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29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泊菘(原名邱偉郎) 陳玥錚(原名陳怡君) 陳穎綺(曾改名陳玥蓉)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46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泊菘犯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七十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七十三所示之刑及沒收。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玥錚犯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七十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七十三所示之刑及沒收。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穎綺犯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七十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七十三所示之刑及沒收。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邱泊菘、陳玥錚、陳穎綺為同居共財關係,其等曾向徐榮澤承租位在屏東縣○○市○○○路00號之房屋,並居住在該處,而徐榮澤之父母徐文宗、黃美真則居住在同路98號之房屋。邱泊菘、陳玥錚、陳穎綺均明知其等並無清償能力,邱泊菘利用與徐文宗、黃美珍毗鄰而居之機會,向徐文宗、黃美珍表示其從事貨運事業,有相當之營業規模,致徐文宗、黃美珍誤認其為有相當資力之人,其遂與陳玥錚、陳穎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不詳管道取得如附表一、二所示無法如期兌現之支票(俗稱芭樂票,票據號碼、發票日、票面金額詳如附表一、二所示),並推由陳玥錚或陳穎綺於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之犯罪日期,持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之支票,前往徐文宗、黃美真上開住處,隱瞞上開支票均為芭樂票之事實,並向徐文宗或黃美真佯稱邱泊菘因支付司機薪資、加油費用或其他與貨運有關之事項,需現金週轉云云,欲以上開支票借款(即俗稱票據貼現),經徐文宗或黃美真轉告後,徐文宗、黃美真、徐榮澤均陷於錯誤,誤信上開支票均係正常交易下取得之客票,而同意以其等共有之金錢貸款,並由黃美真或徐榮澤交付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之實收金額(均預扣至發票日止按月息2 %即年息24%計算之利息)予陳玥錚或陳穎綺。邱泊菘亦同樣向蕭燕慧表示其從事貨運事業,有相當之營業規模,致蕭燕慧誤認其為有相當資力之人,其遂與陳玥錚、陳穎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由邱泊菘、陳穎綺及邱泊菘、陳玥錚各於如附表二各該編號所示之犯罪日期,在其等上開住處及位在屏東縣○○市○○路000 號之全家便利超商,並由邱泊菘持如附表二各該編號所示之支票,隱瞞上開支票均為芭樂票之事實,向蕭燕慧佯稱其因支付司機薪資、加油費用,需現金週轉云云,欲以上開支票借款(即俗稱票據貼現),蕭燕慧因而陷於錯誤,誤信上開支票均係正常交易下取得之客票,而同意貸款,並當場交付如附表二各該編號所示之實收金額(均預扣自付款日起至發票日止、以月息2.5 %即年息30%計算之利息,實收金額之計算式詳如附表三所示)。 二、邱泊菘、陳玥錚、陳穎綺另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邱泊菘先向蕭燕慧佯稱可共同成立貨運公司經營以獲利,但因申請相關執照需要資金云云,致蕭燕慧陷於錯誤,並於民國103 年9 月10日某時許,與邱泊菘、陳玥錚、陳穎綺共同前往臺南市某處,由蕭燕慧向紀倍宗、沈月卿借款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邱泊菘為連帶保證人),預扣利息後取得126 萬元,蕭燕慧再扣除邱泊菘另外積欠之28萬元後,將其餘98萬元全數交予邱泊菘(嗣後已清償10萬元)。 三、嗣因蕭燕慧、徐文宗、黃美真、徐榮澤等人提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支票,分經付款銀行以存款不足或拒絕往來戶為由而退票,且邱泊菘亦未清償上開第二部分所示之借款債務,蕭燕慧等人始知受騙。 四、案經蕭燕慧、徐文宗、黃美真、徐榮澤訴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固定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同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亦規定甚明。查本院下列所引用具傳聞性質之證據,被告邱泊菘、陳玥錚、陳穎綺及其等之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二第22頁反面,本院卷三第62頁、第126 頁),基於尊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又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作成情況,並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與本案均具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參諸上開規定,自均具證據能力。 二、事實認定:訊據被告邱泊菘、陳玥錚、陳穎綺對於被告陳玥錚或被告陳穎綺於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之犯罪日期,持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之支票,前往徐文宗、黃美真上開住處,交付上開支票予徐文宗或黃美真,並由黃美真或徐榮澤交付被告陳玥錚或被告陳穎綺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之實收金額;又被告邱泊菘、陳穎綺及被告邱泊菘、陳玥錚各於如附表二各該編號所示之犯罪日期,在其等上開住處及位在屏東縣○○市○○路000 號之全家便利超商,由被告邱泊菘持如附表二各該編號所示之支票交付蕭燕慧,並取得票面金額預扣自付款日起至發票日止、以月息2.5 %即年息30%計算之利息後之金額;另蕭燕慧與被告邱泊菘、陳玥錚、陳穎綺,於103 年9 月10日某時許,共同前往臺南市某處,由蕭燕慧向紀倍宗、沈月卿借款150 萬元(被告邱泊菘為連帶保證人),預扣利息後取得126 萬多元,蕭燕慧再扣除被告邱泊菘另外積欠之28萬元後,其餘全數交予被告邱泊菘等情,均不爭執,惟均矢口否認有何共同詐欺取財及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皆辯稱:實際上是被告邱泊菘向蕭燕慧、徐文宗、黃美真、徐榮澤借款,所借金錢用在司機的薪資、油錢,不知道支票為何會跳票云云(見本院卷一第97頁,本院卷二第21頁、第23頁,本院卷三第86至87頁、第135 頁)。經查: ㈠被告陳玥錚或被告陳穎綺於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之犯罪日期,持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之支票,前往徐文宗、黃美真上開住處,交付上開支票予徐文宗或黃美真,並由黃美真或徐榮澤交付被告陳玥錚或被告陳穎綺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之實收金額等情,為被告邱泊菘、陳玥錚、陳穎綺所不爭執,且經證人即告訴人黃美真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如附表一所示之106 張支票是伊或伊先生(即徐文宗)拿到,錢是伊交給她們的等語(見本院卷三第74頁反面),與證人即告訴人徐榮澤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如附表一所示之106 張支票,大部分是伊母親(即黃美真)處理,少部分轉交錢的事情,伊會幫忙等語(見本院卷第三第77頁反面)明確。此外,復有徐文宗、黃美真、徐榮澤所提出之借款紀錄及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在卷可參(詳見附表一備註欄之記載)。是此部分之事實,即堪以認定。 ㈡被告邱泊菘、陳穎綺及被告邱泊菘、陳玥錚各於如附表二各該編號所示之犯罪日期,在其等上開住處及位在屏東縣○○市○○路000 號之全家便利超商,由被告邱泊菘持如附表二各該編號所示之支票交付蕭燕慧,並取得票面金額預扣自付款日起至發票日止、以月息2.5 %即年息30%計算之利息後之金額等情,為被告邱泊菘、陳玥錚、陳穎綺所不爭執,並迭經證人即告訴人蕭燕慧於警詢時證稱:第1 次於103 年6 月6 日14時許,在屏東市○○○路00號遭被告邱泊菘詐欺,他持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支票向伊借款,第2 次於103 年6 月19日14時許,被告邱泊菘在屏東縣○○市○○路000 號之全家便利超商,持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之支票向伊借款等語(見他卷第35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支票,是被告邱泊菘拿給伊跟伊借錢的支票,是在他公園西路的住家,時間是在下午,伊對於伊之前陳述是在103 年6 月6 日拿的,沒有意見,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之支票,是被告邱泊菘拿給伊跟伊借錢的支票,是在屏東縣○○市○○路000 號之全家便利超商,伊對於伊之前陳述是在103 年6 月19日14時許,沒有意見,2 張支票借款都有先扣利息,利率是月息2.5 分,從拿到支票當天開始起算到發票日等語(見本院卷三第66頁)明確。此外,復有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在卷可佐(見他卷第39至40頁)。是此部分之事實,即可以認定。其次,證人蕭燕慧證稱2 次支票借款均有預扣自付款日起至發票日止、以月息2.5 %(即年息30%)計算之利息,且此亦為被告邱泊菘、陳玥錚、陳穎綺所不爭執。依此,被告邱泊菘各次取得之金錢即應認定如附表二各該編號之實收金額所示(計算式則詳如附表三所示)。 ㈢蕭燕慧與被告邱泊菘、陳玥錚、陳穎綺,於103 年9 月10日某時許,共同前往臺南市某處,由蕭燕慧向紀倍宗、沈月卿借款150 萬元(被告邱泊菘為連帶保證人),預扣利息後取得126 萬多元,蕭燕慧再扣除被告邱泊菘另外積欠之28萬元後,其餘全數交予被告邱泊菘等情,為被告邱泊菘、陳玥錚、陳穎綺所不爭執,並經證人蕭燕慧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在103 年9 月10日去向紀倍宗、沈月卿借錢,被告3 人也一起去,借150 萬元,預扣利息後拿到126 萬多元,再扣除被告邱泊菘另外積欠伊的28萬元,被告陳玥錚將其餘金錢收到包包裡等語(見本院卷三第66頁反面至第67頁)明確。此外,復有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聲請人紀倍宗、沈月卿,相對人蕭燕慧、邱偉郎)、借據、本院104 年度司促字第638 號支付命令等件在卷可考(見他卷第42至46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212 號請求返還借款民事事件卷宗核閱無誤(蕭燕慧對上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紀倍宗、沈月卿嗣後未補繳裁判費遭駁回)。是此部分之事實,亦堪可認定。又證人蕭燕慧證稱:預扣利息後取得126 萬多元,再扣除被告邱泊菘積欠之28萬元等語,而被告邱泊菘於本院審理時亦供稱:這次的錢是伊拿走的,蕭燕慧總共拿到126 萬多元,伊另外有拿28萬元給他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35 頁)。則本於有疑唯利被告之法理,關於證人蕭燕慧所取得之借款金額部分,即應認定為126 萬元,再扣除28萬元後,被告邱泊菘本次取得之金額為98萬元(計算式:0000000 -280000=980000)。 ㈣關於借款之原因,證人徐文宗先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他們自己拿票來找伊等借款,謊話連篇,伊等看他們買一堆貨車,還聽他們說要把貨運公司買下來,所以才相信他生意真的很大,有需要現金周轉等語【見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4674號卷(下稱偵4674卷)三第83至84頁】;次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邱泊菘拿支票來借錢,理由是要做事業,支票說是因為公司貨運取得的,伊不知道他貨運作的如何,但他很吹牛,說他的事業很大,被告邱泊菘有說3 台貨車是他的,但後來查到不是,被告陳玥錚、陳穎綺拿支票換現金,應該有說是要付油錢跟司機薪水等語(見本院卷三第68至70頁)。證人黃美真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被告邱泊菘於102 年3 月中旬,向徐文宗稱其從事運輸業,急需現金周轉,就拿支票向伊等周轉現金,理由是要發薪水等需要現金,被告3 人有帶伊等去看他們的廠房及倉庫,伊等看他們買了一堆貨車,還聽他們說要把貨運公司買下來,所以相信他生意真的很大,有需要現金周轉等語(見偵4674卷三第18至19頁、第83至84頁);次於偵訊時證稱:對方有叫伊等去看倉庫及貨車,倉庫是租的,貨車說是他的,被告邱泊菘都是利用被告陳玥錚、陳穎綺拿票過來並拿錢,順便簽名,借錢的用途也是2 個女生說的,說司機的薪水要現金、加油要現金,另外又要買貨車、堆高機等東西需要現金周轉,他還載伊等去他租的倉庫看堆高機,以博取伊等信任等語(見偵4674卷第89至90頁);又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邱泊菘跟伊先生說他支票跟別人借4 、5 分,幾乎賺得都被別人拿走了,問可不可以借錢給他,起初票的錢都有進來,後來愈借愈多,伊等以為他每個月有3 、400 萬元的貨運,後來他又說把順億交通公司買起來了,已經有5 、60台的貨車都要靠他的行,被告陳玥錚、陳穎綺也都說有10幾部貨運,還有用遠端監控的,叫伊過去看,並說他們貨運1 個月要800 多萬元,讓伊相信貨運量這麼多,被告陳玥錚、陳穎綺跟伊講說支票借錢是要付給司機的薪水、油錢,他們拿支票來借錢,伊知道是要付貨運相關費用等語(見本院卷第71頁、第72頁反面、第74頁反面)。證人蕭燕慧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被告邱泊菘說要加油及司機的薪水要用得錢,伊因為朋友關係就借他,伊很相信他,他說該公司票很穩等語(見偵4674卷三第80至81頁);於偵訊時證稱:對方跟伊說賺利息做為生活費使用,還說要買中古的車請司機來送貨等語(見偵4674卷三第91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邱泊菘有在做貨運行,有在接貨,是靠行,有貨車在送貨,貨運行名稱是順億車行,因為被告邱泊菘說要成立車行,伊等要合作成立公司,要買貨運行的執照、牌照,不要再靠行了,換別人來靠伊等的行,又可以賺錢,所以伊才去貸款150 萬元,伊投資1 台車,被告邱泊菘說要幫伊接貨,扣掉人事、油料成本,剩下的差價就是伊的,被告邱泊菘持如附表二所示的支票向伊借錢,他說需要現金去付司機、加油的錢,伊有看過被告邱泊菘有承租一個停車的地方,當時有兩部車,但沒有確認車子是不是他的等語(見本院卷三第63至67頁)。互核上開證人前後及相互間所為證述,並參以被告邱泊菘亦供稱所得金錢均用在司機之薪資、油錢等與貨運有關事項等語。自堪認上開證人關於借款原因之證述,應屬真實而可採,亦可認定被告邱泊菘係先向證人徐文宗、黃美真、蕭燕慧等人表示其從事貨運事業,有相當之營業規模,使上開證人認為其係有相當資力之人,被告邱泊菘、陳玥錚、陳穎綺嗣後再以支付與經營貨運事業有關之事項為由,先後向上開證人借款甚明。 ㈤關於被告邱泊菘是否確有從事貨運事業,且具有相當之營業規模乙節,被告邱泊菘雖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問:一個月營業額多少錢?)約3 、4 百萬或4 、5 百萬都有,因為當時我有5 台車在跑。(問:錢都花到哪裡去了?)答:司機的薪資、油錢等,單據都有留著,要回去找。(問:你付給員工多少薪水?)答:8 個司機,員工領薪水都有簽收,保養廠、輪胎也有收據,我不知道要帶過來。」云云(見本院卷三第86頁反面)。惟查,依卷內所附被告邱偉郎之職業聯結車駕駛執照及順億貨運交通有限公司之名片(姓名記載為「邱瑋郎」)等資料(見偵4674卷三第76頁,他卷第38頁),此充其量或可認為被告邱泊菘為貨運司機而已。又除被告邱泊菘如上所陳述之每月營業額情形外,依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實收金額,及如事實欄第三部分所示之得款金額,其總和亦已近1,800 萬元,倘被告邱泊菘並非單純受雇他人之貨運司機,而係經營貨運事業之人,以上開營業額及所需現金流量觀之,其營業之規模不可謂不大。然於本案偵審程序中,被告邱泊菘始終未能提出與其經營上開規模之貨運事業相關且相符之證據資料以供佐證。況且,被告邱泊菘於103 年間,並無任何所得,且名下僅有房屋1 棟(面積0.02平方公尺,現值44元),有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資料表在卷可參(見偵4674卷三第59頁),且其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稱:「(問:是否有繳所得稅?)答:公司應該有幫我繳,但是我都沒有拿過所得稅單。」等語(見偵4674卷三第50頁),顯然並非具有相當資力之人(否則豈有未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之理),且對於其收入及財務狀況均無法清楚陳述,與其前述貨運事業之經營情形迥然有別。至於被告邱泊菘雖供稱不知道要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云云,然其於前揭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已供稱:將資料整理好後再補呈等語(見偵4674卷三第52頁),且被告邱泊菘、陳玥錚、陳穎綺於本院審理時已選任辯護人為其等辯護,自無不知應提出對己有利之證據資料供法院審酌之理,是被告邱泊菘此部分所述,顯係卸責之詞。基上,實難認為被告邱泊菘確有經營如其所述營業規模之貨運事業。 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支票,經提示後分經付款銀行以存款不足或拒絕往來戶為由而退票之事實,有退票理由單在卷可證(見如附表一、二備註欄所示)。又上開支票之發票人,於如附表五所示之日期經通報為拒絕往來戶之事實,有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及第一商業銀行信維分行106 年8 月18日一信維字第57號函在卷可佐(見如附表五備註欄所示)。關於上開支票之來源,被告邱泊菘於警詢時供稱:是1 個貨主邱永隆所開立云云(見他卷第28頁);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改供稱:是元森企業行的老闆陳永隆拿給伊的,只知道在台北的林口云云(見他卷第44頁、第50頁);又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支票是跑車的貨主給的,貨主叫「陳董」,以前都打電話聯繫,支票退票後,伊不知道怎麼跟「陳董」聯繫,找不到人云云(見本院卷第86頁反面)。依被告邱泊菘所為前揭供述,其對於取得支票之來源究係「邱永隆」、「陳永隆」或「陳董」,所述已有不同。又以「元森」為名之商號共有16間,其負責人並無陳永隆或邱永隆之人,此有經濟部商業司商業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按(見本院卷一第122 頁),則被告邱泊菘前揭供述,已難逕為採信。而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支票總數達108 張,票面金額合計已逾1,800 萬元。倘被告邱泊菘確係因貨運業務之往來而經由同一人取得上開支票,自堪認其等間之業務頻繁、往來密切;況且,被告邱泊菘取得上開支票時,發票日尚未屆至,亦即尚未兌現,苟嗣後無法如期兌現,被告邱泊菘仍有須向該人求償之必要,則被告邱泊菘豈有無法確定該人之姓名且無法聯繫之理,是其上開供述,顯與常情不符,不能採信。其次,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支票,部分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犯罪日期前,其發票人業經通報為拒絕往來戶,部分於犯罪日期後未久(最多僅約3 個月),其發票人亦經通報為拒絕往來戶,自堪認上開支票之發票人,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犯罪日期,財務狀況已均不佳,而被告邱泊菘始終未能證明上開支票之來源,則自堪認上開支票均屬無法如期兌現之芭樂票,而被告邱泊菘亦應知悉該些支票為芭樂票甚明。再者,在票據貼現借款之情形,貸與人預扣利息貸款予他人後,嗣後即將借款人交付之支票予以提示兌現,以為清償,因此,在此種借款情形,首重即為該支票之兌現可能性(即票信),倘貸與人知悉借款人欲交付之支票為無法如期兌現之芭樂票,縱使能獲取高額之利息,其亦無收受並同意貸款之理。 ㈦被告陳玥錚、陳穎綺與被告邱泊菘間為同居共財關係,且被告陳玥錚、陳穎綺均為家庭主婦,領取被告邱泊菘所給之家用等情,業經被告邱泊菘、陳玥錚、陳穎綺供承在卷(見本院卷二第21頁,本院卷三第87頁)。另參以被告陳玥錚、陳穎綺曾為附表一、二所示之交付支票及取款之行為,且共同與證人蕭燕慧前往臺南市某處向他人貸款等情,自堪認被告陳玥錚、陳穎綺與被告邱泊菘間之關係十分密切,則被告陳玥錚、陳穎綺對於被告邱泊菘實際上並無經營相當規模之貨運事業及曾取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無法如期兌現之芭樂票,自無諉為不知之理。