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2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林家聖王筱維林敬超

原告
龍鼎昌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兼代表人
楊進松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以涵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齡方律師
被告
楊承震
被告
蔡國仕
被告
林俊甫
被告
盧鉦侃
被告
昌遠環護營造有限公司
代表人
王家珍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106 年度易字第180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第504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楊承震、蔡國仕、盧鉦侃及昌遠環護營造有限公司損害賠償案件,其事件繁雜,且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又被告楊承震、蔡國仕被訴恐嚇取財及恐嚇取財未遂罪嫌,及林俊甫被訴恐嚇取財未遂及傷害罪嫌經本院判決無罪部分,然因原告於對被告楊承震、蔡國仕及林俊甫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於起訴狀中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在卷足憑(本院重附民卷第2 頁反面),爰依同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一併將該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王筱維

法 官 林敬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呂靜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重附…」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