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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05 日
  • 法官
    楊宗翰薛侑倫許嘉仁
  • 法定代理人
    王庭燦

  • 原告
    凃耀承
  • 被告
    林坤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6號原   告 凃耀承 被   告 林坤祥 御鼎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庭燦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蕭錦同 李福琳 上列被告林坤祥、御鼎交通有限公司因被告林坤祥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5 年度審交易字第21號,即105 年度交簡字第123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薛侑倫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蕭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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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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