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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901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林敬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90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莊信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108 年4 月12日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第一審法院,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所提出之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如於上述期間未補提上訴理由,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莊信傑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12日以106 年度易字第901 號判決判處罪刑在案,上訴人雖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起上訴,惟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亦未在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補提理由狀,本院於108 年6 月10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後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該裁定已於108 年6 月17日合法寄存送達至上訴人戶籍地,並另於同年月13日、18日送達至其居所,由上訴人同居人即其配偶謝森惠、受僱人王洪玲簽收,此有該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3 份在卷可稽。上訴人迄今未補正上訴理由,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即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敬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呂靜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901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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