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2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209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繼仁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緝字第2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聽取當事人意見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 文 楊繼仁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新臺幣參拾參萬伍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現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楊繼仁明知其無足夠資力支付購買運動彩券所需之投注金,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接續犯意,於民國105 年8 月21日上午8 時27分許前未久至同日上午10時7 分許之期間,以「楊証升」之名義,接續傳送LINE訊息委請受僱於屏東縣○○市○○○路0 段000 號「來就發彩券行」之員工洪麗雪代為投注運動彩券,並向洪麗雪佯稱:之後願意給付投注金云云,洪麗雪乃因楊繼仁為常客及相信前揭楊繼仁所表示之說詞,而陷於錯誤,誤信楊繼仁確有資力並會依約給付投注金,遂依楊繼仁之指示,於如附表編號1 至8 所示之時間,代楊繼仁投注如附表編號1 至8 所示編號及投注金額之運動彩券;俟楊繼仁因所購買之運動彩券未中獎,乃拒不給付洪麗雪如附表編號1 至8 所示之投注金額,因而詐得未付款而由洪麗雪代其投注如附表編號1 至8 所示編號及投注金額之運動彩券共計新臺幣(下同)33萬5,000 元之財產上不法利益,足生損害於洪麗雪。 二、楊繼仁明知其無足夠資力返還借款,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5 年8 月21日晚上某時許,至前揭彩券行,向洪麗雪佯稱:因星期日銀行沒開,急需用錢,當晚就會償還借款云云,致洪麗雪陷於錯誤,誤信楊繼仁會依約還款,乃借款1 萬5,000 元予楊繼仁,楊繼仁因而詐得現金1 萬5,000 元。嗣洪麗雪因楊繼仁斷絕聯繫,拒不歸還如附表編號1 至8 所示之投注金額及前揭借款,始知受騙,遂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 三、案經洪麗雪訴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楊繼仁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34頁、第34頁背面),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洪麗雪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相符(見警卷第3 至4 頁;105 他2197偵查卷第2 、3 、169 至171 頁),並有臺灣運動彩券影本8 張、LINE對話內容翻拍照片1 份、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 張、105 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 份在卷可稽(見警卷第78頁;105 他2197偵查卷第4 、5 、8 至139 頁;107 偵緝27偵查卷第21頁、第21頁背面),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被告於如事實欄所示犯行中下注之運動彩券乃場中投注,是於投注後隨即可知輸贏,故其所取得者應是告訴人洪麗雪為其投注之利益,至於實體之運動彩券只是當被告有中獎時,可以以之作為兌換彩金之證明,並非被告意欲詐取之客體。是核被告所為如事實欄所示之犯行,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而如事實欄所示之犯行,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於如事實欄所示之犯行中,先後傳送LINE訊息,詐騙告訴人洪麗雪代其投注下單,是於密切接近之時間所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而僅論以一罪。 ㈢被告所為如事實欄、所示之犯行間,因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被告前因誣告、詐欺、搶奪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19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2 月、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40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2 年確定,上開4 罪嗣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 年6 月,於103 年3 月3 日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迄103 年7 月20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而執行完畢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6至19頁),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上開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均加重其刑。 ㈤爰審酌被告明知無相當資力可資投注運動彩券,竟貪圖大量投注運動彩券而可能中獎之機會,利用告訴人洪麗雪對其之信賴,向告訴人洪麗雪詐取不付對價即可投注運動彩券之利益,造成告訴人洪麗雪蒙受代替被告賠償「來就發彩券行」老闆33萬5,000 元之重大損失(見本院卷第34頁背面、第35頁),復於投注運動彩券失利後,明知其並無返還借款之能力,再次詐騙告訴人洪麗雪現金1 萬5,000 元,造成當時甫出社會工作之告訴人洪麗雪受有財產上之損害,所為均實有不該,且其於本院審理時雖一再表示願意負責賠償(見本院卷第34頁背面),但迄今卻仍未採取具體行動賠償告訴人洪麗雪任何金錢(見本院卷第34頁背面),實未見其賠償誠意,惟其於本院審理時已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無不良,並避免司法資源之耗費,暨其犯罪之目的、手段、素行、智識程度、所詐得之利益與金錢差異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與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檢察官雖分別具體求刑有期徒刑8 月、4 月(見本院卷第37頁背面),惟本院認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為適當,檢察官之求刑,尚屬過重,併此說明。 ㈥未扣案之財產上不法利益33萬5,000 元、現金1 萬5,000 元,是被告分別為如事實欄、所示犯行所得之物,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明在卷(見本院卷第34頁、第34頁背面),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之規定,分別宣告沒收;又因該等不法利益、現金並未扣案,故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3 項之規定,分別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顏偉哲、王宥棠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君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凌浚兼 附錄本院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投 注 時 間│投 注 金 額 │彩 券 編 號 │ ├──┼───────┼──────┼────────────┤ │ 1 │105 年8 月21日│4 萬5,000 元│00000-00000-00000-00000-│ │ │上午8 時27分許│ │00000-00000-00000 │ ├──┼───────┼──────┼────────────┤ │ 2 │105 年8 月21日│5 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0-│ │ │上午9 時13分許│ │00000-00000-00000 │ ├──┼───────┼──────┼────────────┤ │ 3 │105 年8 月21日│1 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0-│ │ │上午9 時14分許│ │00000-00000-00000 │ ├──┼───────┼──────┼────────────┤ │ 4 │105 年8 月21日│3 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0-│ │ │上午10時8 分許│ │00000-00000-00000 │ ├──┼───────┼──────┼────────────┤ │ 5 │105 年8 月21日│5 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0-│ │ │上午10時11分許│ │00000-00000-00000 │ ├──┼───────┼──────┼────────────┤ │ 6 │105 年8 月21日│5 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0-│ │ │上午10時24分許│ │00000-00000-00000 │ ├──┼───────┼──────┼────────────┤ │ 7 │105 年8 月21日│5 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0-│ │ │上午10時32分許│ │00000-00000-00000 │ ├──┼───────┼──────┼────────────┤ │ 8 │105 年8 月21日│5 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0-│ │ │上午10時38分許│ │00000-00000-00000 │ ├──┴───────┴──────┴────────────┤ │備註:投注金額合計33萬5,000 元 │ └──────────────────────────────┘