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2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農藥管理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06 日
- 法官簡光昌
- 當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洪明得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267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明得 選任辯護人 湯瑞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41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明得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洪明得為址設屏東縣屏東市○○里○○路000 巷00弄00號1 樓「明得農業資材行」之負責人,以經銷販賣農藥為業。其明知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加工、輸入,摻雜或抽換國內外產品,塗改或變更有效期間之標示,或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之農藥,均屬偽農藥,依法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亦明知豐月有限公司、頂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汪旺恩(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有罪判決確定)所販售之「巴拉刈」、「納乃得」、「益達胺」、「達馬松」等農藥產品,均屬未經許可製造、加工、仿冒之偽農藥(即「巴拉刈」成品農藥盜用恆欣公司農藥進字第00000 號農藥許可證、「納乃得」成品農藥盜用南億公司農藥製字第0272號農藥許可證、「益達胺」成品農藥盜用恒欣公司農藥進字第2327號農藥許可證、「達馬松」成品農藥盜用南億公司農藥製字第03725 號農藥許可證),竟仍基於販賣偽農藥之犯意,於民國102 年11月起,陸續向汪旺恩購入上開偽農藥後,在其所經營之「明得農業資材行」,再販售上開偽農藥予許素真(另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及不特定農民,藉以賺取差額牟取不法利益。嗣警於103 年8 月14日,在許素真所經營,位在南投縣○○鎮○○路0 段0000○0000號及位在屏東縣○○鄉里○路000 號之聯發公司各分店,查扣上開偽農藥後,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洪明得涉嫌違反農藥管理法第48條第1項罪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被告無罪之判決,有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違反農藥管理法罪嫌,主要係以被告警詢、偵查中之供述、證人汪旺恩、許素真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證人黃中道偵查中之證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103 年10月9 日藥試殘字第1032621276號函附之檢驗結果彙整表1 份及該所品質規格實驗室農藥檢驗報告27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3 年11月4 日防檢三字第1031419280號函附之「疑似偽劣農藥」樣品初步鑑定結果彙整表1 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103 年10月9 日藥試殘字第1032621276號函附之檢驗結果彙整表1 份及該所品質規格實驗室農藥檢驗報告27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3 年11月4 日防檢三字第1031419280號函附之「疑似偽劣農藥」樣品初步鑑定結果彙整表1 份「明得農業資材行」商業登記基本資料1 份、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刑案現場勘查紀錄照片共12張、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之農藥資訊服務網查詢資料及農藥包裝標示共4 份、豐月有限公司、頂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予明得農業資材行之對帳單2 張、明得農業資材行對聯發公司之出貨明細單8 張、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等為主要論據。