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284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明宗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續字第1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4 年度訴字第95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判決如下: 主 文 江明宗犯如附表一至四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各該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 一、江明宗係址設屏東縣麟洛鄉○○村○○路000 號「台灣諾利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諾利公司)之董事長,為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第4 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竟為下列犯行: ㈠明知於民國95年3 至4 月之期間內,台灣諾利公司與如附表一編號1 之公司間,均無實際交易之情形,竟基於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犯意,先委由陳誌湧(另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191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高雄市○○路○○○○○○○○號「福哥」及「紀小姐」之人取得如該編號所示公司填製之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後,再委由不知情之記帳士楊秋郁於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申報日期向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申報作為台灣諾利公司之進項憑證,申報不實之進項金額,扣抵營業稅款,而使台灣諾利公司得以逃漏95年3 至4 月間之營業稅額,計新臺幣(下同)24萬3,195 元(各填載不實統一發票之公司名稱、發票之時間、金額、逃漏之營業稅額,均詳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 ㈡明知台灣諾利公司與如附表二編號1 至6 所示之公司行號間,均無實際交易之情形,竟基於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犯意,先委由陳誌湧(另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191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高雄市○○路○○○○○○○○號「福哥」及「紀小姐」之人,先後於如附表二編號1 至6 所示營業稅期間內,取得如各該編號所示公司行號所填製之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後,再委由不知情之記帳士楊秋郁於如附表二編號1 至6 所示申報日期向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申報作為台灣諾利公司之進項憑證,申報不實之進項金額,扣抵營業稅款,而使台灣諾利公司得以逃漏95年5 至6 月、95年11至12月、96年1 至2 月、96年5 至6 月、96年7 至8 月、96年9 至10月間之營業稅額,各計20萬3,000 元、7,500 元、1 萬3,714 元、2 萬8,464 元、1 萬2,381 、1 萬8,286 元、5 萬3,777 元。(各填載不實統一發票之公司行號名稱、發票之時間、金額、逃漏之營業稅額,均詳如附表二編號1 至6 所示)。 ㈢明知營業人應依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實際情況,據實開立統一發票,而台灣諾利公司自95年3 月間起至同年6 月30日止之期間內,並無實際銷貨與如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之公司行號,竟基於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於上開期間內,在屏東縣潮州鎮○○路000 號內,連續虛偽填製如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台灣諾利公司之不實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並交如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之公司行號,供各該等公司行號作為申報營業稅之進項憑證,以扣抵銷項稅額。嗣各該等公司行號即持各該等不實之統一發票於如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申報日期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款。江明宗因而連續幫助各該等納稅義務人之公司行號逃漏營業稅計38萬3,621 元(各買受發票公司行號名稱、發票之時間、金額、逃漏之營業稅額,均詳如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㈣明知營業人應依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實際情況,據實開立統一發票,而台灣諾利公司並無實際銷貨與如附表四編號1 至6 所示之公司行號,竟先後於如附表四編號1 至6 所示營業稅期間內,分別基於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接續犯意,在不詳地點(附表四編號5 所示鴻旺商行、鴻運商行、鴻興商行申報之不實統一發票部分)或屏東縣潮州鎮○○路000 號內(除前揭發票外之不實統一發票部分),接續虛偽填製如附表四編號1 至6 所示台灣諾利公司之不實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並交付如附表四編號1 至6 所示之公司行號,供各該等公司行號作為申報營業稅之進項憑證,以扣抵銷項稅額。嗣各該等公司行號即持各該等不實之統一發票於如附四編號1 至6 所示之申報日期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款。江明宗因而幫助各該等納稅義務人之公司行號逃漏如附表四編號1 至6 所示營業稅期間之營業稅,各計4 萬8,202 元、7 萬8,900 元、4,048 元、1 萬5,000 元、6 萬1,334 元、9 萬9,992 元(各取得不實統一發票之公司行號名稱、發票之時間、金額、逃漏之營業稅額,均詳如附表四編號1 至6 所示)。 二、案經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貳、證據名稱: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證人陳誌湧、楊秋郁、陳雅軍、簡麗景、余南慶、周纓蘭、李蘇美金、李書綾之證述。 台灣諾利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資料。 台灣諾利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光華分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屏東分行、第一商業銀行潮州分行、臺灣土地銀行潮州分行之帳戶交易明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9年8 月3 日財高國稅審三字第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告發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6 號刑事判決書、高昇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票號LU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三聯式統一發票暨請款單5 張。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高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告發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723 號刑事判決書。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南區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告發書、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偵緝字第295 號不起訴處分書。 中侑企業有限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明細、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1396號刑事簡易判決書、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09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麥帥工業有限公司營業稅資料查詢明細。 鴻鑫電子遊戲場、鴻圖電子遊戲場、陸桂資訊社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明細。 佑欣商行所開立之票號VU00000000號三聯式統一發票暨報價單影本、長宏奕海有限公司開立之票號UU00000000號三聯式統一發票暨報價單影本。 