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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緝字第1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鍾佩真許嘉仁李佳容

原告
欣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安
被告
劉安琪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許嘉仁

                  法 官 李佳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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