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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6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楊宗翰薛侑倫許嘉仁

原告
凃耀承
被告
林坤祥
被告
御鼎交通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庭燦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蕭錦同

      李福琳

上列被告林坤祥、御鼎交通有限公司因被告林坤祥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5 年度審交易字第21號,即105 年度交簡字第123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薛侑倫

                   法 官 許嘉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蕭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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