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90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90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莊信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108 年4 月12日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第一審法院,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所提出之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如於上述期間未補提上訴理由,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莊信傑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12日以106 年度易字第901 號判決判處罪刑在案,上訴人雖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起上訴,惟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亦未在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補提理由狀,本院於108 年6 月10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後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該裁定已於108 年6 月17日合法寄存送達至上訴人戶籍地,並另於同年月13日、18日送達至其居所,由上訴人同居人即其配偶謝森惠、受僱人王洪玲簽收,此有該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3 份在卷可稽。上訴人迄今未補正上訴理由,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即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