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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8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潘正屏黃柏霖王筱維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原訴字第8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董財富
被告
洪啓閔
被告
黃明聰
被告
王志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2745、3031號、3813、3866、3927號),及移送併辦(104 年度偵字第9186、9187號、105 年度偵字第46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黃明聰之選任辯護人更正為「林福容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黃明聰所涉本院105 年度原訴字第8 號案件之指定辯護人原記載為「林福容律師、蘇佰陞律師」,因被告黃明聰就本院105 年度原訴字第8 號案件業已合意解除蘇佰陞律師之委任,是此部分顯係本院所誤繕,惟觀諸其整體內容,仍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從而此等文字誤繕要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自應就本判決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黃明聰之指定辯護人更正為「林福容律師」,方屬允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潘正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王筱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雅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8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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