訊據被告洪明得堅詞否認有上開犯行,辯稱:「檢察官起訴書所指的巴拉刈」、「納乃得」、「益達胺」、「達馬松」的農藥,是否為農藥管理法第7 條第1 款之規定的偽農藥,第7 條第1 款的定義,係指沒有經過許可擅自製造、加工、輸入、仿冒國內外產品,這樣的定義要件,起訴書沒有細分到底是指哪個部分,證人汪旺恩表示那是龍成的農藥,也已經過期了,所以汪旺恩不是用龍成,他是用豐月、頂田,汪旺恩表示龍成欠他錢,所以他拿這些農藥抵債,這些農藥製造的時候應該是有經過許可,只是過期了,所以他自己重新包裝,汪旺恩表示他並沒有另外加工,因為不是從國外進口,也沒有輸入,標章是自己做的,是用豐月、頂田的名義,唯一許可證的證號是經過他人同意後使用的,上面所有的東西都是他自己的,只是許可證的證號是無中生有的,所以也沒有仿冒的問題,其他農藥,既然並非第7 條第1 款的農藥,自然並非刑法處罰的範圍,另外,明知就是要確知,直接故意,檢察官剛剛說被告應該明知,這是一個推論,檢察官認為可以透過網路查證,有上課所以可以得知農藥是否是偽農藥,那證人許素真已經從事了30年了,也有去上課,且查證也並非是法定義務,充其量只是農委會公開資訊讓經銷商可以去查詢的一個善意,既然沒有法定義務,不但沒有故意的問題,可能連過失都沒有。許素真買的時候,賣的時候都不知道,那有什麼證據可以證明被告明知那是偽農藥而故意販賣,被告販賣這些農藥給許素真,許素真也沒有給付價款,被告沒有利得」等語(本院卷第98頁)。經查: ㈠按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農藥管理法(103 年12月24日修正)第7 條第4 款規定「本法所稱偽農藥,指農藥有塗改或變更有效期間之標示。」由卷附之扣押農藥觀察,農藥上之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限,有標示104 年(偵卷第43頁巴拉刈);有標示2015年(偵卷第44頁納乃得);有標示2013年(偵卷第47頁益達胺);有標示102 年3 月10日製造、有效期限104 年3 月9 日(偵卷第49-50 頁益達胺),而證人汪旺恩於警詢時證稱:上述農藥生產日期大約在93年至95年間,我是在99年間才換標籤出售,原料來源是隆成化工的等語(參警卷第10頁;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我是頂田生技負責人,這間公司沒有營業了。因為我有一件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被判刑入監,103 年初就沒有營業了。頂田公司有販賣「巴拉刈」、「納乃得」、「益達胺」、「達馬松」,但沒有生產。「巴拉刈」、「納乃得」、「益達胺」、「達馬松」的來自隆成化工。隆成化工製造「巴拉刈」、「納乃得」、「益達胺」、「達馬松」後,我拿去販賣。我跟隆成化工批貨後,被告有跟我買。「巴拉刈」、「納乃得」、「益達胺」、「達馬松」都有許可證,效期過期以後,再去改日期。農藥都有標示製造日期跟有效日期,我跟隆成買的時候沒有過期,我放到過期,我就改了日期,這四種我都有改日期,我改了日期以後賣給被告,改日期看不出來。」等語(本院卷第75-76 頁),足認上開農藥之有效期間均已經汪旺恩加以變更之事實應可認定。是本案被告販賣與證人許素真之扣案農藥的有效期間標示既已經變更,即該當於農藥管理法第7 條第4 款規定,是扣案之農藥屬偽農藥而非劣農藥之事實,應可認定。辯護意旨認係劣農藥云云,與上開事實不符,不足採信 ㈡次按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農藥管理法第48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明知為偽農藥,以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又「刑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規範之犯意,學理上稱前者為確定故意或直接故意,後者稱不確定故意或間接故意,二者之區隔為前者乃行為者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故對於行為之客體及結果之發生,皆有確定之認識,並促使其發生。」(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第2795號判決參照),法條構成要件明文規定行為人必須明知是偽農藥。而所謂「明知」,我國學說與實務認為這就是指僅限於直接故意(林鈺雄教授著新刑法總論第177-178 頁),是行為人之行為該當於農藥管理法第48條第1 項第1 款的要件必須行為人對於所販賣或意圖販賣的農藥屬偽農藥之事實,有確定的認識。因此,被告是否明知其販賣與證人許素真之農藥係偽農藥,乃本案之最重要爭點,然查: ⒈證人孔瑞琪結證稱:「效期要看它的製造日期,要看偽農藥要看證號、商品名稱、製造商等資料才可以看出來。販賣農藥業者如果他有疑問的話,我們有一個線上系統去查到這些是否為合法的農藥,這個不管是誰都可以查到,這是免費搜尋的。業者是否知道這頂田公司有問題,我不清楚。本案被告販賣的「巴拉刈」、「納乃得」、「益達胺」、「達馬松」等農藥,於102 年11月到103 年8 月的價格變動不大。我先去許素真那邊訪查,我先看到豐月,豐月有經銷一支藥,因為另外一間已經停業,被罰鍰,一直都沒有來清帳。(問:你當場並沒有看到字號有問題,而是帶回去查,才發現字號不對?)我是看到公司不是看到標籤,要看字號都要回去對,法規沒有要求業者必須上網要去查字號,但業者每年都要接受法律教育講習。