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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61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黃柏霖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610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尚錡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毒偵字第34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尚錡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毛重合計零點柒壹公克)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陳尚錡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部分補充增列「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檢驗照片、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安保字第53號扣押物品清單、本院105年度成保管字第266 號扣押物品清單各1 紙」外,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就施用毒品者,僅於該施用毒品者係「初犯」及「5 年後再犯」施用毒品罪之二種情形,應對該施用毒品者先施以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而有其追訴條件之限制,觀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23條規範即明。本案被告前於民國99年間因施用毒品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219 號裁定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執行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9年9 月15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緝字第30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繼於前揭觀察、勒戒處分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即於99年間再因施用毒品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2479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6 月、2 月確定(已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則被告於99年9 月15日經觀察、勒戒處分執行完畢後,即於5 年內再犯施用毒品罪,依前揭說明,其本案施用甲基安非他命,自無再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必要,應依法追訴、論科,先予敘明。又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及施用,是核被告前揭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又被告於施用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於102 年間因施用毒品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51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104 年9 月25日因徒刑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前揭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是被告受前案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審酌被告前曾因施用毒品經裁定觀察、勒戒,迄仍未能戒除毒癮,再犯本案,足彰其未能自制,且無視國家禁絕毒品之禁令,法治觀念薄弱;惟衡被告施用毒品傷害自身健康,且犯罪手段尚屬平和,亦未害及他人,犯罪所生損害非鉅;復酌被告自承其教育程度為國中肄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情,有警詢調查筆錄在卷可查(見警卷第5 頁);並念被告始終坦承犯罪,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暨依其前揭資力情形,併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㈣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 包(毛重合計0.71公克),經警以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之毒品簡易快速篩劑檢驗,其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毒品陽性反應等情,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簡易快速篩檢試劑判讀結果各1 紙、檢驗相片1 幀在卷為證(見警卷第16、22頁、偵卷第28頁)。又被告於偵訊時自承前揭甲基安非他命為其施用所用之毒品等語(見偵卷第14頁),核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爰依同規定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無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簡易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 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簡易庭 法 官 黃柏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巧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610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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