又除被告邱泊菘外,被告陳玥錚於103 年僅有1 萬元之獎金所得,名下無任何不動產,被告陳穎綺於103 年間無任何收入,名下亦無任何不動產,而被告邱泊菘早於87年7 月24日,被告陳玥錚亦於94年7 月29日,被告陳穎綺則於101 年2 月24日,均經通報為拒絕往來戶等情,有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及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資料表附卷可憑(見偵4674卷三第56至58頁、第64頁、第69頁)。足見被告邱泊菘、陳玥錚、陳穎綺對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實付金額,及如事實欄第二部分所示之得款金額,實際上應均無清償能力。再者,被告陳玥錚、陳穎綺於本院審理時均供稱:不論何人去交付支票或取得款項,伊等都知情等語(見本院卷一第97頁),則其等與被告邱泊菘間確有事前謀議及行為分工之情形。基上,被告邱泊菘明知自己並無清償能力,亦明知自己並無經營相當規模之貨運事業,且所取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支票,均為無法如期兌現之芭樂票,被告陳玥錚、陳穎綺亦均明知自己並無清償能力,亦明知被告邱泊菘並無經營相當規模之貨運事業,且其所取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支票,均為無法如期兌現之芭樂票,竟先由被告邱泊菘向證人徐文宗、黃美珍、蕭燕慧表示其從事貨運事業,有相當之營業規模,致證人徐文宗、黃美珍、蕭燕慧誤認其為有相當資力之人,再推由被告邱泊菘或被告陳玥錚或被告陳穎綺,持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支票,隱瞞上開支票為無法如期兌現之芭樂票之事實,並向證人徐文宗、黃美珍、蕭燕慧佯稱因與貨運有關之事項而需現金周轉云云,致上開證人3 人及證人徐榮澤誤信而同意交付款項;被告邱泊菘另向證人蕭燕慧佯稱共同成立貨運公司經營以獲利,但因申請相關執照需要資金云云,並由被告邱泊菘、陳玥錚、陳穎綺陪同證人蕭燕慧前往臺南市某處借款,證人蕭燕慧亦陷於錯誤,將所借款項扣除部分金額後交與被告邱泊菘。被告邱泊菘、陳玥錚、陳穎綺所為顯然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證人徐文宗、黃美珍、徐榮澤、蕭燕慧交付金錢甚明。被告邱泊菘、陳玥錚、陳穎綺均辯稱:係被告邱泊菘因經營貨運所需而向上開證人借款云云,顯非實在而無可採。 ㈧證人徐文宗、黃美真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均證稱:伊等與徐榮澤的錢都是不分你我的,借款給被告的事,徐榮澤知道,也有同意等語(見偵4674卷三第82至83頁);證人徐文宗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等如果沒有錢,伊兒子(即徐榮澤)就會拿錢出來,都是伊太太(黃美真)跟兒子說支票要借錢,兒子就拿錢給伊太太處理等語(見本院卷三第69頁反面至第70頁);證人黃美真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等的錢沒有在分,錢是伊等三人一起借給他,伊等是共同出借人等語(見本院卷第73頁反面);證人徐榮澤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借錢都是伊母親跟伊講,要多少錢,伊就拿錢給母親,是伊等3 人共同出借等語(見本院卷第75頁、第77頁)。又依證人徐文宗、黃美真、徐榮澤前揭所證述父母子女財產共有或共同出借之情形,在現今臺灣社會並非罕見,亦無不合常理之處,其等上開證述應屬真實而可採。而證人徐榮澤既經證人黃美真之轉告而陷於錯誤,同意交付金錢予被告邱泊菘、陳玥錚、陳穎綺,則其自屬本案之被害人無訛。辯護人辯護稱證人徐榮澤並非直接被害人云云(見本院卷三第138 頁),容有誤會而無可採。其次,辯護人另辯護稱:被告邱泊菘先前另持169 張支票向證人徐文宗、黃美真借款,票面金額共25,852,810元,均已兌現,足見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支票並非芭樂票,被告邱泊菘、陳玥錚、陳穎綺亦無詐欺之故意云云。惟被告邱泊菘、陳玥錚、陳穎綺先前持以借款之支票縱經兌現,亦不能憑此即認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支票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犯罪日期時,並非無法如期兌現之芭樂票,更何況被告邱泊菘、陳玥錚、陳穎綺尚有使人誤認具有相當資力,並佯稱借款事由之行為,已如前述,自難認為被告邱泊菘、陳玥錚、陳穎綺並無詐欺之故意。是辯護人此部分所辯,亦屬誤會而無可採。 ㈨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邱泊菘、陳玥錚、陳穎綺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均可認定,皆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邱泊菘、陳玥錚、陳穎綺為如附表一編號1 至49及如附表二編號1 至2 所示之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業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並同時增訂刑法第339 條之4 ,均自同月20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 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2 項之未遂犯罰之」(上開罰金刑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之規定,其單位為新臺幣,且就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2 項之未遂犯罰之」(前開罰金刑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其單位為新臺幣)。該條文之修正係將罰金提高為50萬元。又增訂之刑法第339 條之4 規定:「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 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則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就被告邱泊菘、陳玥錚、陳穎綺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 至49及如附表二編號1 至2 所示犯行,以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規定論處。 ㈡核被告邱泊菘、陳玥錚、陳穎綺所為,就如附表一編號1 至49及如附表二編號1 至2 所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就如附表一編號50至70及事實欄第二部分所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公訴意旨認被告邱泊菘、陳玥錚、陳穎綺就其等所為如附表一編號50至70及事實欄第二部分所示犯行,僅係各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均容有未洽,惟因社會基本事實同一,爰皆依法變更起訴法條。按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均為共同正犯(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09 號解釋文參照)。又刑法之共同正犯,包括共謀共同正犯及實行共同正犯二者在內;祇須行為人有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共同犯罪計畫之擬定,互為利用他人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完成其等犯罪計畫,即克當之,不以每一行為人均實際參與部分構成要件行為或分取犯罪利得為必要(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88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如附表一所示,被告邱泊菘、陳玥錚、陳穎綺係推由被告陳玥錚或被告陳穎綺持支票向證人徐文宗、黃美真、徐榮澤詐取金錢,其中由被告陳玥錚持支票詐取金錢之部分,被告邱泊菘、陳穎綺先前參與共同犯罪計畫之擬定,嗣後有分享犯罪所得利益之可能,其等主觀上顯與被告陳玥錚有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應屬共謀共同正犯甚明;另就由被告陳穎綺持支票詐取金錢之部分,被告邱泊菘、陳玥錚先前參與共同犯罪計畫之擬定,嗣後有分享犯罪所得利益之可能,其等主觀上顯與被告陳穎綺有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均應屬共謀共同正犯甚明。又如附表二所示,被告邱泊菘、陳玥錚、陳穎綺係推由被告邱泊菘、陳穎綺或被告邱泊菘、陳玥錚持支票詐取財物,則不在場之被告陳玥錚或陳穎綺,先前參與共同犯罪計畫之擬定,嗣後有分享犯罪所得利益之可能,其主觀上顯與在場之被告有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亦屬共謀共同正犯。至於如附表二及事實欄第二部分所示,在場之被告則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屬共同正犯。 ㈢如附表一編號24所示部分,被告陳玥錚、陳穎綺雖有於同一日先後交付支票並取款之情形,另如附表一編號31、49、55、61 、63、64、67所示部分,被告陳玥錚或陳穎綺雖有於同一日2 次交付支票並取款之情形(上述各該編號均有於同1 日2 次簽收之情形,堪認於同1 日有2 次佯稱借款之行為,至於其他編號部分,雖亦有於同1 日交付多張支票之情形,但僅有1 次簽收,應認僅有1 次佯稱借款之行為,而僅為單純1 罪),惟均應係出於同一目的,且均在證人徐文宗、黃美真上開住處,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侵害相同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施,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以一罪論。公訴意旨認前揭各該次交付支票並取款之詐欺取財行為,均應予分論併罰云云,容有誤會,附此敘明。至於證人黃美真於本院審理時固證稱:被告陳玥錚、陳穎綺有時候會拿2 至3 張支票來,是1 次拿來借錢等語(見本院卷三第73頁反面),惟如附表一編號24、31、49、55、61、63、64、67所示部分,均有於同一日交付2 或3 張支票,且被告陳玥錚或陳穎綺均有同一日2 次簽收,或同一日由其等各簽收1 次之情形(見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相較於其他編號雖有於同一日交付多張支票,但只由同一人1 次簽收之情形觀之,堪認前揭編號所示部分,應有同一日2 次交付支票並取款之情形,證人黃美真此部分證述,應係經過長久時間後,因記憶錯亂、混淆或誤認所致,尚無可採,併此說明。又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被告邱泊菘、陳玥錚、陳穎綺以客觀上1 個詐欺取財行為,致使告訴人徐文宗、黃美真、徐榮澤等人受損害,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詐欺取財罪或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再被告邱泊菘、陳玥錚、陳穎綺所為如附表一、二各該編號及事實欄第二部分所示犯行,其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審酌被告邱泊菘、陳玥錚、陳穎綺並無清償能力,竟佯稱有經營相當規模貨運事業,且將無法如期兌現之芭樂票充作正常支票使用,用以詐得現金,所得總和已近1,800 萬元,致告訴人徐文宗、黃美真、徐榮澤、蕭燕慧分別受有前開損害,且損害非輕,所為誠屬不應該;並考量被告3 人犯後均未能誠實以對,尚乏知錯悔改之意,且迄今仍未與前揭告訴人達成和解,或適度賠償前揭告訴人之損失之犯後態度,及被告3 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告邱泊菘應為主謀,被告陳玥錚、陳穎綺應為附從之犯罪分工,前揭告訴人各次所受之損害;暨兼衡被告邱泊菘、陳玥錚、陳穎綺之前科素行(被告陳穎綺前無論罪科刑紀錄,被告邱泊菘、陳玥錚先前之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於本案不構成累犯,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被告邱泊菘自陳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已離婚,現與被告陳玥錚、陳穎綺同居,育有8 個子女,職業為貨運司機,每月收入約5 萬元之生活經濟狀況,被告陳玥錚自陳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現與被告邱泊菘同居,育有2 個子女之生活經濟狀況,陳穎綺自陳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現與被告邱泊菘同居,育有4 個子女之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就其等所犯分別量處如附表四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之部分,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其次,考量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係採限制加重原則,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並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本院審酌被告邱泊菘、陳玥錚、陳穎綺所犯51次詐欺取財犯行,及22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其時間集中在103 年2 月至103 年9 月間,又其各該犯行侵害之法益相近,考量刑罰手段、目的之相當性,爰就其等所犯不得易科罰金及得易科罰金之各罪,各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就得易科罰金之執行刑部分,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公訴檢察官雖於本院審理時,就被告邱泊菘本案犯行具體求刑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就被告陳玥錚、陳穎綺本案犯行均具體求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然本院認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執行刑為當,公訴檢察官之求刑核屬過輕,附此說明。 四、沒收: ㈠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 項(即前述犯罪所得)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新修正(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故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前述新法之相關規定。另共同犯罪行為人之組織分工及不法所得,未必相同,彼此間犯罪所得之分配懸殊,其分配較少甚或未受分配之人,如仍應就全部犯罪所得負連帶沒收之責,超過其個人所得之剝奪,無異代替其他犯罪參與者承擔刑罰,顯失公平,因共犯連帶沒收與罪刑相當原則相齟齬,故共同犯罪,所得之物之沒收,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之,亦即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實際分得者為之(最高法院104 年第13次及第14次刑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準此,則對於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自應就共犯各人實際所得之數為沒收或加追徵之諭知。 ㈡查被告邱泊菘、陳玥錚、陳穎綺本案共同詐得之犯罪所得,即為如附表一、二各該編號所示之實收金額,及事實欄第二部分所示之98萬元。又證人黃美真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如附表一所示之106 張支票借款,如果有還,伊就會在簿子(即如附表一備註欄所示之證物卷)裡那筆借款旁邊做註記等語(見本院卷三第74頁),依此,就如附表一編號31所示部分,被告邱泊菘、陳玥錚、陳穎綺嗣後已清償20萬元,此部分金額堪認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徐文宗、黃美真、徐榮澤,而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是此部分應宣告沒收或追徵之金額,即應減為145,419 元(計算式:134440+210979-200000=145419)。另證人蕭燕慧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後來有取走被告邱泊菘的一部車,拿去給順億車行的老闆處理,拿到10萬元,算是清償150 萬元借款的部分,其他都沒有還等語(見本院卷三第64頁反面、第67至68頁),依此,就事實欄第二部分,堪認被告邱泊菘、陳玥錚、陳穎綺嗣後已清償10萬元,而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蕭燕慧,應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是此部分應宣告沒收或追徵之金額,即應減為88萬元(計算式:980000-100000=880000)。辯護人雖辯護稱:蕭燕慧另有取走其他2 部貨車抵償云云(見本院卷三第138 頁),惟就此部分並無證據可資證明,且與證人蕭燕慧前揭所證不同,尚無可採,附此敘明。至於被告邱泊菘、陳玥錚、陳穎綺各人所取得之犯罪所得部分,查被告邱泊菘、陳玥錚、陳穎綺向告訴人徐文宗、黃美真、蕭燕慧所稱因經營貨運事業而需現金周轉之借款事由既屬虛偽,則關於犯罪所得部分自不能認為均由被告邱泊菘取得,而本案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邱泊菘、陳玥錚、陳穎綺3 人如何分配犯罪所得,惟參以被告邱泊菘、陳玥錚、陳穎綺3 人為同居共財關係,則就本案各次之犯罪所得係由其等共同使用平均分配(即各3 分之1 ,如有無法整除之情形,則考量各次犯罪之角色分配、犯罪分工,部分被告採無條件進位,部分被告採無條件捨去計算),應屬合理認定。依此,被告邱泊菘、陳玥錚、陳穎綺各次之犯罪所得即如附表四主文欄所示之沒收金額,而此些犯罪所得均未扣案,亦未發還或賠償告訴人,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於被告3 人所犯罪刑項下各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按修正之刑法第51條關於數罪併罰定應執行者,將原第9 款之沒收刪除,而移至修正後之刑法第40條之2 第1 項,依修正後之刑法第40條之2 第1 項規定,被告邱泊菘、陳玥錚、陳穎綺所犯各罪主文所宣告沒收之物,應併執行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28條、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40條之2 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士逸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刑事第ㄧ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王奕華 法 官 程士傑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附表一: ┌──┬───────┬────────┬─────┬───────┬─────┬───┬─────┬───────┐ │編號│犯罪日期 │支票發票人 │票據號碼 │發票日 │票面金額 │交付支│實收金額 │ 備註 │ │ │ │ │ │ │(新臺幣)│票及收│(新臺幣)│ │ │ │ │ │ │ │ │款之人│ │ │ ├──┼───────┼────────┼─────┼───────┼─────┼───┼─────┼───────┤ │ 1 │103 年2 月11日│捷元光電有限公司│BC0000000 │103 年7 月25日│151,360元 │陳玥錚│135,038元 │⒈見告訴人徐文│ │ │ │曾志傑 │ │ │ │ │ │ 宗、黃美真、│ │ │ │ │ │ │ │ │ │ 徐榮澤提供之│ │ │ │ │ │ │ │ │ │ 證物卷(下同│ │ │ │ │ │ │ │ │ │ )第35頁。 │ ├──┼───────┼────────┼─────┼───────┼─────┼───┼─────┼───────┤ │ 2 │103 年2 月15日│捷元光電有限公司│AD0000000 │103 年7 月25日│147,810元 │陳玥錚│132,260元 │⒈第36至37頁。│ │ │ │曾志傑 │ │ │ │ │ │⒉實收金額合計│ │ │ │ │ │ │ │ │ │ 280,399元。 │ │ │ ├────────┼─────┼───────┼─────┼───┼─────┤ │ │ │ │辰焺有限公司蔡輝│ME0000000 │103 年7 月31日│166,290元 │陳玥錚│148,139元 │ │ │ │ │雄 │ │ │ │ │ │ │ ├──┼───────┼────────┼─────┼───────┼─────┼───┼─────┼───────┤ │ 3 │103 年2 月19日│境詳國際有限公司│AG0000000 │103 年7 月31日│145,980元 │陳玥錚│130,430元 │⒈第38頁。 │ │ │ │歐陽霖 │ │ │ │ │ │ │ ├──┼───────┼────────┼─────┼───────┼─────┼───┼─────┼───────┤ │ 4 │103 年2 月26日│立友科技有限公司│AF0000000 │103 年7 月31日│148,920元 │陳玥錚│133,742元 │⒈第39頁。 │ │ │ │李霽瑋 │ │ │ │ │ │⒉起訴書附表一│ │ │ │ │ │ │ │ │ │ 編號4 支票實│ │ │ │ │ │ │ │ │ │ 付金額欄誤載│ │ │ │ │ │ │ │ │ │ 為137,742 元│ │ │ │ │ │ │ │ │ │ 。 │ ├──┼───────┼────────┼─────┼───────┼─────┼───┼─────┼───────┤ │ 5 │103 年3 月4 日│加資企業有限公司│AC0000000 │103 年8 月1 日│151,370元 │陳玥錚│136,440元 │⒈第46頁。 │ │ │ │鄧源祿 │ │ │ │ │ │ │ ├──┼───────┼────────┼─────┼───────┼─────┼───┼─────┼───────┤ │ 6 │103 年3 月6 日│德鑫實業有限公司│IN0000000 │103 年8 月6 日│162,740元 │陳玥錚│146,368元 │⒈第47頁。 │ │ │ │羅玉麟 │ │ │ │ │ │ │ ├──┼───────┼────────┼─────┼───────┼─────┼───┼─────┼───────┤ │ 7 │103 年3 月10日│加資企業有限公司│BT0000000 │103 年8 月6 日│144,890元 │陳玥錚│130,695元 │⒈第48頁。 │ │ │ │鄧源祿 │ │ │ │ │ │ │ ├──┼───────┼────────┼─────┼───────┼─────┼───┼─────┼───────┤ │ 8 │103 年3 月11日│易而新有限公司 │IN0000000 │103 年7 月30日│158,360元 │陳穎綺│143,678元 │⒈第40頁。 │ │ │ │伍振興 │ │ │ │ │ │ │ ├──┼───────┼────────┼─────┼───────┼─────┼───┼─────┼───────┤ │ 9 │103 年3 月14日│虹暉照明有限公司│YC0000000 │103 年8 月13日│183,860元 │陳穎綺│165,484元 │⒈第49頁。 │ │ │ │林碧雲 │ │ │ │ │ │ │ ├──┼───────┼────────┼─────┼───────┼─────┼───┼─────┼───────┤ │ 10 │103 年3 月17日│典晹企業有限公司│EA0000000 │103 年8 月15日│165,370元 │陳玥錚│148,951元 │⒈第50頁。 │ │ │ │郭永順 │ │ │ │ │ │ │ ├──┼───────┼────────┼─────┼───────┼─────┼───┼─────┼───────┤ │ 11 │103 年3 月19日│易而新有限公司 │KD0000000 │103 年8 月15日│138,980元 │陳玥錚│125,364元 │⒈第51頁。 │ │ │ │伍振興 │ │ │ │ │ │ │ ├──┼───────┼────────┼─────┼───────┼─────┼───┼─────┼───────┤ │ 12 │103 年3 月20日│易而新有限公司 │IN0000000 │103 年8 月20日│178,530元 │陳玥錚│160,569元 │⒈第43頁、第52│ │ │ │伍振興 │ │ │ │ │ │ 頁。 │ │ │ ├────────┼─────┼───────┼─────┼───┼─────┤⒉實收金額合計│ │ │ │榮吉土木包工業 │AB0000000 │103 年7 月31日│146,920元 │陳玥錚│134,072元 │ 294,641 元。│ │ │ │有限公司陳宏洋 │ │ │ │ │ │ │ ├──┼───────┼────────┼─────┼───────┼─────┼───┼─────┼───────┤ │ 13 │103 年3 月24日│捷元光電有限公司│BC0000000 │103 年8 月1 日│185,630元 │陳玥錚│169,762元 │⒈第53至54頁。│ │ │ │曾志傑 │ │ │ │ │ │⒉實收金額合計│ │ │ ├────────┼─────┼───────┼─────┼───┼─────┤ 311,426 元。│ │ │ │榮吉土木包工業 │AB0000000 │103.年8 月22日│157,280元 │陳玥錚│141,664元 │ │ │ │ │有限公司陳宏洋 │ │ │ │ │ │ │ ├──┼───────┼────────┼─────┼───────┼─────┼───┼─────┼───────┤ │ 14 │103 年3 月25日│互登企業有限公司│CJ0000000 │103 年8 月27日│152,780元 │陳玥錚│137,209元 │⒈第55頁。 │ │ │ │蘇福星 │ │ │ │ │ │ │ ├──┼───────┼────────┼─────┼───────┼─────┼───┼─────┼───────┤ │ 15 │103 年3 月26日│虹暉照明有限公司│UA0000000 │103 年8 月20日│98,520元 │陳玥錚│88,997元 │⒈第56頁。 │ │ │ │林碧雲 │ │ │ │ │ │ │ ├──┼───────┼────────┼─────┼───────┼─────┼───┼─────┼───────┤ │ 16 │103 年4 月1 日│桀竑有限公司 │CW0000000 │103 年8 月1 日│145,280元 │陳玥錚│133,626元 │⒈第57至58頁。│ │ │ │簡文良 │ │ │ │ │ │⒉實收金額合計│ │ │ ├────────┼─────┼───────┼─────┼───┼─────┤ 328,743元。 │ │ │ │桀竑有限公司 │BA0000000 │103 年8 月13日│213,970元 │陳玥錚│195,117元 │ │ │ │ │簡文良 │ │ │ │ │ │ │ ├──┼───────┼────────┼─────┼───────┼─────┼───┼─────┼───────┤ │ 17 │103 年4 月4 日│桀竑有限公司 │CHA0000000│103 年8 月13日│175,280元 │陳玥錚│160,182元 │⒈第59頁。 │ │ │ │簡文良 │ │ │ │ │ │ │ ├──┼───────┼────────┼─────┼───────┼─────┼───┼─────┼───────┤ │ 18 │103 年4 月7 日│榮吉土木包工業 │AB0000000 │103 年8 月15日│132,780元 │陳穎綺│121,430元 │⒈第60至61頁。│ │ │ │有限公司陳宏洋 │ │ │ │ │ │⒉實收金額合計│ │ │ ├────────┼─────┼───────┼─────┼───┼─────┤ 292,559元。 │ │ │ │桀竑有限公司 │BA0000000 │103 年8 月1 日│185,260元 │陳穎綺│171,129元 │ │ │ │ │簡文良 │ │ │ │ │ │ │ ├──┼───────┼────────┼─────┼───────┼─────┼───┼─────┼───────┤ │ 19 │103 年4 月9 日│虹輝照明有限公司│HC0000000 │103 年8 月20日│169,240元 │陳玥錚│154,440元 │⒈第66至67頁。│ │ │ │林碧雲 │ │ │ │ │ │⒉實收金額合計│ │ │ ├────────┼─────┼───────┼─────┼───┼─────┤ 297,773元。 │ │ │ │桀竑有限公司 │CW0000000 │103 年8 月28日│157,980元 │陳玥錚│143,333元 │ │ │ │ │簡文良 │ │ │ │ │ │ │ ├──┼───────┼────────┼─────┼───────┼─────┼───┼─────┼───────┤ │ 20 │103 年4 月11日│易而新有限公司 │AG0000000 │103 年8 月15日│158,910元 │陳玥錚│145,744元 │⒈第62頁。 │ │ │ │伍振興 │ │ │ │ │ │ │ ├──┼───────┼────────┼─────┼───────┼─────┼───┼─────┼───────┤ │ 21 │103 年4 月14日│虹輝照明有限公司│YC0000000 │103 年8 月28日│136,740元 │陳穎綺│124,512元 │⒈第63頁。 │ │ │ │林碧雲 │ │ │ │ │ │ │ ├──┼───────┼────────┼─────┼───────┼─────┼───┼─────┼───────┤ │ 22 │103 年4 月15日│佑枚有限公司 │HD0000000 │103 年7 月25日│155,580元 │陳玥錚│145,248元 │⒈第41頁。 │ │ │ │韓美曼 │ │ │ │ │ │ │ ├──┼───────┼────────┼─────┼───────┼─────┼───┼─────┼───────┤ │ 23 │103 年4 月16日│虹輝照明有限公司│HC0000000 │103 年8 月6 日│176,580元 │陳玥錚│163,576元 │⒈第64頁。 │ │ │ │林碧雲 │ │ │ │ │ │ │ ├──┼───────┼────────┼─────┼───────┼─────┼───┼─────┼───────┤ │ 24 │103 年4 月18日│易而新有限公司 │KD0000000 │103 年8 月28日│146,150元 │陳穎綺│133,465元 │⒈第73至74頁。│ │ │ │伍振興 │ │ │ │ │ │⒉實收金額合計│ │ │ │ │ │ │ │ │ │ 288,808元。 │ │ │ ├────────┼─────┼───────┼─────┼───┼─────┤⒊起訴書附表一│ │ │ │桀竑有限公司 │BA0000000 │103 年8 月15日│168,530元 │陳玥錚│155,343元 │ 編號5 第6 張│ │ │ │簡文良 │ │ │ │ │ │ 支票實付金額│ │ │ │ │ │ │ │ │ │ 欄誤載為171,│ │ │ │ │ │ │ │ │ │ 690。 │ │ │ │ │ │ │ │ │ │⒋陳穎綺、陳玥│ │ │ │ │ │ │ │ │ │ 錚於同日接續│ │ │ │ │ │ │ │ │ │ 交付支票及取│ │ │ │ │ │ │ │ │ │ 款。 │ ├──┼───────┼────────┼─────┼───────┼─────┼───┼─────┼───────┤ │ 25 │103 年4 月19日│虹輝照明有限公司│UA0000000 │103 年8 月29日│146,690元 │陳穎綺│133,958元 │⒈第75頁。 │ │ │ │林碧雲 │ │ │ │ │ │ │ ├──┼───────┼────────┼─────┼───────┼─────┼───┼─────┼───────┤ │ 26 │103 年4 月22日│佑枚有限公司 │EA0000000 │103 年8 月22日│194,270元 │陳玥錚│178,686元 │⒈第76頁。 │ │ │ │韓美曼 │ │ │ │ │ │⒉起訴書附表一│ │ │ │ │ │ │ │ │ │ 編號6 第2 張│ │ │ │ │ │ │ │ │ │ 支票交付支票│ │ │ │ │ │ │ │ │ │ 之人欄記載為│ │ │ │ │ │ │ │ │ │ 不明。 │ ├──┼───────┼────────┼─────┼───────┼─────┼───┼─────┼───────┤ │ 27 │103 年4 月24日│李宇哲 │CL0000000 │103 年7 月30日│135,620元 │陳玥錚│126,970元 │⒈第42頁。 │ ├──┼───────┼────────┼─────┼───────┼─────┼───┼─────┼───────┤ │ 28 │103 年4 月25日│易而新有限公司 │AG0000000 │103 年8 月8 日│148,170元 │陳玥錚│137,940元 │⒈第65頁。 │ │ │ │伍振興 │ │ │ │ │ │⒉起訴書附表一│ │ │ │ │ │ │ │ │ │ 編號5 第5 張│ │ │ │ │ │ │ │ │ │ 支票發票日欄│ │ │ │ │ │ │ │ │ │ 誤載為103.08│ │ │ │ │ │ │ │ │ │ .03。 │ ├──┼───────┼────────┼─────┼───────┼─────┼───┼─────┼───────┤ │ 29 │103 年4 月28日│李宇哲 │CL0000000 │103 年9 月5 日│153,720元 │陳穎綺│140,580元 │⒈第79頁。 │ ├──┼───────┼────────┼─────┼───────┼─────┼───┼─────┼───────┤ │ 30 │103 年4 月30日│海韻照明有限公司│AH0000000 │103 年8 月29日│177,130元 │陳玥錚│163,037元 │⒈第68頁。 │ │ │ │符阿福 │ │ │ │ │ │ │ ├──┼───────┼────────┼─────┼───────┼─────┼───┼─────┼───────┤ │ 31 │103 年5 月2 日│佑枚有限公司 │EA0000000 │103 年9 月5 日│146,270元 │陳玥錚│134,440元 │⒈第69頁、第80│ │ │ │韓美曼 │ │ │ │ │ │ 頁。 │ │ │ │ │ │ │ │ │ │⒉實收金額合計│ │ │ ├────────┼─────┼───────┼─────┼───┼─────┤ 345,419元。 │ │ │ │海韻照明有限公司│GT0000000 │103 年8 月21日│227,590元 │陳玥錚│210,979元 │⒊起訴書附表一│ │ │ │符阿福 │ │ │ │ │ │ 編號15第2 張│ │ │ │ │ │ │ │ │ │ 支票票據號碼│ │ │ │ │ │ │ │ │ │ 欄誤載為GO07│ │ │ │ │ │ │ │ │ │ 90367。 │ │ │ │ │ │ │ │ │ │⒋陳玥錚接續2 │ │ │ │ │ │ │ │ │ │ 次交付支票及│ │ │ │ │ │ │ │ │ │ 取款。 │ │ │ │ │ │ │ │ │ │⒌已還20萬元。│ ├──┼───────┼────────┼─────┼───────┼─────┼───┼─────┼───────┤ │ 32 │103 年5 月8 日│李宇哲 │CL0000000 │103 年8 月25日│142,980元 │陳玥錚│132,732元 │⒈第70頁、第81│ │ │ │ │ │ │ │ │ │ 頁。 │ │ │ ├────────┼─────┼───────┼─────┼───┼─────┤⒉實收金額合計│ │ │ │詰陞有限公司 │AC0000000 │103 年9 月10日│175,930元 │陳玥錚│161,470元 │ 294,202 元。│ │ │ │王欣益 │ │ │ │ │ │ │ ├──┼───────┼────────┼─────┼───────┼─────┼───┼─────┼───────┤ │ 33 │103 年5 月10日│辰焺有限公司 │ME0000000 │103 年9 月12日│153,760元 │陳玥錚│141,122元 │⒈第82頁。 │ │ │ │蔡輝雄 │ │ │ │ │ │ │ ├──┼───────┼────────┼─────┼───────┼─────┼───┼─────┼───────┤ │ 34 │103 年5 月13日│加資企業有限公司│AC0000000 │103 年9 月19日│168,250元 │陳玥錚│153,979元 │⒈第83頁。 │ │ │ │鄧源祿 │ │ │ │ │ │ │ ├──┼───────┼────────┼─────┼───────┼─────┼───┼─────┼───────┤ │ 35 │103 年5 月15日│加資企業有限公司│AC0000000 │103 年9 月10日│166,150元 │陳穎綺│153,259元 │⒈第84頁。 │ │ │ │鄧源祿 │ │ │ │ │ │ │ ├──┼───────┼────────┼─────┼───────┼─────┼───┼─────┼───────┤ │ 36 │103 年5 月19日│李宇哲 │CL0000000 │103 年9 月19日│177,520元 │陳穎綺│163,163元 │⒈第85至86頁。│ │ │ ├────────┼─────┼───────┼─────┼───┼─────┤⒉實收金額合計│ │ │ │詰陞有限公司 │AC0000000 │103 年9 月19日│175,380元 │陳穎綺│161,196元 │ 324,359元。 │ │ │ │王欣益 │ │ │ │ │ │ │ ├──┼───────┼────────┼─────┼───────┼─────┼───┼─────┼───────┤ │ 37 │103 年5 月21日│辰焺有限公司 │ME0000000 │103 年8 月25日│173,120元 │陳穎綺│162,192元 │⒈第71頁、第87│ │ │ │蔡輝雄 │ │ │ │ │ │ 頁。 │ │ │ ├────────┼─────┼───────┼─────┼───┼─────┤⒉實收金額合計│ │ │ │晟泰照明有限公司│FA0000000 │103 年9 月5 日│162,870元 │陳穎綺│151,411元 │ 313,603元。 │ │ │ │潘俊志 │ │ │ │ │ │ │ ├──┼───────┼────────┼─────┼───────┼─────┼───┼─────┼───────┤ │ 38 │103 年5 月24日│詰陞有限公司 │AC0000000 │103 年9 月25日│155,790元 │陳穎綺│143,088元 │⒈第88至89頁。│ │ │ │王欣益 │ │ │ │ │ │⒉實收金額合計│ │ │ ├────────┼─────┼───────┼─────┼───┼─────┤ 285,551元。 │ │ │ │鉅峰光電有限公司│KD0000000 │103 年9 月12日│153,680元 │陳穎綺│142,463元 │ │ │ │ │彭佩娟 │ │ │ │ │ │ │ ├──┼───────┼────────┼─────┼───────┼─────┼───┼─────┼───────┤ │ 39 │103 年5 月26日│李宇哲 │CL0000000 │103 年8 月29日│153,290元 │陳玥錚│143,715元 │⒈第72頁、第90│ │ │ ├────────┼─────┼───────┼─────┼───┼─────┤ 頁。 │ │ │ │貝悅實業有限公司│KD0000000 │103 年9 月25日│176,640元 │陳玥錚│162,470元 │⒉實收金額合計│ │ │ │陳烱增 │ │ │ │ │ │ 306,185元。 │ ├──┼───────┼────────┼─────┼───────┼─────┼───┼─────┼───────┤ │ 40 │103 年5 月29日│鉅峰光電有限公司│JN0000000 │103 年9 月30日│162,530元 │陳玥錚│149,278元 │⒈第91至92頁。│ │ │ │彭佩娟 │ │ │ │ │ │⒉實收金額合計│ │ │ ├────────┼─────┼───────┼─────┼───┼─────┤ 286,745元。 │ │ │ │貝悅實業有限公司│KD0000000 │103 年9 月30日│149,670元 │陳玥錚│137,467元 │ │ │ │ │陳烱增 │ │ │ │ │ │ │ ├──┼───────┼────────┼─────┼───────┼─────┼───┼─────┼───────┤ │ 41 │103 年6 月1 日│昱鋌有限公司 │LH0000000 │103 年9 月10日│236,740元 │陳玥錚│221,018元 │⒈第93頁。 │ │ │ │涂嘉強 │ │ │ │ │ │ │ ├──┼───────┼────────┼─────┼───────┼─────┼───┼─────┼───────┤ │ 42 │103 年6 月3 日│桀竑有限公司 │CW0000000 │103 年9 月12日│163,580元 │陳玥錚│152,716元 │⒈第94至95頁。│ │ │ │簡文良 │ │ │ │ │ │⒉實收金額合計│ │ │ ├────────┼─────┼───────┼─────┼───┼─────┤ 334,783 元。│ │ │ │海韻照明有限公司│AH0000000 │103 年9 月25日│196,820元 │陳玥錚│182,067元 │ │ │ │ │符阿福 │ │ │ │ │ │ │ ├──┼───────┼────────┼─────┼───────┼─────┼───┼─────┼───────┤ │ 43 │103 年6 月6 日│桀竑有限公司 │BA0000000 │103 年9 月16日│157,890元 │陳玥錚│147,301元 │⒈第96頁、第10│ │ │ │簡文良 │ │ │ │ │ │ 2 頁。 │ │ │ ├────────┼─────┼───────┼─────┼───┼─────┤⒉實收金額合計│ │ │ │御之戀有限公司 │DA0000000 │103 年10月1 日│188,130元 │陳玥錚│173,657元 │ 320,958元。 │ │ │ │黃宏明 │ │ │ │ │ │ │ ├──┼───────┼────────┼─────┼───────┼─────┼───┼─────┼───────┤ │ 44 │103 年6 月9 日│李宇哲 │CL0000000 │103 年10月3 日│179,950元 │陳玥錚│166,224元 │⒈第97頁、第10│ │ │ ├────────┼─────┼───────┼─────┼───┼─────┤ 3 頁。 │ │ │ │桀竑有限公司 │BA0000000 │103 年9 月12日│167,920元 │陳玥錚│157,431元 │⒉實收金額合計│ │ │ │簡文良 │ │ │ │ │ │ 323,655元。 │ ├──┼───────┼────────┼─────┼───────┼─────┼───┼─────┼───────┤ │ 45 │103 年6 月12日│佑枚有限公司 │EA0000000 │103 年10月3 日│186,650元 │陳玥錚│172,782元 │⒈第104 至105 │ │ │ │韓美曼 │ │ │ │ │ │ 頁。 │ │ │ ├────────┼─────┼───────┼─────┼───┼─────┤ │ │ │ │翔森國際有限公司│HQ0000000 │103 年10月10日│226,270元 │陳玥錚│208,416元 │⒉實收金額合計│ │ │ │高逸翔 │ │ │ │ │ │ 381,198元。 │ ├──┼───────┼────────┼─────┼───────┼─────┼───┼─────┼───────┤ │ 46 │103 年6 月13日│鉅峰光電有限公司│KD0000000 │103 年10月17日│176,430元 │陳玥錚│161,813元 │⒈第106 至107 │ │ │ │彭佩娟 │ │ │ │ │ │ 頁。 │ │ │ ├────────┼─────┼───────┼─────┼───┼─────┤⒉實收金額合計│ │ │ │御之戀有限公司 │DA0000000 │103 年10月1 日│156,220元 │陳玥錚│144,921元 │ 306,734元。 │ │ │ │黃宏明 │ │ │ │ │ │ │ ├──┼───────┼────────┼─────┼───────┼─────┼───┼─────┼───────┤ │ 47 │103 年6 月16日│貝悅實業有限公司│FA0000000 │103 年10月17日│247,970元 │陳穎綺│227,915元 │⒈第108頁。 │ │ │ │陳烱增 │ │ │ │ │ │ │ ├──┼───────┼────────┼─────┼───────┼─────┼───┼─────┼───────┤ │ 48 │103 年6 月17日│潔思國際有限公司│BN0000000 │103 年10月15日│175,830元 │陳穎綺│161,956元 │⒈第109頁。 │ │ │ │楊春美 │ │ │ │ │ │ │ ├──┼───────┼────────┼─────┼───────┼─────┼───┼─────┼───────┤ │ 49 │103 年6 月19日│桀竑有限公司簡文│CW0000000 │103 年10月30日│185,720元 │陳玥錚│169,478元 │⒈第98頁、第11│ │ │ │良 │ │ │ │ │ │ 0至111頁。 │ │ │ ├────────┼─────┼───────┼─────┼───┼─────┤⒉實收金額合計│ │ │ │海韻照明有限公司│GT0000000 │103 年10月17日│166,780元 │陳穎綺│153,620元 │ 468,048元。 │ │ │ │符阿福 │ │ │ │ │ │⒊陳玥錚、陳穎│ │ │ ├────────┼─────┼───────┼─────┼───┼─────┤ 綺接續交付支│ │ │ │御之戀有限公司 │DA0000000 │103 年9 月16日│153,960元 │陳穎綺│144,950元 │ 票及取款。 │ │ │ │黃宏明 │ │ │ │ │ │ │ ├──┼───────┼────────┼─────┼───────┼─────┼───┼─────┼───────┤ │ 50 │103 年6 月20日│桀竑有限公司 │BA0000000 │103 年10月1 日│162,730元 │陳玥錚│151,709元 │⒈第112頁。 │ │ │ │簡文良 │ │ │ │ │ │ │ ├──┼───────┼────────┼─────┼───────┼─────┼───┼─────┼───────┤ │ 51 │103 年6 月23日│翔森國際有限公司│HQ0000000 │103 年10月24日│168,270元 │陳穎綺│154,661元 │⒈第113至114頁│ │ │ │高逸翔 │ │ │ │ │ │ 。 │ │ │ ├────────┼─────┼───────┼─────┼───┼─────┤⒉實收金額合計│ │ │ │潔思國際有限公司│KD0000000 │103 年10月15日│215,960元 │陳穎綺│199,772元 │ 354,433元。 │ │ │ │楊春美 │ │ │ │ │ │ │ ├──┼───────┼────────┼─────┼───────┼─────┼───┼─────┼───────┤ │ 52 │103 年6 月24日│佑枚有限公司 │EA0000000 │103 年10月10日│166,590元 │陳穎綺│154,760元 │⒈第115至116頁│ │ │ │韓美曼 │ │ │ │ │ │ 。 │ │ │ ├────────┼─────┼───────┼─────┼───┼─────┤ │ │ │ │瑞宜興業有限公司│CC0000000 │103 年10月17日│193,770元 │陳穎綺│179,118元 │⒉實收金額合計│ │ │ │吳繼茂 │ │ │ │ │ │ 333,878元。 │ ├──┼───────┼────────┼─────┼───────┼─────┼───┼─────┼───────┤ │ 53 │103 年6 月25日│貝悅實業有限公司│KD0000000 │103 年10月15日│177,160元 │陳玥錚│164,113元 │⒈第117至118頁│ │ │ │陳烱增 │ │ │ │ │ │ 。 │ │ │ ├────────┼─────┼───────┼─────┼───┼─────┤⒉實收金額合計│ │ │ │潔思國際有限公司│KD0000000 │103 年10月30日│185,720元 │陳玥錚│170,211元 │ 334,324元。 │ │ │ │楊春美 │ │ │ │ │ │ │ ├──┼───────┼────────┼─────┼───────┼─────┼───┼─────┼───────┤ │ 54 │103 年6 月27日│其登有限公司 │BH0000000 │103 年10月8 日│285,220元 │陳穎綺│265,903元 │⒈第5 頁、第11│ │ │ │江俊賢 │ │ │ │ │ │ 9 頁。 │ ├──┼───────┼────────┼─────┼───────┼─────┼───┼─────┼───────┤ │ 55 │103 年6 月30日│桀竑有限公司 │BA0000000 │103 年10月30日│158,270元 │陳穎綺│145,574元 │⒈第15頁、第12│ │ │ │簡文良 │ │ │ │ │ │ 0 頁。 │ │ │ ├────────┼─────┼───────┼─────┼───┼─────┤⒉實收金額合計│ │ │ │御之戀有限公司黃│DA0000000 │103 年11月5 日│169,280元 │陳穎綺│155,033元 │ 300,607元。 │ │ │ │宏明 │ │ │ │ │ │⒊陳穎綺接續2 │ │ │ │ │ │ │ │ │ │ 次交付支票及│ │ │ │ │ │ │ │ │ │ 取款。 │ ├──┼───────┼────────┼─────┼───────┼─────┼───┼─────┼───────┤ │ 56 │103 年7 月1 日│佑枚有限公司韓美│EA0000000 │103 年10月1 日│171,350元 │陳穎綺│160,984元 │⒈第121至122頁│ │ │ │曼 │ │ │ │ │ │ 。 │ │ │ ├────────┼─────┼───────┼─────┼───┼─────┤⒉實收金額合計│ │ │ │貝悅實業有限公司│KD0000000 │103 年10月25日│176,640元 │陳穎綺│163,167元 │ 324,151元。 │ │ │ │陳烱增 │ │ │ │ │ │ │ ├──┼───────┼────────┼─────┼───────┼─────┼───┼─────┼───────┤ │ 57 │103 年7 月4 日│貝悅實業有限公司│FA0000000 │103 年9 月25日│147,790元 │陳玥錚│139,724元 │⒈第99頁、第12│ │ │ │陳烱增 │ │ │ │ │ │ 3至124頁。 │ │ │ │ │ │ │ │ │ │⒉實收金額合計│ │ │ ├────────┼─────┼───────┼─────┼───┼─────┤ 381,846元。 │ │ │ │潔思國際有限公司│KD0000000 │103 年10月24日│107,550元 │陳玥錚│99,630元 │⒊起訴書附表一│ │ │ │楊春美 │ │ │ │ │ │ 編號19第3 張│ │ │ │ │ │ │ │ │ │ 支票實付金額│ │ │ ├────────┼─────┼───────┼─────┼───┼─────┤ 欄誤載為137,│ │ │ │美家實業有限公司│CC0000000 │103 年10月24日│153,820元 │陳玥錚│142,492元 │ 924 。 │ │ │ │謝金緣 │ │ │ │ │ │⒋起訴書附表一│ │ │ │ │ │ │ │ │ │ 編號23第4 張│ │ │ │ │ │ │ │ │ │ 支票票據號碼│ │ │ │ │ │ │ │ │ │ 欄誤載為KS43│ │ │ │ │ │ │ │ │ │ 19475 ,交付│ │ │ │ │ │ │ │ │ │ 支票之人欄、│ │ │ │ │ │ │ │ │ │ 收票、借款日│ │ │ │ │ │ │ │ │ │ 欄、實付金額│ │ │ │ │ │ │ │ │ │ 欄記載為不明│ │ │ │ │ │ │ │ │ │ 。 │ │ │ │ │ │ │ │ │ │⒌起訴書附表一│ │ │ │ │ │ │ │ │ │ 編號26第1 張│ │ │ │ │ │ │ │ │ │ 支票交付支票│ │ │ │ │ │ │ │ │ │ 之人欄、收票│ │ │ │ │ │ │ │ │ │ 、借款日欄、│ │ │ │ │ │ │ │ │ │ 實付金額欄記│ │ │ │ │ │ │ │ │ │ 載為不明。 │ ├──┼───────┼────────┼─────┼───────┼─────┼───┼─────┼───────┤ │ 58 │103 年7 月5 日│佑枚有限公司 │EA0000000 │103 年10月22日│195,830元 │陳玥錚│181,795元 │⒈第125頁。 │ │ │ │韓美曼 │ │ │ │ │ │ │ ├──┼───────┼────────┼─────┼───────┼─────┼───┼─────┼───────┤ │ 59 │103 年7 月8 日│翔森國際有限公司│0000000 │103 年10月22日│195,680元 │陳玥錚│182,041元 │⒈第126至127頁│ │ │ │高逸翔 │ │ │ │ │ │ 。 │ │ │ ├────────┼─────┼───────┼─────┼───┼─────┤⒉實收金額合計│ │ │ │美家實業有限公司│JH0000000 │103 年10月30日│166,170元 │陳玥錚│153,714元 │ 335,755元。 │ │ │ │謝金緣 │ │ │ │ │ │ │ ├──┼───────┼────────┼─────┼───────┼─────┼───┼─────┼───────┤ │ 60 │103 年7 月9 日│翔森國際有限公司│HQ0000000 │103 年11月5 日│156,690元 │陳玥錚│144,430元 │⒈第16頁。 │ │ │ │高逸翔 │ │ │ │ │ │ │ ├──┼───────┼────────┼─────┼───────┼─────┼───┼─────┼───────┤ │ 61 │103 年7 月11日│桀竑有限公司 │BA0000000 │103 年11月14日│235,620元 │陳玥錚│216,099元 │⒈第17至18頁。│ │ │ │簡文良 │ │ │ │ │ │⒉實收金額合計│ │ │ ├────────┼─────┼───────┼─────┼───┼─────┤ 375,227元。 │ │ │ │貝悅實業有限公司│FA0000000 │103 年11月5 日│172,390元 │陳玥錚│159,128元 │⒊陳玥錚接續2 │ │ │ │陳烱增 │ │ │ │ │ │ 次交付支票及│ │ │ │ │ │ │ │ │ │ 取款。 │ ├──┼───────┼────────┼─────┼───────┼─────┼───┼─────┼───────┤ │ 62 │103 年7 月14日│翔森國際有限公司│0000000 │103 年11月17日│185,930元 │陳玥錚│170,526元 │⒈第19頁。 │ │ │ │高逸翔 │ │ │ │ │ │ │ ├──┼───────┼────────┼─────┼───────┼─────┼───┼─────┼───────┤ │ 63 │103 年7 月16日│鉅峰光電有限公司│KD0000000 │103 年10月8 日│155,270元 │陳玥錚│146,694元 │⒈第20頁、第12│ │ │ │彭佩娟 │ │ │ │ │ │ 8 頁。 │ │ │ ├────────┼─────┼───────┼─────┼───┼─────┤⒉實收金額合計│ │ │ │御之戀有限公司 │EB0000000 │103 年11月7 日│144,800元 │陳玥錚│133,946元 │ 280,640 元。│ │ │ │黃宏明 │ │ │ │ │ │⒊陳玥錚接續2 │ │ │ │ │ │ │ │ │ │ 次交付支票及│ │ │ │ │ │ │ │ │ │ 取款。 │ ├──┼───────┼────────┼─────┼───────┼─────┼───┼─────┼───────┤ │ 64 │103 年7 月17日│桀竑有限公司 │BA0000000 │103 年11月14日│159,480元 │陳穎綺│146,896元 │⒈第21至23頁。│ │ │ │簡文良 │ │ │ │ │ │⒉實收金額合計│ │ │ ├────────┼─────┼───────┼─────┼───┼─────┤ 508,428元。 │ │ │ │瑞宜興業有限公司│CC0000000 │103 年11月20日│216,640元 │陳穎綺│198,692元 │⒊陳穎綺接續2 │ │ │ │吳繼茂 │ │ │ │ │ │ 次交付支票及│ │ │ ├────────┼─────┼───────┼─────┼───┼─────┤ 取款。 │ │ │ │美家實業有限公司│ZD0000000 │103 年11月7 日│175,910元 │陳穎綺│162,840元 │ │ │ │ │謝金緣 │ │ │ │ │ │ │ ├──┼───────┼────────┼─────┼───────┼─────┼───┼─────┼───────┤ │ 65 │103 年7 月21日│仲翔實業有限公司│CB0000000 │103 年11月20日│227,180元 │陳玥錚│208,956元 │⒈第24頁。 │ │ │ │劉永達 │ │ │ │ │ │ │ ├──┼───────┼────────┼─────┼───────┼─────┼───┼─────┼───────┤ │ 66 │103 年7 月22日│御之戀有限公司 │EB0000000 │103 年10月31日│153,370元 │陳玥錚│143,185元 │⒈第25頁、第12│ │ │ │黃宏明 │ │ │ │ │ │ 9 頁。 │ │ │ ├────────┼─────┼───────┼─────┼───┼─────┤ │ │ │ │翔森國際有限公司│0000000 │103 年11月20日│176,630元 │陳玥錚│162,577元 │⒉實收金額合計│ │ │ │高逸翔 │ │ │ │ │ │ 305,762元。 │ ├──┼───────┼────────┼─────┼───────┼─────┼───┼─────┼───────┤ │ 67 │103 年7 月25日│貝悅實業有限公司│KD0000000 │103 年11月14日│167,980元 │陳玥錚│155,609元 │⒈第26至27頁。│ │ │ │陳烱增 │ │ │ │ │ │⒉實收金額合計│ │ │ ├────────┼─────┼───────┼─────┼───┼─────┤ 351,843元。 │ │ │ │弈湘企業有限公司│ZM0000000 │103 年11月28日│213,960元 │陳玥錚│196,234元 │⒊陳玥錚接續2 │ │ │ │林俊龍 │ │ │ │ │ │ 次交付支票及│ │ │ │ │ │ │ │ │ │ 取款。 │ ├──┼───────┼────────┼─────┼───────┼─────┼───┼─────┼───────┤ │ 68 │103 年7 月28日│潔思國際有限公司│BN0000000 │103 年11月14日│138,720元 │陳玥錚│128,778元 │⒈第28至29頁。│ │ │ │楊春美 │ │ │ │ │ │⒉實收金額合計│ │ │ ├────────┼─────┼───────┼─────┼───┼─────┤ 279,477元。 │ │ │ │美家實業有限公司│CC0000000 │103 年11月28日│163,960元 │陳玥錚│150,699元 │ │ │ │ │謝金緣 │ │ │ │ │ │ │ ├──┼───────┼────────┼─────┼───────┼─────┼───┼─────┼───────┤ │ 69 │103 年7 月30日│華翎國際有限公司│FA0000000 │103 年11月25日│193,620元 │陳玥錚│178,597元 │⒈第30頁。 │ │ │ │張芝莊 │ │ │ │ │ │ │ ├──┼───────┼────────┼─────┼───────┼─────┼───┼─────┼───────┤ │ 70 │103 年7 月31日│翔森國際有限公司│0000000 │103 年11月26日│245,590元 │陳玥錚│226,535元 │⒈第31頁。 │ │ │ │高逸翔 │ │ │ │ │ │ │ └──┴───────┴────────┴─────┴───────┴─────┴───┴─────┴───────┘ 附表二: ┌──┬───────┬────────┬─────┬───────┬─────┬───┬─────┬───────┐ │編號│犯罪日期 │支票發票人 │票據號碼 │發票日 │票面金額 │交付支│實收金額 │備註 │ │ │ │ │ │ │(新臺幣)│票及收│(新臺幣)│ │ │ │ │ │ │ │ │款之人│ │ │ ├──┼───────┼────────┼─────┼───────┼─────┼───┼─────┼───────┤ │1 │103 年6 月6 日│晟泰照明有限公司│AE0000000 │103 年9 月25日│162,280元 │邱泊菘│147,341元 │⒈見他卷第40頁│ │ │14時許 │潘俊志 │ │ │ │ │ │ 。 │ │ │ │ │ │ │ │ │ │⒉陳穎綺在場。│ │ │ │ │ │ │ │ │ │⒊實收金額之計│ │ │ │ │ │ │ │ │ │ 算式詳如附表│ │ │ │ │ │ │ │ │ │ 三編號1 所示│ │ │ │ │ │ │ │ │ │ 。 │ ├──┼───────┼────────┼─────┼───────┼─────┼───┼─────┼───────┤ │2 │103 年6 月19日│貝悅實業有限公司│KD0000000 │103 年10月1 日│142,980元 │邱泊菘│130,641元 │⒈見他卷第39頁│ │ │14時許 │陳烱增 │ │ │ │ │ │ 。 │ │ │ │ │ │ │ │ │ │⒉陳玥錚在場。│ │ │ │ │ │ │ │ │ │⒊實收金額之計│ │ │ │ │ │ │ │ │ │ 算式詳如附表│ │ │ │ │ │ │ │ │ │ 三編號2 所示│ │ │ │ │ │ │ │ │ │ 。 │ └──┴───────┴────────┴─────┴───────┴─────┴───┴─────┴───────┘ 附表三: ┌──┬──────────────────────┬─────────────────┐ │編號│計算式 │備註 │ ├──┼──────────────────────┼─────────────────┤ │1 │162280×30%×112/365=14939 │⒈預扣自付款日(即犯罪日期)起至發│ │ │162280-14939=147341 │ 票日止、以月息2.5 %(即年息30%│ │ │ │ )計算之利息。 │ │ │ │⒉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 │2 │142980×30%×105/365=12339 │同上 │ │ │142980-12339=130641 │ │ └──┴──────────────────────┴─────────────────┘ 附表四: ┌──┬──────────────────────┬───────┐ │編號│主 文 │備 註 │ ├──┼──────────────────────┼───────┤ │1 │邱泊菘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即附表一編號1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所示部分。 │ │ │得新臺幣肆萬伍仟零壹拾叁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陳玥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 │ │ │得新臺幣肆萬伍仟零壹拾叁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陳穎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 │ │ │得新臺幣肆萬伍仟零壹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2 │邱泊菘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即附表一編號2 │ │ │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叁仟肆佰陸拾柒元沒收,於│所示部分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額。 │ │ │ │陳玥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 │ │ │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參仟肆佰陸拾陸元沒收,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額。 │ │ │ │陳穎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 │ │ │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參仟肆佰陸拾陸元沒收,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額。 │ │ ├──┼──────────────────────┼───────┤ │3 │邱泊菘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如附表一編號3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所示部分 │ │ │得新臺幣肆萬參仟肆佰柒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陳玥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 │ │ │得新臺幣肆萬參仟肆佰柒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陳穎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 │ │ │得新臺幣肆萬參仟肆佰柒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4 │邱泊菘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如附表一編號4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所示部分 │ │ │得新臺幣肆萬肆仟伍佰捌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陳玥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 │ │ │得新臺幣肆萬肆仟伍佰捌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陳穎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 │ │ │得新臺幣肆萬肆仟伍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5 │邱泊菘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如附表一編號5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所示部分 │ │ │得新臺幣肆萬伍仟肆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陳玥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 │ │ │得新臺幣肆萬伍仟肆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陳穎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 │ │ │得新臺幣肆萬伍仟肆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6 │邱泊菘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如附表一編號6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所示部分 │ │ │得新臺幣肆萬捌仟柒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陳玥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 │ │ │得新臺幣肆萬捌仟柒佰捌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陳穎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 │ │ │得新臺幣肆萬捌仟柒佰捌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7 │邱泊菘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如附表一編號7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所示部分 │ │ │得新臺幣肆萬參仟伍佰陸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陳玥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 │ │ │得新臺幣肆萬參仟伍佰陸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陳穎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 │ │ │得新臺幣肆萬參仟伍佰陸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8 │邱泊菘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如附表一編號8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所示部分 │ │ │得新臺幣肆萬柒仟捌佰玖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陳玥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 │ │ │得新臺幣肆萬柒仟捌佰玖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陳穎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 │ │ │得新臺幣肆萬柒仟捌佰玖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9 │邱泊菘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如附表一編號9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所示部分 │ │ │得新臺幣伍萬伍仟壹佰陸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陳玥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 │ │ │得新臺幣伍萬伍仟壹佰陸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陳穎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 │ │ │得新臺幣伍萬伍仟壹佰陸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10 │邱泊菘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如附表一編號10│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所示部分 │ │ │得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伍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陳玥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 │ │ │得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陳穎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 │ │ │得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11 │邱泊菘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如附表一編號11│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所示部分 │ │ │得新臺幣肆萬壹仟柒佰捌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陳玥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 │ │ │得新臺幣肆萬壹仟柒佰捌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陳穎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 │ │ │得新臺幣肆萬壹仟柒佰捌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12 │邱泊菘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如附表一編號12│ │ │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捌仟貳佰壹拾肆元沒收,於│所示部分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額。 │ │ │ │陳玥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 │ │ │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捌仟貳佰壹拾肆元沒收,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額。 │ │ │ │陳穎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 │ │ │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捌仟貳佰壹拾參元沒收,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額。 │ │ ├──┼──────────────────────┼───────┤ │13 │邱泊菘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如附表一編號13│ │ │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參仟捌佰零玖元沒收,於│所示部分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額。 │ │ │ │陳玥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 │ │ │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參仟捌佰零玖元沒收,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額。 │ │ │ │陳穎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 │ │ │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參仟捌佰零捌元沒收,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額。 │ │ ├──┼──────────────────────┼───────┤ │14 │邱泊菘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如附表一編號14│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所示部分 │ │ │得新臺幣肆萬伍仟柒佰參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陳玥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 │ │ │得新臺幣肆萬伍仟柒佰參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陳穎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 │ │ │得新臺幣肆萬伍仟柒佰參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15 │邱泊菘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如附表一編號15│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所示部分 │ │ │得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陸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陳玥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 │ │ │得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陸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陳穎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 │ │ │得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陸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16 │邱泊菘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如附表一編號16│ │ │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玖仟伍佰捌拾壹元沒收,│所示部分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價額。 │ │ │ │陳玥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 │ │ │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玖仟伍佰捌拾壹元沒收,│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價額。 │ │ │ │陳穎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 │ │ │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玖仟伍佰捌拾壹元沒收,│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價額。 │ │ ├──┼──────────────────────┼───────┤ │17 │邱泊菘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如附表一編號17│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所示部分 │ │ │得新臺幣伍萬參仟參佰玖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陳玥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 │ │ │得新臺幣伍萬參仟參佰玖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陳穎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 │ │ │得新臺幣伍萬參仟參佰玖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18 │邱泊菘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如附表一編號18│ │ │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柒仟伍佰貳拾元沒收,於全│所示部分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陳玥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 │ │ │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柒仟伍佰壹拾玖元沒收,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額。 │ │ │ │陳穎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 │ │ │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柒仟伍佰貳拾元沒收,於全│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19 │邱泊菘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如附表一編號19│ │ │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玖仟貳佰伍拾捌元沒收,於│所示部分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額。 │ │ │ │陳玥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 │ │ │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玖仟貳佰伍拾捌元沒收,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額。 │ │ │ │陳穎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 │ │ │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玖仟貳佰伍拾柒元沒收,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額。 │ │ ├──┼──────────────────────┼───────┤ │20 │邱泊菘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如附表一編號20│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所示部分 │ │ │得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捌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陳玥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 │ │ │得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捌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陳穎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 │ │ │得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捌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21 │邱泊菘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如附表一編號21│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部分部分 │ │ │得新臺幣肆萬壹仟伍佰零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陳玥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 │ │ │得新臺幣肆萬壹仟伍佰零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陳穎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 │ │ │得新臺幣肆萬壹仟伍佰零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22 │邱泊菘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如附表一編號22│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所示部分 │ │ │得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壹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陳玥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 │ │ │得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壹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陳穎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 │ │ │得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壹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23 │邱泊菘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如附表一編號23│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所示部分 │ │ │得新臺幣伍萬肆仟伍佰貳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陳玥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 │ │ │得新臺幣伍萬肆仟伍佰貳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陳穎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 │ │ │得新臺幣伍萬肆仟伍佰貳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24 │邱泊菘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如附表一編號24│ │ │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陸仟貳佰柒拾元沒收,於全│所示部分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陳玥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 │ │ │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陸仟貳佰陸拾玖元沒收,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額。 │ │ │ │陳穎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 │ │ │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陸仟貳佰陸拾玖元沒收,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額。 │ │ ├──┼──────────────────────┼───────┤ │25 │邱泊菘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如附表一編號25│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所示部分 │ │ │得新臺幣肆萬肆仟陸佰伍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陳玥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 │ │ │得新臺幣肆萬肆仟陸佰伍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陳穎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 │ │ │得新臺幣肆萬肆仟陸佰伍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26 │邱泊菘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如附表一編號26│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所示部分 │ │ │得新臺幣伍萬玖仟伍佰陸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陳玥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 │ │ │得新臺幣伍萬玖仟伍佰陸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陳穎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 │ │ │得新臺幣伍萬玖仟伍佰陸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27 │邱泊菘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如附表一編號27│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所示部分 │ │ │得新臺幣肆萬貳仟參佰貳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陳玥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 │ │ │得新臺幣肆萬貳仟參佰貳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陳穎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 │ │ │得新臺幣肆萬貳仟參佰貳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28 │邱泊菘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如附表一編號28│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所示部分 │ │ │得新臺幣肆萬伍仟玖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陳玥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 │ │ │得新臺幣肆萬伍仟玖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陳穎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 │ │ │得新臺幣肆萬伍仟玖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29 │邱泊菘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如附表一編號29│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所示部分 │ │ │得新臺幣肆萬陸仟捌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陳玥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 │ │ │得新臺幣肆萬陸仟捌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陳穎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 │ │ │得新臺幣肆萬陸仟捌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30 │邱泊菘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如附表一編號30│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所示部分 │ │ │得新臺幣伍萬肆仟參佰肆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陳玥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 │ │ │得新臺幣伍萬肆仟參佰肆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陳穎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 │ │ │得新臺幣伍萬肆仟參佰肆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31 │邱泊菘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如附表一編號31│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所示部分 │ │ │得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柒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陳玥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 │ │ │得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柒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陳穎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 │ │ │得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柒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32 │邱泊菘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如附表一編號32│ │ │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捌仟陸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所示部分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陳玥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 │ │ │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捌仟陸拾柒元沒收,於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陳穎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 │ │ │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捌仟陸拾柒元沒收,於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33 │邱泊菘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如附表一編號33│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所示部分 │ │ │得新臺幣肆萬柒仟肆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陳玥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 │ │ │得新臺幣肆萬柒仟肆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陳穎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 │ │ │得新臺幣肆萬柒仟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34 │邱泊菘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如附表一編號34│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所示部分 │ │ │得新臺幣伍萬壹仟參佰貳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陳玥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 │ │ │得新臺幣伍萬壹仟參佰貳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陳穎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 │ │ │得新臺幣伍萬壹仟參佰貳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35 │邱泊菘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如附表一編號35│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所示部分 │ │ │得新臺幣伍萬壹仟捌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陳玥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 │ │ │得新臺幣伍萬壹仟捌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陳穎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 │ │ │得新臺幣伍萬壹仟捌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36 │邱泊菘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如附表一編號36│ │ │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壹佰貳拾元沒收,於│所示部分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額。 │ │ │ │陳玥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 │ │ │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壹佰壹拾玖元沒收,│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價額。 │ │ │ │陳穎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 │ │ │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壹佰貳拾元沒收,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額。 │ │ ├──┼──────────────────────┼───────┤ │37 │邱泊菘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如附表一編號37│ │ │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肆仟伍佰參拾伍元沒收,│所示部分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價額。 │ │ │ │陳玥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 │ │ │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肆仟伍佰參拾肆元沒收,│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價額。 │ │ │ │陳穎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 │ │ │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肆仟伍佰參拾肆元沒收,│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價額。 │ │ ├──┼──────────────────────┼───────┤ │38 │邱泊菘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如附表一編號38│ │ │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伍仟壹佰捌拾肆元沒收,於│所示部分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額。 │ │ │ │陳玥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 │ │ │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伍仟壹佰捌拾參元沒收,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額。 │ │ │ │陳穎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 │ │ │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伍仟壹佰捌拾肆元沒收,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額。 │ │ ├──┼──────────────────────┼───────┤ │39 │邱泊菘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如附表一編號39│ │ │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貳仟陸拾貳元沒收,於全│所示部分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陳玥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 │ │ │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貳仟陸拾貳元沒收,於全│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陳穎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 │ │ │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貳仟陸拾壹元沒收,於全│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40 │邱泊菘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如附表一編號40│ │ │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伍仟伍佰捌拾貳元沒收,於│所示部分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額。 │ │ │ │陳玥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 │ │ │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伍仟伍佰捌拾貳元沒收,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額。 │ │ │ │陳穎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 │ │ │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伍仟伍佰捌拾壹元沒收,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額。 │ │ ├──┼──────────────────────┼───────┤ │41 │邱泊菘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如附表一編號41│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所示部分 │ │ │得新臺幣柒萬參仟陸佰柒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陳玥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 │ │ │得新臺幣柒萬參仟陸佰柒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陳穎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 │ │ │得新臺幣柒萬參仟陸佰柒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42 │邱泊菘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如附表一編號42│ │ │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伍佰玖拾伍元沒收│所示部分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其價額。 │ │ │ │陳玥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 │ │ │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伍佰玖拾肆元沒收│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其價額。 │ │ │ │陳穎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 │ │ │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伍佰玖拾肆元沒收│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其價額。 │ │ ├──┼──────────────────────┼───────┤ │43 │邱泊菘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如附表一編號43│ │ │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陸仟玖佰捌拾陸元沒收,│所示部分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價額。 │ │ │ │陳玥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 │ │ │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陸仟玖佰捌拾陸元沒收,│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價額。 │ │ │ │陳穎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 │ │ │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陸仟玖佰捌拾陸元沒收,│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價額。 │ │ ├──┼──────────────────────┼───────┤ │44 │邱泊菘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如附表一編號44│ │ │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柒仟捌佰捌拾伍元沒收,│所示部分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價額。 │ │ │ │陳玥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 │ │ │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柒仟捌佰捌拾伍元沒收,│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價額。 │ │ │ │陳穎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 │ │ │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柒仟捌佰捌拾伍元沒收,│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價額。 │ │ ├──┼──────────────────────┼───────┤ │45 │邱泊菘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如附表一編號45│ │ │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陸拾陸元沒收,於│所示部分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額。 │ │ │ │陳玥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 │ │ │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陸拾陸元沒收,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額。 │ │ │ │陳穎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 │ │ │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陸拾陸元沒收,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額。 │ │ ├──┼──────────────────────┼───────┤ │46 │邱泊菘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如附表一編號46│ │ │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貳仟貳佰肆拾伍元沒收,│所示部分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價額。 │ │ │ │陳玥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 │ │ │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貳仟貳佰肆拾伍元沒收,│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價額。 │ │ │ │陳穎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 │ │ │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貳仟貳佰肆拾肆元沒收,│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價額。 │ │ ├──┼──────────────────────┼───────┤ │47 │邱泊菘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如附表一編號47│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所示部分 │ │ │得新臺幣柒萬伍仟玖佰柒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陳玥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 │ │ │得新臺幣柒萬伍仟玖佰柒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陳穎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 │ │ │得新臺幣柒萬伍仟玖佰柒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48 │邱泊菘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如附表一編號48│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所示部分 │ │ │得新臺幣伍萬參仟玖佰捌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陳玥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 │ │ │得新臺幣伍萬參仟玖佰捌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陳穎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 │ │ │得新臺幣伍萬參仟玖佰捌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49 │邱泊菘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未│如附表一編號49│ │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壹拾陸元沒收,│所示部分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價額。 │ │ │ │陳玥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 │ │ │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壹拾陸元沒收,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額。 │ │ │ │陳穎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 │ │ │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壹拾陸元沒收,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額。 │ │ ├──┼──────────────────────┼───────┤ │50 │邱泊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如附表一編號50│ │ │年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伍佰柒拾元沒│所示部分 │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徵其價額。 │ │ │ │陳玥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伍佰柒拾元沒│ │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徵其價額。 │ │ │ │陳穎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伍佰陸拾玖元│ │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 │ │ ├──┼──────────────────────┼───────┤ │51 │邱泊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如附表一編號51│ │ │年陸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壹佰│所示部分 │ │ │肆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陳玥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年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壹佰│ │ │ │肆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陳穎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年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壹佰│ │ │ │肆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52 │邱泊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如附表一編號52│ │ │年陸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貳佰│所示部分 │ │ │玖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陳玥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年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貳佰│ │ │ │玖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陳穎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年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貳佰│ │ │ │玖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53 │邱泊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如附表一編號53│ │ │年陸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肆佰│所示部分 │ │ │肆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陳玥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年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肆佰│ │ │ │肆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陳穎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年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肆佰│ │ │ │肆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54 │邱泊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如附表一編號54│ │ │年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捌仟陸佰參拾│所示部分 │ │ │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陳玥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捌仟陸佰參拾│ │ │ │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陳穎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捌仟陸佰參拾│ │ │ │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55 │邱泊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如附表一編號55│ │ │年陸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貳佰零參元│所示部分 │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 │ │ │ │陳玥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年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貳佰零貳元│ │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 │ │ │ │陳穎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年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貳佰零貳元│ │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 │ │ ├──┼──────────────────────┼───────┤ │56 │邱泊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如附表一編號56│ │ │年陸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捌仟伍拾壹│所示部分 │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 │ │ │ │陳玥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年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捌仟伍拾元│ │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 │ │ │ │陳穎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年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捌仟伍拾元│ │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 │ │ ├──┼──────────────────────┼───────┤ │57 │邱泊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如附表一編號57│ │ │年陸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貳佰│所示部分 │ │ │捌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陳玥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年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貳佰│ │ │ │捌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陳穎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年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貳佰│ │ │ │捌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58 │邱泊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如附表一編號58│ │ │年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伍佰玖拾玖元│所示部分 │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 │ │ │ │陳玥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伍佰玖拾捌元│ │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 │ │ │ │陳穎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伍佰玖拾捌元│ │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 │ │ ├──┼──────────────────────┼───────┤ │59 │邱泊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如附表一編號59│ │ │年陸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玖佰│所示部分 │ │ │壹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陳玥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年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玖佰│ │ │ │壹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陳穎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年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玖佰│ │ │ │壹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60 │邱泊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如附表一編號60│ │ │年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捌仟壹佰肆拾│所示部分 │ │ │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陳玥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捌仟壹佰肆拾│ │ │ │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陳穎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捌仟壹佰肆拾│ │ │ │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61 │邱泊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如附表一編號61│ │ │年陸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柒拾│所示部分 │ │ │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陳玥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年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柒拾│ │ │ │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陳穎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年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柒拾│ │ │ │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62 │邱泊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如附表一編號62│ │ │年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陸仟捌佰肆拾│所示部分 │ │ │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陳玥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陸仟捌佰肆拾│ │ │ │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陳穎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陸仟捌佰肆拾│ │ │ │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63 │邱泊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如附表一編號63│ │ │年陸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參仟伍佰肆拾│所示部分 │ │ │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陳玥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年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參仟伍佰肆拾│ │ │ │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陳穎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年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參仟伍佰肆拾│ │ │ │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64 │邱泊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如附表一編號64│ │ │年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肆佰│所示部分 │ │ │柒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陳玥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年伍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肆佰│ │ │ │柒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陳穎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年伍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肆佰│ │ │ │柒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65 │邱泊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如附表一編號65│ │ │年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玖仟陸佰伍拾│所示部分 │ │ │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陳玥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玖仟陸佰伍拾│ │ │ │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陳穎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玖仟陸佰伍拾│ │ │ │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66 │邱泊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如附表一編號66│ │ │年陸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壹仟玖佰貳│所示部分 │ │ │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陳玥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年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壹仟玖佰貳│ │ │ │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陳穎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年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壹仟玖佰貳│ │ │ │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67 │邱泊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如附表一編號67│ │ │年陸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貳佰│所示部分 │ │ │捌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陳玥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年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貳佰│ │ │ │捌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陳穎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年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貳佰│ │ │ │捌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68 │邱泊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如附表一編號68│ │ │年陸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參仟壹佰伍拾│所示部分 │ │ │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陳玥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年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參仟壹佰伍拾│ │ │ │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陳穎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年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參仟壹佰伍拾│ │ │ │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69 │邱泊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如附表一編號69│ │ │年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玖仟伍佰參拾│所示部分 │ │ │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陳玥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玖仟伍佰參拾│ │ │ │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陳穎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玖仟伍佰參拾│ │ │ │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70 │邱泊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如附表一編號70│ │ │年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伍仟伍佰壹拾│所示部分 │ │ │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陳玥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伍仟伍佰壹拾│ │ │ │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陳穎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伍仟伍佰壹拾│ │ │ │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71 │邱泊菘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如附表二編號1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所示部分 │ │ │得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壹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陳玥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 │ │ │得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壹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陳穎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 │ │ │得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壹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72 │邱泊菘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如附表二編號2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所示部分 │ │ │得新臺幣肆萬參仟伍佰肆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陳玥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 │ │ │得新臺幣肆萬參仟伍佰肆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陳穎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 │ │ │得新臺幣肆萬參仟伍佰肆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73 │邱泊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如事實欄第二部│ │ │年玖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玖萬參仟參佰│分所示 │ │ │參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陳玥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年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玖萬參仟參佰│ │ │ │參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陳穎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年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玖萬參仟參佰│ │ │ │參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附表五: ┌──┬────────┬───────┬──────────────┬─────────────┐ │編號│發票人 │通報拒絕往來日│備註 │出處 │ ├──┼────────┼───────┼──────────────┼─────────────┤ │1 │捷元光電有限公司│103 年4 月4 日│於同年3 月28日、3 月31日、4 │偵4674卷一第5 至18頁。 │ │ │曾志傑 │ │月1 日、4 月2 日已有支票遭退│ │ │ │ │ │票。 │ │ ├──┼────────┼───────┼──────────────┼─────────────┤ │2 │辰焺有限公司蔡輝│103 年2 月21日│於同年1 月24日、2 月10日、2 │偵4674卷一第20至34頁。 │ │ │雄 │ │月11日、2 月12日、2 月13日、│ │ │ │ │ │2 月14日、2 月17日、2 月18日│ │ │ │ │ │、2 月19日、2 月20日已有支票│ │ │ │ │ │遭退票。 │ │ ├──┼────────┼───────┼──────────────┼─────────────┤ │3 │境詳國際有限公司│103 年3 月14日│於同年3 月3 日、3 月4 日、3 │偵4674卷一第35至45頁。 │ │ │歐陽霖 │ │月5 日、3 月6 日、3 月7 日、│ │ │ │ │ │3 月10日、3 月11日、3 月12日│ │ │ │ │ │已有支票遭退票。 │ │ ├──┼────────┼───────┼──────────────┼─────────────┤ │4 │立友科技有限公司│103 年4 月18日│於同年3 月31日、4 月1 日、4 │偵4674卷一第46至53頁。 │ │ │李霽瑋 │ │月2 日、4 月7 日、4 月8 日、│ │ │ │ │ │4 月9 日、4 月10日、4 月11日│ │ │ │ │ │、4 月14日、4 月15日、4 月16│ │ │ │ │ │日、4 月17日已有支票遭退票。│ │ ├──┼────────┼───────┼──────────────┼─────────────┤ │5 │易而新有限公司 │103 年5 月2 日│於同年4 月25日、4 月30日已有│偵4674卷一第54至68頁。 │ │ │伍振興 │ │支票遭退票。 │ │ ├──┼────────┼───────┼──────────────┼─────────────┤ │6 │佑枚有限公司 │103 年6 月20日│於同年6 月3 日、6 月9 日、6 │偵4674卷一第69至81頁。 │ │ │韓美曼 │ │月10日、6 月11日、6 月12日、│ │ │ │ │ │6 月13日、6 月16日、6 月17日│ │ │ │ │ │、6 月18日、6 月19日已有支票│ │ │ │ │ │遭退票。 │ │ ├──┼────────┼───────┼──────────────┼─────────────┤ │7 │李宇哲 │102 年12月27日│於102 年12月5 日、12月6 日、│偵4674卷一第2 至4 頁。 │ │ │ │ │12月9 日、12月12日、12月17日│ │ │ │ │ │、12月25日已有支票遭退票。 │ │ ├──┼────────┼───────┼──────────────┼─────────────┤ │8 │榮吉土木包工業有│102 年5 月10日│於同年4 月23日、4 月25日、4 │偵4674卷一第82至85頁。 │ │ │限公司陳宏洋 │ │月26日、4 月29日、4 月30日、│ │ │ │ │ │5 月2 日、5 月3 日、5 月7 日│ │ │ │ │ │已有支票遭退票。 │ │ ├──┼────────┼───────┼──────────────┼─────────────┤ │9 │加資企業有限公司│103 年5 月2 日│於同年4 月21日、4 月22日、4 │偵4674卷一第86至96頁。 │ │ │鄧源祿 │ │月23日、4 月25日、4 月28日、│ │ │ │ │ │4 月29日、4 月30日已有支票遭│ │ │ │ │ │退票。 │ │ ├──┼────────┼───────┼──────────────┼─────────────┤ │10 │德鑫實業有限公司│103 年5 月16日│於同年4 月29日、4 月30日、5 │偵4674卷一第97至103 頁。 │ │ │羅玉麟 │ │月2 日、5 月5 日、5 月6 日、│ │ │ │ │ │5 月7 日、5 月8 日、5 月9 日│ │ │ │ │ │、5 月12日、5 月13日、5 月14│ │ │ │ │ │日、5 月15日已有支票遭退票。│ │ ├──┼────────┼───────┼──────────────┼─────────────┤ │11 │虹暉照明有限公司│103 年5 月2 日│於同年4 月15日、4 月16日、月│偵4674卷一第104 至118 頁。│ │ │林碧雲 │ │日、4 月21日、4 月25日、4 月│ │ │ │ │ │30日已有支票遭退票。 │ │ ├──┼────────┼───────┼──────────────┼─────────────┤ │12 │典晹企業有限公司│103 年2 月28日│於同年1 月20日、2 月13日、2 │偵4674卷一第119 至134 頁。│ │ │郭永順 │ │月17日、2 月19日、2 月20日、│ │ │ │ │ │2 月24日、2 月25日、2 月26日│ │ │ │ │ │、2月27日已有支票遭退票。 │ │ ├──┼────────┼───────┼──────────────┼─────────────┤ │13 │互登企業有限公司│103 年3 月28日│於同年3 月24日、3 月25日、3 │偵4674卷一第135 至148 頁。│ │ │蘇福星 │ │月26日已有支票遭退票。 │ │ ├──┼────────┼───────┼──────────────┼─────────────┤ │14 │桀竑有限公司 │103 年5 月30日│ │偵4674卷一第149 至159 頁。│ │ │簡文良 │ │ │ │ ├──┼────────┼───────┼──────────────┼─────────────┤ │15 │海韻照明有限公司│103 年8 月1 日│於同年7 月14日、7 月15日、7 │偵4674卷一第160 至173 頁。│ │ │符阿福 │ │月16日、7 月17日、7 月18日、│ │ │ │ │ │7 月21日、7 月22日、7 月24日│ │ │ │ │ │、7 月25日、7 月28日、7 月29│ │ │ │ │ │日、7 月30日、7 月31日已有支│ │ │ │ │ │票遭退票。 │ │ ├──┼────────┼───────┼──────────────┼─────────────┤ │16 │詰陞有限公司 │102 年11月22日│於同年11月5 日、11月21日已有│偵4674卷一第174 至186 頁。│ │ │王欣益 │ │支票遭退票。 │ │ ├──┼────────┼───────┼──────────────┼─────────────┤ │17 │晟泰照明有限公司│103 年7 月11日│於同年6 月18日、6 月23日、6 │偵4674卷一第187 至189 頁、│ │ │潘俊志 │ │月30日、7 月7 日、7 月8 日、│偵4674卷二第1 至7 頁。 │ │ │ │ │7 月9 日、7 月10日已有支票遭│ │ │ │ │ │退票。 │ │ ├──┼────────┼───────┼──────────────┼─────────────┤ │18 │鉅峰光電有限公司│103 年7 月4日 │於同年6 月16日、6 月18日、6 │偵4674卷二第8 至22頁。 │ │ │彭佩娟 │ │月19日、6 月20日、6 月23日、│ │ │ │ │ │6 月24日、6 月25日、6 月26日│ │ │ │ │ │、6 月30日、7 月1 日、7 月2 │ │ │ │ │ │日、7月3日已有支票遭退票。 │ │ ├──┼────────┼───────┼──────────────┼─────────────┤ │19 │貝悅實業有限公司│103 年8 月22日│於同年7 月29日、8 月4 日、8 │偵4674卷二第23至35頁。 │ │ │陳烱增 │ │月5 日、8 月6 日、8 月7 日、│ │ │ │ │ │8 月8 日、8 月11日、8 月12日│ │ │ │ │ │、8 月13日、8 月14日、8 月15│ │ │ │ │ │日、8 月18日、8 月19日、8 月│ │ │ │ │ │20日、8 月21日已有支票遭退票│ │ │ │ │ │。 │ │ ├──┼────────┼───────┼──────────────┼─────────────┤ │20 │昱鋌有限公司 │103 年7 月25日│於同年7 月14日、7 月15日、7 │偵4674卷二第36至48頁。 │ │ │涂嘉強 │ │月16日、7 月17日、7 月18日、│ │ │ │ │ │7 月21日、7 月24日已有支票遭│ │ │ │ │ │退票。 │ │ ├──┼────────┼───────┼──────────────┼─────────────┤ │21 │御之戀有限公司 │103 年5 月30日│於同年4 月22日起已有支票遭退│本院卷一第180 頁。 │ │ │黃宏明 │ │票。 │ │ │ │ │ │ │ │ ├──┼────────┼───────┼──────────────┼─────────────┤ │22 │翔森國際有限公司│103 年8 月29日│於同年8 月14日、8 月15日、8 │偵4674卷二第50至64頁。 │ │ │高逸翔 │ │月18日、8 月19日、8 月20日、│ │ │ │ │ │8 月21日、8 月22日、8 月25日│ │ │ │ │ │、8 月26日、8 月27日、8 月28│ │ │ │ │ │日已有支票遭退票。 │ │ ├──┼────────┼───────┼──────────────┼─────────────┤ │23 │潔思國際有限公司│103 年9 月5 日│於同年8 月22日、8 月25日、8 │偵4674卷二第65至75頁。 │ │ │楊春美 │ │月26日、8 月28日、8 月26日、│ │ │ │ │ │9 月1 日、9 月4 日已有支票遭│ │ │ │ │ │退票。 │ │ ├──┼────────┼───────┼──────────────┼─────────────┤ │24 │瑞宜興業有限公司│103 年9 月5 日│於同年9 月1 日、9 月2 日、9 │偵4674卷二第76至85頁。 │ │ │吳繼茂 │ │月3日已有支票遭退票。 │ │ │ │ │ │ │ │ ├──┼────────┼───────┼──────────────┼─────────────┤ │25 │其登有限公司 │101 年3 月30日│於同年3 月14日、3 月15日、3 │偵4674卷二第86至99頁。 │ │ │江俊賢 │ │月16日、3 月19日、3 月20日、│ │ │ │ │ │3 月21日、3 月22日、3 月23日│ │ │ │ │ │、3 月26日、3 月27日、3 月28│ │ │ │ │ │日、3月29日已有支票遭退票。 │ │ ├──┼────────┼───────┼──────────────┼─────────────┤ │26 │美家實業有限公司│103 年9 月26日│於同年8 月19日、9 月9 日、9 │偵4674卷二第100 至114 頁。│ │ │謝金緣 │ │月11日、9 月15日、9 月17日、│ │ │ │ │ │9 月18日、9 月22日、9 月25日│ │ │ │ │ │已有支票遭退票。 │ │ ├──┼────────┼───────┼──────────────┼─────────────┤ │27 │仲翔實業有限公司│103 年10月3 日│於同年9 月15日、9 月16日、9 │偵4674卷二第115 至126 頁。│ │ │劉永達 │ │月17日、9 月18日、9 月19日、│ │ │ │ │ │9 月22日、9 月23日、9 月24日│ │ │ │ │ │、9 月25日、9 月26日、9 月29│ │ │ │ │ │日、9 月30日、10月1 日、10月│ │ │ │ │ │2日已有支票遭退票。 │ │ ├──┼────────┼───────┼──────────────┼─────────────┤ │28 │弈湘企業有限公司│103 年10月17日│於同年9 月29日、9 月30日、10│偵4674卷二第127 至141 頁。│ │ │林俊龍 │ │月1 日、10月6 日、10月7 日、│ │ │ │ │ │10月9 日、10月13日、10月14日│ │ │ │ │ │、10月15日、10月16日已有支票│ │ │ │ │ │遭退票。 │ │ ├──┼────────┼───────┼──────────────┼─────────────┤ │29 │華翎國際有限公司│103 年10月31日│於同年10月15日、10月16日、10│偵4674卷二第142 至155 頁。│ │ │張芝莊 │ │月17日、10月20日、10月21日、│ │ │ │ │ │10月22日、10月23日、10月24日│ │ │ │ │ │、10月27日、10月28日、10月29│ │ │ │ │ │日、10月30日已有支票遭退票。│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