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42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422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許崎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10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崎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陸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崎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6 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6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2 所示之罪曾經本院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 年2 月,並於如附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相關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要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