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列印資料、台灣諾利公司虛設行號取具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台灣諾利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全美運動登山用品社95年4 月至10月、96年8 月至10月;炯輝企業社95年4 月至10月、96年6 月至10月;和美國際企業有限公司95年10月、96年4 月至10月;向陽運動登山用品社95年4 月、8 月、96年2 月;鴻旺商行96年8 月;鴻運商行96年8 月;鴻興商行96年8 月之401 報表。 叁、應適用之法條: 新舊法比較 ㈠被告行為時之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 款「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之規定,業於101 年1 月4 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6 日生效。修正後之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而稅捐稽徵法第41條關於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法定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是比較修正前後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之結果,應以修正後之規定較被告有利,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規定,應適用修正後之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論處。 ㈡商業會計法業於95年5 月24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5 月26日起施行,而關於本件被告犯罪事實一、㈢所示犯行,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論為1 罪(詳後述),且因其犯罪時期(即95年3 至6 月間)已跨越至商業會計法修正施行後,即應以行為終了時所適用之修正後規定論處,不生新舊法比較何者較有利於被告之問題。 ㈢刑法部分修正條文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於被告行為後(即被告於95年6 月30日前之犯罪行為部分)之95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上揭條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刑法修正施行後,應適用上揭條文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又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且就比較之結果,須為整體之適用,不能割裂分別適用各該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即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所應遵守之「罪刑綜合比較原則」及「擇用整體性原則」(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4634號判例、27年上字第2615號判例、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茲就與本案相關之法律修正前、後條文之比較,分述如下: 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業已修正規定「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與修正前舊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一元(折算為新臺幣三元)以上。」不同。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舊法較有利於行為人,新法並無對被告較為有利之情形。 ⒉依修正後刑法第67條之規定,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重之;惟修正前刑法第68條之規定,僅加重其最高度,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⒊修正後刑法第47條第1 項有關累犯之規定,以出於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限。是以修正後之累犯範圍已有所減縮,當屬科刑規範事項之變更,自以新法較有利。 ⒋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規定,業經修正公布刪除,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本案被告先後多次逃漏稅捐、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等犯行,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僅各論以一罪,而修正後刑法既已刪除連續犯規定,則其各次犯行,即應依數罪併罰規定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結果,適用修正前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⒌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牽連犯規定,同經修正公布刪除,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規定,被告所犯數罪,有方法、結果或手段、目的之牽連關係者,得從一重處罰,然依修正後刑法規定,被告之數犯罪行為,原則須分別論罪科刑,再依數罪併罰規定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規定並未較有利被告。 ⒍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1條雖亦經修正。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為: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自較有利於被告。 ⒎綜上被告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新、舊法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刑法第2 條第1 項所定之「從舊從輕」原則,適用被告行為時法律,對被告較為有利,自應適用修正前之刑法規定。 商業會計法第4 條規定:本法所定商業負責人之範圍,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而公司法所稱之公司負責: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法第8 條第1 項定明文規定。又按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計有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內部憑證3 類。其中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有收入傳票、支出傳票及轉帳傳票3 類,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16、17條之規定自明。再按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 款所稱之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89 號判決參照)。又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台非字第98號判決參照)。復按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所稱之「幫助犯第41條之罪」,為特別法明定以幫助犯罪為構成要件之犯罪類型,亦為稅捐稽徵法特別規定,屬於一獨立之犯罪型態,性質上乃係實施犯罪之正犯,與刑法上幫助犯之具絕對從屬性者不同,不必有「正犯」之存在亦能成立犯罪(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879號、72年度台上字第3972號判決參照)。末按填寫營業稅結算申報書之行為,因刑法第215 條所謂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係指基於業務關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而言。公司或行號向稅捐機關申報稅捐,係履行其公法上納稅之義務,並非業務行為,故公司、行號填寫之申報書,並非證明會計事項之會計憑證,即無成立刑法第215 條之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及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66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之餘地(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5999號、74年度台上字第3953號判決參照),核先敘明。 