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16 日
- 法官鍾佩真、李佳容、陳芸葶
- 原告陳順妹
- 被告胡錦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16號原 告 陳順妹 訴訟代理人 于逸心 被 告 胡錦松 王少華即榮華工程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5 年度審交易字第275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李佳容 法 官 陳芸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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