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2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菁華環保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郭章寅
- 選任辯護人
- 蘇唯綸律師
- 被告
- 集福製革廠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蔡文津
- 選任辯護人
- 陳彥勝律師
- 被告
- 張寀穜
- 被告
- 邱欣耀
- 選任辯護人
- 江沛錦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卓文華
- 被告
- 富奕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羅月珍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孫安妮律師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黃俊嘉律師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吳龍建律師
- 被告
- 吳建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7496號、103 年度偵字第4198號、104 年度偵字第6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菁華環保企業有限公司、集福製革廠有限公司、張寀穜、邱欣耀、卓文華、富奕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吳建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