被告係台灣諾利公司之董事長乙節,有台灣諾利公司設立登記、變更登記、解散登記資料在卷可稽,依公司法第8 條第1 項規定,被告自為台灣諾利公司之公司負責人,同時亦為商業會計法第4 條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其同時兼具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條第1 款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身分,而有各該條文之適用,至為明確。是以: ㈠被告明知台灣諾利公司並未與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公司有實際交易,仍於95年3 至4 月間取得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供台灣諾利公司作為進項憑證,申報不實之進項金額,扣抵營業稅款,使納稅義務人台灣諾利公司逃漏營業稅捐,核其如犯罪事實一、㈠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 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漏未引用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 款之條文,惟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已明確記載台灣諾利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及被告為台灣諾利公司負責人之事實,應為起訴法條之漏載,無庸法變更起訴法條。 ㈡被告明知台灣諾利公司並未與如附表二編號1 至6 所示之公司行號有實際交易,仍於如附表二編號1 至6 所示之申報之營業稅期間內取得如附表二編號1 至6 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供台灣諾利公司作為進項憑證,申報不實之進項金額,扣抵營業稅款,使納稅義務人台灣諾利公司逃漏營業稅捐,核其如犯罪事實一、㈡所為,均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 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漏未引用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 款之條文,惟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已明確記載台灣諾利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及被告為台灣諾利公司負責人之事實,應為起訴法條之漏載,無庸法變更起訴法條。 ㈢被告明知台灣諾利公司並未銷貨與如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之公司行號,仍於95年3 至6 月間,以台灣諾利公司之名義,填製如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之不實之統一發票,並將該等不實之統一發票,交付如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之公司行號,幫助該等納稅義務人公司行號逃漏稅捐,核其如犯罪事實欄一、㈢部分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惟被告此部分連續犯行(詳後述)之犯罪時期已跨越至95年5 月26日商業會計法修正施行生效後,自應適用現行有效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論罪,公訴人所認,尚有未洽,應予更正。 ㈣被告明知台灣諾利公司並未銷貨與如附表四編號1 至6 所示之公司行號,仍先後於如附表四編號1 至6 所示之申報之營業稅期間內,以台灣諾利公司之名義填製如附表四編號1 至6 所示之不實之統一發票,並將該等不實之統一發票,交付如編號1 至6 所示之公司行號,幫助該等納稅義務人公司行號逃漏稅捐,核其如犯罪事實欄一、㈣所示犯行,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公訴人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惟此被告此部分行為時,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早經修正公布生效,被告此部為行為,自應依現行有效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論罪,公訴人所認,自有未合,亦應予更正。 被告利用不知情之記帳士楊秋郁填寫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向稅捐機關申報台灣諾利公司營業稅額,扣抵營業稅款,以遂行其如犯罪事實一、㈠及㈡所示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犯行,均為間接正犯。 被告於95年3 至6 月間多次填製如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之不實之統一發票交付各該編號所示之該等公司行號,幫助該等公司逃漏稅捐,而實施犯罪事實欄一、㈢所載之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犯行及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犯行,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各係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皆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俱為連續犯,應分別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均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犯上開連續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連續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規定,認屬裁判上一罪,從一重之連續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 被告以如附表二編號1 至6 所示之統一發票,於如附表二編號1 至6 所示申報日期,向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申報進項金額,均係以一行為持如附表二編號1 至6 所示之數紙不實之統一發票用以不正當方式逃漏營業稅捐,應各論以一罪。其次,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 項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是營業稅捐既係以每2 月為1 期作為申報單位,則被告先後各次於如附表四編號1 至6 所示營業稅期間之同一期間內,雖有多次填製不同發票交與不同公司行號之行動,惟其所為均須於各期營業稅期間內為之,依社會通念,應可以各期營業稅期間為1 個單位,就被告於各期營業稅期間內,反覆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幫助逃漏稅捐之所為,分別均視為一接續之行為,各論以一罪。又被告於各期營業稅期間內所為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犯行,為其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犯行之手段,二行為之犯罪時間、行為態樣均有部分相同而彼此重疊,依社會通念上應可評價為一行為,是被告於如附表四編號1 至6 所示各期營業稅期間內,均係以一行為觸犯前揭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二罪間具想像競合關係,俱應從較重之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 被告所犯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1 罪(即犯罪事實一、㈠部分)、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6 罪(即犯罪事實一、㈡部分)、連續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1 罪(即犯罪事實一、㈢部分)、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6 罪(即犯罪事實一、㈣部分)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被告前於95年間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6年度上易字43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嗣經同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752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2 月15日,於96年8 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是被告於96年8 月24日視為受前案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如犯罪事實欄一、㈡中附表二編號5 、6 及如犯罪事實欄一、㈣中附表編號5 、6 所示之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俱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揭犯行影響主管機關利用商業會計憑證管理稅捐稽查之正確性,危害國家財政收入及賦稅制度之公平性,紊亂稅捐稽徵體制,行為可詈;惟念被告終能坦承犯罪,態度非惡;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暨酌其犯罪期間非長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逃漏稅捐、虛開統一發票及幫助逃漏稅捐之金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及期限,新法施行後,亦應依新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被告實行如犯罪事實一、㈠及㈢所示犯行時,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 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又被告為前揭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依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前段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 倍折算1 日,則本件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再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之規定,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900 元折算為1 日。