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6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65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徐憶貞
- 選任辯護人
- 黃小芬律師(法律扶助)
- 被告
- 黃素建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宏惠
- 被告
- 陳喬昇
- 選任辯護人
- 黃奉彬律師(法律扶助)
- 被告
- 張丁仁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月8 日所宣示之判決,正本誤繕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判決正本理由欄「除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法定本刑部分不得加重外」之記載,應更正為「除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法定本刑無期徒刑部分不得加重外」。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理由欄第13頁第21、27行文字應為「除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法定本刑無期徒刑部分不得加重外」,有本判決原本1 份在卷可稽。惟判決正本將上開文字誤繕為「除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法定本刑部分不得加重外」,與判決原本不符,且此一更正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由本院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