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單禁沒字第1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單禁沒字第16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紘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 年度聲沒字第14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紘銘前因違反商標法(聲請書記載為「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8692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保字第1571號)係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之。
二、按被告於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27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而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又修正後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亦規定:「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而商標法第98條關於沒收之規定,係於100 年6 月29日修正公布,並自101 年7 月1 日施行,自屬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所稱不再適用之情形,是本件有關沒收部分,應適用修正後刑法之相關規定。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又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8692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3 所示之物,均係被告自大陸地區購得,供其本案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所用,且經鑑定結果確屬仿冒商標商品等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102 年11月29日鑑定報告書1 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單5 紙、薈萃商標協會臺灣連絡處102 年11月26日鑑定證明書及尚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11月21日鑑定報告書各1 份在卷可憑,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3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扣案物名稱 │ 數量 │ ├──┼─────────────────┼────┤ │ 1 │仿冒「moshi 」商標圖樣之手機保護套│ 16個 │ ├──┼─────────────────┼────┤ │ 2 │仿冒「香奈兒」商標圖樣之手機保護套│ 5個 │ ├──┼─────────────────┼────┤ │ 3 │仿冒「adidas」商標圖樣之手機保護套│ 9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