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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7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鍾佩真陳芸葶許嘉仁

原告
郭麗盆
原告
阮佳輝
原告
阮倍鈴
原告
阮瓊慧
共同送達代收人
蔡月華
被告
張瑞淵
被告
蔡政利
被告
好幫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蘇沛翎
被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洪吉雄

上列被告因張瑞淵公共危險等案件(106 年度審交訴字第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陳芸葶

                  法 官 許嘉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凌浚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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