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審附民緝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7 日
- 法官鍾佩真、許嘉仁、李佳容
- 法定代理人陳文安
- 原告欣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劉安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緝字第1號原 告 欣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安 被 告 劉安琪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許嘉仁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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