惟95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95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現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自應適用95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故被告如犯罪事實一、㈠及㈢所示犯行,均係於刑法95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施行前,自應適用行為時法律即95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前段、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規定,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被告如犯罪事實一、㈡及㈣所示犯行,均已在刑法95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施行後,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之犯行、如犯罪事實欄一、㈡中附表二編號1 至3 所示之犯行、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之犯行、如犯罪事實欄一、㈣中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犯行之犯罪時間係在96年4 月24日之前,所犯非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所列之罪,符合減刑條件,均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減其宣告刑2 分之1 ,並依各該被告所為上開犯行係於刑法於95年7 月30日修正公布施行前、後之不同,分別依修正前、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就被告本案宣告刑經減刑後,減為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者,其所犯復為最重本刑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9 條規定,應就減刑後刑期,諭知易科罰金,附予說明。 定應執行刑部分。 ㈠本案被告上開各罪均係於102 年1 月25日之前所犯,而刑法第50條業於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月25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規定使行為人取得易科罰金之利益,行為人於裁判時雖未能因定執行刑而取得限制加重刑罰之利益,惟仍得於判決確定後聲請檢察官定執行刑,而修正前刑法第50條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自屬不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規定,應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定應執行之刑。惟本案被告所犯前揭各罪,均經本院量處得易科罰金之刑,而無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列舉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無論依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或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規定均應併合處罰,即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應逕適用裁判時法,附此敘明(最高法院97年度第2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㈡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2 條第1 項明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關於有期徒刑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現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為以新臺幣1,000 元、2,000 元或3,000 元折算1 日,修正前該條項係規定以1 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1 日;參以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前段規定,依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者,均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 倍折算1 日,另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規定,貨幣單位為圓、銀元或元者,以新台幣3 倍折算之,故於刑法修正前之折算標準即以新台幣300 元以上900 元以下折算1 日。兩相比較後,應以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行為人。故行為人行為後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有修正,或所犯數罪符合刑法第41條第1 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者,而該數犯罪行為時點又跨越95年7 月1 日修正刑法之施行日,則於酌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其合併定執行刑後之易科罰金標準,本應依法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最有利於被告之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所定之折算標準,始為適法(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非字第253 號判決參照)。查本案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㈠及㈢所示犯行係在刑法95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施行前,如犯罪事實欄一、㈡及㈣所示犯行則係在刑法95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施行後,是被告前揭犯罪行為時點跨越修正前、後刑法規定,依照前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應為新舊法之比較,而關於易科罰金係以修正前刑法之規定較利於被告,業如前述,是被告定應執行之刑後之易科罰金標準,應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定之。㈢考量被告前揭所犯各罪之犯罪手法相似,復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則數罪併罰之情形,亦應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較為適當,倘以單純累加方式定其應執行刑,其處罰顯然超過被告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相當原則,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1條,就被告如附表一至四各編號所示之宣告刑,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行為時刑法第41條第2 項原規定:「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 個月者,亦適用之」,嗣司法院於98年6 月19日作成釋字第662 號解釋,解釋文謂「中華民國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 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6 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 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 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而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41條第2 項,因配合易服社會勞動制度之增訂,已修正為98年1 月21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41條第8 項規定:「第1 項至第3 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 月者,亦適用之」。