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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1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涂裕洪鄭琬薇陳嘉瑜

原告兼送達代收人
郭阿純
原告
王心妤
法定代理人
王建智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建欽
被告
吳信賢
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律師
被告
旭日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潘祈臻
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 年度交簡字第2367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鄭琬薇

                   法 官 陳嘉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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