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03號
- 原告
- 曾耀輝
- 原告
- 源龍交通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林明惠
- 原告
- 源盟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憲欣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朋助律師
- 被告
- 蘇孟迪
- 被告
- 和暉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陳明窓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6 年度交易字第239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6 年度交易字第239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被告蘇孟迪於民國107 年6 月8 日死亡,上開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民事庭,有刑事聲請狀1 紙可憑(見本院交易卷第200 頁),依前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