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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單禁沒字第16號

聲請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鄭琬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單禁沒字第16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紘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 年度聲沒字第14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紘銘前因違反商標法(聲請書記載為「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8692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保字第1571號)係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之。

二、按被告於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27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而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又修正後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亦規定:「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而商標法第98條關於沒收之規定,係於100 年6 月29日修正公布,並自101 年7 月1 日施行,自屬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所稱不再適用之情形,是本件有關沒收部分,應適用修正後刑法之相關規定。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又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8692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3 所示之物,均係被告自大陸地區購得,供其本案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所用,且經鑑定結果確屬仿冒商標商品等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102 年11月29日鑑定報告書1 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單5 紙、薈萃商標協會臺灣連絡處102 年11月26日鑑定證明書及尚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11月21日鑑定報告書各1 份在卷可憑,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3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琬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扣案物名稱                   │  數量  │
├──┼─────────────────┼────┤
│ 1  │仿冒「moshi 」商標圖樣之手機保護套│  16個  │
├──┼─────────────────┼────┤
│ 2  │仿冒「香奈兒」商標圖樣之手機保護套│   5個  │
├──┼─────────────────┼────┤
│ 3  │仿冒「adidas」商標圖樣之手機保護套│   9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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