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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12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林敬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512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秋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毒偵字第180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陳秋偉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殘留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殘渣袋貳個,均沒收銷燬。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陳秋偉所犯者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本案之審理,且依同法第273 條之2 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下列補充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一)證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及供述(本院卷第40-45 頁)。

(二)不構成自首之說明:查本案係被告遭警方攔檢時發現其所騎乘之機車與該車牌不符,得其同意後執行搜索,並於被告隨身包包中扣得毒品殘渣袋2 個,此有屏東縣警察局潮州分局違反刑事案件報告單、搜索扣押筆錄存卷可考(警卷第1 、10-13 頁),亦為被告所自承不諱(本院卷第44頁),足認警員可合理懷疑被告涉嫌施用毒品,自與自首要件不符,而無從依據前揭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歷經觀察、勒戒後,仍未能深切體悟,戒絕毒癮,復繼續沾染毒品惡習,可見其並無戒毒悔改之意,自我克制能力不足,對毒品有相當之依賴性,自有接受相當刑罰以教化之必要;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施用毒品之被告係以治療、矯治為目的,非重在處罰,蓋被告違反本罪實係基於「病患性」行為,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又審酌施用毒品之行為本質乃屬自殘行為,反社會性之程度較低,對他人亦未構成實害等情;復考量被告同時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罪情節較重,惟被告尚能自白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自述之生活經濟狀況、智識程度及檢察官之求刑等一切情狀(本院卷第45、47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勉被告早日戒除毒品。

四、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明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經查,扣案之殘渣袋2 個,經警以甲基安非他命/ 嗎啡二合一簡易快速篩檢試劑檢測,結果呈嗎啡、海洛因陽性反應乙節,有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及照片2 張可查(警卷第17頁、偵卷第28頁),其上既殘留有不可析離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整體即與毒品無異,且被告亦自承該扣案殘渣袋係其施用後所餘等語(本院卷第44頁反面),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55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紀忠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敬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苹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件判決引用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起訴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毒偵字第1800號
    被      告  陳秋偉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鄉○○0000巷00號
                        居屏東縣○○鄉○○0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
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秋偉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施以觀察、勒戒,因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1年8 月13日執行完畢出
    所,並經本署檢察官以91年度毒偵緝字第118 號、91年毒偵
    字第850 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復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
    畢釋放後5 年內之91年間,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院裁定
    施以強制戒治,刑責部分以92年度訴字第37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10月確定。詎猶不知悔改,仍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犯意,於106 年7月3日10時許,在屏東縣萬丹鄉興化?河
    堤邊某處,以將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摻水後以針筒注射至
    血管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1次。嗣於106年7月3日14時45分許,在屏東縣潮州鎮
    三星路段,因騎乘機車所戴安全帽帶未扣為警攔查,並扣得
    海洛因殘渣袋2 只,復經警採尿送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
    海洛因代謝後之嗎啡陽性反應,始知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陳秋偉於警詢及偵訊│坦承於犯罪事實欄所示之│
│    │時之供述              │時間、地點施用海洛因、│
│    │                      │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  │
├──┼───────────┼───────────┤
│ 2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被告經警採尿送驗,檢出│
│    │局光華派出所偵辦毒品案│海洛因代謝後之嗎啡及甲│
│    │件尿液送檢人真實姓名代│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之事│
│    │號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實(安非他命濃度2800ng│
│    │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 ml、甲基安非他命濃度│
│    │驗報告各1紙           │39180ng/ml、可待因濃度│
│    │                      │25200ng/ml、嗎啡濃度  │
│    │                      │000000ng/ml)。       │
├──┼───────────┼───────────┤
│ 3  │扣案物品及屏東縣政府警│佐證本件犯罪事實。    │
│    │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
│    │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                      │
│    │單各1份               │                      │
├──┼───────────┼───────────┤
│ 4  │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
│    │、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畢5 年內,再犯施用毒品│
│    │表各1 份              │罪,業經依法追訴之事實│
│    │                      │。                    │
└──┴───────────┴───────────┘
二、核被告陳秋偉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第2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嫌。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二罪
    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較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斷。請
    審酌被告所犯前開2罪犯行係同時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為
    多重毒品濫用之行為,雖屬想像競合犯而論以一罪,但其實
    質係施用二種毒品,相較於單純施用同一毒品之行為,產生
    藥癮之危害更大,罪質顯然較重,而請從重量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
    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檢察官  陳  新  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12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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