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2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03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鍾佩真張瑞德陳芸葶

原告
曾耀輝
原告
源龍交通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明惠
原告
源盟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憲欣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朋助律師
被告
蘇孟迪
被告
和暉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明窓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6 年度交易字第239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6 年度交易字第239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被告蘇孟迪於民國107 年6 月8 日死亡,上開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民事庭,有刑事聲請狀1 紙可憑(見本院交易卷第200 頁),依前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張瑞德

法 官 陳芸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