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附民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13 日
- 法官潘正屏、陳偉達、黃柏霖
- 當事人陳央真、吳文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3號原 告 陳央真 陳進財 被 告 吳文銘 王淑惠即進步汽車貨運行 許智霖 許芳榮 郭麗卿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104 年度交訴字第27號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陳偉達 法 官 黃柏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張巧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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