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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837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陳嘉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837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列佑苹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62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列佑苹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貳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列佑苹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1條第5 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 罪,先後經本院以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相關刑事判決書(本院106 年度簡字第305 號、107 年度簡字第168號)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其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嘉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3 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5年11月02日       │106年02月13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屏東地檢106年度毒偵 │屏東地檢107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27號            │字第55號            │
├───┬────┼──────────┼──────────┤
│      │法    院│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6 年度簡字第305 號│107 年度簡字第168 號│
│      ├────┼──────────┼──────────┤
│      │判決日期│106 年05月08日      │107 年03月28日      │
├───┼────┼──────────┼──────────┤
│      │法    院│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6 年度簡字第305 號│107 年度簡字第168 號│
│      ├────┼──────────┼──────────┤
│      │判    決│106 年06月06日      │107 年04月24日      │
│      │確定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
│之案件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837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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