤
│7   │附表1-4 編│鄔和貴  │核被告鄔和貴此部│鄔和貴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累│
│    │號1 潘仁祥│        │分所為,係犯修正│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前刑法第339 條第│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 項詐欺取財罪、│                            │
│    │          │        │第2 項詐欺得利罪│                            │
│    │          │        │、刑法第216 條、│                            │
│    │          │        │第210 條之行使變│                            │
│    │          │        │造私文書罪。    │                            │
├──┼─────┼────┼────────┼──────────────┤
│8   │附表1-4 編│鄔和貴  │核被告鄔和貴此部│鄔和貴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累│
│    │號2 鍾明雄│        │分所為,係犯修正│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前刑法第339 條第│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 項詐欺取財罪、│                            │ 
│    │          │        │刑法第216 條、第│                            │
│    │          │        │210 條之行使變造│                            │
│    │          │        │私文書罪。      │                            │
├──┼─────┼────┼────────┼──────────────┤
│9   │附表1-5 編│鄔和貴、│核被告鄔和貴、林│鄔和貴共同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
│    │號1 林宥佑│林妙君  │妙君此部分所為,│,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        │係犯修正前刑法第│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339 條第3 項、第│日。                        │
│    │          │        │1 項詐欺取財未遂│林妙君共同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
│    │          │        │罪、刑法第216 條│,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第210 條之行使│,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變造私文書罪。  │                            │
├──┼─────┼────┼────────┼──────────────┤
│10  │附表1-5 編│鄔和貴、│核被告鄔和貴、林│鄔和貴共同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
│    │號2 黃惠玉│林妙君  │妙君此部分所為,│,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        │係犯修正前刑法第│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339 條第3 項、第│日。                        │
│    │          │        │1 項詐欺取財未遂│林妙君共同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
│    │          │        │罪、刑法第216 條│,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第210 條之行使│,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變造私文書罪。  │                            │
├──┼─────┼────┼────────┼──────────────┤
│11  │附表1-5 編│鄔和貴、│核被告鄔和貴、林│鄔和貴共同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
│    │號3 陳秋菊│林妙君  │妙君此部分所為,│,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        │係犯修正前刑法第│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339 條第3 項、第│日。                        │ 
│    │          │        │1 項詐欺取財未遂│林妙君共同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
│    │          │        │罪、刑法第216 條│,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第210 條之行使│,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變造私文書罪。  │                            │
├──┼─────┼────┼────────┼──────────────┤
│12  │附表1-5 編│鄔和貴、│核被告鄔和貴、林│鄔和貴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號4 盧美娟│林妙君  │妙君此部分所為,│,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
│    │          │        │係犯修正前刑法第│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
│    │          │        │339 條第1 項詐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4 編│
│    │          │        │取財罪、第2 項詐│號1 、2 所示信用卡申請書上偽│
│    │          │        │欺得利罪、刑法第│造之「盧美娟」簽名共柒枚,均│
│    │          │        │216 條、第210 條│沒收。                      │
│    │          │        │之行使變造私文書│林妙君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罪、刑法第216 條│,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第210 條行使偽│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造私文書罪(玉山│折算壹日。如附表4 編號1 、2 │
│    │          │        │銀行信用卡部分)│所示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之「盧│
│    │          │        │;修正前刑法第  │美娟」簽名共柒枚,均沒收。  │
│    │          │        │339 條第1 項詐欺│                            │
│    │          │        │取財罪、第2 項詐│                            │
│    │          │        │欺得利罪、刑法第│                            │
│    │          │        │216 條、第210 條│                            │
│    │          │        │之行使變造私文書│                            │
│    │          │        │罪、刑法第216 條│                            │
│    │          │        │、第210 條偽造私│                            │
│    │          │        │文書罪(聯邦銀行│                            │
│    │          │        │信用卡部分)。  │                            │
├──┼─────┼────┼────────┼──────────────┤
│13  │附表1-6 編│鄔和貴、│核被告鄔和貴、林│鄔和貴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號1劉和德 │林妙君、│妙君、李俊賢此部│,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李俊賢  │分所為,分別係犯│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修正前刑法第339 │日;又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        │罪、第2 項詐欺得│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利罪、刑法第216 │日。如附表4 編號3 、4 所示信│
│    │          │        │條、第210 條之行│用卡申請書上偽造之「劉和德」│
│    │          │        │使變造私文書罪、│簽名共拾枚,均沒收。        │
│    │          │        │刑法第216 條、第│林妙君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210 條行使偽造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文書罪、刑法第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
│    │          │        │216 條、第210 條│共同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
│    │          │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富邦銀行信用卡│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4 │
│    │          │        │部分);修正前刑│編號3 、4 所示信用卡申請書上│
│    │          │        │法第339 條第3 項│偽造之「劉和德」簽名共拾枚,│
│    │          │        │、第1 項詐欺取財│均沒收。                    │
│    │          │        │未遂罪、刑法第  │                            │
│    │          │        │216 條、第210 條│                            │
│    │          │        │之行使變造私文書│                            │
│    │          │        │罪、刑法第216 條│                            │
│    │          │        │、第210 條行使偽│                            │
│    │          │        │造私文書罪(聯邦│                            │
│    │          │        │銀行信用卡部分)│                            │
│    │          │        │。              │                            │
├──┼─────┼────┼────────┼──────────────┤
│14  │附表1-7 編│鄔和貴  │核被告鄔和貴此部│鄔和貴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累│
│    │號1 鄔和貴│        │分所為,係犯修正│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前刑法第339 條第│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 項、第1 項詐欺│                            │ 
│    │          │        │取財未遂罪、刑法│                            │
│    │          │        │第216 條、第210 │                            │
│    │          │        │條之行使變造私文│                            │
│    │          │        │書罪。          │                            │
├──┼─────┼────┼────────┼──────────────┤
│15  │附表2-1 編│鄔和貴、│核被告鄔和貴、林│鄔和貴共同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
│    │號1 彭天育│林妙君、│妙君、彭天育、陳│,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
│    │          │彭天育、│金鳳此部分所為,│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
│    │          │陳金鳳  │分別係犯修正前刑│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法第339 條第1 項│林妙君共同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
│    │          │        │詐欺取財罪、刑法│,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第216 條、第210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折算壹日。                  │
│    │          │        │書罪(玉山銀行信│彭天育共同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
│    │          │        │用卡部分);修正│,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前刑法第339 條第│,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
│    │          │        │3 項、第1 項詐欺│共同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累犯│
│    │          │        │取財未遂罪、刑法│,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第216 條、第210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條之行使變造私文│陳金鳳共同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
│    │          │        │書罪(富邦銀行信│,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用卡部分)。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折算壹日。                  │
├──┼─────┼────┼────────┼──────────────┤
│16  │附表2-1 編│鄔和貴、│核被告鄔和貴、林│鄔和貴共同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
│    │號2 彭家福│林妙君、│妙君、彭天育、陳│,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彭天育、│金鳳此部分所為,│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陳金鳳  │係犯修正前刑法第│日。                        │
│    │          │        │339 條第1 項詐欺│林妙君共同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
│    │          │        │取財罪、第2 項詐│,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欺得利罪、刑法第│,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216 條、第210 條│彭天育共同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
│    │          │        │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        │罪。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                        │
│    │          │        │                │陳金鳳共同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
│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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