其中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6 個月者,不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已被宣告違憲而失其效力。為符合釋字第662 號解釋意旨,故於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刑法第41條第8 項:「第1 項至第4 項及第7 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並自99年1 月1 日生效施行。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98年12月30日修正、99年1 月1 日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8 項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該修正後之規定。是被告所犯前揭各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且均得易科罰金,依前揭說明,本院宣告之應執行刑雖逾有期徒刑6 月,仍應適用修正後(即現行法)刑法第41條第8 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附予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449 第2 項、第3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1 款、第41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後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前段,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第11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簡易庭 法 官 黃柏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張巧筠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1 款、第41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 款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附表一:犯罪事實一、㈠部分 ┌─┬────┬─────┬─────┬────┬─────┬─┬─────┬────┬───────┐ │編│申報營業│銷 售 人│取得時間 │申報書之│發票號碼 │張│ 進項金額 │逃漏營業│所犯罪名及科刑│ │號│稅之月份│(統一編號)│(發票日期)│申報日期│ │數│ │稅額 │ │ │ │(年/月)│(負責人) │ │ │ │ │ │ │ │ ├─┼────┼─────┼─────┼────┼─────┼─┼─────┼────┼───────┤ │1 │95年3 至│高昇開發建│95年03月 │95/05/16│LU00000000│ 1│ 520,000│ 26,000│江明宗公司負責│ │ │4 月 │設股份有限│(95/03/06)│ │ │ │ │ │人,為納稅義務│ │ │ │公司 ├─────┤ ├─────┼─┼─────┼────┤人,以不正當方│ │ │ │(00000000)│95年03月 │ │LU00000000│ 1│ 310,000│ 15,500│法逃漏稅捐,處│ │ │ │(黃淑芬) │(95/03/27)│ │ │ │ │ │有期徒刑捌月,│ │ │ │ ├─────┤ ├─────┼─┼─────┼────┤減為有期徒刑肆│ │ │ │ │95年03月 │ │LU00000000│ 1│ 525,000│ 26,250│月,如易科罰金│ │ │ │ │(95/03/28)│ │ │ │ │ │,以銀元叁佰元│ │ │ │ ├─────┤ ├─────┼─┼─────┼────┤即新臺幣玖佰元│ │ │ │ │95年03月 │ │LU00000000│ 1│ 680,000│ 34,000│折算壹日。 │ │ │ │ │(95/03/29)│ │ │ │ │ │ │ │ │ │ ├─────┤ ├─────┼─┼─────┼────┤ │ │ │ │ │95年04月 │ │LU00000000│ 1│ 525,000│ 26,250│ │ │ │ │ │(95/04/07)│ │ │ │ │ │ │ │ │ ├─────┼─────┤ ├─────┼─┼─────┼────┤ │ │ │ │民真實業有│95年03月 │ │LU00000000│ 1│ 584,400│ 29,220│ │ │ │ │限公司 │(95/03/18)│ │ │ │ │ │ │ │ │ │(00000000)├─────┤ ├─────┼─┼─────┼────┤ │ │ │ │(簡真子) │95年03月 │ │LU00000000│ 1│ 643,300│ 32,165│ │ │ │ │ │(95/03/31)│ │ │ │ │ │ │ │ │ │ ├─────┤ ├─────┼─┼─────┼────┤ │ │ │ │ │95年04月 │ │LU00000000│ 1│ 243,200│ 12,160│ │ │ │ │ │(95/04/12)│ │ │ │ │ │ │ │ │ │ ├─────┤ ├─────┼─┼─────┼────┤ │ │ │ │ │95年04月 │ │LU00000000│ 1│ 485,000│ 24,250│ │ │ │ │ │(95/04/24)│ │ │ │ │ │ │ │ │ │ ├─────┤ ├─────┼─┼─────┼────┤ │ │ │ │ │95年04月 │ │LU00000000│ 1│ 348,000│ 17,400│ │ │ │ │ │(95/04/26)│ │ │ │ │ │ │ ├─┴────┴─────┴─────┴────┴─────┼─┼─────┼────┤ │ │㈠合計 │10│ 4,863,900│ 243,195│ │ └─────────────────────────────┴─┴─────┴────┴───────┘ 附表二:犯罪事實一、㈡部分 ┌─┬────┬─────┬─────┬────┬─────┬─┬─────┬────┬───────┐ │編│申報營業│銷 售 人│取得時間 │申報書之│發票號碼 │張│ 進項金額 │逃漏營業│所犯罪名及科刑│ │號│稅之月份│(統一編號)│(發票日期)│申報日期│ │數│ │稅額 │ │ │ │(年/月)│(負責人) │ │ │ │ │ │ │ │ ├─┼────┼─────┼─────┼────┼─────┼─┼─────┼────┼───────┤ │1 │95年5 至│資旻實業有│95年05月 │95/07/14│MU00000000│ 1│ 330,000│ 16,500│江明宗公司負責│ │ │6 月 │限公司 │ │ │ │ │ │ │人,為納稅義務│ │ │ │(00000000)├─────┤ ├─────┼─┼─────┼────┤人,以不正當方│ │ │ │(黃安國) │95年05月 │ │MU00000000│ 1│ 270,000│ 13,500│法逃漏稅捐,處│ │ │ │ │ │ │ │ │ │ │有期徒刑陸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 │ │ │ │95年05月 │ │MU00000000│ 1│ 640,000│ 32,000│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 │ │算壹日,減為有│ │ │ │ ├─────┤ ├─────┼─┼─────┼────┤期徒刑叁月,如│ │ │ │ │95年06月 │ │MU00000000│ 1│ 350,000│ 17,500│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壹日。 │ │ │ │藝才汽車保│95年06月 │ │MU00000000│ 1│ 285,000│ 14,250│ │ │ │ │養廠 │ │ │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 │(李伯皇) │ │ │ │ │ │ │ │ │ │ ├─────┼─────┤ ├─────┼─┼─────┼────┤ │ │ │ │中侑企業有│95年06月 │ │MU00000000│ 1│ 340,000│ 17,000│ │ │ │ │限公司 │ │ │ │ │ │ │ │ │ │ │(00000000)├─────┤ ├─────┼─┼─────┼────┤ │ │ │ │(黃建瑋) │95年06月 │ │MU00000000│ 1│ 430,000│ 21,500│ │ │ │ │ │ │ │ │ │ │ │ │ │ │ │ ├─────┤ ├─────┼─┼─────┼────┤ │ │ │ │ │95年06月 │ │MU00000000│ 1│ 450,000│ 22,500│ │ │ │ │ │ │ │ │ │ │ │ │ │ │ │ ├─────┤ ├─────┼─┼─────┼────┤ │ │ │ │ │95年06月 │ │MU00000000│ 1│ 240,000│ 12,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95年06月 │ │MU00000000│ 1│ 135,000│ 6,750│ │ │ │ │ │ │ │ │ │ │ │ │ │ │ │ ├─────┤ ├─────┼─┼─────┼────┤ │ │ │ │ │95年06月 │ │MU00000000│ 1│ 130,000│ 6,500│ │ │ │ │ │ │ │ │ │ │ │ │ │ │ │ ├─────┤ ├─────┼─┼─────┼────┤ │ │ │ │ │95年06月 │ │MU00000000│ 1│ 460,000│ 23,000│ │ │ │ │ │ │ │ │ │ │ │ │ │ ├────┴─────┴─────┴────┴─────┼─┼─────┼────┤ │ │ │ 編號1 小計│12│ 4,060,000│ 203,000│ │ ├─┼────┬─────┬─────┬────┬─────┼─┼─────┼────┼───────┤ │2 │95年11至│雅傑資訊有│95年12月 │96/01/15│QU00000000│ 1│ 150,000│ 7,500│江明宗公司負責│ │ │12月 │限公司 │ │ │ │ │ │ │人,為納稅義務│ │ │ │(00000000)│ │ │ │ │ │ │人,以不正當方│ │ │ │(余南慶) │ │ │ │ │ │ │法逃漏稅捐,處│ │ │ │ │ │ │ │ │ │ │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 │ │算壹日,減為有│ │ │ │ │ │ │ │ │ │ │期徒刑壹月,如│ │ │ │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 │ │壹日。 │ ├─┼────┼─────┼─────┼────┼─────┼─┼─────┼────┼───────┤ │3 │96年1 至│麥帥工業有│96年02月 │96/03/15│RU00000000│ 1│ 274,286│ 13,714│江明宗公司負責│ │ │2 月 │限公司 │ │ │ │ │ │ │人,為納稅義務│ │ │ │(00000000)│ │ │ │ │ │ │人,以不正當方│ │ │ │(鄭正春) │ │ │ │ │ │ │法逃漏稅捐,處│ │ │ ├─────┼─────┤ ├─────┼─┼─────┼────┤有期徒刑叁月,│ │ │ │雅傑資訊有│96年02月 │ │RU00000000│ 1│ 295,000│ 14,750│如易科罰金,以│ │ │ │限公司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00000000)│ │ │ │ │ │ │算壹日,減為有│ │ │ │(余南慶) │ │ │ │ │ │ │期徒刑壹月又拾│ │ ├────┴─────┴─────┴────┴─────┼─┼─────┼────┤伍日,如易科罰│ │ │ 編號3 小計│ 2│ 569,286│ 28,464│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4 │96年5 至│雅傑資訊有│96年06月 │96/07/16│TU00000000│ 1│ 247,619│ 12,381│江明宗公司負責│ │ │6 月 │限公司 │ │ │ │ │ │ │人,為納稅義務│ │ │ │(00000000)│ │ │ │ │ │ │人,以不正當方│ │ │ │(余南慶) │ │ │ │ │ │ │法逃漏稅捐,處│ │ │ │ │ │ │ │ │ │ │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 │ │算壹日。 │ ├─┼────┼─────┼─────┼────┼─────┼─┼─────┼────┼───────┤ │5 │96年7 至│雅傑資訊有│96年08月 │96/09/15│UU00000000│ 1│ 285,714│ 14,286│江明宗公司負責│ │ │8 月 │限公司 │ │ │ │ │ │ │人,為納稅義務│ │ │ │(00000000)│ │ │ │ │ │ │人,以不正當方│ │ │ │(余南慶) │ │ │ │ │ │ │法逃漏稅捐,累│ │ │ ├─────┼─────┤ ├─────┼─┼─────┼────┤犯,處有期徒刑│ │ │ │長宏奕海有│96年08月 │ │UU00000000│ 1│ 80,000│ 4,000│叁月,如易科罰│ │ │ │限公司 │(96/08/25)│ │ │ │ │ │金,以新臺幣壹│ │ │ │(00000000)│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陳雅軍) │ │ │ │ │ │ │ │ │ ├────┴─────┴─────┴────┴─────┼─┼─────┼────┤ │ │ │ 編號5 小計│ 2│ 365,714│ 18,286│ │ ├─┼────┬─────┬─────┬────┬─────┼─┼─────┼────┼───────┤ │6 │96年9 至│雅傑資訊有│96年10月 │96/11/15│VU00000000│ 1│ 285,714│ 14,286│江明宗公司負責│ │ │10月 │限公司 │ │ │ │ │ │ │人,為納稅義務│ │ │ │(00000000)├─────┤ ├─────┼─┼─────┼────┤人,以不正當方│ │ │ │(余南慶) │96年10月 │ │VU00000000│ 1│ 476,190│ 23,810│法逃漏稅捐,累│ │ │ │ │ │ │ │ │ │ │犯,處有期徒刑│ │ │ ├─────┼─────┤ ├─────┼─┼─────┼────┤肆月,如易科罰│ │ │ │佑欣商行 │96年09月 │ │VU00000000│ 1│ 313,620│ 15,681│金,以新臺幣壹│ │ │ │(00000000)│(96/09/25)│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簡麗景) │ │ │ │ │ │ │ │ │ ├────┴─────┴─────┴────┴─────┼─┼─────┼────┤ │ │ │ 編號6 小計│ 3│ 1,075,524│ 53,777│ │ ├─┴───────────────────────────┼─┼─────┼────┼───────┤ │㈡合計 │21│ 6,468,143│ 323,408│ │ ├─────────────────────────────┼─┼─────┼────┤ │ │㈠+㈡總計 │31│11,332,043│ 566,603│ │ └─────────────────────────────┴─┴─────┴────┴───────┘ 附表三:犯罪事實一、㈢部分 ┌─┬────┬─────┬─────┬────┬─────┬─┬─────┬────┬───────┐ │編│申報營業│買 受 人│取得時間 │申報書之│發票號碼 │張│ 進項金額 │逃漏營業│所犯罪名及科刑│ │號│稅之月份│(統一編號)│(發票日期)│申報日期│ │數│ │稅額 │ │ │ │(年/月)│(負責人) │ │ │ │ │ │ │ │ ├─┼────┼─────┼─────┼────┼─────┼─┼─────┼────┼───────┤ │1 │95年3 至│全美運動登│95年03月 │95/05/11│LU00000000│ 1│ 520,000│ 26,000│江明宗連續商業│ │ │4 月 │山用品社 │(95/03/06)│ │ │ │ │ │負責人,以明知│ │ │ │(00000000)├─────┤ ├─────┼─┼─────┼────┤為不實之事項,│ │ │ │(李炯輝) │95年03月 │ │LU00000000│ 1│ 243,200│ 12,160│而填製會計憑證│ │ │ │ │(95/03/18)│ │ │ │ │ │,處有期徒刑拾│ │ │ │ ├─────┤ ├─────┼─┼─────┼────┤月,減為有期徒│ │ │ │ │95年03月 │ │LU00000000│ 1│ 643,300│ 32,165│刑伍月,如易科│ │ │ │ │(95/03/18)│ │ │ │ │ │罰金,以銀元叁│ │ │ ├─────┼─────┼────┼─────┼─┼─────┼────┤佰元即新臺幣玖│ │ │ │烔輝企業社│95年03月 │95/05/15│LU00000000│ 1│ 584,400│ 29,220│佰元折算壹日。│ │ │ │(00000000)│(95/03/18)│ │ │ │ │ │ │ │ │ │(李蘇美金)├─────┤ ├─────┼─┼─────┼────┤ │ │ │ │ │95年03月 │ │LU00000000│ 1│ 310,000│ 15,500│ │ │ │ │ │(95/03/18)│ │ │ │ │ │ │ │ │ │ ├─────┤ ├─────┼─┼─────┼────┤ │ │ │ │ │95年03月 │ │LU00000000│ 1│ 204,000│ 10,200│ │ │ │ │ │(95/03/27)│ │ │ │ │ │ │ │ │ │ ├─────┤ ├─────┼─┼─────┼────┤ │ │ │ │ │95年04月 │ │LU00000000│ 1│ 525,000│ 26,250│ │ │ │ │ │(95/04/07)│ │ │ │ │ │ │ │ │ │ ├─────┤ ├─────┼─┼─────┼────┤ │ │ │ │ │95年04月 │ │LU00000000│ 1│ 348,000│ 17,400│ │ │ │ │ │(95/04/20 │ │ │ │ │ │ │ │ │ ├─────┼─────┼────┼─────┼─┼─────┼────┤ │ │ │ │向陽運動登│95年03月 │95/05/15│LU00000000│ 1│ 485,000│ 24,250│ │ │ │ │山用品社 │(95/03/18)│ │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 │(李炯輝) │ │ │ │ │ │ │ │ ├─┼────┼─────┼─────┼────┼─────┼─┼─────┼────┤ │ │ 2│95年5 至│全美運動登│95年06月 │95/07/10│MU00000000│ 1│ 1,904,762│ 95,238│ │ │ │6 月 │山用品社 │(96/06/28)│ │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 │(李炯輝) │ │ │ │ │ │ │ │ │ │ ├─────┼─────┼────┼─────┼─┼─────┼────┤ │ │ │ │烔輝企業社│95年06月 │95/07/13│MU00000000│ 1│ 1,904,762│ 95,238│ │ │ │ │(00000000)│(95/06/25)│ │ │ │ │ │ │ │ │ │(李蘇美金)│ │ │ │ │ │ │ │ ├─┴────┴─────┴─────┴────┴─────┼─┼─────┼────┼───────┤ │㈠合計 │11│ 7,672,424│ 383,621│ │ └─────────────────────────────┴─┴─────┴────┴───────┘ 附表四:犯罪事實一、㈣部分 ┌─┬────┬─────┬─────┬────┬─────┬─┬─────┬────┬───────┐ │編│申報營業│買 受 人│取得時間 │申報書之│發票號碼 │張│ 進項金額 │逃漏營業│所犯罪名及科刑│ │號│稅之月份│(統一編號)│(發票日期)│申報日期│ │數│ │稅額 │ │ │ │(年/月)│(負責人) │ │ │ │ │ │ │ │ ├─┼────┼─────┼─────┼────┼─────┼─┼─────┼────┼───────┤ │ 1│95年7 至│全美運動登│95年08月 │95/09/11│NU00000000│ 1│ 38,700│ 1,935│江明宗商業負責│ │ │8 月 │山用品社 │(95/08/05)│ │ │ │ │ │人,以明知為不│ │ │ │(00000000)├─────┤ ├─────┼─┼─────┼────┤實之事項,而填│ │ │ │(李炯輝) │95年08月 │ │NU00000000│ 1│ 19,825│ 991│製會計憑證,處│ │ │ │ │(95/08/05)│ │ │ │ │ │有期徒刑參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 │ │ │ │95年08月 │ │NU00000000│ 1│ 38,700│ 1,935│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95/08/11)│ │ │ │ │ │算壹日,減為有│ │ │ │ ├─────┤ ├─────┼─┼─────┼────┤期徒刑壹月又拾│ │ │ │ │95年08月 │ │NU00000000│ 1│ 19,825│ 991│伍日,如易科罰│ │ │ │ │(95/08/13)│ │ │ │ │ │金,以新臺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95年08月 │ │NU00000000│ 1│ 38,250│ 1,913│ │ │ │ │ │(95/08/17)│ │ │ │ │ │ │ │ │ │ ├─────┤ ├─────┼─┼─────┼────┤ │ │ │ │ │95年08月 │ │NU00000000│ 1│ 19,520│ 976│ │ │ │ │ │(95/08/17)│ │ │ │ │ │ │ │ │ │ ├─────┤ ├─────┼─┼─────┼────┤ │ │ │ │ │95年08月 │ │NU00000000│ 1│ 38,250│ 1,913│ │ │ │ │ │(95/08/20)│ │ │ │ │ │ │ │ │ │ ├─────┤ ├─────┼─┼─────┼────┤ │ │ │ │ │95年08月 │ │NU00000000│ 1│ 19,520│ 976│ │ │ │ │ │(95/08/21)│ │ │ │ │ │ │ │ │ │ ├─────┤ ├─────┼─┼─────┼────┤ │ │ │ │ │95年08月 │ │NU00000000│ 1│ 38,250│ 1,913│ │ │ │ │ │(95/08/24)│ │ │ │ │ │ │ │ │ │ ├─────┤ ├─────┼─┼─────┼────┤ │ │ │ │ │95年08月 │ │NU00000000│ 1│ 38,250│ 1,913│ │ │ │ │ │(95/08/26)│ │ │ │ │ │ │ │ │ │ ├─────┤ ├─────┼─┼─────┼────┤ │ │ │ │ │95年08月 │ │NU00000000│ 1│ 38,250│ 1,913│ │ │ │ │ │(95/08/28)│ │ │ │ │ │ │ │ │ │ ├─────┤ ├─────┼─┼─────┼────┤ │ │ │ │ │95年08月 │ │NU00000000│ 1│ 38,250│ 1,913│ │ │ │ │ │(95/08/30)│ │ │ │ │ │ │ │ │ ├─────┼─────┼────┼─────┼─┼─────┼────┤ │ │ │ │烔輝企業社│95年07月 │95/09/14│NU00000000│ 1│ 28,670│ 1,434│ │ │ │ │(00000000)│(95/07/08)│ │ │ │ │ │ │ │ │ │(李蘇美金)├─────┤ ├─────┼─┼─────┼────┤ │ │ │ │ │95年07月 │ │NU00000000│ 1│ 28,670│ 1,434│ │ │ │ │ │(95/07/15)│ │ │ │ │ │ │ │ │ │ ├─────┤ ├─────┼─┼─────┼────┤ │ │ │ │ │95年08月 │ │NU00000000│ 1│ 19,825│ 991│ │ │ │ │ │(95/08/02)│ │ │ │ │ │ │ │ │ │ ├─────┤ ├─────┼─┼─────┼────┤ │ │ │ │ │95年08月 │ │NU00000000│ 1│ 28,670│ 1,434│ │ │ │ │ │(95/08/05)│ │ │ │ │ │ │ │ │ │ ├─────┤ ├─────┼─┼─────┼────┤ │ │ │ │ │95年08月 │ │NU00000000│ 1│ 9,760│ 488│ │ │ │ │ │(95/08/10)│ │ │ │ │ │ │ │ │ │ ├─────┤ ├─────┼─┼─────┼────┤ │ │ │ │ │95年08月 │ │NU00000000│ 1│ 19,825│ 991│ │ │ │ │ │(95/08/10)│ │ │ │ │ │ │ │ │ │ ├─────┤ ├─────┼─┼─────┼────┤ │ │ │ │ │95年08月 │ │NU00000000│ 1│ 19,825│ 991│ │ │ │ │ │(95/08/15)│ │ │ │ │ │ │ │ │ │ ├─────┤ ├─────┼─┼─────┼────┤ │ │ │ │ │95年08月 │ │NU00000000│ 1│ 19,520│ 976│ │ │ │ │ │(95/08/20)│ │ │ │ │ │ │ │ │ │ ├─────┤ ├─────┼─┼─────┼────┤ │ │ │ │ │95年08月 │ │NU00000000│ 1│ 19,520│ 976│ │ │ │ │ │(95/08/21)│ │ │ │ │ │ │ │ │ │ ├─────┤ ├─────┼─┼─────┼────┤ │ │ │ │ │95年08月 │ │NU00000000│ 1│ 19,520│ 976│ │ │ │ │ │(95/08/23)│ │ │ │ │ │ │ │ │ │ ├─────┤ ├─────┼─┼─────┼────┤ │ │ │ │ │95年08月 │ │NU00000000│ 1│ 19,520│ 976│ │ │ │ │ │(95/08/25)│ │ │ │ │ │ │ │ │ │ ├─────┤ ├─────┼─┼─────┼────┤ │ │ │ │ │95年08月 │ │NU00000000│ 1│ 19,520│ 976│ │ │ │ │ │(95/08/27)│ │ │ │ │ │ │ │ │ │ ├─────┤ ├─────┼─┼─────┼────┤ │ │ │ │ │95年08月 │ │NU00000000│ 1│ 19,520│ 976│ │ │ │ │ │(95/08/29)│ │ │ │ │ │ │ │ │ │ ├─────┤ ├─────┼─┼─────┼────┤ │ │ │ │ │95年08月 │ │NU00000000│ 1│ 19,520│ 976│ │ │ │ │ │(95/08/31)│ │ │ │ │ │ │ │ │ ├─────┼─────┼────┼─────┼─┼─────┼────┤ │ │ │ │向陽運動登│95年07月 │95/09/11│NU00000000│ 1│ 28,670│ 1,434│ │ │ │ │山用品社 │(95/07/05)│ │ │ │ │ │ │ │ │ │(00000000)├─────┤ ├─────┼─┼─────┼────┤ │ │ │ │(李炯輝) │95年07月 │ │NU00000000│ 1│ 28,670│ 1,434│ │ │ │ │ │(95/07/11)│ │ │ │ │ │ │ │ │ │ ├─────┤ ├─────┼─┼─────┼────┤ │ │ │ │ │95年07月 │ │NU00000000│ 1│ 28,670│ 1,434│ │ │ │ │ │(95/07/19)│ │ │ │ │ │ │ │ │ │ ├─────┤ ├─────┼─┼─────┼────┤ │ │ │ │ │95年07月 │ │NU00000000│ 1│ 47,700│ 2,385│ │ │ │ │ │(95/07/29)│ │ │ │ │ │ │ │ │ │ ├─────┤ ├─────┼─┼─────┼────┤ │ │ │ │ │95年08月 │ │NU00000000│ 1│ 28,670│ 1,434│ │ │ │ │ │(95/08/01)│ │ │ │ │ │ │ │ │ │ ├─────┤ ├─────┼─┼─────┼────┤ │ │ │ │ │95年08月 │ │NU00000000│ 1│ 47,700│ 2,385│ │ │ │ │ │(95/08/06)│ │ │ │ │ │ │ │ │ │ ├─────┤ ├─────┼─┼─────┼────┤ │ │ │ │ │95年08月 │ │NU00000000│ 1│ 28,670│ 1,434│ │ │ │ │ │(95/08/12)│ │ │ │ │ │ │ │ │ │ ├─────┤ ├─────┼─┼─────┼────┤ │ │ │ │ │95年08月 │ │NU00000000│ 1│ 47,700│ 2,385│ │ │ │ │ │(95/08/26)│ │ │ │ │ │ │ │ ├────┴─────┴─────┴────┴─────┼─┼─────┼────┤ │ │ │ 編號1 小計│34│ 963,925│ 48,202│ │ ├─┼────┬─────┬─────┬────┬─────┼─┼─────┼────┼───────┤ │ 2│95年9 至│全美運動登│95年09月 │95/11/14│PU00000000│ 1│ 210,000│ 10,500│江明宗商業負責│ │ │10月 │山用品社 │(95/09/27)│ │ │ │ │ │人,以明知為不│ │ │ │(00000000)├─────┤ ├─────┼─┼─────┼────┤實之事項,而填│ │ │ │(李炯輝) │95年09月 │ │PU00000000│ 1│ 203,000│ 10,150│製會計憑證,處│ │ │ │ │(95/09/30)│ │ │ │ │ │有期徒刑肆月,│ │ │ ├─────┼─────┼────┼─────┼─┼─────┼────┤如易科罰金,以│ │ │ │烔輝企業社│95年09月 │95/11/14│PU00000000│ 1│ 250,000│ 12,500│新臺幣壹仟元折│ │ │ │(00000000)│(95/09/25)│ │ │ │ │ │算壹日,減為有│ │ │ │(李蘇美金)├─────┤ ├─────┼─┼─────┼────┤期徒刑貳月,如│ │ │ │ │95年09月 │ │PU00000000│ 1│ 235,000│ 11,750│易科罰金,以新│ │ │ │ │(95/09/28)│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壹日。 │ │ │ │ │95年10月 │ │PU00000000│ 1│ 230,000│ 11,500│ │ │ │ │ │(95/10/25)│ │ │ │ │ │ │ │ │ ├─────┼─────┼────┼─────┼─┼─────┼────┤ │ │ │ │和美國際企│95年10月 │95/11/15│PU00000000│ 1│ 350,000│ 17,500│ │ │ │ │業有限公司│(95/10/05)│ │ │ │ │ │ │ │ │ │(00000000)├─────┤ ├─────┼─┼─────┼────┤ │ │ │ │(李蘇美金)│95年10月 │ │PU00000000│ 1│ 100,000│ 5,000│ │ │ │ │ │(95/10/24)│ │ │ │ │ │ │ │ ├────┴─────┴─────┴────┴─────┼─┼─────┼────┤ │ │ │ 編號2 小計│7 │ 1,578,000│ 78,900│ │ ├─┼────┬─────┬─────┬────┬─────┼─┼─────┼────┼───────┤ │ 3│96年3 至│和美國際企│96年04月 │96/05/15│SU00000000│ 1│ 80,952│ 4,048│江明宗商業負責│ │ │4 月 │業有限公司│(96/04/30)│ │ │ │ │ │人,以明知為不│ │ │ │(00000000)│ │ │ │ │ │ │實之事項,而填│ │ │ │(李蘇美金)│ │ │ │ │ │ │製會計憑證,處│ │ │ │ │ │ │ │ │ │ │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 │ │算壹日。 │ ├─┼────┼─────┼─────┼────┼─────┼─┼─────┼────┼───────┤ │ 4│96年5 至│烔輝企業社│96年06月 │96/07/10│TU00000000│ 1│ 160,000│ 8,000│江明宗商業負責│ │ │6 月 │(00000000)│(96/06/30)│ │ │ │ │ │人,以明知為不│ │ │ │(李蘇美金)│ │ │ │ │ │ │實之事項,而填│ │ │ ├─────┼─────┼────┼─────┼─┼─────┼────┤製會計憑證,處│ │ │ │和美國際企│96年06月 │96/07/16│TU00000000│ 1│ 140,000│ 7,000│有期徒刑貳月,│ │ │ │業有限公司│(96/06/30)│ │ │ │ │ │如易科罰金,以│ │ │ │(00000000)│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李蘇美金)│ │ │ │ │ │ │算壹日。 │ │ ├────┴─────┴─────┴────┴─────┼─┼─────┼────┤ │ │ │ 編號4 小計│2 │ 300,000│ 15,000│ │ ├─┼────┬─────┬─────┬────┬─────┼─┼─────┼────┼───────┤ │ 5│96年7 至│全美運動登│96年08月 │96/09/14│UU00000000│ 1│ 490,000│ 24,500│江明宗商業負責│ │ │8 月 │山用品社 │(96/08/31)│ │ │ │ │ │人,以明知為不│ │ │ │(00000000)├─────┤ ├─────┼─┼─────┼────┤實之事項,而填│ │ │ │(李炯輝) │96年08月 │ │UU00000000│ 1│ 55,185│ 2,759│製會計憑證,累│ │ │ │ │(96/08/31)│ │ │ │ │ │犯,處有期徒刑│ │ │ ├─────┼─────┼────┼─────┼─┼─────┼────┤肆月,如易科罰│ │ │ │和美國際企│96年08月 │96/09/16│UU00000000│ 1│ 198,000│ 9,900│金,以新臺幣壹│ │ │ │業有限公司│(96/08/31)│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00000000)├─────┤ ├─────┼─┼─────┼────┤ │ │ │ │(李蘇美金)│96年08月 │ │UU00000000│ 1│ 290,000│ 14,500│ │ │ │ │ │(96/08/31)│ │ │ │ │ │ │ │ │ ├─────┼─────┼────┼─────┼─┼─────┼────┤ │ │ │ │鴻旺商行 │96年08月 │96/09/14│UU00000000│ 1│ 81,000│ 4,050│ │ │ │ │(00000000)│(96/08/30)│ │ │ │ │ │ │ │ │ │(李書綾) │ │ │ │ │ │ │ │ │ │ ├─────┼─────┼────┼─────┼─┼─────┼────┤ │ │ │ │鴻運商行 │96年08月 │96/09/16│UU00000000│ 1│ 72,000│ 3,600│ │ │ │ │(00000000)│(96/08/31)│ │ │ │ │ │ │ │ │ │(李秋月) │ │ │ │ │ │ │ │ │ │ ├─────┼─────┼────┼─────┼─┼─────┼────┤ │ │ │ │鴻興商行 │96年08月 │96/09/14│UU00000000│ 1│ 40,500│ 2,025│ │ │ │ │(00000000)│(96/08/31)│ │ │ │ │ │ │ │ │ │(李秋月) │ │ │ │ │ │ │ │ │ ├────┴─────┴─────┴────┴─────┼─┼─────┼────┤ │ │ │ 編號5 小計│7 │ 1,226,685│ 61,334│ │ ├─┼────┬─────┬─────┬────┬─────┼─┼─────┼────┼───────┤ │ 6│96年9 至│全美運動登│96年09月 │96/11/13│VU00000000│ 1│ 296,000│ 14,800│江明宗商業負責│ │ │10月 │山用品社 │(96/09/21)│ │ │ │ │ │人,以明知為不│ │ │ │(00000000)├─────┤ ├─────┼─┼─────┼────┤實之事項,而填│ │ │ │(李炯輝) │96年10月 │ │VU00000000│ 1│ 220,000│ 11,000│製會計憑證,累│ │ │ │ │(96/10/30)│ │ │ │ │ │犯,處有期徒刑│ │ │ ├─────┼─────┼────┼─────┼─┼─────┼────┤伍月,如易科罰│ │ │ │烔輝企業社│96年09月 │96/11/13│VU00000000│ 1│ 97,600│ 4,880│金,以新臺幣壹│ │ │ │(00000000)│(96/09/10)│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李蘇美金)├─────┤ │─────├─┼─────┼────┤ │ │ │ │ │96年09月 │ │VU00000000│ 1│ 307,200│ 15,360│ │ │ │ │ │(96/09/13)│ │ │ │ │ │ │ │ │ │ ├─────┤ ├─────┼─┼─────┼────┤ │ │ │ │ │96年10月 │ │VU00000000│ 1│ 281,400│ 14,070│ │ │ │ │ │(96/10/25)│ │ │ │ │ │ │ │ │ │ ├─────┤ ├─────┼─┼─────┼────┤ │ │ │ │ │96年10月 │ │VU00000000│ 1│ 76,500│ 3,825│ │ │ │ │ │(96/10/18)│ │ │ │ │ │ │ │ │ │ ├─────┤ ├─────┼─┼─────┼────┤ │ │ │ │ │96年10月 │ │VU00000000│ 1│ 274,000│ 13,700│ │ │ │ │ │(96/10/31)│ │ │ │ │ │ │ │ │ ├─────┼─────┼────┼─────┼─┼─────┼────┤ │ │ │ │和美國際企│96年09月 │96/11/15│VU00000000│ 1│ 201,000│ 10,050│ │ │ │ │業有限公司│(96/09/01)│ │ │ │ │ │ │ │ │ │(00000000)├─────┤ ├─────┼─┼─────┼────┤ │ │ │ │(李蘇美金)│96年10月 │ │VU00000000│ 1│ 246,150│ 12,307│ │ │ │ │ │(96/10/13)│ │ │ │ │ │ │ │ ├────┴─────┴─────┴────┴─────┼─┼─────┼────┤ │ │ │ 編號6 小計│9 │ 1,999,850│ 99,992│ │ ├─┴───────────────────────────┼─┼─────┼────┼───────┤ │㈡合計 │60│ 6,149,412│ 307,476│ │ ├─────────────────────────────┼─┼─────┼────┤ │ │㈠+㈡總計 │71│13,821,836│ 691,09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