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2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224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蘇恆誼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毒偵字第15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蘇恆誼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2 至4 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蘇恆誼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6 年9 月7 日22時許,在臺灣地區某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6 年9 月8 日凌晨3 時11分許,在臺南市○○區○道○號高速公路北向331.5 公里處,因行車不穩為警攔查,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包裝袋1 只,驗前淨重4.645 公克,驗後淨重4.625 公克)、吸食工具1組、放置毒品煙盒1 個、電子秤1 個、大麻1 包(1.1 公克,大麻部分涉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由檢察官另行簽分偵辦),復經警於同日10時20分許採尿送驗,鑑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代謝後之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警員職務報告、勘察採證同意書、尿液送檢人真實姓名對照表、長榮大學檢驗分析報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等在卷可稽,並有前揭扣案物可佐,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證相符,足為憑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5 年7 月14日執行完畢釋放,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是被告於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犯行,揆諸前開說明,應依法追訴處罰。
四、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前、後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前於102 年間因傷害、偽造署押及恐嚇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審易字第351 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上易字第1468號判決部分撤銷改判、部分上訴駁回,並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104 年11月1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前曾因施用毒品犯行經法院判刑而為刑之追訴處罰,仍未能戒斷惡習,再為本件施用毒品之犯行,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力非堅,無視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固應責難;惟念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單純;又施用毒品係自戕行為,犯罪手段平和,亦未因此而危害他人,所生損害非大;復審及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以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處遇為宜,暨考量其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教育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
㈠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白色晶體1 包(含包裝袋1 只,驗前淨重4.645 公克,驗後淨重4.625 公克),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6 年11月2 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9874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佐,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而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殘留有些微毒品,客觀上無法析離,應視同毒品併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編號2 至4 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係供本件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項、第450 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請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黃彥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1 只,驗前淨重4.
645 公克,驗後淨重4.625 公克)。
2、吸食工具壹組。
3、放置毒品煙盒壹個。
4、電子秤壹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