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05 日
- 法官楊宗翰、薛侑倫、許嘉仁
- 法定代理人王庭燦
- 原告凃耀承
- 被告林坤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6號原 告 凃耀承 被 告 林坤祥 御鼎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庭燦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蕭錦同 李福琳 上列被告林坤祥、御鼎交通有限公司因被告林坤祥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5 年度審交易字第21號,即105 年度交簡字第123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薛侑倫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蕭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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