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56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原簡字第101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陳嘉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原簡字第101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何華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毒偵字第11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何華龍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何華龍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為上開犯行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事實欄所載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依法應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施用毒品,足以戕害其身心,滋生其他犯罪,殊值非難,惟念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單純;又施用毒品係自戕行為,犯罪手段平和,亦未因此而危害他人,所生損害非大;復審及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以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處遇為宜,暨考量其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教育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簡易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程彥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簡易庭 法 官 陳嘉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1198號
    被      告  何華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何華龍前於民國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貴院以90年
    度毒聲字第195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
    品之傾向,於91年1月11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本署檢
    察官以90年度毒偵字第18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於前開
    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94年間,復因施用毒品
    案件,經貴院以94年度簡字第12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
    確定。後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貴院以105年度原簡字第6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甫於106年5月15日執行完畢
    。
二、詎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
    ,於107年3月17日20時至21時間某時,在屏東縣內埔鄉水門
    村堤防,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其
    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月21日8時20
    分許,經警方另案偵辦他人販毒案件,通知其到場說明,並
    徵得其同意後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始悉上情。
三、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何華龍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且被告於107年3月21日8時20分許經警採尿送驗,檢出甲
    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毒品
    案件涉嫌人尿液採證編號姓名對照表(尿液編號:屏警刑二
    第00000000號)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
    檢驗報告(報告編號:KH/2018/00000000號)附卷可憑,堪
    認被告確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被告之自白
    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
    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
    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檢 察 官    程 彥 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梁 嘉 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原簡字第101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