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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附民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3 日
  • 法官
    潘正屏陳偉達黃柏霖

  • 當事人
    陳央真吳文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3號原   告 陳央真 陳進財 被   告 吳文銘 王淑惠即進步汽車貨運行 許智霖 許芳榮 郭麗卿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104 年度交訴字第27號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陳偉達 法 官 黃柏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張巧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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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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