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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6 日
  • 法官
    鍾佩真李佳容陳芸葶

  • 原告
    陳順妹
  • 被告
    胡錦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16號原   告 陳順妹 訴訟代理人 于逸心 被   告 胡錦松 王少華即榮華工程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5 年度審交易字第275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李佳容 法 官 陳芸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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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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