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1號原 告 兼 送達代收人 郭阿純 原 告 王心妤 法定代理人 王建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建欽 被 告 吳信賢 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律師 被 告 旭日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潘祈臻 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 年度交簡字第2367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鄭琬薇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李勝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