我去許素真查到的「巴拉刈」、「納乃得」、「益達胺」、「達馬松」等農藥,它們的包裝都完整,可是我們查到的偽農藥,包裝都完整,可是你只要把許可證上網去查,就可以查到,法令上沒有,但業者應該要做。(問:頂田這間公司沒有營業你也是去問了台南市政府才確定的嗎?)項田有沒有繼續營業是問了才知道。(問:偵卷第4183號第47頁照片農藥裡面的成分跟外包裝標示的成分,應該一樣,你們認定是偽藥,是因為許可證跟外面標示的不同?)我們認定是偽藥,是因為許可證跟外面標示的不同。」等語(本院卷第72-75 頁)。足認本案被告販賣與許素真的扣案偽農藥外觀包裝完整,而證人孔瑞琪至農藥行抽查時,是看公司而不是看包裝的標籤,其查到而認定係偽農藥並非由外觀包裝而查出,而係由許可證字號而上電腦核對後,始認定係偽農藥等事實,應可認定。 ⒉又證人汪旺恩結證稱:「我跟隆成化工批貨後,被告有跟我買。「巴拉刈」、「納乃得」、「益達胺」、「達馬松」都有許可證,效期過期以後,再去改日期。農藥都有標示製造日期跟有效日期,我跟隆成買的時候沒有過期,我放到過期,我就改了日期,這四種我都有改日期,我改了日期以後賣給被告。改日期看不出來,也查不出來。都有註明製造商跟經銷商。頂田是我加上去的,有的會貼製造商跟經銷商,有的沒有,隆成不會把每一個經銷商貼上去,那是我直接印在上面的。偵卷第4183號第43-54 頁照片從許素真的農藥行扣得的農藥上的製造日期跟頂田豐月是我貼的,整個外觀的標示都是我用彩色影印。我跟被告生意往來沒有多久,我要入監的時候,我才拿去賣給被告,之前沒有賣給他過。賣給被告的價格正常,因為這些農藥不是偽農藥,所以我用正常價格賣給他。是我自己跑去找被告的,我拿成品給他看。我自己列印的包裝跟原先的包裝外觀上看的出來,但下游也沒有看過,不會知道。這些農藥過期了,因為隆成倒了沒有做了,我就只好找其他製造商,用他們的許可證。」等語(本院卷第75頁反面-78 頁),核與其偵查中證稱:「洪明得、蔡國裕他們不知道我賣給他們的農藥是未經許可的農藥,他們都是我之前的經銷商,都信任我。」等語尚稱符合(偵卷第22 -23頁)。 ⒊證人許素真亦證稱:「我經營農藥、肥料零售30年。警方跟南投縣政府在103 年8 月14日,在我經營的公司查獲「巴拉刈」、「納乃得」、「益達胺」、「達馬松」的農藥是我向被告購買的。(問:這四種農藥的外包裝,他的包裝是用打字上去的,還是貼上去的?)我跟他叫貨,貨直接送到店裡,我沒有注意。「巴拉刈」進貨價是330 ,我跟被告很熟,我跟他買過很多農藥。除了這批出問題,其他沒有出問題。被告賣給我的「巴拉刈」、「納乃得」、「益達胺」、「達馬松」沒有特別便宜,我賣出去也沒有特別便宜。(問:警卷第32-36 頁上面是否只有畫線的部分才是跟被告進貨的,還是這張都是跟被告進貨的?)全部都是跟被告進貨的。有畫線的都是被查扣的。(問:這些被查扣的你是否有付款給被告?)被告告了我們全家。這批貨有付了,是後面重新叫的沒有付。(問:賣的過程,總是會把藥拿出來給農民,你怎麼沒有發現偽農藥的標籤有問題?)我沒有發現農藥的標籤有問題。(問:你說你上課都有上這些課程,連你也無從發現嗎?從標籤上來看,無法分辨嗎?)真的沒有辦法分辯。「巴拉刈」、「納乃得」、「益達胺」、「達馬松」這四種,我除了向被告進貨外,還有向其他公司進貨,被告賣給我的這批跟其他人賣的,是不同一家製造。我沒有覺得被告賣給我的農藥包裝比較粗糙。」等語(本院卷第78-80 頁)⒋由上開證人汪旺恩、許素真之證言及卷附扣案的農藥照片(偵卷第43-51 頁)來看,被告賣給許素真的扣案農藥從外觀上無法明顯看出是偽農藥,且售價與市價亦相當,而公訴人也未提出扣案的偽農藥與其他經核准的合法農藥外觀標示有何明顯差異的證據。再由被告於102 年12月自汪旺恩進貨的農藥中益達胺進價為170 元、巴拉刈為300 元(警卷第38頁),而隔月被告售與許素真的售價分別為180 元、330 元(警卷第39頁),並無賺取暴利。而證人許素真證稱其進貨價及出貨價均沒有特別便宜,倘被告明知扣案之農藥係偽農藥,其豈甘冒遭刑事處罰的風險,而僅賺取平常的利潤?是被告辯稱其不知販賣給許素真的農藥係偽農藥等語,與上開證據尚稱符合,應可採信。此部分檢察官所提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明知所販賣之農藥係偽農藥,仍有合理懷疑的空間,無法使本院達到確信的程度。 ⒌檢察官雖以被告未上網查扣案偽農藥的核准證號而認定被告係明知,惟前開證人孔瑞琪上述證言:要回去對證號,法規沒有要求業者必須上網要去查字號等語,足認一般情形,農藥販售業者須上網查農藥的核准證號才可知是否為偽農藥之事實,應可認定。本件被告未上網查核扣案的農藥是偽農藥或許有疏失,然不能據此即認定被告明知偽農藥而販賣而有直接故意。 ⒍農藥法第48條第2 項有處罰因過失而販賣偽農藥行為,本案被告未上網查詢所販賣之農藥是否有合法的許可證號或許有疏失,惟此部分仍應由檢察官先行調查明確,無從由本院逕行調查而變更法條加以審判,併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本件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明知偽農藥而販賣,仍有合理的懷疑,參照前揭法條及判例意旨,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何克昌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廖苹汝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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