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03號原 告 曾耀輝 源龍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明惠 原 告 源盟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憲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朋助律師 被 告 蘇孟迪 和暉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明窓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6 年度交易字第239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6 年度交易字第239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被告蘇孟迪於民國107 年6 月8 日死亡,上開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民事庭,有刑事聲請狀1 紙可憑(見本院交易卷第200 頁),依前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張瑞德 法 官 陳芸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徐錦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