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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3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潘正屏陳偉達黃柏霖

原告
陳央真
原告
陳進財
被告
吳文銘

      王淑惠即進步汽車貨運行

      許智霖

      許芳榮

      郭麗卿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104 年度交訴字第27號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陳偉達

                  法 官 黃柏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巧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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