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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9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楊宗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294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金貴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6733號、第8688號),嗣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判決如下:

主文

黃金貴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黃金貴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899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簡字第3451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另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228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嗣上開前2 案,再與99年度易字第2284號其中竊盜2 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366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 月確定,並於民國101年12月23日執行完畢。

二、詎其猶不知悔改,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所示之竊盜手法,分別竊取如附表所示之財物得手。嗣經各該被害人報案,警方調閱監視錄影畫面查核後,始循線查獲上情。

三、案經張金龍訴由屏東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東港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本件被告黃金貴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本件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黃金貴對於前開時、地竊盜之犯罪事實均已坦承不諱;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分別遭竊之事實,亦經告訴人張金龍於警詢及偵查中、被害人黎氏玉、鄭瑞豐於警詢中各自陳明在卷;而被告於如附表編號1 、3 所示之案發時間確有在案發地點附近,另確有於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時、地行竊,亦均有監視錄影定格畫面照片13幀在卷可稽(見屏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0 號警卷第24至27頁、屏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0 號警卷第31至34頁);此外,本件復有車輛詳細資報表1 份、本院公務電話紀錄6 份、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105 年5 月31日東警偵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後附偵查報告各1 份附卷可參。綜上所述,足徵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所為自白當堪採信,是以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之犯行應堪認定。

三、核被告黃金貴3 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共3 罪)。被告所犯上開竊盜犯行,犯意各別,且係分別所為,應分論併罰。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之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3 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皆加重其刑。本院審酌被告本應依循正軌賺取財物,詎其不思此為,竟以前揭竊盜手法,先後3 次牟取不法所得,使各該告訴人、被害人之權益受損,且致使社會治安益形敗壞,是被告所為實有不該,惟考量被告於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且其所竊得之前開物品,價值均非過鉅,兼衡其之犯罪動機、手法、所生損害、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定其應執行之刑,復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郁如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宗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賀燕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附表                                                                │
├──┬───────────────┬────────┬──────┤
│編號│犯罪事實                      │罪名            │宣告刑      │
├──┼───────────────┼────────┼──────┤
│1   │被告於民國104 年6 月27日22時24│竊盜            │有期徒刑3 月│
│    │分許,騎乘其不知情之子黃浩榮所│                │,如易科罰金│
│    │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                │,以新台幣1 │
│    │機車,至張金龍所經營位於屏東縣│                │千元折算1 日│
│    │屏東市和生市場土地公廟旁「龍珍│                │。          │
│    │水產行」之無人居住且未上鎖之鐵│                │            │
│    │皮屋附近,並於停妥上開機車後,│                │            │
│    │入內竊取張金龍所有置於該鐵皮屋│                │            │
│    │內冷凍庫旁之蝦仁6 箱(價值新臺│                │            │
│    │幣《下同》3 萬5 仟元),並將之│                │            │
│    │倒入其騎乘之上開機車後方之塑膠│                │            │
│    │籃內載離得手。                │                │            │
├──┼───────────────┼────────┼──────┤
│2   │被告於104 年7 月3 日凌晨2 時3 │竊盜            │有期徒刑4 月│
│    │分許,騎乘上開機車,至位於屏東│                │,如易科罰金│
│    │縣新園鄉○○村○○路000 ○00號│                │,以新台幣1 │
│    │之「寶玉食品有限公司」附近,並│                │千元折算1 日│
│    │於停妥上開機車後,竊取黎氏玉所│                │。          │
│    │有放置在上開公司外面之未上鎖冷│                │            │
│    │凍庫內之蟹管肉5 箱(價值5 萬元│                │            │
│    │),並將之搬運至其所騎機車上載│                │            │
│    │離得手。                      │                │            │
├──┼───────────────┼────────┼──────┤
│3   │被告於104 年7 月12日凌晨5 時30│竊盜            │有期徒刑3 月│
│    │分許,騎乘上開機車,至屏東縣新│                │,如易科罰金│
│    │園鄉○○村○○路000 號之「日香│                │,以新台幣1 │
│    │外燴餐廳」附近,並於停妥上開機│                │千元折算1 日│
│    │車後,徒手撬開放置在上開餐廳外│                │。          │
│    │面之上鎖冷凍庫內之冷凍門,致該│                │            │
│    │冷凍門上之鎖掉落(該鎖未受有損│                │            │
│    │壞),再竊取鄭瑞豐所有放置在內│                │            │
│    │之帝王蟹2 箱(共10支,價值8 仟│                │            │
│    │5 佰元),並將之搬運至其所騎機│                │            │
│    │車上載離得手。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94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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