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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57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鄭琬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1576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民韋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72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民韋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皮包壹只、現金新臺幣壹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黃民韋於民國104 年12月27日10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至屏東縣新園鄉龍洲路「鹽埔釣具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趁店員林素珍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林素珍所放在櫃臺後方架上的皮包1 只(內有身分證、健保卡各1 張、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存簿1 本、提款卡1 張及現金新臺幣【下同】100 元),得手後騎乘上開機車離去。嗣林素珍發覺皮包遭竊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循線查獲。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黃民韋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林素珍、證人即上開機車車主黃金樹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復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興龍派出所警員偵查報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 份及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7 張附卷可稽,足見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方法謀取生活上所需,率爾竊取他人財物,顯然無視他人之財產權益,誠屬不該;復審酌被告前已數度觸犯竊盜案件,分別經法院論罪科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竟又再犯本件竊盜犯行,顯見被告未能悔悟並深自警惕,且迄今尚未與被害人和解,未能填補被害人之損失,行為應予非難;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其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兼衡其自述家境勉持、目前在監服刑之生活狀況、國中肄業之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一)被告於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相關規定業於104 年12月27日、105 年5 月27日修正,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規定,自105 年7 月1 日開始施行;且於刑法第2 條第2 項亦已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本件有關沒收部分,自應適用刑法於105 年7月1 日施行之相關規定,先予敘明。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修正後增訂之刑法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38條之2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未扣案之皮包1 只、現金100 元,係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 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被告竊得之身分證、健保卡各1 張、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存簿1 本及提款卡1 張,考量上開物品均屬個人專屬用品,倘被害人或所有人申請註銷並補發新證件,原證件即失去功用,財產價值極微,是以,如對上開物品宣告沒收,實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簡易庭 法 官 鄭琬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576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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